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範圍 1. 登記用戶要求公司註冊處處長(「處長」)通過公司註冊處綜合資訊系統(「綜合系統」)提供查冊服務(「電子查冊服務」)。處長收到登記用戶接納下文所列 條款及條件的確認後,同意提供此等服務,使登記用戶可聯線查閱由處長管理和更新的公眾紀錄資料庫所載的資料。 電子查冊服務 2. (a) 電子查冊服務在符合法律或法院命令施加的限制下讓登記用戶: (i) 以處長可提供的形式及範圍,聯線查閱由處長備存的公眾紀錄資料庫所載的資料;及 (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