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GXHCSW2023-C1-1-42-XYGC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宜州区税务局 2023 年自助办税终端采购
项目编号:GXHCSW2023-C1-1-42-XYGC
采购人: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宜州区税务局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信永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23 年 3 月 30 日
目 录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57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磋商邀请
项目概况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宜州区税务局 2023 年自助办税终端采购 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广西信永 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 9 号利海亚洲国际 4 号楼领峰 A 座 610 室)获
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 15 点 00 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宜州区税务局 2023 年自助办税终端采购磋商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GXHCSW2023-C1-1-42-XYGC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宜州区税务局 2023 年自助办税终端采购采购方式:磋商
预算金额:人民币(大写)陆拾陆万元整(¥660,000.00)最高限价:人民币(大写)陆拾陆万元整(¥660,000.00)
采购需求:采购专票普票代开终端 10 台,如需进一步了解详细内容,详见磋商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15 日(日历日)内交货、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参加本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由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满足本项目资质要求、在中国境内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4.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
道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本次采购活动。
6.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3 年 3 月 30 日至 2023 年 4 月 7 日,每天上午 9:00 至 12:00,下午 15:00 至 17:30(北
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广西信永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 9 号利海亚洲国际 4 号楼领峰 A 座 610 室)。
方式(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之一获取采购文件):
①现场获取:无需报名材料,到广西信永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 9 号利海亚洲国际 4 号楼领峰 A 座 610 室)现场购买。
②邮寄获取:供应商可以转账、电汇或网上汇款的形式支付磋商文件工本费和邮费,并于采购文件发售截止时间前到达广西信永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户名:广西信永工程咨询有限
责任公司,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南宁分行东盟商务区支行,银行账号:7719 0170 0110 101),供
应商须在汇款凭据附言栏中写明项目编号、分标号(如有,请填写)及用途。供应商办理汇款后请将汇款凭据复印件、详细的收件人、邮寄地址、邮编、电子信箱、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资料发送到我公司邮箱 xinyong0628@163.com。如未能提供联系方式和准确的邮寄地址造成采购文件无法邮寄或无法联系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售价:磋商文件工本费每本 300 元,邮寄另支付 50 元邮费,售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3 年 4 月 10 日 15 点 00 分(北京时间)
地点:广西信永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开标厅(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 9 号利海亚洲国际 4 号楼领峰 A 座 610 室)。
五、开启
时间:2023 年 4 月 10 日 15 点 00 分(北京时间)
地点:广西信永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评标室(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 9 号利海亚洲国际 4 号楼领峰 A 座 610 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
1. 网 上 公 告 媒 体 查 询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税 务 局 网 河 池 频 道
( http://guangxi.chinatax.gov.cn/hechi/ ) 、 广 西 信 永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网
(http://www.gxxyzx.com)。 2.关于磋商的有关要求:
(1)磋商时间:2023 年 4 月 10 日 15 点 00 分截止后为磋商小组与供应商磋商时间,具体时间
由采购代理机构另行通知。
(2)磋商地点:广西信永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评标室(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 9 号利海亚洲国际 4 号楼领峰A 座 610 室),参加磋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效证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凭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凭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身份证]依时到达指定地点等候当面磋商。
3.特别备注:本采购项目属于目录外标准下项目。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宜州区税务局
地址: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冯京路 26 号
联系方式:姚孟才,0778-689185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广西信永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 9 号利海亚洲国际 4 号楼领峰 A 座 610 室
联系方式:陈法林,0771-582469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法林
电话:0771-5824699
广西信永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23 年 3 月 30 日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 名称 | 具体内容和要求 |
1 | 采购项目 |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宜州区税务局 2023 年自助办税终端采购 |
采购预算 | 人民币(大写)陆拾陆万元整(¥660,000.00) | |
本项目设定的最 高限价 | 人民币(大写)陆拾陆万元整(¥660,000.00) | |
公告媒体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河池频道 (http://guangxi.chinatax.gov.cn/hechi/)、 广西信永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网(http://www.gxxyzx.com) | |
2 | 采购人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宜州区税务局地址: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冯京路 26 号 联系方式:姚孟才,0778-6891855 |
3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广西信永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 9 号利海亚洲国际 4 号楼领峰 A 座 610 室电话:0771-5824699 联系人:陈法林 |
4 | 供应商产生方法 | ☑公告 □供应商库抽取 □专家和采购人推荐 |
5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1.供应商参加本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由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满足本项目资质要求、在中国境内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4.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等渠道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次采购 |
活动。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本次采购活动。 6.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 ||
6 | 项目现场勘察 | ☑不组织 □组织: |
7 | 联合体 | ☑不接受 □接受 |
8 | 进口产品 | ☑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磋商 □本采购项目已经财政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为: |
9 | 强制采购:信息安全认证 | □ 否 ☑ 是,要求如下: 根据《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 号)的规定,采购产品属于信息安全产品的,产品供应商应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 |
10 | 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 □ 否 ☑ 是,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9 号印发)范围内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其中,品目清单范围内以“★”标注的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供应商应当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 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证书。 |
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 □ 否 □ 是,采购已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9 号印发)的产品类别(非强制类),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在实施政府采购评审中给予以下优先待遇(只选择其一): ☑1.在评审时予以加分,每项加 1 分,满分 1 分。 □2.在评标时予以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 % | |
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 □ 否 ☑ 是,采购已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 18 号印发)的产品类别,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在实施政府采购评审中给予以下优先待遇(选择其中之一): ☑1.在评标时予以加分,每项加 1 分,满分 1 分。 □2.在评标时予以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 |
比例为: % | ||
11 |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 □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本项目为专门面对中小企业项目,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价格扣除): 1.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为 15%~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小型企业扣除 15%,微型企业扣除 15%。 2.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或者分包投标的,若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报价 5%~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5%。 □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其他优惠): 注:供应商属于小微企业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须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需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属于监狱企业的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得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提供声明函或证明文件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 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12 | 其他法律法规强 制性规定的 | 无 |
13 | 供应商须提供的 其他资料 | 无 |
14 | 提交样品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 |
15 | 澄清或者修改时间 |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2 日前,以书 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2 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 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
16 | 递交磋商响应文 件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 时间:2023 年 4 月 10 日 15 点 00 分(北京时间) 地点:广西信永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开标厅(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 9 号利海亚洲国际 4 号楼领峰 A 座 610 室) |
17 | 磋商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和地点 | 时间:2023 年 4 月 10 日 15 点 00 分(北京时间) 地点:广西信永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评标室(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 9 号利海亚洲国际 4 号楼领峰 A 座 610 室) |
18 | 磋商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1%,本项目的磋商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肆仟元整(¥4,000.00)。磋商供应商可自主选择以转账、电汇、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磋商保证金。相关要求: (1)磋商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交纳方式的,应从供应商的基本账户或其银行存款账户转出,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交至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并且到账,供应商应将银行转账底单的复印件作为磋商保证金提交凭证,放置于响应文件中,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磋商保证金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交纳方式的,供应商应将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的复印件作为磋商保证金提交凭证,放置于响应文件中,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供应商必须于递交响应文件时将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原件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出具回执,并妥善保管。 (3)磋商保证金指定账号: 户名:广西信永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宁市桃源支行 银行账号:6197 5749 8910 注: (1)以银行转账方式递交磋商保证金须在转账凭据附言栏中写明项目编号、包号及用途(磋商保证金)。 (2)磋商保证金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提交的,或不按规定交纳方式交纳的,或未足额交纳的(包含保函额度不足的),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3)供应商采用现钞方式或从个人账户(自然人参与除外)转出的磋商保证金,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4)支票、汇票或本票出现无效或者背书情形的,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5)保函有效期低于磋商有效期的,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6)采用金融、担保机构出具保函的,必须为无条件保函,否则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
19 | 磋商响应有效期 | 60 日(日历日) |
20 | 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 1 份副本 4 份 电子文件 1 份(☑ 正本扫描件 PDF 文件,☑ 可编辑的 Word) |
21 | 响应文件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拆封 |
22 | 信用查询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 creditchina. 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本次查询的信用记录打印的网页版将留存在评审报告中。本项目信用记 录查询截止时点为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当日。 □供应商自行查询上述记录,如实提供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并加盖供应商公章。联合体参加磋商的,所有联合体成员均须加盖公章。本项目信 用记录查询截止时点为 |
23 | 同品牌多家投标 人处理原则(如核心设备有两个及 以上时,本文所指的核心产品品牌 相同,指投标人所投的所有核心产 品品牌全部相同) | □ 1.最低评标价法: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 □ 随机抽取 □ 其他 ☑ 2.综合评分法:相同品牌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 □ 随机抽取 ☑ 其他,得分相同时,以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相同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
24 |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地点、方式、服务项目期限 |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详见“第六章 项目采购需求”交货和提供服务的地点:详见“第六章 项目采购需求”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方式:详见“第六章 项目采购需求” 项目服务期限:详见“第六章 项目采购需求” |
25 | 采购资金的支付 方式和时间 | 详见“第六章 项目采购需求” |
26 | 履约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采购合同金额的 10%,本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 %(四舍五入,取整到元),提交方式为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应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不予签订合同。采用转账、电汇方式的,由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按规定的金额从成交供应商银行账户直接缴入采购人账户。 项目验收合格的,采购人在收到成交供应商提出申请的 30 日内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如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每逾期一天,可按应退款项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违约金;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收款人户名: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宜州区税务局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注:以电汇方式递交履约保证金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写明项目编号、包号及用途(履约保证金)。 |
27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1)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 号《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收费标准及发改价格〔2011〕534 号文的规定的基准价下浮 30%收取,向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用(以下费率未下浮 30%)。 费率 成交金额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 万元以下 1.5% 1.5% 1.0% 100~500 万元 1.1% 0.8% 0.7% 500~1000 万元 0.8% 0.45% 0.55% 1000~5000 万元 0.5% 0.25% 0.35% 5000 万元~1 亿元 0.25% 0.1% 0.2% 1~5 亿元 0.05% 0.05% 0.05% 5~10 亿元 0.035% 0.035% 0.035% 注: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成交金额为 6000 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
100 万元×1.0%=1 万元 (500-100)万元×0.7%=2.8 万元 (1000-500)万元×0.55%=2.75 万元 (5000-1000)万元×0.35%=14 万元 (6000-5000)万元×0.2%=2 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2)采购代理费收取银行账户 开户名称:广西信永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南宁分行东盟商务区支行银行账号:7719 0170 0110 101 | ||
28 | 其他规定 | 1.本磋商采购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公章”是指根据我国对公章的管理规定,用供应商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印章,除本磋商采购文件有特殊规定外,供应商的财务章、部门章、分公司章、工会章、合同章、投标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其它形式印章均不能代替公章。 2.本磋商采购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签字”是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授权人亲自在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签署处亲笔写上个人的名字 的行为,私章、签字章、印鉴、影印等其它形式均不能代替亲笔签字。 |
磋商须知正文
一、总则 1.定义
1.1 “采购人”是指进行本次采购项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采购方。本次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3 “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产生。
1.4 “磋商小组”是依据有关规定组建,依法履行磋商采购活动职责的 3 人以上单数的磋商成员。
1.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1.6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1.7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1.8 本采购项目属于目录外标准下项目。 2.采购项目预算
2.1 本项目采购资金预算金额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 4.参与磋商的费用
4.1 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 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参与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6.2 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应同时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及分工、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 3.1 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 3.1 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项目现场勘察
7.1 本项目是否组织现场勘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7.2 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供应商未在指定时间进行勘察的,采购人不再另行组织。
7.3 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4 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二、磋商文件
8.磋商文件的组成
8.1 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磋商邀请第二章 磋商须知
第三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第四章 合同草案条款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第六章 项目采购需求
8.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8.3 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8.4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0.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0.1 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0.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2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2 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1.偏离
11.1 本条所称偏离为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实质性和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
11.2 除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外,磋商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必
须”“应当”等文字规定(仅限标注“★”)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三、响应文件 12.一般要求
12.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2.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必须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他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2.3 除技术要求另有规定外,本文件所要求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采用国家法定的度、量、衡标准单位计量。未列明时亦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2.4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2.5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磋商文件中要求提供电子版的,必须按要求提供。 13.响应文件的组成
13.1 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3.1.1 商务部分
★(1)磋商响应声明函(供应商代表是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除提供供应商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外,还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格式见本磋商文件第五章)。
★(2)报价一览表及分项价格表(格式见本磋商文件第五章)
★(3)商务条款偏离表(供应商填报该表时,应按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条款要求,结合自身响应情况对商务条款逐条响应,未逐条响应的视为磋商无效。)(格式见本磋商文件第五章)
★(4)磋商保证金缴纳证明(格式见本磋商文件第五章)
★(5)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①供应商基本情况表(格式见本磋商文件第五章);
②供应商有效的新版“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依法成立组织的证明文件;
③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时上一年度(2022 年度)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如供应商为参加本项目磋商时当年新成立公司的,应提供于公司成立之日后的财务状况报告(报表)。其中,上述财务状况报告包括:供应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以下称“四表一注”);供应商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注(以下称“三表一注”);供应商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提供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净资产变动表及其附注;
④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2022 年 4 月至 2023 年 3 月内连续 3 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复印件;依法免税的,必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从成立之日起到响应文件提交截
止时间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成立之日起的依法缴纳税收相应证明文件);
⑤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2022 年 4 月至 2023 年 3 月内连续 3 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费凭证(专用收据或者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复印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必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从成立之日起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成立之日起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
⑥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见本磋商文件第五章);
(6)符合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属于小微企业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须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需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属于监狱企业的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7)磋商须知前附表要求供应商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8)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4.1.2 技术部分
★(1)技术响应与偏离表(供应商填报该表时,应按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中的技术需求,结合自身响应情况对技术需求逐条响应,未逐条响应的视为磋商无效。)(格式见本磋商文件第五章)
(2)磋商标的物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
(3)其他资料
14.2 本项目是否要求提供样品的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4.3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磋商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磋商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1)未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4.4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4.5 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的对应内容处注明。
14.6 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5.报价
15.1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进行报价。报价应为完税价。
15.2 供应商必须按报价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各项服务的分项价格和总价。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的,应
同时修改其分项价格表中的报价。
★15.3 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均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本次采购项目的预算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7.磋商响应有效期
17.1 磋商响应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响应文件有效期从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磋商响应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8.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8.1 供应商应根据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响应文件。纸质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18.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按磋商文件要求在签字盖章处加盖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响应文件中的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8.3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应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 响应文件按正本和副本分别装订,注明“正本”或“副本”后,做密封封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19.2 响应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9.3 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19.4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响应文件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和指定地点提交。
20.2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1.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1.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21.2 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四、磋商与评审
22.磋商小组
22.1 磋商与评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 23.初步审查
23.1 磋商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符合性。除可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外,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供应商不满足磋商文件供应商资格条件或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供资格证明材料的;
(2)供应商存在失信记录的:
失信记录是指,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失信情况查询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4)响应有效期不足的;
(5)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条款的。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响应文件及磋商情况认定;
(6)其他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 24.澄清
24.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5.磋商
25.1 初审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参加磋商。
25.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5.3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5.4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5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
25.6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并确定磋商的轮次。
25.7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25.8 磋商结束后,供应商按照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及变动后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的实质性要求的,将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26.最后报价
26.1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原则上不得少于 3 家,经磋商小组同意也可为 2 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宜州区税务局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宜州区税务局系统目录外标准下项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6.2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原则上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经评审小组同意也可为 2 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宜州区税务局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宜州区税务局系统目录外标准下项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6.3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如磋商小组没有对磋商文件作实质性变动或增加新的需求,最后报价不得高于首轮报价。
27.最后报价评审
27.1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
(1)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4)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最后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或确定为无效响应。
27.3 价格得分: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作为价格评分依据。供应商的评审价为按上述条款修正最后报价后的报价。
价格评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最后评审报价最低的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价格评分=(评审基准价/供应商最后评审报价)×价格分 28.综合评审
28.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8.2 评审办法及标准见第三章。
28.3 评审时,磋商小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29.提出成交供应商
29.1 磋商小组应当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经磋商小组同意也可推荐 2 名成交候选供应商。
29.2 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30.确定成交供应商
30.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0.2 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0.3 采购人自行组织磋商的,在评审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 31.磋商终止
31.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磋商采购活动,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 3 家的,除经
磋商小组同意也可为 2 家的情形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宜州区税务局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宜州区税务局系统目录外标准下项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2.重新评审
32.1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
组织重新评审。 33.保密
33.1 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4.禁止行为
34.1 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磋商文件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4.2 供应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报价,其本次磋商报价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活动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五、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签订合同
35.成交信息的公布
35.1 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公告媒体上公布成交结果信息。
35.2 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但成交结果公告前磋商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
35.3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在公告结果同时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36.成交通知
36.1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成交公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7.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38.签订合同
38.1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补充文件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
38.2 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25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38.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8.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成交供应商之后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采购人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规定
39.采购代理服务费
39.1 成交供应商是否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40.询问、质疑、投诉
40.1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40.2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41.其他规定
41.1 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42.文件解释权
42.1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第三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
一、评审原则:
(一)磋商小组的构成:本采购项目的磋商小组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3 人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评审依据:以本项目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应答文件为评定依据。
(三)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
(四)评审方式:以封闭方式进行。二、评分标准:
(一)对通过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进行详细评分,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法。
(二)计分办法(按四舍五入取至百分位):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标标准 | |
1 | 价格分 (满分 30 分) | 报价 (满分 30 分) | (1)评审报价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政策性扣除后的价格,评审报价只是作为评审时使用。最终成交供应商的成交金额等于最后报价(如有修正,以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为准)。 (2)政策性扣除计算方法 对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监狱企业以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最后报价给予价格扣除。小微企业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监狱企业在响应文件中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响应文件中应当提供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否则在评审时将不给予价格扣除。(供应商如能够在线查询的材料,请提供查询网址链接,可以不用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注: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3)以进入评审的最低的评审报价为评审基准价,即指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评审报价。 (4)某磋商供应商价格分=(评审基准价/某磋商供应商的评审 报价)×30 分 |
2 | 技术分 (满分 54 分) | 技术实施方案 分(满分 20 分) | 由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技术实施方案进行独立打分。 以下各项不重复计分: |
①提供的设备、服务完全满足需求,没有出现负偏离,且能够理 | |||
解本项目的特点,现状和需求分析基本满足本项目需求,虽然提 | |||
出了基本技术方案,但方案以名词解释为主,针对本项目移动办 | |||
公终端 5G 专网组网技术方案较为笼统,实质性内容较少或不清 | |||
晰;得 7 分。 | |||
②在满足上述第①项的基础上,对现状和需求的分析比较完整、 | |||
逻辑清晰,能够把握本项目的技术重点、难点和要点,对本项目 | |||
提出较完整可行的移动办公 5G 专网组网技术方案基本符合项 | |||
目要求,方案总体相对较好,且供应商提供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 | |||
可证或其相关运营商授权证明;得 14 分。 | |||
③在满足上述第②项的基础上,对现状和需求的分析非常完整、 | |||
透彻、逻辑清晰,准确把握本项目的技术重点、难点和要点,定 | |||
制专属移动办公 5G 专网组网技术方案,技术方案内容完整、详 | |||
实,通过整体网络拓扑示意图、组织实施架构图等丰富方案内容, | |||
方案可靠性高、可扩展性好、安全性高,且供应商提供具有基础 |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其相关运营商授权证明;得 20 分。 | |||
注:未提供技术实施方案或技术实施方案未达到①标准要求的, | |||
得 0 分。 | |||
由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响应文件中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独立打分。 | |||
以下各项不重复计分: | |||
①项目实施方案简单,保证项目实施的技术力量和人力资源安排 | |||
基本满足要求,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服务内容和措施描述不详 | |||
细;得 7 分。 | |||
②在满足上述第①项的基础上,项目实施方案较详细,保证项目 | |||
实施的技术力量,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服务内容和措施较详细, | |||
项目实施方案 | 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实施人员不少于 1 人;得 14 分。 | ||
分(满分 20 分) | ③在满足上述第②项的基础上,项目实施方案详实,方案能清楚 | ||
的表明对本项目的熟悉程度,技术路线清晰可信,保证项目实施 | |||
的技术力量,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服务内容和措施完善,建议 | |||
的安装、调试、验收方法或方案同比更完善有效、更优化、切实 | |||
可行的,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实施人员不少于 3 人,至少包含 1 | |||
名项目管理人员持有工程系列中级以上工程师职称证书,须提供 | |||
上述人员证书复印件;得 20 分。 | |||
注:未提供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实施方案未达到①标准要求的, |
得 0 分。 | |||
售后服务方案 分(满分 14 分) | 由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售后服务方案进行独立打分。以下各项不重复计分: ①提供售后服务方案简单可行,方案包含有售后服务承诺、服务质量承诺、项目服务维护和服务经验满足以上相关要求的;得 5分。 ②提供售后服务方案较详细,方案包含有较详细的售后服务承诺、服务质量承诺、项目服务维护和服务经验较丰富,有额外优惠增值服务。为保障售后服务质量,要求至少 1 名售后服务管理人员同时具备 PMP 认证及工信部部署单位颁发的设备管理测评证书,须提供上述人员证书复印件;得 10 分。 ③在满足上述第②项的基础上,提供售后服务方案详细,方案包含有详细的售后服务承诺、服务质量承诺、项目服务维护和服务经验丰富,有额外优惠增值服务。为了确保该项目有完整的售后服务,能提供有故障申告途径及绿色通道,要求至少 2 名售后服务管理人员同时具备 PMP 认证及工信部部署单位颁发的设备管理测评证书,须提供上述人员证书复印件;得 14 分。 注:未提供售后服务方案或售后服务方案未达到①标准要求的, 得 0 分。 | ||
3 | 商务分 (满分 14 分) | 信誉分 (满分 9 分) | 供应商或者竞标产品生产厂商拥有有效的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45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ISO27001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个得 3 分,满分 9 分。 注:供应商需提供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未按要求提供者不得分。 |
业绩分 (满分 5 分) | 2020 年 1 月 1 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供应商承接过 同类项目[同类项目是指自助办税终端采购项目],每个项目得 1 分,满分 5 分。 注:同一个项目签订多份合同的只能计算一次,不重复计分。响 应文件提供合同或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未按要求提供者不得分。 |
4 | 政策功能分 (满分 2 分) | 政策功能分 (满分 2 分) | (1)属于财政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优先采购(清单内未标注“★”的品目)的产品,每项得 1 分,满分 1 分。[备注:响应文件中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品目清单(标注出投标产品在品目清单中所属的品目),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未按要求提供者不得分。] (2)属于财政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产品,每项得 1 分,满分 1 分[备注:响应文件中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品目清单 (标注出投标产品在品目清单中所属的品目),并加盖供应商公 章,未按要求提供者不得分]。 |
总得分=1+2+3+4。 |
三、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原则
在响应文件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评审的前提下,磋商小组将根据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列次序顺序推荐 3 名成交候选供应商(经磋商小组同意的,也可推荐 2 名)。总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总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采购人应当确定磋商小组推荐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磋商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其余以此类推。采购人也可以重新进行采购活动。
第四章 合同草案条款
(合同封面) 合同类别:货物类
采 购 合 同
(年 度 )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宜州区税务局 2023 年自助办税终端采购
合同编号:
(本项目为目录外标准下项目)
甲方(采购人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宜州区税务局
乙方(供应商名称):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采购方式、条款和成交供应商的承诺,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采购(项目)需求、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合同条款;
(2)报价表;
(3)投标(响应)文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
(4)甲、乙双方商定确认后的补充协议;
(5)其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增加的内容)。
2.合同标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乙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本项目采购文件中要求的货物及与货物有关的相关服务(详见附件:供货一览表)。
3.合同金额
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 )。本合同项下所有货物的全部税费均已包含于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4.合同签订地
广西壮族自治区 市
5.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七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四份,乙方二份,采购代理机构一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如有)后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二、合同前附表
序号 | 内容 |
1 | 合同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宜州区税务局 2023 年自助办税终端采购合同编号:GXHCSW2023-C1-1-42-XYGC |
2 | 甲方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宜州区税务局 |
甲方地址: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冯京路 26 号 | |
甲方联系人: 电话: | |
甲方开户银行名称:账号: | |
3 | 乙方名称: |
乙方地址: | |
乙方联系人: 电话: | |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账号: | |
4 | 合同金额: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
5 | 交货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日(日历日)内交货、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
6 | 质量保证期: |
7 | 验收方式及标准:按照采购需求、投标(响应)文件及国家、行业规定的技术标准 及规范,双方到场共同验收。 |
8 | 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 7 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 50%预付款;在设备安装调试成功并交付使用后 15 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剩余 50%货款。每次付款前由乙方向甲方提出付款申请,并开具与付款金额相符、合法有效的发票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顺延 付款。 |
9 | 履约保证金及其返还:本项目不要求乙方提供。 |
10 | ☑ 违约金约定:1.乙方违约或无正当理由造成解除合同的,甲方按合同价款的 10%收取违约金。合同解除后,乙方逾期退回款项及支付违约金的,每逾期一天,按应退款项及违约金总额的 0.5%计算违约金。 2.乙方存在其它违约行为的,甲方按按违约服务款额的 5%收取违约金。 ☑ 损失赔偿约定:按双方协商或经第三方评估的实际损失额进行赔偿。 |
11 | 误期赔偿费约定: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 |
应付价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日加收 合同金额的 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 15%。 | |
12 |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
13 |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请在方框内画“√”选择): □ 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程序在 (仲裁地)仲裁 ☑ 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三、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甲方”是指采购人。
1.2 “乙方”是指中标供应商。
1.3 “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4 “货物”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按照招标(采购)、投标(响应)文件,向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全部产品,包括一切设备、机械、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及与信息处理和交流有关的硬件、软件以及所有有关的文件等。
1.5 “服务”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货物有关的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技术支持、质量保障、售后服务、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1.6 除非特别指出,“天”均为自然天。
2. 合同标的标准
2.1 乙方为甲方交付的货物及服务应符合招标文件所述的内容,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 除非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3 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相关规定。
3. 质量保证
3.1 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或高于合同要求的质量、规格和技术性能的要求。
3.2 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合同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3.3 如果服务和交付物与合同不符或不符合甲方要求,或证实交付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以上原因导致或引起甲方损失及导致或引起第三方受到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均应由乙方承担。
3.4 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5 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本合同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3.6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
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 10.1 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3.7 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3.8 本合同的质量保证期见合同条款前附表。 4.包装要求
4.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
4.2 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防护措施不当而引起的货物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责任和费用。
4.3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 5.知识产权
5.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的起诉。如果甲方在使用乙方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过程中,第三方提出货物侵犯其专利权、工业设计权、使用权等知识产权,乙方应当修正以避免侵权。
5.2 如果甲方在使用乙方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过程中,第三方指控侵犯其专利权、工业设计权、使用权等知识产权,乙方将自费为甲方、各采购人答辩,并支付法院最终判决的甲方应支付第三方的一切费用。
5.3 有关本项目的所有设计、施工文件的著作权属于甲方。乙方有保护甲方著作权的义务,并对在设计过程中所接触到的甲方的相关秘密有保密的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设计文件、成果另作其他商业用途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将设计文件用于其他项目工程的建设,不得用于与本协议无关的工程。发生此类情况时,乙方应当赔偿甲方损失,甲方保留向乙方追偿的权利。
6.权利瑕疵担保
6.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6.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6.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保密义务
7.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8.履约保证金
8.1 乙方应在签署合同前,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向甲方提供。
8.2 履约保证金具体金额及返还要求见合同条款前附表。
8.3 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进行相应扣除。乙方应在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后 15 天内,及时补充扣除部分金额。
8.4 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9.交货与验收
9.1 交货地点:合同条款前附表指定地点。
9.2 交货时间:合同条款前附表指定时间。
9.3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9.4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时进行记录。
9.5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9.6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履行验收手续。
9.7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
10.违约责任
10.1 质量缺陷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1 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0.1.1.1 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甲方以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约标的相类似的货物,乙方应负担新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费用。
10.1.1.2 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10.1.1.3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7 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0.1.1.4 依照《合同前附表》第 10 条的约定收取乙方违约金、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0.1.2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10 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10 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履约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
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0.2 乙方迟延交货或逾期履行其他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
10.2.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10.2.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10.2.3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或要求乙方另行支付误期违约金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违约金按每日合同金额的 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 15%。
10.2.4 如果乙方迟延交货或逾期履行其他合同义务超过 30 日,甲方有权解除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负担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费用。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10.3 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
10.3.1 守约方有权解除全部或部分合同。
10.3.2 没收全额履约保证金。
10.3.3 由违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见合同条款前附表。
10.3.4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可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由违约方全额予以赔偿。
10.4 任一方违约,守约方因此支付的争议处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调查费、公证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11.税务系统信息化项目失信管理
11.1 禁止乙方另行开发本项目业务需求范围内、供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的软件,对违反合约条款的,纳入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11.2 乙方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违反网络安全规定行为,造成数据失窃或丢失、敏感信息泄露、主要业务系统瘫痪等不良后果的,自甲方或甲方主管机关做出认定之日起三年,税务系统各单位可以拒绝乙方参加税务系统采购活动。
11.3 乙方应建立防止违法违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风险防控制度,对乙方违法违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包括限期改正、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三年内限制参加所聘人员原单位及下属单位信息化项目采购活动等)。
11.4 失信行为的认定、结果应用、信用修复等,按照公开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
订<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制度(试行)>的通知》(税总办征科发〔2022〕1 号)执行。税务总局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服务商,3 年内限制参加税收信息化项目采购活动。
12.不可抗力
12.1 如果合同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合同无法实施,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2.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疫情等。
12.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情况通知合同对方,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3 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合同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的协议。
13.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13.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协商 30 日内不能解决,可以《按合同前附表》规定的方式提起仲裁或诉讼。
13.2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3.3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3.4 诉讼应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费除人民法院另有判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3.5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14.合同修改或变更
14.1 如无合同约定或法定事由,甲方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14.2 如确需变更合同,甲乙双方应签署书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4.3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 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5.合同中止
15.1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若中止时间超过 6 个月的,甲方可视情况终止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6.违约解除合同
16.1 若出现如下情形,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 20%作为解约违约金:
16.1.1 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货物或服务,逾期 10 天以上;
16.1.2 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出现两次达不到合同要求情况;
16.1.3 如果甲方认为乙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
16.1.4 乙方擅自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或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的。
16.2 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第 15.1 条的规定,解除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乙方未能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乙方应对甲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所超出的费用负责。同时,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17.破产终止合同
17.1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17.2 该终止协议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8.其他终止合同情况
18.1 若合同继续履行将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18.2 乙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对履行合同有直接影响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18.3 甲方因重大变故取消或部分取消原来的采购任务,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内容无须继续履行的,可以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19.合同转让和分包
19.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或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9.2 除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分包。 20.适用法律
20.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1.合同语言
21.1 本合同语言为中文。
21.2 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和其他文件应用合同语言书写。 22.合同生效
22.1 本合同应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双方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3.合同效力
23.1 除本合同和甲乙双方书面签署的补充协议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双方约定和往来函件均不具有合同效力,对本项目无约束。
24.检查和审计
24.1 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并对乙方投标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复核。
24.2 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或者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方应允许甲方检查乙方与实施本合同有关的账户和记录,并由甲方指定的审计人员对其进行审计。
四、合同补充条款(双方据实商定)
五、合同附件(与正件装订成册)
(一)供货一览表(乙方填制);
(二)投标(响应)文件报价表部分(乙方提供);
(三)投标(响应)文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乙方提供);
(四)采购需求(与采购文件一致);
(五)合同验收书格式(验收时填制,供参考);
(一)供货一览表(乙方填制)
序 号 | 货物名 称 | 品牌及厂 家 | 型号规 格 | 数 量 | 单位 | 单价 (元) | 合计金额 (元)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二)投标(响应)文件报价表部分(乙方提供)
由乙方按照投标(响应)文件提供,并保持与投标(响应)文件一致。
(三)投标(响应)文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乙方提供)
由乙方按照投标文件提供,并保持与投标文件一致。
(四)采购需求(与采购文件一致)
(五)合同验收书格式(验收时填制,供参考)
项目验收书(付款时提供)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及编号
(二)合同名称及编号
(三)乙方名称、乙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合同金额
(五)历次验收及已付款情况等
二、项目基本内容
(一)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
(二)本次付款对应的合同内容和所属阶段
三、组织验收情况
(一)验收情况,包括验收内容、验收期限等
(二)验收评价及结论,包括项目执行情况、是否通过验收
等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五、应支付合同款情况
依据验收结论,本次验收后应支付合同第几次付款及付款金
额等
项目负责人签字:
验收牵头部门领导签字:
验收部门 (章)年 月 日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一、磋商响应声明函(供应商代表是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除提供供应商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外,还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格式见本章附件)
二、报价一览表及分项价格表(格式见本章附件)
三、商务条款偏离表(供应商填报该表时,应按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条款要求,结合自身响应情况对商务条款逐条响应,未逐条响应的视为磋商无效。)(格式见本章附件)
四、磋商保证金缴纳证明(格式见本章附件)五、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①供应商基本情况表(格式见本章附件);
②供应商有效的新版“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依法成立组织的证明文件;
③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时上一年度(2022 年度)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如供应商为参加本项目磋商时当年新成立公司的,应提供于公司成立之日后的财务状况报告(报表)。其中,上述财务状况报告包括:供应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以下称“四表一注”);供应商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注(以下称“三表一注”);供应商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提供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净资产变动表及其附注;
④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2022 年 4 月至 2023 年 3 月内连续 3 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复印件;依法免税的,必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从成立之日起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成立之日起的依法缴纳税收相应证明文件);
⑤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2022 年 4 月至 2023 年 3 月内连续 3 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费凭证(专用收据或者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复印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必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从成立之日起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成立之日起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
⑥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见本章附件);
六、符合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属于小微企业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本章附件)(须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需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本章附件);属于监狱企业的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七、磋商须知前附表要求供应商提交的其他资料八、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一、技术响应与偏离表(供应商填报该表时,应按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中的技术需求,结合自身响应情况对技术需求逐条响应,未逐条响应的视为磋商无效。)(格式见本章附件)
二、磋商标的物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三、其他资料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一、磋商响应声明函
磋商响应声明函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的磋商文件(项目编号: )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磋商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一、我方同意在磋商响应有效期内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我方提交纸质响应文件正本 份和副本 份,电子响应文件 套,并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是真实、准确的。否则,愿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四、我方愿意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五、我方承诺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六、本项目涉及的资金来往指定账户:开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附件 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附件 1-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授权代表参加磋商)
附件 1-3:授权委托书(自然人提供)
供应商名称(公章): 供应商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邮箱: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日期:
注:供应商代表是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除提供供应商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外,还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附件 1-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适用于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附件 1-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一)(适用于授权代表参加磋商)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 (磋商代表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磋商代表,就 (项目名称)磋商及相关事务代表本公司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 1-3
授权委托书(格式二)(适用于供应商为自然人参加磋商)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 (姓名)系自然人,现授权委托 (姓名)以本人名义参加 (项目名称)的磋商活动,并代表本人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磋商、签约等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
本人对被授权人的签字事项负全部责任。
授权委托代理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我已在下面签字,以资证明。
自然人签字并在签名处加盖食指指印: 年 月 日
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合同签订授权委托书
(适用于成交后签订合同时,法定代表人授权有关人员负责签订合同)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姓名、职务)授权
(供应商代表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签订合同的代表,就 (项目名称)合同签订及相关事务代表本公司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委托期限:授权书签字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履约完毕;本项目合同不因委托书的时限过期,被授 权人离职等原因而影响甲乙双方已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二、报价一览表及分项价格表附件 2-1
报价一览表
(货物类项目适用)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
1 | 包号(如有) | |||
2 | 总报价人民币 | 大写:人民币 小写:¥ | ||
3 | 供货期限 | |||
4 | 质保期 | |||
5 | „ | |||
备注 |
说明:
1.所有价格均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2-2
分项价格表
(货物类项目适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如有):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货物 名称 | 品牌 | 生产 厂家 | 规格 型号 | 单价 | 数量 | 合计 | 中小 企业 | 备注 |
1 | |||||||||
2 | |||||||||
3 | |||||||||
⋮ | |||||||||
备品备件(包括 专用工具等) | |||||||||
耗材 | |||||||||
货物费合计 | |||||||||
包装运输费 | 包装费 | 安装调试费 | 安装费 | ||||||
运输费 | 调试费 | ||||||||
装卸费 | „ | ||||||||
保险费 | 小计 | ||||||||
„ | 售后服务费 | 培训费 | |||||||
小计 | 技术服务费 | ||||||||
其他费用 | 代理费 | „ | |||||||
„ | |||||||||
小计 | 小计 |
说明:
1.如本表格不适合供应商的实际情况,可根据本表格式自行制表填写。
2.投标报价包含实施和完成本项目需求要求所有内容的全部费用,此表报价应与“报价一览表”投标报价相一致。
3.本表中的中小企业是指制造厂商为“中型企业”或者“小型、微型企业”。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2-3
最终报价承诺书
(第 次报价书)
供应商名称 | |
最终报价 | 大写:人民币 小写:¥ |
备注说明 | |
磋商小组签字 |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页《报价表》由供应商在磋商现场依磋商情况填写,请加盖公章后带至磋商现场备填(不需装订在响应文件内)。考虑磋商报价的方便,供应商在填写最终承诺报价后,(第一次报价-最终承诺报价)除以第一次报价后得出的优惠率视同为需求表中全部分项设备或服务的优惠浮动值(特定分项优惠除外)。此优惠率调整原则适用于合同内价格的计算及项目增减、变更时价格的计算。
三、商务条款偏离表
商务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如有):
序号 | 磋商文件条目号 | 磋商文件的商务 条款 | 响应文件的商务 条款 | 偏离 | 说明 |
说明:(1)供应商应按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条款要求,结合自身企业经营情况对商务条款逐条响应。(2)当响应文件响应的商务内容完全响应磋商采购文件要求时,供应商应注明 “无偏离”;低于磋商采购文件要求时,应注明“负偏离”;优于磋商采购文件要求的,应注明“正偏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四、磋商保证金
说明:可提供付款凭证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原件。如供应商提供的是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请单独将原件密封后在提交响应文件时单独提交,并在外包封上注明为本项目的保函。
保证金汇款声明函(适用银行转账)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为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递交保证金人民币 元已于
年 月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详见附件:银行出具的汇款单或转账凭证复印件。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内容划入我方账户。若因内容不全、错误、字迹潦草模糊导致该项目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我方将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磋商保证金交款、退款函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请将保证金交款凭证复印件贴于下面 | ||
交款单位 | 联系人及电话 | |||
保证金金额 | ¥ | 1. 若我单位不成交请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于该项目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 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退回原交 款人。 2. 若我单位成交,请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我单位提交的合同后5 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退回原交款 人。 供应商盖章: 年 月 日 | ||
退款信息 | ||||
户 名 | ||||
账 号 | ||||
汇入 地点 | 省 市(县) | |||
开户 银行 | ||||
备注:磋商保证金交纳到以下账户 | ||||
户 名:广西信永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
开户行:中国银行南宁市桃源支行 | ||||
账 号:6197 5749 8910 | ||||
是否为成交供应商 (该项由采购代理机构填写) | ||||
采购代理机构签名 |
附:磋商保证金交款凭证复印件
注:1、以电汇方式递交磋商保证金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写明采购编号、包号及用途(磋商保证金)。
汇款单或转账凭证复印件
五、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附件 5-1
供应商:(公章)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邮政编码 | |||
授权代表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传真 | |||
上年营业收入 | 员工总人数 | |||
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 ||||
税务登记机关 | ||||
资质名称 | 等级 | 发证机关 | 有效期 | |
供应商直接控股股东信息 | ||||
直接控股股东名称 | 出资比例 | 身份证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供应商直接管理关系信息表 | ||||
直接管理关系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备注 |
注:
1.直接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本表所指的控股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关系,不包括间接的控股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属于本表所指的直接控股关系。
2.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如一些上下级关系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本表所指的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管理关系,不包括间接的管理关系。
3.供应商不存在直接控股股东或管理关系的,则填“无”。
附件 5-2 供应商有效的新版“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依法成立组织的证明文件
注:提供相关注册或登记等依法成立组织的证明文件,其中: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其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供应商是事业单位的,应提供其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其有效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附件 5-3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时上一年度(2022 年度)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如供应商为参加本项目磋商时当年新成立公司的,应提供于公司成立之日后的财务状况报告(报表)。其中,上述财务状况报告包括:供应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以下称“四表一注”);供应商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注(以下称“三表一注”);供应商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提供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净资产变动表及其附注;
附件 5-4 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2022 年 4 月至 2023 年 3 月内连续 3 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复印件;依法免税的,必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从成立之日起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成立之日起的依法缴纳税收相应证明文件);
附件 5-5 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2022 年 4 月至 2023 年 3 月内连续 3 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费凭证(专用收据或者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复印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必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从成立之日起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成立之日起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
附件 5-6 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本单位郑重声明:
我单位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包括:
我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六、符合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
附件 6-1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 (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日期:
备注: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2022 年)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中小企业划型应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型标准划分。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
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农、林、牧、渔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500≤Y<20000 | 50≤Y<500 | Y<50 |
工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2000≤Y<40000 | 300≤Y<2000 | Y<300 |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6000≤Y<80000 | 300≤Y<6000 | Y<3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5000≤Z<80000 | 300≤Z<5000 | Z<300 |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20≤X<200 | 5≤X<20 | X<5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5000≤Y<40000 | 1000≤Y<5000 | Y<1000 |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50≤X<300 | 10≤X<5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500≤Y<20000 | 100≤Y<500 | Y<100 | |
交通运输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3000≤Y<30000 | 200≤Y<3000 | Y<200 |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200 | 20≤X<1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1000≤Y<30000 | 100≤Y<1000 | Y<100 |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2000≤Y<30000 | 100≤Y<2000 | Y<100 |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信息传输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20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1000≤Y<100000 | 100≤Y<1000 | Y<100 | |
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1000≤Y<10000 | 50≤Y<1000 | Y<50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1000≤Y<200000 | 100≤X<1000 | X<1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5000≤Z<10000 | 2000≤Y<5000 | Y<2000 |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X) | 人 | 300≤X<1000 | 100≤X<300 | X<10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1000≤Y<5000 | 500≤Y<1000 | Y<500 | |
租赁和商务服务 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8000≤Z<120000 | 100≤Z<8000 | Y<100 |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说明:上述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附件 6-2
监狱企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文件
说明:
1.监狱企业参加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如能够在线查询的材料,请提供查询网址链接,可以不用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原件备查)
2.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标时不予以考虑。
(示例略)
附件 6-3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日 期:
七、磋商须知前附表要求供应商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一、技术响应与偏离表
技术响应与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
序号 | 货物名称 | 磋商文件的技术需求 | 响应文件的技术需求 | 偏离 | 说明 |
说明:(1)供应商应按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中的技术需求,结合自身响应情况对技术需求逐条响应。(2)当响应文件响应的技术需求完全响应磋商采购文件要求时,供应商应注明“无偏离”;低于磋商采购文件要求时,应注明“负偏离”;优于磋商采购文件要求的,应注明“正偏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磋商标的物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其他资料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第六章 项目采购需求
说明:
1.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实质上应相当于或优于本货物采购需求中的技术与规格参数配置要求。
2.本货物采购需求表中标注“★”的技术参数或要求为实质性要求,竞标响应不得低于该技术指标或要求,否则其响应文件无效。
3.根据财库〔2019〕9 号及财库〔2019〕19 号文件规定,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 制冷压缩机(冷水机组、水源热泵机组、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空调机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制冷量>14000W),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制冷量>14000W)],专用制冷、空调设备(机房空调),镇流器(管型荧光灯镇流器),空调机[房间空气调节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制冷量≤14000W)、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制冷量≤ 14000W)],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普通电视设备(电视机)],视频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监视器),便器(坐便器、蹲便器、小便器),水嘴均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标注“★”的品目,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供应商所投货物必须使用财政部现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目录内的产品,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无效。
4.技术参数中以“≥XXX”表达的产品参数意味“XXX”为最低要求,如果投标响应能够达到“> XXX”的情况,则应视为一项正偏离;以“≤XXX”表达的产品参数意味“XXX”为最低要求,如果投标响应能够达到“<XXX”的情况,则将视为一项正偏离。
5.本项目核心产品为:序号 1“专票普票代开终端”。
6.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
一、技术要求 | ||||
序 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 | 单位 | 技术需求 |
10 | 一、功能需求 | |||
实现增值税专票代开、增值税普票代开、POS 刷卡缴税、完税凭证打 | ||||
印、涉税证明打印、涉税业务查询、风险体检、注销资格检索、跨 | ||||
1 | 专票普票代 开终端 | 台 | 区域迁移扫描 、纳税信用查询。 二、具体规格参数 | |
1.尺寸要求:以白色为主基调,所有机型外观、规格尺寸,颜色要 | ||||
求基本一致;规格尺寸:长度≥630.00mm、宽度≥750.00mm、高度 | ||||
≥1650.00mm; |
2.主机:主频≥2.4 GHz,内存≥2GB,硬盘≥500GB; 3.触摸屏:≥19 英寸,防尘表波屏,点击寿命不小于 5000 万次,触摸分辨率不低于 4096×4096,触摸误差小于 2mm; 4.显示器:≥19 英寸,亮度不低于 250cd/m2,对比度不低于 500:1; 5.触摸板:防水,防尘,防暴,防腐蚀,满足日常使用需求; 6.条码阅读器:支持 1D、PDF 和 2D 条码识读; 7.金属加密键盘:16 键不锈钢数字键盘,防水,防尘,防暴,防腐蚀,防监听,防置换;按键寿命不低于 100 万次; 8.银行卡机:支持前后进卡,进卡口带保护装置,支持 IC 卡读写、磁卡读; ★9.U 盘隔离器:具备屏蔽 U 盘内病毒,可安全接收U 盘、USB 设备数据;具备第三方信息安全测试机构提供的安全测评报告(供货时提供评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10.二代身份证阅读器:支持居民二代身份证和 RFID 卡读取; 11.热敏打印机:支持 80mm 热敏自切纸凭条打印,切刀寿命不低于 10 万次,打印速度不低于:150mm/sec,具备缺纸检测功能; 12.切刀打印机:内置 2 台宽行针式切刀打印机,带自动裁纸、缺纸 检测功能,支持内部切纸送出功能;支持 6 联切纸,切刀寿命 10 万 次;可顺畅、连续无故障打印切割 1000 份 3 联票据,切割误差小于 2mm;票仓可容纳单联 2000 份凭证;支持票号识别功能; 13.激光打印机:打印速度≥34ppm,分辨率≥600×600dpi,纸盒容量≥250 页; ★14.双目摄像头:近红外和可见光,像素≥200 万,支持活体人脸识别; 15.智能灯控系统:自带灯箱、维护区 LED 照明装置; 16.机柜:机柜材质采用加厚≥1.5mm 冷轧钢板,关键部位采用双层钢板,厚度≥2mm。 | ||||
★二、商务要求 | ||||
供货期限及交付地点 | 1.供货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15 日(日历日)内交货、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2.交付地点:广西区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 |||
付款方式 | 合同签订后 7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额的 50%预付款;在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 15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支付合同剩余 50%货款。每 次付款前由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付款申请,并开具与付款金额相符、合法有效的 |
发票给采购人,否则采购人有权顺延付款。 | |
质保期 | 不少于 1 年(自交货并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
售后服务要求 | 1.按国家有关产品“三包”规定执行“三包”,在质量保证期内,免费上门服务。在质量保证期外,若零配件若损坏,供应商只收取成本费用。 2.售后服务内容 (1)免费送货上门,安装设备和自助办税终端客户端软件。对软、硬件进行调试,确保正常使用。 (2)根据税务机关要求,上门帮助升级调试自助办税终端客户端软件。 (3)定期(每季度至少 1 次)上门对设备进行检测保养。 (4)根据税务机关要求,上门排查和处理自助办税终端的运行问题。属于设备硬件问题的第一时间修复解决,属于终端软件问题的及时联系软件运维商跟踪处理。 (5)免费维修硬件设备,免费提供和更换发生故障的配件(人为因素损坏除外)。更换的配件应是原厂商的全新备件,禁止以其它方式替代。 (6)提供 7×12 小时电话故障报修和技术支持服务,7×12 小时外提供电子邮件或者语音留言技术咨询服务; (7)需要现场解决问题的,市区内 2 小时内到达现场,县、乡镇及以下 6 小时 内到达现场,偏远地区 24 个小时内到达现场; (8)一般情况下故障问题应 24 小时内排除,涉及硬件更换或软件原因需要协调 解决的重大故障可延长至 48 小时(不包括因特殊原因导致的物流中断时间)。 (9)在免费“三包”售后服务期内连续 3 个月或累计 12 个月内的平均开机率不达 95%(开机率=开机时间/总使用时间)或经广西税务局“网信办”确认由于设备问题无法正常开机使用的,供应商应当免费替换相同配置的终端设备;更换设备后仍无法解决的,采购人可无条件退回设备并作废采购合同。 3.服务范围。免费“三包”售后服务的范围包括供应商向用户提供的所有硬件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技术、模块、部件等,不包括纸张、硒鼓、色带、墨盒等耗材。 4.使用培训。供应商应免费培训采购人(包含采购人聘用的驻场服务人员)自助 办税终端的使用方式、维护方法。 |
验收要求 | 1.供货时供应商必须提供全新的原装正品,符合有关质量标准的产品;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规格、技术标准等质量必须与采购需求及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参数一致,否则不予验收,且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供应商承担。 2.采购人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及响应文件承诺逐条对应进行现场核验,核验不合格 的,供应商应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换、未按要求进行更换或再次验收不合格的, |
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所有产品在采购人没有替换产品的情况下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如有异议,将交由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实际检验,以实测值为准,所有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验收完成后供应商须提供完整的安装、操作、使用和维护手册等技术资料。 | |
其他要求 | 1.磋商报价为采购人指定地点的现场交货价,包括: (1)系统平台、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的价格; (2)运输、装卸、安装、调试、培训、技术支持、售后服务等费用; (3)必要的保险费用和各项税费; (4)包含服务全过程和伴随服务的其他所有费用。 2.供应商在磋商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磋商无效,并报监管部门查处;成交后发现的,供应商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之规定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3.供应商应保证针对本项目的货物涉及到的知识产权和所提供的相关技术资料 是合法取得,并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不会因为采购人的使用而被责令停止使用、追偿或要求赔偿损失,如出现此情况,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供应商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