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长城证券(2016)-JH-24 号
合同编号:长城证券(2016)-JH-24 号
长城量化对冲 5 期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目 录
六、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管理权限及自有资金参与 13
一、前言
为规范长城量化对冲 5 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
划”)运作,明确《长城量化对冲 5 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长城量化对冲 5 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委托人同意管理人在进行关联交易前无需再征求委托人意见。交易完成 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和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释义
x集合计划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或名词具有如下含义:
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 本计划、计划 | 指长城量化对冲 5 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本集合计划说明书、集合计划说明书、计划说明书、本说明书、说明 书 | 指《长城量化对冲 5 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 | 指《长城量化对冲5 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托管协议 | 指《长城量化对冲 5 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协 议》; |
《管理办法》 | 指 2013 年 6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2013 年 6 月 26日修订并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 法》; |
《实施细则》 | 指 2013 年 6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2013 年 6 月 26日修订并施行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 则》; |
《规范》 | 指 2012 年 10 月 19 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 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基金业协会、基金 业协会 | 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 人 | 指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城证券; |
集合计划托管人、托管 人 |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
推广机构 | 指长城证券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 指为委托人管理集合资产管理账户、办理份额注册登记、交易确认和代理发放红利、保管委托人名册等业务的专业机构,本集合计划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为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登记业务 | 指本计划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建立和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委托人名册等; |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 指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说明书约束,根据集合资产管 理合同及说明书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 |
个人委托人 | 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 |
机构委托人 | 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它组织; |
委托人 | 指上述委托人(个人委托人和/或机构委托人)的合称; |
份额持有人、持有人 | 指通过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而依法取得和持有本集 合计划份额的委托人。 |
交易账户 | 指投资者在办理参与时,在推广机构开设的资金账户,用于投资者参与、退出、分红及清算本集合计划资金的 划拨; |
集合计划成立日 | 指计划管理人可以依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规范》、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进行推广,集合计划达到、成立条件后,管理人通告集合计划成立的日 期; |
推广期 | 指本集合计划自开始推广到推广完成之间的时间段。本 集合计划推广期自计划启动推广之日起不超过 60 个工作日,具体推广时间以本集合计划推广公告为准; |
开放期 | 指委托人可以办理集合计划参与或退出等业务的工作日; |
封闭期 | 指不接受参与、退出等业务的工作日。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封闭期 1 年,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计,存续期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本合同第二十五条“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中约定委托人不同意合同变更的 情形下,管理人设置临时开放期的除外); |
管理期限、存续期 | 指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时间。本集合计划存续期 1 年,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计,但当本集合计划出现 应当终止的情形时,本集合计划将终止并进行清算;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T 日 | 指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受理委托人提出参与、退出或其他 交易申请的工作日; |
T+n 日(n 指任意正整数) |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的第 n 工作日; |
会计年度 | 指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参与 | 指委托人申请购买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
首次参与 | 指委托人在参与之前未曾持有过本集合计划的情形; |
追加参与 | 指除首次参与外的其他参与情形; |
参与确认日 | 开放日参与:委托人提出参与申请日的次日(T+1 日) 推广期参与:委托人提出参与申请日起算的 T+2 日; |
退出 | 指委托人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收回全 部或部分委托资产的行为; |
退出确认日 | 指委托人退出申请日的次日(T+1 日); |
分红权益登记日 | 指确认在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委托人享有某次分 红收益分配的日期; |
计划份额、份额 | 指委托人对集合计划享有资产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和其 他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基本单位; |
元 | 指人民币元; |
集合计划资产、集合计划财产或委托投资资产 |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人的意愿,委托人参与的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额; |
集合计划收益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
集合计划账户 | 指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委托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委托人持有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情况的登记账户; |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发行计划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有价证券交易等资本市场投资所形成的各 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 划净值 | 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
集合计划单位资产净 值、单位净值、份额净值 | 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金额; |
集合计划累计净值、累 计份额净值 | 指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与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分红之和; |
份额面值、集合计划份 额面值 | 指人民币 1.00 元; |
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以确定该资产净值和 单位净值的过程; |
开放日参与价格 | 为开放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计划单位净值; |
不可抗力 | 指本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且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火灾、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 交易等; |
关联方 | x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所指关联方关系的含义 与《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中的关联方关系的含义相同; |
管理人网站 | 指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站(xxx.xxxx.xxx)。 |
三、合同当事人
(一)委托人
A 类份额委托人填写
个人委托人填写: 姓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通信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移动电话: | 电子信箱: |
其他: 机构委托人填写:
机构名称: 负责人/授权代表: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其他:
B 类份额委托人填写 个人委托人填写: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其他:
机构委托人填写: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其他:
(二)管理人
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xx
住所:xxxxxxxxxx 0000 xxxxxxx 00、00 xxxxx:000000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三)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x
xxxx:000000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 197-199 号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四、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长城量化对冲 5 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目标规模
x集合计划规模上限为 1.5 亿元,上述规模上限不包括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
推广期产生的利息折算的计划份额。
(三)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投资范围
(1)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指数型基金、新股申购等,不包括分级基金 B;
(2)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债券型基金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其中公司债债项评级不低于 AA+、企业债债项评级不低于 AA,不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
以上信用评级机构仅限于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及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评级机构。
(3)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到期日在 1 年内(含 1 年)的
政府债券(含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到期日在 1 年内(含 1 年)的央行票据等高流动性短期金融产品等;
(4)衍生品类资产,包括股指期货;
(5)参与债券正回购及逆回购交易;
若市场上出现新的投资工具,且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集合计划投资该等新的投资工具,可以扩大投资范围。
2、资产配置比例
(1)本集合计划在任一时点持有的权益类证券市值合计不超过集合计划净值的 80%;在任一时点,集合计划持有的股票等权益类与股指期货的净轧头寸不超过集合计划净资产值的 20%,即丨权益类证券市值+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丨<=20%;
(2)此外,参与债券正回购资金金额不超过账户净资产的 40%,正回购资金不得用于权益类资产投资;
(3)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比例为 0%-100%;
(4)货币市场工具投资比例 0%-100%;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或承销的证券,交易完成 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集合计划投资比例不符合相关监管规定或本合同约定(以下简称“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的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且具备交易条件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获得所有资产委托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具体投资比例由所有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确定。
(四)存续期
x集合计划存续期为 1 年。
(五)集合计划的分级
x集合计划通过集合计划资产及收益的不同分配安排,将计划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类别,即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两类份额合并运作。
本集合计划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配比不超过 9:1,但本集合计划可以接受因为利息折算份额、参与资金尾差等原因造成的配比偏离。
(六)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
本集合计划封闭期 1 年,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计,存续期不接受参与及退出申请。(本合同第二十五条”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中约定委托人不同意合同变更的情形下,管理人设置临时开放期的除外。)
(七)集合计划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八)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追加参与的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参与本集合计划采取全额缴款参与的方式。集合计划委托人在推广期内可多次参与,参与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九)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x集合计划 A 类份额属于证券投资产品的中等风险投资品种,适合推广对象为风险承受能力适中,资产流动性需求不高的个人高端客户或机构投资者。本集合计划 B 类份额属于证券投资产品的高等风险品种,适合推广对象为风险承受能力高,资产流动性需求不高的个人高端客户或机构投资者。
(十)本集合计划的推广
1、推广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2、推广方式
管理人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以书面方式置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向风险承受能力与本集合计划相应份额相匹配的客户推荐,引导客户审慎做出投资决定。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广本集合计划。
(十一)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1、参与费:无
2、退出费:无
3、管理费:1.2%/年
4、托管费:0.2%/年
5、其他费用:除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管理费、托管费之外的集合计划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合同或协议的具体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
(十二)集合计划预警线与平仓线处理
当某一交易日(T 日)集合计划单位累计净值低于或等于预警线(0.95 元)
时,管理人在 T+1 日起的 3 个交易日内将权益类资产持仓降至 30%以下,权益类资产与股指期货的净轧头寸不超过集合计划净资产的 5%,即丨集合计划所持有的权益类证券市值+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丨<=5%,其中丨.丨表示取绝对值。
当某一交易日(T 日)集合计划单位累计净值等于或低于 0.9300 元时,则本计划触及止损线。如本计划触及止损线,自触及止损线的下一交易日(T+1 日)起,管理人对本计划持有的全部非现金资产进行不可逆变现(其中权益类资产和股指期货的变现将在 T+2 日内完成,股票停牌、市场熔断、大面积跌停等情形除外),直至集合计划财产全部变现为止。xx完成后,本计划提前终止。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集合计划的参与 1、参与的办理时间
(1)推广期参与
x集合计划的推广期自本集合计划份额推广之日起不超过 60 个工作日,具体推广期以集合计划在管理人网站上发布的推广公告为准。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募集资金接近或达到规模上限等情况下,管理人有权决定提前结束推广期。
(2)存续期参与
x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封闭期 1 年,存续期不接受参与申请。 2、参与价格
x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每单位份额参与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 3、参与的原则
(1)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参与以金额申请;
(2)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集合计划成立之前所产生的利息折成集合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3)委托人在推广期可以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参与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在推广期内,管理人有权在集合计划总份额接近或达到目标规模的当
日,对于截至该当日已提交的合格参与申请按“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予以确认,并于次日停止接受除管理人本人之外的其他委托人的参与。在推广期内,若管理人决定提前结束推广期,应提前 1 个工作日通知推广机构和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推广期正常结束或提前结束的次日停止接受除管理人本人之外的其他委托人的参与。
4、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推广期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申购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3)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当日办理业务申请仅能在当日 15:00 前业务办理时间内撤销;
(5)投资者于 T 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在办理参与的营业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投资者推广期参与的,可于计划成立后 2 个工作日到办理参与的营业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5、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1)参与费率:本集合计划无参与费,即参与费率为 0%;
(2)推广期参与份额的计算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推广期利息)/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其中,参与利息是指从委托人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至本集合计划成立期间的利息。参与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
6、超额募集控制措施
x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内,管理人对推广机构进行严格的规模限制,最大限度控制超额募集的风险。
若推广机构 T 日接受的参与申请数量过多,致使份额募集总额超出目标规模,推广机构将于 T+1 日停止接受参与申请。管理人在 T+1 日对于 T 日提交的参与申
请,在各推广机构所分配的限额内,按委托人参与申请单号从小到大排序确认有效参与。若加上某一笔参与申请金额后,该推广机构的参与总份额超出了分配额度,则管理人对该参与申请及大于该申请单号的参与申请予以部分或全部拒绝,超出目标规模的部分由推广机构将参与资金退回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
若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出现需要控制规模的情形,管理人将结合集合计划参与、退出的情况,并参照以上控制方法进行控制。
(二)集合计划的退出 1、退出的办理时间
x集合计划在存续期内不设开放日,中间不接受委托人的退出申请。但本合同第二十五条“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中约定委托人不同意合同变更的情形下,管理人设置临时开放期的除外。
计划到期终止时,管理人将对委托人按照到期日对应的份额净值进行自动退出处理。
2、退出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集合计划份额的退出价格以退出申请日(T 日)集合计划份额所对应的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即退出以份额申请;
(3)委托人申请退出时,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按照委托人份额参与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退出的方式确定退出份额;
(4)每次退出的最低份额为 1,000 份,超过每笔最低退出份额的部分必须是
1,000 份的整数倍。当委托人在推广机构处持有的份额小于 1,000 份时,该部分份额将被强制退出。
3、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集合计划到期终止时,委托人无需提出退出申请,管理人将对委托人按照计划到期日对应的份额净值进行自动退出处理。
委托人不同意合同变更的情形下,管理人设置临时开放期,委托人必须根据 集合计划推广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期的业务办理时间内向推广机构提出退出 申请。推广机构在 T 日规定时间受理委托人申请,正常情况下管理人在 T+2 日对 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委托人在 T+2 日后可向推广机构查询退出的成交情况。
4、退出费及退出份额的计算
(1)退出费用
x集合计划无退出费。
(2)退出金额的计算方法
在集合计划到期日,由管理人强制一次性退出所有份额,退出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退出金额=退出份额×到期日扣除业绩报酬后的份额单位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3)款项划付
委托人退出申请确认后,管理人将指示托管人把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立的产品备付金账户,再由中登公司划往推广机构,并通过推广机构划往申请退出的委托人的指定账户,退出款项将在 T+2 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如集合计划出现暂停估值的情形时,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可以将划拨日期相应顺延。
5、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受理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退出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委托人利益时;
(4)因市场剧烈波动等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退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本集合计划的现金出现困难时,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集合计划的退出申请;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已载明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的特殊情形。
六、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管理权限及自有资金参与
长城证券作为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本集合计划资产(包括 A 类份额资产和 B 类份额资产)统一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
本集合计划的具体经营运作由长城证券指定的投资经理在其职责范围内,根据长城证券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本合同的约定方式进行管理。
(二)管理权限
长城证券作为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对本集合计划进行全权管理。
(三)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认购 B 类份额的形式参与集合计划。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本计划总份额的 10%。具体参与金额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的 B 类份额与其他 B 类份额投资者享有同等收益分配的权利和义务。
(四)管理人自有资金退出的条件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本计划总份额的 10%。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的,管理人应当在超限之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内将部分自有资金参与份额退出,以符合法规要求。
除因上述原因外,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的 B 类份额不得退出。
(五)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
集合计划管理人按上述约定以自有资金认购 B 类份额,不得保证 B 类份额本金不受损失。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应在自有资金参与、退出后 5 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网站发布公告。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一)分级概要
x集合计划根据收益与风险的差异,将计划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类别,即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两类份额合并运作。A 类份额享受按约定
分配方案计算的收益;B 类份额以其份额资产为限承担风险,享有扣除 A 类份额收益之后的全部剩余收益。
本集合计划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初始配比不超过 9:1,但本集合计划可以接受因为利息折算份额、参与资金尾差等原因造成的配比偏离。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收益分配原则
1)集合计划运行结束时,若产品累计年化收益率(R)小于(含等于)0,A类份额年化收益率为 0,产品的剩余收益归 B 类份额所有,管理人无业绩报酬。
2)集合计划运行结束时,若产品累计年化收益率(R)大于 0 且小于(含等于)8%,则 A 类份额年化收益率为 80%*R,产品的剩余收益归 B 类份额所有,管理人从 B 类份额收益中提取业绩报酬;管理人对 B 类份额年化收益率超过 80%*R的部分提取 100%作为业绩报酬。
3)集合计划运行结束时,若产品累计年化收益率(R)大于 8%,则 A 类份额年化收益率为 6.4%+60%*(R-8%),产品的剩余收益归 B 类份额所有,管理人从 B类份额收益中提取业绩报酬;管理人对 B 类份额年化收益率超过 6.4%+60%*(R-8%)的部分提取 100%作为业绩报酬。
2、集合计划终止后的收益分配
SA,T 和 SB,T 分别表示 T 日 A 类总份额和 B 类总份额,AT 表示 T 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A0 表示集合计划成立日的资产净值,NAVT 表示T 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i
i
i
NAVL,T 表示 T 日集合计划累计单位净值, NAVA,T 表示 T 日 A 类份额单位净值, NAVB,T 表示 T 日 B 类份额未扣除业绩报酬的单位净值, DA,t 表示每份 A 类份额的第 i 次分红额(分红日为ti 日),DB,t 表示每份 B 类份额第 i 次分红额(含业绩报酬,分红日为ti 日), Dt 表示每份集合计划份额第 i 次分红额,则:
1)集合计划到期终止日的收益分配规则如下:其中 T 为本集合计划实际存
续天数(算头不算尾),若实际存续天数超过 365 天,则 T=365,即 T<=365, 1)x AT ≤ SA,T × (1− ∑iDA,ti ) ,则
NAVA,T = AT / SA,T ;
NAVB,T = 0 。
2)若SA,T × (1− ∑iDA,ti ) < AT ≤ SA,T × (1− ∑iDA,ti ) + SB,T × (1− ∑iDB,ti ) ,则
NAVA,T
= 1− ∑iDA,ti ;
NAVB,T = (AT − NAVA,T × SA,T ) / SB,T 。
3)若SA,T × (1 − ∑iDA,ti ) + SB,T × (1 − ∑iDB,ti ) < AT ≤ (1.08 − ∑iDti ) × (SA,T + SB,T ),则:
NAVA,T = 1− ∑iDA,ti + 80% × (NAVL,T −1) ;
其中, NAVL,T
= NAVT + ∑iDi ;
NAVB,T = (AT − NAVA,T × SA,T ) / SB,T ;
4)x AT > (1.08 − ∑iDti ) × (SA,T + SB,T ) ,则
NAVA,T = 1.0640 − ∑iDA,ti + 60% × (NAVL,T −1.08) ;
NAVB,T = (AT − NAVA,T × SA,T ) / SB,T ;
集合计划终止日时,每份 A 类份额于终止日应获得本金及收益合计为 NAVA,T ,每份 B 类份额于终止日获得本金及收益合计为 NAVB,T (未扣除业绩报酬)。
2)存续期内,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预警线为 0.9500 元,当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份额净值达到或低于止损线 0.9300 元,集合计划将从达到止损线的下一个交易日开始进入不可逆变现平仓,直至平仓完成实现完全变现,集合计划提前终止。集合计划未满 1 年提前终止的收益分配规则与集合计划到期终止的收益分配规则相同,其中 T 表示从集合计划成立日(含)到计划提前终止日(不含)的实际存续天数(算头不算尾)。
3、存续期内,集合计划分红时,按以下分配方案进行收益分配
上一个分红日(即ti−1 ,如上一次发生分红的分红日不存在,推广期参与的为集合计划成立日)到本次分红日( ti )期间,集合计划年化可分配收益率 Ri 超
过 0%,则本集合计划符合分红条件,其中 Ri
= 可供分配收益×
A
a
ti−1
365
ti − ti−1
×100% ,
其中可供分配收益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本次分红日ti )资产负债表中集合
t
计划未分配收益与未分配收益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Aa
i−1
表示上一个分红日分
红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ti − ti−1 表示本集合计划上一个分红日到本次分红日的实
际存续天数(算头不算尾))。在符合分红条件下,本计划在每个会计年度内至少分红一次,每次分红后集合计划的单位净值不低于 1.00 元,年化分红率为
RD,i
= Di NAV a
t
i−1
× 365
ti − ti−1
×100%
,
NAV a
t
i−1
表示上一次分红后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Di 表示每份集合计划的第 i 次分红额, DA,i 表示每份 A 类级份额的分红额,
DB,i
表示每份 B 类份额的分红额(含业绩报酬), Da
表示每份 B 类份额的扣除
B,i
业绩报酬后的实际分红额,则 1)x RD,i ≤ 8% ,则
DA,i = 80% × Di ;
DB,i
= (SA,T + SB,T ) × Di − SA,T × DA,i
SB,T ;
Da
B ,i
= DA,i
业绩报酬= (SA,T + SB,T ) × (Di − DA,i )
2)x RD,i > 8%,则
⎪⎧ ⎛ Di
365
⎞⎫⎪
ti − ti−1
⎜
DA,i = ⎨6.4% + 60% × xxx⎜ 0, a × ×100% − 8%⎟⎬×
⎠⎭
⎩⎪ ⎝
NAV
t
i−1
⎪
ti − ti−1
⎟ 365 ;
DB,i
= (SA,T + SB,T ) × Di − SA,T × DA,i
SB,T ;
Da
B ,i
= DA,i
业绩报酬= (SA,T + SB,T ) × (Di − DA,i )
集合计划分红日,每份 A 类级份额获得分红额为 DA,i ,每份 B 类份额获得分红额
为 Da
B ,i
(已扣除业绩报酬)。
八、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x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后,计划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若本集合计划满足下列条件:
1、集合计划募集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2、委托人不少于 2 人,不多于 200 人。本集合计划即可宣告成立并开始运作。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在中登公司开立的指定的专门账户或资产托管机构的募集专户,不得动用。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终止时,若集合计划募集金额未达到 3000 万元,或委
托人数量不到 2 人,或推广期内发生使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事件条件下,则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本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加计同期利息(以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在推广期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退还完毕后各方再互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三)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1、条件:
本集合计划满足成立条件并完成验资后,管理人宣布集合计划成立。 2、日期: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开始运作。
管理人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后 5 日内,应当将发起设立情况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九、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 一 ) 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
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资金账户名称应当是“长城量化对冲 5 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长城证券-中国银行-长城量化对冲 5 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备注: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账户名称为准]。
推广机构为集合计划的每一位委托人建立集合计划交易账户,记录委托人通过该推广机构买卖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
计划管理人委托中登公司担任本集合计划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并承担相应委托责任。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为委托人建立集合计划账户,用于记录委托人持有的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x集合计划资产包括集合计划投资的各种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品种。主要包括:
1、银行存款和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参与款;
5、债券投资及其应计利息;
6、基金投资及其分红;
7、股票投资及其分红;
8、其他资产。
(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
集合计划资产独立于计划管理人或者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及其管理、托管的其他资产,由托管人保管。计划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计划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债权人无权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冻结、扣押及其他权利。除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计划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x集合计划资产由计划管理人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托管,管理人已经与托管人签订了《长城量化对冲 5 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协议》
(以下简称“《托管协议》”)。托管人将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托管协议》对集合资产进行托管。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
本集合计划的托管方式为商业银行清算模式。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现行证券交易、登记结算制度下托管人托管职能有充分的了解,并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职责和范围。
十一、集合计划的估值
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
(一)资产总值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是指通过发行计划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投资所形成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各项应收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额。
(三)份额净值
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总额除以集合计划的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
集合计划根据期末计划收益分配规则,计算并报告集合计划份额单位净值。存续期内的计划份额单位净值是对份额价值的估算,并不代表委托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四)估值对象
运用集合计划所投资的一切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
(五)估值日
估值日指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每个工作日,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六)估值方法: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中的估值原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估值方法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自律规范的规定,如法律、法规、自律规范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行业通行做法处理。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1、上市的证券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估值意见,或者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估值意见,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封闭式基金按照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场内交易的交易型指数基金ETF 和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 按照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托管在场外的交易型指数基金 ETF 和上市型开放式基金 LOF 按照估值日前一日交易型指数基金 ETF 和上市型开放式基金 LOF 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2、未上市的股票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在考虑投资策略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 4 的方法估值。
4、通过非公开发行等其他方式获得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估值方法如下: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 = C + (P − C) × Dl − Dr
Dl
其中: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 为该非公开
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天数;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股票的锁定期起始日为上市公司公告的股份上市日所对应的日历日,估值起始日为上市公司发布公告日。
5、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估值。
6、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只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或者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债券,按照成本估值。
8、在对银行间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时,应主要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公布的收益率曲线及估值价格。
9、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估值日前一日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每万份收益计算;持有的基金处于封闭期的,按照最新公布的份额净值估值;没有公布份额净值的,按照成本估值。
10、逆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11、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成本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12、暂停估值的情形: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或因任何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估值程序
x集合计划的日常估值由集合计划管理人进行,托管人复核。用于公开披露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章后以书面形式报送托管人,集合计划托管人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管理人。当管理人与托管人的估值结果不一致时,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管理人的估值结果为准。如因管理人估值错误,由此给集合计划财产或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责任,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由于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估值错误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八)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方式
1、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过程不保留位数,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当资产估值导致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错误。
2、管理人和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本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估值出现错误时,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知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3、因集合计划估值错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管理人承担,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当管理人计算的计划资产净值、计划份额净值已由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委托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对委托人或集合计划资产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4、由于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估值错误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十二、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一)集合计划费用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 1、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T = A × 0.2%÷365
T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托管费 A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成立后,托管费按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由集合计划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或本集合计划终止日依据管理人的划付指令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集合计划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每次支付的托管费为截至上一月末日或本集合计划终止之日已计提但尚未支付的托管费。
2、管理费
x集合计划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M =A ×1.2%÷365
M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管理费 A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费按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由集合计划托管人于每月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或本集合计划终止日依据管理人的划付指令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每次支付的管理费为截至上月末日或本集合计划终止之日已计提但尚未支付的管理费。
3、证券交易费用
集合计划应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付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佣金、期货交易和交割的手续费、开放式基金的认(申)购和赎回费、印花税等税费,作为交易成本从集合计划资产中直接扣除。
4、与本集合计划相关的审计费
x集合计划的审计费用,按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协议所规定的金额计入集合计划。
5、集合计划注册登记费用。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注册登记费用计入集合计划,发生时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收取的 TA 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在存续期间发生的集合计划信息披露费用、律师费以及如果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在集合计划费用中按有关规定列支。
银行结算费用,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按银行间市场规定的金额,在相应的会计期间一次性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收取的其他相关费用、存续期间发生的集合计划信息披露费用、律师费用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应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二)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如推广费用、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不得列入计划费用。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三)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在本集合计划分红、委托人退出或集合计划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并按本合同第七条“集合计划的分级”约定的方法计提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在集合计划分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在委托人退出或集合计划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中扣除。退出份额采取“先进先出”原则和资产管理合同所约定相关条款计算。当本计划清算时,所有客户视同全部退出,都按规定计提业绩报酬。
十三、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x集合计划的投资收益由股利、债券利息和基金红利等,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构成。集合计划的净收益为集合计划的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可以在集合计划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可供分配收益
可供分配收益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收益计算截至日)资产负债表中集合计划未分配收益与未分配收益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和方式
1、本计划每一份份额享有同等的分配权;
2、在符合分红的条件下,本计划在每个会计年度内至少分红一次;
3、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收益分配金额后不低于 1.00 元,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收益截止日;
4、现金红利款自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账户划出之日起 7 个交易日内划转到委托人账户;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披露
1、管理人计算集合计划的可分配收益。
2、管理人确定分配红利的金额、时间。管理人考虑集合计划的投资策略、现金流量和客户需求,在满足本部分规定的条件下确定收益分配的具体金额和具体
时间。
3、管理人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包括每一份集合计划可以分配的金额、分配的登记日和分红除权日、分配方式及其选择和修改、现金分红划款时间、红利转再投资的转换日等。收益分配方案制定后,提交托管人复核确认后方可实施收益分配。
4、管理人通知委托人。管理人至少在 T-3 个工作日(T 为权益登记日)之前将收益分配方案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实施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式
x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管理人将分红款划入推广机构结算备付金账户,再由推广机构划入委托人账户。
十四、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一)投资目标
集合计划聚焦于委托人资产的保值增值,主要投资于风险收益相匹配的金融工具。
(二)投资理念
x计划通过混合投资策略来实现组合的稳健增值。在产品运作期内,会依据产品净值与市场环境制定大类资产配置方案,确定量化对冲策略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在产品成立初期,本计划将投资于优质的固定类资产,并采用完全对冲的市场中性策略,在达到安全垫目标后,管理人将会根据市场情况适当增加量化对冲策略的配置权重。在选股策略上,管理人运用自主研发的量化选股模型进行选股,灵活运用多种策略挖掘市场绝对收益。通过混合资产配置策略,最终实现资产净值的稳定增长。
(三)投资策略
x集合计划的投资策略包括两部分:一是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确定各类标的资产的配置比例,并对组合进行动态管理;二是在资产配置的基础上,精选固定收益类资产与权益类投资组合。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x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重点是在权益类与固定收益类资产这两类资产的配置
中获取资产稳定增值。为实现产品收益目标,本计划在运作初期将投资于优质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并采用完全对冲的市场中性策略,在达到安全垫目标后,管理人将会根据市场情况适当增加量化对冲策略的配置权重。
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x集合计划在通盘考虑股票及债券投资收益和风险分布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以及债券市场供求关系的基础上,研判未来市场利率变化趋势,通过信用评价、久期管理、期限结构配置、属类配置、组合优化等方法,结合各固定收益券种的流动性、估值等多种因素,对债券进行积极管理。
3、权益类投资策略
(1) 多因子选股
多因子选股是构建 Alpha 套利策略的基础,Alpha 套利策略是构建优势现货组合,以期超越指数,同时卖空股指期货,将超额收益转化为绝对收益;Alpha策略关键是选出在市场上涨时平均涨幅大于沪深 300 指数,在市场下跌时平均跌幅小于指数的股票组合,并且持续稳定。管理人主要根据估值、成长、动量、市值、预期变化、资金关注、技术指标,事件等多个维度进行量化选股,构造投资组合,同时以沪深 300 行业配置比例为基准,对系统筛选出的股票根据宏观经济和行业景气状况进行差异化配置,定期根据各因子变动动态调整组合。
(2) 事件性套利策略
从业绩预告、业绩快报、高管增持、定向增发、分析师调研、限售股解禁等事件中挖掘能带来 Alpha 的事件,通过动态监控事件来构建事件驱动组合。此类标的数量不定,虽然波动稍大,但超额收益很可观。管理人在把握标的基本面的情况下,适度配置,以增厚产品收益。
(3) 行业配置策略
运作初期,管理人将以完全的行业中性策略为主,在累计一定的安全垫后,管理人会基于已有的行业配置投研体系,在行业权重上做适度的偏离,增厚组合收益。
十五、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一)集合计划的决策依据
集合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
1、《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
2、宏观经济走势、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调整及汇率、利率变化趋势。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集合计划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范围内,选择预期收益大于预期风险的品种进行投资。
(二)集合计划的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与操作流程控制包括投资研究流程、投资对象备选库的确定、资产配置与重大投资项目提案的形成、投资决议的形成与执行程序、风险评估以及后台监控过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资产管理业务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审议批准资产管理业务部门提交的投资品种库和项目投资总体方案;
2、资产管理业务实行资产管理业务部门总经理领导下的项目投资主办人负责制;
3、投资研究人员对投资品种库进行深入研究,并负责根据市场变化更新;
4、投资主办人负责在投资品种库中筛选投资品种,构建投资组合;
5、投资主办人负责根据市场的变化,选择适当时机进行投资操作;
6、风控合规管理部负责投资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控,负责检查评估项目投资的风险状况,负责投资交易的合规性审核、投资交易行为的合规审查等。
(三)风险控制
结合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管理人在公司风险管理相关制度框架内,制定了一套风险控制方案,包括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完善三个层面。
(1)事前预防
指集合计划运作前,针对本集合计划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进行有计划的风险控制措施。具体包括:
A、相关授权安排与集合计划主办人员行为约束; B、投资运作流程优化设计;
C、证券池创建;
D、集合计划资产配置风险收益测算。
(2)事中监控
指本集合计划开始运作后至存续期结束前,根据本集合计划运作期间内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具体包括:
A、积极运用本合同中约定的各种证券投资策略进行资产配置的动态调整; B、实现集合计划资产风险的动态跟踪预警监测,并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反馈
机制,使集合计划的主办人员及时了解集合计划资产的风险暴露状况;
C、定期对集合计划资产风险收益状况进行评价,总结集合计划资产的运作状况;
D、严格执行集合计划资产的止盈止损策略;
E、通过制度保障获得公司相关部门在风险管理和控制方面的支持,提高本集合计划资产风险管理效率。
(3)事后完善
指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当风险事件发生后,管理人对风险事件进行归因分析和评价总结,并针对既有的风险制度和操作环节中存在的漏洞进行补充和修正,以防止未来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十六、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一)投资限制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投资的投资限制为:
1、持有的单只股票市值,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集合计划前一交易日资产净值的 8%;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99%,并不得超过该公司流通股本的 10%;
2、当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低于 1.08 时,任一时点(含日内和隔夜),投资组合的风险敞口(即集合计划所持有的权益类证券市值+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占集合计划净值的比例为-10%至 10%;当集合计划单位净值高于 1.08 时,任一时点(含日内和隔夜),投资组合的风险敞口(即集合计划所持有的权益类证券市值+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占集合
计划净值的比例为-20%至 20%;股指期货的投资须依从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3、投资于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单一基金,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投资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该基金最新规模的 5%且规模不超过其一交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30%(货币基金除外);
4、不得投资 S*ST、SST、ST、*ST 类股票(被动持有的除外);
5、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融资融券交易、定向增发,不得申购或配售新发行的锁定期在本集合计划到期日之后的上市公司股票;
6、所投资公司债的债项评级不低于 AA+,企业债的债项评级不低于 AA;
7、持有的单只债券市值,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20%;持有的单一债券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债券发行规模的 10%;持有的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不得超过集合计划前一交易日资产净值的 20%;
8、参与债券正回购资金金额不超过账户净资产的 40%,同时正回购资金不得用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正回购资金用途仅由管理人进行监控);
9、投资的债券的加权平均修正久期不超过 3.0 年;
10、用于单只新股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50%;
11、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抵押融资或对外担保等用途;
12、不得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债,不得参与债券申购;
13、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4、集合计划到期日前第 10 个交易日起禁止进行买入交易,不晚于到期日前
的 5 个交易日赎回基金类资产;
15、集合计划到期日前的 5 个交易日持有的非现金类资产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30%(以成本价计算),到期日前 3 个交易日持有的非现金类资产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以成本价计算)。
若因为市场波动,导致集合计划出现超限的情况,管理人应于 5 个交易日内调整到本合同约定的限制之内,遇限制流通情况的,调整时间顺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集合计划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二)禁止行为
x集合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
1、违规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2、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4、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5、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6、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7、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8、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9、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七、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净值披露、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资产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和对账单。
1、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报告
管理人于存续期内每周的第一个工作日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披露经过托管人审核的上周最后一个工作日的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份额单位净值。
2、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
集合计划成立后,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信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委托人披露集合计划的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资产管理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配置情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
托管报告将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托管协议》对报告期内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托管事宜做出说明。
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2 个月时,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 3、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集合计划成立后,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3 个月
x通过管理人网站披露集合计划的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资产管理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配置情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
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3 个月时,可以不编制当前的年度报告。 4、年度审计报告
x集合计划管理人应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单独进行年度审计,出具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将审计报告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提供给托管人,审计意见应当在计划管理人网站披露,供委托人查阅,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5、委托人对账单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书 面或电子方式发送对账单,对账单内容应包括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二)临时报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当以临时报告方式在管理人网站或以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及时向客户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投资主办人员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者退出申请;
3、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
4、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5、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和退出;
6、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7、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8、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9、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10、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1、收益分配事宜;
12、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方式或者费率发生变更;
13、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并展期;
14、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十八、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一)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暂不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交易转让。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条件成熟时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交易转让业务,具体办理时间及业务流程参照管理人在管理人网站上发布的公告。
(二)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集合计划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
集合计划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
十九、集合计划的展期
x集合计划存续期 1 年,可展期。如需展期,管理人需在计划到期日前 10天发布书面公告并设置开放期,委托人可自行选择退出或同意展期并继续持有。
二十、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集合计划预计存续期限一年,从计划成立日起计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集合计划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2、集合计划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管理资格,而管理人未能在合理时间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
3、集合计划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机构资格、停止营业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管理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4、集合计划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机构资格、停止营业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存续期内,委托人人数少于 2 人;
6、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7、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由于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集合计划发生重大亏损,经管理人提议提前终止、且经持有 2/3 或 2/3 以上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委托人同意的;
8、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低于 0.9300 元,管理人进行相应的变现操作,集合计划财产全部变现;
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类别和比例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集合计划终止日到集合计划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分派给委托人的时间在 10 个工作日以内;
4、清算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
5、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
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 分配给委托人;
6、本集合计划的清算顺序如下:
(1)支付集合计划的相关税费、费用;
(2)支付集合计划 A 类份额委托人的本金和收益;
(3)支付集合计划 B 类份额委托人的本金和收益;
(4)支付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二十一、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按照合同约定取得集合计划收益;
(2)通过管理人网站查询等方式知悉有关集合计划运作的信息,包括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按照本合同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
(4)按持有份额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及计划说明书,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2)按照本合同及计划说明书约定交付委托资金,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其他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计划说明书约定承担集合计划的投资损失;
(4)不得违规或违反本合同约定转让其所拥有的计划份额;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根据本合同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及其他约定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4)根据本合同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5)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管理人的义务
(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的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办理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
(3)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计划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依法对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代理推广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
(5)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按照本合同及计划说明书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7)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8)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客户资料、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
(9)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金的返还事宜;
(10)在终止或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1)因管理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12)因托管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3)确保本合同、说明书、托管协议及本集合计划相关文本相关约定保持一致;
(14)资产管理人应为本合同第四条“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中的“集合计划预警线与平仓线处理”提前安排必要的设施和措施,确保止损策略的及时和成功执行。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对集合计划的资产进行托管;
(2)按照本合同、计划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计划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约定的,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
(4)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计划说明书》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托管人的义务
(1)依法为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等相关账户;
(2)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说明书及托管协议的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3)在集合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4)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5)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情况;
(6)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计划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
(7)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
(8)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9)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情况的报告;
(10)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11)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2)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13)因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二、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一)违约责任
1、由于本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本合同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x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且在 x合同签署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
事件、政府征用、没收、相关法律法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公众通讯设备故障、电力中断、互联网故障等。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及其他当事人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2)管理人、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欺诈、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在没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托管人执行管理人的生效指令对集合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
(5)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6)管理人或托管人任一方不因另一方的失职行为而给集合计划财产或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7)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变更。
2、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6、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7、托管人对于没有保管在托管人处的有价证券及其他集合计划资产不负有保管责任,由于非托管人的过错致使其保管的资产发生毁损或灭失的,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人的债权人通过司法机关对集合计划资产采取强制措施,由此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争议的处理
x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广州的广州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二十三、风险揭示
x集合计划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本集合计划面临的普通风险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资本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集合计划的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其影响,集合计划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计划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购买力风险。集合计划产生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集合计划产生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本息收入或者回购到期的资金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集合计划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从而对本集合计划产生再投资风险。
(6)衍生品风险。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或损失,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
2、管理风险
在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集合计划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集合计划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集合计划存续期 1 年封闭运作,即委托人在此期间不能办理退出业务,存在一定程度的流动性限制。
4、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5、信用风险
集合计划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标的之发行人或原权利人出现倒闭、信用评级被降低、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损失。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公司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
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将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以及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7、其他风险
(1)本集合计划不能成立的风险
x集合计划可能存在由于推广期满后募集规模低于 3,000 万份、或委托人少
于 2 人,导致集合计划不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
(2)操作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所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3)对账单风险
x集合计划以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可能由于委托人提供的联系信息不准确,或者投递系统出现故障,导致无法正常收到对账单。
(4)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者委托人利益受损。
(二)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x集合计划除面临上述普通风险外,还存在以下特有风险: 1、合同提前终止风险;
本产品设立了止损线,如果存续期内集合计划投资业绩的波动达到了设定的止损线,集合计划合同存在提前终止的风险;
2、合同变更风险;
管理人就合同变更征求委托人意见期间,未明确提出异议的委托人、不同意合同变更但逾期未提出退出申请的委托人均视为同意修改或变更合同和说明书。
部分委托人因为未能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或者未能将变动后的联系方式及时通知管理人,而无法及时获知合同变更事项,如果委托人因上述情况未能按时退出本计划,可能会被视为同意合同变更,从而存在风险。
3、投资股指期货的特有风险
(1)股指期货的市场风险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对资金管理要求非常高。价格波动剧烈的时候可能面临追加保证金的问题,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因此投资者进行股指期货交易会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2)信用风险
对于股指期货交易而言,信用风险发生的概率极小,原因是在进行股指期货交易时,交易所有一套独特的交易体系,如设立一系列的保证金制度,最低资金要求,逐日盯市结算措施及强行平仓制度等,使整个市场的信用风险下降。但这种由结算公司充当所有投资者的交易对手,并承担履约责任,一旦结算公司出现风险暴露,由于其风险过度集中,在重大风险事件发生时,或风险监控制度不完善时也会发生信用风险。
(3)结算风险
投资者金融期货投资的结算及投资者金融期货资产账户项下的资产保管由期货经纪公司负责。证券投资者如果选择了不具有合法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证券及期货经纪公司从事证券交易,投资者权益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或者所选择的证券及期货经纪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也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对从事股指期货的投资者来说,为投资者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同一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对该结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投资者的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4、模型风险
集合计划的投资依赖各种量化投资模型,因为模型不能有效的、完全的刻画
市场运行中的真实状况,模型在测算、评估时存在误差(历史表现不保证未来表现),模型中的参数估计存在误差,或者市场条件突然发生改变等因素,数量模型的可靠性将对本集合的收益产生影响。同时,量化模型对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依赖较高,个别研究报告或其它材料的数据是否准确可靠,对本集合计划的业绩表现有所影响。
二十四、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x合同经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签署后成立。
本合同成立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以管理人公告或告知委托人集合计划成立日为生效日。
1、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经中登公司注册登记系统确认;
2、本集合计划满足依法有效成立条件。
本集合计划终止,本合同终止。但本合同项下的清算条款、违约责任条款、争议解决条款仍然有效。
(二)合同的组成
《长城量化对冲 5 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是管理人对于本集合计划重要事项的说明,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管理人确认有效的委托人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材料和各推广机构出具的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务受理有关凭证等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五、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一)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自该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办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或以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委托人。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或以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委托人,进行公告并设立 1 个工
作日的临时开放期。
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经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在临时开放期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委托人未在临时开放期申请退出的,视为委托人同意本合同的变更。
(二)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并设立 1 个工作日的临时开放期。
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可在临时开放期内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委托人未在临时开放期申请退出的,视为委托人同意本合同的变更。
(三)委托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管理人对本合同做出的补充或修改内容办理退出手续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后,将退出款项划往退出委托人指定的账户。委托人同意,无论其是否提出退出申请,管理人变更本合同的行为均不应被视为或裁定为管理人的违约行为。
(四)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原签订合同自动失效。
(五)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二十六、或有事件
x合同所称的或有事件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可能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
委托人在此同意,如果或有事件发生,在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管理人有权将本合同中由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上一条所述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并无须就此项变更和委托人另行签订专项协议。但在转让前管理人应以信息披露的形式通告委托人。管理人保障委托人退出本专项计划的权利,并在届时的通告中对相关事项做出合理安排。
管理人应当保证受让人具备开展此项业务的相关资格,并向托管人提供监管机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管理人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转让手续。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委托
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本合同应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本合同的期限为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本合同一式六份,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各执一份,其余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备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签字盖章页,本页专为签署《长城量化对冲5期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之用途)
委托人:
个人(签字): 机构(盖章):
证件号码/类型: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管理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盖章):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于 年 月 日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