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
於提供個案工作的社會福利署及非政府機構的臨床心理服務
(中文譯本)
I 服務定義
簡介
於個案工作方面,社署和非政府機構臨床心理學家提供的臨床心理服務大致包括智力及性格評估、診斷評估、心理治療及為其他專業人士提供諮詢。他們亦可進行研究和訓練。
目的及目標
臨床心理學家對有不同程度情緒困擾、智力缺陷、心理及/或行為問題的服務使用者進行診斷及智力評估。在有需要情況下,臨床心理學家會使用治療計劃,目標是消除、糾正或緩和現有症狀;干預紊亂的行為模式,以及促進正面的性格成長及發展。臨床心理學家亦為社工就服務使用者管理及臨床心理學與精神健康方面的議題提供意見及諮詢,並可擔任法庭案件的專家證人。臨床心理學家可參與和工作相關的研究及項目,而社署的臨床心理學家更會與警方攜手合作,對為易受傷害證人進行錄影會面。
服務性質
臨床心理服務的性質將包括以下專業項目:
a) 診斷評估;
b) 智力/功能評估;
c) 心理治療;
d) 個案諮詢服務;
e) 易受傷害證人的錄影會面(只適用於社署的臨床心理學家)
其他項目包括:
a) 訓練/公眾教育
b) 與臨床心理服務的相關研究
c) 出席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會議(只適用於社署的臨床心理學家)
d) 負責到訪非政府機構的聯絡工作(只適用於社署的臨床心理學家)服務對象
服務對象是有智力、心理或情緒問題而需要接受心理評估及治療的服務使用者,當中亦包括受虐待人士及弱智人士,全部須經由相關機構社工或家庭服務、學校社會工作或外展服務單位其他相關專業人士轉介。部分機構的臨床心理學家可能有剩餘工作能力協助處理較小型而不設臨床心理服務的非政府機構的個案。
II 服務表現標準
服務量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一年內的評估個案(備註 1)數目 | 40 x 機構臨床心理服務臨床心理學家編制人數(截至 2000 年 4 月 1 日) |
2. | 一年內的智力評估(備註 2)數目 | 5 x 機構臨床心理服務臨床心理學家編制人數(截至 2000 年 4 月 1 日) |
3. | 一年內每個月的治療個案量(備註 3)平均數 | 32 x 機構臨床心理服務臨床心理學家編制人數(截至 2000 年 4 月 1 日) |
服務營辦者將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服務量
基本統計數據
(a) 一年內臨床心理學家舉辦訓練/公眾教育計劃(備註 4)的總節數。
(b) 一年內每名臨床心理學家的個案諮詢及研究/項目總數(備註 5)
(c) 一年內每名臨床心理學家的完結個案(備註 6)數目。基本服務規定
合資格臨床心理學家是服務的必要人員。質素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
III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社署會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IV 資助基準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機構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
服務單位必須按照最新《整筆撥款手冊》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和程序發出的有效通函,遵守各項有關使用社會福利津助的規則。
備註及定義
1. 個案評估指:a)通過臨床面談及/或心理測驗,作出診斷評估及建議,協助制訂適合及切實可行的治療方案;b)個案首次評估面談,初步評估以釐清問題本質、需要的迫切性、服務使用者尋求治療的動機及服務使用者是否適合小組治療及/或個案諮詢服務;c)涉及刑事訴訟弱智人士的功能評估及 d)易受傷害證人的錄影會面。每名服務使用者按一次個案評估計算。
2. 智力評估指採用認可的智力測驗以確定服務使用者的認知能力水平、智力發展水平或智力障礙程度,以便安排復康和職業計劃及/或其他目的。每名服務使用者按一次智力評估計算。
3. 治療個案量指每月接受心理治療的服務使用者平均人數,當中包括接受個別治療、小組治療及預防計劃的服務使用者。
4. 訓練/公眾教育計劃指臨床心理學家於匯報年度內為其他專業人士或公眾舉辦工作坊、研討會、演講或講座的累計節數。每節應為時至少 1 小時,而為正在接受治療的服務使用者開設的心理教育小組不包括在內。
5. 個案諮詢數目指就着臨床心理學家所處理中的個案以外的個案為向社工或相關專業人士提供意見。每次個案諮詢應為時至少半小時。項目/研究指臨床心理學家參與的社區項目及研究工作。
6. 治療完結個案指於匯報年度內成功完成服務計劃後而毋須再接受臨床服務的轉介個案累計數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