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範圍 1. 登記用戶要求公司註冊處處長(「處長」)通過公司註冊處綜合資訊系統(「綜合系統」)提供查冊服務(「電子查冊服務」)。處長收到登記用戶接納下文所列 條款及條件的確認後,同意提供此等服務,使登記用戶可聯線查閱由處長管理和更新的公眾紀錄資料庫所載的資料。 電子查冊服務 2. (a) 電子查冊服務在符合法律或法院命令施加的限制下讓登記用戶: (i) 以處長可提供的形式及範圍,聯線查閱由處長備存的公眾紀錄資料庫所載的資料;及 (ii)...
公司查冊流動版服務條款及條件
適用範圍 | |||
1. | 登記用戶要求公司註冊處處長(「處長」)通過公司註冊處綜合資訊系統(「綜合系統」)提供查冊服務(「電子查冊服務」)。處長收到登記用戶接納下文所列條款及條件的確認後,同意提供此等服務,使登記用戶可聯線查閱由處長管理和更新的公眾紀錄資料庫所載的資料。 | ||
電子查冊服務 | |||
2. | (a) | 電子查冊服務在符合法律或法院命令施加的限制下讓登記用戶: | |
(i) | 以處長可提供的形式及範圍,聯線查閱由處長備存的公眾紀錄資料庫所載的資 料;及 | ||
(ii) | 以處長可提供的形式及範圍,訂購並取得載於處長備存的任何紀錄內的文件或資 料的副本和經核證副本。 | ||
(b) | 除進行維修工作外,公司註冊處(「註冊處」)通常可每周七天、全日 24 小時提供電子查冊服務。 | ||
用戶的義務 | |||
3. | 在不損害本文所載其他條款及條件的一般性的原則下,除非登記用戶已取得及備有所需的電腦硬件、軟件和通訊線路,否則不會獲提供電子查冊服務。登記用戶須就這些安排單獨負責,並須就有關的電腦硬件、軟件、網絡和通訊線路,與供應商訂立合約及承擔全部所需開支,處長不會就登記用戶的有關安排所產生或蒙受的任何義務、支出或責任負責。 | ||
4. | 登記用戶須就使用其登入名稱的所有交易費用負責。處長沒有義務調查或核實使用登記用戶登入名稱的人是否有權使用該登入名稱。如處長或註冊處因登記用戶使用或涉及使用電子查冊服務而招致任何損失、損害或責任,登記用戶同意向處長及註冊處作出彌償。 | ||
5. | 登記用戶確認註冊處對於電子查冊服務提供的資料及文件,擁有所有權益及版權,並承諾 在事先未獲得處長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會以任何形式出售資料,亦不會複製文件,從中取得產品作轉售用途。 |
6. 登記用戶須就電子查冊服務所提供的資料及文件,遵從與資料保護和版權有關的法例。
付款 | ||
7. | 登記用戶須向處長繳付《公司(費用)規例》(第 622K 章)及《證券及期貨(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費用規例》(第 571AR 章)訂明的每年費用。首年年xx在處長接納本登記申請書後繳付,按比例按日計算。主要帳戶和其後帳戶(包括登記用戶要求暫停提供服務的帳戶)就某公曆年的其後每年費用,須在該有關公曆年之前最接近的十二月份第一個工作天預先繳付。 | |
8. | 登記用戶在遞交本登記申請書之時或之後,可自願向註冊處繳交不賺取利息的預付款項 (「預付款項」),金額由登記用戶選定。預付款項由註冊處用以清繳為登記用戶提供電子查冊服務的費用(「服務費」)。 | |
9. | 在電子查冊服務可供使用後,登記用戶須就所要求及據此而獲得的服務,以從預付款項中扣除款項的方式,向處長繳付所有服務費。 | |
10. | 為免生疑問,登記用戶在下述情況下須支付《公司條例》(第 622 章)第 26 條及《公司(費用)規例》(第 622K 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第 112ZQ 條、《證券及期貨(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費用規例》(第 571AR 章)、《有限合夥基金條例》(第 637 章) 第 98 條及附表 3、《有限責任合夥條例》(第 37 章) 第 16 條及附表、及《註冊受託人法團條例》(第 306 章) 第 15 條及附表 2 所規定的有關費用: | |
(i) | 當查冊操作已經以處長訂明的方式完成;或 | |
(ii) | 登記用戶已通過綜合系統遞交上文第 2(a)(ii)條所提述的任何訂購項目。 | |
11. | 處長會以聯線方式向登記用戶發出月結單,列明: | |
(i) | 在上一個月提供的須付款服務類別及為此而支付的服務費;及 | |
(ii) | 預付款項的結餘。 | |
暫停服務 | ||
12. | 如預付款項的結餘不足以支付未清繳的服務費與已經通過綜合系統遞交的訂購項目所需 服務費的總和,處長可無須事先通知而立即暫停向登記用戶提供所有須付款的電子查冊服務,直至登記用戶把足夠預付款項存入登記用戶帳戶為止。 |
13. 處長保留可無須事先通知而全權酌情決定修改、更改或中止可提供予登記用戶的電子查冊服務任何方面的權利。
終止服務 | |
14. | 處長在給予登記用戶一個公曆月的書面通知後,可終止向登記用戶提供電子查冊服務。如登記用戶違反申請登記的條款及條件(「協議」),包括但不限於沒有在訂明期間內繳付每年費用,處長可暫停向登記用戶提供電子查冊服務。 |
15. | 登記用戶在給予處長一個公曆月的通知(書面通知或透過電子查冊服務以聯線方式提出要求)後,可終止協議或結束所有或任何一個其後帳戶,但有關的終止安排或結束帳戶不得損害處長因登記用戶先前違反協議所載的義務而應得的任何權利。 |
16. | 如協議因任何原因而終止,每年費用的任何部分概不予退還。 |
17. | 在依據協議所載條款及條件終止向登記用戶提供電子查冊服務後,預付款項餘額會退還給登記用戶。 |
不得轉讓條款 | |
18. | 協議所載條款及條件規定的登記用戶權利及義務屬登記用戶個人所有,登記用戶不得把協議的條款及條件所規定的該等權利及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予或處置而轉予任何第三者,或准許轉讓予或處置而轉予任何第三者。登記用戶亦不得將預付款項和年費轉讓予或轉移給任何第三者。 |
法律責任的限定 | |
19. | 本處所提供的資料乃來自交付本處登記的文件。對於因任何原因而提供了任何不準確或不全面的資料,導致任何人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費用、成本、開支、賠償和責任,本處概不負責。 |
20. | 處長不保證供綜合系統收發資料、訊息或指示的聯線網絡的可靠性。對於因通訊設施停頓或發生故障,或任何其他原因而導致延遲或無法傳送、接收或執行資料、訊息或指示,處長、註冊處、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其官員或僱員概不負責。對於因上述情況而蒙受或產生的任何損失、費用、成本、開支、賠償和責任,處長、註冊處、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其官員或僱員亦概不負責。 |
聯絡
21. | 處長須透過電郵,把通知發給登記用戶最後向處長提供的電郵地址,而該電郵地址是登記用戶為使用電子查冊服務而提供的。 |
22. | 登記用戶為使用電子查冊服務而向處長提供的地址、聯絡人姓名、聯絡電話號碼、電郵地址或傳真號碼,如有任何更改,須立即通知處長。 |
23. | 處長保留在給予登記用戶一個公曆月的通知後,增補、刪除及/或更改協議所載條款及條件的權利。 |
管限的法律 | |
24. | 本文所載的條款及條件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