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使大專校院及學術研究機構有效運用研發能量,運用已建立之核心技術與相關之上中下游產業界建構技術合作聯盟,以協助產業界提昇競爭能力及產品價值。甲方同意加入由科 技部計畫經費(MOST )補助臺北醫學大學(以下簡稱乙方)執行" 聯盟”(以下簡稱「本聯盟」),成為本聯盟會員,雙方並同意本於誠信原則,協議下列條款,以為共同遵守:
臺北醫學大學
聯盟
會員合約書
編號:
立書人
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臺北醫學大學 (以下簡稱乙方)
為促使大專校院及學術研究機構有效運用研發能量,運用已建立之核心技術與相關之上中下游產業界建構技術合作聯盟,以協助產業界提昇競爭能力及產品價值。甲方同意加入由科技部計畫經費(MOST )補助臺北醫學大學(以下簡稱乙方)執行" 聯盟”(以下簡稱「本聯盟」),成為本聯盟會員,雙方並同意本於誠信原則,協議下列條款,以為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會員資格
甲方需具有下列之身分之一: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或登記之獨資或合夥事業、公司或財團法人,方得申請加入本聯盟成為企業會員。
如甲方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者,本聯盟得依情形逕行取消會員資格或暫時停止提供本聯盟全部或部分服務,並於通知之當日生效:(1)不符本合約規定之會員資格條件;(2)以任何方式干擾或破壞本聯盟之運作或藉由本聯盟名義進行任何侵害或破壞行為;(3)未按時繳納會費之會員。
第二條 會員費
會員應繳納會員費新台幣 元整(不含營業稅,下同;相關營業稅或手續費等應由甲方負擔)。甲方應以銀行本行即期支票或電匯方式給付前述會員費予乙方。甲方所付費用,凡須由甲方扣繳稅款申報稽徵機關者,應依當時稅法規定辦理之。
乙方得自行分配與運用會員費,與甲方無涉。
雙方在任何情況下終止本合約,會員費均不予退還。
第三條 會員權益
乙方得提供本聯盟之各項服務供會員使用:
第四條 停權及終止
乙方發現或接獲第三人之檢舉或通知,認為甲方使用本聯盟的行為有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侵害第三人之權益,違反本合約或本聯盟規範或規則之虞者,為維護乙方及第三人之權益或避免損害或爭議擴大,乙方得暫停甲方使用本聯盟服務。乙方認為甲方有前述行為且情節重大者,得逕行取消甲方會員資格,終止甲方使用本聯盟之權利,甲方已支付之會員費,乙方不予返還,且對於乙方及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五條 智慧財產權
x聯盟因執行委託服務所使用之技術或衍生技術,其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益歸屬乙方所有。服務成果之智慧財產權則歸屬甲方所有。委託服務內容另簽產學合作合約議定之。
第六條 免費諮詢輔導
甲方得依據需求由本聯盟提供免費諮詢,以每個月不超過 小時之時數為限。若針對特定事務需較長期且深入之協助,甲方可與乙方成立專案輔導計畫,計畫經費依所需人力、時間及資源由甲乙雙方另行議訂簽約。
第七條 知識分享與人才培訓
x聯盟將不定期以MAIL或公告於乙方網站方式,提供聯盟技術服務與推廣之相關知識與訊息予甲方。
第八條 服務項目變更
乙方得依聯盟運作情況變更服務項目。
第九條 保密義務
基於維護會員之營運機密性,除了法令規定、公開於本聯盟網站資訊,或經由乙方服務必要資料的相互揭露,乙方應妥善管理與保護會員資訊,以免損害甲方之權益。
甲方雙方同意對加盟期間之合作內容負有保密義務,以確保提供資訊或技術之一方應有的法律保障。
第十條 合約期間
x合約有效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為期 年,合約屆滿前三個月,甲方可提出續約之要求。
第十一條 合意管轄
因本合約涉訟時,甲乙雙方特此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二條 合約份數
x合約乙式三份,甲乙雙方及聯盟負責人各執壹份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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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 署 頁
立約人
甲方 公司
代表人: (簽章)
職稱:
總公司地址:
合約寄送地址:
聯絡人/電話:
乙方 臺北醫學大學
職稱:校長
地址:xxxxxx000x
聯盟名稱: 產學聯盟
聯盟負責人: (簽章)
職稱:
聯絡人/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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