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型 长:宽: mm 型 深:1.20 m 设计航速:30 Km/h 续 航 力:不小于 200Km 航 区:内河A 级航区 乘 员:10 人(其中船员 2 人)
船 舶 建 造 合 同
甲方: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条款设计、建造及检验 米玻璃钢公务艇 1 艘,甲方按照合同条款接收及付款。
第一条:工程内容及数量
1.1、工程内容: 米玻璃钢公务艇。
1.2、建造数量: 1 艘。第二条:船舶概述及船级 2.1、概述
2.1.1、船型: 米玻璃钢公务艇。
2.1.2、船舶主尺度
总 型 | 长: 宽: | m m |
型 | 深:1.20 | m |
设计航速:30 Km/h | ||
续 | 航 | 力:不小于 200Km |
航 | 区:内河A 级航区 | |
乘 | 员:10 人(其中船员 2 人) |
2.1.3、主机:1 台潍柴 WP6C142-18 105KW 船用柴油机。
2.2、船级及规范
本批船按中国海事局及中国船级社颁布的现行法规和规范有关玻璃钢船的规定进行设计、建造和检验,并取得船检图纸审查批准和船检证书。
第三条:材料和设备
3.1、本批船所有材料和设备必须按规范和双方商定的 “设备清单”、“全船说明书”等的要求配置,由乙方订购。 3.2、乙方由于原材料、设备、备品、供应品订货困难
等原因影响建造进度时,征得甲方或甲方驻厂代表同意后,可采用符合船检要求的代用品。
3.3、机电设备及辅助机械系统的随机备品、备件、工具,条件及说明书,乙方应在交船时交给甲方。
第四条:价格和付款条件 4.1、价格
单船造价为人民币 整(¥ 元)。本批船总造价为人民币 整(¥ 元)。 4.2、付款方式
4.2.1、第一期付款:在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十(50%),即
¥_ (大写:人民币_ 整)。
4.2.2、第二期付款:试航船检合格后交船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四十五 (45%),即¥ (大写:
人民币_ )。
4.2.3、第三期付款:船舶交船一年且已妥善处理所有质量问题后 7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 (5%),即¥ (大写:人民币 整_)。
第五条:建造与检验 5.1、施工检验
本批船施工检验由乙方检验部门配合验船师检验。 5.2、甲方代表
5.2.1、甲方可以派人驻厂建造,驻厂代表应持甲方的正式委托。
5.2.2、乙方应为甲方代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应免费提供劳保用品,住宿及伙食(吃住均在乙方场内)。
5.3.1、乙方应允许甲方代表进入本厂及与本船建造有关的一切工作场所。
5.3.2、本批船在建造期间规定的验收和试验项目,乙方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代表试验和检查项目的时间和地点,甲方代表应及时书面确认,乙方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而进行的检验是无效的;如果甲方代表接到通知,而未按时参加,又未事先提出异议,则认为甲方代表自动放弃,在此种情况下,乙方在船厂检验部门及验船师参加下的试验、检验结果有效。
5.3.3、在检查和试验中发现的问题,乙方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方案通知甲方。如双方意见存在分歧,无法协调解决,则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解决。
第六条:修改、变更及增减
6.1、本批船的“全船说明书”、“总布置图”、“设备清单”等须经双方确认,合同双方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及增减。
6.2、如果在设计及建造过程中,因法规和规范的变更,进行必须的修改、变更及增减,所产生的费用双方具体协商。
6.3、如果在设计和建造过程中,甲方要求修改、变更及增减设备和材料,并同意相应调整本合同价格、交船期及其他相应条款,甲方应书面(包括传真)通知乙方,乙方应同意并实施。
6.4、如果本批船所需的设备和材料发生个别缺货,乙方应提前 2 天书面通知甲方,提供认可的替代品,甲方在一周内有权选择自己购买或同意乙方的变更要求。
第七条:试航 7.1、通知
乙方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甲方关于本批船试航的时间,
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在 3 天内书面回复乙方。否则乙方可在验船师参加下进行试航,在此情况下,以验船师签字认可的试航记录报告,甲方应予以认可。
7.2.1、本批船试航由乙方负责,甲方及验船师参加,试航内容按认可的“试车试航大纲”进行,试航期间因气候原因不能进行时,双方协商可暂停试航,未完成的项目推出到其后第一个气候允许的时间继续进行。
7.2.2、所有与试航有关的费用及供应由乙方负担。
7.3.1、本批船试航结束后,乙方代表、甲方代表和验船师应就本批船试航结果确认,并签署相应的试航文件。
7.3.2、如果试航结果有不符合规范和“全船说明书”及实验大纲的要求时,乙方应会同甲方代表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补救,必要时组织再试验。
第八条:交船 8.1、交船期
交船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 180 天交船。 8.2、交船地点:码头。
8.3、交船时应随船交付以下文件资料:
8.3.1、船舶检验证书;
8.3.2、完工图纸资料(包括倾斜试验报告、完工稳性计算书);
8.3.4、试航记录;
8.3.5、本批船备品、备件清单、属具清单。
乙方负责将船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从乙方至甲方码头的运输费、运输保险费用由甲方负责。
8.5、交船前 7 天,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接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应按时接船,本船交接时,双方应签订《交接船协议书》。
本批船满足甲方相关要求后,双方签订《交接船协议书》,《交接船协议书》一经签署,本批船所有权与风险即转移到甲方。
第九条:质量保证 9.1、保证期
本批船船体保质期为自交船之日起船体为 1 年,运动件
的保修期为 6 个月,主要机电设备的质保期按供应商的质保条例为准。
如果甲方在保质期内发现质量缺陷,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说明缺陷的性质、原因和产生的后果。乙方在收到甲方缺陷通知后,应在 2 天内派人上船核实并修理,如果双方对产生缺陷的原因和责任有异议,可请当地船检裁定。
9.3、质保期内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非质量问题产生的保修费用由甲方负责。
9.4、质保期之后,如果甲方仍需乙方维护,甲方承担所有维护费用和乙方人员的差旅费。
第十条:不可抗力
10.1、本批船在建造过程中,因受到地震、海啸、台风、火灾、瘟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其它人力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影响造成本船建造进度拖延,应视为允许的延迟,则交船期相应顺延。
10.2、乙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7 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随附当地主管部门的证明,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在 7 天内进行确认,如没有异议,则交船期顺延。
第十一条:争议与仲裁
11.1、合同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时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对争议不能达成一致,则交仲裁委员会或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11.2、如对船的建造、机械设备或有关本批船的材料、工艺质量引起争议,应将争议提交船检解决。
第十二条:其它
12.1、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有关该船的图纸,甲方不得转让或转借给第三方,否则按违约处理。
12.2、甲方在合同签订生效后 15 天内应将如下相关文件资料传真给乙方,以便乙方办理船舶报检相关手续;若甲方提交时间拖延,则合同交船期顺延:
(2)船舶所有人、电话、传真及详细地址、邮编。 12.3、本批船合同附件:
附件(1):“总布置图”; 附件(2):“全船说明书”;
附件(3):“ m 公务艇设备清单”;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签署的有关本批船的其他补充协议。
12.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成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合同双方都不得擅自转让或终止本合同。
12.5、本合同的附件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协议,系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6、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买方一份,卖方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交接协议书
甲方: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身份证号: 乙方: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有效履行 年 月 日签订的《船舶建造合同》,甲方已收到乙方支付的 %船款共 元,尚有 %船舶余款共 元未付清,现船舶状态与勘验状态相符,双方对《船舶建造合同》履行过程无异议,交船条件成立,双方同意交船,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
船舶交接情况:
交接时间: 年 月 日交接地点:
双方已在上述时间、地点完成船舶实体交接,自交接之日起船舶
(船名 船舶识别号 )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交船前,该轮所发生的各项风险、债权和债务由甲方承担,与乙
方无关;交船后,该轮所发生的各项风险、债权和债务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本交接书壹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xx/签字): 乙方(xx/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签章): 法人代表(签字/签章):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