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枣人社字〔2020〕108 号
关于规范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机构协议管理,根据
《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发〔2011〕25 号)、《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 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方式
工伤保险实行协议医疗服务方式。在公开、公正、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双方通过完善服务协议内容,健全分
类管理制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工作流程,建立评价监督管理机制。完善退出机制,规范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提高管理效率。
二、基本条件
工伤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疗机构;
(二)具备多科室联合救治能力,能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医疗服务,在工伤救治、康复和职业病防治方面有专业技术优势;
(三)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职业病防治管理的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四)遵守国家和省发改等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
(五)遵守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
三、规范程序
(一)自愿申请。符合基本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 均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和需要自愿申请,并提报相关材料。医疗机构依据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枣矿所属医院委托枣矿分中心受理申请),医疗机构应如实提供服务范围、服务规模、服务质量、服务特色、价格收费等方面的材料。
申请工伤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枣庄市工伤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申请表》 (附件 2);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医疗机构设置批复文件、等级评审文件或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当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4、《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确认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5、医疗服务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租赁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临床、医技科室信息登记表》(附件 3)、《医师信息登记表》(附件 4);
7、《医用大型设备清单》(附件 5),附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8、信息系统建设情况材料,包括系统开发商名称、使用时间、接口类型等。
(二)开展评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后,应根据《枣庄市工伤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评定项目及评分标准》(附件 1)的规定,开展评估。
有条件的可通过第三方评价的方式开展评估,开展第三方评估的方案应报市级经办机构备案。区(市)经办机构以及枣矿分中心评估结束后,于每年 10 月份将评估方式、详细评估过程及评估
结果(评估分值达 90 分及以上的)上报市经办机构复核,经复核批准的,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协商签约。市经办机构与公示无异议的医疗机构,于每年度 12 月 31 日前,结合所在辖区医疗服务资源配置、医疗服
务需求、医疗(药)服务价格、费用结算办法、费用支付标准等因素与医疗机构进行协商,签订下年度服务协议,并安排人员完成医疗机构同经办机构联网。
三、监督管理
(一)经办机构要按照《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二)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应安装工伤保险联网结算系统,配备计算机、读卡器等硬件设备。不安装联网结算系统的,或安装联网结算系统未实现接口数据实时上传的视为主动放弃资格。
(三)本通知实施前的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经考核达标准后协议管理资格和服务项目继续有效,经办机构可与其续签服务协议。因合并或分立、法人、执业地址、机构名称、医院级别等级、原核定的床位数等内容发生变更,经相关部门批准,在市级经办机构备案后继续履行原协议。
(四)经办机构依据协议审核向协议管理医疗机构支付医药费用,通过监管与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医疗费用结算支付相挂钩等方式,不断完善协议管理。
(五)对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中止服务协议。
1、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性质恶劣的;
2、暂停结算期间未按要求整改、弥补漏洞、排除风险的;
3、年度内发生重大责任医疗事故的;
4、被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等证照的;
5、其它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负面影响等违规行为的。
同一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任职的医疗机构 3 年内不再纳入工伤医疗协议管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21 年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申请截至 2021 年 1 月 31 日。
附件:
1、枣庄市工伤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评定项目及评分标准
2、《枣庄市工伤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申请表》
3、《临床、医技科室信息登记表》
4、《医师信息登记表》
5、《医用大型设备清单》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 年 12 月 31 日
附件 1:
枣庄市工伤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评定项目及评分标准
序号 | 评定项目及评分标准 | 医院 | 分值 | 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及考核办法 |
1 | 第一执业地点注册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全科医师、护师(士)数量、职称是否符合本类别医疗机构设置规范要求 | 符合本类别医疗机构设置规范要求,且所有医师、护师(士)均在该医疗机构连续注册执业满 3 个月 及以上得 20 分。如果医师、护师(士)数量、职称不符合规范要求不得分;医师、护师(士)在该医疗机构连续注册执业未满 3 个月,每例扣 5 分,扣完为止(超过设置规范要求数量的医护人员,连续注册执业时间不纳入评定)。 | 20 | 医师、护师(士)专业技术资格证、执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全科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
2 | 安装、使用医疗机构专业管理信息软件,具备工伤保险信息 标准化接入条件 | 已安装、使用医疗机构专业管理信息软件得 20 分, 未安装使用得 0 分。 | 20 | 现场查看 |
3 | 具备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传送实时刷卡结算影像信息情况 | 具备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传送实时刷卡结算影像信息条件,得 15 分。其他情形得 0 分。 | 15 | 提供相应承诺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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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药品、医用耗材购进渠道合法 | 能提供购进药品、医用耗材合法票据,得 15 分;无 法提供得 0 分。 | 15 | 现场查看 |
5 | 对药品、医用耗材购进、使用、存货等环节实行实时计算机管理 | 已录入各类数据并可查询 3 个月以上数据且与原始 票据核对数据无误,得 10 分;已实时录入各类数据 并可查询 3 个月以下数据且与原始票据核对数据无 误,得 5 分;其他情形的,得 0 分。 | 10 | 提供机构购进(配送)、使用、存货等环节信息系统录入、查询数据情况的数码截图打印件至少 6 张,结合现场查看 |
6 | 诊疗、检验设备及相关医技人员配备是否符合本类别医疗机构设置规范要求 | 符合本类别医疗机构设置规范要求得 10 分,存在不符合规范要求不得分。 | 10 | 提供设备、相关医技人员清单,设备发票复印件,结合现场查看 |
7 | 近一年来是否因违法、违规受过▇▇、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情况 | 近一年来没有受到过行政部门处罚的得 10 分,受到过行政处罚的不得分 | 10 | 提供相关部门证明材料 |
分值合计 |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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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枣庄市工伤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申请表
机构名称 | 医院级别及等级 | ||||
法人代表 | 身份证号码 | ||||
经营性质 | 公立□、民营盈利□、民营非盈利□ | ||||
单位地址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号 | |||||
银行开户银行及账号 | |||||
人员构成 共( )人 | 执业医师 | 共( )人;其中高级职称( )人、中级职称( )人、初级职称( )人 | |||
注册护士 | 共( )人;其中高级职称( )人、中级职称( )人、初级职称( )人 | ||||
其他人员 | ( )人 | ||||
科室情况 | 临床科室( | )个; | 医技科室( )个 | ||
床位情况 | 核定床位( | )张; | 开放床位( )张 | ||
申请内容 | 法人代表签字: | 申请单位印章: 年 月 | 日 | ||
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意见 | 单位印章: 年 月 | 日 | |||
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意见 | 单位印章: 年 月 | 日 | |||
此表一式两份,申请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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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填表单位(章):
临床、医技科室信息登记表
序号 | 科室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床位数 |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件 4:
医师信息登记表
填表单位(章):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执业医师资格证编号 | 职称 | 注册执业本医疗机构时间 |
填表人: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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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
填表单位(章):
大型医用设备清单
设备名称 | 进货价格(万元) | 进口 | 国产 | 购进时间 | 备注 |
填表人: 填表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