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上海中欧基金真心公益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上海中欧基金真心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切实做好项目的落地实施、完善项目效果,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上海中欧基金真心公益基金会章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基金会公益项目的范围包括:资助生活困难群众改善生活条件;资助家中有在校学生的困难家庭改善生活;资助经济困难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改善生活。
第三条 x基金会项目的立项应符合基金会业务宗旨以及章程要求,并从公益属性、项目可执行性、可持续发展潜力以及能否有效评估等方面填写项目评估表进行综合评估打分。基金会项目应纳入基金会预算管理。
第四条 项目审批。单笔资助经费超过 20 万元(含)以上,需报理事会并根据章程规定审批通过。单笔资助经费低于 20 万元,由秘书长、理事长审批。预算外项目需报理事会审议。获批项目依法接受国家机关和社会的监督,具体公示形式以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本基金会信息披露制度为准。
第五条 获批项目应签订项目捐赠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并按计划实施项目。
第六条 已获审批的项目,按照本基金会内部财务审核流程,完成线上财务审批并由本基金会财务部按照项目捐赠协议规定向资助单位拨款。
第七条 x基金会安排专职人员,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相关职责包
括日常项目推进、过程管理、预算执行管理、评估验收等,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进行。
第八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专职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审核项目执行方 提供的项目报告,及时把控跟踪项目落地情况。基金会专职人员依据实际情况进 行检查验收,基金会财务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将依据财务报告进行检查评估,进一 步完善项目执行情况。如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项目存在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违 规行为的,本基金会有权根据捐赠协议及其他法律要求追究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
第九条 项目结束阶段,项目执行方及受助方应向本基金会提供项目总结报告,以及项目图片、档案、记录、录像等项目资料。经本基金会项目经理、财务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终结检查评估后,形成项目总结与评价意见,评价项目效果。
在项目内容全部完成时,实际经费使用额度超过资助额度的,超出的部份不予追加,实际经费使用额度少于资助额度的,即有资金结余的,原则上应将结余资金退回基金会。若项目单位有意将项目经费用于其它用途,须书面报告基金会会并经确认后,方可实行。
第十条 项目结束后,本基金会项目经理对项目进行结项确认并做好归档管理。
第十一条 合作项目中出现以下情况,基金会可单方面终止项目执行: 1、合作机构提交虚假内容的项目报告;
2、合作机构提交虚假内容的财务报告和原始单据;
3、合作机构拒绝配合财务审计;
4、合作机构项目活动质量异常低下,在基金会组织的检查、审计中暴露了
项目的较重大问题的;
5、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使项目不能实施的外在因素。
项目在申报、管理和实施过程中,发现合作方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违反国家法规或本规定的行为,基金会将依据有关条款撤销或中止项目合同,并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项目资金及使用项目资金购置的所以资产等措施,并视情节考虑诉诸司法途径处理。
第十二条 x基金会根据项目实施实际情况,通过本基金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向社会公布项目进展及成效,具体信息公开流程以本基金会信息披露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 x基金项目指定用途和受益人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本基金会组织管理人员、中欧基金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不得利用项目宣传烟草制品、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基金会不得利用项目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担任保证人或变相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x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属于上海中欧基金真心公益基金会。
上海中欧基金真心公益基金会
2023 年 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