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泰森食品公司收购MFG(美国)控股公司等两家公司股权案
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公示表
案件名称 |
xx食品公司收购MFG(美国)控股公司等两家公司股权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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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概况(限200字内) |
xx与xx顿食品控股有限公司(“控股公司”或“xx顿”)签署了股权购买协议。根据该协议,xx将购买控股公司在MFG(美国)控股公司(“MFG”)所有已发行和流通的普通股,以及在铭基卢森堡控股有限公司(“铭基”)所有已发行和流通的普通股(“拟议交易”)。MFG经营xx顿在美国的业务,而铭基经营xx顿在亚太地区(包括中国)、中东和非洲的业务。拟议交易完成后,MFG和铭基将成为xx的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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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简介 |
1、xx |
xx是一家跨国蛋白质食品公司,截至2017年9月30日,拥有约122,000名员工。xx主要经营四类业务:牛肉、猪肉、鸡肉和调味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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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铭基 |
铭基是xx顿亚太地区(包括中国)、中东和非洲业务的控股公司。xx顿是主要连锁餐厅、餐饮服务商和零售商的蛋白质产品供应商。xx顿向客户供应动物蛋白产品,包括家禽肉、牛肉、鱼肉和猪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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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MFG |
MFG是xx顿美国业务的控股公司。xx顿是主要连锁餐厅、餐饮服务商和零售商的蛋白质产品供应商。xx顿向客户供应动物蛋白产品,包括家禽肉、牛肉、鱼肉和猪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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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案件理由(可以单选,也可以多选) |
1、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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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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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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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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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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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由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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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相关市场界定以及各方的市场份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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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1、申报方申请简易案件的理由是基于1-3项时,须在备注中说明界定的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无须阐述界定理由),以及相关市场份额;市场份额可以区间形式提供,区间幅度不应超过5%。1-3项可以多选,也可单选;没有勾选的,视为本集中不涉及该类型交易。
2、申报方申请简易案件的理由是基于第4项、第5项时,无须在备注中说明相关市场和市场份额。
3、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的一个经营者控制,如果该经营者与合营企业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竞争者,则申报方在申请简易案件时,须同时勾选第1项和第6项理由,并在备注中说明界定的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无须阐述界定理由),以及相关市场份额。市场份额可以区间形式提供,区间幅度不应超过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