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F, Taiping Finance Tower,No 488 Middle Yincheng Road, Lujiazui, Shanghai 200120, P.R.China
关于山东乐舱网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xxxxxxxxxx000 xxxxxxx00 x(200120)
00/X, Xxxxxxx Xxxxxxx Xxxxx,Xx 000 Xxxxxx Xxxxxxxx Xxxx, Xxxxxxxx, Xxxxxxxx 200120, P.R.China
Tel:00 00- 0000 0000 Fax: 00 00- 0000 0000
致:山东乐舱网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乐舱网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万xxx(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山东乐舱网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特定投资者定向发行股票(以下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
(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 4 号——法律意见书内容与格式(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称“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并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证明,并就本次发行有关事项向发行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做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意见和结论的内容,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意见及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1、发行人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就本次发行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备案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公司、发行人 | 山东乐舱网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x次发行 | 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
《发行方案》 | 发行人于 2017 年 1 月 25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票发行方案》(公告编号: 2017-016) |
《发行认购公告》 | 发行人于 2017 年 3 月 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的《股票发行认购公告》(公告编号: 2017-018) |
发行对象、投资者 | x次发行认购公司股票的投资者 |
xx蜜蜂园 | 江西xx蜜蜂园有限责任公司 |
法兰泰克 | 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发行验资报告》 | 为本次发行之目的,立信会计师于 2017 年 3 月 16 日 出具的《验资报告》 |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管理办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投资者适当性细则》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 则(试行)》 |
《发行业务细则》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细则(试行)》 |
《发行业务指南》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 |
《公司章程》 | 现行有效的《山东乐舱网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
法律法规 | 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不时的修订、补充、解释或重新制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任 何指引、规则、命令等 |
中国证监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基金业协会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中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工商局 | 工商行政管理局 |
元、万元 | 人民币元、万元 |
一、本次发行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第 45 条的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 39 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业务指南》,“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不超过 200 人”,是指股票发行方案确定或预计的新增股东人数(或新增股东人数上限)与审议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规定的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人数之和不超过 200 人。
根据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的《发行方案》(公告编号: 2017-016),本次发行确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1 月 19 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股权登记日:2017年 1 月 19 日),截至 2017 年 1 月 19 日,发行人登记在册的股东分别为青岛集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xx、青岛博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xxx、xxx、xxx、上海添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xxx、上海添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添橙新三板定增一号私募基金、xx、xxx、xxx,共计 12 名投资者。
根据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及
《发行认购公告》,本次发行新增外部投资者 3 人,与截至股权登记日的发行人现有股东合计未超过 200 人。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 45 条的规定,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二、发行对象符合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的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 5 名发行对象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公司提供的自然人xxx尾号为 2027 的公民身份证、招商证券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证券营业部分别于 2010 年 1 月 6 日、2017 年 2 月 7 日开具的汇总对账单,xxx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 500 万元以上,且本人名下账户两年前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股票交易,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细则》第 5 条的规定。根据xxx与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27 日签署的《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书》,xxx拟出资 600 万元认购本次新增发行的股份 150 万股。
(2)根据公司提供的自然人x继承尾号为 0036 的公民身份证及《证券持有人名册》,黄继承系公司的在册股东,持有公司 2.2727%的股份,符合《管理办法》第 39 条及《投资者适当性细则》第 6 条的规定。根据xxx于 2017 年 1
月 20 日签署的《山东乐舱网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优先认购申请
单》、xxx与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27 日签署的《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书》及《发行认购公告》,黄继承拟出资 500 万元认购本次新增发行的股份 125 万股。其中, 170,250 股系其通过行使优先认购权认购的股数,1,079,750 股系其以普通认购方式认购的股数。
(3)根据公司提供的自然人xxx尾号为 5621 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及《证券持有人名册》,xxx系公司的在册股东,持有公司 0.2136%的股份,符合《管理办法》第 39 条及《投资者适当性细则》第 6 条的规定。根据xxx于 2017 年 1 月 22 日签署的《山东乐舱网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优先认购申请单》及xxx与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27 日签署的《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书》,xxx拟出资 4.8 万元认购本次新增发行的股份 1.2 万股。又根据《发行认购公告》,xxx认购的 1.2 万股股份中,均系通过行使优先认购权认购的股数。
(4)根据xx蜜蜂园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1227056025979 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xx蜜蜂园系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 6,000 万元,经本所律师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其 2015 年年度报告显示实缴资本为 6,000 万元,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细则》第 3 条的规定。根据xx蜂蜜园与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27 日签署的《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书》,xx蜂蜜园拟出资 500万元认购本次新增发行的股份 125 万股。
(5)根据法兰泰克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00662720023K 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法兰泰克系一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 12,000
万元。经本所律师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其 2015 年年度报告显示实
缴资本为 12,000 万元,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细则》第 3 条的规定。根据法兰泰
克与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27 日签署的《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书》,法兰泰克拟出资
960 万元认购本次新增发行的股份 240 万股。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性的说明
(一)本次发行涉及的程序合法合规
根据《发行方案》和《发行认购公告》,本次发行对象包括 2 名在册自然人股东黄继承、xxx,1 名自然人投资者xxx和 2 名机构投资者(机构包括法人和/或有限合伙企业,下同)xxxx园、法兰泰克,发行对象范围为符合《管理办法》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除 2 名在册自然人股东外,其他发行对象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时无需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发行人于 2017 年 1 月 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乐舱网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和《关于签署公司股票发行认购协议》的议案。
发行人于 2017 年 1 月 25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乐舱网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和《关于签署公司股票发行认购协议》的议案。
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1995 年第 1 号),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本规定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有公司注册资本 25%以上的企业法人;又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 2016 年第 3 号)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可仅在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 5%以及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就投资者基本信息或股份变更事项办理备案手续。鉴于境外自然人xxx此次认购的股份未超过 5%,因此公司无需履行外商投资企业备案手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会议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方案》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已依法办理缴款及验资
x次发行的验资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次发行验资报告》,截至 2017 年 3 月 6 日,公司已收到xxx、xxx、xxx、xx蜜蜂园、法兰泰克分别缴纳的认购款 600 万元、 500 万元、4.8 万元、500 万元、960 万元,合计募集资金总额 2,564.8 万元,其中注册资本 641.2 万元,股本 641.2 万元,股本溢价 1,923.6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截至 2017 年 3 月 6 日,发行人变更后累计注册资本为 2,841.2 万元,股本 2,841.2 万元。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对象均已按照《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书》的约定依法缴纳认购款项,本次发行的认购款已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缴纳,发行人的本次发行结果合法有效。
四、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合同等法律文件是否合法合规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与各发行对象签署《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书》,该等《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书》已根据《发行业务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认购股份数量、认购价格、声明、保证和承诺、义务与责任、协议的终止、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作了约定。根据《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书》,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署的《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书》中不包括业绩承诺及补偿、股份回购、反稀释等《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禁止约定的特殊条款,也未就该等特殊条款在《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书》之外签署任何补充协议。因此,该等《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书》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书》及《发行认购公告》,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全部由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不存在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份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与发行对象所签署的《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发行人及发行对象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本次发行的优先认购安排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股票发行业务细则》及《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发行人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的股票有权优先认购。
根据《发行方案》、《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在册股东黄继承、xxx与发行人签订的《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书》、《山东乐舱网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优先认购申请单》,在册股东黄继承通过行使优先认购权认购本次发行股份中
的 170,250 股,在册股东xxx通过行使优先认购权认购本次发行股份中的 12,000 股,均未超过 2017 年 1 月 19 日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与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的乘积。
根据《发行方案》及公司出具的《原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的说明》,行使优先认购权的在册股东需于股权登记日(2017 年 1 月 19 日)后两个转让日内向公司递交书面申请和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逾期通知或未向公司递交书面认购意向的在册股东,视作放弃行使优先认购权。截至 2017 年 1 月 23 日,公司收到了股东黄继承、xxx递交的认购意向书,其余股东视同放弃优先认购权。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优先认购程序合法、有效。
六、发行人在册股东和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进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登记的情况
根据《证券持有人名册》,截至 2017 年 1 月 19 日,发行人登记在册的股东分别为青岛集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xx、青岛博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xxx、xxx、xxx、上海添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xxx、上海添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添橙新三板定增一号私募基金、xx、xxx、xxx,共计 12名投资者。
经核查,在册股东中 4 名机构股东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 |
1 | 青岛博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 未办理(根据全国企业信用系统显示的信息,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因此,该公司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暂行办法》 及《私募基金备案办法》所规定的 |
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 人,不需要按照该等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 ||
2 | 青岛集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未办理(根据全国企业信用系统显示的信息,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因此,该公司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暂行办法》及《私募基金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不需要按照该等规定履行登记 备案程序。) |
3 | 上海添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已办理(登记编号:P1031624) |
4 | 上海添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添橙新三板定增一号私募基金 | 已办理(系基金管理人上海添橙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的xx,xxxx:XX0000) |
本次发行对象包括 2 名在册自然人股东黄继承、xxx,1 名自然人投资者xxx和 2 名机构投资者xx蜜蜂园、法兰泰克。经核查,2 名机构投资者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 |
1 | 江西xx蜜蜂园有限责任公司 | 未办理(根据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全国企业信用系统显示的信息,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蜜蜂养殖、蜂产品系列、蜂具、生产、销售;付食品、日用百货(限分支机构经营)、化妆品 销售、进出口贸易、投资与服务;饮 |
料、保健食品的生产及销售(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因此,该公司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基金暂行办法》及《私募基金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不需要按照该 等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 ||
2 | 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未办理(根据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全国企业信用系统显示的信息,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起重机械及其部件、建筑机械及其部件、钢结构件和立体仓库的生产、安装、改造和维修,工程机械、港口装卸系统和设备、自动化物流仓储系统、物料搬运和输送系统的销售、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本公司自产产品的销售;机械电器设备的销售(未取得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机电项目工程总承包及咨询;从事与本公司生产产品同类商品的批发及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机电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自产起重机租赁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因此,该公司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暂行办法》 及《私募基金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 |
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不需要按照该等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
根据发行人与发行对象分别签署的《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书》,发行对象均已承诺,用于认购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均为合法,不存在代其他主体对公司增资的情形。
八、发行对象是否存在持股平台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本所律师通过公开渠道查询的信息,本次发行对象中 3 名自然人不涉及持股平台的情况,另外 2 名法人即xx蜜蜂园和法兰泰克,均为具有实际业务运营的法人实体,不存在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及不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等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持股平台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投资者适当性细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及《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
九、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x次发行系发行人首次进行募集资金,因此不涉及前次募集资金的相关情况。
十、发行人资金占用情形及提前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往来余额表-2016 年度》、《应收应付余额表-2017.01.31》、
《其他应收其他应付-乐舱合并 2017.01.31》,在此期间内,未发现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根据《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的承诺函》、《控股股
东及控股股东关联方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的承诺函》,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根据 2016 年 12 月 1 日公司与主办券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路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本次发行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对象xxx、xxx、xxx、xx蜜蜂园、法兰泰克分别于 2017 年 3 月 6 日、2017 年 3 月 3 日、2017 年 3 月 3 日、2017 年 3 月 6
日、2017 年 3 月 3 日将全部认购款项缴存至上述监管账户,不存在公司提前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一、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发行人于 2017 年 1 月 6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并于 2017 年 1 月 25 日召开了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约定,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项账户仅用于公司扩大海运业务产能,支付订舱代理费(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符合《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的相关规定。
十二、公司等相关主体及发行对象的失信情况核查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名单如下:
序号 | 内容 | 名称 |
1 | 董事 | xx |
2 | xx | |
3 | xx | |
4 | xx | |
5 | xxx | |
6 | xxx | |
7 | xxx | |
8 | 监事 | xx |
9 | xxx | |
10 | xxx | |
11 | 总经理 | xx |
12 | 副总经理 | xx |
13 | 董事会秘书 | xxx |
14 | 控股股东 | 青岛集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15 | 实际控制人 | xx、xx |
16 | 控股子公司 | (1)博亚集团控股(香港)有限公司;(2)青岛英桥瑞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3)江苏鑫博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4)上海涵运管 理咨询有限公司。 |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山东乐舱网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声明》、《山东乐舱网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声明》、《山东乐舱网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上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本所律师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
查询,未发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及发行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自然人和/或法人除外)在近三年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的企业名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七、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
1、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2、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4、发行人与发行对象就本次发行签署的《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发行人及发行对象具有法律约束力;
5、本次发行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