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店取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为在预定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酒店客房时,实际支付预付房费或用信用卡担保的一方。
保险标的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因取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预定酒店客房导致的实际费用损失。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提前预订本保险合同约定的 酒店客房,在支付预付房费或信用卡担保完成后,因发生下列原因,致使指定入住的客人无法按期使用酒店服务,而取消所预订的客房,且按照该酒店的规定无法退回住宿定金或押金,造成被保险人预付 房费的损失或信用卡担保金额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 定赔偿被保险人:
(一)指定入住的客人身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致严重受伤或罹患突发性疾病,经当地医院医生诊断不宜继续原定行程;
(二)指定入住客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旅行伙伴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后身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严重受伤或罹患突发性疾病;
(三)酒店入住首日前 7 天内,指定入住的客人在中国境内的日常住所因火灾、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洪水、地震、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或者因盗窃或抢劫造成其日常居住地的室内家庭财产损失,且指定入住的人员无法继续原定行程;
(四)酒店入住首日前 7 天内,酒店所在地气象部门发布酒店入住日的自然灾害预警信号,且无法继续原定行程;
(五)酒店入住首日前十五日内因下列事故之一而致使被保险人取消酒店预订:
1.指定入住的客人计划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突发承运人雇员罢工、暴动;
2.酒店所在地发生不可预测的暴动、民间骚乱或流行疫病;
3.购买本保险后,指定入住的客人出发地官方已发布了针对该旅行目的地的相关警告;
(六)指定入住的客人因学校课程或考试安排变更,或者在预订酒店之前报名参加的原定于酒店入住首日及之后三天内于酒店所在地进行的国家级考试延期举行;
(七)指定入住的客人的签证拒签,导致该客人无法继续原定行程;
(八)指定入住的客人或其配偶怀孕,且须在被保险人酒店预订后才诊断出或指定入住的客人或其配偶因妊娠并发症,且经当地医院医生诊断不宜继续原定行程;
(九)在酒店入住首日前 2 天内,指定入住的客人自驾前往酒店所在地途中,车辆意外抛锚须救援公司救援;
(十)指定入住的客人因获得新的工作或职业培训或出差安排,导致客人无法按期抵达酒店;
(十一)在酒店入住首日,指定入住的客人所乘坐的前往酒店所在地既定航班(航空公司对外公布的班期时刻表上列明的该航班到达时间须至少早于已预订酒店的最迟入住时间 4 小时以上)的取
消或延误达 4 小时以上;
(十二)酒店入住首日前 7 天内,酒店所在地发生 5 级(含)以上地震;
(十三)酒店入住首日前 30 天内,指定入住的客人作为全职 雇员因与雇主间的雇佣关系意外终止,导致客人无法按期抵达酒店。
(十四)酒店入住首日前 7 日,指定入住的客人有效证件丢失,无法办理入住手续;
(十五)指定入住的客人因被疑似或确诊感染传染性疾病而依法被隔离无法继续原定行程;
(十六)指定入住的客人被劫持、绑架;
(十七)被保险人购买本保险后,酒店所在地发生恐怖袭击活动且满足下列条件:
1.恐怖袭击活动发生地距离指定入住的客人酒店所在地在方圆 150 公里以内;
2.恐怖袭击活动发生在指定入住的客人出发之日前 30 天内;
3.当地政府已经对此类恐怖袭击活动发布过警告的。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指定入住的客人无法按期使用酒店服务,而取消所预定的客房所造成的被保险人预付房费金额或信用卡担保金额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指定入住的客人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
(二)由于旅行社、酒店原因导致的酒店客房预订失败或预订错误;
(三)发生航班取消或航班延误,指定入住的客人主动放弃搭乘航空公司安排的,在原定到达时间 4 小时(不含)以内到达酒店所在城市的航班;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被保险人或指定入住的客人的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六)被保险人、指定入住的客人或其直系家庭成员、随行人员实施了犯罪行为;
(七)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旅行社、酒店出具的证实押金不可退还或罚金的证明原件;
(八)被保险人未能提供罚金或押金的发票原件;
(九)被保险人购买本保险前,被保险人出发地官方已发布了针对该旅行目的地的相关警告。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违背医嘱引起的损失;
(二)指定入住的客人已经办理酒店入住后取消酒店预订的损失;
(三)当必须取消酒店预订时,被保险人未能在约定时间(以保险xxx时间为准)前申请取消预订的酒店而造成的损失;
(四)由于政府禁令或管制,政府或法律规定引起的损失;
(五)被保险人在预订住宿时已意识到或应当意识到任何将可能导致酒店住宿预订取消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他工人抗议活动,以及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而引起的损失;
(六)任何可以从其他保险计划,政府项目,酒店、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旅行社或其它旅行公司等予以退款或赔偿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若以信用卡签账方式支付预定酒店费用后,已按信用卡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提交声明书请求发卡银行暂停付款或将其缴付款项扣回时引起的损失;
(八)被保险人因退改所预订的酒店房间所引起的订购接送站车辆等间接费用;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以及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两者以高者为准。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七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标的的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的起止时间为下述两个时间发生较晚者:
(一)被保险人购买本保险、并交纳保险费时;
(二)旅行开始前第 30 天零时。
保险期间的截止时间为指定入住的客人酒店预订入住日期的当日 24 时,具体以保险xxx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单证:
(一)保险单正本;
(二)指定入住的客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被保险人向酒店支付的预付房费或信用卡担保扣款凭证,银行卡消费明细、信用卡账单或旅行社出具的预订证明;
(四)被保险人或指定入住的客人取消所预订酒店客房的收据、以及取消酒店的未退费或扣款凭证,银行卡消费明细、信用卡账单 等;
(五)如指定入住的客人因本保险合同第四条中约定的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应提供能证明保险事故确实发生的证明材料;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其实际损失扣除保险xxx的免赔额(率)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计算赔偿。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九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如涉及外币,均以该费用发生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外汇基准价折算人民币赔付。
第二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第二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指定入住的客人:指被保险人在预订酒店客房时,在酒店预订系统中针对每一独立房间登记全名,并将实际入住该房间的客人。
(二)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三)严重受伤:指经医院医生诊断及证实所受的伤危及生命及不适宜继续原定行程。
(四)突发性疾病:被保险人在本条款规定的保险期间内,在旅行时内首次罹患的突然发生的急性疾病或出现的症状,并经医院医生诊断及证实被保险人罹患的疾病危及被保险人生命及不适宜继续原定行程,但不包括本保险合同生效前罹患的任何疾病或出现的任何症状及任何慢性疾病。
(五)医院分为以下两种: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医院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共同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医院是指保险人认可的,根据所在国家法律合法成立、运营并符合以下标准的医疗机构:
(1)主要运营目的是以住院形式提供接待病人并为其提供医疗护理和治疗;
(2)在一名或若干医生的指导下为病人治疗,其中至少有一名拥有合法执业资格的驻院医生驻诊;
(3)维持足够妥善的设备为病人提供医学诊断和治疗,并于机构内或由其管理的地方提供进行各种手术的设备;
(4)有合法执业的护士提供和指导二十四小时的全职护理服务。
3.本保险合同及相关附加险合同中所指医院不包括以下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1)精神病院;
(2)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和戒酒中心;
(3)健康中心或天然治疗所、疗养或康复院。
(六)医生:指领有所在地执业医师执照、在医疗机构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被保险人本人、其配偶或其直系亲属除外)。
(七)配偶:指保险事故发生时与其存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或妻。
(八)旅行伙伴:是指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前,已经安排的 75%以上的行程中与其同行的人员。
(九)日常居住地:指离开住所地开始该次旅行时已连续居住了三个月以上的住所。
(十)室内家庭财产包括以下财产: 1.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和室内装修材料;
2.存放于室内的衣着用品、床上用品、家具、用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及其他生活资料。
(十一)公共交通工具:指领有当地政府主管部分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以下交通工具:
1.公共汽车、长途汽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
2.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经营的来往商业客运机场的固定翼飞机;
3.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往来商业客运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直升机站之间营运的直升飞机;
4.按固定路线和时间表营运的固定机场客车。
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
若上述所列的各种公共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不符合本条款中“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另政府、企业及私人包机亦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定义之内。
(十二)旅行目的地的相关警告:出发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遵从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发布的劝告和警告级别的国家和地区;出发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遵从香港保安局发布的红色警示和黑色警示的国家和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