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於往績紀錄期間,本公司已訂立若干關連方交易,有關詳情載於本招股章程附錄一所載之會計師報告附註36。董事確認該等關連方交易乃於日常業務過程中按正常商 業條款進行。除下文所述者外,該等關連方交易已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前中止。
董事確認,下列交易於上市後將繼續進行,且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20 章將構成 x公司持續關連交易(「持續關連交易」)。
豁免遵守申報、年度審核、公佈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的持續關連交易
於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梅賽德斯- 奔馳汽車金融有限公 司(貸款 人)與怡星無錫(借款人),就後者購買一輛公司車輛所涉及人民幣993,000 元的款項訂立汽車貸款協 議(「汽車貸款協 議」)。怡星無錫的董事xx先生及xxx女士作為擔 保人,擔保怡星無錫履行汽車貸款協議項下的義務。
根據汽車貸款協議的條款,梅賽德斯- 奔馳汽車金融有限公司同意xxx無 錫授出金額為人民幣695,100 元的貸款融 資(「汽車貸 款」),xx先生及xxx女士 共同擔保怡星無錫將按時履行汽車貸款協議項下的所有義務(「汽車貸款擔保」)。此項汽車貸款按36個月分期償付,汽車貸款協議項下的汽車貸款利率為年息7.6厘。
於上市後,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20.11 條,董事xx先生及xxx先生的弟婦xxx女士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由於汽車貸款協議項下的義務將於上市後存續,故汽車貸款擔保將不會獲解除。上市前並未解除汽車貸款擔保的原因是,根據董事,該提早解除須提早償還汽車貨款,而根據汽車貸款協議提早償還汽車貨款將招致額外相關費用。董事認為提早解除汽車貨款擔保將為本集團帶來不必要開支,對本集團並無裨益。
鑒於各汽車貸款協議的適用百分比低於5%,且每年應付代價不足1,000,000 港元,由於該等金額在創業板上市規則第20.33 條所規定的最低限額以內,故上述交易獲豁免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第20 章所適用的申報、年度審核、公佈及獨立股東 批准的規定。
董事的確認
董 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 事)確 認,持續關連交易按一般商業條款而訂立,乃屬公 平合理,且符合股東的整體利益。
保薦人的確認
保薦人已審閱相關資料,並與本公司進行討論,且取得有關方的相關確認。根據 該等盡職調查,保薦人認為持續關連交易按一般商業條款而訂立,乃屬公平合理,且符合股東的整體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