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 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 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公告
持續關連交易 及
須予披露交易
(1) 航空安全檢查及保安服務供應協議
董事會宣 佈,於2017 年10 月25 日,本公司與安保公司訂立航空安 全 檢 查 及 保 安 服 務 供 應 協 議, 據 此, 安 保 公 司 同 意 向 北 京 機 場 提供航空安全檢查及保安服 務,為期兩 年,自2018 年1 月1 日起至 2019 年12 月31 日止。
(2) 動力能源供應協議
董事會宣 佈,於2017 年10 月25 日,本公司與動力能源公司訂立動 力能源供應協議,據此,動力能源公司同意向北京機場提供動力 能源供應服務,為期三年,自2018 年1 月1 日起至2020 年12 月31 日止。
(3) 財務服務協議
董事會宣 佈,於2017 年10 月25 日,本公司與財務公司訂立財務服 務 協 議,據 此,財 務 公 司 同 意 提 供 存 款 服 務、貸 款 和 擔 保 服 務 以及其他財務服 務(包括結算服 務、票據承兌及貼現服 務、財務及 融資諮詢服務),為期三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上市規則的涵義
於本公告日,母公司為本公司控股股東,持有本公司約56.61% 的已發 行股份。因xxxx、動力能源公司及財務公司均為母公司的子公司,故xxxx、動力能源公司及財務公司均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相應 地,航空安全檢查及保安服務供應協議、動力能源供應協議及財務服 務協議構成上市規則第14A 章項下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因此,航空安全檢查及保安服務供應協議、動力能源供應協議及財務 服 務 協議 項 下 擬進 行 的 交 易構 成 上 市 規 則14A 章 項 下 x公 司 的 持續 關連交易。
財務公司根據財務服務協議擬向本公司提供的貸款及擔保服務將構 成由 關連 人士為 x公司 利益 提供的 財務 資 助,該 等服 務是按 一般 商業條 款,或 較中 國境內 其他獨 立第 三方就 提供可 比較 之服務 而給 予相類或更佳的條款而訂立,且不會以本公司資產作為貸款抵押,根據 上市規則第14A.90 條之規定,可豁免遵守有關申報、公告及獨立股東 批准的各項規定。
由於財務服務協議項下其他財務服務費各自的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 比 率( 定義見上市規則 第14.07 條)均高 於0.1% 但有關交易的所有適用 百分比率均低於5%,財務公司根據財務服務協議將向本公司提供的 其他財務服務須遵守有關申報、公告及年度審閱的規定,但獲豁免遵 守本公司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由於(i)航空安全檢查及保安服務供應協議;(ii)動力能源供應協議;及(iii)財務服務協議項下提供存款服務各自的一項或多項適用的百分比 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4.07條)均高於5%,航空安全檢查及保安服務供應協議、動力能源供應協議及財務公司根據財務服務協議將向本公司提供的 存款服務項下的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 章有關申報、公告及獨立 股東批准的規定。
由於財務服務協議項下提供存款服務的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 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4.07 條)高 於5%,財務公司根據財務服務協議擬向本 公司提供的存款服務構成上市規則第14 章項下本公司的一項須予披 露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 章有關公告的規定。
(1) 航空安全檢查及保安服務供應協議
日期
2017 年10 月25 日
協議方
(a) 本公司;及
(b) 安保公司。
服務
根據航空安全檢查及保安服務供應協議,安保公司同意在北京機場 向本公司提供航空安全及保安服務,包括:人員、行李、空運貨物、航空郵件及通道的安全檢 查;專機安 檢;航站樓內通道管 制;航空 器監 護;安檢設備的維 護、維 修、檢測及應公司要求提供航站樓前 防爆安全檢查工作、提升空防安全威協預警響應等級及其他本公司 委託的航空安全及保安事宜。
期限
航空安全檢查及保安服務供應協議為期兩年,自2018 年1 月1 日起至
2019 年12 月31 日止。
生效條件
航空安全檢查及保安服務供應協議項下交易須在臨時股東大會上 獲獨立股東批准。
對價及支付
x公司就安保公司提供航空安全及保安服務支付的年度費用以上 一年度本公司就安保公司提供航空安全及保安服務支付的實際費 用為基準,並參照北京機場旅客吞吐量增長率及安保公司將提供的 航空安全及保安服務範圍的增加而釐定。年度費用亦考慮相關服務 人員的人工成本、管理成本、其他相關成 本(包括耗 材、材料及設備、設備維護及維修的成本、能源消耗等)及相關稅費後釐 定。
本公司按月以現金支付上述服務費。
歷史數據
下表為本公司採購航空安全及保安服務應付總對價的歷史數據:
截至2015 年 12 月31 日止年度 | 截至2016 年 12 月31 日止年度 | 截至2017 年 12 月31 日止年度 | |
(人民幣) | (人民幣) | (人民幣) | |
採購航空安全及保安服務 的費用 | 506,605,000 | 537,080,000 | 580,000,000 (註1) |
年度上限 | 600,269,000 | 661,326,000 | 722,177,000 |
註1:就採購航空安全及保安服 務,截 至2017 年12 月31 日止年 度,本公司應付費 用經審計數據未可提 供,此數據僅為預估 數。本公司確認截 至2017 年12 月 31 日止年度採購航空安全及保安服務應付的費用將不會超過年度上限。
年度上限
根 據(i) 本公司應支付安保公司服務費用的歷史數 據;(ii) 未來兩年 安全及 保安服務範圍 預計擴 大;(iii) 未來兩 年為提供北京 機場航空 安全及保安服務的勞動力成本預計增 長;(iv) 未來兩年旅客吞吐量 的預計增長 率;及(v) 未來兩年預計可能發生的臨時情況導致的成 本增加,本公司預計截至2018 年12 月31 日及2019 年12 月31 日止兩年,航空安全檢查及保安服務供應協議項下本公司應向安保公司支付 的累計年度費用最大值將分別不超過人民幣766,042,000 元和人民幣 806,042,000 元。
本公 司確 認, 截 止2018 年12 月31 日止年 度的建議 年度上限 較2017 年 12 月31 日止年度的歷史服務費增加約32.1%,及截至2019 年12 月31 日止年度的建議上限較上一年增長約5.2%。建議上限增幅的確定乃基 於如下因素:(i) 預計的北京機場旅客吞吐量增長率導致2018 年服務 費約4.5%的增幅,同時考慮2020年前後新機場啓用將造成的分流影響, 2019 年服務費預計將保持與上一年持平;(ii) 為應對日益xx的空防 反恐形勢,加強北京機場航站樓前防爆檢查力度,擬為航站樓出入 口檢查、車輛安全員等新增項目以及常規性業務調整預留資金,預計導致2018 年費用約10.3% 的增幅,且2019 年為常規性業務調整預留 資金,導致費用增長約2.6%;(iii) 為提高北京機場安檢保障能力,擬調整安檢設備管理模式,同時完善安檢效率考核方式,設獎懲機制,一次性預留2018 年專項管理費及獎勵金導致費用增長約13.8%,2019年相應費用保持與上一年持 平;(iv) 考慮到未來兩年北京機場安保 服務的範圍調整,以及可能的安保人員增加,預留安保公司開展相 關 後 勤 保 障 工 作(包 括 提 供 辦 公 場 所、住 宿 等)所 需 費 用,預 期 每 年上漲約3.4%。
訂立航空安全檢查及保安服務供應協議的原因及益處
安保公司是北京機場地區唯一可提供旅客安檢服務的公司,且擁有 在北京機場提供航空安保服務的專業技能和經驗,而過去,本公司 與安保公司也有良好的合作經驗,由安保公司為北京機場提供航空 安保服務,可保證北京機場旅客、航空器及其他人員的安全。
據上所述,董 事(不包括獨立非執行董 事,獨立非執行董事將在考慮 獨立財務顧問對航空安全檢查及保安服務供應協議條款的意見後,在派發予股東的通函中給出意見)認為航空安全檢查及保安服務供 應協議的條款乃是一般商業條款確定,屬公平及合理,航空安全檢 查及保安服務供應協議項下的交易符合股東的整體利益。
(2) 動力能源供應協議
日期
2017 年10 月25 日
協議方
(1) 本公司;及
(2) 動力能源公司。
服務
根據動力能源供應協議,動力能源公司同意在北京機場的各航站樓 及其他區域向本公司供應動力能 源,包 括:冷、暖、電、水、天然氣 及蒸汽。
期限
動力能源供應協議為期三年,自2018年1 月1 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生效條件
動力能源供應協議項下的交易須在臨時股東大會上獲獨立股東批准。
對價及支付
動力能源供應協議項下動力能源公司提供電、水和天然氣的費用根 據相關政府主管機關制定的相關價格標準確定。相關政府主管機關 制定的相關價格標準的文件包括:京發改[2014]118號、京發改[2014]884號、京發改[2014]1874 號。
動力能源供應協議項下動力能源公司提供的冷氣、供暖及蒸汽的費 用根據(i) 動力能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冷氣、供暖及蒸汽的費用的歷 史數據;(ii) 動力能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冷氣、供暖及蒸汽的合理成 本;(iii) 動力能源公司將向本公司提供冷氣、供暖及蒸汽的合理利潤;及(iv) 相關稅金而確定。
動力能源供應協議項下的能源費用應由本公司按月、季度、每半年 或年度支付。
歷史數據
x公司因動力能源公司提供動力能源而向其支付的歷史費用載於下表:
截至2015 年 12 月31 日止年度 | 截至2016 年 12 月31 日止年度 | 截至2017 年 12 月31 日止年度 | |
(人民幣) | (人民幣) | (人民幣) | |
本公司因動力能源公司提 供動力能源而向其支付 的費用 | 614,483,000 | 619,914,000 | 626,061,000 (註2) |
年度上限 | 746,088,000 | 758,088,000 | 758,088,000 |
註2:就動力能源公司供應動力能 源,截 至2017 年12 月31 日止年 度,本公司應付 費 用經 審 計 數據 未 可 提 供,此 數據 僅 為 預 估 數。本公 司 確 定 截 至2017 年12月31 日止年度採購動力能源應付的費用將不會超過年度上限。
年度上限
經考慮(i)本公司就動力能源供應向動力能源公司支付費用的歷史數據;
(ii) 政 府 部 門 規 定 價 格 標 準 的 變 化;(iii) 公 司 基 於 日 常 運 營 所 需 的 服務數 量(包括業務量的自然增長導致服務量增長及服務範圍增 加);及(iv) 北京機場相關服務不斷升級細化可能新增的服務需 求,本公 司預計截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及2020年12月31日止三年,動力能源供應協議項下本公司應向動力能源公司支付的累計年度 費用最大值將分別不超過人民幣822,381,000 元,人民幣859,029,000 元和人民幣859,029,000 元。
本公 司確 認, 截 止2018 年12 月31 日止年 度的建議 年度上限 較2017 年 12 月31 日 止 年 度 的 歷 史 服 務 費 增 加 約31%, 及 截 至2019 年12 月31 日和2020 年12 月31 日止兩個年度的建議年度上限較上一年分別增長約 4.5% 和0%。該等建議上限增幅的確定乃基於如下因素:(i) 北京機場 航空交通流量的自然增長導致服務量每年約2%–3% 的增幅,同時考 慮2020 年前後新機場啟用將造成的分流影 響,2020 年服務費不會有 所上升;(ii)因日常運營需要,北京機場擬將於2018年起陸續新增機坪。同時,為建 設「綠 色、環保機場」,減少碳排 放,未來三年將陸續推行 400Hz 電源及提升橋載設備使用,導致能源費用增長約5%–8%。
根據預測,2018 年 和2019 年北京市能源價格標準較上一年將上漲約 3%–9%。同時,考慮到中國境內的平均消費者價格指數的持續增長 以及中國的通脹水 平,因 此,本公 司認 為,將隨後兩年內政府部門 規定價格標準的變化納入考慮範圍屬公平合理。
訂立動力能源供應協議的理由及益處
運營北京機場依賴於水、電、蒸汽、天然氣、冷氣及暖氣的供應,而動力能源公司是在北京機場地區唯一的水、電、蒸汽、天然氣、冷氣 及供暖的供應商,且動力能源公司擁有在北京機場供應動力能源的 豐富經驗。
據上所述,董 事(不包括獨立非執行董 事,獨立非執行董事將在考慮 獨立財務顧問對動力能源供應協議條款的意見後,在寄發予股東的 通函中給出意見)認為動力能源供應協議的條款乃是一般商業條 款,屬公平及合理,動力能源供應協議項下的交易符合股東的整體利益。
(3) 財務服務協議
日期
2017 年10 月25 日
訂約方
(a) 本公司;及
(b) 財務公司。
服務
根據財務服務協議,財務公司將向本公司提供的服務包括存款服務、貸款及擔保服 務、結算服 務、票據 承兌及貼現服 務、財務和融資顧 問服務。
財務公司給予本公司的存款利率不低於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種類 基準存款利率,財務公司將存款利息按季度以現金方式存入本公司 賬戶。
財務公司給予本公司的貸款利率不高於中國一般商業銀行可資比 較貸款利率,本公司按季度於每季末第21 日以現金方式向財務公司支付貸款利息。
財務公司就結算服務、票據承兌及貼現服務、財務和融資顧問服務 所收取之服務費不得高於中國一般商業銀行就可比較之服務所收 取的費用。相關服務費將由本公司按雙方另行協商確定的時限向財 務公司支付。
期限
財務服務協議的期限為三年,自2018年1 月1 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前提條件
根據財務服務協議提供存款服務須經獨立股東於臨時股東大會批准。
主要條款
1. 根據財務服務協議,財務公司將向本公司提供的服務包括存款 服務、貸款及擔保服務、結算服務、票據承兌及貼現服務、財務 和融資顧問服務。
2. 財務公司給予本公司的存款利率不低於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 種類基準存款利率,財務公司將存款利息按季度以現金方式存 入本公司賬戶。
3. 財務公司給予本公司的貸款利率不高於中國一般商業銀行可 資比較貸款利率,本公司按季度於每季末第21 日以現金方式向 財務公司支付貸款利息。
4. 財務公司就結算服 務、票據承兌及貼現服 務、財務和融資顧問 服務所收取之服務費不得高於中國一般商業銀行就可比較之 服務所收取的費用。相關服務費將由本公司按雙方另行協商確 定的時限向財務公司支付。
資金風險控制措施
1. 財務公司將審慎管理其業務,並嚴格遵守中國銀監會頒佈的適 用於財務機構的風險控制指標。
2. 財務公司將實施定期評估制度,並設立內部控制系統和風險控 制指標,以確保資金管理運營的安全和穩健。
董 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 事)認為上述資金風險控制措施足以保障本 公司不受將存款存於財務公司所帶來風險之影響。
內部控制定價
x公司已就財務服務交易制定嚴格的內部監控政策。本公司財務部 將比較交易方給予的存款利率及所收取的服務費與其他獨立第三 方提供的條 款,確保採納最佳條 款。此 外,將匯報有關交易予本公 司財務部負責人以供批准。
內部監控政策亦適用於與財務公司進行的交易,確保本公司存放於 財務公司的存款的應付利率不低於中國人民銀行就可資比較存款 支付的利率,而有關利息應由財務公司每季度將現金存入本公司存 款賬戶支付。
年度上限
存款服務:
經考慮下述因素:(i) 截至2017 年9 月30 日止九個月,在財務公司的每 日存款結餘;以及(ii)本公司基於經營和發展計劃的預期現金流量需求,本公 司預計 截 至2020 年12 月31 日止 三年內 各 年,存於 財務公 司之最 高日存款結餘(包括任何應計的利息)的年度上限為人民幣1,000,000,000元。
貸款及擔保服務:
由於財務公司將按一般商業條 款(或較中國境內其他獨立第三方就 提供可比較之服務而給予相類似或更佳的條款)向本公司提供貸款 及擔保服務,且本公司將無須為貸款及擔保提供資產質押,因此無 須就此類服務設立上限。
董 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 事)認為根據財務服務協議將提供的貸款及 擔保服務屬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股東的整體利益。
其他財務服務:
考慮到本公司從財務公司所需的其他財務服務量及本公司未來的 經營和發展計劃後,本公司預計,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三年內各年,有關財務公司根據財務服務協議向本公司提供之其他財務服務所 收取的最多服務費的年度上限為人民幣10,000,000 元。
歷史數據
在 截 至2017 年9 月30 日 止 的 三 個 年 度 內, 財 務 公 司 為 x 公 司 提 供 存款服務和其他財務服務的歷史交易金額如下:
截至2015 年 12 月31 日止年度
截至2016 年 12 月31 日止年度
截至2017 年 9 月30 日止九個月
(人民幣元) (人民幣元) (人民幣元)
最高日存款結餘 | 324,716,000 | 905,045,000 | 907,682,000 |
(附註3) | |||
提供其他財務服務應付之 服務費 | 0 | 0 | 0 |
附註3: 本公司確認自2017 年1 月1 日至本公告日期期間最高日存款結餘並未超逾 於財務服務協議項下截至2017 年9 月30 日止九個月的年度上限。
簽訂財務服務協議的理由及益處
1. 財務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貸款、擔保及存款利率將相等於或較 優於中國商業銀行所提供的利率;
2. 財務公司受中國人民銀行及中國銀監會所規管,並按照該等監 管機構的規則及營運要求提供服 務。此 外,透過財務服務協議 所載的風險監管措施可減低資金風險;
3. 相對於中國其他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對本公司的營運有較佳認識,可提供更方便及高效率的服 務,預期本公司可從中得 益,例如 x公司為其業務發展及財務需要,認為有必要向財務公司獲取 貸款及擔保,預期財務公司可較其他商業銀行更快審查及批准 貸款及擔保;及
4. 根據xxxxxxxxxxxxxxxxx,xx公司的客戶 限於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內的實體,因此財務公司面臨之風險較 其它客戶包括與母公司概無關連的其它實體為低。
董 事(不包括獨立非執行董 事,獨立非執行董事將在考慮獨立財務 顧問對財務服務協議條款的意見後,在派發予股東的通函中給出意 見)認為財務服務協議的條款以及財務服務協議項下有關最高日存 款結餘及就其他財務服務應付之最高服務費的年度上限均屬公平 合理,且財務服務協議是按一般商業條款及不遜於當地市場條件下 獨立第三方所提供的條款,以及在本公司日常及正常的業務過程中 訂立的,符合股東的整體利益。
一般資料
x公司主要負責運營北京機場。
母公司主要負責為中外航空企業提供地面代理服務,包括供應水、電、蒸汽、能源;機場管理服務及櫃檯服務。
安保公司主要從事在國內機場提供航空安全及保安服務,包括人員、行李、空運貨物、航空郵件及通道的安全檢查;專機安檢;航站樓內通道管制;航空器監護等。
動力能源公司主要在北京機場提供水、電、蒸汽、天然氣、製冷及供暖服務;運營和維護各相關系統,向北京機場航站樓、飛行區、員工宿舍區及其 他區域內的能源系統提供技術諮詢服務。
財務公司 於2008 年10 月8 日註冊成 立,是xxxxxxx唯一一家經中 國銀監會批准的非銀行金融機 構,主要從事向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和聯 營公 司(包括本公 司)提供財務服 務,其服務的客戶超過200 家。
董事會的批准
航空安全檢查及保安服務供應協 議、動力能源供應協議及財務服務協 議已獲董事會批准。
概無董事在航空安全檢查及保安服務供應協 議、動力能源供應協議及 財務服務協議項下的交易中擁有重大權 益,因此並無董事在董事會會 議上就批准航空安全檢查及保安服務供應協 議、動力能源供應協議及 財務服務協議放棄表決權。
上市規則的涵義
於本公告日,母公司為本公司控股股東,持有本公司約56.61% 的已發行 股份。因xxxx、動力能源公司及財務公司均為母公司的子公司,故xxxx、動力能源公司及財務公司均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
因此,航空安全檢查及保安服務供應協議、動力能源供應協議及財務服 務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上市規則 第14A 章項下本公司的持續關 連交易。
財務公司根據財務服務協議擬向本公司提供的貸款及擔保服務將構成 由關連人士為本公司利益提供的財務資助,該等服務是按正常商業條款,或較中國境內其他獨立第三方就提供可比較之服務而給予相類或更佳 的條款而訂立,且本公司將不會就貸款對資產作出抵押,根據上市規則 第14A.90 條之規定,可豁免遵守有關申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由於財務服務協議項下的其他財務服務費各自的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 比 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4.07 條)均高於0.1% 但有關交易的所有適用百分 比率均低於5%,財務公司根據財務服務協議將向本公司提供的其他財 務服務須遵守有關申報、公告及年度審閱的規定,但獲豁免遵守本公司 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由於(i) 航空安全檢查及保安服務供應協議;(ii) 動力能源供應協議;及(iii)財務服務協議項下提供存款服務各自的一項或多項適用的百分比 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4.07 條)高 於5%,航空安全檢查及保安服務供應協議、動力能源供應協議及財務公司根據財務服務協議將向本公司提供的存 款服務項下的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 章有關申報、公告及獨立股東 批准的規定。
由於財務服務協議項下提供存款服務的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 率(定義 見上市規則第14.07 條)高 於5%,財務公司根據財務服務協議擬向本公司 提供的存款服務構成上市規則第14 章項下本公司的一項須予披露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 章有關公告的規定。
委任獨立財務顧問及寄發通函
x公司已委任百德能證券有限公司為獨立財務顧 問,就航空安全檢查 及保安服務供應協 議、動力能源供應協議及財務服務協議向獨立董事 委員會及股東提供意見。
本公司將於2017 年11 月15 日或之前向股東寄發予一份通函,當中載有航 空安全檢查及保安服務供應協 議、動力能源供應協議及財務服務協議 的詳情、獨立董事委員會致獨立股東的函件、獨立財務顧問致獨立董事 委員會及獨立股東的意見函件。
釋義
「聯繫人」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安保公司」 北京首都機場航空安保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國
境內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母公司的全資子 公司
「北京機場」 北京首都國際機場
「董事會」 董事會
「中國銀監會」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本公司」 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國 成立的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 司,其H 股在香港 交易所上市
「控股股東」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董事」 本公司董事
「臨時股東大會」 本公司將召開的臨時股東大會,以審議及批准
(其中包括)航空安全檢查及保安服務供應協議、動力能源供應協議、根據財務服務協議提供的 存款服務、該等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以及其 年度上限
「財務公司」 首都機場集團財務有限公司,為母公司的子公
司
「財務服務協議」 財務公司與本公司於2017 年10 月25 日簽訂的財
務服務協議
「H 股」 本公司的境外上市外資股,每股註冊資本面值 人民幣1.00 元
「獨立董事委員會」 由 本 公 司 全 體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組 成 的 獨 立 董
事委員會
「獨立股東」 除母公司及其聯繫人之外的股東
「上市規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母公司」 首都機場集團公司,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
「動力能源公司」 北京首都機場動力能源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國
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母公司的子公司
「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
「人民幣」 人民幣元,中國的法定流通貨幣
「股份」 本公司資本中每股人民幣1.00 元的股份
「股東」 股份持有人
「聯交所」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航空安全檢查及
保安服務供應協議」
本公司與安保公司於2017 年10 月25 日訂立的航 空安全檢查及保安服務供應協議
「動力能源供應協議」 本公司與動力能源公司於2017 年10 月25 日訂立 的動力能源供應協議
「一號航站樓」 編號為一的旅客航站樓,為北京機場之組成部
分
「三號航站樓」 編號為三的旅客航站樓,為北京機場之組成部
分
「二號航站樓」 編號為二的旅客航站樓,為北京機場之組成部
分
「%」 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xxx
董事會秘書
中國 • 北京
2017 年10 月25 日
於本公告日,本公司的董事為:
執行董事: xxxxx、xxxxx及高利佳女士
非執行董事: x x x 先 生、x x x x x、x x 先 生 及 x x x
先生
獨立非執行董事: xxxxx、xxxxx、xxx先生及xxx
先生
如 需 查 閱 載 x 有 關 事 宜 詳 情 的 公 告, 可 瀏 覽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網站xxxx://xxx.xxxx.xxx.xx上 的「最 新 上 市 公 司 公 告」、本 公 司 網 站 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 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