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 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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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2011]疾病保险 038 号
招商信诺附加尊贵版珍爱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x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1. 如果您方自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0 天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0 天后,您仍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可能会存在退保损失。 11.
2.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3.
✓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1. 合同生效之日 24 时起 180 天之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 24 时起 180 天之内,如果被保险人首次经专 科医生诊断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本合同所有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由意外事故导致的重大疾病,则不受上述 180 天的限制。 3.
2. 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我方将不支付任何保险金。 4.
3.请您留意合同中关于保险期间及合同效力终止的条款。 9、12.
4. 请您留意本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的种类、定义和分类。 20、附表
5. 请您留意保险条款中一些重要术语(“意外伤害”、“酒后驾驶”等的定义和范围) 的详细解释。21.
✓ 条款目录
第一章 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1. 保险合同构成
第二章 x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2. 投保年龄
3. 保险责任
4. 责任免除
第三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5. 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金额
6. 保险费率的调整
7.保险费的交纳
8. 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
第四章 保险期间、合同效力恢复、解除合同、合同效力终止
9. 保险期间
10. 本合同效力恢复
1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2. 合同效力终止
第五章 索赔
13. 诉讼时效
14. 保险金申请
15. 保险金给付
16. 其它核定结果
17. 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处理
第六章 其他规定
18. 受益人
19. 保险单借款
20. 重大疾病的种类与定义
21. 释义
附表
招商信诺附加尊贵版珍爱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一章 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1. 保险合同构成 x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依主保险合同《招商信诺尊贵版珍爱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方(见 21.1)同意后,附加在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各项条款内容同样适用于本合同,如果主合同与本合同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合同条款为准。本合同构成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您方(见 21.2)须一并阅读并核对构成本合同的任何资料,以确保我方所提供的保障是您方所需要的。
本合同为非分红保险。
第二章 x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2. 投保年龄 出生满60 天至55 周岁(见21.3), 符合我公司规定的投保条件的人士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3. 保险责任 x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二十四小时适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 24 时起 180 天之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 24 时起 180 天之内,如果被保险人首次经专科医生(见 21.4)诊断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何重大疾病,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本合同及本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的所有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且本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招商信诺尊贵版珍爱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同时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 24 时起 180 天之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 24 时起 180 天之后,如果被保险人首次经专科医生诊断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何重大疾病,我方将按被保险人被确诊罹患重大疾病(下称“首次重大疾病”)当日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见 21.5),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xx意外伤害(见 21.6)导致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不受以上 180 天的限制,我方将按被保险人被确诊罹患首次重大疾病当日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x按本合同的约定,我方应当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方将豁免被保险人被
确诊罹患首次重大疾病后本合同剩余各期保险费。
三、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我方按本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或应当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确诊罹患首次重大疾病之日起满 365 天后,确诊罹患本合同附表《重大疾病分类表》中与首次重大疾病不属同一类别的另外两类重大疾病中的任何重大疾病(下称“第二次重大疾病”),我方将按被保险人被确诊罹患第二次重大疾病当日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且本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招商信诺尊贵版珍爱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同时终止。
四、癌症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被确诊罹患的首次重大疾病是恶性肿瘤,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我方已经给付或应当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被保险人被确诊罹患该恶性肿瘤之
日起满 5 年后,在该恶性肿瘤原发部位(见 21.7)之外的其它部位被首次确诊罹患非转移性恶性肿瘤(见 21.8),我方将按照被保险人确诊罹患非转移性恶性肿瘤当日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癌症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且本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招商信诺尊贵版珍爱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同时终止。
4. 责任免除 如果被保险人因下述任一事项罹患重大疾病,我方将不支付任何保险金: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21.9);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21.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21.11),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 21.12)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21.13)(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
中第 33 种疾病除外);
六、战争(见 21.14)、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见 21.1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21.16)。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方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见 21.17)退还保险单的现 金价值(见 21.18)。
发生上述其他情况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方按本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后解除合同情况处理。
第三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5. 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金额
x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我双方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所达到的年龄而不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不满一周岁的,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 30%;被保险人满一周岁但不满二周岁的,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 60%;自被保险人满二周岁始,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当投保人累计所交的本合同及所依附的主合同及其它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高于保险金额时,则保险金额为累计所交的本合同及所依附的主合同及其它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6. 保险费率的调整
x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在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况下,我方有权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调整本合同的保险费率。如有保险费率调整,我方将以书面形式于保险单周年日前通知您。自该保单周年日(见 21.19)起的各期保险费以及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将按调整后的费率和现金价值执行。
7. 保险费的交纳 x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同主合同。
8. 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
x投保人在保险费到期日(见 21.20)未交纳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费的,自保险费到期日的 24 时起 60 日内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见 21.21),我方承担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各期保险费。
宽限期结束时,若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则自宽限期结束的 24 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我方对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四章 保险期间、合同效力恢复、解除合同、合同效力终止
9. 保险期间 x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的保险期间。
10. 本合同效力恢
复
x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医院(见 21.22)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我方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欠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见 21.23)之日 24 时起,本合同恢复效力。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需一并申请恢复本合同所依附的《招商信诺尊贵版珍爱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效力。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 年投保人和我方未达成协议的,我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我方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后的余额。
11. 投保人解除合
同的手续及风险
x合同自投保人签收之日起 10 天内称为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且审核通过之日起终止效力。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付的保险费。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方提供下列
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且审核通过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方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且审核通过之日起 30 天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在退保申请审核通过之日的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后的余额。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如果投保人解除本合同,则本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须一并解除。
我方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如果投保人解除合同,我方退还的金额为零。
12. 合同效力终止 x合同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
二、您方或我方按本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三、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四、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
五、本合同因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第五章 索赔
13.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方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14. 保险金申请 一、申领重大疾病保险金时,申请人应填写《索赔申请表》,并向我方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原件: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必要的身份证明;
(3)受益人身份证明;
(4)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记录和确诊疾病必要的病理检验、血液
检验、影像学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的检查报告;
(5)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二、申领保险金时其他注意事项
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时,受托人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
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
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该监护人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以及该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以上证明或资料不完整的,我方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15. 保险金给付 我方收到索赔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或者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方将在调查核实后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方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方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方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方在收到索赔申请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方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以人民币支付,不含利息。
16. 其它核定结果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我方提出索赔申请的,我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我方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方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后的余额;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不满2年的,我方不退还保险费;但是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事故发生后,您方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我方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方或者受益人有以上规定行为之一,致使我方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在收到我方相关通知后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方退回或者赔偿。
17. 欠交保险费或
未还款项的处理
我方在给付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会先行扣除您方在本合同及本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项下的保险单借款本息、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六章 其他规定
18.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癌症保险金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本人。
19. 保险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即使本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我方都不提供保险单借款。
20. 重大疾病的种类与定义
x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首次患下列疾病或首次达到下列疾病状态或在医院首次接受下列手术:
一、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一)原位癌;
(二)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三)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xxx氏病;
(四)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五)TNM 分期为 T1NOMO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六)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
三项条件:
(一)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二)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三)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四)发病 90 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三、 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一)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二)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三)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
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 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七、 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八、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
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一)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二)肝性脑病;
(三)B 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四)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九、 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
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
(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一)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二)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一)持续性黄疸;
(二)腹水;
(三)肝性脑病;
(四)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一、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一)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见 21.24);
(二)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见 21.25);
(三)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见 21.26)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二、 双耳失聪 -被保险人出生满 36 个月后出现症状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见 21.27)性丧失,在 500 赫兹、 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 90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十三、 双目失明 -被保险人出生满 36 个月后出现症状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
至少一项条件:
(一)眼球缺失或摘除;
(二)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
算);
(三)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十四、 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十五、 严重xx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六、 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一)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二)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三)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七、 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一)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二)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八、 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或 20%以上。
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十九、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0mmHg。
二十、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二十一、 语言能力丧失 -被保险人出生满 36 个月后出现症状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声带
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二、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一)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二)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② 网织红细胞<1%;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二十三、 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 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上述第一至第二十三种重大疾病的定义依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而制定。
二十四、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多发性硬化为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多灶性脱髓鞘病变,病变有时累及灰质。多发性硬化必须明确诊断并由核磁共振(MRI)等影像学检验证实,而且已经造成永久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持续 180 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一)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或者
(二)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二十五、严重冠心病
指根据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结果确诊的三支主要血管(左冠状动脉主干和右冠状动脉,或前降支、xx支和右冠状动脉)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 75%以上和其他两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 60%以上)。前降支、xx支及右冠状动 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本保障的衡量指标。
二十六、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类风湿性关节炎为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如: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足(多足趾)关节、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被保人所患的类风湿性关节炎必须已经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Ⅲ级以上的功能障碍(关节活动严重限制,不能完成大部分的日常工作和活动)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一)晨僵;
(二)对称性关节炎;
(三)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四)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五)X 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
二十七、系统性红斑狼疮——III 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多侵犯育龄女性。其特点是生成自身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本合同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
(经肾脏病理检查或临床确诊,并符合下列世界卫生组织(WHO)诊断标准定义Ⅲ型至Ⅴ型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 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等其他系统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在保障范围。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Ⅰ型(微小病变型)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Ⅱ型(系膜病变型)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Ⅳ型(弥漫增生型)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综合征;
Ⅴ型(膜型)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二十八、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必须由呼吸专科医师确认
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一)肺功能测试其 FEV1 持续低于 0.75 升;
(二)病人缺氧必须广泛而持续地进行输氧治疗;
(三)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低于 55mmHg。
理赔时必须提供以上三项相应的证明文件或检查报告。
二十九、全身性重症肌无力
重症肌无力是一种神经肌肉接头传递障碍所致的疾病,表现为局部或全身骨骼肌
(特别是眼外肌)极易疲劳。疾病可以累及呼吸肌、上肢或下肢的近端肌群或全
身肌肉,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一)经药物治疗和胸腺切除治疗一年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
(二)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三十、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 ||
指因原发性心肌病导致心室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必须由心脏专科医生确 诊,并有包括超声心动图在内的相关检查证实。 | ||
酗酒或滥用药物引起的心肌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 ||
三十一、坏死性筋膜炎 | ||
坏死性筋膜炎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 ||
(一)符合坏死性筋膜炎的一般临床表现; | ||
(二)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 ||
(三)出现广泛性肌肉及组织坏死,并确实实施了坏死组织和筋膜以及肌肉的切 除手术。清创术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 ||
三十二、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 ||
胰腺炎反复发作超过三次以上并导致胰腺功能紊乱和营养不良,需要接受酶替代 治疗。诊断必须有消化科专科医生确认并且有内窥镜逆行胰胆管造影所证实。 | ||
因酒精所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除外。 | ||
三十三、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 ||
被保险人因输血而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必须满足以下的条件: | ||
(一)在保障起始日或复效日之后,被保险人因输血而感染 HIV; | ||
以及下列条件(二)或(三)中的任意一条: | ||
(二)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承认该项输血感染责任的证明; | ||
(三)提供输血前一个月内 HIV 检查阴性的报告、输血血液来源的证明以及输血 后 HIV 检查阳性的报告。 | ||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 HIV 感染不在本保 单保障范围内。保险公司必须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 ||
三十四、象皮病 | ||
指末期丝虫病,按国际淋巴学会分级为三度淋巴液肿,其临床表现为肢体非凹陷性水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和疣状增生。此病症须经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 ||
三十五、严重克隆病 | ||
克隆病是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诊断必须由病理检查结果证实。被保险人所患的克隆病必须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 ||
21. | 释义 | 在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
21.1 | 公司、我方 | 指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21.2 | 您方 | 指保险单上所显示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 |
21.3 周岁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21.4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
《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21.5 保险金 指在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我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而支付的金额。
21.6 意外伤害 指意外事故(见 21.28)对被保险人身体的任何部位所造成的伤害,这些伤害是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由于外部性的、猛烈的和显而易见的手段所造成的,而且其发生不是由于疾病(包括潜在的疾病和机能障碍)所导致,也不是出于当事人的本意。
21.7 恶性肿瘤原发
部位
指获得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的恶性肿瘤所侵犯器官和对侧相同器官及其周围的淋巴结。
21.8 转移性恶性肿
瘤
指恶性肿瘤细胞从原发部位侵入血管、淋巴管或体腔,并在其他部位或器官继续
生长,形成与原发部位恶性肿瘤相同类型的恶性肿瘤。
21.9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21.10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21.11 无合法有效驾
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二、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三、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四、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21.12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21.13 感染艾滋病病
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21.14 战争 指无论宣战与否的战争,或者是任何类似战争的行动,包括由政权国家出于经济、
领土、民族、政治、种族、宗教等目的所采取的任何军事行动。
21.15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21.16 先天性畸形、变
形或染色体异
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21.17 受益人 指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1.18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方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21.19 保单周年日 指每年与本合同生效日期相对应的日期。如果该月份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其最
后一日作为周年日。
21.20 保险费到期日 指本合同下应付保险费的日期。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为第一个保险费到期日。对于除了趸交、年交方式之外的交费方式,如果在任何的月份,没有和生效日期相对应的那一天,那么该月份的最后一日为保险费到期日。
21.21 保险事故 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21.22 医院 指任何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该种级别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所颁布的分类标准划分的。本合同所提及的医院还包括我方所认可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和国外医院,该医院应该是一种合法成立并按照当地法律营运的机构,其主要业务是在居民住院的基础上接收、护理和治疗病人或伤员,并且拥有诊断和内外科设施,同时还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全天 24 小时治疗和护理服务。x 合同中所提及的医院不包括:
一、精神病院,主要治疗精神或心理疾病的机构,以及医院中治疗精神病的部门; 二、养老院、戒毒所或戒酒所;
三、健康水疗或自然治疗诊所,疗养院,或提供护理、康复、恢复治疗的机构。
21.23 利息 按欠交保险费的经过天数和借款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借款利率由我方每半年公
布一次。
21.24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
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21.25 语言能力或咀
嚼吞咽能力完
全丧失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
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
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21.26 六项基本日常
生活活动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21.27 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
医疗手段恢复。
21.28 意外事故 指突然发生、不可预见的事件。
附表:重大疾病分类表
A 类 | B 类 | C 类 | |
1 | 恶性肿瘤 | 急性心肌梗塞 | 多个肢体缺失 |
2 |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 干细胞移植术 | 脑中风后遗症 |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 遗症 |
3 |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 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 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 严重xx茨海默病 |
4 |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 心脏瓣膜手术 | 严重脑损伤 |
5 |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 期 |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 严重帕金森病 |
6 | 良性脑肿瘤 | 主动脉手术 |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
7 |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 严重冠心病 | 严重 III 度烧伤 |
8 | 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 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 双耳失聪 |
9 | 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 双目失明 |
10 | 系统性红斑狼疮 | 语言能力丧失 | |
11 |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 缺陷病毒感染 | 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 |
12 | 象皮病 | 全身性重症肌无力 | |
13 | 严重克隆病 | 坏死性筋膜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