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南湖新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合同制人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合同制人员的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编外合同制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编外合同制人员是指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行管理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工作人员。
编外合同制人员主要从事行政管理辅助、行政事务辅助、专业技术服务和工勤辅助工作,不得在行政执法和涉密岗位上使用。
第三条 编外合同制人员分为高级雇员、中级雇员和普通雇员。高级雇员是指区管委会为提高各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和服务水平的特定需要而决定雇用的高级专业人才。中级雇员是指各机关事业单位紧缺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专门人才。普通雇员是指各机关事业单位因承担阶段性任务、专项任务,或完成单位内部工勤辅助性工作而雇用的人员。
第四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应合理使用编内人员,努力提高工作效能,对后勤保障、维护作业等工作积极推行购买服务。确需聘用编外合同制人员的,应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从严从紧控制数量,切实加强人员管理,降低行政成本。
第五条 编外合同制人员由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用人单位共同依法管理。编外合同制人员实行计划审批、公开招聘、单位使用、合同管理,统一规范工资标准,财政核拨人员经费。
第六条 建立编外合同制人员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负责讨论研究和拟定有关编外合同制人员管理的政策规定和建议;审议年度用人计划安排及各成员单位提交的其他相关事项;研究提出向区党工委、区管委会报告的编外合同制人员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处理编外合同制人员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承办区党工委、区管委会交办的工作事项。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原则上每年度不少于2次。
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编外合同制人员管理联席会议的召集;负责受理审核编外合同制人员数量。区财政局负责编外合同制人员相关经费预算安排和拔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编外合同制人员的岗位设置和工资福利待遇;指导、监督编外合同制人员聘用和合同管理工作;负责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依法与编外合同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二章 计划申报及审批
第八条 编外合同制人员聘用计划实行年度申报审批制度。各机关事单业单位于每年度5月份申报下一年度编外合同制人员聘用计划并提交书面专题报告。书面专题报告应包括编外合同制人员的聘用数量、使用理由、使用时限、岗位设置、岗位要求招聘条件和方式、考核管理办法等内容,同时须对当年度编外合同制人员使用情况作出说明。因区工委、管委会安排部署临时性工作,确需在年度计划之外追加编外合同制人员的,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另行申报。
第九条 用人单位书面专题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由主管部门分别报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编外合同制人员数量进行初审后提交编外合同制人员管理联席会议审查,并综合联席会议审查意见报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根据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意见,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编外合同制人员使用数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岗位设置和工资福利待遇,区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并核拔编外合同制人员相关经费。
第三章 招聘条件及程序
第十条 编外合同制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思想政治要求;
(二)愿意履行编外合同制人员义务;
(三)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年龄学历、专业技术资格和身体条件;
(四)非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
(五)无不良行为记录和按有关规定需回避的情形;
高级雇员应为在其专业领域有突出造诣,具有较高声誉的专家学者。中级雇员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除工勤辅助性岗位以外的其他普通雇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编外合同制人员招聘的其他条件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具体设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监督。
第十一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招聘高级雇员,应当拟定招聘方案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招聘公告,并会同用人单位进行考核后,报区管委会审批。
第十二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勤辅助性岗位普通雇员,由用人单位按程序组织公开招聘。招聘中级雇员和其他普通雇员,由用人单位将招录公告或简章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按招录公告或简章规定组织招聘。
中级雇员和普通雇员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要求以及考试、考核、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招聘的编外合同制人员基本情况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登记等手续,并与编外合同制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章 合同管理及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编外合同制人员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和申诉;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编外合同制人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保守国家秘密;
(三)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纪律;
(四)爱岗敬业,恪尽职守;
(五)遵守社会公德;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
第十六条 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下,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管理编外合同制人员。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使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编外合同制人员聘用合同。用人单位和编外合同制人员因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发生争议,可向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中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编外合同倒人员签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或编外合同制人员劳动关系发生变化时,应依法及时申报办理异动和劳动用工备案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工资福利标准和工资总额、区财政局核拔人员经费的依据,并作为审核用人单位下一年度编外合同制人员数量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编外合同制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尚不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视情况应给子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第二十条 采用劳务派遣形式使用编外合同制人员的单位,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遭劳动者,与合法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按本办法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共同对编外合同制人员进行规范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 工资待遇及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 高级雇员实行协议工资制度。中级雇员和普通雇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拟订,报区管委会审批后实施。建立编外合同制人员工资福利正常调整机制,具体调整方案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拟订,报区管委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高级雇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区管委会审批。
中级雇员和普通雇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具体岗位和标准审批,区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并核拔中级雇员和普通雇员相关经费。
第二十三条 编外余同制人员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福利待遇,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用人单位须依法为编外合同制人员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编外合同制人员按政策规定享受住房公积金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待遇。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聘用编外合同制人员.单位自主聘用或超过批准的数量、未按批准的岗位聘用编外合同制人员的,责令限期纠正,区财政局不安排和支付相关人员经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用人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申报编外合同制人员聘用计划时,要按照精简、效能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从严从紧据实申报,严禁虚列工作任务和虚报人员数量。各主管部门对本单位及本系统单位申报的编外合同制人员聘用计划负责。如以虚报数量等方式冒用财政资金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