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 A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附生效条件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四)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在中国山西省太原市签订:甲方(即股份发行人):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阳泉市北大西街 5 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xx技术开发区科技街 18 号阳煤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乙方(即股份认购人):
1、深圳阳煤金陵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煤金陵”)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道 1 号路前海深
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 A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2、北京金陵华软恒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xxxx”)
住所:xxxxxxxxxx 000 x 0 xx 00 x 0000
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委派代表:华软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委派xxx为代表)
3、北京金陵华软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陵xx”)
住所:xxxxxxxxxx 000 x 0 xx 00 x 0000
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委派代表:华软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委派xxx为代表)
鉴于:
1、甲、乙双方已于 2014 年 8 月 29 日就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事宜签署《附条件生效之股份认购协议》。
2、甲方于 2014 年 8 月 29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及 2014 年 9 月 29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即非公开发行股
票决议的有效期将于 2015 年 9 月 28 日到期。
为保证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进行,甲方于 2015 年 9
月 28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同意提请股
东大会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自 2015 年 9 月 28 日起延长
12 个月(即上述《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有效期
延长至 2016 年 9 月 28 日),并相应调整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
行价格及发行数量。2015 年 9 月 28 日,甲、乙双方就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的调整事宜签署了《附生效条件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3、根据甲、乙双方沟通协调结果,甲方于 2015 年 10 月 22 日以通讯会议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并调整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的议案>的议案》,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调整为 3.23 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仍为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并相应调整发行股票
数量。
4、2015 年 10 月 22 日,甲、乙双方就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的调整事宜签署了《附生效条件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5、2016 年 9 月 6 日,甲、乙双方就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的调整事宜签署了《附生效条件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本协议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一致,就乙方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之相关事宜,达成如下约定:
一、乙方确保相关资管产品/有限合伙有效募集成立,应在书面缴款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全部认购款项,保证用于支付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款项的全部资金来源合法并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乙方将促成乙方的股东(及其最终出资人)或合伙人(及其最终出资人)作出承诺: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内,乙方的股东(及其最终出资人)或合伙人(及其最终出资人)不得转让持有的乙方出资份额或合伙企业份额,也不得退出乙方。
三、阳煤金陵承诺:“本公司将遵守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高管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义务;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等有关法规和阳煤化工章程的规定,在阳煤集团及其他关
联方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时,将本公司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将本公司持有的阳煤化工股票数量合并计算;本公司将及时履行上述义务并明确具体措施及相应责任”;
“本公司遵守短线交易等相关管理规则,不得将其持有的申请人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
“本公司保证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减持,在如下相关期间减持其持有的申请人股票:①申请人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②申请
人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③自可能对申请人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并履行权益变动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xxxx及金陵xx承诺:“本企业承诺将遵守短线交易、和高管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义务;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等有关法规和阳煤化工章程的规定,在阳煤集团及其他关联方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时,将合伙企业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将合伙企业持有的阳煤化工股票数量合并计算。”;
“本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承诺,将及时提醒、督促合伙企业和与阳煤化工存在关联关系有限合伙人,履行上述义务并明确具体措施及相应责任”;
“合伙企业遵守短线交易等相关管理规则,不得将其持有的申请人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
“合伙企业保证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减持,在如下相关期间减持其持有的申请人股票:①申请人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
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②申
请人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③自可能对申请人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合伙企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并履行权益变动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乙方承诺,乙方未按照《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足额缴款义务的,每延期一日,乙方应按照未缴纳股款部分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六、如果乙方延期十日仍未足额缴纳则视为乙方放弃缴纳,甲方有权随时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且乙方应按照未缴纳股款部分的百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因
未按期足额缴款违约而给甲方造成实际损失,且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则乙方就甲方未弥补实际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七、《附生效条件之股份认购协议》其他条款不变。
八、本补充协议作为《附生效条件之股份认购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附生效条件之股份认购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补充协议正本一式十二份,各方各持一份,其余作为申报文件报送相关部门或作为备查文件由甲方保存,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协议的签字盖章页)
(本页为《附生效条件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四)》的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甲方: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
1、深圳阳煤金陵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北京金陵华软恒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3、北京金陵华软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