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关于建立一个国际组织形式的国际反腐败学院的协定
关于建立一个国际组织形式的 国际反腐败学院的协定
各缔约方,
注意到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卫士在打击腐败方面所作的重要贡献;
认识到为建立国际反腐败学院(以下称为“xx”),xxxxxx与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密切合作,会同其他创始缔约方在国际一级所做的筹备工作特别是作出的实质性努力,以及它们对学院的强有力支持;
注意到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刑警组织)所作的长期不懈努力及继续支持设计和制定防止和打击世界范围内的腐败的举措;
注意到欧洲反诈骗局和参与这一共同努力的其他各方的大力支持;
强调这一举措的全球性和广纳性以及努力实现地域多样化的重要性;
认识到在全球和区域一级通力合作,支持《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其他有关国际文书的重要性;
分享在技术援助执行额和能力建设等打击腐败的主要手段方面的共同目标;
注意到反腐败教育、专业培训和研究是这类援助和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希望通过根据一项向联合国会员国和政府间组织(以下称为“国际组织”)开放的多边协定建立学院,加强它们的共同目标,并请它们通力合作并加入本协定;
回应奥地利共和国关于学院设在维也纳附近的拉克森堡的邀请;兹商定如下:
第一条
设立和地位
1. 特此建立学院作为一个国际组织。
2. 学院应拥有完全的国际法人地位。
3. 学院除其他外应有以下法律行为能力:
(a) 订立合同;
(b) 获得和处置不动产和动产;
(c) 提起和应对法律程序;
(d) 采取履行其宗旨和活动可能必要的其他行动。
4. 学院应根据本协定运作。
第二条
宗旨和活动
1. 学院的宗旨应是通过以下方式促进有效和高效地防止和打击腐败:
(a) 提供反腐败教育和专业培训;
(b) 进行和促进对腐败所有方面的深入研究;
(c) 提供打击腐败方面其他相关形式的技术援助;
(d) 促进打击腐败方面的国际合作和建立网络。
2. 学院的活动应遵守学术自由原则,达到最高的学术和专业标准并以一种综合的、跨学科方式处理腐败现象,同时适当考虑到文化多样性、两性平等以及全球和区域一级腐败领域的最新动态。
第三条
所在地
1. 根据学院与奥地利共和国商定的条款和条件,学院所在地应位于奥地利拉克森堡。
2. 学院可根据支持其活动的需要,在其他地点建立设施。
第四条
组织结构
学院应设有
(a) 一个缔约方大会,以下称为“大会”;
(b) 一个理事会;
(c) 一个国际高级咨询理事会;
(d) 一个国际学术咨询理事会;
(e) 一名院长。
第五条
缔约方大会
1. 大会应作为本协定缔约方就学院总体方针政策和本协定下其他有关事项进行协商的论坛。
2. 大会应由缔约方代表组成。每一缔约方应指定一名代表担任大会成员。大会每一成员应有一票表决权。
3. 大会特别应:
(a) 通过关于学院政策和管理方面的建议供理事会审议;
(b) 通过理事会提议的学院工作方案和预算;
(c) 根据第十一条参与学院筹资活动;
(d) 根据第六条选举理事会成员;
(e) 以三分之二多数决定免去理事会成员资格;
(f) 除其他外根据理事会的报告审查学院活动的进展情况;
(g) 核准国际协议;
(h) 核准在其他地点建立设施。
4. 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大会应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并以简单多数作出决定。大会应通过其议事规则并选举其主席团成员,包括一名主席和两名副主席。理事会成员和院长可参加大会会议但无表决权。
第六条
理事会
1. 学院应由理事会管理,理事会由总共 11 名成员组成。其中九名成员应由大会适当考虑到其资格和经验以及公平地域分配原则选举产生。此外,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和奥地利共和国各有权任命一名成员。理事会成员应以其个人身份任职,任期六年并有资格连选连任,但仅连任一期。在第一次选举时,应选出五名成员其任期仅为三年。
2. 理事会特别应:
(a) 决定学院活动的战略、政策和指导方针;
(b) 通过学院运作规则,包括财务条例和工作人员细则;
(c) 任命院长续任四年,评价其工作,必要时终止对院长的任命;
(d) 酌情设立咨询理事会并选举其成员;
(e) 选举国际高级咨询理事会和国际学术咨询理事会成员,适当考虑到其专业资格和经验、公平地域分配原则以及两性平等问题;
(f) 向大会提交学院的工作方案和预算供大会通过;
(g) 任命独立外聘审计员;
(h) 核准经审计的学院年度账目报表;
(i) 向大会提交关于学院活动进展情况的报告;
(j) 审议大会有关学院政策和管理方面的建议;
(k) 通过各项战略和准则以确保学院的财政资源并协助院长开展这方面的工作;
(l) 确定接纳参与者参与学院学术活动的条件;
(m) 根据第十三条核准建立合作关系;
(n) 向大会提交国际协议供其核准;
(o) 根据院长的报告评价学院的活动并就这些活动提出建议。
3. 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理事会应每年在学院所在地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以简单多数作出决定。每一成员应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应通过其议事规则并选举其主席团成员,包括主席和副主席,并在认为必要时可为学院的有效运作设立委员会。
第七条
国际高级咨询理事会
1. 理事会应由一个国际高级咨询理事会提供咨询意见,该咨询理事会由最多十五名享有极高声誉、来自对学院的活动十分重要的各种背景的杰出人士组成。
2. 国际高级咨询理事会的职能应是思考学院的活动并就如何能够达到和保持与学院宗旨有关的最高标准提供意见和建议。
3. 国际高级咨询理事会成员应以其个人身份任职,任期六年并有资格再次当选。在第一次选举时,应选出七名成员其任期仅为三年。
4. 国际高级咨询理事会应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并以简单多数作出决定。每一成员应有一票表决权。国际高级咨询理事会应通过其议事规则并选举其主席团成员,包括主席和副主席。
5. 国际高级咨询理事会可向理事会推荐符合第 1 款规定的标准的人士以供选入国际高级咨询理事会。
第八条
国际学术咨询理事会
1. 理事会应由一个国际学术咨询理事会就有关教育、培训和研究事项提供咨询意见,该学术咨询理事会由最多十五名在与反腐败有关的反腐败做法、培训、研究和/或刑事司法和执法领域以及对学院的活动十分重要的其他领域的杰出学术人士或最高素质的专家组成。
2. 国际学术咨询理事会成员应以其个人身份任职,任期六年并有资格再次当选。在第一次选举时,应选出七名成员其任期仅为三年。
3. 国际学术咨询理事会应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并以简单多数作出决定。每一成员应有一票表决权。学术咨询理事会应通过其议事规则并选举其主席团成员,包括主席和副主席。
4. 国际学术咨询理事会可向理事会推荐符合第 1 款规定的标准的人士以供选入国际学术咨询理事会。
第九条
院长
1. 院长应负责学院及其实务方案的日常管理。院长应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述职。
2. 院长特别应:
(a) 对外代表学院;
(b) 确保学院的适当管理,包括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
(c) 制定学院的工作方案和预算供理事会审议和大会通过。工作方案应包括研究重点、培训活动、课程和工具开发;
(d) 执行工作方案和预算;
(e) 向理事会提交关于学院活动的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包括经审计的学院年度账目报表;
(f) 根据第十三条提议建立合作关系供理事会核准;
(g) 考虑到大会和理事会的有关建议和指导方针以及国际高级咨询理事会和国际学术咨询理事会提出的咨询意见,使学院的工作与本协定缔约方和其他有关国际和国家机关、机构和网络的工作相协调;
(h) 代表学院签署合同和安排事务,并谈判国际协议供理事会审议和大会核准;
(i) 根据理事会的有关战略和指导方针以及财务条例,为学院积极寻找适当的供资来源并代表学院接受自愿捐款;
(j) 执行理事会可能确定的其他任务或活动。
第十条
学术和行政工作人员
1. 学院应努力招聘和保留具有尽可能高的资质的学术和行政工作人员。
2. 为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率和成本效益,学院应制定一项计划并为非全时工作人员或访问学者作出适当安排,应鼓励各国、国际组织、大学和其他相关机构考虑通过包括人员借调等方式支持学院的人员配置。
第十一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
1. 尽管学院的长期目标是使学院能够自负盈亏,但学院的经费来源包括以下方面:
(a) 本协定缔约方的自愿捐款;
(b) 私营部门和其他捐助者的自愿捐款;
(c) 学费、培训讲习班和技术援助费、出版物和其他服务收入;
(d) 从这类捐款、收费、收入所产生的收益和其他收益,包括来自信托和捐赠的收益。
2. 学院的财政年度应为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根据理事会依照第六条第 2 款 b 项通过的财务条例,学院的账目应每年接受独立的外部审计,审计应达到透明度、问责制和合法性方面的最高标准。
4. 鼓励本协定缔约方参与学院筹资活动,包括通过组织联合捐助会议进行筹资。
第十二条
协商和交流信息
1. 本协定缔约方应在大会会议上或酌情在其他时候就本协定下合作的相关事项相互通报信息和进行协商。
2. 本条所规定的协商和交流信息及文件应依照各缔约方适用的信息披露规则和缔约方为维护所交流的信息的机密性、限制性和安全而可能决定作出的安排。任何此类安排即使在本协定终止后应继续适用,就特定缔约方而言,即使在该缔约方退出本协定之后应继续适用。
第十三条
合作关系
学院可与各国、其他国际组织以及能够对学院的工作作出贡献的公共或私人实体建立合作关系。
第十四条
特权与豁免
1. 学院、大会成员、理事会成员、国际高级咨询理事会和国际学术咨询理事会的成员、院长、工作人员和专家应享有学院和奥地利共和国商定的各项特权与豁免。
2. 学院可与其他国家订立协议以确保适当的特权与豁免。
第十五条
债务
x协定缔约方不应单独或集体对学院的任何债务、负债或其他义务负责;有关此内容的一项声明应列入学院根据第十四条订立的每一协议。
第十六条
修改
x协定只有在本协定所有缔约方同意的情况下方可予以修改。关于同意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交给保存人。任何修改应在保存人收到本协定所有缔约方的
通知后立即生效,或在缔约方可能商定的其他日期生效。
第十七条
过渡性规定
1. 缔约方承认 2010 年 1 月 29 日关于在奥地利拉克森堡建立国际反腐败学院的谅解备忘录中所载的关于学院的建立和初步运作的过渡性安排,并同意尊重这些安排,直到学院的决策机构充分运作。
2. 影响为学院的建立和初步运作而签署的义务或为合作方(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学院之友”协会或奥地利共和国)带来债务的任何决定只能由理事会一致同意作出。
第十八条
生效和交存
1. 本协定应向联合国会员国(以下称为“国家”)和政府间组织(以下称为“国际组织”)开放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以供签署。本协定须经批准、接接或核准。
2. 尚未签署本协定的国家和国际组织可随后加入本协定。
3. 本协定应在三个国家或国际组织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后第六六六起生效。
4. 对于在本协定生效日期之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协定的每个国家或国际组织而言,本协定应在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后第六十天起生效。
5. 奥地利共和国欧洲与国际事务联邦部长应为本协定保存人。
第十九条
解决争议
学院与本协定任何缔约方之间或者本协定任何缔约方相互之间就本协定或任何补充协定的解释或适用发生的任何争议,或就影响学院或缔约方关系的任何问题发生的任何争议,这些争议不能通过谈判或其他商定的解决方式予以解决的,应提交仲裁庭作出最后裁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人组成:由争议的当事双方各选择一名仲裁人,第三位仲裁人——应为仲裁主席——由前两名仲裁人选出。如果争议的任何一方在另一方指定了其仲裁人之后六个月内未选择其仲裁人或者在指定了前两名仲裁人之后六个月内该两位仲裁人未能就第三位仲裁人达成一致,则应由国际法院院长根据争议的任何一方的请求选出第二或第三位仲裁人。
第二十条
退出
1. 本协定任何缔约方可通过向保存人发出书面通知,退出本协定。此种退出应在保存人收到退出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
2. 本协定缔约方退出本协定不应限制、减少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其捐款,如果在退出生效日期之前进行任何捐款的话。
第二十一条
终止
1. 本协定缔约方经一致同意,可通过向保存人发出书面通知,在任何时候终止本协定并对学院进行清算。学院在偿还其法定债务后剩余的任何资产应按照大会的一致决定予以处理。
2. 本协定的条款在本协定终止后应在有序处理资产和清算账目所必要的范围内继续适用。
本协定于 2010 年 9 月 2 日在维也纳以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订立,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