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监会《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和《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 6] 52 号)相关规定,现将汉诺威再保险股份公司上海分公司( 以下简称 ³我司 ´) 与 Hannover Life Reassurance (Bermuda) Limited(汉诺威人寿再保险(百慕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³汉诺威人寿百慕大´)于 2018 年 2 季度签署的一份转分保统一交易协议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汉诺威再保险股份公司上海分公司
转分保重大关联统一交易协议信息披露公告
根据保监会《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和《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 52 号)相关规定,现将汉诺威再保险股份公司上海分公司( 以下简称 ³我司 ´) 与 Hannover Life Reassurance (Bermuda) Limited(汉诺威人寿再保险(百慕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³汉诺威人寿百慕大´)于 2018 年 2 季度签署的一份转分保统一交易协议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交易协议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该合同以下称为《统一比例转分保合同》,它适用于我司将分入的业务以比例再保险的方式转分保给汉诺威人寿百慕大。转分保的保险责任包括我司分入的所有再保险责任。
二、交易对手情况
交易对手名称:Hannover Life Reassurance (Bermuda) Limited
企业类型:专业再保险公司
经营范围:长期再保险业务,不包含非寿险业务
注册资本:268.433 百万美元(包括资本及公积,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
与我司的关联关系:我司总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关联企业代码:R001172BMU011
1 该代码为汉诺威人寿百慕大在中国保监会再保险登记系统中的代码
7KLV FRGH LV +/5 %HUPXGD¶V FRGH LQ &,5&¶V UHLQVXUDQFH UHJL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一)《统一比例转分保合同》
该合同是按我司与汉诺威人寿百慕大约定的成数比例,将我司承保的再保险合同下的再保险保费、再保险佣金和再保险赔款均转分保给汉诺威人寿百慕大。汉诺威人寿百慕大按照我司每年核算的每个再保险合同的获取费用和维护费用的一定比例向我司额外支付转分保手续费。
交易期限:该合同自 2017 年 4 月 30 日生效,保障期为 3 年。根据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7] 52 号)规定,“统一交易协议签订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无明确期限或者期限超过三年的统一交易协议应当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的一年内重新签订;”但由于我司此合同在该通知下发前已签订,所以我司目前在把签订期限修改为三年后重新签订此统一交易协议。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根据我司《汉诺威再保险股份公司上海分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这份转分保合同,其交易的转分保责任、转分保保费和转分保手续费等交易条件,以及交易的终止和结清由我司与汉诺威人寿百慕大综合考虑转分保的责任和风险,并参考市场上非关联方交易的实际价格水平,遵循公允原则协商确定,并由我司总公司审核批准。
五、董事会决议
由于我司是外国再保险公司在中国的分公司,不属于独立法人,在中国无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根据我司《汉诺威再保险股份公司上海分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关联交易业务流程,这份统一交易协议已获得我司总
公司的批准。后续按这份统一交易协议执行的具体交易,也须在获得我司总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独立董事的书面意见
根据贵会《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会发[2015] 36 号)规定,³已设立独立董事的保险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重大关联交易,必须获得独立董事的一致同意,同时主要股东应向保监会提交关于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的书面声明。´由于我司未设独立董事,故此条要求不适用。
七、本年度与该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总和
2018 年签订这份转分保统一交易协议之前,截止 2018 年 3 月 31日,我司与汉诺威人寿百慕大累计已发生的交易金额(即转分保保费)总和为约人民币 3,610 万元,净结算额为约人民币 1,320 万元。
八、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关于这份统一交易协议的执行情况,我公司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52号)的规定进行季度合并披露。
汉诺威再保险股份公司上海分公司
2018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