项目编号:16CNIC034889-332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16CNIC034889-332
项目名称: 光释光/热释光测年仪采购项目
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 二 0 一六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
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 (以下简称“招标代理”)受中国地质科学院岩溶地质研 究所(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就光释光/热释光测年仪采购项目的相关货物和服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邀请合格投标人提交密封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16CNIC034889-332
项目名称:光释光/热释光测年仪采购项目
采购内容 | 采购数量 (套) | 简要技术指标 | 交货时间/地点 | 预算 | 备注 |
光释光/热释光测年仪 | 1 | 晚第四纪以来不同类型沉积物的沉积年龄的测定 | 签署中标合同后六个月内一次性交货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 人民币 144.00 万元 | 接受进口设备 |
一、招标内容:投标人必须对全部设备和服务进行报价,超过预算的报价将被拒绝。
本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 144.00 万元,超预算投标将导致投标被拒绝。二、投标人资质要求
1、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投标人为设备代理商的,除满足上述第 1 条中的要求外,还须提供生产制造厂家出具的针对本次投标项目的代理授权函原件(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生产厂家只能以自身名义参与投标或授权一家代理商参与投标);
3、本次招标不允许联合体投标。三、招标文件购买时间、地点和办法
时间:自本项目招标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之日起至 2016 年 11 月 8 日,每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只有购买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才具有参与投标的权利。本招标公告同时在国土资源部网站(xxxx://xxx.xxx.xxx.xx/)、中国地质调查局网站(xxxx://xxx.xxx.xxx.xx)、中国地质科学院岩溶地质研究所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
地点:下列招标代理所在地。
售价:招标文件售价 600 元人民币,招标文件售后不退。如需邮购,须加付 EMS x 50 元人民币,并按下述地址汇款,汇款单上应注明汇款用途、所购招标编号,然后将汇款单复印件、购买文件须提供的材料、购买单位名称、详细通讯地址、邮编、电话、传真及联系人等信息传真给招标代理,招标代理收到报名传真、购买文件须提供的材料和标书款后将尽快以 EMS 方式将招标文件邮寄给购买单位。招标代理将不对邮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延误或丢失负责。
注: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提供下列加盖公章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4、2015 年财务报表;
5、近三个月按时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缴费凭证;
上述文件仅供购买招标文件核实使用,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仍须按要求提供上述文件。
四、接受投标文件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接受投标文件时间:2016 年 11 月 23 日上午 9:00-9:30 分(北京时间)。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16 年 11 月 23 日上午 9:30 分整(北京时间)。 逾期提交或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规定,恕不接受。
五、投标地点及开标地点:
招标代理: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中仪大厦三层 302 会议室届时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六、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以信函或传真的形式与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联系采购人:中国地质科学院岩溶地质研究所
地 址:xxxxxxxxxxx 00 x联系人:张先生 电 话:07735817824
x先生 电 话:07735832667 招标代理: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中仪大厦 615 房间, 邮编:100044联系人:马先生 王先生 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 传真:010-88316233开户银行及帐号: 收款人: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
账号:860188356610001
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表是对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的具体细化及补充,如有矛盾,应以本表内容为准。
序 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1 | 采购人名称 | 中国地质科学院岩溶地质研究所 |
2 | 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 1、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投标人为设备代理商的,除满足上述第 1 条中的要求外,还须提供生产制造厂家出具的针对本次投标项目的代理授权函原件(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生产厂家只能以自身名义参与投标或授权一家代理商参与投标); 3、本次招标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
3 | 是否允许代理商投标 | 允许 |
4 | 代理商应提交的资料 | 代理商资格声明文件以及投标设备的生产制造厂家出具的针对 本项目的投标代理授权函原件(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生产厂家只能以自身名义参与投标或授权一家代理商参与投标)。 |
5 | 投标人应提交的商务文件 | 其中加*项目若有缺失或无效,将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且不允许在开标后补正: (1) *投标函; (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 *投标保证金;(要求与开标一览表一起密封提交) (4) *中标服务费承诺书; (5) *满足本表第 2 条“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中“《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 投标人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2) 投标人提供 2015 年度财务报表; 3) 投标人提供近三个月按时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缴费凭证或证明文件; 4) 投标人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 |
录的书面声明。 (6) *如果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应按照本表第 4 条中“代理商应提交的资料”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7) *提供生产制造厂家出具的供货保障声明函件、技术支持及售后服务声明函; (8) 投标人需提供在 2010-2016 年内,与投标设备同一品牌同一类型设备在中国境内的销售业绩,投标人须提供销售合同等证明文件(须显示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及用户的有效联系方式); (9) 投标人开立基本帐户的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具体要求详见第七部分的规定; (10) 商务文件偏离表; (11) 中小企业声明函(如属于小微企业); (12) 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资料。 | ||
6 | 投标人应提交的技术文件 | 其中加*项目若有缺失或无效,将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且不允许在开标后补正: (1) *开标一览表;(必须单独密封提交) (2) *投标货物数量、价格表; (3) *根据招标文件第五部分列出的技术指标和功能要求制作逐项应答表并如实列出投标货物存在的技术偏离;对招标文件中技术指标和功能要求的简单复制作为投标文件的技术应答将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 (4) 提供设备生产制造厂家印制的,与投标设备品牌和型号相同的设备技术说明书等技术文件; (5) 从项目正式启动到验收的详细项目时间进度表,包括交货、培训和售后服务等环节。 (6) 对培训的要求及对投标货物的质保期、售后服务要求的应答; (7) 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说明和资料。 |
7 | 投标人自行编写的 技术文件 | 投标人需编写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功能要求的详细描述;(包括品牌、制造厂家名称等信息); (2) 详细的交货清单; (3) 对货物验收标准的应答; (4) 货物的来源地; (5)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
8 | 投标保证金 | 不低于投标总价的 1.5%。采用银行汇票及转账支票形式的,应将正本支付凭证密封提交;采用信汇及电汇形式的应将支付凭证复印件密封提交。必须以投标人的名义出具本条要求的票据或凭证,恕不接受现金,以支票形式提交保证金的,需保证支票账户余额充足且能在北 京地区入账。(要求与开标一览表一起分别密封提交) |
9 | 投标报价 | 进口货物的报价应包括进口设备CIP 或CIF 到货港口价格、国内运输、保险等其它所有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服务费用。 投标报价中必须包含中标服务费(详见第三部分第八条)等(详见第七部分开标一览表)。 本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壹佰肆拾肆万元整 人民币 144.00 万元(不含进口关税、增值税) 投标人超过本项目预算的报价将导致投标被拒绝。 报价货币:人民币 |
10 | 签订合同 | 中标候选人将与采购方签署采购合同并负责协助办理进口免税手续。 |
11 | 履约保函/保证金 | 中标人在签订中标合同前,应向采购方提交合同总金额 5%的履约保函 /保证金。 |
12 | 支付方式 | 详见本招标文件第六部分中第四条的要求 |
13 | 是否允许投标人将项目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 完成 | 否 |
14 | 投标有效期 | 180 日历天(从开标日起计算) |
15 | 投标文件份数 | 投标文件一式 7 份,其中正本 1 份,副本 6 份,电子文档 1 份,开标 一览表需正本 1 份单独密封 |
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 总则
1.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文件第五部分中所述货物及相关服务的招标投标。
2. 定义:
2.1 “采购人”名称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 条。
2.2 “招标货物”指本招标文件中第五部分所述所有货物及相关服务。
2.3 “潜在投标人”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合格供应商。
2.4 “投标人”指符合本文件规定并参加投标的供应商。
3. 合格投标人的条件
3.1 具有本项目生产、制造、供应及/或实施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法人(若本次招标/报价文件允许其他类型主体参加另见相关部分规定)均可参加投标。
3.2 具有法人资格且与其他法人具有控股关联关系的投标人/报价人的特别规则如下:
(1) 同一集团、总公司或母公司等,连同其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或(持股 50%以上的)绝对控股子公司等(非控股子公司除外),只能由一家参加投标/报价谈判,否则采购人/招标代理在开标前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其自行决定撤回部分投标人/报价人只保留其中一家,或在开标前、开标后均可径行决定对该集团、总公司、母公司等连同其下属子公司一并拒绝。
(2) 某一集团、总公司或母公司等下属的唯一参加本次投标/报价的一家已经具有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或绝对控股子公司等,若其仅仅使用其自身的资质、资格及独立名义,而非凭借了其所属的某一集团、总公司或母公司等的授权文件或承诺文件参加投标/报价的,该等情形下,仅需要按照本招标/谈判文件的要求如实、完整地披露其自身,一切相关的责任均应当由其独立承担。
(3) 某一集团、总公司或母公司等下属的唯一参加本次投标/报价的一家已经具有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或绝对控股子公司等,若其并非仅仅使用其自身的资质与资格,而是凭借了其所属的某一集团、总公司或母公司等的授权文件或承诺文件参加投标/报价的,该等情形下的授权文件/承诺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包括下列含义:其所属集团、总公司或母公司等法人组织所出具的表明对该子公司参加本次投标所引起的及/或相关的任何及
/或所有责任,还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合同所引起或相关的一切责任,均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承担连带责任。对该等授权或承诺文件是否满足上述要求,采购人/招标代理有权独立地判定。该等授权或承诺文件若被判定为不满足要求,采购人/招标代理有权对该分公司的投标/报价予以拒绝;若被接受则无论该等授权或承诺文件是否存在瑕疵均应当被视为该集团、总公司或母公司等应当承担上述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该等情形
下一旦其被接受参加投标/报价,应当被视为或等同于该某一集团、总公司或母公司等的直接参加,本招标文件/谈判文件及其中标后所签订的成交合同还包括但不限于补充文件等,均对其所属并为其出具了授权文件/承诺文件的集团、总公司或母公司等具有约束效力,其也可以直接利用该集团、总公司或母公司等的资质与业绩,同时有义务如实披露其所受处罚、不良记录及/或其违法纪录,不应当存在丝毫差别。
3.3 本次招标/谈判允许制造商的分公司参加。在分公司被允许参加投标/报价时所应当遵循的专门规则如下:
(1) 若允许分公司参加投标/报价,则同一集团、总公司、母公司和/或其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或(持股 50%以上的)绝对控股子公司等,只能由一家参加投标/报价谈判,否则采购人/招标代理在开标前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其自行决定撤回部分投标人/报价人只保留其中一家,或在开标前、开标后均可径行决定对该集团、总公司、母公司和/或其下属的子公司、分公司一并拒绝。
(2) 若允许分公司参加投标/报价,则分公司须凭其所属集团、总公司或母公司等法人组织所出具的授权书或承诺书方可参加,该等情形下的授权文件/承诺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包括下列含义:其所属集团、总公司或母公司等法人组织所出具的表明对该分公司参加本次投标所引起的及/或相关的任何及/或所有责任,还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合同所引起或相关的一切责任,均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承担连带责任。对该等授权或承诺文件是否满足上述要求,采购人/招标代理有权独立地判定。该等授权或承诺文件若被判定为不满足要求,采购人/招标代理有权对该分公司的投标/报价予以拒绝;若被接受则无论该等授权或承诺文件是否存在瑕疵均应当被视为该集团、总公司或母公司等应当承担上述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
(3) 若允许分公司参加投标/报价,则一旦其被接受参加投标/报价,应当被视为或等同于该某一集团、总公司或母公司等的直接参加,本招标文件/谈判文件及其中标后所签订的成交合同还包括但不限于补充文件等,均对其所属并为其出具了授权文件/承诺文件的集团、总公司或母公司等具有约束效力,其也可以直接利用该集团、总公司或母公司等的资质与业绩,同时有义务如实披露其所受处罚、不良记录及/或其违法纪录,不应当存在丝毫差别。
(4) 若允许分公司参加投标/报价,则将根据到本次招标/谈判的货物采购人对售后服务的特殊要求,对各制造商的分公司在地理距离等方面的考虑因素及相关要求,例如该分公司法定住所与该用户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的,将按照本文件中有关对于服务网点要求、分公司法定注册地址要求等相关条款的规定,评判该分公司其参加本次投标/报价在此方面是否达到了实质性响应的标准或是否符合本次采购用户的特殊要求。若用户有上述特殊要求,将在本条款中对可参与本次投标/谈判报价分公司的区域范围等项特殊要求列出,若未列出或为空白应当被视为没有特殊要求。若用户
有该类特殊要求,列述如下: 。
3.4 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文件中规定的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若允许分公司参加的情形除外);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5 投标人必须是已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仍有效存续的供应商,并且其所持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所核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上所载明的营业期限余额应当不少于本次采购的相关合同基本义务履行所需期限。否则,招标人/谈判人/采购人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拒绝其本次投标/报价。
3.6 投标人不应与“在本次招标中,为招标代理设计编制技术规格、评审方法和其他文件的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有任何隶属关系和利益联系。
3.7 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代理的供应商才能参加投标。
3.8 本次招标允许代理商(投标人提供的货物不是自己制造的,下同)参加。在代理商被允许参加投标时所应当遵循的专门规则如下:
(1) 作为投标人的代理商应提交货物制造厂家同意其参加本次投标的特别授权证明以及在尽可能的前提下提供原品牌设备厂家的有效技术支持、售后服务声明函件。
(2) 原则上同一品牌生产制造厂商若不授权代理商参加而亲自参加,只应当以其自己的厂商名称亲自投标;同一品牌设备投标代理商的数量也不应当超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4 条的规定。否则,均属于或均将被视为违规投标的情形。该等投标人在其投标时,可能尚并不知晓该等同一品牌授权超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4 条规定的数量的多家投标人的情形已经发生、将可能会发生、不知是否会发生甚或认为并不会发生,然而该等情形在开标时一旦实际出现,均将可能导致对其不利甚或导致对其投标的拒绝,以体现对于以非同品牌的货物投报的其他合规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待遇。该等不利或被拒绝,作为一种风险情形,应当通过代理商与厂商之间的相互提示、沟通与共同遵守予以避免,若仍未得以有效避免,该等风险仍应当由该等作为代理商的投标人与厂商承担或解决。
(3) 若实际上有同一品牌授权超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4 条的规定的数量的多家代理商参加投标的,将根据合法性、合理性、竞争性以及高效节俭原则,尽力排除违规投标的情形或尽力减低违规投标情形所可能引起的不公平效果,对同一品牌授权超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4 条规定的数量的多家投标人的各类情形将分别按照下述方式处理:
A. 应当按照一并予以拒绝处理的情形:对同一品牌授权超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4 条规定的数量的多家投标人的投报,评委应当根据其他非同一品牌的剩余合格投标人数量是否
满足最低法定人数要求、其余货物品牌或型号的合理多样性、所余有效投标竞争的适当充分性等情况,并充分考虑本次采购中所存在的特殊情形,尽量本着高效节俭的原则,作出适当的判断。若全体评委一致认为:一并拒绝该同一品牌的超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4 条规定的数量的多家投标人后,仍可满足最低法定人数要求、未因该拒绝导致所余其它有效投报的货物成为单一品牌或单一型号进而影响货物的合理多样性及竞争的适当充分性,在该等情形下,应当决定将该等同品牌的投标人一并拒绝而均不被作为有效投标人/报价人。
B. 应当作为一个投标人计算的情形:对同一品牌授权超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4 条规定的数量的多家投标人的情形,评委应当根据前一条款项所述的判断原则作出适当的判断。若全体评委一致认为:按照一并予以拒绝处理将会因此导致前一条款项所述的影响出现,在此情形下,应当决定将该等同品牌的多家投标人中投报价格在标底范围之内的投标人一并作为有效投标人,作为一个投标人计算。当出现作为一个投标人计算的情形时,应当按照下述方法:
(a)、价格评分:在投报价格在标底范围之内的同品牌的多家投标人中,以其中投报价格最高的一个投标人的投报价格,作为该同品牌多家的所有各家投标人的价格评分时所适用的共同的价格评分计算依据,以该项评分再分别与该同品牌的多家的所有各家投标人/报价人相应的其它各方面的评分项目的得分相加,得出该同品牌的多家的所有各家投标人/报价人各自的评审总分。
(b)、中标价格:中标价格以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投报价格为准。任何情形下,中标价格与价格评分时所实际适用的作为价格评分计算依据的价格或各方面的评分项目的得分及评审总分得分等均无关系。
C. x 2 种或 2 种以上的同品牌均存在上述多家报价人的情形,则有关是否应当按照一并予以拒绝处理的判断标准,以及在不应当按照一并予以拒绝处理而作为一个投标人/报价人计算的情况下的计算方法等方面,应当均予同等处理。
D. 任何报价人或/及其授权人厂商参加投标/报价,即表明其已完全接受上述规则,且等若其已经或应当承诺:若因该等同品牌情形被一并拒绝,或虽未被一并拒绝但被适用前述计算方法计算,或若因该等情形的存在而未中标,则在本次采购活动实际上完全符合上述规则的情形下,该等风险均只应由报价人或/及其授权人厂商自行承担,不应当因此提出质疑或以其它任何方式提出相关主张。
3.9 本次招标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10 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时应登记备案。
3.11 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按招标文件格式填写)。
4. 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招标代理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
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 通知
5.1 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招标代理将以书面(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等,下同)形式,向投标人/报价人发出,传真号码以潜在投标人的登记为准。收到通知的投标人/报价人应以书面方式立即予以回复确认,但投标人/报价人未回复或招标代理未收到回复时,并不应当被理解为招标代理知道、应当知道或不应当被理解为招标代理应当推定投标人/报价人是否收到通知。因登记有误、传真线路故障或其它任何意外情形,导致所发出的通知延迟送达或无法到达投标人/报价人,除非有适当的证据表明招标代理已经明知该项应当通知的事项并未实际有效到达且招标代理认为仍有条件和必要及时地再次补发通知而故意拖延或不予补发通知,招标代理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有关的招标/谈判活动可以继续有效地进行。
二、 招标文件
6. 招标文件
6.1 招标文件由下列八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
第四部分 评标细则和评分方法;
第五部分 招标货物清单、质量和供货要求;第六部分 中标合同;
第七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第八部分 招标文件相关说明性附件
7.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 任何已登记备案并购买了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报价人,均可要求对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澄清要求按报价邀请中的联系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等,下同)送达到招标代理,招标代理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以当面交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要求澄清的潜在投标人/报价人发出。答复中可以包括原提出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7.2 在投标截止期 15 日以前任何时候,招标代理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可对招标文件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澄清和修改。该文件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
7.3 对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补充或修改,将向已登记备案并购买了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投标人/报价人发出。补充或修改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组成部
分,对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投标人/报价人均具有约束力,而无论是否已经实际收到该补充或修改文件。投标人/报价人若收到该补充或修改文件则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回复确认已收到修改文件。
7.4 为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修改要求修正投标文件,招标代理可酌情决定是否推迟投标的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三日前,以书面方式向所有登记并备案并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发出相关通知,同时在本次刊登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对所有潜在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而无论是否已经实际收到该通知。招标代理和投标人的权利及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7.5 招标代理将视情况确定是否有必要召开标前会。如果召开标前会,招标代理将向所有已登记备案并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发出通知。
三、 投标文件
8. 投标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8.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代理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8.2 投标人所提供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图纸中的说明,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8.3 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作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的,但招标代理可以要求报价人提供翻译文件,必要时可以要求提供附有公证书的翻译文件。
8.4 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8.5 对违反上述规定情形的,招标代理有权根据本次采购投标人数量及采购人、评委的要求,决定要求其限期提供加盖公章的翻译文件或决定对其投标拒绝。
9. 投标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
9.1 投标文件分为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
商务部分指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技术部分是能够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本次招标,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需要投标人自行编写的技术文件。
9.2 投标人技术文件规格幅面(A4)应与正文一致,使用宋体五号字,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顺序,统一编目编码装订。为方便评标,技术文件中的各项表格必须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制作。
9.3 投标保证金
1. 投标人应提供的投标保证金额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8 条。
2.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下列形式之一:转帐支票、汇票、电汇、投标担保函。收款单位: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
账号:860188356610001
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A.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为支票和银行汇票形式的,须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单独密封提交;投标保证金为汇款形式的,须在投标前汇到招标代理机构上述指定的帐户,并将汇款单复印件加盖公章单独密封,在投标时提交。
B.在本次采购活动中,本项目接受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投标担保函,投标人可以以投标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并将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样本作为投标文件的附件。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样本以财库〔2011〕124 号文件中的样本为准。
3 .未按前述各款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4.投标保证金一律采用支票或电汇方式退还,退款函格式如下致:(招标代理)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我公司(公司名称)于 20XX 年X 月X 日参加了本项目的投标事宜,因未能中标,特要求退还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小写: ,请予以办理!
公司名称:开户行: 账号信息:
公司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日期:
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9.4 投标报价
(1) 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除非全体评委评为一致反对,报价应被视为已经包含了各该项购买货物及其运送、安装、调试、验收、保险和相关服务等的费用和所需缴纳的所有价格、税、费。但,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或不清楚,以至影响评委评分的,任何不利的后果均应当由该报价人自行承担。(本项目的报价应该包括供应、运输、安装、调试、培训、售后服务、备件和所有的伴随服务价格)。
(2) 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若有说明应在开标一览表显著处注明,只有开标时唱出的报价和优惠才会在评标时予以考虑。招标代理不接受可选择的投标方案和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或可调整的投标方案和报价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被拒绝。
(3) 投标人要按投标货物数量、价格表(统一格式)的内容填写货物单价(包括货物报价,
装箱、包装、包装物料、送货和保险费用)、总价及其他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代表签署。
(4) 对于有配件、耗材、选件和特殊工具的货物,还应填报投标货物配件、耗材、选件表和备件及特殊工具清单,注明品牌、型号、产地、功能、单价、批量折扣等内容,该表格式由投标人自行设计。投标人按照上述要求分类报价,其目的是便于评标,但在任何情况下并不限制招标代理或采购人以任何条款签订合同的权利。
(5)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9.5 本项目是否允许投标人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3 条。
投标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10. 投标内容填写说明
10.1 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文件须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如果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资料不详,或没有提供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5-7 项规定的内容,将导致投标被拒绝。
10.2 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是投标人的责任。
10.3 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七部分的要求提交,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提交或留有空项,将被视为不完整响应的投标文件,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统一填写,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投标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招标代理或评标委员会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11.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1.1 本项目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 条。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11.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代理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此时,按本须知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被没收保证金。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除按照招标代理要求修改投标文件有效期外,不能修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12.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其他规定
12.1 组成投标文件的各项文件均应遵守本条。
12.2 报价人在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中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否则可以被甲方视为无效。
12.3 投标人须注意:为合理节约政府采购评审成本,提倡诚实信用的投标行为,特别要求投标人应本着诚信精神,在本次投标文件的偏离表和其它偏离文件中(若本次招标文件中没有提供偏离表或其它偏离文件样本,投标人亦应当自制偏离表并装订于本次投标文件中并应当在总目录及分目录上清楚表明所在页数),均必须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偏离,若投标人对某一事项是否存在或是否属于偏离不能确定,亦必须在偏离表中清楚地表明该偏离事项并可以注明不能确定的字样。任何情况下,对于投标人没有在偏离表中明确、清楚地披露的事项,包括可能属于被投标人在偏离表中遗漏披露的事项,一旦在评审中被发现存在偏离或被认定为属于偏离,则评委会有权视具体情形按照评标办法扣分。
12.4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5 条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⑴ 如果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电子文档,该文档应用不可擦写的刻录光盘(CD-R)为存储介质,并在盘面标注投标人全称、项目编号和所投的包号;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应与投标文件正本纸介质的全部内容一致并按照正本的顺序编排,有关资格证明文件和证书、检验报告等应依原样扫描为彩色电子文档,且清晰易读;
⑵ 投标人应保证投标文件副本与正本、电子文档与文本文档的内容严格一致,如果正本与副本或电子文档不一致,以正本为准;开标一览表的二份正本如有差异,按无效投标处理。投标文件被误读或被视为无效等不利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12.5 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填写或打印,注明“正本”字样,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代表签字。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的,投标人代表须将书面形式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按照招标文件格式填写)原件附在投标文件中,否则按投标无效处理。
12.6 投标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和增删,必须有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
12.7 因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3. 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3.1 投标文件应按以下方法分别装袋密封:
(1) 投标文件密封袋内装投标文件正副本、电子文档(如果要求提交)及投标人认为有必
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封口处应有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代表的签字及投标人公章。封皮上写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全称、地址,并注明“开标时启封”字样。
(2) 为方便开标,开标一览表应单独放在另一密封信封内,封口处应有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代表的签字及投标人公章。封皮上写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及投标人全称,并注明 “开标一览表”字样。
(3) 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密封和签署要求同开标一览表。
13.2 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对投标文件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代理对投标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有权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
14. 投标截止时间
14.1 投标文件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时间、地点送达。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拒绝接收。
15.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15.1 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补充、修改和撤标要求须经招标代理签字确认接受,否则无效。
15.2 投标人撤回投标的要求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代表签署,补充、修改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密封送达招标代理,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投标文件(并注明项目编号)”和“开标时启封”字样。
15.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
五、 开标
16. 开标
招标代理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公开开标,采购人代表、投标人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投标人参加开标的代表必须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开标时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唱标。
开标时,招标代理将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书面补充、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以及招标代理认为适当的其他内容。投标人若有报价和优惠未被唱出,应在开标时及时声明或提请注意,否则招标代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招标代理将做开标记录并在开标后要求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六、 评标步骤和要求
17. 组建评标委员会
17.1 招标代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的规定,结合本招标项目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对所有被认为具备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评标委员会由五人(含)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18. 对投标文件的初审
18.1 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要求:内容是否完整、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有无计算错误、文件签署是否齐全及验证保证金。
18.2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1) 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是指与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2) 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投标货物的质量、数量和交货期限等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A、 应当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的;
B、 本文件“投标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部分中,带*部分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无效的;
C、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签署、盖章的; D、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E、 投标货物性能、规格、数量、交货时间、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售后服务承诺等不满足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要求和超出采购人可接受的偏差范围的;
F、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报价的;
G、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有关分包、转包规定的; H、 联合体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投标协议书的; I、 投标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J、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3) 重大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评标委员会将允许修正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地方,这些修正不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4)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有可能拒绝其投标,投标人不得再对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18.3 初审中,对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处理:
(1)如果正本与副本或电子文档不一致,以正本为准;开标一览表的正本之间如有差异,按投标无效处理;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如果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如果单价乘以数量不等于总价,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明细价格相加不等于汇总价格,以明细价格为准。
(4)调整后的数据应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同意以上修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18.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任何外来证明。
19 投标的澄清
19.1 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该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
19.2 投标人必须按照评标委员会通知的内容和时间做出书面答复,该答复经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代表的签字认可,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拒绝该投标。
19.3 如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某个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的可能时,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通知投标人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已要求,而该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作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经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后,可拒绝该投标。
20. 对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20.1 评标委员会只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评审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具体评审原则、方法和中标条件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细则和评 分办法”。
20.2 评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评标细则、方法和中标条件进行,投标人可对任何擅自改变本招标文件中所公布的规则、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的行为进行质疑或投诉。
21. 确定中标人
21.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详细评审的结果确定一至三人为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21.2 排名在前的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本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函或保证金而在规定期限未能提交的,采购人将把合同授予排名下一位的中标候选人。
21.3 采购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按本款规定直接确定中标人。
21.4 招标代理将在评标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将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前款规定确定中标人。
22. 评标过程保密
22.1 开标之后,直到授予投标人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向投标人或其他与评标无关的人员透露。
22.2 在评标期间,投标人企图影响招标代理或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活动,将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3 关于投标人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1)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投标人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其它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在任何时间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则招标人均有权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取消该投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或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对该投标予以拒绝,并有权决定采取相应的补救及/或纠正措施。一旦该等投标人被拒绝或被取消该投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其现有的位置将被其他投标人依序替代,相关的一切损失均由该等投标人承担。
(2) 但若已经超过质疑期限而没有被发现且已经签署了相关的合同,之后才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经招标人再行审查认为其在技术、必要资质等方面并不存在问题而仅属于商务方面存在瑕疵的问题,且若一旦取消该投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或采取类似效果的处理措施将对本次采购更为不利的情形除外,该等情形例如一旦予以拒绝或采取类似效果的处理措施将使本次采购的成本大幅上升、延误期限以至可能给用户造成较大损失、采购人或主要用户出具不明确要求维持既定结果的书面意见等。
(3) 在上述准备考虑维持结果的情形下,招标人有权要求该存在瑕疵的投标人提供特别担保金用以承担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若其拒绝提供该等担保或所实际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足要求金额,招标人有权并且应当决定取消该投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或采取类似效果的措施。
23. 废标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评标委员会有权宣布废标,并将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1) 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七、 签订合同
24. 中标通知
24.1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代理将在刊登本次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同时以邮寄或传真等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但该中标结果的有效性不依赖于未中标的投标人是否已经收到该通知。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2 招标代理同时向其他投标人发出未中标通知书。招标代理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不作未中标原因的解释。
24.3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5. 签订合同
25.1 中标人应按招标代理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中标合同。
25.2 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的内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中标人不得再与采购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或声明。
25.3 采购人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中标人可与采购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25.4 中标人一旦中标,及签订合同后,未经招标代理事先给予书面同意不得转包、分包,亦不得将合同全部及任何权利、义务向第三方转让,否则将被视为严重违约,招标代理有权决定按照中标人中标后毁标、终止或解除合同等依约处理。
25.5 不按约定签定或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5.6 中标人应当自合同或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招标代理备案。
八、 中标服务费
26. 中标服务费
26.1 中标人须向招标代理机构按如下标准和规定交纳中标服务费。
26.1.1 中标服务费以中标总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
26.1.2 中标服务费金额按国家计委有关价格[2002]1980 号文件中规定的标准收取。
按国家计委文件“计价格[2002]1980号文”的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收费),具体标准如下:
中标金额(万元) | 费率 |
100以下 | 1.5% |
100-500 | 1.1% |
500-1000 | 0.8% |
注:中标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分包中标金额为 500 万元,计算中标服务费额如下:
100 万元×1.5%=1.5 万元
(500-100)万元×1.1%=4.4 万元合计收费=1.5十4.4=5.9万元
中标金额计算单位为人民币。
26.2 中标服务费按国家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文件的规定,经与采购人约定,由中标人支付。
26.3 中标服务费交纳方式:在签约前按 26.2 的规定,向招标代理机构直接交纳中标服务费。可
用支票、汇票、电汇、现金和从投标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等方式一次性向招标代理机构缴清中标服务费。
九、 处罚、询问和质疑
27.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诚信保证金将被没收,并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投标人今后参与同类政府采购项目的机会可能会受到影响:
⑴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其投标;
⑵中标人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⑶中标人与采购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⑷投标人其它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28. 投标人有权就招标程序或签订合同的事宜提出质疑
28.1 投标人对采购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提出询问。
28.2 招标程序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并受到严格的内部监察,以确保授予合同过程的公平公正。若投标人认为其投标未获公平评审或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提出质疑。
28.3 采购人或招标代理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 3 个工作日内审查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若质疑涉及招标制度或程序,将被转交政府采购的管理部门审查。
28.4 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人或招标代理的答复不满意以及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投诉。
十、 保密和披露
29. 保密和披露
29.1 投标人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本招标项目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招标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
29.2 招标代理有权将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向其他政府部门或有关的非政府机构负责评审标书的人员或与评标有关的人员披露。
29.3 在下列情形下:当发布中标公告和其它公告时,当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无须事先征求投标人/谈判报价人/中标人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投标人/谈判报价人/中标人的名称及地址、采购内容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十一、节能产品和环境认证产品
30.1 本项目优先采购节能产品,以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中国环境网
(http://www.cenews.com.cn/)、中国节能节水环保认证网
(http://agripollute.nstl.gov.cn/MirrorResources/1514/)上公布的最新一期清单为准,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
30.2 采购人购买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 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在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内购买。对于同时列入环保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环保清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网站
(http://www.zhb.gov.cn)、中国绿色采购网(http://www.cgpn. org/)上公示。
十二、中小企业相关规定
31.1 小型和微型企业参加投标,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1.2 参加投标的中小微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函格式详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第四部分 评标细则和评分方法
一、 评标原则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根据投标报价以及各项商务、技术和服务因素对投标人和投标货物进行综合评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因素:
A、 货物的技术指标和功能;
B、 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对技术指标或功能要求的应答与招标文件技术指标或功能要求的偏离;
C、 对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加*项目和付款条件的非实质性响应,将导致投标被拒绝; D、 交货和配送能力的承诺,包括交货时间(货物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交货,
提前交货并不加分,交货时间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的投标将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等;
E、 对质保期的承诺不满足本招标文件要求将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
F、 售后服务和备件供应(投标人应该为采购人提供售后服务和备件库存,在保修期内所需的费用如果是单独报价,评标时应计入评标价;在保修期满后的服务费用不包含在评标价中);
G、 运费和保险(如果投标报价中未单独列明运费和保险费,则视为含在投标总价中); H、 投标人提供的其它内容和条件。
二、 评标方法
评标采取综合打分的评标办法,将投标人资信、投标产品的技术应答、售后服务、价格等各项因素作为评价的基础,综合评选出最佳投标方案;对所有实质性响应的各包投标进行综合打分、排序,每包按最终得分由高向低排序,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将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次高的投标人将被推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次类推,推荐排名前三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如果两个投标人的综合评分相同时,则投标价格低者排名在前。综合评分和投标报价均相同的,则技术得分高者排名在前。
评分因素 | 分值分配 |
商务部分 | 10 |
技术部分 | 60 |
价格部分 | 30 |
三、评分细则
(一) 商务部分(10 分)
序号 | 评审项目 | 评分标准 | 满分分值 |
1 | 资信证明 | 提供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银行资信证明得2分,未提供资信证明,或资信证明的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不得分。 | 2 |
2 | 投标设备的销售业绩 | 投标人需提供在 2010-2016 年内,与投标设备同一品牌同一类型设备在中国境内的销售业绩,投标人须提供销售合同等证明文件(须显示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及用户的有效联系方式); 每提供一份有效的销售合同为一个有效业绩,每个有效业绩得 1 分,本项最多得 5 分。 | 5 |
3 | 投标文件规范性 | 投标文件规范得 3 分,欠规范酌情得 1-2 分,不规范得 0 分 | 3 |
(二)技术部分(60 分)
1 | 整体技术要求的响应情况 |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投标文件中对技术部分的应答,并结合投标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原厂技术文件,对技术部分进行综合评价: ●技术要求分“重要指标或性能”和“一般指标或性能”。全部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技术指标和性能要求得 52 分; ●与每项“重要指标或性能要求”存在负偏离扣 3 分; ●与每项“一般指标或性能要求”存在负偏离扣 1-2 分; 上述累积扣分超过 52 分,本项总分按 0 分计。 | 52 |
2 | 培训和售后服务承诺与技术支持 | ⚫ 培训计划: 提供详细技术培训实施计划,内容全面、合理、可行得 2分; 提供技术培训实施计划不完善酌情得 1 分; 未提供详细技术培训实施计划得 0 分。 ⚫ 售后服务方案: 投标人承诺的售后服务内容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 3 分;投标人承诺的售后服务内容部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酌情得 1-2 分; 未提供售后服务内容得 0 分。 | 5 |
3 | 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的综合评价 | 总体技术响应优秀:3 分总体技术响应良好:2 分总体技术响应一般:1 分 | 3 |
(三)价格评分标准(30 分)
(1)评标基准价=最低的有效投标报价
(2)合格投标人的有效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
(3)评标委员会有权判定合格投标人明显低于成本的报价是无效报价,经评标委员会判定合格投标人的报价为无效报价的,将不计入基准价计算。
一、招标项目概述及设备清单:
设备名称 | 数量 (套) | 简要技术要求 | 交货时间/地点 |
光释光/热释光测年仪 | 1 | 晚第四纪以来不同类型沉积物的沉积年龄的测定 | 签署中标合同后 6 个月内一次性交货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
项目概述:光释光/热释光测年仪器能够满足晚第四纪以来不同类型沉积物的沉积年龄和考古年龄的测定。
二、技术指标和功能要求 (标注*“重要指标或功能”,其余为“一般指标或功能”)
序号 | 技术指标和功能要求 | |
1 | 功能要求 | 用于热释光(TL)和光释光(OSL)测年 |
2 | 技术指标及要求 | 1 测量腔 (1) 该仪器包括一个模块化设计的测量腔、可灵活配置不同测量模式和辐照/释光/探测模块,包括最多两个辐照器、最多四个释光探测模块、以及模拟太阳光晒褪模块等。 *(2)该测量腔带自动换样系统,可同时贮存不少于 80 个样品。 *(3)测量腔与样品贮存位置相互独立,可随时换样,贮存样品的辐射暴露(辐射串扰 Crosstalk)低至可忽略不计。 (4)内置显示器,可显示装载/卸载、操作顺序和状态信息。 (5)真空腔,真空度优于 10mbar,可用惰性气体吹扫。 (6) 易操作,配置安全防护措施。 2 Beta 辐照器 (1)该仪器包括一个 Beta 辐照器,适用于热释光 TL、光释光 OSL、辐射荧光 RF 等测量。 (2)放射性同位素:锶-90;活度<2GBq。 *(3)辐照区域内的剂量率均匀性≤ ±10%(直径 8mm)。 (4)包括快门单元,最小开/关循环时间 0.5 秒。 (5) 内置放射源单独运输;A 型容器、依照 Beta 射线源UN2915 标准运输。 (6) 带Beta 源校准选项。 3 加热模块 (1)该仪器包括一个加热模块,加热温度范围:室温(RT)~+710℃。 (2)在加热/冷却循环中的任意段,可进行材料的热释光 TL、预热 PH 或者升温释光测量,也可进行升温辐照测量。 * (3) 整个温度范围内的最大加热速度≥ 10.0 K/秒,其中室温 (RT)~ +400℃范围内的最大加热速度≥ 20.0 K/秒。 |
(4) 可灵活编程加热-冷却循环、设定温度和加热/冷却速度。 (5)可实现高级温度控制(例如非线性加热/冷却函数)。 4 光激发模块 (1) 红外和蓝光激发光源,波长分别为 850nm 和 458nm。 (2) 每个激发光源可单独使用、也可和加热系统一起工作。 (3)每个激发光源照射到样品上的功率可通过软件调节,包括为恒定值或斜率值(例如线性模式 LM-OSL),软件还可实现灵活控制(例如非线性连续波、特殊脉冲模式、时间分辨测量)。 5 探测模块(光电倍增管 PMT) (1) 用于释光测年和放射剂量测定的标准应用。 (2)双碱阴极光电倍增管 PMT,覆盖深紫外到可见光范围。 (3)灵敏度范围 160nm ~ 630nm。 (4) 低暗度计数;带光子计数器。 6 EMCCD 释光成像模块 *(1) 高灵敏度 EMCCD 照相机,可探测和计数单光子,实现单颗粒测量、空间分辨测量。 (2) 也可工作在传统 CCD 模式(低噪声)。 (3) 512 x 512 像素背减薄、紫外镀膜的 EMCCD,16 比特分辨率,帧传输。 (4)最大帧传输率:> 33 帧/秒(全帧)。 (5)从紫外到近红外的高量子效率:约 50%(紫外石英光释光 OSL放射峰); 约 85-90 %(所有可见光石英/长石放射峰); 约 60%(近红外钾长石 RF 峰(865nm))。 (6)机电快门。 (7)热电 TE 冷却。 7 成像光学模块 (1) 通过设置成像光学模块的滤光片探测窗口,既可用于 EMCCD 成像模块、在选定的测量波长段获得最佳成像质量,也可使用于光电倍增管 PMT 探测模块。 (2)两个滤光片轮,每个带 6 个滤光片位置。 (3)软件控制、自动切换释光探测窗口。 8 晒褪模块(太阳光模拟器) *(1) 配置功率 LED 阵列光照器,模拟太阳光、进行样品的晒褪。 (2) 波长:365nm, 462nm, 523nm, 590nm, 625nm, 850nm。 (3) 可用于单色样品照射、或混合模拟不同晒褪状态。 (4)每个光通路的功率可闭环调节。 (5)可显示晒褪光谱。 9 测量和分析软件 (1) 操作软件采用图形用户界面,具有清晰的布置和适用性,并可提供顺序编辑、器件控制和测量实时观察等功能。 (2) 包括以下功能。 |
用户账号管理系统; 透明工作流; 专业设计的用户界面; 智能参数选择; 可方便地进行单步编程、以及标准的测量顺序编程; 数据采集、存储和输出(ASCII、.bin、xsyg 格式; 实时数据的图形化呈现;数据采集发光曲线、温度等; 自动背景消除; 智能追踪超限值。 (3)配置评估/分析软件。 10 附件 (1) 不锈钢制的样品存储杯,1000 个。 (2)样品存储套件,1 套。 (3) 进口真空泵,1 台。 (4)进口空气压缩机,1 台。 (5)LED 头灯,5 个。 11 仪器配置要求 (1) 测量腔。 (2)Beta 辐照器。 (3)加热模块。 (4)光激发模块。 (5)探测模块(光电倍增管 PMT)。 (6) EMCCD 释光成像模块。 (7)成像光学模块。 (8) 晒褪模块(太阳光模拟器)。 (9) 测量和分析软件。 |
三、交货、质保期、售后服务及培训要求:
1、交货期:合同签订后 6 个月内将全部货物交货至采购人指定地点,是为交货完成。
2、交货地点:中标人将签约设备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3、质保期:自中标设备验收完毕之日起,中标人必须提供至少 1 年免费维修服务。质保期结
束后 2 年内可以继续提供所有部件和整套设备及维修维护服务。中标人还应保证在订货合同执行完毕后继续提供有关设备技术升级和换型的所有资料。质保期内,任何因系统质量而造成问题,中标人将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零部件;质保期后的维修,中标人在收到用户的传真通知 4 小时内,将给
予明确反应并及时给出解决方案,供方工程师将在 48 小时内到达现场提供有效技术支持;质保期后,中标人应免费提供一次现场系统检测。
4、安装调试要求:
4.1 要求中标人派技术人员到采购人指定地点进行现场安装调试,并由中标人承担所有费用 (包括往返机票、食宿及安装服务费等)。
4.2 在到货 10 日内,由制造商原厂技术人员到用户现场进行安装调试,在 3 工作日内安装、调试完毕,使仪器技术性能符合该招标文件的规定。
4.3 安装、调试过程中,安装工程师有义务对用户讲解仪器的操作及注意事项,对本标书中提出的性能指标逐项演示给用户,对用户提出的问题安装工程师须认真给予正确完整的讲解和回答。
5、验收:
5. 1 中标人须提供该仪器出厂质量检测标准、试验方法和验收标准。质量检测标准和验收标准应符合①该招标书要求,②厂家规定的各项检测标准和验收标准,③中国国家计量标准和验收规程,④设备须是 1 年内生产的全新仪器,仪器内部无损坏,外表无磨损,外部包装无破损。
5. 2 厂商须提供产品合格证书、说明书、安装手册、运行维护手册、产品自检报告、全套技术资料、设备清单等;在用户指定测试地点对主要技术指标进行测试, 若测试不合格,中标方需进行仪器整改,直到用户确认合格为止,中标方负责本方人员及与验收有关的一切费用。
5. 3 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验收合格报告。 6、培训要求:
6.1 中标人必须按照采购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的有关约定,提供安装、维护和使用等方面的完整、实用的培训服务,达到最终用户技术人员能够自行安装调试、常见故障维护的培训目标。
6.2 用户现场培训:仪器在安装调试同时,由制造商原厂技术人员对用户就仪器原理和基本操作进行现场培训,使用户能正常操作、维护该仪器,培训时间不少于 3 天(可以和安装调试同时进行)。并为用户参加培训人员颁发培训证书。
该安装调试、现场培训所需费用,已计入投标总价中。 7、售后服务要求:
7.1 仪器制造厂整机提供不少于一年的免费保修服务,保修期自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保修期内提供全免费保修服务。
7.2 中标人需提供售后服务部门或单位的详细联系方法,并及时提醒更新。
7.3 维修响应时间:如果仪器出现故障,在接到用户通知后 4 小时内卖方(还是售后服务部门)须予以响应。如有必要,卖方维修人员须在 48 小时内到达用户现场进行维修,5 天内修复故障设 备。
7.4 卖方须提供为保证仪器设备正常运行和维护所需要的一般专用工具和保证1 年正常运行的常用消耗品等。卖方应在标书中列明常用消耗品、易损材料等数量、单价供买方选购参考,并保证订货合同执行完毕后 2 年内可以继续提供所有部件和整套设备,提供最优惠价格维修维护服务,继续免费提供有关设备软件升级服务。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合同编号:
采购人(甲方): 中标人(乙方):
( 甲方) 在 ( 项目名称) 项目中所需
(货物名称、第 包)经招标代理以 号(项目编号)招标文件在国内进行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 (乙方)为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第一条 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解释或说明,在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双方另行签署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的附件)中,下述词语均依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 “项目”指详见 。
2、 “合同”指甲乙双方签署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协议、附件、附录和其他一切文件等,还包括报价文件、报价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及其有效补充文件。
3、 “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4、 “合同货物”指合同货物清单(附件一)(同报价文件中报价货物数量、价格表,下同)中所规定的硬件、软件、安装材料、备件及专用器具、文件资料等内容。
5、 “服务”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货物的乙方付费办妥清关、乙方付费运输、保险、安装、测试、调试、培训、维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保修期外的维护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6、 “检验”指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对合同货物进行的检测与查验。
7、 “验收证书”指检验完成后由合同双方签署的最终验收确认书。
8、 “技术资料”指安装、调试、使用、维修合同货物所应具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或使用指南、操作手册、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电路图、产品演示等文件。
9、 “保修期”指自验收证书甲方签署之日起,乙方免费对所卖给甲方货物更换整件及/或零部件,维修、保养,并以自担费用方式保证合同货物正常运行的时期。
10、“第三人”是指本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11、“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公)约的有关规定。 12、“招标文件” /“谈判文件”指招标代理发布的本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谈判文件。
13、“投标文件” /“报价文件”指乙方按照招标代理发布的本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投递,并最终被招标代理接受的投标文件/报价文件。
14、“合同标的”甲方同意从乙方购买,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售附件一、合同货物清单(同报价文件中报价货物数量、价格表)中所列未曾销售并未曾使用过的、未曾返修过且新下线的、崭新的、正品合格品货物及相关服务。
第二条 合同标的
2.1 甲方同意从乙方购买,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售下表所列设备:
No. | 货物名称及规格 | 数量 | 产地及品牌 | 单价 | 交货时间 |
交货地点: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七星路50号 | |||||
安装期限:3 天 起始日期 年 月 日,结束日期: 年 月 日 | |||||
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 |
2.2备件清单、专用工属具清单:详见附件。
第三条 合同价格
3.1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CIP项目现场)。该产品的进口代理商由甲方指定。
3.2本合同价格包括设备金额及运输、财产及第三方人身损害赔偿保险、安装、装饰、及井道、候梯厅恢复等费用,是在竣工交付前、交付时所发生或引起的本合同相关的全部成本、费用等,以及依约在交付后所需承担的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价格的总和,且为完税后价格。
3.3 详细目录及销售价格见附件 。
第四条 支付和结算方式
4.1 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及支付。
4.2 双方的帐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以本合同提供的资料为准。
4.3 履约保函/保证金:乙方在收到招标代理的《中标通知书》后 20(二十)日内,应向甲方提交合同总金额 5%的履约保证金。有效期至质保期结束,由采购人无息退还给乙方。
4.4 支付方式:
国外提供的货物,采用电汇或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等国际贸易支付方式支付, 90%凭运单等合同要求的单据支付
10%凭甲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的验收报告支付。
4.5 如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有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其它赔偿时,甲方有权直接从上述付款中扣除该等款项并于事后通知乙方,该情形下应当视为甲方已经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而所扣乙方的款项金额未达到乙方依照其责任所应当向甲方支付的金额时,乙方仍应向甲方补足。同时,若乙方对甲方的扣款有异议而不能协商解决时有权依照本合同关于解决争议的约定方式解决。但,存在或解决相关争议的期间,乙方不得停滞或减缓其合同的履行,否则对因停滞或减缓合同的履行所引起的任何及所有责任均应当全部给与赔偿。
第五条 交货
5.1 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交货地点。有关运输、保险和装卸等一切相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2 乙方应办理合同货物从出厂至交货竣工移交期间的保险,保险应按照发票金额的 110%办理 “一切险”。即便若实际办理的保险与该要求存在不一致的情形,相关的风险亦均应由乙方承担。
5.3 货物应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并卸至甲方指定位置,开箱清点及初步检验时双方应派人员参加,如甲方不到场检验,乙方需承担起检验及保管责任,其责任直至所有货物运抵现场并且安装完毕经检验竣工合格交付甲方。
5.4 所有货物运抵现场并且安装完毕经检验竣工合格交付甲方,该日期为交货日期。双方签署竣工交付收货单后为交货完毕。该竣工交付收货单或其它名城的该等收货单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竣工交货完毕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此前货物毁坏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5.5 乙方应在货物运到甲方地点日七日前,向甲方提供货物卸车、清点计划(内容包括:合同号、设备名称、数量、价格、箱数、型号规格、重量和体积、拟发运的时间及其他必要的说明),并于发运的同时通知甲方。
5.6 在现场交货方式下,乙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 否则乙方应对超运
部分的数量或重量而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5.7 卸货日期 年 月 日。若由于业主场地狭窄,卸货及安装日期,乙方必须根据总包方的工程进度和书面通知,按排制造、卸货和交货,否则引起的厂内外库存费用等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总包方应当根据自身工程进度,在洽当的时间提前书面通知乙方组织制造、卸货和安装,如因总包方按排不当,其责自负。
5.8 运输方式:一次性航空运输。
5.9 交货(安装、调试、服务)地点: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七星路 50 号(岩溶地质研究所)。
第六条 包装和标记
6.1 乙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应具有适于运输的坚固包装,并且乙方应根据货物的不同特性和要求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到达甲方指定交货地点。
6.2 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相对的二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印刷以下标记:收货单位
设备名称箱号/件号
毛重(千克)
尺码(长×宽×高)发货单位
发货单位详细地址
乙方应根据货物的不同特性和装卸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装箱相对的二个侧面上印刷“勿倒置”、“小心轻放”、“防潮”等字样和装卸搬运时应注意的通用图案。
6.3 下列资料包装在设备的包装箱中:
(1) 装箱单2份
(2) 数量和质量证书2份
(3) 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全套的技术资料
6.4 凡由于乙方对合同货物包装不善、标记不明、防护措施不当或在合同货物装箱前保管不良,或因乙方其它原因,致使合同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乙方应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质量标准和检验方式
7.1 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甲方的合同货物是货物制造厂商原造的,全新、未使用过的, 是用一流
的工艺和优质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本项目谈判文件规定的质量、性能和规格的要求。
7.2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合同货物应通过货物制造厂商的出厂检验,并提供质量合格证书。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合同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本项目谈判文件中《报价货物清单、质量和供货要求》部 分中的规定及报价文件中《报价货物技术规范偏离表》(如果被采购人接受) 相一致,若无相应技术规范,合同货物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部颁标准及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
7.3 乙方保证提供的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行业的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中之较高者;若货物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还要同时符合货物来源国的官方、行业及生产厂商的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中之较高者。上述标准为已发布的且在货物交付时有效的最新版本的标准;当货物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时,产品必须附有原产地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机构的检验证明、合法进货渠道证明及海关完税证明,此外,有关技术资料中须附有全文翻译的中文文本。
7.4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令甲方满意的性能,并对由于合同货物的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故障负责。
7.5 乙方提供的设备抵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的开箱清点及初步检验,应依据乙方提供的开箱要求和环境要求,按照装箱清单进行。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验货通知后三日内到现场参加开箱清点及初步检验,开箱清点及初步检验时双方均应派员参加,并签署验收证书,以此作为乙方履约进度的依据。否则,乙方应承认甲方的单方检验结果。但在任何情形下,上述验收均不具有减少或免除乙方质量相关责任的法律效果。
7.6 甲方对合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的清点及初步检验,应依据本项目谈判文件中的有关规定进行。采用现场清点及初步检验方式的,在卸货及安装地点进行。完成开箱清点及初步检验的时间不迟于卸货之日起三十日。
7.7 若检验时发现货物数量不足、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开箱时虽然货物外包装完好无损,但箱内货物短缺或损伤,双方应签署书面形式证明,乙方应根据该证明及时补足或更换。补足或更换的货物应在签署货损证明之日起十日内运达甲方指定地点,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7.8 若甲方经进一步检验或在使用中发现货物内在的、非显而易见的损坏或缺陷,或者货物的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但并非在验收时属于显而易见(下称“A情形”);或者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下称 “B情形”)、合理使用寿命期限结束前6个月内(下称“C情形”)证实货物及/或零部件是有缺陷的
(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免费更换成没有缺陷的货物或零部件,并且,经过该项处理后甲方待遇不得低于国家部委级别发布的“三包”规定的标准。其中:对属于A情形的货物应当用崭新且尚未拆封、未曾使用也未曾展示过的正品合格品整机、整件货物更换而不得仅更换零部件;对属于B情形的货物应当用崭新且尚未拆封、未曾使用也未曾展示过的正品合格品更换;对属于C情形的货物应当用不低于需更换货物成新的正品合格品更换。甲方可以在发现该情形后尽快并且至迟应当在上述各对应期限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免费完成更换,按本合同前述各条款项规定交付及验收。
7.9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均包括全部中文版本且均是清晰的、正确的、完整的。如发
现缺失或其它有误的情形,乙方应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7日内将需补足的资料交付到甲方指定地点,按本合同前述各条款项规定交付及验收。
7.10 乙方承认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属于需经试车、运行的货物,应经过至少国家规定的月数的时间周期的整套使用或整套试车、运行期方可以完成最终验收,若无上述时间规定则最低不应少于180天(6个月)。对该类验收不合格或不完全合格的情形,或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发现货物缺陷及其它质量的问题或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甲方在招标时的要求,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免费给予合理解决直至完全符合招、报价文件要求及本合同约定为止。
7.11 本合同各相关条款中凡与乙方责任或义务相关及由乙方原因所引起涉及各项货物、零件、部件、配件及资料的更、换、补、退等情形,所发生活相关的任何价款、成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安装、服务、维修、调试等,以及保险、税、费等,均应当由乙方承担。
7.12 甲方应将货物验收单同发票一起入账,作为甲方执行了政府采购的凭证。
第八条 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
8.1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是清晰的、正确的、完整的。
8.2 乙方承诺在设备验收后三十日内,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对甲方使用设备的人员进行一次技术培训,培训地点由甲方提供,乙方不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
8.3 乙方承诺终身免费为甲方提供设备的技术指导和服务,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提出的技术服务要求后24小时内予以答复,如甲方有要求或必要时,乙方将派员到场予以指导,本合同有特别约定的严格按照约定执行。
8.4 乙方对合同货物的质量免费保修期为验收证书签署之日起不少于 个月。虽有该期限的约定,但:仅为兜底约定;乙方承诺,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免费保修期或与质量相关的其它期限均自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完成最终验收并由甲方签署了货物最终验收单之日起算;本合同甲方、乙方特别约定对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包退、免费包换、免费包修、负责保修等期限,应当在约定质量保证期限、约定使用寿命、甲方在招标时所要求的期限或行业认可的平均使用寿命、国家部委以上文件所规定的强制适用的期限等不同的期限中,自动适用其中最长的期限;若各方对该类期限不能达成一致的确认则应当通过本合同中所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裁决出相关期限。
8.5 乙方承诺在合同货物的质量免费保修期内免费为甲方提供合同货物的技术指导和维修服务,提供此项服务的时间是:每周( )天*( )小时(工作时间)。
8.6 乙方保证在合同货物出现故障和缺陷时,或接到甲方提出的技术服务要求后( 2 )小时内予以答复,如甲方有要求或必要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2 )小时内派员至甲方免费维修和提供现场指导。
8.7 如乙方在接到甲方提出的技术服务要求或维修通知后( 2 )小时内没有响应、拒绝或没有派员到达甲方提供技术服务、修理或退换货物,甲方有权委托第三人对合同货物进行维修或提供技术服务,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8.8 如乙方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72小时仍不能修复有关设备,乙方应提供与该设备同一型号的备用设备,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8.9 如因甲方在使用中自行变更货物的硬件或软件而引起的缺陷,或因甲方人员维护不当而损坏的货物或零部件,乙方不负免费保修的责任,但乙方应按照或比照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提供更换或保修服务,由此引起的并不包括丝毫利润的合理费用由甲方负担。
8.10 如因乙方提供的货物硬件或软件有缺陷,或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错误,或乙方在现场的技术人员指导有错误而使货物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指标和技术性能,乙方应负责按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更换或修理,使货物运行指标和技术性能达到合同规定 , 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若因软件或硬件缺陷导致或引起甲方损失及导致或引起第三方受到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均应由乙方承担。
8.11 在合同货物免费保修期内,如果由于乙方更换、修理和续补货物,而造成本合同货物不得不停止运行,货物免费保修期应依照停止运行的实际时间加以延长,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8.12 在合同货物免费保修期届满后,乙方保证继续为甲方提供设备的维修服务,甲方应按乙方提供的不差于任何第三方的优惠价格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乙方保证在合同货物使用期内以不高于本合同货物、相关配件及服务的价格,并且不差于任何第三方的优惠价格,向甲方提供备品、备件及维修服务。
8.13 在合同货物免费保修期届满后,若因合同货物硬件或软件的固有缺陷或瑕疵出现紧急故障和事故,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立即提供电话支持、远程支持并在(2 )小时内到达现场,迅速排除货物故障。
8.14 在合同货物免费保修期届满后,若非因合同货物硬件或软件的固有缺陷或瑕疵出现其它紧急故障,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乙方维护工程师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提供电话支持、远程支持、直至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迅速排除设备故障。但若因该设备故障使任何使用人或相关人的人身及/或具较高价值的财产受困、受威胁、受伤害,及/或存在任何危险,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立即提供电话支持、远程支持并立即以最快速度赶到现场,且最长不得超过(2 )小时到达,到达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不计成本地、尽最大努力消除人身危险,再迅速排除其它所有故障,彻底消除任何及/或所有危险。
8.15 本合同签订后及货物使用中,如涉及增加及/或改进安全性的软件升级问题,无论甲方是否知晓或是否向乙方提出,乙方均应当在其刚开始应用该等软件时的第一时间内,立即主动地、无条件地给与免费更新并调试完好。
8.16 若由于甲方提出增加并不涉及安全性的新功能而引起的软件升级,相关成本费由甲方承担,乙方不得赚取利润或拒绝、拖延。
8.17 若由于乙方增加并不涉及安全性的新功能引起软件升级,而且甲方愿意增加该新功能时,由双方协商解决。
8.18 乙方保证,乙方依据本合同提供设备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乙方均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对本合同的任何违反均构成违约。当一方认为对方的违约属于严重违约时,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或按照通常的理解或认识,确属对合同的履行有重大影响,则应当被认为属于严重违约。若双方对某一违约是否属于严重违约仍有争议,可以由争议解决机构裁决认定。
9.2 若乙方未如期按照合同约定的任何及/或全部款项内容之要求交付合同货物及/或提供服务、补足及/或更换货物且符合要求,或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其它义务时,甲方有权直接向乙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乙方应按照甲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及违约责任:
9.2.1 在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货物、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
9.2.2 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完成相应的更换及/或修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各项要求,乙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各项相关费用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此时,相关货物的质量保修期及相关的其它期限也应相应顺延或重新起算。
9.2.3 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和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以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并由乙方承担赔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 任。
9.2.4 按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甲方所退货物的已支付货款全部退还给甲方,并由乙方承担甲方由此发生的损失和相关费用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
9.2.5 甲方有权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并由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及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
9.2.6 此外,上述情形下甲方为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及/或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9.3 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违约通知书后十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甲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甲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
9.4 延期交货、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如乙方延期交货或甲方延期付款,每逾期一天,违约方应按延期交货所折合的金额或延期付款金额每天 2‰ 的比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但该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5% ;上述逾期超过 20 天且成套集成的货物已交货套数未达合同约定套数 90%的以及单套货物未能全部交足的,或非成套、非集成的货物已交货件数未达合同约定件数 90%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上述逾期超过 20 天但成套集成的货物已交货套数已达合同约定套数 90%的,或非成套、非集成的货物已交货件数已达合同约定件数 90%的,守约方不得要求解除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只有权决定解除尚未履行的部分,但违约方应当向对方支付相等于比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借款利息最高限额的两倍按日计算的金额的违约金。
9.5 其它违约责任
9.5.1 如任何一方无故解除合同或有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情形均属于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就每一单项违约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5% 的违约金。
9.5.2 若货物为假冒伪劣产品或其中包括该类情形的零、部件,乙方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 2 倍向甲方支付惩罚性赔偿金,若该赔偿未达到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2 倍,则乙方应当支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2 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且并不当然免除其依法应受的其它处罚。
9.5.3 如乙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后 10 天内仍未能交货,则视为乙方不能交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若已经收取了甲方的定金则同时还应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9.5.4 若发生上述情形之外的任何违约时,违约方在接到对方关于违约的通知时,均应当就每一项违约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合同金额 5%的违约金。当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失,违约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收全部损失。当构成严重违约时,对方可以单方面决定解除或终止合同履行,违约方同时还应当承担违约及/或赔偿责任。
9.5.5 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并不当然地减少或免除违约方的合同义务。
9.6 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合同的各项义务。
9.7 若乙方通过协议、设立控股或分支机构或其它方式就供货及/或服务等与任何独立或非独立的第三方构成联合、分属或其它关系、相关责任义务等均由乙方与该等组织机构自行协商约定,但在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情形下,乙方与其任何一家该等机构二者之间的约定仅属于其内部分担权利义务及其内部约定分担对外责任的办法,乙方与该等机构二者对甲方、用户、相关第三方则应承担连带责任,而乙方依据本合同原所应承担的对甲方、用户及/或第三方的责任均并不因此被减、免。
9.8 本次采购的合同项下的任何合同、文件等均应当符合有关环保、知识产权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童工禁用、劳动保护待遇等法律规定。报价人及/或中标人及/或乙方及/或乙方代理商等均已清楚本次政府采购招标中的政府或其部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或使用人等,均已尽声明、提示、审慎核查等注意义务及相关责任,若仍发生任何相关违反法律、法规之情形均属报价人及/或中标人及/或乙方及/或乙方代理商等单方面之因素、原因、责任。报价人及/或中标人及/或乙方及/或乙方代理商等在相关的报价活动中、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其报价及/或签署、履行合同均意味着其已承诺,任何情况下,均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且应当独立承担全部及任何法律责任,包括对招标人、采购人、甲方、使用单位或任何第三方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上述该等责任同时亦均属严重违约责任。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指下列事件:战争、骚乱、瘟疫、火灾、洪水、地震、风暴、潮水或其他自然灾害,以及本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防止并不能避免或克服的一切其他因素和事件。
10.2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方应尽快通知对方,并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供详细情况报告及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的说明。就上述不可抗力的发生须由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负责同时提供由公证机关作出的公证证明。
10.3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对方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责任而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责任。
10.4 合同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终止本合同,或是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一条 联系方式
11.1 各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方式发出;如果以专
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地或通讯联络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
11.2 各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以下帐号,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帐号,应自变更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的,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联系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及帐号: 乙方:联系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及帐号:
11.3 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一方承担。
第十二条 保密条款
12.1 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及附件中其他各方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2.2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其他各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释
13.1 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13.2 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13.3 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作出。
第十四条 合同的终止
14.1 本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4.1.1 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14.1.2 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4.1.3 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
14.1.4 任何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本合同。
14.2 对本合同终止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合同终止而受到的损失。对合同终止双方均无过错的,则各自承担所受到的损失。
第十五条 法律适用
15.1 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5.2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双方同意将密切合作,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强制执行效力的有关条款。
第十六条 权利的保留
16.1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16.2 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双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第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
17.1 因解释﹑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果本合同相关的争议在协商不成时或一方认为必要时在合同履行地(双方一致同意以采购人所购货
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2 在诉讼期间,除了必须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解决的那部分问题外,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17.3 本合同甲、乙双方一致认为,本合同仅属于甲、乙双方之间的协议,任何争议均只应当按照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方式处理,任何情形下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均不应当成为该等争议的当事人,无论该等仲裁或诉讼均不得针对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提起。
第十八条 合同的补充、修改和变更
18.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进行补充、修改或变更。
18.2 对本合同的补充、修改或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乙方自签订补充合同之日起五日内报招标代理备案。补充、修改或变更的协议的签署及生效方式与本合同的签署及生效方式相同。
18.3 招投标书及其全部条款与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以及修改或变更的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合同的生效
19.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 其它约定事项
20.1 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0.2 一方当事人未经另一方书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及/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有关分包事项或服务委托等须事先取得招标人书面同意并且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联合报价须在本次招标允许的情况下并须符合本次招标的全部规定。
20.3 鉴于属于同一次采购相关的主要合同,双方在此特别约定,本合同中的条款内容与若存在的本合同项下所安装的货物的安装合同中相应的或相类似的条款内容规定不一致时,包括但不限于例如两个合同中关于违约条款、法律管辖条款、质量、保修相关条款等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本合同中相应的或相类似的条款内容规定。
20.4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一式四份,一份报财政部备案,一份由招标代理留存,交项目管理和财务各一份。
20.5 本合同涉及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正本由招标代理保存,副本由甲方保存。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第七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人提交文件须知
1.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以下顺序填写和提交下述规定的全部格式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混乱的编排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2. 所附表格中要求回答的全部问题和信息都必须正面回答。
3. 本资格声明的签字人应保证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是真实的和准确的。
4. 评标委员会将应用投标人提交的资料并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投标人履行合同的合格性及能力。
5. 投标人提交的材料将被保密保存,但不退还。
6. 全部文件应按投标人须知中规定的语言和份数提交。
商务部分
一、投标函
招标代理:
(投标人全称)授权 (投标人代表姓名) (职 务、职称)为我方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招标的有关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投标。为此:
1. 我方同意在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日起 180 天内遵守本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2. 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 提供投标须知规定的全部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电子文档 份,开标 一览表正本 份。
4. 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和交付的货物和服务的投标报价详见开标一览表。
5. 保证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6. 保证遵守招标文件的规定。
7. 如果在开标后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我方的投标保证金可被贵方没收。
8. 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9. 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10. 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文件修改书(如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确认无误。
11. 我方承诺:采购人若需追加采购本项目招标文件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的前提下,按相同或更优惠的折扣率保证供货。
12. 我方承诺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商务和技术条款无异议,接受招标文件中《中标合同》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13. 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处以采购金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 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招标代理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
4) 向采购人、招标代理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 未经招标代理同意,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投标人代表姓名:
投标人代表联系电话,e-mail:
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日 期:
注:除可填报项目外,对本投标函的任何修改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从而导致该投标被拒绝。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招标代理: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投标人地址)的 (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 (投标人代表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 项目,项目编
号: ,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印刷体姓名、签字盖章:
投标人代表印刷体姓名、签字盖章:
投标人全称、投标人公章:
三、投标保证金
四、中标服务费承诺书
中标服务费承诺书
致: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
我们在贵公司组织的 项目(设备)公开招标采购中若获中标(招标
号: ),我们保证在收到中标通知书 10 天内按照招标文件有关规定,以支票、汇票、电汇、现金或贵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向贵公司支付人民币 作为中标服务费。
我方如违约,愿凭贵方开出的违约通知,按上述承诺金额的 200%在保证金和买方付给卖方的中标设备货款中扣缴。
特此承诺
投标人名称:
投标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打印的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的职务:
日期: 年 月 日传真号:
电话号:
五、按照“投标人的资质要求”规定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 投标人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2) 投标人提供 2015 年财务报表;
3) 投标人提供近三个月按时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缴费凭证或证明文件;
4) 投标人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六、按照“代理商应提交的资料”规定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 1、代理商资格声明(如部分内容涉及商业机密,可不提供)
1. 名称及概况:
(1)贸易公司名称:
(2)总部地址:
电传/传真/电话号码:
(3)成立和/或注册日期:
(4)实收资本:
(5)近期资产负债表(截止 年 月 日)
①固定资产:
②流动资产:
③长期负债:
④流动负债:
⑤净 值:
(6)主要负责人姓名(可选填):
(7)贸易公司在中国的代表姓名和地址 (如有的话):
2. 近 3 年的年营业额:
年份 国内 出口 总额
3. 近 3 年投标货物销售给国内、外主要客户的名称地址:
(1)出口销售
(2)国内销售
4. 同意为贸易公司制造货物的制造商名称、地址(附制造商资格声明):
5. 由其他制造商提供和制造的货物部件 (如有的话):
制造商名称和地址: 制造的部件名称:
6. 近 3 年向中国公司提供的同类货物 (如有的话):
签约时间 | 用户名称 | 数量/套 |
7. 有关开户银行的名称:
8. 所属的集团公司(如有的话):
9. 其他情况: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签字人姓名和职务:签字人签字:
签字日期 :传真:
电话:
电子邮件:
2、制造厂家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
制造商资格声明(翻译件,后附原件,如部分内容涉及商业机密,可不提供)
1. 制造商名称及概况:
1)造商名称:
2)总部地址:
传真/电话:
3) 成立日期或注册日期:
4)实收资本:
5)最近资产负债表
① 固定资产:
② 流动资产:
③ 长期债务:
④ 流动债务:
⑤ 净 值:
6)主要负责人姓名:
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表姓名和地址(如果有的话):
2. 与投标提供货物有关情况:
(1)制造商提供货物的生产设施及其它情况:工厂名称和厂址:
正在生产的货物(主要产品): 年生产能力: 职工(雇员)人数:
(2)制造商不生产而从其它生产厂得到的主要零部件:
外购零、部件名称 | 生产厂名称和地址、邮编 |
3. 制造商生产投标货物的经验:
4. 近 3 年该货物主要销售给国内、外主要客户的名称地址:
(1)出口销售 (2)国内销售
5. 近 3 年的年营业总额:
6. 易损件供应商的名称:
7. 开户银行名称和地址:
8. 所属财团(如有的话):
9. 其它情况(年表、组织、机构等):无
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已提供了全部现有的资料和数据,我方同意根据贵方要求出示文件予以证实。
制 造 商 名 称 签字人姓名和职务 签字人签字 签字日期 电子函件
3、生产制造厂家出具的授权代理商作为本次投标项目代理的授权函原件(如投标人为代理商适用)
七、提供生产制造厂家出具的供货保障声明函件、技术支持及售后服务声明函
致: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
(制造商名称)是按 (国家名称)法律成立的一家制造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 (制造商地址),兹指派按 的法律正
式成立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 (贸易公司地址)的
(贸易公司名称)作为我方真正的和合法的代理人,我方保证:
如果我方提供的货物中标,保证按照招标文件(编号: )中的要求供货并提供所有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
制造商名称: 签字人职务和部门: 签字人姓名: 签字人签名
八、投标人需提供在 2010-2016 年内,与投标设备同一品牌同一类型设备在中国境内的销售业 绩,投标人须提供销售合同等证明文件(须显示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及用户的有效联系方式)
九、针对本项目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递交应答文件正本中应为银行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前三个月内开具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资信证明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
1、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行或其上级银行提供;
2、证明投标人资信状况良好,往来账款正常,无透支行为;
3、是否有未到期贷款及金额;
4、具有资信证明开出行有效公章。十、商务文件偏离表
如投标人提交的商务文件与招标文件的要求存在偏离,需逐项填写商务文件偏离表,否则认为
投标人完全接受招标文件的要求。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包号:
序号 | 招标文件条目号 | 招标文件商务文件要求 | 投标文件的应答 | 说 明 |
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十一、中小企业声明函(如属于小微企业)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十二、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资料
技术部分
一、开标一览表(投标人必须选用下表对项目进行单独报价,未按照本条要求提供报价表,则导致投标被拒绝)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进口设备: 价格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名 称 | 投 标 报 价 | 交货时间 | 备 注 |
1 | 进口设备 CIP 或 CIF 到货港口价格 (含基本配置和零配件) | |||
2 | 运至采购人指定地点的内陆运输、保险及其伴随服务等费用 | |||
3 | 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费 | |||
4 | 培训费 | |||
5 | 中标服务费 | |||
6 | 其它 | |||
7 | 投标总价 |
说明: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总价”应是投标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全部费用的报价。如上述分项未单独报价或各单项的实际发生额超出分项报价,则视为含在投标总价中。
所有设备及服务的投标总价大写金额: 特别说明事项:
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二、投标货物数量、价格表,
投标人必须填写投标货物数量价格表。如果此表中所列内容与投标人在技术文件中提供的内容不一致,投标将被视为无效。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品名 | 规格/型号 | 生产制造厂家 | 产地 | 数量 | 单价 | 小计 |
投标人(公章) :
投标人代表(签字) :
日 期:
三、投标货物技术应答及偏离表(根据招标文件第五部分列出的技术指标和功能要求制作逐项应答表并如实列出投标货物存在的技术偏离;对招标文件中技术指标的简单复制作为投标文件的技术应答将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
序号 | 货物名称及型号 | 数量 | 招标文件中技术指标及功能要求 | 投标文件中 相对应的技术指标及功能要求 | 偏差 | 备注 |
投标人(公章) :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 期:
四、提供设备生产制造厂家印制的,与投标设备品牌和型号相同的设备技术说明书等技术文件五、从项目正式启动到验收的详细项目时间进度表,包括交货、培训和售后服务等环节
六、对培训的要求及对投标货物的质保期、培训和售后服务要求的应答七、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说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