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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股权管理,规范本公司股东行为,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本公司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定以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股权管理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
第三条 本公司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四条 本公司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五条 本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第六条 本公司及其股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股东资质
第七条 本公司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规定履行出资义务。本公司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本公司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本公司股权。本公司主要股东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第九条 本公司股东转让本公司股权,应当告知受让方需符合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主要股东入股本公司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公司章程,并就入股本公司的目的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入股本公司应当遵守银保监会规定的持股比例要求,且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 2 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 1 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本公司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
(四)对本公司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五)拒绝或阻碍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监管;
(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
造成恶劣影响;
(七)其他可能对本公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三章 股东责任
第十三条 本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本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不得与本公司进行不当的关联交易,不得利用其对本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本公司股东质押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本公司关于银行股权质押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本公司的利益。
第十五条 本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等措施的,股东应当积极配合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开展风险处置等工作。
第十六条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本公司股份总额 5%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总额 1%以上、5%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本公司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本公司主要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公司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干
预或利用其影响力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本公司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或利用影响力干预本公司经营管理,进行利益输送,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存款人、本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本公司主要股东应当根据监管规定书面承诺在必要时向本公司补充资本,并通过本公司每年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资本补充能力。
第二十条 本公司主要股东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防止风险在股东、本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机构之间传染和转移。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主要股东应当对其与本公司和其他关联机构之间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利益冲突。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主要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本公司报告以下信息:
(一)自身经营状况、财务信息、股权结构;
(二)入股本公司的资金来源;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及其变动情况;
(四)所持本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被强制执行;
(五)所持本公司股权被质押或者解押;
(六)名称变更;
(七)合并、分立;
(八)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九)其他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变化或导致所持本公司股权发生变化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金融产品可以持有本公司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 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 持有本公司股份合计不得超过本公司股份总额的 5%。本公司主要股 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银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勤勉尽责,并承担股权事务管理的最终责任。董事长是处理本公司股权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工作,是处理股权事务的直接责任人。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本公司股权管理的专职机构。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加强与股东及投资者的沟通,并负责与股权
事务相关的行政许可申请、股东信息和相关事项报告及资料报送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对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信息进行核实并掌握其变动情况,就股东对本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进行判断,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或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至少每年对主要股东资质情况、履行承诺事项情况、落实本公司章程或协议条款情况以及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报告报送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准确识别关联方,严格 落实关联交易审批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 构报告关联交易情况。本公司按照穿透原则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 行管理。
第三十条 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公司实际制定股权质押管理制度,加强股权质押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通过半年报或年报在官方网站等渠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本公司股权信息,披露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末股票、股东总数及报告期间股票变动情况;
(二)报告期末本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三)报告期末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情况;
(四)报告期内与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关联交易情况;
(五)主要股东出质本公司股权情况;
(六)股东提名董事、监事情况;
(七)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二条 主要股东相关信息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导致所持本公司股权发生重大变化的,本公司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对于应当报请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但尚未获得批准的股权事项,本公司在信息披露时作出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足”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本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持有的普通股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本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公司 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以及对本公司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前述中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本公司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本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本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 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 响的。但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五)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本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达成一致行动的相关投资者,为一致行动人;
(六)最终受益人,是指实际享有本公司股权收益的人。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