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壽臻鑫 100 變額萬能壽險商品說明書(LTF13)
台灣人壽臻鑫 100 變額萬能壽險商品說明書(LTF13)
商品名稱: | 台灣人壽臻鑫 100 變額萬能壽險(LTF13) |
商品文號: | 中華民國 108 年 9 月 2 日台壽字第 1082330043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1 日依 108 年 4 月 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加值給付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商品名稱: | 台灣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十四)批註條款 |
商品文號: | 中華民國 108 年 9 月 2 日台壽字第 1082330045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1 日依 108 年 12 月 3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80438386 號函修正 |
商品說明書發行日期:109 年 3 月
🙧 注意事項 🙥
1. 稅法相關規定之改變可能會影響本商品之投資報酬及給付金額。
2. 本商品為保險商品,非存款項目,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本商品僅保險保障部分受「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之「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專戶」保障,本商品之專設帳簿記載投資資產之價值金額不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3. 請注意您的保險業務員是否主動出示『人身保險業務員登錄證』及投資型保險商品測驗機構所發之投資型保險商品測驗合格證。
4. 本商品所連結之一切投資標的(或投資標的所連結之投資子標的),其發行或管理機構以往之投資績效不保證未來之投資收益,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台灣人壽不負投資盈虧之責,要保人投保前應詳閱本說明書;投資標的之詳細內容介紹,請詳閱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或台灣人壽網站。
5. 本商品所連結之一切投資標的無保證投資收益,最大可能損失為全部投資本金。要保人應承擔一切投資風險及相關費用。要保人於選定該項投資標的前,應確定已充分暸解其風險與特性。
6. 本商品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隱匿或不實,應由台灣人壽及負責人與其他在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7. 自連結投資標的交易對手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應於簽約前提供予要保人參考。
8. 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相關實務案例請參考台灣人壽網站實質課稅原則專區。
9. 若投資標的為配息型基金,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若投資標的為全權委託帳戶,台灣人壽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可能由該帳戶之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10. 本商品經台灣人壽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台灣人壽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11.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本商品係由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發行,透過本公司之保險業務員或合作之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行銷。
本文件係由台灣人壽核定後統一提供,僅供客戶參考,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
公司章: | 負責人章: |
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3 月 6 日 | 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3 月 6 日 |
※ 本說明書內重要特性xx係依主管機關所訂「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辦理,可幫助您瞭解以決定本項商品是否切合您的需要。
※ 您的保單帳戶餘額是由您所繳保險費金額及投資報酬,扣除保單相關費用、借款本息及已解約或已給付金額來決定。若一旦早期解約,您可領回之解約金有可能小於已繳之保險費。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台灣人壽撤銷保單。
一、保險費的交付原則、限制及不交付之效果
(一)第一期之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一期之後的保險費,可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繳納。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
第一期之後的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其餘額於本公司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該第一期之後的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保單條款第二條第十三款約定納入首次投資配置金額計算。
本契約自契約生效日起,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額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要保人並應按日數比例支付寬限期間內每月扣除額。停效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二)保險費繳交限制及繳費方式:
1.最低投保金額:新臺幣30,000元(含)以上且新契約投保時需符合下表條件:
保險年齡 | 基本保額(甲型) | 基本保額(乙型) |
0歲 ~ 40歲(含) | 第一期保險費 × 1.30 | 第一期保險費 × 0.30 |
41歲 ~ 70歲(含) | 第一期保險費 × 1.15 | 第一期保險費 × 0.15 |
71歲(含)以上 | 第一期保險費 × 1.01 | 第一期保險費 × 0.01 |
2.最高投保金額:
保險年齡 | 基本保額 |
15足歲(不含)以下 | x險累計最高投保金額:新臺幣500萬元, 且每張保單之保額不得超過該張保單累計所繳保險費之20倍。 |
15足歲(含)以上 | x險累計最高投保金額:新臺幣1.5億元, 且每張保單之保額不得超過該張保單累計所繳保險費之20倍。 |
3.保險費繳交限制及繳費方式:
(1)第一期保險費:不得低於新臺幣 300,000 元。
(2)第一期之後保險費:每次交付之保險費不得低於新臺幣 30,000 元。
(3)本險累計所繳保險費:累積已繳保險費(扣除部分提領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 1.5 億元。
(4)繳費方式:
(a)自行匯款。
(b)金融機構轉帳(限第一期保險費):無保費折扣,需另檢附「自動轉帳付款授權書」。 (5)每張保單每次繳交保險費時,皆需符合「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
值之最低比率規範」如下:
被保險人到達年齡 | 15 足歲~40 歲(含) | 41 歲~70 歲(含) | 71 歲(含)以上 |
死亡給付÷保單帳戶價值 | ≧130% | ≧115% | ≧101% |
二、保險給付項目及條件
(一)加值給付金:
本公司於本契約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後之第一個資產評價日,按要保人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前已繳交之保險費乘以萬分之七所得之金額,做為「加值給付金」。
前項加值給付金依要保人當時所約定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進行加值給付分配。如於本契約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後之第一個資產評價日該投資標的尚未經募集成立,改以募集成立日進行加值給付分配。前開投資標的於評價日時,因故關閉、合併或終止致原約定之投資標的已無法投資時,本公司將依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約定辦理。
(二)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以收齊保單條款第三十條約定之申領文件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計算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三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予受益人,如有超過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者,須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已扣除保險成本。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則按約定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其資產評價日依受益人檢齊申請喪葬費用保險金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
第五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第五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第五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附)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受益人依保單條款第二十九條約定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若已超過保單條款第四十二條所約定之時效,本公司得拒絕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基準,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三)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並經完全失能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以前致成完全失能者,本公司將改以收齊申領文件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保單帳戶價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同時有兩項以上完全失能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受益人依保單條款第三十一條約定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若已超過保單條款第四十二條所約定之時效,本公司得拒絕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完全失能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基準,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四)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該保單年度第一個資產評價日計算淨危險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總和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三、範例說明:
x先生 40 歲,投保「台灣人壽臻鑫 100 變額萬能壽險」甲型,繳交第一期保險費新臺幣 1,000,000
元,基本保額為新臺幣 1,300,000 元,各保單年度末數值試算如下表:
單位:新臺幣/元
保單年度末 | 保險年齡 | 第一期保險費 | 假設投資報酬率 6% | ||||||
保單管理費 | 保險成本 | 加值給付金 | 保單帳戶價值 | 解約費用 | 解約金 | 保險金額 (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 | |||
1 | 40 | 1,000,000 | 20,160 | 640 | 700 | 1,039,269 | 51,963 | 987,306 | 1,300,000 |
2 | 41 | 0 | 12,735 | 582 | 0 | 1,087,874 | 43,515 | 1,044,359 | 1,300,000 |
3 | 42 | 0 | 9,681 | 498 | 0 | 1,142,634 | 34,279 | 1,108,355 | 1,300,000 |
4 | 43 | 0 | 0 | 364 | 0 | 1,210,809 | 0 | 1,210,809 | 1,300,000 |
5 | 44 | 0 | 0 | 177 | 0 | 1,283,268 | 0 | 1,283,268 | 1,300,000 |
6 | 45 | 0 | 0 | 9 | 0 | 1,360,248 | 0 | 1,360,248 | 1,360,248 |
7 | 46 | 0 | 0 | 0 | 0 | 1,441,856 | 0 | 1,441,856 | 1,441,856 |
8 | 47 | 0 | 0 | 0 | 0 | 1,528,360 | 0 | 1,528,360 | 1,528,360 |
9 | 48 | 0 | 0 | 0 | 0 | 1,620,056 | 0 | 1,620,056 | 1,620,056 |
10 | 49 | 0 | 0 | 0 | 0 | 1,717,254 | 0 | 1,717,254 | 1,717,254 |
20 | 59 | 0 | 0 | 0 | 0 | 3,075,255 | 0 | 3,075,255 | 3,075,255 |
30 | 69 | 0 | 0 | 0 | 0 | 5,507,229 | 0 | 5,507,229 | 5,507,229 |
40 | 79 | 0 | 0 | 0 | 0 | 9,862,525 | 0 | 9,862,525 | 9,862,525 |
50 | 89 | 0 | 0 | 0 | 0 | 17,662,201 | 0 | 17,662,201 | 17,662,201 |
60 | 99 | 0 | 0 | 0 | 0 | 31,630,227 | 0 | 31,630,227 | 31,630,227 |
70 | 109 | 0 | 0 | 0 | 0 | 56,644,841 | 0 | 56,644,841 | 56,644,841 |
71 | 110 | 0 | 0 | 0 | 0 | 60,043,525 | 0 | 60,043,525 | 60,043,525 |
保單年度末 | 保險年齡 | 第一期保險費 | 假設投資報酬率 2% | ||||||
保單管理費 | 保險成本 | 加值給付金 | 保單帳戶價值 | 解約費用 | 解約金 | 保險金額 (身故/完全失能保險 x) | |||
1 | 40 | 1,000,000 | 19,806 | 684 | 700 | 999,996 | 50,000 | 949,996 | 1,300,000 |
2 | 41 | 0 | 12,039 | 724 | 0 | 1,007,087 | 40,283 | 966,804 | 1,300,000 |
3 | 42 | 0 | 8,803 | 762 | 0 | 1,017,554 | 30,527 | 987,027 | 1,300,000 |
4 | 43 | 0 | 0 | 787 | 0 | 1,037,104 | 0 | 1,037,104 | 1,300,000 |
5 | 44 | 0 | 0 | 796 | 0 | 1,057,035 | 0 | 1,057,035 | 1,300,000 |
6 | 45 | 0 | 0 | 798 | 0 | 1,077,362 | 0 | 1,077,362 | 1,300,000 |
7 | 46 | 0 | 0 | 792 | 0 | 1,098,102 | 0 | 1,098,102 | 1,300,000 |
8 | 47 | 0 | 0 | 776 | 0 | 1,119,273 | 0 | 1,119,273 | 1,300,000 |
9 | 48 | 0 | 0 | 748 | 0 | 1,140,899 | 0 | 1,140,899 | 1,300,000 |
10 | 49 | 0 | 0 | 710 | 0 | 1,162,995 | 0 | 1,162,995 | 1,300,000 |
20 | 59 | 0 | 0 | 0 | 0 | 1,414,888 | 0 | 1,414,888 | 1,414,888 |
30 | 69 | 0 | 0 | 0 | 0 | 1,724,675 | 0 | 1,724,675 | 1,724,675 |
40 | 79 | 0 | 0 | 0 | 0 | 2,102,300 | 0 | 2,102,300 | 2,102,300 |
50 | 89 | 0 | 0 | 0 | 0 | 2,562,626 | 0 | 2,562,626 | 2,562,626 |
60 | 99 | 0 | 0 | 0 | 0 | 3,123,760 | 0 | 3,123,760 | 3,123,760 |
70 | 109 | 0 | 0 | 0 | 0 | 3,807,774 | 0 | 3,807,774 | 3,807,774 |
71 | 110 | 0 | 0 | 0 | 0 | 3,883,923 | 0 | 3,883,923 | 3,883,923 |
保單年度末 | 保險年齡 | 第一期保險費 | 假設投資報酬率-6% | ||||||
保單管理費 | 保險成本 | 加值給付金 | 保單帳戶價值 | 解約費用 | 解約金 | 保險金額 (身故/完全失能保險 x) | |||
1 | 40 | 1,000,000 | 19,083 | 762 | 700 | 921,477 | 46,074 | 875,403 | 1,300,000 |
2 | 41 | 0 | 10,687 | 997 | 0 | 854,895 | 34,196 | 820,699 | 1,300,000 |
3 | 42 | 0 | 7,197 | 1,248 | 0 | 795,441 | 23,863 | 771,578 | 1,300,000 |
4 | 43 | 0 | 0 | 1,518 | 0 | 746,252 | 0 | 746,252 | 1,300,000 |
5 | 44 | 0 | 0 | 1,806 | 0 | 699,736 | 0 | 699,736 | 1,300,000 |
6 | 45 | 0 | 0 | 2,118 | 0 | 655,710 | 0 | 655,710 | 1,300,000 |
7 | 46 | 0 | 0 | 2,465 | 0 | 613,988 | 0 | 613,988 | 1,300,000 |
8 | 47 | 0 | 0 | 2,842 | 0 | 574,404 | 0 | 574,404 | 1,300,000 |
9 | 48 | 0 | 0 | 3,255 | 0 | 536,797 | 0 | 536,797 | 1,300,000 |
10 | 49 | 0 | 0 | 3,717 | 0 | 500,999 | 0 | 500,999 | 1,300,000 |
20 | 59 | 0 | 0 | 10,755 | 0 | 215,459 | 0 | 215,459 | 1,300,000 |
30 | 69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40 | 79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50 | 89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60 | 99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70 | 109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71 | 11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註 1.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保障所需的成本(標準體之費率表如保單條款附表三)。由台灣人壽每月根據訂立本保險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以及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與淨危險保額計算;若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上表範例之保險成本係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五歲起計算,實際收取方式以保單條款為準。
註 2.台灣人壽於本保險契約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後之第一個資產評價日,按要保人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前已繳交之保險費乘以萬分之七所得之金額,做為「加值給付金」。並依要保人當時所約定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進行加值給付分配。
註 3.上表範例之保單帳戶價值所呈現之數值,為反應加值給付金、保單管理費、保險成本及投資標的相關費用後計算得出,未考慮部分提領比例、收益分配、資產撥回、稅負及首次投資配置日前的孳息等因素,僅供投保時分析參考,實際投資報酬率須視保戶所選擇之投資標的績效而定;若保單帳戶價值不足以支付當月保單管理費及保險成本時,保單帳戶價值以數字 0 表示。
註 4.上表範例之保單帳戶價值係指尚未扣除解約費用之金額,要保人申領解約金時須自解約當時該保單帳戶價值中另扣除解約費用。解約費用率如下:
保單年度 | 1 | 2 | 3 | 4(含)以後 |
解約費用率 | 5% | 4% | 3% | 0% |
註 5.保險金額為淨危險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總和,若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保險金額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始生效;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或完全失能者,台灣人壽應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註 6.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保險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保單條款第二條第十三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四、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x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但若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再投資外,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後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通知約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布。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及提領費用。
本契約關於投資標的之全部條款適用於新增的投資標的。
五、投資型保險連結標的遴選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目的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暨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 (以下稱本公司及分公司)為提供保戶全方位的投資型保險連結標的選擇,以滿足保戶各種投資需求與風險分散需求,依本公司組織規程第三條及董事會、董事長暨總經理權責劃分標準之授權,特制定「投資型保險連結標的遴選暨管理辦法」(以下稱本遴選辦法)。
第二條 連結標的遴選策略
投資型保險連結標的之遴選策略應考量下列原則:
一、連結標的幣別:考量不同的計價幣別,以提供保戶多樣化的選擇。
二、連結標的投資目標與投資策略:考量不同的投資目標與投資策略,以提供保戶投資風險分散至不同區域、產業或全球市場。
三、連結標的類型:考量不同類型的連結標的,以提供保戶多樣化的選擇。
四、連結標的風險等級:考量不同連結標的風險等級,以提供保戶多樣化的選擇。
五、保險業利益衝突的評估:考量投資標的與公司是否有利害關係人交易或其他避免利益衝突之情勢。
其中,標的投資目標策略、保險業利益衝突的評估、風險等級審查應列為檢核表之審查項目。
第三條 連結標的範圍
投資型保險連結標的需符合「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函令規定之運用範圍,本公司及分公司投資型保險所連結之投資標的包括下列:
一、國內/境外共同基金二、國內外 ETF
三、委外代操投資標的四、資金停泊帳戶
五、保本型基金
六、國內結構型商品七、境外結構型商品八、國際債券
九、適用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之連結標的十、目標到期債券基金
第四條 連結標的遴選標準
投資型保險連結標的之遴選,應依照以下遴選標準辦理:
一、國內/境外基金:任一個別基金需符合下述第(一)點及第(二)~(八)點中之任 5 項遴選標
準,始可作為投資型保險連結標的;如不符合第(二)~(八)點中之任 5 項遴選標準但有連結之必要性者,得經總經理核准後,作為投資型保險連結標的。
(一)國內基金應為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為境外基金者,係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
(二)基金公司
1. 國內基金公司
(1) 成立滿 3 年以上,且近 1 年無重大違規紀錄。
(2) 管理之總資產高於新臺幣 50 億元。
2. 境外基金公司
(1) 成立滿 5 年以上,且近 1 年無重大違規紀錄。
(2) 管理之總資產高於等值美元 20 億。
(三)基金規模
1. 國內基金
(1) 貨幣型基金:總資產高於新臺幣 100 億元。
(2) 債券型基金:總資產高於新臺幣 5 億元。
(3) 其他類型:總資產高於新臺幣 2 億元。
2. 境外基金
不分類型:總資產高於等值美元 2,000 萬。
(四)基金成立期間
1. 國內基金:成立閉鎖期滿後。
2. 境外基金:成立至少 2 年以上。
(五)基金績效
1. 國內基金
(1) 1 年或3 年或5 年夏普指標(Sharpe ratio)排名同類型基金前50%或高於同類型基金平均值或高於整體指標(Benchmark)。
(2) 或近三年內榮獲基金相關大獎。
2. 境外基金
(1) 1 年或3 年或5 年夏普指標(Sharpe ratio)排名同類型基金前50%或高於同類型基金平均值或高於整體指標(Benchmark)。
(2) 或 Morningstar 評比★★★以上。
(3) 或近三年內榮獲基金相關大獎。
(4) 投資目標與方針與風險報酬(於本公司官網呈現)。
(六)基金策略
1. 國內基金:基金經理人/投資團隊平均有 3 年以上投資分析經驗。
2. 境外基金:基金經理人/投資團隊平均有 5 年以上投資分析經驗。
(七)基金費用
1. 國內基金:基金管理費、保管費與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包括短線交易費用、反稀釋費用或價格調整機制等)合理且符合市場行情。
2. 境外基金:基金管理費、保管費與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包括短線交易費用、反稀釋費用或價格調整機制等)合理且符合市場行情。
(八)基金公司後續專業服務
1. 基金買賣流通性佳且投資資訊公開透明容易取得。
2. 基金資訊提供:提供基金內容、申購/贖回、淨值等資訊正確性及充分揭露及基金投資標的市場最新投資建議與專業報告。
3. 教育訓練配合:提供基金相關金融專業培訓。
二、國內/外 ETF:任一個別 ETF 需符合下述第(一)~(三)點,始可作為投資型保險連結標的;如不符合但有連結之必要性,得經總經理核准後,即可作為投資型保險連結標的。
(一)投資策略:以投資股票、債券為主且不具槓桿或放空效果,亦非採合成複製法設計,並於符合主管機關規定得受託買賣之證券市場交易。
(二)成立期間:成立至少 6 個月(含)以上。
(三)成交量:
1. 新臺幣計價:近 1 年平均月成交量高於新臺幣 1,000 萬元。
2. 外幣計價:近 1 年平均月成交量高於 5,000 股。
三、委外代操投資標的:依本公司「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委託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處理程序」辦理。
四、資金停泊帳戶:資產運用為銀行存款。
五、保本型基金:任一個別保本型基金需符合下述第(一)~(七)點,始可作為投資型保險連結標的。
(一)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二)保本型基金所投資之國內外固定收益投資標的(含存款),除須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規定外,其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及固定收益投資標的(不含存款)之發行評等應符合如附表一內第一點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三)保本型基金因操作需要,以定期存款存放於國內銀行者,銀行總行最近一期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應高於附表一內第二點所列比率以上。
(四)保本型基金若有保證機構,該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應符合附表一內第三點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五)存續期間至少達六年(含)以上。
(六)計價幣別以新臺幣、美元、英鎊、歐元、澳幣、紐西蘭幣、港幣、新加坡幣、加幣、日圓及人民幣為限。
(七)到期保本率至少為計價幣別本金之 100%(含)以上。
六、國內結構型商品:依「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第三點、第五點及第六點規範,需符合下述(一)~(七)點,始可作為投資型保險連結標的。 (一)國內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應符合附表一第四點所列信用評
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二)不得為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所發行之結構型商品。
(三)計價幣別以新臺幣、人民幣及「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二款所定計價幣別為限,即計價幣別以美元、英鎊、歐元、澳幣、紐西蘭幣、港幣、新加坡幣、加幣及日圓為限。
(四)國內結構型商品不得連結下列標的:
1. 新臺幣匯率指標。
2. 新臺幣利率指標,但以新臺幣計價之結構型商品不在此限。
3. 本國企業於國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4.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外發行之受益憑證。
5. 國內外機構編製之臺股指數及其相關金融商品。但如該指數係由臺灣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布之各類指數及該指數係由臺灣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與國外機構合作編製非以臺股為主要成分股之指數,不在此限。
6. 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
7. 國內外私募之有價證券。
8. 股權、利率、匯率、基金、商品、上述相關指數及指數型基金以外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但指數股票型基金,以金管會核定之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之以投資股票、債券為主且不具槓桿或放空效果者為限。
(五)國內結構型商品若涉及大陸地區之商品或契約以連結下列標的及中央銀行已開放之範圍為限:
1. 以外幣或人民幣計價或交割之無本金交割商品
(1) 涉及人民幣匯率:無本金交割之外幣對人民幣遠期外匯(NDF)、無本金交割之外幣對人民幣匯率選擇權(NDO)或無本金交割之外幣對人民幣換匯換利(NDCCS)。
(2) 涉及人民幣利率:無本金交割之外幣對人民幣利率交換(NDIRS)。
2. 以外幣或人民幣計價或交割商品
(1) 涉及人民幣匯率:遠期外匯、換匯、換匯換利或匯率選擇權,但上開商品
均不得涉及新臺幣匯率。
(2) 涉及人民幣利率:遠期利率協議、利率交換、利率交換選擇權或利率選擇權。
3. 涉及人民幣計價或交割之與大陸地區相關公開上市之股價指數:股價遠期契約、股價交換或股價選擇權。
4. 其他經中央銀行開放外匯指定銀行辦理之連結標的。
5. 連結第一目至第三目標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或契約以結合外幣或人民幣定期存款之結構型商品為限。
(六)除另有規定外,結構型商品得於中央銀行已開放之範圍內同時連結二種之資產類別。
(七)結構型商品之到期保本率至少為原計價貨幣本金(或其等值)之百分之一百,且不得含有目標贖回式設計及發行機構得提前贖回之選擇權。
七、境外結構型商品: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金管證券字第 1070331570 號」規範,需符合下述(一)~(八)點,始可作為投資型保險連結標的。
(一)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應符合下述規定
1. 發行機構應於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其未設有分公司者,應由該發行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子公司,或該商品保證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公司或子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以下簡稱總代理人)。前揭所稱分公司以經金管會核准設立之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外國證券商在臺分公司或外國保險公司在臺分公司為限。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子公司應符合下列條件:
(1) 外國銀行、外國證券商或外國保險公司經金管會核准直接或間接轉投資在臺設立且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銀行、證券商或保險子公司。
(2) 該子公司同意就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所負境外結構型商品之義務負連帶責任。
(二)發行人或其總代理人應檢具文件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或經其同意 委託其他機構審查,並於收到審查通過通知書後二個營業日內報請金管會備查。
(三)本公司需與發行人或總代理人簽訂契約,其境外結構型商品始得為投資型保單之連結標的。
(四)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及境外結構型商品之發行評等,應符合應符合附表一第五點所列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五)計價幣別以美元、英鎊、歐元、澳幣、紐西蘭幣、港幣、新加坡幣、加幣及日圓為限。
(六)境外結構型商品不得連結下列標的:
1. 新臺幣利率及匯率指標。
2. 國內有價證券。
3. 本國企業於國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4.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外發行之受益憑證。
5. 國內外機構編製之台股指數及其相關金融商品。但如該指數係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與國外機構合作編製非以台股為主要成分股之指數,不在此限。
6. 屬於下列任一涉及大陸地區之商品或契約:
(1) 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
(2) 大陸地區之政府、企業或機構所發行或交易之有價證券。
(3) 大陸地區股價指數、股價指數期貨。
(4) 大陸地區債券或貨幣市場相關利率指標。
(5) 人民幣匯率指標。
(6) 其他涉及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依該條例所定之相關法令之商品。
7. 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
8. 國外私募之有價證券。
9. 股權、利率、匯率、基金、指數型股票基金(ETF)、指數、商品及上述相關指數以外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但指數型股票基金(ETF),以金管會核定之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之以投資股票、債券為主且不具槓桿或放空效果者為限。
(七)若境外結構型商品為封閉式結構型商品:
1. 到期保本率至少為計價貨幣本金之百分之一百。
2. 投資型保單連結之結構型商品,不得含有目標贖回式設計,且不得含有發行機構得提前贖回之選擇權。
(八)若境外結構型商品為開放式結構型商品,其動態保本率須達計價貨幣本金之百分之八十以上。
八、國際債券:須符合「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第三點、第七點規定。
(一)金融債券、公司債及浮動利率中期債券,應分別符合下列信用評等等級(同本公司「投資型保險連結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破產緊急應變及追償作業準則」第二條第二目第二款):
1. 國內機構發行者: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應符合附表一
(三)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2. 國外機構發行者: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應符合附表一 (一)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且該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應於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六條所定之分公司或子公司。
(二)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國外債券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計價幣別以人民幣及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二款所定計價幣別以美元、英鎊、歐元、澳幣、紐西蘭幣、港幣、新加坡幣、加幣、日圓及人民幣為限。
2. 該債券應於國內證券市場上櫃買賣,且不得為僅限銷售予專業投資人者。
3. 投資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有價證券之範圍及限制,準用證券商受託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五條之相關規定。
4. 不得投資本國企業赴國外發行之債券。
九、適用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之連結標的:依照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目標到期債券基金:目標到期債券基金需符合第一項遴選標準;第(一)點及第(二)~(八)點中之任 5 項,並符合目標到期債券基金風險管理方式比較表 60 分遴選標準(附表 二),始可作為投資型保險連結標的。惟若該目標到期基金屬業務通路專案性合作或投信因檔期因素無法提供提案報價,以致無法進行比較時,需於簽呈中說明狀況並經總經理核准後,始可為連結標的。
第五條 審查項目
一、除境外結構型商品以外之連結標的:(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第八條)
保險業應對擬連結之投資標的進行上架前審查。除連結境外結構型商品者應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規定外,連結上述投資標的者,於上架前應審查下列事項(如無下列項目,則無須審查):
(一)擬選擇連結投資標的之合法性。
(二)擬選擇連結投資標的之費用及合理性。
(三)擬選擇連結投資標的之投資目標與方針、投資操作策略、過去績效、風險報酬及合理性。
(四)擬選擇連結投資標的商品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內容之正確性及資訊之充分揭露。 (五)保險業利益衝突之評估。
(六)擬選擇連結投資標的之風險等級。
二、結構型商品:(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第十條)
連結結構型商品之保險商品送審前(含結構型商品發行條件),應召開保險商品上市前管理會議,審慎評估開辦銷售之合理性並做成書面紀錄。審核之內容至少應包括評估及了解下列事項:
(一)商品之銷售對象(應要求經理機構具體說明並確認商品是否適宜銷售予客戶)。 (二)商品之風險等級(應訂定適當之百分之百保本與非百分之百保本商品銷售比率政
策)。
(三)商品之投資假設及其風險報酬之合理性。 (四)影響客戶報酬之市場或其他各種因素。
(五)商品之成本與費用之透明度與合理性。 (六)有無利益衝突之情事。
(七)結構型商品名稱應適當表達其商品特性,避免使用可能誤導客戶之名稱。
(八)對於保本率未達 100﹪之結構型商品,其商品名稱或文宣資料不得有保本字樣,避免誤導客戶。
準備銷售連結結構型商品之保險商品前,應召開保險商品上市前管理會議,確認銷售文件應依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規定,對攸關保戶權益事項之充分揭 露,並做成書面紀錄。
三、境外基金(金管保理字第10102009141號)
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境外基金者,應依下列充分瞭解產品之相關作業規範辦理,並納入保險商品銷售作業之內部控制處理程序。進行上架前審查時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擬連結境外基金之合法性是否符合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相關規範。(同本遴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二)擬連結境外基金之投資目標與方針、操作策略、風險報酬與過去績效。(同本遴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六款)。
(三)擬連結境外基金之相關費用(須包括短線交易費用、反稀釋費用或價格調整機制)
合理性。(同本遴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
(四)擬連結境外基金適合之客戶類型。(應列為檢核表之審查項目)
(五)擬連結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等文件資訊之充分揭露。(同本遴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
四、保本型證券投資基金(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相關規範第四條第二款)
保險業應設立商品審查小組審查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其審查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評估及確認該等基金之合法性、基金投資標的妥適性、基金投資假設及其風險報酬之合理性、受託投資之適當性及有無利益衝突之情事。
(二)就該等基金特性、計價貨幣本金虧損之風險與機率、流動性、基金結構複雜度、基金存續期間等要素,綜合評估及確認該基金之商品風險程度,且至少區分為三個等級。
(三)評估及確認提供予要保人之該等基金資訊及行銷文件,揭露之正確性及充分性。五、遵循「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第十四點第(三)項,保險業及保險業銷售投
資型保險商品之招攬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向投資標的發行機構要求、期約或收受不當之金錢、財物或其他利益。
六、各商品標的上架之商業條件(如:通路服務費…等)相關約定時,須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取
得單位主管或權限主管核准後,始得上簽進行合約簽訂。
第六條 審查小組
一、由商品發展單位擬定保本型基金與國際債券審查項目及檢核結果交由商品審查小組審查,本公司及分公司之保本型基金與國際債券商品審查小組成員同保險商品評議委員會成員。
二、本公司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小組會議依照本公司「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小組作業程序」辦理。
第七條 內部控制與定期評估
一、商品發展單位每半年至少一次自行評估連結標的是否符合本遴選辦法、「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建立觀察名單自行存查。
於觀察名單期數超過達四次以上(含),提供予業務通路單位參酌,並將請標的投信公司進行相關報告及向業務通路單位說明,另觀察名單之標的投信公司若評估不建議持有之標的,將不列於新商品連結標的之選項。
二、每月針對前月績效超過負 10%之非屬全委連結標的說明原因。
第八條 x遴選辦法由總經理核定,經公告後施行,並應提報董事會備查,修訂時亦同。
附表一
一、保本型基金投資標的之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評等
(一)國外金融債券、公司債及浮動利率中期債券之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或該等債券適用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 信用評等等級 |
A.M. Best Company, Inc. | a- |
DBRS Ltd | AL |
Fitch, Inc. | A- |
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 A- |
Moody’s Investor Service, Inc. | A3 |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 A- |
Standard & Poor’s Rating Services | A- |
Egan-Xxxxx Rating Company | A- |
LACE Financial Corp. |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B 債務發行評等:BBB+ |
Realpoint | A- |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 twA- |
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A-(twn) |
(二)公債、國庫券之發行國家主權評等適用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 信用評等等級 |
DBRS Ltd. | A |
Fitch, Inc. | A |
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 A |
Moody’s Investor Service, Inc. | A2 |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 A |
Standard & Poor’s Rating Services | A |
Egan-Xxxxx Rating Company | A |
(三)國內金融債券、公司債及浮動利率中期債券之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適用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 信用評等等級 |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 twAA |
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AA(twn) |
二、定期存款存放之銀行最近一期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適用
102 年 | 103 年 | 104 年 | 105 年 | 106 年 | 107 年 | 108 年起 | |
資本適足率(%) | 8.0 | 8.0 | 8.0 | 8.625 | 9.25 | 9.875 | 10.5 |
第一類資本比率(%) | 4.5 | 5.5 | 6.0 | 6.625 | 7.25 | 7.875 | 8.5 |
普通股權益比率(%) | 3.5 | 4.0 | 4.5 | 5.125 | 5.75 | 6.375 | 7.0 |
三、保本型基金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適用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 信用評等等級 |
Fitch, Inc. | A- |
Moody’s Investor Services, Inc. | A3 |
Standard & Poor’s Rating Services | A- |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 twA- |
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A-(twn) |
四、國內結構型商品之發行或保證機構適用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 信用評等等級 |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 twAA |
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AA(twn) |
五、境外結構型商品之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及境外結構型商品之發行評等【非專業投資人適用】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 信用評等等級 |
A.M. Best Company, Inc. | a |
DBRS Ltd. | A |
Fitch, Inc. | A |
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 A |
Moody’s Investor Services, Inc. | A2 |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 A |
Standard & Poor’s Rating Services | A |
Egan-Xxxxx Rating Company | A |
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 A |
Morningstar, Inc. | A |
六、同時取得兩家外部信評機構之信用評等時,基於穩健原則應選用信用評等等級較低者,作為信用評等評估依據;若同時取得三家(含)以上信用評等者,先篩選出評等較差之兩個信用評等,再從中採用較佳等級,作為信用評等評估依據。
附表二:目標到期債券基金風險管理方式比較表
項目 | 參考指標 | 基金公司 / 商品名稱 | 基金公司 / 商品名稱 | |||
集中度風險 (30 分) | 1.持有債券檔數(10 分) | |||||
債券檔數 | 得分 | |||||
80 以上 | 10 | |||||
50~80(不含) | 8 | |||||
30~50(不含) | 6 | |||||
10~20(不含) | 4 | |||||
10(不含)以下 | 2 | |||||
2.投資區域數(10 分) | ||||||
數量 | 得分 | |||||
25 以上 | 10 | |||||
20~25(不含) | 8 | |||||
15~20(不含) | 6 | |||||
10~15(不含) | 4 | |||||
5(不含)以下 | 2 | |||||
3.投資產業(10 分) | ||||||
產業數 | 得分 | |||||
20 以上 | 10 | |||||
15~20(不含) | 8 | |||||
10~15(不含) | 6 | |||||
5~10(不含) | 4 | |||||
5(不含)以下 | 2 | |||||
信用風險 (20 分) | 1.投資比重(10 分) | |||||
主權債佔比 | 得分 | |||||
90%以上 | 10 | |||||
80%~90(不含) | 8 | |||||
60%~80%(不含) | 6 | |||||
40%~60%(不含) | 4 | |||||
40%(不含)以下 | 2 | |||||
2.平均債信等級(10 分) (債信等級至少 BBB-) | ||||||
信評 | 得分 | |||||
BBB+以上 | 10 | |||||
BBB | 8 | |||||
BBB- | 5 | |||||
主動管理 (專業服務) (15 分) | 1. 教育訓練:配合業務單位安排提供相關金融專業培訓。(5 分) 2. 基金公司投資資訊公開並透明容易取得。(2 分) 3. 基金資訊:主動提供申購/贖回、淨值等資訊之正確性並充分揭露。(3 分) 4. 基金公司服務:提供固定專業團隊後續專業服務及支援 (5 分) |
債券投資計價幣別(10 分) | ||||
匯率風險 (10 分) | 美元佔比 得分 90%以上 10 80%~90%(不含) 8 60%~80%(不含) 6 40%~60%(不含) 4 20%~40%(不含) 2 20%(不含)以下 0 | |||
利率風險 (15 分) | 標的債券到期期限 限制標的債券到期日超過基金到期日 1 年以下 的比重不超過 30% 加權平均到期日≦基金到期日 不限制 | 得分 15 10 5 | ||
贖回服務 | 得分 | |||
可每日申/贖並 | 10 | |||
不收提前贖回費用 | ||||
流動性風險 | 可每日贖回並 | |||
(10 分) | 不收提前贖回費用 | 8 | ||
可每日贖回但 | 6 | |||
收取提前贖回費用 | ||||
不可每日贖回 | 0 | |||
總分 | 100 |
六、風險揭露
信用風險:
保單帳戶價值獨立於台灣人壽之一般帳戶外,因此要保人或受益人需自行承擔發行公司履行交付投資本金與收益義務之信用風險。
市場價格風險:
投資標的之市場價格,將受金融市場發展趨勢、全球景氣、各國經濟與政治狀況等影響,發行或管理機構以往之投資報酬率不保證未來之投資收益,台灣人壽亦不保證投資標的之投資報酬率且不負投資盈虧之責。
法律風險:
投資標的係發行機構依其適用法律所發行,其一切履行責任係由發行機構承擔,但要保人或受益人必須承擔因適用稅法法令之變更所致稅賦調整或因適用其他法令之變更所致權益發生得喪變更的風險。舉例說明:投資標的可能因所適用法令之變更而致無法繼續投資、不能行使轉換或贖回之權利、或不得獲得期滿給付等情事。
中途贖回風險:
要保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申請部分提領或解約時,因此贖回而退回之保單帳戶價值,可能有低於原始投資本金之風險。
七、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x契約於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保費費用、保單管理費、保險成本)。八、期末之保險金額、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本期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情形。
※ 若需要即時查詢您的保單帳戶價值或索取相關資訊,可至本公司網站(xxx.xxxxxxxxxx.xxx)申請登錄成為會員,我們立即為您提供更周詳的服務。
八、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約定負保險責任。
九、不保事項及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三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二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亦適用於增加基本保額的部分,但自增加基本保額生效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保單條款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二十六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十、重要保單條款之摘要
(詳細保單條款內容及保單借款利率之決定方式,請參閱本公司資訊網站:
xxx.xxxxxxxxxx.xxx)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投保金額。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增加或減少基本保額。惟增加基本保額,需經本公司同意,並自本公司同意日之下一個保單週月日生效;減少後之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並自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之下一個保單週月日生效。如該基本保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基本保額為準。
二、淨危險保額:係指依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選擇之保險型態,按下列方式所計算之金額,但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無淨危險保額。
(一)甲型:基本保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後,再扣除保單帳戶價值之餘額,但不得為負值。 (二)乙型:基本保額。
三、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所給付之金額。該金額以淨危險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總和給付,其中,淨危險保額及保單帳戶價值係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之所須文件為基準日,依附表四所列贖回評價時點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
四、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本契約投保時所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及以後所繳交之保險費。前開所繳交之保險費需符合本公司繳交保險費相關規定,且每次交付之保險費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網站公佈之上、下限範圍。累積已繳保險費不得超過本契約報主管機關最高金額限制。
五、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發單、銷售、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二相關費用一覽表中「保費費用表」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六、申購費:係指本公司依約定投入各項投資標的時須扣除之費用,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二。
七、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第十二條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二。
八、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身故、完全失能保障所需的成本(標準體之費率表如附表三)。由本公司每月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及淨危險保額計算,並依第十二條約定時點扣除。
九、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二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二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一、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十二、特定銀行:係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來如有變更,必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十三、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所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二)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再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三)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每月扣除額;
(四)加上按前三目之每日淨額,依特定銀行於本契約生效日當月月初第一營業日之牌告新臺幣活期存款年利率,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ㄧ日止之利息。
十四、每月扣除額:係指下列各項金額之和: (一)保單管理費。
(二)保險成本。
十五、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如於前述日期該投資標的尚未經募集成立,改以募集成立日為首次投資配置日。
十六、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表六。
十七、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本公司之營業日。 十八、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價值」。本契約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九、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有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指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二)無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投資標的價值係依下列方式計算: 1.第一保單年度:
(1)投入該投資標的之金額;
(2)扣除自該投資標的減少之金額;
(3)每日依前二者之淨額加計按該投資標的每月公佈之計息利率以複利法計算之金額。 2.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1)前一保單年度底之投資標的價值; (2)加上投入該投資標的之金額; (3)扣除自該投資標的減少之金額;
(4)每日依前三者之淨額加計按該投資標的每月公佈之計息利率以複利法計算之金額。
二十、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第十三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二十一、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第六條 【第一期之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一期之後的保險費,可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繳納。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
第一期之後的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其餘額於本公司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依第十四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該第一期之後的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第二條第十三款約定納入首次投資配置金額計算。
本契約自契約生效日起,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額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要保人並應按日數比例支付寬限期間內每月扣除額。停效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每月扣除額,並另外繳交一筆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及繳交第二項約定之各項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及繳交第二項約定之各項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六項繳交之一筆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本公司於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依第十四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三十六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七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每月扣除額,以後仍依約定扣除每月扣除額。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一條 【保險費交付的限制】
本契約下列金額除以「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之比例,應在一定數值以上,始得繳交該次保險費
﹕
一、投保甲型者﹕該金額係指基本保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後之餘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兩者之較大值。但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則為基本保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後,再扣除「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之值,且不得為負值。
二、投保乙型者﹕該金額係指基本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兩者之和。但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則為基本保額。
前項所稱一定數值之標準如下: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且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三十。
二、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一十五。三、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者:百分之一百零一。
第一項所稱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係指該次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且尚未實際配置於投資標的之金額。第一項數值之判斷時點,以要保人每次繳交保險費時最新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為準計算。
第十三條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給付各項保險金、加值給付金、以現金給付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保險費及其加計利息、加值給付金配置於投資標的:本公司根據投資日或加值給付金給付日前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二、給付各項保險金、以現金給付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本公司根據給付當時前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三、每月扣除額:本公司根據保單週月日當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四、投資標的之轉換:本公司根據收到申請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將轉出之投資標的金額扣除依第十六條約定之轉換費用後,依收到申請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轉換為等值轉入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金額。但投資標的屬於相同幣別相互轉換者,無幣別轉換之適用。
五、投資標的價值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本公司根據計算投資標的價值或保單帳戶價值當時之前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前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十五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總額或資產撥回總額,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占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或資產撥回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依前項分配予要保人之收益或資產撥回若非現金者,本公司依據投資標的之種類,按下列方式處理:一、若投資標的為指數股票型基金時,其收益應於該收益實際入帳日後的三個資產評價日內投入。 二、若投資標的為非指數股票型基金時,其收益或資產撥回應於該收益或資產撥回實際分配日投入。
但若本契約於收益或資產撥回實際分配日已終止、停效、該投資標的當時已非本契約之投資分配項目或其他原因造成無法投資該標的時,本公司將改以現金給付予要保人。
本契約若以現金給付收益或資產撥回時,本公司應於該收益或資產撥回實際分配日起算十日內主動給付之,惟應匯入要保人帳戶。但若每一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金額或資產撥回金額因要保人未提供帳號、提供之帳號錯誤、帳戶已結清以致無法匯款或該收益分配金額或資產撥回金額低於本公司網站公佈之最低金額限制時,該次收益分配金額或資產撥回金額將改以投入資金停泊帳戶之方式處理。前開「資金停泊帳戶」係指與該投資標的相同幣別之資金停泊帳戶,若無相同幣別時,則投入本契約新臺幣之資金停泊帳戶。
前項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十六條 【投資標的轉換】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向本公司申請不同投資標的間之轉換,並應於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或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以該價值扣除轉換費用後,於本公司收到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之後的次二個資產評價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前項轉換費用如附表二。
當申請轉換的金額低於新臺幣五千元或轉換後的投資標的價值將低於新臺幣五千元時,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請,並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二十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而申請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以收到前項書面通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解約金,及按未經過日數比例計算未到期之保險成本,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費用如附表二。
第二十一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五千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元。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或比例)。投資標的若無單位數時,則指明部分提領的金額。
二、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
三、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部分提領費用後之餘額。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二。
若要保人投保甲型而申請部分提領時,本公司於部分提領後將依第二十二條約定重新計算保險金扣除額。若要保人投保乙型而申請部分提領者,本契約之基本保額不受影響。
第二十二條 【保險金扣除額的計算】
保險金扣除額,係指要保人投保甲型者,本公司於計算各項保險金時,因要保人曾經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而需自基本保額扣除之金額。該扣除額於投保當時為零,要保人一旦有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或繳交保險費時,每次由本公司重新計算該扣除額。計算後之「保險金扣除額」如下:
一、計算前之「保險金扣除額」。 二、扣除要保人本次繳交之保險費。
三、加上要保人本次部分提領之金額。
前項計算後之「保險金扣除額」不得為負值。
要保人亦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檢具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向本公司申請還原「保險金扣除額」為零,該還原之部分按增加基本保額之約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二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亦適用於增加基本保額的部分,但自增加基本保額生效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二十六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三十六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五十。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前項扣抵之保單帳戶價值視同第二十一條約定的保單帳戶價值部分提領,但無收取部分提領費用。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第二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七條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附表一:完全失能表
完全失能指下列七項失能程度之一:
項 別 | 失 能 程 度 |
一 |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
二 |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
三 |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
四 |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
五 |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
六 |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
七 |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附表二:投資型壽險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保單年度 | 1 | 2 | 3 | 4(含以後) |
每月費用率 | 0.165% | 0.1% | 0.0725% | 0% |
保單年度 | 1 | 2 | 3 | 4(含)以後 |
解約費用率 | 5% | 4% | 3% | 0% |
(單位:新臺幣/元或%)
費 用 項 目 | 收 取 標 準 |
一、保費費用 | 無。 |
二、保險相關費用 | |
1.保單管理費 | 每月收取當時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下表所列每月費用率: |
2.保險成本 | 詳附表三。 |
三、投資相關費用 | |
1.投資標的申購費 |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共同基金:無。 (3) 指數股票型基金:於每次申購及轉入時收取 1.0%。 (4) 全權委託帳戶:詳附表六。 |
2.投資標的經理費 |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共同基金: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 指數股票型基金: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 全權委託帳戶:詳附表六。 |
3.投資標的保管費 |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共同基金: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 指數股票型基金:每年 0.1%,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 (4) 全權委託帳戶:詳附表六。 |
4.投資標的管理費 |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共同基金:無。 (3) 指數股票型基金:每年 1.2%,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 (4) 全權委託帳戶:詳附表六。 |
5.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共同基金:依投資標的規定收取。若投資標的有收取贖回費用時,該贖回費用將反應於贖回時投資標的之單位淨值中,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 指數股票型基金:無。 (4) 全權委託帳戶:詳附表六。 |
6.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 每一保單年度提供十二次免費轉換,第十三次起將收取每次新臺幣五百元之轉換費用,並自轉換的金額中扣除。 本公司得視經營狀況,調整轉換費用及免費之次數,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
7.投資標的交易稅費用 | 當本公司所提供之投資標的中,依法須課徵交易稅者,本公司將於要保人賣出該投資標的時,直 接由賣出款項中扣除交易稅費用。 |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 |
1.解約費用 | 按保單帳戶價值乘以解約費用率,解約費用率如下表: |
2.部分提領費用 | 按部分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解約費用率。 |
五、其他費用 | 無。 |
附表三:保險成本費率表(每月)
100%×臺灣壽險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 單位:每月每拾萬元淨危險保額
年齡 | 男性 | 女性 | 年齡 | 男性 | 女性 | 年齡 | 男性 | 女性 | ||
15 足歲 | 2.867 | 1.508 | 51 | 46.033 | 18.392 | 87 | 894.608 | 712.225 | ||
16 | 3.792 | 1.717 | 52 | 49.492 | 20.125 | 88 | 972.767 | 789.833 | ||
17 | 4.500 | 1.933 | 53 | 52.925 | 21.833 | 89 | 1059.975 | 875.192 | ||
18 | 4.867 | 2.025 | 54 | 56.283 | 23.442 | 90 | 1160.308 | 972.775 | ||
19 | 5.058 | 2.075 | 55 | 59.908 | 25.183 | 91 | 1276.308 | 1090.117 | ||
20 | 5.200 | 2.108 | 56 | 64.075 | 27.292 | 92 | 1391.333 | 1234.608 | ||
21 | 5.342 | 2.158 | 57 | 69.333 | 29.992 | 93 | 1516.733 | 1375.425 | ||
22 | 5.567 | 2.275 | 58 | 75.700 | 33.350 | 94 | 1653.425 | 1532.292 | ||
23 | 5.917 | 2.458 | 59 | 83.667 | 37.242 | 95 | 1802.433 | 1707.058 | ||
24 | 6.350 | 2.692 | 60 | 91.192 | 41.533 | 96 | 1964.883 | 1901.758 | ||
25 | 6.842 | 2.967 | 61 | 97.333 | 45.675 | 97 | 2141.958 | 2118.658 | ||
26 | 7.375 | 3.058 | 62 | 104.933 | 49.858 | 98 | 2335.008 | 2360.300 | ||
27 | 7.717 | 3.108 | 63 | 114.158 | 54.642 | 99 | 2545.442 | 2629.500 | ||
28 | 8.042 | 3.167 | 64 | 124.842 | 60.158 | 100 | 2774.850 | 2929.408 | ||
29 | 8.400 | 3.250 | 65 | 136.700 | 66.608 | 101 | 3024.933 | 3263.517 | ||
30 | 8.842 | 3.342 | 66 | 149.100 | 74.133 | 102 | 3297.550 | 3635.733 | ||
31 | 9.392 | 3.458 | 67 | 162.475 | 82.900 | 103 | 3594.742 | 4050.400 | ||
32 | 10.075 | 3.667 | 68 | 177.683 | 93.017 | 104 | 3918.708 | 4512.367 | ||
33 | 10.875 | 4.008 | 69 | 194.658 | 104.500 | 105 | 4271.883 | 5027.017 | ||
34 | 11.775 | 4.358 | 70 | 212.967 | 117.342 | 106 | 4656.883 | 5600.367 | ||
35 | 12.767 | 4.658 | 71 | 233.008 | 131.417 | 107 | 5076.575 | 6239.108 | ||
36 | 13.842 | 4.950 | 72 | 254.308 | 146.142 | 108 | 5534.100 | 6950.708 | ||
37 | 15.033 | 5.292 | 73 | 277.417 | 162.733 | 109 | 6032.850 | 7743.458 | ||
38 | 16.242 | 5.767 | 74 | 302.200 | 181.275 | 110 | 8333.333 | 8333.333 | ||
39 | 17.408 | 6.300 | 75 | 329.017 | 202.208 | |||||
40 | 18.783 | 6.850 | 76 | 357.608 | 225.742 | |||||
41 | 20.242 | 7.400 | 77 | 388.558 | 251.683 | |||||
42 | 21.967 | 7.925 | 78 | 422.192 | 280.583 | |||||
43 | 23.958 | 8.550 | 79 | 459.083 | 312.250 | |||||
44 | 26.158 | 9.317 | 80 | 499.517 | 346.900 | |||||
45 | 28.483 | 10.258 | 81 | 543.767 | 385.083 | |||||
46 | 30.950 | 11.308 | 82 | 591.433 | 426.950 | |||||
47 | 33.608 | 12.417 | 83 | 643.367 | 473.308 | |||||
48 | 36.508 | 13.633 | 84 | 698.767 | 524.183 | |||||
49 | 39.717 | 15.033 | 85 | 758.775 | 580.150 | |||||
50 | 42.800 | 16.600 | 86 | 823.958 | 643.375 |
註:上表所列的「保險成本費率表(每月)」體況為標準體。本公司得依據當時死亡率表保留調整之彈性,並報經主管機關同意。
附表四:評價時點一覽表
項目 | 投資標的 | 贖回/轉出 | 買入/轉入 | ||
淨值 | 匯率 | 匯率 | 淨值 | ||
買入 評價時點 | 新臺幣計價 | -- | -- | -- | 投資日[註 2] |
外幣計價 | -- | -- | 投資日[註 2] 前一個資產評價 日、加值給付金給付日前一個資產評價日 (特定銀行收盤即 期匯率賣出價格) | 投資日[註 2]、加值給付金給付日 | |
贖回 評價時點 | 新臺幣計價 | 基準日 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 -- | -- | -- |
外幣計價 | 基準日 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 各項給付日[註 3]前一個資產評價日 (特定銀行收盤即 期匯率買入價格) | -- | -- | |
轉換 評價時點 | 相同幣別 | 基準日 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 -- | -- | 基準日 次二個資產評價日 |
不同幣別 | 基準日 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 基準日 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特定銀行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 | 基準日 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特定銀行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 | 基準日 次二個資產評價日 | |
每月扣除額 | 新臺幣計價 | 保單週月日[註 1] | -- | -- | -- |
外幣計價 | 保單週月日[註 1] | 保單週月日[註 1] (特定銀行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 | -- | -- |
註 1:如該保單週月日非資產評價日時,則順延至下一個資產評價日。
註 2:「投資日」係指本公司將保險費扣除相關費用後投入投資標的之特定日期。註 3:各項給付不含加值給付金。
【範例說明】:
1. 若本公司於 11/1 受理要保人申請外幣計價基金轉換外幣計價基金,但為相同幣別,作業流程如下(假設 11/1、11/2、 11/3 皆為資產評價日):
11/1 (基準日) | 11/2 (基準日+1) | 11/3 (基準日+2) |
受理日 | 轉出淨值 | 轉入淨值 |
2. 若本公司於 11/1 受理要保人申請外幣計價基金轉換外幣計價基金,但為不同幣別,作業流程如下(假設 11/1、11/2、 11/3 皆為資產評價日):
11/1 (基準日) | 11/2 (基準日+1) | 11/2 (基準日+1) | 11/3 (基準日+2) |
受理日 | 轉出淨值 | 轉出匯率及轉入匯率 | 轉入淨值 |
附表五:投資型壽險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要保人如欲查詢投資機構提供其收取相關費用之最新明細資料,請詳本公司網站 (xxx.xxxxxxxxxx.xxx)提供最新版之投資標的月報或年報等公開資訊。
附表六:投資標的一覽表 x契約提供之投資標的詳見
台灣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十四)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十四)批註條款
附表二:投資標的簡介及相關費用表
【第一類投資標的:委託投資帳戶】
若投資標的為全權委託帳戶,本公司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可能由該帳戶之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本公司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比率並不代表報酬率,本全權委託帳戶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
投資標的註 1 |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名稱 | 代號 | 資產撥回機制註 2 | 申購費 | 經理費或管理費 (投資人不須另行支付) 註 5 | 保管費註 6 | 贖回費用 |
新臺幣計價 | |||||||
台灣人壽委託中國信託投信投資帳戶-波動防禦型目標收益 帳 戶 ( 新 台 幣)(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 可能為本金)※ | 中國信託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M013 | 1.資產撥回頻率:每月一次 2.資產撥回基準日:每月1 日(遇國定假日則順延) 3.資產撥回條件:詳註3 4.資產撥回金額計算:詳註4 | 無 | 1.5% | 0.03% | 無 |
※表示: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註 1: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時,若為不同外幣之投資標的轉換,先將欲轉出投資標的贖回轉換為等值新臺幣,再將該新臺幣轉換為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幣別進行投資。若為相同外幣之投資標的轉換,則不需進行換匯程序。
註 2: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並非保證且不代表該帳戶之投資績效。若遇投資組合中之資產產生流動性不足而無法贖回、法令或主管機關限制等情事發生時,本帳戶將暫時停止撥回,俟該等情事解除後再繼續執行,惟不溯及暫停撥回之月份。上述撥回金額有可能超出本帳戶全權委託投資利得,得自本帳戶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撥回後,本帳戶淨資產價值將因此減少。
註3:資產撥回條件
1. 台灣人壽委託中國信託投信投資帳戶-波動防禦型目標收益帳戶(新台幣)(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
(1)每月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月 1 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應進行資產撥回。
(a)首次(民國 108 年 11 月):該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 7.5(首次投資標的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b)續次(民國 108 年 12 月起):當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 7.5。註 4:資產撥回金額計算
投資標的名稱 | 資產撥回金額計算 |
台灣人壽委託中國信託投信投資 帳戶-波動防禦型目標收益帳戶(新台幣() 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 每月每單位資產撥回金額依撥回基準日單位淨值決定,如下表:單位淨值 每單位撥回金額(新臺幣/元) 單位淨值≧10.3 0.05 9≦單位淨值<10.3 0.0333 7.5≦單位淨值<9 0.0250 單位淨值<7.5 不進行資產撥回 |
註 5:經理費或管理費包含本公司收取之費用及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代操費用,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投資人不須另行支付。若變更經理費或管理費時,本公司將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如有將全委帳戶資產投資於本身經理之基金,就該經理之基金部分,應按投資於該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所經理之基金餘額佔整體全委帳戶餘額之比例計算,並自該全委帳戶之代操費用扣除。
註 6:保管費已由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扣除,投資人不須另行支付。
註:本商品所連結之一切投資標的,其發行或管理機構以往之投資績效不保證未來之投資收益,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投資盈虧之責,要保人投保前應詳閱商品說明書。
本公司得新增或減少可供投資的子標的,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須每月定期檢視可供投資之子標的(不含國內、外證劵交易所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及貨幣型基金)是否有新增可申購且幣別相同之法人級別,並配合調整選擇法人級別進行投資。
【第二類投資標的】
序號 | 投資標的名稱 | 代號 | 幣別 | 基金種類 | 股份類別 | 是否配息 | 是否有單位 淨值 |
1 | 台灣人壽新臺幣資金停泊帳戶 | F203 | 新臺幣 | 資金停泊帳戶 | - | - | 否 |
台灣人壽臻鑫 100 變額萬能壽險投資型商品投資標的說明書
投資標的說明書發行日期:109 年 3 月
十一、 投資標的揭露及簡介
x公司為您精選的投資標的,您可依照自己人生不同階段的需求變化來挑選適合自己的投資組合。如欲查詢本商品所連結各類之基金詳細資料及配息組成項目。
⚫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一、投資標的說明:
本商品連結之委託帳戶係以分散投資標的之方式經營,在合理風險度下,投資於國外子基金以謀取長期資本利得及投資收益。惟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本公司與投資經理人除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應負責任外,不保證委託帳戶之最低收益率,亦不負責委託帳戶之盈虧。所有關於國外子基金績效及淨值之資訊,均為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績效表示,亦不保證該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委託帳戶與其投資子標的均依相關適用法律所發行,保戶必須承擔投資之法律風險(例如因適用法律變更致無法投資、轉換、贖回或給付金額等)、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產業景氣循環的風險、證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投資地區政治或經濟變動之風險、經濟變動之風險、其他投資風險。
依據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第四條第七項第十款規定,投資國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應參照「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規定,揭露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如需了解本商品連結之委託帳戶所投資之國外子基金相關資訊,請逕上以下網站查詢該基金之投資人須知、公開說明書及財務報表等。
境外基金觀測站:xxxx://xxx.xxxxxxxxx.xxx.xx公開資訊觀測站:xxxx://xxxx.xxxx.xxx.xx
二、為維護保戶的權益請詳閱以下資訊:
1. 委託帳戶所投資之國外子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該基金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收益。保戶投保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2. 透過上述網站查詢之投資人須知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該基金總代理人及其負責人依法負責。
3. 境外基金係依外國法令募集與發行,其公開說明書、財務報告、年報及績效等相關事項,均係依該外國法令規定辦理,保戶投保前請自行了解判斷。
4. 委託帳戶與其投資子標的投資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投資人須自負盈虧。本委託帳戶投資可能產生的最大損失為全部投資本金。
5. 投資子標的之配置並非留給保戶自行選擇,係由投資經理公司與投資經理人將根據對全球景氣趨勢之研判,綜合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來決定個別投資子標的比重與區域配置。委託帳戶之設立及所有之交易行為,均應依保險法及相關法規辦理,並受主管機關之管理監督。所有關於投資子標的績效及淨值之資訊,均為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績效表示,亦不保證該委託帳戶之最低投資收益。
6. 本公司得新增或減少可供投資的子標的,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須每月定期檢視可供投資之子標的(不含國內、外證劵交易所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及貨幣型基金)是否有新增可申購且幣別相同之法人級別,並配合調整選擇法人級別進行投資。
三、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對保單帳戶價值之影響,計算說明範例:
1. x先生 50 歲購買本商品並投資於全權委託帳戶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扣除契約附加費用、行政管理費與相關費用後,可投資金額為新臺幣 3,000,000元。則執行資產撥回後,保單帳戶價值變化如下:
保險費淨額 | 基準日保單帳戶 價值 | 資產撥回金額 | 基準日次日保單帳戶價 值 |
3,000,000 (假設投資時,委託帳戶 | 3,150,000 (假設基準日委 | 12,000 (假設每受益權單位委託 | 3,138,000 (假設其他條件不變,基 |
NAV=10.00,購得 300,000 受益權單位) | 託帳戶 NAV=10.50) | 資產撥回金額=0.04,則資產撥回金額 =300,000×0.04=12,000 ) | 準日次日委託帳戶 NAV=10.46) |
2. 本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機制並非保證且不代表本委託帳戶之操作績效,委託帳戶資產撥回金額可能超出本委託帳戶資產投資利得,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約定自本委託帳戶資產中資產撥回,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後,本委託帳戶淨資產價值將因此減少。
3. 本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比率並不代表報酬率,本委託帳戶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
四、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資料如下:(資料截至 108/12/31)
1. 委託投資帳戶的型態皆為【開放型】。
2. 投資標的資料係由所屬投信或投顧公司提供,實際狀況可能隨時會調整,建議參閱各投 信或投顧公司之網頁或公開資訊。
3. 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4. 風險報酬等級說明:
委託投資帳戶無風險報酬等級,故本公司依可投資子標的種類進行分類,若該委託投資帳戶主要投資於貨幣型或已開發國家政府公債、投資級之已開發國家公司債相關標的,則風險報酬等級屬低風險群組,若該委託投資帳戶同時投資股票及債劵相關標的或主要投資於非投資級之已開發國家公司債、新興市場債相關標的,則風險報酬等級屬中風險群組;若該委託投資帳戶主要投資於股票相關標的,則風險報酬等級屬高風險群組。
5.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基本資料:
台灣人壽委託中國信託投信投資帳戶-波動防禦型目標收益帳戶(新台幣) (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M013) 投資目標 x帳戶以分散風險,並追求且維護長期投資收益安定為投資目標。 帳戶之設立及其依據 x帳戶之設立及所有之交易行為,均應依保險法及相關法規辦理,並受主管機關之管理監督。 選定投資標的理由及標準 x帳戶是運用不同券種間的負相關性,降低價格波動,運用科學的信號判斷系統,挑選標的池內最適標的配置,避免主動式投資迷思。 運用委託投資資產之分析方法、資訊來源及投資策略 x帳戶依各債券券種間相關性的變化,計算出「相關性訊號」,以決定債券券種配置。「相關性訊號」係透過觀察高收益債與美國長天期政府公債近 20 個交易日價格漲跌機率變化,判斷當前債券市場環境,進而針對不同的債券市場環境決定券種配置。 基本資料 | |
基金種類 | 組合型 |
計價幣別 | 新臺幣 |
風險等級 | RR3 |
投資區域 | 全球(投資海外) |
投資帳戶成立時間 | 2019 年 10 月 1 日 |
核准發行總面額 | 無上限 |
目前資產規模 | 28.63 億新臺幣 |
保管銀行 | 中國信託銀行 | |||
投資/管理機構收取 之相關費用 | 管理費上限為每年 1.5%(包含保險公司與經理機構,已於投資標的淨值中 扣除,不另外收取) | |||
受委託經營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之事業名稱 | ||||
事業名稱 | 中國信託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
xxxxxxxxxx 000 x 00 x | ||||
xx:(00)0000-0000 | ||||
最近一年無因業務發生訴訟或非訴訟事件之說明 | ||||
委託報酬計算方式 |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按委託投資帳戶淨資產之不高於 0.5%(年費率)每日計算委託報酬;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如有將全委帳戶資產投資於本身經理之基金,就該經理之基金部分,應按投資於該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所經理之基金餘額佔整體全委帳戶餘額之比例計算,並自該全委帳戶之代操費用扣除。本委託報酬之收取係由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 收取投資標的相關費用支付,不會額外增加要保人實際支付費用。 | |||
投資帳戶投資經理人簡介 | ||||
經理人 | 投資經理人姓名:xxx 學歷:國立成功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經歷:中國信託投信投資經理人 台新投信投資經理人、研究員 | |||
最近二年無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期貨交易法或證券交易法規定之處 分情形 | ||||
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說明 | ||||
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來源 | 資產撥回可能由本委託投資帳戶資產運用之收益、利得或從本金中支付。本公司網站首頁「投資理財」之一起發投資理財網揭露近 12 個月收益分 配相關資料供查詢。 | |||
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計畫 | 每月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 - 若該次符合資產撥回條件,其委託投資資產撥回總額=(委託投資資產撥回基準日之單位總數) × (每單位資產之固定撥回金額)。首次委託投資資產撥回基準日訂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本商品所連結台灣人壽委託中國信託投信投資帳戶-波動防禦型目標收益帳戶(新台幣) (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以下簡稱本帳戶)之資產撥回,並非保證且不代表該帳戶之投資績效。若遇投 資組合中之資產產生流動性不足而無法贖回、法令或主管機關限制等情事發生時,本帳戶將暫時停止撥回,俟該等情事解除後再繼續執行,惟不溯及暫停撥回之月份。上述撥回金額有可能超出本帳戶全權委託投資利得,得自本帳戶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撥回後,本帳戶淨資產價值將因此減少。 | |||
調整機制 | 請參閱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計畫。 | |||
調整機制變更時之通知方式 | 調整機制變更時,受委託經營全權委託投資事業者將於一個月前以電子郵件、函文或其他書面方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將於接獲通知後,公告相關 訊息於公司網站或以書面方式通知要保人。 | |||
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給付方式 | 撥回資產方式 | 現金給付。 | ||
撥回資產頻率 | 每月一次 | |||
每月撥回資產 基準日 | 每月第一個營業日 | |||
每月撥回資產 除息日 | 每月第二個營業日 | |||
資產撥回條件 | 每月每單位資產撥回金額依撥回基準日單位淨值決 |
定,如下表: | ||||||||
單位淨值 | 每單位撥回金額(新臺幣/元) | |||||||
單位淨值≧10.3 | 0.05 | |||||||
9≦單位淨值<10.3 | 0.0333 | |||||||
7.5≦單位淨值<9 | 0.0250 | |||||||
單位淨值<7.5 | 不進行資產撥回 | |||||||
撥回資產單位數計算 | x該月符合資產撥回條件,委託投資資產撥回總額= (委託投資資產撥回基準日之單位總數) × (每單位資產之固定撥回金額)。 委託投資資產撥回總額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整數 位。 | |||||||
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對保單帳戶價值 之影響 | 撥回資產後本帳戶淨值將有所下降,保單帳戶價值也可能會受到影響,甚至可能相對降低。(請參考本說明書計算說明範例) | |||||||
投資區域分配比例 | x委託帳戶投資海外,相關資訊公佈於本公司網站「投資理財」之一起發投資理財網 | |||||||
可供投資子標的明 細 | 詳下表一及下表二 | |||||||
投資績效與風險係數 | ||||||||
評估期間 | 1 年 | 2 年 | 3 年 | 評估期間 | 1 年 | 2 年 | 3 年 | |
投資績效 (撥回前) | - - | - - | - - | 年化標準差 | - - | - - | - - | |
投資績效 (撥回後) | - - | - - | - - | - - | - - | - - |
下表一:可供投資子標的明細
編號 | 名稱 | 幣別 | 類型 |
1 | 富邦美國政府債券 ETF 傘型之富邦美國政府債券 1-3 年期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 | 台幣 | 中短天期 公債 |
2 | 富邦美國政府債券ETF 傘型之富邦美國政府債券7-10 年期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 | 台幣 | 中短天期 公債 |
3 | 元大美國政府 7 至 10 年期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台幣 | 中短天期 公債 |
4 | 元大美國政府 1 至 3 年期債券 ETF 基金 | 台幣 | 中短天期 公債 |
5 | 新光美國政府 1 至 3 年期債券 ETF 基金 | 台幣 | 中短天期 公債 |
6 | 永豐 1-3 年期美國公債 ETF 基金 | 台幣 | 中短天期 公債 |
7 | 群益 0-1 年期美國政府債券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台幣 | 中短天期 公債 |
8 | 中國信託美國政府 0 至 1 年期債券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台幣 | 中短天期 公債 |
9 | 元大美國政府 20 年期(以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台幣 | 長天期公 債 |
10 | 國泰xx巴克萊 20 年期(以上)美國公債指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台幣 | 長天期公 債 |
11 | 富邦美國政府債券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美國政府債券 20 年期以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台幣 | 長天期公 債 |
12 | 中國信託投資等級債券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中國信託美國政府 20 年期以上債券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台幣 | 長天期公 債 |
13 | 永豐 20 年期以上美國公債 ETF 基金 | 台幣 | 長天期公 債 |
14 | 國泰xxxxx優選 1-5 年美元高收益債券基金 | 台幣 | 高收益債 |
15 | 富邦全方位入息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xx巴克萊優選 1-5 年高收益債券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台幣 | 高收益債 |
16 | 台新xx大通新興市場投資等級美元債券 ETF 基金 | 台幣 | 新興市場 債 |
17 | 凱基 10 年期以上新興市場 BBB 美元主權債及類主權債券 ETF 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 | 台幣 | 新興市場 債 |
18 | 群益 15 年期以上新興市場主權債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台幣 | 新興市場 債 |
19 | 中國信託華盈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台幣 | 貨幣型基 金 |
20 | 國泰xx巴克萊 10 年期(以上)BBB 美元息收公司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台幣 | 中短天期 公債 |
21 | 富邦全方位入息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xx巴克萊 10 年期 (以上)BBB 美元息收公司債券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台幣 | 中短天期 公債 |
22 | 國泰xx巴克萊 10 年期以上A 等級美元公司債券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台幣 | 中短天期 公債 |
23 | 中國信託多元收益債券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中國信託xx巴克 萊 10 年期以上高評級美元公司債券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台幣 | 中短天期 公債 |
24 | 群益 1-5 年期投資等級公司債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台幣 | 中短天期 公債 |
25 | 柏瑞美國雙核心收益基金 A(新台幣/累積) | 台幣 | 中短天期 公債 |
26 | 安聯全球債券基金-A 類型(累積) | 台幣 | 中短天期 公債 |
27 | 元大 20 年期以上 BBB 級美元公司債券 ETF 基金 | 台幣 | 長天期公 債 |
28 | 富邦xxxxx 9-35 年 A 級美元息收公司債券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台幣 | 長天期公 債 |
29 | 元大 20 年期以上 AAA 至 A 級美元公司債券 ETF 基金 | 台幣 | 長天期公 債 |
30 | 群益 15 年期以上高評等公司債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台幣 | 長天期公 債 |
31 | 群益 25 年期以上美國政府債券 ETF 基金 | 台幣 | 長天期公 債 |
32 | 凱基 15 年期以上 AAA 至 A 級美元公司債券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台幣 | 長天期公 債 |
33 | 凱基 25 年期以上美國公債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台幣 | 長天期公 債 |
34 | 群益 15 年期以上 A 級美元公司債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台幣 | 長天期公 債 |
35 | 凱基 15 年期以上美元投資等級精選債券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台幣 | 長天期公 債 |
36 | 凱基 20 年期以上 AAA 至 A 級美元公司債券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台幣 | 長天期公 債 |
37 | 中國信託美國高評級市政債券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台幣 | 長天期公 債 |
38 | 中國信託 20 年期以上 BBB 級美元公司債券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台幣 | 長天期公 債 |
39 | 野村全球短期收益基金 | 台幣 | 高收益債 |
40 | 瀚亞精選傘型基金之債券精選組合基金 A 類型-新臺幣 | 台幣 | 高收益債 |
41 | 富蘭克林華美富蘭克林全球債券組合基金-累積型(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 能為本金) | 台幣 | 高收益債 |
42 | 宏利全球債券組合基金(本基金之子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 債券) | 台幣 | 高收益債 |
43 | xxx全球債券組合基金 | 台幣 | 高收益債 |
44 | 中國信託全球短期高收益債券基金(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 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台幣 | 高收益債 |
45 | 國泰xx巴克萊新興市場 5 年期(以上)美元息收投資等級債券基金 | 台幣 | 新興市場 債 |
46 | 富邦中國以外新興市場美元 5 年以上投資等級債券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 | 台幣 | 新興市場 債 |
47 | 中國信託新興市場 0-5 年期美元政府債券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台幣 | 新興市場 債 |
48 | 安聯四季回報債券組合-A 類型(累積)-新臺幣 | 台幣 | 新興市場 債 |
49 | 柏瑞新興市場企業策略債券基金 A(新台幣/累積)(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 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台幣 | 新興市場 債 |
50 | 中國信託雄鷹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 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台幣 | 新興市場 債 |
51 | 柏瑞旗艦全球債券組合基金 A(新台幣/累積)(本基金有一定比例之投資 包含高風險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 | 台幣 | 新興市場 債 |
52 | 群益全球新興收益債券基金 A(累積型)(本基金有相當比例投資於非投 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台幣 | 新興市場 債 |
53 | 統一新興市場企業債券基金-累積型(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 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台幣 | 新興市場 債 |
下表二:投資之子標的達本帳戶淨資產價值 1%(含)以上者,該子標的應負擔之費用率如下: (一) 境內外基金、境內 ETF
編號 | 基金名稱 | 經理費費率(%) | 保管費費率 (%) | 分銷費費 | 其他費用率(%) |
率(%) | |||||
1 | 元大美國政府 20 年期(以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30 億以下(含): 0.50% 30 億以上~200 億 (含):0.20% 200 億以 上:0.14%~300 億 (含):0.14% 300 億以上:0.13% | 0.06% | 無 | 請詳公開說明書 |
2 | 國泰xx巴克萊 20 年期(以上)美國公債指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基金規模新台幣 50億元(含)以下: 0.20%; 超過新台幣 50 億元:0.12% | 基金規模新台幣 30 億元 (含)以下: 0.17%; 新台幣 30~50億元(含): 0.10%; 新台幣 50~100 億元 (含):0.07%;超過新台幣 100 億元: 0.06% | 無 | 請詳公開說明書 |
3 | 富邦美國政府債券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美國政府債券 20 年期以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30 億(含)以下 : 0.2% 30 億(不含)~200 億 (含) : 0.12% 200 億(不含)以上 : 0.1% | 30 億(含)以 下 : 0.1% 30 億(不 含)~200 億 (含) : 0.07% 200 億(不含) 以上 : 0.06% | 無 | 請詳公開說明書 |
4 | 中國信託投資等級債券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中國信託美國政府 20 年期以上債券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基金淨資產價值 500億(含)以下:0.08%/年 基金淨資產價值逾 500 億(不 含):0.06%/年 | 基金淨資產價值 30 億 (含)以 下:0.07%/年基金淨資產價值逾 30 億 -200 億(含) 以下:0.06%/年 基金淨資產價值逾 200 億 -500 億(含) 以下:0.05%/年 基金淨資產 價值逾 500 億 | 無 | 請詳公開說明書 |
(不含)以 上:0.04%/年 | |||||
5 | 國泰xx巴克萊優選 1-5 年美元高收益債券基金(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基金規模新台幣 30億元(含)以下: 0.40%; 新台幣 30~60 億元 (含):0.30%; 超過新台幣 60 億元:0.27% | 基金規模新台幣 30 億元 (含)以下: 0.16%; 新台幣 30~100 億元 (含):0.10%;新台幣 100~200 億元 (含):0.08%;超過新台幣 200 億元: 0.06% | 無 | 請詳公開說明書 |
6 | 富邦全方位入息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xx巴克萊優選 1-5 年高收益債券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30 億(含)以下 : 0.4% 30 億(不含)以上 : 0.3% | 30 億(含)以 下 : 0.16% 30 億(不 含)~100 億 (含) : 0.1% 100 億(不含) 以上 : 0.08% | 無 | 請詳公開說明書 |
(二) 境外 ETF
編號 | 基金名稱 | 總費用率(%) |
無 | 無 | 無 |
註:運用委託投資資產買賣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如有收取自基金公司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應返還至委託投資資產,可增加帳戶淨資產價值。前述各項利益係由基金公司原本收取之經理費用中提撥,不影響子標的淨值。
⚫ 【資金停泊帳戶】
台灣人壽新臺幣資金停泊帳戶(F203)
TAIWAN LIFE NTD Dollar Parking Account
一、帳戶性質
1. 台灣人壽新臺幣資金停泊帳戶(以下簡稱本帳戶),係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時,提供要保人選擇之新臺幣資金停泊投資標的。
2. 本帳戶以宣告利率之方式,賦予投資於本帳戶應有之報酬。
3. 本帳戶之設立及交易行為,符合保險法、「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法令辦理,並受主管機關之管理監督。
二、貨幣單位及匯率的計算
1. 本帳戶之各項金額之收取及支付,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2. 本帳戶匯率的計算,依保險單條款之相關約定辦理。
三、宣告利率
1. 「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並用以計算本帳戶該月份應得利息之利率。
2. 每月「宣告利率」,係以條款「特定銀行」之新臺幣定期存款掛牌參考利率之一個月定期存款利率為上限訂定之,且宣告利率不得低於 0%。
四、投資本帳戶之相關費用
x帳戶之相關管理成本,於宣告利率中反映,不另外收取。
五、本帳戶之資產管理:
1. 本帳戶之運用及管理機構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 本公司將指派具有金融、證券或其他投資業務經驗之專業人員運用與管理本帳戶之資產。
3. 本帳戶之投資策略,係在保持資產一定程度之流動性與穩健之收益,藉宣告利率將報酬賦予投資人。
4. 本帳戶之資產運用為銀行定期存款。
⚫ 【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收取之費用】(資料截至 108/12/31)
1.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收取之費用資料:
本公司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可能由該帳戶之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投資 標的代號 | 帳戶名稱 | 幣別 | 申購手續費 | 帳戶管理費(註) | 帳戶保管費 (註) | 贖回手續費 | |
M013 | 台灣人壽委託中國信託投信投資帳戶-波動防禦型目標收 益帳戶(新台幣) | (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 x)※ | 新臺幣 | 無 | 1.5% | 0.03% | 無 |
(註)
1. ※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2. 費用改變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3. 台灣人壽委託中國信託投信投資帳戶-波動防禦型目標收益帳戶(新台幣) (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其帳戶管理費上限為每年 1.5%(包含保險公司與經理機構收取之費用),已於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不另外收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如有將全委帳戶資產投資於本身經理之基金,就該經理之基金部分,應按投資於該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所經理之基金餘額佔整體全委帳戶餘額之比例計算,並自該全委帳戶之代操費用扣除
。
台灣人壽投資標的通路報酬揭露說明書 2020/03 版
本公司投資型保單提供連結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所收取之通路報酬如下:
※※※此項通路報酬收取與否並不影響基金淨值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淨值,亦不會額外增加要保人實際支付之費用
投資機構支付 | |||
投資機構 | 通路服務費分 註1 成 | 贊助或提供對本公司之產品說明會及員工教育訓練 (新臺幣元) | 其他報酬 (新臺幣元) 註1 |
中國信託投信 | 不多於 1.00% | 未達二佰萬 | 未達一佰萬 |
註 1:本公司投資型保單皆無自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收取通路服務費分成及其他報酬。
範例說明 1
註 2:未來本公司投資型保單如有連結之投資標的變動或相關通路報酬變動時,請至本公司官網(網址:xxx.xxxxxxxxxx.xxx )查詢最新內容。
:
本公司自中信投信收取不多於 1%之通路服務費分成,另收取未達新臺幣一佰萬元之其他報酬及未達新臺幣二佰萬元之贊助或提供對本公司之產品說明會及員工教育訓練費用。故臺端購買本公司投資型保險,其中每投資 100,000 元於中信投信所代理之基金,本公司每年收取之通路報酬如下:
1.由臺端額外所支付之費用:0 元
2.由中信投信支付:
(相關費用係均由基金公司原本收取之經理費、管理費、分銷費等相關費用中提撥部分予保險公司,故不論是否收取以下費用,均不影響基金淨值。)
本公司辦理投資型保單業務,因該類保險商品提供基金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作為連結,故各投資機構支付通路報酬(含各項報酬、費用及其他利益等,且該通路報酬收取與否並不影響基金淨值,亦不會額外增加要保人實際支付之費用),以因應其原屬於投資機構所應支出之客戶服務及行政成本。惟因各基金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性質不同且各投資機構之行銷策略不同,致本公司提供不同基金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供該投資型保單連結時,自各投資機構收取通路報酬之項目及金額因而有所不同。請臺端依個人投資目標及基金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
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風險屬性,慎選投資標的。
(1)臺端持有基金期間之通路服務費分成:不多於 1,000 元(100,000×1%=1,000元) (2)對本公司之年度產品說明會及員工教育訓練贊助金:未達新臺幣二佰萬元。 (3)其他報酬:未達新臺幣一佰萬元。
⚫ 【投資標的之投資風險揭露】
一、 國內外經濟、產業景氣循環、政治與法規變動之風險。二、 投資標的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三、 投資地區證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四、 投資地區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五、 投資標的發行或管理機構有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該投資標的發行或管理機構之職務者,雖然投資標的發行或管理機構之債權人不得對該投資標的資產請求扣押或強制執行,但該投資標的仍可能因為清算程序之進行而有資金短暫凍結無法及時反映市場狀況之風險。
六、投資具風險,此一風險可能使投資金額發生虧損,且最大可能損失為其原投資金額全部無法回收。
七、高收益債券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惟不表示絕無風險。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故高收益債券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且高收益債券基金可能投資美國 144A 債券,該債券屬私募性質,易發生流動性不足,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價格不透明導致高波動性之風險,高收益債券基金不 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僅適合願意承擔較高風險之投資人。
八、委託投資機構投資並非絕無風險,受託投資機構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委託投資資產之最低收益,受託投資機構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委託投資資產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九、本保險不提供未來投資收益、撥回資產或保本之保證。另投資標的的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可能由投資標的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投資標的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率不代表投資標的報酬率,且過去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率不代表未來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率,投資標的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部分投資標的進行收益分配前或資產撥回前未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詳情請參閱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或月報。
十、本商品所連結之一切投資標的,其發行或管理機構以往之投資績效不保證未來之投資收益,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投資盈虧之責。
十一、 保單帳戶價值可能因費用及投資績效變動,造成損失或為零;本公司不保證本保險將來之收益。
台灣人壽
台灣人壽保險(股)公司為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公司旗下子公司之一,所經營業務種類包括個人人身保險業務及團體保險業務,上開營業項目不含信託業務。在通路經營上,我們透過業務員、電話行銷、銀行保險及經紀人通路,提供社會大眾家庭財務保障計劃,為社會建立完整的風險規劃體系。
※台灣人壽資訊公開說明文件已登載於公司網站(xxx.xxxxxxxxxx.xxx),並於台灣人壽提供電腦設備供公開查閱下載。公司地址:台北市11568南港區經貿二路188號8樓。免費申訴電話: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