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抵(质)押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以合法财产为抵(质)押物,与贷款人签订真实、合法、有效的
《借款合同》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即《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 凡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投保人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金融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还款超过保险xxx的期限(以下称 “赔款等待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投保人行使追索权或处置抵(质)押物后,仍不足以清偿《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投保人应偿还未能偿还的贷款本金、贷款利息,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借款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且投保人依法无须承担还款义务的;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借款合同》的;
(三)《借款合同》及其附件条款发生变更,导致借款风险显著增加,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借款合同》的担保人
(若有的话)就偿还《借款合同》的借款达成和解协议的。
(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未订立书面《抵(质)押合同》,或《抵(质)押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
(六)抵(质)押物未依法办理抵(质)押登记。
第六条 下列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或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针对投保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第七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二)投保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保险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限履行赔付义务后仍然发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其他费用;
(三)对超出保险金额的任何欠款,以及对借款人因未能按期履约主合同引起的罚息和违约金;
(四)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绝对免赔率与赔付比例
第八条 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根据《借款合同》中列明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协商确定,并在保单中载明。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率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贷款本息的一定比例。该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 保险人按照发生保险事故时所欠款项扣除按绝对免赔率计算的绝对免赔额后,依据约定的赔付比例赔偿保险金,赔付比例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费
第十一条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及具体风险状况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起期日和终止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如果投保人提前还清贷款,则保险期间至提前还款日结束。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
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第三十一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其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未能在三十日作出核定的,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另行约定核定期限,保险人应在约定的核定期限内核定完毕。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义务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接受被保险人及保险人对其资信进行审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投保人有义务配合保险人实施核查,以证实投保人履行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在保险人核查期间,投保人必须配合保险人或由保险人雇用的审计人员或其他独立方对其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进行准确的核查。
第二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前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应当就《借款合同》的抵(质)押物与被保险人签订有效的《抵(质)押合同》,并应严格按照《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政府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
第二十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不得将《抵(质)押合同》约定的抵(质)押物进行转卖、转让或转赠。否则,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 抵(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时,如《借款合同》有约定的,投保人应按照其约定重新提供有效、足额的抵(质)押物。否则,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管理规定,在严格审核投保人资信情况的基础上发放贷款,并向保险人出具投保人的资信评估报告及发放贷款意见。
被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严格审查义务,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对投保人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为质权人的,保险人有权在保险赔偿中扣减质押物贬损的价值。
第二十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应及时检查并协助保险人了解《借款合同》的履行情况。如发现本合同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或者发生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共同采取措施降低或消除风险。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导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被保险人应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人,并及时做好对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如保险人认为需要,被保险人应在接到保险人书面请求 2 个工作日内就委托催收事宜向保险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授权保险人催收欠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授权保险人协助收回欠款。被保险人拒绝委托保险人催收的,对因此增加的保险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该:
(一)48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二)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风险,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
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前,应先向投保人行使追索权或处置抵(质)押物,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依法行使追索权或处置抵
(质)押物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允许保险人全程参与。
赔偿处理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借款合同》;
(四)《抵(质)押合同》及其他与《借款合同》有关的担保文件(如有);
(五)被保险人签发的逾期款项催收文件或律师函;
(六)未按期付款损失清单;
(七)被保险人实现抵(质)押权时抵(质)押物变现的价款证明以及实现抵(质)押权费用的相关文件;
(八)被保险人行使追索权或处置抵(质)押物的法律文件;
(九)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其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人的赔偿以被保险人向投保人行使追索权或处置抵(质)押物后,仍不足以清偿《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应偿还而未能偿还的贷款本金、贷款利息为计算基础;
其中贷款利息为,投保人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所产生的利息,计算时间自投保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之日起至保险单约定的还款等待期截止之日或贷款期间截止之日(以先发生者为准)止。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扣除保险xxx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绝对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计算赔偿。
具体公式为:
保险赔款=(投保人应偿还未能偿还的贷款本金、贷款利息 - 被保险人行使追索权或处置抵(质)押物所得)×(1-绝对免赔率)×赔付比例
第三十三条 无论《借款合同》如何约定,保险人认定投保人的还款顺序为:
(一)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欠款,再偿还未逾期欠款;
(二)对已逾期部分的欠款,按逾期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
第三十四条 如果被保险人向投保人发放了其他未向本保险人投保的贷款,在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之后,投保人偿还了未投保贷款的,保险人按已投保贷款金额占投保人向被保险人应偿还贷款的总金额的比例计算赔偿。
若投保人在未投保贷款约定还款日前提前偿还未投保贷款的,则该偿还金额将从第三十二条投保人未能偿还的贷款本金、贷款欠息中进行扣除。
第三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及时行使向投保人、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投保人、担保人处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应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放弃 对投保人请求偿还借款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 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 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七条 保险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被保险人应当继续向投保人催收欠款;被保险人对催回款项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应按保险赔付比例返还保险人;保险人亦有权向投保人进行追偿。
第三十八条 保险人受理案件、参与案件诉讼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九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四十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四十一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还清贷款前,投保人不得退保。投保人提前还清贷款的,本保险的保险期间结束,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争议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保险人将按照附表一《短期费率表》所列标准收取保险费。
释义
【贷款本金】是指投保人(借款人)向被保险人(贷款人)借用的资金额。
【行使追索权】是指被保险人对抵(质)押物实现抵(质)押权及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按照法律程序要求投保人履行还贷责任,追索投保人拖欠《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本金、贷款利息的行为。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赔款等待期从《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不仅没有遵守法律对他较高的注意之要求,甚至连人们一般应该注意并能够注意的要求都未达到,以致造成某种损害后果。
附表一:《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月)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短期费率百分 比(%)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75 | 80 | 85 | 90 | 95 | 100 |
注:保险期间不足 1 个月的,按 1 个月计算;保险期间在 1 个月以上,不足 2 个月的,按 2
个月计算;保险期间在 2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的,按 3 个月计算,依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