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中組、國中組:美津濃 MIZUNO 型號 150 比賽球。二、國小組:日製 NAIGAI 3 號白色用球。
111 學年度中小學女子壘球聯賽競賽規程
第 1 條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 111 年 9 月 22 日臺教體署學(三)字第 1110034033 號函核備辦理。
第 2 條 宗旨:積極推展中小學女子壘球運動,促進校際體育交流,蓬勃校園運動風氣,普及學生運動人口,提昇健康體適能及女子壘球運動技術水準。
第 3 條 組織:
一、主辦單位
教育部 二、承辦單位
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以下簡稱本會)三、協辦單位
中華民國壘球協會
嘉義市體育運動總會慢速壘球委員會高雄市新都慢速壘球協會
競賽場地單位及學校四、運動競賽紀律委員會
(一)遴聘專家學者組成。
(二)審議本會技術委員會決議之運動代表隊違規及申訴案件。五、技術委員會
(一)遴聘壘球運動之專業人士組成。
(二)負責規劃壘球聯賽有關競賽、裁判、行政支援及審議違規等事宜。第 4 條 贊助單位:洽請熱心人士及績優廠商提供贊助。
第 5 條 參加單位:
一、以學校為單位,凡臺灣地區境內各中等學校(包括外國僑民學校)、軍事預備學校、實驗教育學校(依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相關規定經其主管機 關許可者)所屬中等學制階段(部)及國民小學,得選拔優秀球員組成校隊報名參加,各組別以報名 1 隊為限。
二、國小組聯合組隊規定如下:
(一)於欲報名之學年度,參賽學校在學學生總人數 150 人以下。
(二)最多以 3 校合併報名為原則。
(三)必須於同一鄉鎮市區之學校並以單一學校名稱報名。
第 6 條 競賽分組:
一、高中組二、國中組
(一)甲級
(二)乙級三、國小組
(一)甲級
(二)乙級
四、國中組及國小組若該學年度甲級報名不足 8 隊時,上學年度乙級決賽依名次遞
補甲級報名不足之名額,以補足 8 隊為原則。
第 7 條 球員資格:
一、高中組
(一)年齡:民國 92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者為限。
(二)學籍:
1.具有就讀學校學籍之高級中等學校在學學生。
2.曾報名參加中小學女子壘球聯賽高中組之轉學生或重考生,若報名時必須具有就讀學校 1 年以上之學籍(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學年開學日為基準日起計)。
二、國中組
(一)年齡:民國 95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者為限。
(二)學籍:
1.具有就讀學校學籍之國民中學在學學生。
2.曾報名參加中小學女子壘球聯賽國中組之轉學生,若報名時必須具有就讀學校 1 年以上之學籍(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學年開學日為基準日起計)。
(三)國中修業 3 年以上者,不得報名參加,惟涉及本條第六款者,不在此限。三、國小組
學籍:具有就讀學校學籍之國民小學在學學生。
四、球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籍不受限制,惟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使得報名參賽:
(一)依法規規定,輔導轉學之學生。
(二)原就讀之學校係因教育部諭令停招、解散之學生。
(三)已報請行政主管機關並獲核准學校停招、停辦之學生。
(四)學校運動代表隊經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並由所屬機關函報教育部體育署同意備查之學生;其解散之運動代表隊,以新學年度起 3 年內不得組隊報名參加。
五、參賽學校應自行指定醫院檢查身體狀況及認定性別,可參加劇烈運動者,方可報名參加,檢查相關證明留存學校備查。
六、為顧及女性參賽權益,如有生育事實並檢附證明文件經技術委員會專案審核通過者,參賽年齡得延長年限 2 年。
第 8 條 競賽地點:各級比賽場地由本會實地勘查後經技術委員會決定之。
第 9 條 報名:
一、起訖日期:
(一)高中組、國中甲級:自即日起至 111 年 11 月 9 日下午 17 時止。
(二)國小甲級:自即日起至 112 年 01 月 10 日下午 17 時止。
(x)xxxx、xxxx:自即日起至 112 年 02 月 15 日下午 17 時止。
二、人數:每隊職員含領隊 1 人、執行教練 1 人、教練 2 人、隨隊教師 1 人、運動防護員或物理治療師者 1 人、球員(含隊長)20 人。
※ 公告條款:113 學年度起凡報名中小學女子壘球聯賽執行教練及教練者,應取得該項目至少C級教練證照資格且在有效期限內,並於線上報名時上傳證照影本,始得完成報名。
三、程序:
(一)報名係採線上報名作業方式辦理,學校於報名截止日內,輸入所屬學校帳號、密碼,即可進入系統開始進行報名。
(二)請依據競賽規程之規定,自行審查參賽資格,並依填表說明規定,將報名資料輸入系統。
(三)報名運動防護員或物理治療師者,應取得運動防護員證或物理治療師證,並於線上報名時上傳證照,始得完成報名。
(四)高中組、國中甲級參賽學校需於報名時上傳最近 3 個月之數位人像照片
( 2 吋彩色半身照片) ,俾供本會製發球員證及職員證時使用;未上傳照片者,視同未完成報名程序。
(五)報名資料輸入完成經確認無誤後,下載列印報名表,經學校人員核章,並加蓋學校關防後,連同職隊員個人資料授權書(如附件一),掛號郵寄至本會。
(六)個人資料保護法與肖像使用說明:
1.本會基於辦理本聯賽所需,將依據個資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於本學年度聯賽目的範圍內蒐集參賽學校所報名之內容包括姓名、國民身份證(居留證或護照)號碼、學生證號碼、國籍、出生日期、性別、身高、體重
、電話、電子郵件、地址、前畢業學校等個人資料。上述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將僅限於本聯賽使用。
2.本會為宣傳賽事,有權將本賽事之錄影、相片、成績及攻守數據於全世界播放、展出、登錄於相關網站與刊物上,參賽者並應同意肖像與成績用於相關宣傳與播放活動上。
(七)高中組、國中組甲級參賽學校除本款第五目須郵寄至本會外,另需檢附 學生學籍紀錄表正本或影本以提供本會審查資格使用,成績記錄欄可免附
,學籍記錄表需加蓋就讀學校教務處戳章及註冊組承辦人職章,影本需有
「與正本相符」字樣。
(八)若郵寄之報名表與線上報名資料不符時,以線上報名資料為準。
(九)未完成以上各項程序之報名單位,經本會通知限期補正,仍未如期繳交者
,視同未完成報名程序,得由本會撤銷報名資格,不得異議。
(十)凡學生報名參加需請法定代理人簽署授權同意書(如附件二),並請學校留存備查。
(十一)本會地址:10489 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 20 號 13 樓 競賽組收電話:00-00000000
四、更換球員規定:
參賽學校之球員若因身體狀況致無法參賽時,需由學校具函併檢附公私立教學醫院診斷書送本會辦理更換手續(以郵戳為憑);更換球員資格須符合第 7 條,與下述時間規範。
(一)高中組、國中甲級僅限於預賽一週前(預賽賽程第一日算起)提出申請;取得 8 強資格之參賽學校不得更換球員名單。
(二)其餘組別可於各階段比賽一週前(各階段賽程第一日算起)提出申請。
五、職員職責:
(一)領隊:為球隊法定代理人,綜理球隊督導、管理等事宜(由學校校長或一級行政主管擔任之)。
(二)執行教練:負責球隊訓練、比賽事宜。
(三)教練:協助執行教練訓練球隊、比賽事宜。
(四)隨隊教師:負責球隊管理事宜,須由該學校正式聘任教師擔任之。
(五)運動防護員或物理治療師:負責球員運動傷害防護事宜。
第 10 條 競賽制度:
一、高中組、國中甲級、國小甲級:
(一)預賽
1.採分組循環制,依實際報名隊數,編成若干組。
2.錄取隊數:取 8 隊晉級決賽。
(二)決賽
1.第一輪採分組單循環制,第二輪採循環排名制。
2.名次:依本階段競賽成績判定名次。二、國中乙級、國小乙級:
(一)預賽
1.採單循環制,依實際報名隊數,編成若干組。
2.錄取隊數:取 8 隊晉級決賽。
(二)決賽
1.比賽制度:採淘汰排名制。
2.名次:依本階段競賽成績判定名次。
第 11 條 競賽規則:
一、除下述補充規定外,採用中華民國壘球協會審訂之國際最新壘球規則。二、高中組、國中組甲級
比賽採 7 局制,滿 3 局相差 15 分(含)以上,滿 4 局相差 10 分(含)以上
,滿 5 局相差 7 分(含)以上時,則提前結束比賽(先守隊於該局之下半局未
賽或 3 出局前已達此標準,亦為提前結束比賽)。三、國中組乙級
(一)比賽採 7 局時間計時制,滿 3 局相差 15 分(含)以上,滿 4 局相差 10 分
(含)以上,滿 5 局相差 7 分(含)以上或比賽達 90 分鐘時,則提前結束
比賽(先守隊於該局之下半局未賽或 3 出局前已達此標準,亦為提前結束比賽)。
(二)決賽前 4 名名次賽賽程不受時間限制。四、國小組
(一)比賽採 6 局時間計時制,滿 3 局相差 15 分(含)以上,滿 4 局相差 10 分
(含)以上,滿 5 局相差 7 分(含)以上或比賽達 90 分鐘時,則提前結束
比賽(先守隊於該局之下半局未賽或 3 出局前已達此標準,亦為提前結束比賽)。
(二)決賽前 4 名名次賽賽程不受時間限制。
(三)補充規定:
1.本壘板起點至投手板前緣距離 11.59 公尺。
2.全壘打距離 50 公尺。五、時間計時制,計時辦法:
(一)比賽時間 90 分鐘為限,以計時器倒數計時。
(二)比賽開始:司球裁判按下計時器後,即由司球裁判宣告比賽開始。
(三)比賽結束:
1.計時器鈴響為主。
2.上半局(先攻隊)xx,則需賽完該局下半局(後攻隊)。例外:若後攻隊得分已領先先攻隊,則比賽結束。
3.下半局xx,則賽完該局比賽;若平手時次局起採「突破僵局制」。例外:若後攻隊得分已領先先攻隊,則比賽結束。
4.未響前,不論時間剩餘多寡,必須進行次局比賽。
第 12 條 出賽規定:
一、參賽球隊應於賽前 30 分鐘提交正選球員名單。
二、每場比賽可由報名球員 20 人中提出該場正選 17 人名單出場比賽,未登入該場名單之球員不得出賽。
三、高中組及國中組參賽學校球員資格查驗相關規定:
(一)各階段賽事第一場出賽前,所有報名球員皆應攜帶已完成競賽日期該學期註冊戳章之學生證正本交由大會審查,證件不符規定之球員,取消該球員出賽資格,至補正後於下一場賽事時方得出賽。
(二)各階段除第一場次交由大會審查外,其餘場次仍應攜帶已完成該學期註冊戳章之學生證正本以備查驗,查驗時如有證件不符規定之球員,取消該球員出賽資格,至補正後於下一場賽事時方得出賽。
(三)學生證補充說明:
學生證遺失或學生證無註冊戳章欄位時,應攜帶貼有照片並依競賽日期註明第一學期或第二學期之在學證明正本(每人 1 份並加蓋教務處戳章或學校關防)。
四、國小組應攜帶貼有照片並依競賽日期註明第一學期或第二學期之在學證明正本
(每人 1 份並加蓋教務處戳章或學校關防)以備查驗,查驗時如有證件不符規定之球員,取消該球員出賽資格,至補正後於下一場賽事時方得出賽。
五、未報名之職、隊員不得進入球隊席區。
第 13 條 比賽用球:
一、高中組、國中組:美津濃 MIZUNO 型號 150 比賽球。二、國小組:日製 NAIGAI 3 號白色用球。
第 14 條 比賽球棒使用規定:依照中華民國壘球協會球棒認證公告,除 WBSC 球棒清單中所
列之球棒型號,未在清單內之球棒型號將視為違規球棒。
第 15 條 計分方法及勝負名次判定:
一、循環賽之名次判定:球隊在每組比賽名次之判定,依據其勝負場數,以所得積分多寡判定名次,即勝 1 場得 2 分,敗 1 場得 1 分,棄權零分。
二、若積分相等時,依下列優先順序判定之:
(一)2 隊積分相等時,視相關球隊勝者為先。
(二)3 隊以上積分相等時:
1、視相關球隊之失分較少者為先,直致剩 2 隊後,依對戰相關勝負,勝者為先。
2、視總失分較少者為先,直致剩 2 隊後,依對戰相關勝負,勝者為先。
3、視相關球隊之得分較多者為先,直致剩 2 隊後,依對戰相關勝負,勝者為先。
4、視總得分較多者為先,直致剩 2 隊後,依對戰相關勝負,勝者為先。
5、若以上均相等,則相關球隊各派 9 名球員抽籤決定。
三、被宣判「奪權比賽」之球隊,取消其未賽賽程,且已賽之結果不予計算,相關球隊的得失分一併不予計算。
第 16 條 獎勵:
一、各級前 8 名學校頒贈教育部獎盃 1 座。
二、各級前 8 名學校及職、隊員各頒贈教育部獎狀 1 紙。
三、高中組及國中組甲級前 8 名參賽學校球員,得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申請升學輔導。
第 17 條 懲處:
一、球隊違規:
(一)球隊在該場比賽開賽時,需有教練或球隊職員到場方可比賽;若逾規則規定之比賽時間仍未到者,則由該場比賽執法裁判沒收該場比賽,不得異議。
(二)被判定棄權之球隊,取消其未賽之賽程,且在循環賽中已賽之結果不予計算,相關球隊得失分亦一併不予計算。
(三)球隊一經報名,除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因素外,不得棄權;違反上項規定,取消該隊繼續參賽資格及已賽之成績並追繳回所領之補助及獎勵
,並停止該球隊學校參加本會所辦之中小學女子壘球聯賽比賽 1 年。
(四)球隊如有資格不實或冒名參賽者出賽時,依申訴規定提出且經查證屬實者,即取消該隊繼續參賽資格及已賽之成績、名次,並追繳回所領之補
助及獎勵,且停止該球員參加本會所辦理之中小學女子壘球聯賽比賽 1
年。
(五)違反本款第三、四目規定時,並函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行政處分之。二、隊員違規:
(一)凡參加壘球聯賽之代表隊隊員,於學校修業期間應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簽約、註冊、登錄、報名加入職業運動聯盟(包括私自簽訂經紀約、承接廣告、從事商業或金錢交易行為)。
2.不得干擾比賽,或因競賽活動而對相關之他人,發生言語或肢體之暴力行為。
(二)懲處:
1.違反本條第二款第一目之 1 規定者,取消其個人參賽資格。
2.違反本條第二款第一目之 2 規定者,除依規則規定處理外,並視情節輕
重,予以警告或處一年以下禁賽;如再次違反時,則處 1 年禁賽;如屬
聚眾之行為時,則處 3 年禁賽。
3.違反本條第二款第一目之 2 規定者,另函送相關單位及其學校依校規處分。
三、職員違規:
(一)凡參加壘球聯賽之代表隊職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1.約束所屬隊員不得簽約、註冊、登錄、報名加入職業運動聯盟(包括私自簽訂經紀約、承接廣告、從事商業或金錢交易行為)。
2.指導隊員不得發生言語或肢體等不當管教行為。
3.不得因競賽活動而對相關之他人,發生言語或肢體之暴力行為。
4.參賽之隊員不得出現不合規定之球員及冒名頂替之情事。
5.不得利用隊員收取不當利益。
6.不得故意干擾比賽或影響比賽之公平性。
(二)懲處:
1.違反本條第三款第一目之 1 規定者,處一年禁賽。
2.違反本條第三款第一目之 2 規定者,視情節輕重,處 1 年以上、2 年以下禁賽。
3.本條第三款第一目之 3、4、5、6 規定者,取消其個人參賽資格,並視情節輕重,處 1 年以上、3 年以下禁賽。累犯或情節嚴重者,處終身禁賽。
4.違反本條第三款第一目之規定者,另函送相關單位及其學校議處所屬學校相關人員。
四、凡違反本條第一至三款之規定者,送交技術委員會審議。前項所述之「1 年」、「2 年」、「3 年」,係以學年度計算。
第 18 條 申訴:
一、有關球員資格問題,應於賽前或事實發生時提出;有關競賽上所發生之問題
,應依據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則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後 30 分鐘內,以書面由領隊或
執行教練簽章併同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整,向臨場技術委員或競賽管理提出
;不得以口頭提出,未依規定提出時,不予受理。如理由未成立時,得沒收其保證金,充做聯賽經費。
三、有關競賽爭議或違規等事項,由技術委員會審議之決議辦理。
四、經技術委員會審議處罰,對其處分有異議時,得於收到處罰通知之翌日起 10日內(含假日),以書面向本會提出申訴,由本會運動競賽紀律委員會審議之,並將決議事項依行政程序簽報教育部。
第 19 條 經費補助:
一、教育部體育署補助參賽學校組訓費標準。
(一)高中組、國中甲級、國小甲級補助每隊壹拾xxx整。
(二)國中乙級、國小乙級補助每隊拾萬元整。
(三)106 學年度起未曾組隊報名參加過聯賽之學校,於本學年度組隊參加之學校,每隊補助壹拾xxx整。
二、由教育部體育署補助交通、膳雜等參賽費用;不足部分及職員差旅費,由參賽學校自理。
三、補助人數係以實際報名球員人數計算。
第 20 條 比賽實踐公約:
一、參賽學校應恪遵運動宣言之規範,展現學校球隊之清純形象。運動宣言:
(一)愛護自己、拒絕誘惑
(二)尊重他人、自律守法
(三)敬重運動、遵守規則
(四)保護環境、珍惜資源
二、參賽學校需著統一球衣參與賽會活動。
三、參賽學校職隊員於比賽期間,嚴禁於比賽場地內吸煙、嚼檳榔、喝酒及其他造成負面教育之不當行為。
四、比賽中職隊員不得對裁判及對方教練、球員、家長及觀眾咆哮言語侮辱或毆違打,反者勒令退場。並提由技術委員會審議之。
五、球隊教練應要求球員充分發揮良好運動精神,進退場應依規則及單項之特別規定,以禮節為要實施。
六、各校應重視球隊品德及道德教育,要求職隊員尊重校旗、重視禮貌、發揮體育精神,並嚴禁職隊員於比賽場地或學校規範內遊蕩、喧嘩,以維球場及學校週遭之安寧,避免影響提供場地學校學生上課與活動。
七、主動協助週邊之環境清潔工作。
八、請參賽學校之後援會成員及相關代表,共同遵守比賽實踐公約。
第 21 條 運動禁藥管制:參賽球員有接受運動禁藥檢測之義務,其程序及規範依運動禁藥管制相關辦法辦理,如拒絕接受檢測或經檢測證實違規用藥者,撤銷其參賽成績及所得之獎勵。
第 22 條 附則:
一、各參賽學校應準備整齊劃一並印有明確中文或英文之校名球衣,比賽球衣號碼不得重覆,不得穿著運動鞋或顆粒膠底運動鞋。
二、上場比賽之參賽學校須穿著顏色統一之長褲或短褲;緊身衣、內搭衣、緊身褲及袖套(禁止配戴單邊袖套)可依據個人需求使用,惟配戴之球隊需統一顏色。
三、為顧及資源短缺之參賽學校,尋求社會資源協助本聯賽,當本會有提供參賽學校相關服裝時(含職、隊員),凡出席本賽事官方活動(如記者會、頒獎典禮及其他活動等),皆需穿著大會所提供之服裝;另比賽時如未穿著提供之比賽服裝將不得出賽。
四、各場比賽進行時,如遇風雨、天然災害,比賽與否,須經輪值技術委員會同協辦學校、單位及裁判會商裁定,各球隊不得提出異議。
五、學校尋求社會資源協助運動代表隊之組訓,應透過學校行政體系,以學校名義與贊助單位建立合作模式;應避免個人(教練或學生)之簽約行為發生。
六、參賽學校在製作加油布條等物品時,應避免贊助單位之名字或標誌。
七、違規場外指導或干擾比賽,經勸阻不聽者,若係學校職隊員得由裁判依規則規定處理;其餘人士得由協辦學校、單位會同當地警察機關處理,並由本會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處分。
八、運動傷害防護站使用之冰敷用塑膠袋及膠膜,除提供比賽中受傷球員緊急處理使用外,其餘將不提供,如需冰敷請各校自行攜帶冰敷袋及彈性繃帶。
九、響應減塑政策,本會於賽事現場提供桶裝水,請參賽學校自行攜帶水壺。 十、參賽學校職、隊員由本會統一辦理保險,現場並設置醫護站,依運動傷害處
理作業流程辦理,處置原則如下:
(一)現場受傷由運動防護員、物理治療師(或學校醫護人員),就受傷部位處理。
(二)經運動防護員、物理治療師(或學校醫護人員)現場處理評估如需後送,由現場人員緊急通報救護車,並由學校教職員或家長陪同送醫。
十一、本活動「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通報/申訴管道,電話撥(02)00000000專線進行通報。
十二、本賽事依據中央機關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之最新規定辦理,相關防疫細則於出賽公文公布,並視疫情狀況適時調整規範。
第 23 條 x規程經技術委員會審查通過並函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附件一
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
111 學年度各項運動聯賽職隊員個人資料授權書
本人同意授權在本次賽會期間供相關單位於必要時使用個人資料,但應採取安全妥適之保護
措施,非經本人同意或法律規定外,不得逾越必要範圍揭露於第三者或散佈。
【立書同意人】
姓名: (親自簽名)
職稱:
代表學校:
參加類別:
年
月
日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請詳細閱讀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依個資法第
8 條及第 9 條規定所為以下「報名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一、機構名稱: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基於辦理 111 學年度各項運動聯賽相關證件製作、保險、競賽成績公告
媒體公關行銷等事宜。
三、個人資料之蒐集方式:透過網路報名及書面審核資料而取得個人資料。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本會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分為:識別個人者(C001 註)、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 (C003)、個人描述(C011)、移民情形(C033)之居留證、學校紀錄(C051)、資格或紀錄(C052)等個人資料類別,內容包括姓名、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或護照號碼、學生證號碼、生日、身高、體重、相片、性別、教育資料、緊急聯絡人、住址、電子郵遞地址、聯絡資訊等。
五、個人資料處理及利用:
(一)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除法令或中央事業主管單位另有規定辦理 111 學年度各項運動聯賽成績資料保存期限外,以上開蒐集目的完成至賽會結束一個月所需之期間為利用期間。
(二)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中華民國境內(包括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或經登記註冊報名人授權處理、利用之地區。
(三)利用個人資料之單位:除本會外,尚包括本會於完成上開蒐集目的之相關合作單位,包含教育部、教育部體育署、全國各級學校運動人才資料庫建置小組(國立中正大學-體育運動研究發展中心及電子計算機中心)、相關證件製作廠商、保險公司、賽事轉播、媒體公關行 銷、網站及社群、行動應用程式、或其他學術研究機構等,詳細名單名稱或如有新增,將於本會網站公告。
(四)利用個人資料之方式:本會提供廠商製作相關證件(隊職員證、運動員證等)、保險與相關資訊之發送通知;成績紀錄提供全國各級學校運動人才資料庫建置小組(國立中正大學-體育運動研究發展中心及電子計算機中心)、賽事轉播、媒體公關行銷、網站及社群、行動應用程式及相關資訊整合資料登錄。
六、登記註冊報名人如未提供真實且正確完整之個人資料,將導致影響後續比賽之權益。
七、登記註冊報名人得依個資法規定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請求刪除。得以書面、傳真、電話等方式與本會聯絡,行使上述之權利。
八、本會得依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所為之要求,將個人資料或相關資料提供予相關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
九、除法令另有規定或主管機關另有要求外,若登記註冊報名人向本會提出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請求刪除個人資料之請求,妨礙本會執行職務或完成上開蒐集目的,或導致本會違背法令或主管機關之要求時,本會得繼續蒐集、處理、利用或保留個人資料。
十、登記註冊報名人拒絕本會蒐集個人資料,將導致無法進行登記註冊報名,進而無法參加本次賽會。
註: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代號
附件二
11
111 學年度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各項運動聯賽法定代理人授權同意書
姓名 | 性別 | □ 男 □ 女 | |
代表學校 | 出生年月日 | 年 月 日 | |
身分證字號 | 參賽類別 | ||
法定代理人姓名 | 與運動員關 係 | ||
法定代理人聲明 本人為未成年人________運動員合法法定代理人,已詳細閱讀並瞭解本聲明書之內 容。為保證運動員順利參加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以下稱高中體總)舉辦之 111 學年度各項聯賽,並確實遵守競賽規程之規定,本人自願簽署本聲明。 一、本人將聯賽期間之監護權委託給運動員所屬學校運動代表隊領隊及教練行使。在為保證運動員順利參加聯賽需要時,領隊及教練可以代替本人履行以下責任: (一)帶領運動員往返聯賽舉辦地點,參加聯賽。 (二)根據賽事、主管機關或本會之規定,提供運動員個人資料,簽署相關同意書及遵行與賽事相關規定所需之行為。 (三)為治療運動員任何疾病或遭受的傷害之需要,簽署醫療部門要求簽署之文件如醫療同意書等。 (四)代理運動員處理與賽事相關之事務。 二、本人了解運動員參加之賽事係屬高強度競技之運動,若因賽事期間致運動員身體損傷,同意不追究任何有關單位之法律責任。 三、高中體總無需為履行本聲明之行為承擔任何責任。 四、無條件同意高中體總根據賽事、文化教育活動或其他官方安排事項之需要非商業使用本聲明的相關資訊。 五、同意並遵守本聯賽運動禁藥管制相關辦法,配合相關作業程序,且同意以上個人資料供本次賽會及相關單位必要性使用。 法定代理人(簽名): 年 月 日 | |||
運動代表隊教練確認: 一、本校確認,根據運動員經常居所地的法律規定,該運動員之法定代理人具有簽署本聲明的全部權利,該聲明確為法定代理人親筆簽署。代表隊領隊具有接受監護權委託的資格,能夠履行本聲明涉及的監護職責。 二、運動代表隊之職員有責任向所有參賽運動員之法定代理人說明,並使法定代理人了解該賽事係屬高強度競技之運動,賽事期間球員將有身體損傷之虞,其法定代理人不得就被監護人於活動中所受之傷害追究任何有關單位。 三、本同意書之個人資料受個資法保護, 並請學校留存備查。 運動代表隊教練(簽名):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