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作業程序之目的)
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及為建立本公司良好之內部重大資訊處理及揭露機制,避免資訊不當洩漏,並確保本公司對外界發表資訊之一致性與正確性,特制定本作業程序,以資遵循。
第二條 (內部重大資訊處理應依法令及本作業程序進行)
本公司辦理內部重大資訊處理及揭露,應依有關法律、命令及臺灣證券交易所之規定及本作業程序辦理。
第三條(適用對象)
本作業程序適用對象包含本公司之董事、經理人及受僱人。
其他因身分、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本公司內部重大資訊之人,本公司應促其遵守本作業程序相關規定。
第四條(內部重大資訊涵蓋範圍)
本作業程序所稱之內部重大資訊依證券交易法第 36 條之 1 授權訂定相關子
法規定應公告或申報之事項、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7 條所定事項、證券交易法
第 157 條之 1 第 4 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內定義之重大消息及臺灣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所定之重大訊息,若有未盡事宜由本公司處理內部重大資訊專責單位,另行擬訂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第二章 內部重大資訊保密作業程序
第五條(保密防火牆作業-人員)
本公司董事、經理人及受僱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並簽署聲明書或保密協定。
知悉本公司內部重大資訊之董事、經理人及受僱人不得洩露所知悉之內部重大資訊予他人。
本公司之董事、經理人及受僱人不得向知悉本公司內部重大資訊之人探詢或蒐集與個人職務不相關之公司未公開內部重大資訊,對於非因執行業務得知本公司未公開之內部重大資訊亦不得向其他人洩露。
第六條(保密防火牆作業-物)
本公司內部重大資訊檔案文件以書面傳遞時,應有適當之保護。公司內部重大資訊之檔案文件,以書面文件保存於安全之處所。
第七條(保密防火牆之運作)
本公司應確保前二條所訂防火牆之建立,並採取下列措施: 加強公司未公開之內部重大資訊檔案文件之保管、保密措施。
第八條(外部機構或人員保密作業)
本公司以外之機構或人員因參與本公司併購、重要備忘錄、策略聯盟、其他業務合作計畫或重要契約之簽訂,應簽署保密協定,並不得洩露所知悉之本公司內部重大資訊予他人。
第三章 內部重大資訊揭露之處理程序
第九條(內部重大資訊評估程序)
本公司發布重大訊息,應依有關法律、命令及臺灣證券交易所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相關問答集及本作業程序辦理,以確保資訊之及時性、正確性及完整性。
本公司決議之重大決策或發生重要事件符合臺灣證券交易所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定,權責單位最遲應於事實發生日填報
「重大訊息發布申請及評估表」及「重大訊息檢核表」經單位主管簽核後,送交本公司重大訊息專責單位檢視複核後,再送請本公司發言人審核,並於法令規定發布時限前經董事長簽核決行後發布重大訊息。
第十條(發言人制度之落實)
本公司內部重大資訊之揭露,除法律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本公司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處理,並應確認代理順序;必要時,得由本公司負責人直接負責處理。
本公司發言人及代理發言人之發言內容應以本公司授權之範圍為限,且除本公司負責人、發言人及代理發言人外,本公司人員,非經授權不得對外揭露內部重大資訊。
第十一條(內部重大資訊陳核紀錄之保存)
本公司財務部門為重大訊息專責單位,負責重大訊息之評估、複核、陳核及發布作業,除因緊急情況、非公務時間,得以電子方式陳核外,「重大訊息發布申請及評估表」及「重大訊息檢核表」應以書面作成紀錄並陳核至董事長決行,倘以電子方式評估或陳核者,事後應以書面文件歸檔,前開評估紀錄、陳核文件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本公司發布重大訊息應留存下列紀錄:
一、評估內容。
二、評估、複核及決行人員簽名與日期。
三、發布之重大訊息內容及適用之法規依據。四、其他相關資訊。
第十二條(對媒體不實報導之回應)
媒體報導之內容,如與本公司揭露之內容不符時,本公司應即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澄清及向該媒體要求更正。
第四章 異常情形之處理
第十三條(異常情形之報告)
本公司董事、經理人及受僱人如知悉內部重大資訊有洩漏情事,應儘速向專責單位及內部稽核部門報告。
專責單位於接受前項報告後,應擬定處理對策,必要時並得邀集內部稽核等部門商討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做成紀錄備查,內部稽核亦應本於職責進行查核。
第十四條(違規處理)
有下列情事之ㄧ者,本公司應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採取適當法律措施:
一、本公司人員擅自對外揭露內部重大資訊或違反本作業程序或其他法令規定者。
二、本公司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對外發言之內容超過本公司授權範圍或違反本作業程序或其他法令規定者。
本公司以外之人如有洩漏本公司內部重大資訊之情形,致生損害於本公司財產或利益者,本公司應循相關途徑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章 內部控制作業及內部教育宣導
第十五條(內控機制)
本作業程序納入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其遵循情形並作成稽核報告,以落實內部重大資訊處理作業程序之執行。
第十六條(教育宣導)
本公司於新任董事、經理人就任時,請其簽訂〝聲明書〞,及發給〝董監事法規宣導手冊〞及〝獨立董事法規宣導手冊〞,讓其了解及遵循。
對新任董事、經理人及受僱人應適時提供教育宣導。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x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八條
x規範訂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 七 日。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九年十一月 十 日。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本程序自發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