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函号:J22020819-0817
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采购项目
计划函号:J22020819-0817
需求公示材料
项目名称:东西湖区 2022 年应急时期隔离人员用餐服务项
目
项目编号: DFHT-2022-008
采 购 人: 武汉市东西湖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代理机构: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日期: 2022 年 2 月
东西湖区 2022 年应急时期隔离人员用餐服务项目
需求公示
根据武汉市东西湖区财政局 J22020819-0817 号计划备案单,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 有限公司受武汉市东西湖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的委托,对其东西湖区 2022 年应急时期隔离人员用餐服务项目以分散采购组织形式进行 公开招标 采购,现对招标人提供的采购需求进行公示,公开征询意见。
(一)项目编号:DFHT-2022-008
(二)项目名称:东西湖区 2022 年应急时期隔离人员用餐服务项目
(三)采购内容:东西湖区 2022 年应急时期隔离人员用餐服务项目
(四)采购预算: 1950 万元(含财政资金 1950 万元,其他资金 0 万元)
最高限价:1950 万元(第一包:650 万元,第二包:650 万元,第三包:650 万
元)
(五)需求公示:
(1)公示期:从 2022 年 2 月 17 日至 2022 年 2 月 19 日
(2)意见反馈方式:对采购需求提出相关意见(应说明理由)应客观公正、实事求
是,并在公示期内将相关意见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提交至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xxxxxxxxxxxx,十里和府 1 号楼 2 层招标代理部),同时还须将反馈意见的电子文档(word 版本)发送至公告指定的电子邮箱(000000000@xx.xxx),邮件主题注明“(公司名称)关于(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反馈意见”,邮件内容应包括供应商名称、供应商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
(3)采购需求内容:详见附件
(4)需求公示的目的:就项目需求的公正性与专业性征询各潜在供应商的意见,无论是否反馈意见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后期的采购活动。
(六)、联系事项采购人联系方式:
名 称:武汉市东西湖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地 址:xxxxxxxxxxx 00 x
联系人:xxx
电 话:027-83215266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名 称: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xxxxxxxxxx 0 x
联系人:xxx、xxx电 话:027-84871979
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2 年 2 月 16 日
第一部分 供应商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 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6.1 投标人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6.2 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
明;
6.3授权代表的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的证明。
6.4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递交的材料须真实有效,若提交虚假材料将自行承担一切法
律责任,提供书面承诺函。
第二部分 项目采购需求
一、需实现的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1.项目名称:东西湖区 2022 年应急时期隔离人员用餐服务项目
2.采购内容:应急时期给隔离人员进行送餐服务
2.采购预算:人民币 1950 万元,第一包 650 万元,第二包 650 万元,第三包 650 万元,报价超出采购预算的为无效报价
3.付款方式:根据实际用餐人数据实结算,具体内容按采购人要求,在签订合同时约定。
4.服务期:一年(暂定,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确定)
5.质量要求:如发现中标人有缺斤少两,以次充好等不诚信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拒 收、重送、补送等措施,同时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或对其进行相应处罚,具体合同中约定。
6.每日餐饮标准:120 元/人/天(早餐 20 元,午餐 45 元,晚餐 55 元)。
7.配送主要区域:第一包:吴家山街、长青街、慈惠街、走马岭街(目前配送华新路 A区隔离点、华新路 B 区隔离点)。第二包:径河街、金银湖街、xx花园、柏泉街(目前配送径河新城二期、柏泉东流港、金银湖海口等四个隔离点)。第三包:将军路街、新沟镇街、辛安渡街、东山街(目前配送将军路宏图路隔离点、新沟百花苑隔离点)。
⑴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⑵政府采购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策;⑶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保产品政策;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政策;⑸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⑹政府采购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7) 具体约定详见本采购文件评审办法附件
《政府采购政策评审优惠》
二、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1)食堂成员应包含至少 5 名厨师(具有厨师证),至少 1 名或以上营养师(具有营养师证)和食品安全员(具有食品安全员证),且全员应有健康证;每年对工作人员进行体检,健康证上岗,报采购人相关管理小组备案(提供身份证、健康证、劳动同)。
(2)配送人员须持健康证上岗;配送人员须满 18 周岁;
(3)午餐、晚餐盒饭一份不少于 700 克(菜不少于 400 克,饭不少于 300 克),
汤不少于 200 克;采购人不定期抽查,如缺斤少两责令改正,三次以上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4)配送人员不得收取小费;
(5) 配送公司必须对自己所生产、出售的产品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6)保质期:配送时保质期不能超过总保质期 1/3,无保质期标准的必须是新鲜产品;
(7)配送时间:配送机构需派遣专人、专车送餐上门,早餐(上午 7:30-8:00 前送完)、午餐(上午 11:30-12:00 前送完)、晚餐(下午 5:30-6:00 前送完);集体用餐的食品应以采用冷藏、加热保温或者高温灭菌以及符合要求的其他方式进行配送。采用加热保温方式配送的,应当在食品烧煮后加热保温,使食品在食用前中心温度始终保持在 65℃以上。配送机构需为隔离点提供必要的保温装置和加热设备,确保每人能吃到热菜热饭。配送机构需对送餐人员加强防疫监督管理,确保送餐过程安全。
(8)配送菜品:配送机构每周五下班前递交给采购人下一周菜谱确定下一周的菜
品,每餐荤素搭配,符合营养学要求。经审核后的菜品原则上不得更换,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满足需更改菜品的,必须告知采购人对接人,经过同意批准方可配送。每日餐饮标准为早餐 20 元,午餐 45 元,晚餐 55 元。早餐必须有鸡蛋、牛奶(或酸奶)、咸菜再加其他主食。午餐为三荤一素一汤和水果。晚餐为三荤一素一汤、水果和泡面(1 桶)。隔离点工作人员每人每餐另加一瓶矿泉水。
(9)配送机构应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制度等;
(10)配送机构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和品牌管理体系,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1-2016》和 HACCP 体系认证的要求; 配送机构应建立完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但不限于配送员情况监控、每日订单完成情况监控、项目执行情况监控、风险控制数据监控等;
(11)配送服务的准时率不低于 98%,配送时长应不超过 30 分钟;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配送机构的因素除外;配送的盒饭和其他食物包装必须完好,没有泼漏。
(12)配送机构需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制度,确保食材安全、新鲜、生熟分开。餐饮全部采用一次性餐盒包装,一人一份,餐具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如有少数民族人 员,送餐单位另需根据少数民族饮食习惯单独制作盒饭。
(13)配送机构不得转让或分包本项目,不得不经采购人同意变更加工地点,以满足配餐的质量和时间要求。
(14)如项目完成过程中新增隔离点,按采购人通知要求,按时按标准送餐到位。
(15)投标人应具有至少 3 台封闭式专用车辆。车辆运输前应当进行清洗、消毒,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应当注意操作卫生,防止食品污染(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应配备盛装、分送产品的专用密闭容器,运送产品的车辆应为专用封闭式,车辆内部结构应平整、便于清洁,设有温度控制设备,以确保集体用餐配送的食品在 10℃以下或 60℃以上的温度条件下贮存和运输。(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6)冷藏方式加工的食品从烧熟至食用的时间不得超过 24 小时;加热保温方式加
工的食品从烧熟至食用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
(17)投标人应当建立和执行食品原料采购、加工数量、销售记录等信息的台账制度。
(18)投标人应当建立健全配送食品留样制度,每种配送食品留样量不少于 250g,留样时间不少于 48 小时,并有详细留样记录。
(19)禁止向采购人配送凉拌菜、xx、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改刀熟食以及国家和本省禁止出售的其他食品。
(2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配送机构应具备的服务质量控制措施。
(二)所用食材标准:
类别 | 质量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
大米 | 1、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大米》(GB 1354-2009)中的二级及以上质量指标; 2、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粮食卫生标准》(GB 2715-2005)的卫生要求; 3、具备 QS 认证标志、厂名、厂址、生产日期。(误差率符合国家标准) |
面粉 | 1、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高筋小麦粉》(GB/T 8607-1988)中的一级质量指标; 2、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粮食卫生标准》(GB 2715-2005)的卫生要求; 3、面粉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面粉纸袋》(GB/T 28120-2011)的要求。 |
食用油 | 1、植物油原料应为非转基因油料作物; 2、菜籽油、茶籽调和油制油工艺应为压榨工艺; 3、菜籽油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菜籽油》(GB1536-2004)中二级压榨成品菜籽油; 4、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16-2005)的卫生要求; |
5、采用合格的 PET 一次性包装桶装交货,有明确的商品标签,有生产日期、保质期、质 量等级,每桶净油含量 5L。(误差率符合国家标准) | |
鲜、冻肉及肉制品 | 1、满足《鲜、冻片猪肉》(GB 9959.1-2001); 2、所供货物应保持较好的外观和质量等级,符合国家食品部门的有关标准,保证无异 味、无霉烂变质,肉类保证来源于正规厂家,具备厂家验收单及当批次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复印件,鲜肉确保每日新鲜、无异味。 |
冷冻食品 | 1、满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GB 2707-2016); 2、外包装完好无破损,清晰可见厂名、厂址、生产日期; 3、解冻失水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
蔬菜 | 1、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绿色食品绿叶类蔬菜》(NY/T743-2012)、《绿色食品白菜类蔬菜》(NY/T 654-2012)、《绿色食品根菜类蔬菜》(NY/T 745-2012)、 《绿色食品豆类蔬菜》(NY/T 748-2012)、《绿色食瓜类蔬菜》(NY/T 747-2012)、 《绿色食品葱蒜类蔬菜》(NY/T 744-2012)、《绿色食品茄果类蔬菜》(NY/T 655- 2012)、《绿色食品薯芋类蔬菜》(NY/T1049-2015)、《绿色食品多年生蔬菜》(NY/T 1326-2015)、《绿色食品水生蔬菜》(NY/T1405-2015)、《绿色食品芽苗类蔬 菜 》 ( NY/T 1325-2015 ) 、 《 绿 色 食 品 芥 菜 类 蔬 菜 》 (NY/T1324-2015)、 《绿色食品甘蓝类蔬菜》(NY/T 746-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096-2014)等的质量指标; 2、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豆芽卫生标准》(GB 22556-200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096-2014)等的卫生要求; 3、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新鲜蔬菜包装与标识》(SB/T 10158-2012)、《预包装蔬菜流通规范》(SB/T10889-2012)、《块茎类蔬菜流通规范》(SB/T11031-2013)、《瓜类蔬菜流通规范》(SB/T11029-2013)等的运输要求; 4、蔬菜外观新鲜、安全。成熟度适中,新鲜,色泽良好,形态正常,个体均匀外观清 洁,无腐烂、无霉变、无异味,无影响食用的病虫及机械损伤,水分含量适中,叶面无明显积水; 5、蔬菜来源可靠,属有机、无公害蔬菜。农药残留、硝酸盐含 量、“三废” 等有害物 质不超标,严格执行“一批一检一报告”要求,并随货物批次提供检测报告。 |
水果 | 水果外观新鲜、安全。成熟度适中,新鲜,色泽良好,形态正常,个体均匀外观清洁,无腐烂、无霉变、无异味,无影响食用的病虫及机械损伤,水分含量适中。 |
蛋类 | 需为新鲜蛋,蛋壳比较毛糙,壳上附有一层霜状的粉末,没有裂纹,色泽鲜明,清洁。 |
禽类 | 1、屠宰前的活畜、禽应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验合格 。 2、新鲜光禽:光禽是指经宰杀去毛以后的鸡、鸭等禽类,质量好坏,是否新鲜,主要根据以下几方面来判别: 1)喙有光泽、干燥、无粘液; 2)口腔:新鲜的光禽口腔粘膜呈淡玫瑰色,有光泽、洁净、无异味; 3)新鲜的光禽眼睛明亮,充满整个眼窝; 4)皮肤:新鲜的光禽皮肤上毛孔隆起,表面干燥而紧缩,呈乳白色或淡黄色,稍带微红,无异味; 5)脂肪:新鲜的光禽脂肪呈淡黄色或黄色,有光泽,无异味; 6)肌肉:新鲜光禽肌肉结实,有弹性,有光泽,颈、腿部肌肉呈玫瑰红色,变质的光禽肌肉松驰,湿润发粘,色变暗红,有明显腐败气味。 |
鱼类 | 1、满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 2733-2015); 2、新鲜、活鱼。 |
干货调味品 | 1、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绿色食品 干果》(NY/T 1041-2010)、《绿色食品干制水 产品》(NY/T 1712-2009)、《粉条》(GB/T 23587-2009)、《食用盐》(GB 5461-2000)、《白砂糖》(GB 317-2006)、《酿造食醋》(GB 18187-2000)、《酿造酱油》(GB 18186-2000)、《调味料酒》(SB/T 10416-2007)、《黄豆酱》(GB/T 24399-200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水产调味品》(GB 10133-2014)、《绿色食品 辣椒制品》(NY/T1711-2009)、《花椒》(GB/T 30391-2013)、《桂皮》(GB/T 30381- 2013)、《八角》(GB/T 7652-2006)、《辣椒粉》(GB/T23183-2009)、《鸡精调味 |
料》(SB/T 10371-2003)、《菇精调味料》(SB/T10484-2008)、《绿色食品复合调味料》(NY/T 1886-2010)、《马铃薯淀粉》(GB/T8884-2007)、《木薯淀粉》(GB/T 29343-2012)、《芝麻酱》(SB/T10260-1996)等的质量指标。 2、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干果食品卫生标准》(GB16325-2005)、《粮食卫生标准》(GB 2715-200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096-2014) 《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GB 10144-2005)、《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 20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GB 13104-2014)、《食醋卫生标准》(GB 2719- 2003)、《酱油卫生标准》、(GB2717-20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酿造酱》(GB2718- 2014)、《酱腌菜卫生标准》(GB 2714-20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水产调味品》(GB 10133-2014)、《味精卫生标准》(GB2720-2003)、《淀粉制品卫生标准》(GB 2713- 2003)等的卫生要求。 3、干爽,不霉烂、整齐、均匀、完整,无虫蛀、无杂质,保持 应有的色泽。确保产品质量稳定,保证营养丰富、绿色安全、海味浓郁、易存放、食用方便,保质期长。从加工、包装、运输、 贮存到销售全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尤其是二氧化硫残留量、总砷含量不 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 |
奶制品 | 1、满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GB19301-2010); 2、满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乳》(GB 19302-2010)。 |
坚果类 | 满足《坚果食品卫生标准(GB 16326-2005)》。 |
投标单位应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和《动物检疫法》等相关规定,一经发现供应配送以下不合格食品,除全部退货外,将取消投标单位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蓄、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6)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7)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8)超过保质期限的;
(三)其他要求:
1、配送过程中的安全事故由中标人自行负责。
2、配送的价格包括产品价格、运输、装卸、仓储、人工、税金、各类劳保、保险、利润、售后及相关的全部费用。
3、服务期内采购人定期对配餐伙食重量、质量、卫生、安全和服务等进行检查、监督,定期组织评议,若评议满意率不足 80%,视为违约。若遇违约情况,采购人随时有权终止合同;
4、投标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中必须有餐饮服务、热食类制售、集体用餐配送服务。
5、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核实后应停止其供餐并终止供餐服务合同,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1)达不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量化等级综合评定为 B 级(含)以上的。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采购或加工《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的。
(3)未按供餐服务合同约定建立相关制度或执行制度不力,经营管理混乱,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且限期整改不力的。
(4)降低供餐质量标准、随意变更供餐食谱的。
(5)在供餐过程中发生转包、分包行为,或擅自更换履约人、变更供餐生产地址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供餐服务合同行为的。
(6)无正当理由出现 2 次供餐迟到半小时以上的。
(7)不尊重少数民族人员餐饮习惯,致使其产生不满情绪,导致引发影响稳定问题的。
(8)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或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9)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
(10)因违法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材料或掺假用假,加工无证、过期、有害食品,危害人员健康或服务质量存在问题及其他原因而引起群体性事件,影响恶劣的。
(11)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影响恶劣的。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1.服务期:一年(暂定,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确定)
2.地点:第一包:吴家山街、长青街、慈惠街、走马岭街(目前配送华新路 A 区隔离点、华新路 B 区隔离点)。
第二包:径河街、金银湖街、xx花园、柏泉街(目前配送径河新城二期、柏泉东流港、金银湖海口等四个隔离点)。
第三包:将军路街、新沟镇街、辛安渡街、东山街(目前配送将军路宏图路隔离点、新沟百花苑隔离点)。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按照“三、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规范、规程、规定,按国家所有现行有关验收规范、规程、质量检验验收标准等为验收标准。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1、本项目报价应包含各项服务以及伴随服务的货物的有关费用,且所有根据合同或其他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款和其他应交纳的费用都要包括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价格中;
2、技术服务:投标人在提供服务的同时,有义务提供其他相关服务;
第三部分 资格审查与评标办法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1 | 资格性审查标准 | 资格要求 | 符合磋商文件第一章第二款供应商资格要求并提供了完整合格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 |
其他要求 | 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 ||
1.2 | 符合性审查标准 | 报价 | 是否超过采购预算 |
磋商书签字盖章 | 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自然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 | ||
磋商有效期 | 磋商有效期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 ||
信誉情况 | 是否有不良经济纠纷记录和违法行为 | ||
响应文件电子版 | 是否提供磋商响应文件电子版(格式为 PDF,且与响应文件正本保持一致,载体为 U 盘) | ||
1.3 | 确定磋商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 | 磋商文件能完整、明确列明采购需求,无需要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 | 在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向所有通过初步审核的磋商供应商发出报价书,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
磋商文件不能完整、明确列明采购需求,需要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 | 在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 ||
2. | 评审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磋商小组将根据供应商最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 3 名成交候选人 |
项目 | 分项 | 打分细则 | 分值 |
价格部分 (10 分) | 报价得分 |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 | 10 |
商务部分 (30 分) | 文件编制 | 响应文件编制完整,逐页有连续页码、有详细目录、目录与有关材料装订顺序对应清晰、查阅方便,共 4 分。缺一项扣 1 分,扣完为止。 | 4 |
企业管理 | 投标人具有 HACCP 体系认证且在有效期内得 4 分,否则不得分。 | 4 | |
投标人具有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ISO45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ISO22000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且在有效期内每提供 1 个得 2 分,此项最高得 8 分,未提供不得分。 | 8 | ||
类似业绩 | 投标人近三年(开标前 36 个月,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完成过类似项 目,提供合同等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每提供一个得 2 分,最多 得 8 分。(注:证明材料需清晰可辨认,不清晰不可辨认或未提供的均不得分。) | 8 | |
业主反馈 | 上述业绩中获得对应合同用户好评意见的,每提供一个得 1 分,满分 2 分。(提供加盖用户公章的用户评价意见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 2 | |
职业人员 | 投标人工作人员中具有食品安全管理员证书,营养师证,湖北烹饪大师证,一级厨师烹调证书,每提供一个得 1 分,最高得 4 分,未提供不得分;(需提供相关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和证书。加盖公章复印件,原件备 查) | 4 | |
技术部分 (60 分) | 服务方案 | 根据投标人制定的整体服务方案(配送管理、仓库管理、成本控制、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卫生管理、服务投诉处理等方案)进行评审:满足以上所有内容,全面合理,详细具体,结构完整并结合服务需求的得 6 分;每 缺少一项内容扣 1 分,一项内容中有缺陷扣 0.5 分,本项扣完为止,未 提供不得分。 | 6 |
菜谱 | 根据投标人提供一周菜谱方案,营养搭配、内容细致、清晰、完整、针对项目特点得 2 分;搭配基本合理得 1 分;不合理或未提供不得分。 | 2 | |
生产保障 | 投标人具有独立完善标准的配餐加工生产车间,出具生产车间功能(储 存,仓库,冻库,粗加车间,精加车间,食品封装车间)分布设计图纸及清单得 4 分,出具工作人员进车间必备的消毒杀菌设施设备清单发票得 3 分。满分 7 分,基本可行得 3 分;不可行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 7 | |
投标人有中央厨房得 3 分,否则不得分。 | 3 | ||
货源渠道 | 投标人具有长期稳定的货源渠道,须详细描述本项目食材的供货渠道,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提供渠道供应商近一年的供货合同或协议),根据货源供货合作时间、货源地及供应品种数量、供应管理规范化程度进行打分: 内容完整、详细得 3 分; 内容基本完整得 2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3 |
食品安全的控制措施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食品安全控制措施及食品留样方案进行打分:措施详细全面、科学合理、针对性强得 3 分; 措施基本可行得 2 分; 不可行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 3 | |
配送保障 | 根据投标人配餐能按时按量配送到位所提供的保障措施进行打分:措施详细全面、科学合理、针对性强得 4 分; 措施基本可行得 2 分; 不可行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 4 | |
投标人提供现有在职员工在有效期限内的健康证,大于等于 40 人得 2 分,40 人以下得 1 分。20 人以下不得分。(需提供相关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健康证、身份证,加盖公章复印件,) | 2 | ||
投标人需具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员证,每提供一份得 2 分,最高得 4 分 (需提供相关劳务合同和相关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待查) | 4 | ||
根据投标人配备自有专用送餐保温车辆情况进行打分: 1、拟投入本项目的车辆(3 台)均为自有车辆的(须提供本车辆的购买凭证、行驶证或车辆登记证复印件,且所提供证件须属同一牌号车辆)得 5 分,每增加一辆加 1 分,最多加 3 分,最高 8 分。 2、拟投入本项目的车辆(3 台)均为租赁车辆的(须提供本车辆的租赁 合同、行驶证或车辆登记证复印件,且所提供证件须属同一牌号车辆)得 2 分,每增加一辆加 1 分,最多加 3 分,最高 5 分。 | 8 | ||
人员培训方案 | 根据投标人对拟派的人员制定的培训方案进行评审:方案详细全面、科学合理、针对性强得 3 分; 方案完整、合理可行得 2 分; 方案基本可行得 1 分; 不可行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 3 | |
考核机制 | 投标人具有针对各服务岗位全面、详细的考核机制:内容详细 全面、科学合理、针对性强得 3 分; 内容完整、合理可行得 2 分; 内容基本可行得 1 分; 不可行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 3 | |
应急方案 | 根据投标人对食品安全的应急工作方案进行打分:方案详细全面、科学合理、针对性强得 2 分; 方案基本可行得 1 分; 不可行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 2 | |
根据投标人对配送车辆故障的应急工作方案进行打分:方案详细全面、科学合理、针对性强得 2 分; 方案基本可行得 1 分; 不可行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 2 | ||
根据投标人对缺货补货的应急工作方案进行打分:方案详细全面、科学合理、针对性强得 2 分; 方案基本可行得 1 分; 不可行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 2 | ||
根据投标人对临时性接待任务等保障与服务方案进行打分:方案详细全面、科学合理、针对性强得 2 分; 方案基本可行得 1 分; 不可行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 2 | ||
创新性服务 | 投标人提供具针对性有创新的管理服务或技术方案,合理可行得 4 分,基本 可行得 1 分。不合理或未提供不得分。 | 4 |
1. 初步审查标准
1.1 资格性审查标准:见评分细则。
1.2 符合性审查标准:见评分细则。
1.3 确定磋商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见评分细则。
2. 评定方法:见评分细则。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部分:见评分细则;
(2)商务部分:见评分细则;
(3)价格部分:见评分细则。
2.2.2 磋商基准价计算
磋商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分细则。
2.2.3 评分标准
(1)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评分细则;
(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评分细则;
(3)价格部分评分标准:见评分细则。
3. 评定结果
3.1 磋商小组严格按照本章要求对最终报价进行评定。
3.2 完成评审后,磋商小组须在评审结果推荐意见上共同签字。 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 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4. 其它
磋商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均超过了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磋商活动终止;终止后,采购人需要采取调整采购预算或项目配置标准等,或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