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停车场围墙需坚固、安全,高度不低于2m,透视型围墙的应加装防攀爬护栏。
涉案车辆停车场及违法车辆拖移服务项目采购需求
1、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1)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涉案及违法车辆拖移项目,主要内容包括与城市管理相关的违停、乱停的拖车服务。
(2)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和《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的通知》(苏财购[2020]19号)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执行《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第二条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落实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本身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上述三项价格扣除优惠不得重复享受。
2、本项目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和无锡市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如地方法规与国家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规执行。
3、本项目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1、中标供应商需提供停车场地的权属文件或租赁协议,确保租赁期限在中标期内。
2、中标供应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拖车”、“停车场服务”内容。
3、中标供应商提供的项目所在地的涉案车辆停车场地。
4、中标供应商涉案停车场面积应当以涉案车辆停放区域面积为准,并附标注尺寸的平面示意图。
5、中标供应商需提供场地位置定位(统一用百度地图)(投标时提供) 。
6、停车场外围需设置醒目的指路引导牌,出入口安装照明,24小时办理车辆存取手续,方便群众。
7、停车场围墙需坚固、安全,高度不低于2m,透视型围墙的应加装防攀爬护栏。
8、停车场场地需以沥青、水泥等方式硬化。对涉案车辆按照事故、违法、机非分类管理。具备车棚、苫布等设施或物品。一个停车场有多个服务项目的,要针对本标的单独设置醒目的划分范围,保证专场专用。
9、停车场要有地磅称重设施,并标定有效。
10、停车场要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视频可视范围应覆盖整个停车场,并24小时录像,保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
11、停车场要严格落实防火、防水、防盗等安全措施。
12、停车场应具备专用业务办公用房,具备连接互联网的电脑等办公设备。
13、停车场出入口要规范合理,满足车辆正常出入条件,保证出入安全。
14、中标供应商需确保5辆以上清障车用于车辆拖移服务,非投标供应商自有车辆需提供租赁协议。提供的车辆必须具有合法、完备的证照,不得提供报废、非法车辆参与清障作业,保证车况良好并配备足够、完好的交通清障辅助设备。
15、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车辆在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必须安装行车记录仪(前后都有),满足日间、夜晚的记录要求,能清晰摄录从将暂扣车辆拖移至指定停车场并移交完毕的整个过程,摄录数据至少保存45天。
4、本项目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要求:
(1)采购标的的数量:涉案车辆及违法车辆拖移服务项目,主要内容包括与城市管理相关的违停、乱停的拖车服务。
(2)实施时间:2020年8月-2021年6月。
(3)实施地点:无锡市新吴区辖区范围内。
5、本项目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1)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及标准,并满足采购人的要求。
(2)服务期限:2020年8月-2021年6月。
(3)服务效率:必须确保随叫随到(最多不超过30分钟到达现场)。
6、本项目验收标准: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验收。
其他技术、服务要求:
(1)依据有关规定,与甲方签订规范的拖车服务合同,各方权利义务明确。
(2)涉案车辆及违法车辆拖移服务项目由采购人按需分配,中标供应商须服从采购的项目分配并予以积极响应。
(3)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等。
(4)服务标准、财务管理、值班备勤等制度健全。
(5)从业人员分岗位统一着装、佩戴标志、工作证(包含相片、姓名、职务、工号),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细致、周到,用语xx。
(6)有完善的车辆移交登记手续(车辆逐辆移交登记台帐),移交时要对每辆进行拍照存档。
(7)在拖车队办公地点醒目位置悬挂(或张贴)资质证书(复印件)、负责人资料(姓名、相片、职务、工号)、工作人员资料(姓名、相片、职务、工号),公示服务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咨询电话。
(8)对社会收费标准要按照无锡市相关规定收取拖车费用,收费时要开具国家统一的发票。收费范围和标准必须公布,不得另立收费项目、标准或超出收费范围收费。若存在违规行为,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供应商立即整改,对于拒绝整改或多次发生违规行为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9)中标供应商办公地点附近主要路口要有明显的、统一的指示拖车队办公位置标志。
(10)按规定由政府支付的拖车费用按固定单价结算,中标供应商要仔细核对相关费用,逐一核对登记造册,不得谎报费用。
(11)中标供应商要有一整套的绩效考核标准,员工实行绩效管理,对于城管投诉或群众投诉经核实后,要在员工绩效考核中扣分,并对员工进行相应处罚,每月的绩效考核情况要抄告城管部门。
(12)中标供应商的车辆和人员要服从采购人统一调度。
(13)中标供应商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监督管理机制,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和清障施救服务技能。
(14)拖车期间因操作等原因造成车辆财产损失的,拖车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5)办公地点和设备要求
1)办公地点(以公司所属拖车车辆停放地为准)须在项目所在地。
2)拖车队要设置一个指挥调度中心,负责调度拖车人员和车辆,并按照24小时值班运作。
3)值班人员有必要的通讯设备,如对讲机等。
4)办公地点要设置办事群众轮候休息室。
(17)人员要求
1)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拖车公司要与拖车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2)拖车公司应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配队长、内勤、门卫、司机、收费员等,并明确职责和分工。
3)拖车队工作人员需经过拖车有关知识的培训后方可上岗。
4)拖车人员不得私自使用、破坏拖吊车辆。
5)收费人员要按照收费标准收费,不得额外收取其它费用,除专门收费人员外,他人不准收取当事人费用。
6)拖车人员不得抽取拖吊车辆的汽油、柴油等燃料。
7)拖车人员要在接到拖车命令后应30分钟内到达拖车地点。特殊原因不能及时赶往现场,要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城管部门。
8)拖车人员在拖车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放置反光锥筒和穿着反光衣等。
9)拖车人员赶到现场时,要听从城管队员指挥。
10)驾驶拖车人员要依法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严禁工作期间酒后驾车和疲劳驾驶。
11)驾驶员一年内有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或发生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不得驾驶拖吊车辆。
12)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年满18周岁,具备较好的身体素质和思想政治品德以及基本施救技能,岗前培训考核合格,无传染性、心脏疾病,无违法犯罪记录。
13)拖车公司及作业人员在拖车工作中应xx礼貌,规范服务,严禁有下列行为:
a.接到采购人指令,不及时到达事故现场;
b.不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证件;
c.按规定放置反光标志牌、反光锥筒,设置安全防护区域;
d.不按规定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e.不按规定穿着反光背心。
(15)车辆要求
1)拖车公司至少有5辆以上专项作业车(含拖吊车),必须为自有车辆。
2)有完善的车辆和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在拖运车辆、移动车辆过程中,因操作不当造成财物损失的,由中标单位负责赔偿及其他责任。
3)所有车辆须手续齐全、合法有效、车况良好,车辆必须按规定定期年审,保险齐全,有专人负责车辆保养。
4)拖吊车辆车身要喷涂统一标识和反光标志,安装黄色示警灯,车门两侧喷印清障施救服务单位全称。
5)所有拖车要加装GPS汽车行驶记录仪。
6)出现场的每辆拖车至少配备两名拖车人员。
7)适应工作需要的警示牌、导向牌、锥形筒和其它必要的装备设施。
(16)法律责任
1)车辆在拖吊过程中丢失、损坏等情况,拖车公司要按照有关标准对车辆所有人损失进行赔偿。
2)停车场需妥善保管停放车辆,如因看护不当造成损坏,由拖车公司与车主协商解决赔偿事宜,一切责任与甲方无关。
3)拖车人员或其它人员盗取拖吊车辆、或车内汽油、柴油等燃料的,一经发现,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将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4)未经新吴区城管局允许而私放扣留车辆,造成城管部门无法调查取证或当事人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拖车公司发生下列情形或实施行为之一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拖车合同。
a.拖车设备、车辆、人员、场地等不符合本规范规定,经指出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的;
b.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难以履行合同的;
c.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有关债务的;
d.违规收费,收费不开、少开或虚开票据牟取非法利益的;
e.转包拖车业务和拖车路段的;
f.违反法律法规及大队有关规定擅自处理被拖车辆及随车物品的;
g.不按规定要求拖车,造成人员伤亡或车辆、货物重大损失或发生责任事故、事件无能力或不及时解决损害赔偿问题的;
h.拖车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形象不佳,社会影响恶劣的;
i.未经批准,超出辖区范围、合同约定范围开展拖车工作,造成后果的;
j.因法律、政策发生变化的。
8、相关罚则
(1)中标供应商在接到拖车指令后,超过时间未到且无法说明有效原因(客观原因)的,发现一次,在当期应支付费用中扣罚200元,合同期内发现第二次该情况的,在当期应支付费用中扣罚400元,以此类推,不设上限。
(2)中标供应商存在违规收费行为,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供应商立即整改,对于拒绝整改或多次发生违规行为的,采购人有权责令中标单位停业整顿或终止合同。发现一次,在当期应支付费用中扣罚1000元,合同期内发现第二次该情况的,在当期应支付费用中扣罚2000元,以此类推,不设上限。
(3)中标供应商驾驶拖车人员或移动扣押车辆人员要依法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且严禁工作期间酒后驾车和疲劳驾驶。发现一次,在当期应支付费用中扣罚1000元,合同期内发现第二次该情况的,在当期应支付费用中扣罚2000元,以此类推,不设上限。
(4)除上述情况外,中标供应商违反招标文件中的其他规定的,每发现一次,在当期应支付费用中扣罚100元,不设上限。
(5)采购人对中标供应商开展日常服务质态考核,对于考核发现的各种违规行为,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供应商立即整改,对于拒绝整改或多次发生违规行为的,采购人有权责令中标单位停业整顿或终止合同。
9、单价最高限价:
序号 |
车型 |
参数 |
单价(元/辆) |
备注 |
1 |
轿车 |
5座 |
330 |
|
2 |
电瓶车 |
2轮 |
50 |
|
3 |
面包车 |
7座 |
390 |
|
4 |
商务车 |
7座 |
390 |
|
5 |
中巴车 |
10-35座 |
440 |
|
6 |
货车 |
2-5吨 |
440 |
|
7 |
5-15吨 |
490 |
|
|
8 |
15吨以上 |
590 |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