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水平时,管理人从集合计划资产中计提的金额,该部分金额作为对管理人的业绩激励。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境内商业银行营业共同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日常参与、退出或办理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推广期参与: 指在推广期内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购买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 存续期参与: 指在存续期内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购买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 退出:...
华鑫证券鑫诚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
二O一七年 月
目 录
特别约定:《华鑫证券鑫诚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电子签名方式签订,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华鑫证券鑫诚 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同意遵守《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试点指引》的有关规定,三方一致同意委托人自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日起,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接受电子签名合同(即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的,视为签署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管理人同意向托管人提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电子合同签署有关委托人信息,供托管人完成电子合同签署的相关流程。
一、前言
为规范华鑫证券鑫诚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
划”)运作,明确《华鑫证券鑫诚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试点指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细则》、《华鑫证券鑫诚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
计划,并已阅知本合同和《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释义
《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 指《华鑫证券鑫诚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 同》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
《管理办法》: | 指 2012 年 8 月 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1 次 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 2013 年 6 月 2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
《细则》: | 指 2012 年 10 月 18 日证监会公告〔2012〕29 号公布, 根据 2013 年 6 月 26 日证监会公告〔2013〕28 号《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决 定》修订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
中国: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公布实施并现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元: |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 “元”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本集合计划: | 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所设立的华鑫证券鑫诚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或说明书: | 指《华鑫证券鑫诚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参与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或管理人: | 指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鑫证券”)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人或设立人: | 指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鑫证券”)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或托管人: |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简称“中国银行”) |
推广机构: | 指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 指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 指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
个人委托人: | 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 |
机构委托人: |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
委托人: | 指上述委托人(个人委托人和/或机构委托人)的合称 |
业绩报酬: | 指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当集合计划净值收益率超过一 |
定水平时,管理人从集合计划资产中计提的金额,该 部分金额作为对管理人的业绩激励。 |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境内商业银行营业共同的正常交易日 |
T 日: | 指日常参与、退出或办理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申请日 |
T+n 日: |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
推广期参与: | 指在推广期内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购买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 |
存续期参与: | 指在存续期内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购买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 |
退出: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根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卖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的退出在开放期办理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发行计划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有价证券交易等资本市场投资所形成 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总份额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累 计净值 累计份额净值 | 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与计划累计分红之和 指份额净值与单位计划份额累计分红之和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面值( 或“ 份额面值”): | 指人民币 1.00 元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
不可抗力: | 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与过户登记人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
三、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
签订《华鑫证券鑫诚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委托人。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在电子签名合同数据电文中列示。
管理人
机构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洋
通信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邮政编码:518026
联系电话:0755-83025006
联系人:虞志远
托管人
机构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负责人:郭心刚
通信地址:杭州市凤起路 321 号邮政编码:310003
联系电话:虞旭丹
联系人:0571-85011915
(一)名称:华鑫证券鑫诚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 5 亿份,存续期上限为 10 亿份。
(三)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投资范围
(1)债券
包括但不限于上市交易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等。其中:
a.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中期票据、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次级债主体评级在 AA(含)以上且债项评级在 AA(含)以上;
b.公司债评级 AA+(含)以上;
c.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主体评级在 AA-(含)以上且债项评级为 A-1; d.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主体评级在 AA(含)以上
且债项评级在 AA(含)以上;
e.信用评级机构仅限于大型知名资信评估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东方金城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鹏元
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以及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f.所投债券组合平均久期不超过 3 年。
(2)现金管理工具
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债券回购、货币基金,以及银行、基金、券商、信托等金融机构销售的现金管理型金融产品等;
(3)证券投资基金
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证券投资基金,包括:ETF、LOF、分级基金等;
(4)国债期货;
(5)股指期货。
2、资产配置比例
(1)投资于单只债券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债券发行规模的 10%,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投资额(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前一日资管计划净值的 20%;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前一日资管计划净值的 20%。
(2)投资于单一基金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前一日资管计划净值的 20%(以成本价计算,货币基金除外)。
(3)投资于权益类分级基金套利(以成本价计算)和国债期货(以保证金计算)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计划净值的 20%,其中国债期货(以保证金计算)的金额不超过计划净值的 10%。国债期货用于对冲债券投资过程中的风险,提高产品整体净值。
(4)本集合计划到期日前第 10 个交易日起禁止进行买入交易;本集合计划
到期日前的第 5 个交易日起赎回基金类资产。本集合计划到期日前的 5 个交易日持有的非现金类资产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30%(以成本价计算);本集合计划到期日前的 3 个交易日持有的非现金类资产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10%(以成本价计算)。
(5)股指期货仅限于用于分级基金套利过程中的套保,股指期货(以保证金计算)的合计金额不超过计划净值的 10%。
(6)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不得超过计划净值的 10%。
(7)投资于信用类债券(不含短期融资券)的主体评级及债项评级应为 AA级(含)以上、公司债债项评级应为 AA+(含)以上、短期融资券主体评级在 AA-(含)以上且债项评级为 A-1。
托管人于每一估值日后仅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的第(1)、(2)、(7)点进行
监督。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交易完成 10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 1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四)管理期限
本集合计划管理期限为 2 年。本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后,管理人可以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决定是否展期。管理人也可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的形式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
(五)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
1、封闭期: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除开放期外均为其余都是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2、开放期: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每年开放一次。集合计划成立每满 12 个月后
的首 5 个工作日为开放期,开放期内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3、流动性安排:除非大额退出、巨额退出,退出一般不受限制。
(六)集合计划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
(七)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八)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属中低风险产品,适合风险偏好偏低的投资者。
(九)本集合计划的推广
1、推广机构: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推广方式
管理人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以纸质方式和电子方式置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本集合计划。
(十)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1、认购/申购费:无
2、退出费:无
3、管理费:1.35%/年,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向下调整管理费率,向下调整不高于 0.85%/年,实际以管理人公告为准,调整后的管理费率自管理人公告的次一工作日开始执行。
4、托管费:0.08%/年
5、业绩报酬及其他费用:参见本合同第十三部分集合计划费用,本集合计划不计提业绩报酬。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集合计划的参与 1、参与的办理时间
(1)推广期参与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2)存续期参与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每年开放一次。集合计划成立每满 12 个月后的首 5 个工作日为开放期,开放期内投资者可以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业务。
2、参与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参与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3)在推广期内,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
(4)单个委托人参与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 3、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委托人必须先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后,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申购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3)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提交参与申请,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该参与申请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5)推广期参与的投资者,可在集合计划正式成立后到原销售网点、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管理人网站查询最终的成交确认情况;存续期参与的投资者于 T 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4、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本集合计划无参与费用。
5、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二)集合计划的退出 1、退出的办理时间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每年开放一次。集合计划成立每满 12 个月后的首 5 个工
作日为开放期,开放期内投资者可以办理退出本集合计划的业务。 2、退出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退出申请日(T 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份额退出、先进先出的方式,即退出以份额申请。 3、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1)退出申请的提出
集合计划委托人必须根据集合计划推广机构规定的手续,向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提出退出的申请。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其在推广机构必须有足够可用的集合计划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退出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退出申请的确认
推广机构在 T 日规定时间受理委托人申请,正常情况下管理人在 T+1 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委托人在 T+2 日后可向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查询退出的成交情况。
(3)退出款项划付
若管理人确认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相应退出款于 T+3 日内从托管账户中划出。在发生大额退出、巨额退出及连续巨额退出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退出费及退出份额的计算
(1)退出费用
本集合计划无退出费用。
(2)退出金额的计算方法
退出金额=退出份额×T 日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5、退出的限制
除大额退出、巨额退出外,退出一般不受限制。 6、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申请和处理方式
(1)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
本集合计划单个委托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退出份额超过 500 万份时,管理人即认为发生了大额退出。
(2)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申请和处理方式
委托人大额退出时,应当向管理人提出书面预约。如果大额退出构成巨额退出,按巨额退出程序办理。
7、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
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退出申请总份额扣除参与申请总份额之余额)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当出现巨额退出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或部分顺延退出。
1)全额退出:当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退出:当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委托人未能退出部分,除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明确做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工作日退出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工作日退出处理,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
3)暂停退出:本集合计划连续 2 个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如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退出申请,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并应在推广机构网点公告。
(3)告知客户的方式
当发生巨额退出并采用部分顺延退出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8、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
连续两个交易日发生巨额退出就认定为连续巨额退出
(2)连续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1)当出现连续巨额退出时,如果集合计划管理人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按照上述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对委托人的退出申请,采取全额退出或部分顺延退出的方式逐日能够满足委托人的退出要求时,按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办理。
2)当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连续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确有困难或认为连续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对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很大波动时,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退出申请。对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退出份额以后续开放日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并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公告。
9、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受理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1、自有资金的参与方式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将通过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办理参与手续。
2、自有资金参与的金额和比例
参与份额不超过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5%。具体参与金额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3、自有资金的收益分配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持有的份额与其他持有同类份额的投资者享有同等收益分配的权利和义务。
4、自有资金责任承担方式和金额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其持有份额与其他委托人持有份额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本计划产品开放退出和计划终止清算时优先支付其他委托人本
金。若本计划资产净值不足以支付其他委托人本金的,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认购的集合计划份额总值为限向其他委托人进行补偿。
(1)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部分承担有限补偿责任
集合计划委托人连续持有的满 12 个月的本集合计划份额退出时或存续期内
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低于 0.96 元本集合计划自动终止时,管理人首先以自有资金认购的集合计划份额总值为限为委托人补偿差额损失,直至计划份额净值+持有期累计分红=份额面值,或管理人参与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在集合计划终止时的资产补偿完毕为止。在存续期内管理人获得的管理费和分红收益不用于承担有限责任。自有资金认购部分承担有限补偿责任的具体办法如下:
1)当本集合计划委托人连续持有的满 12 个月的本集合计划份额退出时,如委托人所退出份额当日的单位净值+持有期累计单位分红<份额面值,即存在差额损失(所退出份额当日的单位净值+持有期累计单位分红-1)时,则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认购的集合计划份额总值为限,来弥补委托人所退出的连续持有满 12 个月的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差额损失,直至补足差额损失或者投入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对应的资产补偿完毕,管理人不再用其他任何资金补偿;
2)当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在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低于 0.96 元本集合计划自动终止时仍持有集合计划份额,则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认购的集合计划份额总值为限,来弥补委托人认购的且当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低于 0.96 元本集合计划自动终止时仍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差额损失,直至补足差额损失或者投入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对应的资产补偿完毕,管理人不再用其他任何资金补偿。
(2)适用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承担有限补偿责任的情形 : 1)委托人认购的并连续持有满 12 个月的集合计划份额可享受有限补偿。
2)委托人认购的,当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低于 0.96 元本集合计划自动终止时,仍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可享受有限补偿。
(3)不适用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承担有限补偿责任的情形: 1)委托人认购的而未连续持有满 12 个月即退出的份额;
2)委托人认购的, 在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低于 0.96 元本集合计划自动终止之前退出的份额;
3)本集合计划在集合计划成立未满存续期而终止,但管理人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本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低于 0.96 元而导致集合计划自动终止两种情况除外。
5、自有资金退出的条件
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比例被动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比例的,管理人可自行安排自有资金的退出,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6、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低于 6 个月,参与、退出
时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募集期投入且承担责任的自有资金在约定责任解除前不得退出;
7、为应对巨额退出,解决流动性风险,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管理人参与的自有资金参与、退出可不受上述限制,但需事后及时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
8、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时的处理原则及处理措施:管理人可自行安排自有资金的退出,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9、风险揭示
管理人按上述约定参与本集合计划,不构成对其他委托人本金及收益的保证,也不保证其他委托人本金不受损失,其他委托人仍面临一定的投资风险。
自有资金有限补偿的风险。自有资金有限补偿风险是指管理人对满足条件的份额进行有限补偿,以终止时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对应的资产为上限,当自有资金补偿完毕,若仍有未弥补份额的损失时,管理人不再对损失进行补偿,委托人仍面临一定的投资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管理人将严格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进行稳健投资,降低此类风险。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本集合计划不分级,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一)委托资产的管理方式为委托人向管理人委托资金,由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管理。
(二)委托人授权管理人在本合同的约定的投资范围、委托期限以及投资限制内进行投资管理。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 3 千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 2 人(含)以上,200 人以下。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或资产托管机构的募集专户,不得动用。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 3 千万元或委托人的人
数少于 2 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
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三)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1、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
本计划将在管理人宣布成立后开始运作。 2、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日期:
本计划将在管理人公告产品成立之日起开始运作。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一)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
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资金账户名称应当是“华鑫证券鑫诚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管理人名称-托管机构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和应计利息;
2、应收参与款;
3、基金投资及其应收红利;
4、其他投资及其他资产等。
(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
集合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及其管理、托管的其他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债权人无权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冻结、扣押及其他权利。除依照《管理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本集合计划资产交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负责托管,管理人已经与托管人签署了托管协议。托管人有权将本计划的托管运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清算交收、核算估值、投资监督等)内部委托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办理。托管运营服务的实际责任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承担,产品托管服务的内部协调工作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处理。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
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
(一)资产总值
集合计划的资产总值是指通过发行计划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基金、股票、债券交易等资本市场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单位净值
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总份额。
(四)估值目的: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基础。
(五)估值对象: 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
(六)估值日: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含成立日),每个工作日对资产进行估值。
(七)估值方法:
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管理人按照公平、公允、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选择合适的估值方法,并应就此与托管人达成一致。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包括封闭式基金)以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的属于送、转赠、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的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3、未上市的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票据,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6、银行存款和债券回购以成本估值并按其商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本计划持有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7、场外直销的开放式基金以估值日前一日的基金净值估值,该日无净值公布的,以最近一日基金净值计算。如遇到基金拆分、到期、转型及封转开等情况,管理人应根据基金公告与托管人共同协商确定估值办法并于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和推广网点通告委托人;
8、场内的 LOF、ETF 基金和权证以估值日该证券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9、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每万份收益计算;
10、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应主要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公布的收益率曲线及估值价格估值;
11、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1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13、证券交易所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交易所提供的该证券收盘价减去其中所含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14、对于只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或者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债券,按照成本估值;
15、股指期货以估值日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当日结算价计算;
16、国债期货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17、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的估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1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前述办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定之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9、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管理人应于新规定实施后及时在管理人网站和推广网点通告委托人。
(八)估值程序:
集合计划的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托管人仅复核用于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总净值和单位净值。具体流程为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报送托管人,托管人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双方约定方式返回给管理人。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九)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方式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份额计价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5%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立即通报集合计划托管人,并向委托人披露。因集合计划份额资产净值计算错误给集合计划资产及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在赔偿后,可以向其他有关差错责任方追偿。集合计划管理人具有向当事人追偿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十)估值复核
集合计划总净值和单位净值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约定方式报送托管人,托管人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双方约定方式返回给管理人。如果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集合计划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暂停披露净值的情形
1、与本计划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本计划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管理人或托管人业务系统出现重大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集合计划资产计价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由于份额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有误,处理方法等同于交易数据错误的处理方法。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及税收
(一)集合计划费用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 1、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日起计提本集合计划应给付托管人的托管费。托管费, 按集合计划资产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
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集合计划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一次性扣划支付至集合计划托管人账户。
2、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日起计提管理费。管理人按集合计划资产前一日净值的 1.35%年费率收取集合计划管理费。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向下调整管理费率,向下调整不高于 0.85%/年,实际以管理人公告为准,调整后的管理费率自管理人公告的次一工作日开始执行。
集合计划管理费每日计提,于集合计划开放日、委托人退出申请日及本集合计划终止日支付。经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集合计划托管人于 3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扣划支付至集合计划管理人账户。
3、证券交易费用:按规定征收。
4、集合计划注册登记费用: 按规定征收。
5、其他费用: 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费用, 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费用;与本集合计划相关的审计费;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收取的相关费用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集合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本集合计划费用。
(三)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不收取业绩报酬。
(四)集合计划的税收
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扣缴主体,其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收益包括: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和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其它收入。
(二)可供分配利润
本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指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者。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集合计划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2、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如果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收益分配金额后不低于 1 元,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截止日;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披露
1、管理人计算集合计划的可分配收益。
2、管理人确定分配红利的金额、时间。管理人考虑集合计划的投资策略、现金流量和客户需求,在满足本部分规定的条件下确定收益分配的具体金额和具体时间。
3、管理人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包括每一份集合计划可以分配的金额、分配的登记日和分红除权日、分配方式及其选择和修改、现金分红划款时间、红利转再投资的转换日等。收益分配方案制定后,提交托管人复核确认后方可实施收益分配。
4、管理人通知委托人。管理人至少在 R-5 个工作日(R 为权益登记日)之前将收益分配方案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实施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式
选择采取现金分配的,在该红利发放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将现金红利划转到委托人的交易账户;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分红资金按分红除息日的单位净值转成相应的集合计划单位。委托人未作选择的,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方式。
十五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现金及各类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并结合国债、股指期货的使用对冲利率风险,以实现较低风险下的较高收益。
(二)投资理念
本计划遵循价值投资理念,通过动态的资产配置和精选品种,力求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有效保值增值。
(三)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资产配置和精选个券相结合,在动态调整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的基础上,以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为主,精选优质高收益债券品种构建投资组合,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实现集合计划资
产的保值增值。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集合计划的大类资产配置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证券市场走势的分析,预测宏观经济的发展趋势,并据此评价未来一段时间债券、股票市场相对收益率,在集合计划限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主动调整现金、债券等资产配置比例。本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主要包括战略性资产配置和战术性资产配置:战略性资产配置首先分析较长时间段内所关注的各类资产的预期回报率和风险,然后确定最能满足集合计划风险-回报率目标的资产组合;战术性资产配置根据各类资产长短期平均回报率不同,预测短期性回报率,调整资产配置,获取市场时机选择的超额收益。
2、债券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对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综合采用自上而下(利率预期策略)和自下而上(债券选择策略)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对固定收益类证券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自上而下部分主要是根据宏观经济发展状况、货币政策等的分析对市场利率进行动态预测,以此为基础对债券的类属和期限等进行配置;自下而上部分主要从到期收益率、流动性、信用风险、久期、凸性等因素对债券的价值进行分析,对优质债券进行重点配置。
(1)利率预期策略
利率预期策略旨在对市场利率进行动态预测,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债券类属配置并调整债券组合久期。本集合计划根据宏观经济发展状况、货币政策以及债券市场供需状况等来预测利率走势。主要考虑的因素有:GDP 增长率、通货膨胀率、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出口状况、居民消费、货币供应增长率、新债发行量、其它央行的利率政策等。
(2)债券选择策略
对单个债券将分别从到期收益率、流动性、信用风险、债券条款、久期、凸性等因素进行价值分析。
根据对债券组合久期的安排,结合单只债券流动性与信用风险特征,对单只债券的久期进行选择。其它特征相似时,选取凸性较大的债券,这是因为其它因素相同时,凸性较大的债券在利率上升时贬值较少,而在利率下降时增值较大。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操作策略包括风险对冲策略和套利交易策略两大类。具体包括:现货/期货风险对冲、基差套利策略、跨期套利策略、收益率曲线套利策略等。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量化策略模型,运用低比例的短期交易敞口投资于股指期货,把握金融市场中资产定价的偏差,捕捉绝对收益机会。通过期现套利、分级基金套利、事件套利等多元的投资策略,获取绝对投资收益,稳健积累超额收益,提升本产品投资回报。
本集合计划初始业绩比较基准为 4.35%/年,业绩比较对象为 10 年期国债收益率,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业绩比较基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最低收益, 管理人不以任何方式对投资者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六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一)集合计划的决策依据
集合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
1、《管理办法》、《细则》、《规范》、《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性文件;
2、管理人对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的判断;
3、本集合计划在衡量投资对象的风险与收益之间的配比关系时,以集合计划的资产安全为重要衡量标准,在有效控制产品风险的前提下争取获得较高的收益。
(二)集合计划的投资程序
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管理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制度,每一层级的投资决策主体在各自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具体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1、管理人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年度市场投资策略。
2、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小组根据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审定资产管理业务阶段性市场投资策略。
3、资产管理业务相关投资负责人组织各投资经理实施具体投资计划,投资经理定期将所管理产品的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运作情况报告投资决策小组。
(三)风险控制
1、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管理人的内部管理,保障集合计划的规范运作,控制集合计划的运作风险,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管理人及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风险控制的原则
(1)及时有效原则:对所取得的监控信息和数据应及时进行处理、分析、查证和报告,并发出风险提示和监控意见,有效预警和控制风险。
(2)全面重点原则:在对系统各监控点进行日常监控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程度和工作需要,对有关监控点实施重点监控。
(3)持续同步原则:根据被监控对象的业务发展,不断完善监控系统的功能,以确保系统功能与业务发展同步,保证非现场监控工作的持续有效开展。
(4)授权责任原则:风险监控工作应遵循严格的授权制度,并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
3、风险控制组织架构
(1)决策系统:风险控制委员会。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总体风险管理政策。
(2)实施系统:风控部门。公司风险管理的专职日常工作机构,组织实施风险管理的具体工作内容与任务,通过公司风控平台,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状况进行监控、分析和评估。
(3)监督系统:稽核部门和合规部门。稽核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进行检查、评价。合规部门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制度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并向基金业协会及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4)支持系统:包括研究部门、财务管理部门、运营管理部门、信息技术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等,对风险监控提供宏观经济与行业分析、预警信
息和风险监管技术、财务资金监管、人员等支持。
(5)公司实行公司风控部门和资产管理业务部门合规风控岗的二级风控体系,执行具体的风险管理制度,履行风险监管职能,包括风险监测和预警、提交风险报告和调整建议等。
4、投资风险管理程序
(1)建立风险控制构架,完善风险控制制度和体系
在制度管理方面,除了公司的基本制度和内控规范外,针对资产管理业务还系统地制定了产品设计、投资管理、交易、营销和集中清算等制度,对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决策体系、投资管理流程、权限管理、交易工作流程、可投资标的库的建立及维护程序、产品开发流程、客户服务机制等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在组织构架方面,在公司层面,风控部门动态监控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稽核部门检查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及负责审计监督、合规部门审查业务的合规性、运营管理部门对资产管理业务实行集中清算。在资产管理业务部门内部将市场营销、投资管理、交易执行、风险管理等岗位分设,通过职能分离形成制衡。
(2)风险识别
公司对各类风险及各个风险点进行全面有效识别。公司已按照资产管理业务流程,对本集合计划的设计开发、合同签订、委托人开户、投资决策、投资执行、交易、清算、资金管理、客户管理等各环节风险点进行全面梳理。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主要风险为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管理风险等。
(3)风险评估
公司风控部门定期评估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集合计划总体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
(4)风险报告
公司风控部门对风险事件进行分析,制作定期或不定期风险管理报告,及时报送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
(5)国债期货、股指期货风险管理
对于重大突发风险,启动流动性应急处理机制。当期货账户内保证金占用占客户权益比例(以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出具的客户交易结算日报中风险度为
准)超过80%时,进入保证金预警,投资主办人考虑从现货调拨资金。当期货账户该比例超过90%时,限制期货开仓,从现货账户调拨资金进行保证金补足,确保期货账户该比例将至80%以下。如现货账户资金不足,进行期货平仓操作。当期货账户该比例被动超过95%,若当日无现货资金到账,进行强行平仓,确保期货账户该比例将至80%以下。
5、外部风险监督
本集合计划在实行严格的内部风险控制的同时,也接受管理人以外的合作机构、监管机构以及委托人的监督。
(1)托管银行的监督
托管银行监督管理人对集合计划的运作,发现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的,托管银行有权对违反法律、法规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投资和资金清算指令不予执行,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向基金业协会及监管机构报告。托管银行对本集合计划的清算估值进行复核、审查,按季编制集合计划托管报告,并报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2)上级监管机构的监管
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将对集合计划推广、交易、投资运作相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稽核,并要求管理人和托管银行就集合计划运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作专项报告。
(3)委托人的监督
委托人有权查询或查阅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情况和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变动情况,以及审计机构、上级监管机构披露的各种审查报告。
四、预警线、止损线
本集合计划分别设置预警线 0.9800 元,止损线 0.9600 元。自本计划成立日起,当日(T 日)收盘后计划单位净值达到或低于 0.9800 元时,触及预警线。管理人应立即调整投资策略,同时当日以网站公告形式通知投资者。
当日(T日)收盘后计划单位净值达到或低于0.9600元时,触及止损线。管理人将在T+1日起对资产组合中的非货币资产启动清仓程序,在资产组合中的全部资产变现完毕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本集合计划启动清算程序。管理人对本集合计划
持有的全部证券资产按市价委托方式进行变现、对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开放式基金进行全部赎回,该止损操作是不可逆的,直至计划资产全部变现为止。资产变现完成后,本集合计划提前终止。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如下,其中,托管人于每一估值日后仅对(一)投资限制第 4 点进行监督:
(一)投资限制
1、不得将计划资产用于融资融券交易。
2、不得将计划资产用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上市公司定向债,各类收(受)益权以及券商收益凭证等类固收产品。
3、不得投资其他非保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或资管计划,不得投资任何非标资产,不得投资分级基金劣后级。
4、集合计划参与债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4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证券法规规定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集合计划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二)禁止行为
本集合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
1、违规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2、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4、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5、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6、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7、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8、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9、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1、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和对账单。
(1)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
披露时间:封闭期内至少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开放期内每个工作日披露集合计划截至前 1 个工作日份额净值。
披露方式: 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事项主要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网址: http://www.cfsc.com.cn/。
(2)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季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季度截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
集合计划投资股指期货和/或国债期货的,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季度报告中充分披露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指期货和/或国债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
(3)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年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 3 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
集合计划投资股指期货和/或国债期货的,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年度报告中充分披露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指期货和/或国债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
(4)年度审计报告
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提供给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提供。
(5)对账单
管理人应当每个季度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对账单内容应包括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2、临时报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当以网站公告方式及时向客户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主办人员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者退出申请;
(3)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
(4)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5)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并展期;
(6)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和退出;
(7)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8)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负责本集合计划的代理推广机构发生变更;
(10)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1)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12)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13)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一)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二)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
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
本集合计划可以展期。
(一)展期的条件
1、在存续期间,本集合计划运营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本合同、《说明书》的约定;
2、展期没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3、托管人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资产;
4、管理人承诺展期期间不收回参与的自有资金;
5、其他条件
(二)展期的程序与期限 1、展期的程序:
管理人决定本集合计划展期的,应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在公告后10个工作日
内通过电话、短信、信函、推广机构网站公告等方式征询委托人意见。委托人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的,应在征询意见起始日之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原推广机构提交同意展期的书面文件或通过电子签名方式提交同意展期电子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同意展期书面文件或电子文件的,视为不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
2、展期的期限:
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方式公告展期的期限。
(三)展期的安排 1、通知展期的时间
管理人决定本集合计划展期的,应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在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短信、信函、推广机构网站公告等方式征询委托人意见。
2、通知展期的方式
电话、短信、信函、推广机构网站公告等方式。 3、委托人回复的方式
书面方式或通过电子签名方式。
(四)委托人不同意展期的处理办法
管理人应对不同意展期的委托人退出事宜作出公平、合理安排。具体措施包括:不同意展期的委托人可在本集合计划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主动办理退出手续,否则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将为其办理退出手续,退出金额按原集合计划管理合同终止之日委托人持有份额的资产净值计算;
若委托人同意本计划展期的人数少于2人,则本计划到期清算,计划终止;
(五)展期的实现
1、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的委托人的人数不少于 2 人;
2、若本集合计划在原存续期届满日后第 1 个工作日满足成立条件,即集合
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 2 人(含 2 人)
以上且不超过 200 人时,则本集合计划将展期。否则本集合计划不能展期,进入终止清算程序;
3、本集合计划展期后 5 日内,管理人应当将展期情况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 2 人;
2、计划存续期满且不展期;
3、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的;
4、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
5、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时,管理人未在 30个工作日内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7、管理人决定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清算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业绩报酬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4、清算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
5、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分享集合计划收益;
(2)通过管理人网站查询等方式知悉有关集合计划运作的信息,包括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
(4)按持有份额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及《说明书》,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2)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交付委托资金,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其他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承担集合计划可能的投资损失;
(4)不得违规转让其所拥有的计划份额(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停止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4)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5)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管理人的义务
(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进行资产估值等会计核算;
(3)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依法对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代理推广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
(5)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7)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8)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客户资料、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
(9)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金的返还事宜;
(10)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1)因管理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2)因托管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对集合计划的资产进行托管;
(2)按照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约定的,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
(4)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托管人的义务
(1)依法为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等相关账户;
(2)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3)在集合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4)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5)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情况;
(6)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7)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
(8)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9)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情况的报告;
(10)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11)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2)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13)因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4)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1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一)违约责任
1、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与过户登记人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
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5)其他 / 。
2、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6、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7、其他 / 。
二十四、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此解释。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市(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法院进行诉讼。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五、风险揭示
本集合计划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5、衍生品风险。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或损失,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
6、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7、权证投资风险
权证定价复杂,交易制度更加灵活,杠杆效应较强,与传统证券相比价格波动幅度更大。另外,权证价格受市场投机、标的证券价格波动、存续期限、无风险利率等因素的影响,价格波动不易把握。因此投资权证的收益不确定性更大,从而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二)管理风险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
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集合计划在开放期出现投资者大额或巨额赎回,致使本集合计划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集合计划退出支付的要求所导致的风险。
(四)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五)电子合同风险
本集合计划采用电子签名合同方式签订,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可能存在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从而导致电子合同无法及时签订,从而影响委托人的投资收益。电子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凭密码进行交易,委托人通过密码登陆后所有操作均将视同本人行为,如委托人设置密码过于简单或不慎泄露,可能导致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操作委托人账户,给委托人造成潜在损失。
(六)技术风险
在本集合计划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七)操作风险
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八)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1、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计划终止清算时以其自有资金认购的集合计划份额总值为限对其他委托人进行有限补偿,当自有资金补偿完毕,若仍有未弥补的份额损失时,管理人不再对损失进行补偿,其他委托人仍面临一定的投资风险。
2、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1)杠杆性风险。国债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
(2)到期日风险。国债期货合约到期时,如计划仍持有未平仓合约,交易所将按照交割结算价将计划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计划存在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的可能,具有到期日风险。国债期货合约采取实物交割方式,如计划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或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缴纳交割贷款,将构成交割违约,交易所将收取相应的惩罚性违约金。
(3)强制平仓风险。如计划参与交割不符合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相关业务规定,期货公司有权不接受计划的交割申请或对计划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将由集合计划承担。
(4)使用国债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委托财产可能因为国债期货合约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期现基差风险。在需要将期货合约展期时,合约平仓时的价格与下一个新合约开仓时的价格之差也存在不确定性,面临跨期基差风险。
3、参与股指期货的风险
(1)本集合计划使用股指期货的主要目的是套期保值,风险较纯粹投机要小,总体可控。但由于股票多头和股指期货空头头寸存在流动性、风险收益特征及交易规则上的不同可能造成两个头寸对相同市场风险的反应存在差异,尤其是对大幅度的市场波动反应不一定完全同步,从而加大投资组合市场价值的短期风险。
(2)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的特征使投资组合的空头头寸在股指期货上涨时需要追加保证金,如果无法及时补足保证金将面临空头头寸被平仓的风险。
(3)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委托财产可能因为股指合约与标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期现基差风险。在需要将期货合约展期时,合约平仓时的价格与下一个新合约开仓时的价格之差也存在不确定性,面临跨期基差风险。
二十六、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本合同由管理人、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委托人签署(如果委托人是自然人则应签字,如果委托人是非自然人则应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后成立。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作为本合同当事人,以约定的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
本合同成立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 (1)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确认;
(2)本集合计划成立。
本集合计划终止,本合同终止。但合同项下有关清算、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条款仍然有效。
(二)合同的组成
《华鑫证券鑫诚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经管理人确认有效的委托人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材料或数据电文和各推广机构出具的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务受理有关凭证或委托人通过电子签名方式产生的数据电文等等为本合同的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七、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1、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自该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办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十五个工作日后生效。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
2、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
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须在公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以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征询意见发出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委托人未在前述时间回复意见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管理人对其采取如下权利保障措施及后续安排:不同意之日起首个开放日退出本计划。
3、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4、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二十八、或有事件
本合同所称的或有事件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可能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
委托人在此同意,如果或有事件发生,在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管理人有权将本合同中由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上一条所述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并无须就此项变更和委托人另行签订专项协议。但在转让前管理人应以信息披露的形式通告委托人。管理人保障委托人退出本专项计划的权利,并在届时的通告中对相关事项作出合理安排。
管理人应当保证受让人具备开展此项业务的相关资格,并向托管人提供监管机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管理人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转让手续。
二十九、通知和送达
各方应按照第三条所列各方联系人的通讯方式,以专人送达、快递、传真等有效方式进行通知和送达。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专人送达: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
2、快递:被通知方在签收单上签收所示日;
3、传真:被通知方收到成功发送的传真并电话确认之日。
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方”),应提前 5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如果变动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变动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三十、其他事项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五份,管理人、托管人各执二份,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一份,同时抄送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本合同应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鑫证券鑫诚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署
页)
如委托人为自然人:
姓名: 住所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如委托人为机构客户:名称:
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姓名: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管理人: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
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公章)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华鑫证券鑫诚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年 月 日 | ||
特别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华鑫证券鑫诚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投资者签订《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其认购或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委托人将按照《管理办法》、《管理合同》、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 ||
集合计划基本信息 | 名称 | 华鑫证券鑫诚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类型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目标规模 |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 5 亿份,存续期上限为 10 亿份 | |
管理期限 | 管理期限为 2 年。 | |
推广期 |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自计划启动推广之日起不超过 60 个工作日,具体推广时间以本集合 计划推广公告为准。 | |
封闭期 |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除开放期外均为其余都是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 |
开放期 |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每年开放一次。集合计划成立每满12 个月后的首5 个工作日为开放期, 开放期内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 |
份额面值 | 人民币 1.00 元。 | |
最低金额 |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 | |
相关费率 | 1、认购费:无;2、托管费:0.08%/年;3、管理费:1.35%/年(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向下调整管理费率,向下调整不高于 0.85%/年,实际以管理人公告为准,调整后的管理 费率自管理人公告的次一工作日开始执行);4、其他:本集合计划不计提业绩报酬。 | |
投资范围 | (1)债券 包括但不限于在上市交易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等。其中: a.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中期票据、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次级债主体评级在 AA(含)以上且债项评级在 AA(含)以上; b.公司债评级 AA+(含)以上; c.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主体评级在 AA-(含)以上且债项评级为 A-1; d.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主体评级在 AA(含)以上且债项评级在 AA(含)以上; e.信用评级机构仅限于大型知名资信评估公司(大公国际、联合资信、新世纪、中诚信、鹏元征信、东方金诚、远东资信); f.所投债券组合平均久期不超过 3 年。 (2)现金管理工具 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债券回购、货币基金,以及银行、 |
基金、券商、信托等金融机构销售的现金管理型金融产品等; (3)证券投资基金 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证券投资基金,包括:ETF、LOF、分级基金等; (4)国债期货; (5)股指期货。 | ||
业绩比较基准 | 本集合计划初始业绩比较基准为 4.35%/年,业绩比较对象为 10 年期国债收益率,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业绩比较基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最低收益, 管理人不以任何方式对投资者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 |
风险收益特 征 | 中低风险产品 | |
适合推广对 象 | 适合风险偏好偏低的投资者 | |
当事人 | 管理人 |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托管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 |
代理推广机 构 |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集合计划的参与 | 办理时间 |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投资者在集合计划的开放期可以 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业务。 |
办理场所 | 推广机构指定的推广营业网点及推广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 |
办理方式、程序 | 1、以金额申请,推广期参与价格为份额面值,存续期参与价格为开放期内参与当日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2、投资者需要事先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账户内备足参与的货币资金;若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的,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投资者参与申请经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3、投资者于 T 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在办理参与的营业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 况。 | |
参与费 | 本集合计划无参与费用。 | |
认购资金利 息 |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 |
集合计划的退出 | 办理时间 | 本集合计划到期后自动办理退出业务。集合计划展期的,委托人根据管理人公告办理展 期业务。 |
办理场所 | 推广机构指定的推广营业网点及推广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 |
办理方式、程序 | (1)退出申请的提出 集合计划委托人必须根据集合计划推广机构规定的手续,向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提出退出的申请。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其在推广机构必须有足够可用的集合计划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退出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2)退出申请的确认 推广机构在 T 日规定时间受理委托人申请,正常情况下管理人在 T+1 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委托人在 T+2 日后可向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查询退出的成交情况。 (3)退出款项划付 若管理人确认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相应退出款于 T+3 日内从托管账户中划出。在发生大额退出、巨额退出及连续巨额退出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合同的有关条 |
款处理。 | ||
退出费 | 本集合计划无退出费用。 | |
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及预约申请 | (1)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 本集合计划单个委托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退出份额超过 500 万份时,管理人即认为发生了大额退出。 (2)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申请和处理方式 委托人大额退出时,应当向管理人提出书面预约。如果大额退出构成巨额退出,按巨额退出程序办理。 | |
巨额退出 (认定标 准、退出顺序、退出价格确定、退出款项支 付、告知委托人的方 式) | (1)巨额退出的认定 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退出申请总份额扣除参与申请总份额之余额)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当出现巨额退出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或部分顺延退出。 1)全额退出:当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退出:当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委托人未能退出部分,除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明确做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工作日退出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工作日退出处理,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 3)暂停退出:本集合计划连续 2 个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如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退出申请,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并应在推广机构网点公告。 (3)告知客户的方式 当发生巨额退出并采用部分顺延退出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 |
连续巨额退出(认定标准、退出顺序、退出价格确定、退出款项支 付、告知委托人的方 式) | (1)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 连续两个交易日发生巨额退出就认定为连续巨额退出 (2)连续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1)当出现连续巨额退出时,如果集合计划管理人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按照上述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对委托人的退出申请,采取全额退出或部分顺延退出的方式逐日能够满足委托人的退出要求时,按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办理。 2)当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连续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确有困难或认为连续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对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很大波动时,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退出申请。对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退出份额以后续开放日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并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公告。 |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情况 |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 1、自有资金的参与方式: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将通过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办理参与手续。2、自有资金参与的金额和比例: 参与份额不超过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5%。具体参与金额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3、自有资金责任承担方式和金额: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其持有份额与其他委托人持有份额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本计划产品到期和计划终止清算时优先支付其他委托人本金。若本计划资产净值不足以支付其他委托人本金的,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认购的集合计划份额总值为限向其他委托人进行补偿。 (1)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部分承担有限补偿责任 集合计划委托人连续持有的满 12 个月的本集合计划份额退出时或存续期内集合计 划份额累计净值低于 0.96 元本集合计划自动终止时,管理人首先以自有资金认购的集合计划份额总值为限为委托人补偿差额损失,直至计划份额净值+持有期累计分红=份额面值,或管理人参与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在集合计划终止时的资产补偿完毕为止。在存续期内管理人获得的管理费和分红收益不用于承担有限责任。自有资金认购部分承担有限补偿责任的具体办法如下: 1)当本集合计划委托人连续持有的满 12 个月的本集合计划份额退出时,如委托人所退出份额当日的单位净值+持有期累计单位分红<份额面值,即存在差额损失(1-所退出份额的单位净值-持有期累计单位分红>0)时,则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认购的集合计划份额总值为限,来弥补委托人所退出的连续持有满 12 个月的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差额损失,直至补足差额损失或者投入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对应的资产补偿完毕,管理人不再用其他任何资金补偿; 2)当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在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低于 0.96 元本集合计划自动终止时仍持有集合计划份额,则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认购的集合计划份额总值为限,来弥补委托人认购的且当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低于 0.96 元本集合计划自动终止时仍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差额损失,直至补足差额损失或者投入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对应的资产补偿完毕,管理人不再用其他任何资金补偿。 (2)适用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承担有限补偿责任的情形 : 1)委托人认购的并连续持有满 12 个月的集合计划份额可享受有限补偿。 2)委托人认购的,当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低于 0.96 元本集合计划自动终止时,仍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可享受有限补偿。 (3)不适用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承担有限补偿责任的情形: 1)委托人认购的而未连续持有满 12 个月即退出的份额; 2)委托人认购的, 在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低于 0.96 元本集合计划自动终止之前退出的份额; 3)本集合计划在集合计划成立未满存续期而终止,但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取消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本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低于 0.96 元而导致集合计划自动终止两种情况除外。 |
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时间 |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 3 千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 2 人 (含)以上,200 人以下。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 3 千万元或委托人的人数少于 2 |
(本金及利息返还 方式) | 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 及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 |
集合计划份额转让 |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 划份额。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 |
费用 、报酬 | 费用种类 (计提标 准、方法、支付方式) | 1、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日起计提本集合计划应给付托管人的托管费。托管费, 按集合计划资产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 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集合计划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一次性支付给集合计划托管人。 2、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日起计提管理费。管理人按集合计划资产前一日净值的 1.35%年费率收取集合计划管理费。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向下调整管理费率,向下调整不高于 0.85%/年,实际以管理人公告为准,调整后的管理费率自管理人公告的次一工作日开始执行。 集合计划管理费每日计提,于集合计划开放日、委托人退出申请日及本集合计划终止日支付。经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集合计划托管人于 3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集合计划管理人。 3、证券交易费用:按规定征收。 4、集合计划注册登记费用: 按规定征收。 5、其他费用: 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费用, 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费用;与本集合计划相关的审计费;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收取的相关费用等集合计划运营过 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
不由集合计划承担的费用 | 集合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本集合计划费用。 | |
业绩报酬 |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不计提业绩报酬。 | |
收益分配 | 收益构成 | 收益包括: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和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其它收入。 |
分配原则 | 1、每份集合计划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2、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如果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收益分配金额后不低于 1 元,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截止日;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分配方式 | 选择采取现金分配的,在该红利发放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将现金红利划转到委托人的 交易账户;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分红资金按分红除息日的单位净值转成相应的集合计划单位。委托人未作选择的,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方式。 | |
分配方案 | 1、管理人计算集合计划的可分配收益。 2、管理人确定分配红利的金额、时间。管理人考虑集合计划的投资策略、现金流量和客户需求,在满足本部分规定的条件下确定收益分配的具体金额和具体时间。 |
3、管理人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包括每一份集合计划可以分配的金额、分配的登记日和分红除权日、分配方式及其选择和修改、现金分红划款时间、红利转再投资的转换日等。收益分配方案制定后,提交托管人复核确认后方可实施收益分配。 4、管理人通知委托人。管理人至少在 R-5 个工作日(R 为权益登记日)之前将收益分配方案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实施分配方案。 | ||
集合 计划 展 期 | 是否可以展 期 | 可以 |
展期条件 | 1、在存续期间,本集合计划运营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本合同、《说明书》的约定; 2、展期没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3、托管人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资产; 4、管理人承诺展期期间不收回参与的自有资金; 5、其他条件 | |
展期安排 | 1、通知展期的时间 管理人决定本集合计划展期的,应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在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短信、信函、推广机构网站公告等方式征询委托人意见。 2、通知展期的方式 电话、短信、信函、推广机构网站公告等方式。 3、委托人回复的方式 书面方式或通过电子签名方式。 | |
展期实现 | 1、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的委托人的人数不少于 2 人; 2、若本集合计划在原存续期届满日后第 1 个工作日满足成立条件,即集合计划的参 与资金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 2 人(含 2 人)以上且不超过 200 人时,则本集合计划将展期。否则本集合计划不能展期,进入终止清算程序; 3、本集合计划展期后 5 日内,管理人应当将展期情况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 |
终止和清算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 2 人; 2、计划存续期满且不展期; 3、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的; 4、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 5、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时,管理人未在 30 个工作日内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7、管理人决定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清算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业绩报酬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 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 |
户和资金账户; 4、清算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 5、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 |
特别说明 | ⚫ 本说明书作为《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