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訊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製作目的
x公司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為使各級主管指揮、監督與全體員工明確了解依法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業務之權責,特訂定本管理規章。
本規章所稱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業務」,係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
及其相關法規」規定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員工安全與健康,必須執
行之事項。
第二章 適用範圍
適用範圍包括本公司內所有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之工作場所。
適用本規章之人員,係指因工作性質確需進出工作場所之員工及利害相關者(如訪客、自營作業者、承攬商、供應商等)。
本規章所稱員工,係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條謂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凡本公司員工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章 規章內容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通則
所有工作者應遵守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章。
所有工作者應依各工作項目之職業安全衛生作業標準執行各項作業,並進行作業檢點與檢查。
所有工作者應維持各工作場所之整理、整頓、清潔及紀律。
所有工作者應依照各工作場所之工作守則,穿著或配戴適當之個人防護具。
所有工作者應接受相關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須經檢查機構檢查點合格始可使用,並由取得合格證照人員操作。
所有工作者應瞭解發生緊急事件時個人之應變任務。
所有工作者應遵行各級主管之安全衛生指導。
員工應定期實施健康檢查,並遵守結果建議事項。
內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公司需確保員工於工作時有良好之衛生及安全條件,以及在進行商業活動及勞務活動之一切地點有良好之工作環境素質。
公司對工作地點之設施及工作條件負責,並應確保向員工提供意外及其他危害健康之保護。
員工需遵守適用法例所規定或由公司所公告之安全及衛生規定。
員工不得改變、移動、搬走、損害或破壞安全設備或任何其他保 護措施,但獲公司許可者除外。
公司為加強同仁人因性危害預防觀念,避免因工作姿勢不良等因素,導致肌肉骨骼傷病等健康危害。制定【人因性危害預防計畫】,相關事項依公告之計畫內容辦理。
公司為避免因異常工作負荷而促發腦、心血管相關疾病,提供健康管理措施,以維護同仁之身心健康。制定【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相關事項依公告之計畫內容辦理。
公司為提供醫護人員面談指導及健康分級管理,保護懷孕、產後、哺乳女性員工與胎兒之身心健康。制定【母性健康保護管理計畫】,相關事項依公告之計畫內容辦理。
公司為預防發生不法侵害事件,如言語、肢體或性別暴力等,提供事件後續處遇等協助。制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相關事項依公告之計畫內容辦理。
公司為規定防火管理之必要事項,以落實預防火災、地震及其他災害之目的,並達到保障人命安全、減輕災害之目標。制定【消防防護計畫】,相關事項依公告之計畫內容辦理。
公司為推行職業安全衛生相關之管理事項,得視狀況制定增設其他各項管理計畫,相關事項依公告之計畫內容辦理。
承攬及採購管理
承攬商明確知悉本廠各項規定與其所承攬工作的潛在危害因子。
承攬商需實施作業環境、作業方式、設施安全檢查。
承攬商需確保使用之各機械、設備、器具維持於堪用的狀態。
承攬商需進行工作場所之製程與施工安全評估。
採購契約明確規定承攬商所必須遵行的職業安全衛生與其他要求事項,承攬商明確知悉其應遵守事項並完全遵守契約規定。
承攬商各項作業均有對應的標準作業程序書(包括作業前準備事 項、注意事項等),以避免因不安全的行為而發生工安事故。
若本公司員工與承攬商共同作業時,承辦單位應與承攬商設置協議組織,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協議會議。
若本公司員工未參與共同作業時,該工程由二個以上承攬商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商之一設置協議組織,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
事故通報
各部門工作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時,應於四小時內報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應於事故發生八小時內報告勞動檢查機構:
發生死亡災害。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發生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重大職業災害時,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本公司員工發生職業傷害如需請公(傷)假時,應先向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知會,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後始得申請。
第四章 權責劃分
x公司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十條之規定,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本公司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與「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設置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為: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乙名。
本公司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業務,各有關部門職掌分別如下: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負責規劃、督導本公司有關職業安全衛生諸項業務之進行。
行政部負責規劃、辦理本公司員工甄選之體格檢查及在職員工之定期與特殊健康檢查,並辦理各辦公室之消防、環境管理業務。
各部門負責執行與其所屬有關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業務。
人員職掌
總經理/執行長對於本公司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之權責如下:
綜理本公司一切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業務。
督導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策劃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之推行。
責成各部門執行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目標之達成。
責成各部門配合辦理職業安全衛生諸項作業。
對於各部門提出作業危害因素,協調有關單位儘速處理解決。
核定職業安全衛生推行工作計畫與評估有關職業傷害之統計資料。
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事項綜理。
各級部門主管依法應執行下列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事項。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檢點及其他有關檢查督導事項。
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巡檢。
提供改善工作方法。
擬定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標準作業程序。
教導及督導所屬依安全作業標準方法實施。
其他總經理/執行長交辦有關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各部門主管就所屬單位內容作業場所中,所指定負責指揮、監督
人員之權責如下:
配合主管與本公司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負責辦理所轄作業場所一切安全衛生管理業務。
分析、評估作業場所中之各種可能危險因素,對於所屬人員應實施工作安全衛生有關之講解與訓練。
對於作業場所潛在的危險因子應立即消除或加以改善,必要時得向主管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報告。
督導所屬人員確實執行機具、設備各種必要之保養與檢查。
經常巡視作業場所注意所屬人員之操作情況並糾正其不安全之動作。
事故發生應負責迅速妥善處理,並立即報告主管連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對傷者必要時予以急救並送醫治療。
其他執行有關職業安全衛生事項。
本公司各員工之權責如下:
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法令規章,及該作業場所之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作業前確實檢點作業環境及設備,認為有異常時應立即調整或向上級報告。
作業中隨時注意維護作業環境之安全衛生。
接受健康檢查,並遵守檢查結果建議事項。
接受工作上所需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提出安全衛生有關建議。
發生事故時,對於傷者或作業環境危害因子應協助迅速處理恢復正常。
協助新進人員瞭解各項職業安全衛生規定。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應依法辦理下列事項:
釐訂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並督導有關部門實施。
規劃、指導各部門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規劃、指導安全衛生設施之檢點與檢查。
指導、督促有關人員實施巡檢、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
規劃、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規劃勞工健康檢查、實施健康管理。
指導職業災害調查及處理,辦理職業災害統計。
其他總經理/執行長交辦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第五章 罰則懲處
x公司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函送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不遵守本公司所訂定之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者。
無故不接受必要之健康檢查者。
無故不接受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者。
違反本辦法之本公司員工個人或未盡督導責任之主管,得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建議,並經總經理/執行長核准後,另依本公司行政管理規章之獎懲辦法按其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第六章 附則
x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本公司各部門及員工得提出有關增減或修正建議事項。
本辦法由本公司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擬定並經總經理/執行長核准後公告實施之。嗣後如修改與增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