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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23 條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內容
第 23 條 爭議處理
(一)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
現行內容
第 23 條 爭議處理
(一)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
說明
比照「工程採購契約範
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
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本」第22條,修正第1
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提起民事訴訟,並以□機 關;□本工程(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依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 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申請調解。工程採購經採 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3.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 裁協議後,依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提起民事訴訟。
2.依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3.依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或仲裁法規定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雙方合意提付仲裁者,須另以書面訂定仲
款第1目至第3目。
4.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5.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二)依前款第 2 目後段或第 3 目提付仲裁者,約定如下: 1.由契約雙方協議擇定仲裁
裁協議,並合意仲裁處所。機關□同意□不同意(由 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 選者,為不同意)適用衡 平原則。除仲裁判斷之評 議外,將公開仲裁程序及 仲裁判斷書。
4.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5.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比照「工程採購契約範 本」第22條增訂第2款,載明仲裁機構擇定、仲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機構。如未能獲致協議, 屬前款第 2 目後段情形者 | , | 裁人與主任仲裁人選定、仲裁地及仲裁程序等約定事項。 | |
由廠商指定仲裁機構;屬 前款第 3 目情形者,由機關指定仲裁機構。上開仲裁機構,除契約雙方另有協議外,應為合法設立之國內仲裁機構。 2.仲裁人之選定: (1)當事人雙方應於一方收 受他方提付仲裁之通知之次日起 14 日內,各自從指定之仲裁機構之仲裁人名冊或其他具有仲裁人資格者,分別提出 10 位以上(含本數)之名單,交予對方。 (2)當事人之一方應於收受 他方提出名單之次日起 14 日內,自該名單內選出 1 位仲裁人, 作為他方選定之仲裁人。 (3)當事人之一方未依(1) 提出名單者,他方得從指定之仲裁機構之仲裁人名冊或其他具有仲裁人資格者, 逕行代為選定 1 位仲裁人。 (4)當事人之一方未依(2) 自名單內選出仲裁人,作為他方選定之仲裁人者,他方得聲請□法院 □指定之仲裁機構( 由 機關於招標時勾選; 未勾選者,為指定之仲裁機構) 代為自該名單內選定 1 位仲裁人。 3.主任仲裁人之選定: (1)二位仲裁人經選定之次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日起 30 日內,由□雙方共推; □雙方選定之仲 裁人共推( 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 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 (2)未能依(1)共推主任仲 裁人者,當事人得聲請 □法院;□指定之仲裁 機構( 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 未勾選者,為指定之仲裁機構)為之選定 4.以□機關所在地;□本工 程所在地;□其他:__為仲裁地(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機關所在地)。 5.除契約雙方另有協議外, 仲裁程序應公開之,仲裁判斷書雙方均得公開,並同意仲裁機構公開於其網站。 6.仲裁程序應使用□國語及 中文正體字;□其他語文 | : | ||
__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國語 及中文正體字) 7. 機關□同意; □不同意 (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 未勾選者,為不同意)仲裁庭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 8.仲裁判斷書應記載事實及 理由。 | |||
(三)依採購法規定受理調解或申訴之機關名稱:___ ______;地址:_ _____;電話:__ __。 (四)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 (二)依採購法規定受理調解或申訴之機關名稱:___ ______;地址:_ _____;電話:__ __。 (三)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 原第2款至第4款移列第3款至第5款,並比照「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2條修正第5款。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1.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機關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2.廠商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五)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 準據法。 | 1.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機關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2.廠商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四)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機關□本 工程(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 1 審管轄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