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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目 录
十四、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3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23
xxxxxxxxxxxxx 0 x XX xx 00、00、00、00 x xxxx: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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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53 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
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
〔2019〕53 号),以及司法部、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司法部、证监会令第 41 号)、《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司法部、证监会公告〔2010〕33 号)等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所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现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本所与公司签订的《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发行的有关文件资料已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发行人已经向本所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制件,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制件均与原件一致。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或发行人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和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和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
本所和经办律师已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和本所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核查验证,保证本所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且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由于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的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按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所或本所律师 | 指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 |
高测股份或发行人或公司 | 指 |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高测有限 | 指 | 高测股份的前身,即青岛高校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
高校控制 | 指 | 青岛高校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已于 2015 年 3 月 31 日注销) |
科为软件 | 指 | 青岛科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已于 2011 年 8 月 12 日注销) |
子公司 | 指 | 洛阳高测、长治高测、壶关高测 |
知灼创投 | 指 | 青岛知灼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火山投资 | 指 | 青岛火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华资达信 | 指 | 青岛华资达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x世纪 | 指 | 青岛汉世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信中利 | 指 | 青岛信中利少海高创投资有限公司 |
潍坊善美 | 指 | 潍坊善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劲邦劲诚 | 指 | 青岛劲邦劲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本次发行 | 指 |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 |
本次发行上市 | 指 |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
中兴华 | 指 |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审计报告》 | 指 | 中兴华出具的中兴华审字(2019)第 030453 号《青岛高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
年 6 月 30 日止)》 | ||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 指 | 中兴华出具的xxxxx(0000)第 030054 号《青岛高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截止 2019 年 6 月 30 日)》 |
《公司章程》 | 指 | 现行有效的《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公司章程》(草案) | 指 | x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修订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修订 |
《合同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劳动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劳动合同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科创板首发办法》 | 指 |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科创板审核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证发 [2019]18 号) |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修订 |
律师工作报告 | 指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
股转系统 | 指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中登北京分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
报告期 | 指 |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 1-6 月 |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 指 |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
中国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 |
元 | 指 |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2019 年 9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并提请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2019 年 10 月 14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
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其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其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发行人的本次发行尚待上交所审核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方可实施。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是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由高测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系于 2006 年 10 月 20 日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北分局注册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目前登记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 1 元的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由具有保荐资格的国信证券担任保荐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拥有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具备保持技术持续创新的机制、同光伏行业领先企业建立有长期合作关系、具备硅片制造厂商必备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发行人提交的报告期内的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方案,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额为不超过 4,046.29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每股面值 1 元。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三)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科创板首发办法》规定的条件
1.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科创板首发办法》第十条规定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科创板首发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科创板首发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中兴华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已由中兴华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
3.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科创板首发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五部分“发行人的独立性”所述,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九部分“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承诺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方、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科创板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发行人最近 2 年内主要从事高硬脆材料切割设备和切割耗材的研发、生产和
销售,没有发生变化;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 2 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五部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一直为xx,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六部分“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七部分“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xx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科创板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发行人相关重大债权债务及所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一部分“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及第二十一部分“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发行人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科创板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4.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科创板首发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1)符合《科创板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发行人的产品主要用于光伏用材料、半导体集成电路用晶硅片、LED 用xxx衬底片、新能源汽车用磁性材料等的切割,新能源汽车用磁性材料等的切割,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行人的设备产品所处行业为“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xx线产品所处行业为“C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2019年第 29 号令),发行人的业务属于“第一类 鼓励类”之“十四、机械”之“1、高档数控机床及配套数控系统:五轴及以上联动数控机床,数控系统,高精密、高性能的切削工具、量具量仪和磨料磨具”,是产业结构调整的鼓励类项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收到主管部门关于撤销或拟撤销相关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原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科创板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符合《科创板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五部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所述,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四)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2 条
规定的条件
发行人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已经符合下列条件:
1. 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科创板首发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2. 发行人目前股本总额为 12,138.85 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3. 发行人目前股本总额为 12,138.85 万元,发行人计划公开发行不超过 4,046.29 万股(未考虑发行人 A 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
4. 发行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发行人 2018 年的营业收入为 60,669.76 万元、净利润(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为 5,209.94 万元,发行人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标准。
因此,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2 条规定的条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发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科创板上市所需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发行人的设立情况如下:
2006 年 10 月,发行人前身设立;2007 年 10 月,股权转让;2011 年 12 月,股权转让;2012 年 9 月,增加注册资本;2015 年 3 月,吸收合并高校控制并增加注册资本;2015 年 7 月,变更公司形式、发行人设立。
发行人的设立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已得到主管机关批准登记,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共有 19 名发起人股东,其中 18 名自然人发起人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具备成为股份公司发起人的主体资格和行为能力;1 名非自然人发起人知灼创投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该股东未出现依法律、行政法规或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的全体 19 名发起人均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主体资格
和行为能力;发行人的全体 19 名发起人股东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符合《公司
法》第七十八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不少于 2 人且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有各非自然人股东均合法存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进行出资的资格;现有各自然人股东均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境内自然人,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东、进行出资的资格。
xx持有发行人 34.1762%的股权并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xx自 2011 年 12 月至今一直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本所律师认为,最近两年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符合《科创板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发行人成立之后发生的股本变动情况如下:
2015 年 8 月,增资扩股;2016 年 5 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016 年 9 月,
股权转让;2016 年 11 月,股权转让;2017 年 4 月,股权转让;2017 年 9 月,增资扩股;2018 年 11 月,股权转让;2019 年 3 月,增资扩股;2019 年 3 月,股权转让;0000 x 0 x,xx扩股。
发行人上述股本变动合法有效。
八、发行人的业务
发行人及其境内附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序号 | 经营主体 | 登记的经营范围 | 主营业务 |
1 | 发行人 | 机械设备、模具、切割刀具、计算机软硬件、大规模集成电路、自动化产品、自动化系统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安装、调试、维护及以上业务的技术服务、咨询及培训;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 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高硬脆材料切割设备及切割耗材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2 | 洛阳高测 | 机械设备、模具、自动化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安装、调试、维护及其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研发、生产高速精密轴及轴承箱 |
3 | 长治高测 | 金刚石制品、超硬材料制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及相关的技术服务;xx硅片、多晶硅片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及相关的技术服务;机械设备、零部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及相关的技术 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 | xx线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
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4 | 壶关高测 | 金刚石制品、超硬材料制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及相关的技术服务;xx硅片、多晶硅片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及相关的技术服务;机械设备、零部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及相关的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xx线的生产 |
发行人主要从事高硬脆材料切割设备及切割耗材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
《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 1-6 月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14,691.67 万元、42,530.61 万元、60,669.76 万元及 16,748.39 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14,687.57 万元、42,517.87 万元、60,624.28 万元及 16,715.87万元,分别占同期营业收入的 99.97%、99.97%、99.93%和 99.81%。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 2017 年至今,主要从事高硬脆材料切割设备及切割耗材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连续两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审计报告》、发行人订立的有关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认定
发行人的关联方主要包括:
1.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2.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3. 发行人x监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4. 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 上述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企业。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等发行人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该等关联自然人(发行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及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 关联企业名称 | 关联关系 |
1 | xx(董事长兼总经理) | 青岛西星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xx的家庭成员实际控制的企业 |
2 | xxx (董事) | 青岛华通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公司董事xxx担任副总经理 |
青岛市崂山区华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公司董事xxx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 ||
青岛华元科投资有限公司 | 公司董事xxx担任董事 | ||
青岛华资启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 公司董事xxx担任董事 | ||
3 | 尚华 | xxxx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 公司董事xx的家庭成 |
序号 | 姓名及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 关联企业名称 | 关联关系 |
(董事) | 员实际控制的企业 | ||
4 | xxx (董事) | 崂山区闻博道信息咨询服务部(个体工商户) | 公司董事xxx实际控制的企业 |
5 | xxx (监事会主席) | xxxxx化工有限公司 | 公司监事xxx的家庭成员实际控制的企业 |
6 | xxx(独立董事) | 青岛泰凯英轮胎有限公司 | 公司独立董事xxx实际控制的企业 |
青岛泰凯英橡胶科技有限公司 | 公司独立董事xxx实际控制的企业 | ||
青岛和悦堂茶文化有限公司 | 公司独立董事xxx配偶实际控制的企业 | ||
泰凯英控股有限公司(中国香港) | 公司独立董事xxx实际控制的企业 | ||
TK Positive Limited(英属维尔京群岛) | |||
TK Passion Limited(英属维尔京群岛) | |||
Techking Tires Technology Limited(开曼群岛) |
6. 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西安善美启程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序号 | 关联企业名称 | 关联关系 |
1 | 西安善美启程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通过潍坊善美间接持股 5%以上 |
序号 | 关联企业名称 | 关联关系 |
2 |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通过潍坊善美间接持股 5%以上 |
3 |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通过潍坊善美间接持股 5%以上 |
7. 其他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报告期内曾经存在过的其他主要关联方如下: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方经营范围(若有) | 关联关系 |
1 | xxx | -- | 报告期内曾任公司监事, 2018 年 7 月,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监事职务。 |
2 | xxx | -- | 报告期内曾任公司独立董事,2018 年 8 月,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
3 | 青岛振华工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2019 年 10 月 8日经青岛市市南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准予注销) | 工业自动化系统软件开发,工业自动化设备及配件的设计,生产,销售,技术服务。(生产限办分支机构经营)。(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 实际控制人xx持有 48%股份并担任监事;董事尚华持有 11%股权;xxxx有 11%股权。 |
4 | xxx | -- | 报告期内曾任公司独立董事,2019 年 11 月,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及股东均已回避表决。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已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出具了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的
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实行回避原则,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交易经管理层充分论证和谨慎决策,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关联交易按照等价有偿、公允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关联交易制度》及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关联交易制度(草案)》对于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发行人在其现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
《关联交易制度》等内部制度中均明确规定了关于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该等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主要拥有 1 项已登记的房产、1 项已登记的土地使用权。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主要拥有 10 项境内注册商标。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主要拥有 114 项专利。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主要拥有 27 项软件著作权。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主要拥有 1 项作品著作权。发行人拥有上述财产权属明确,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人拥有 2 家境内分公司,即城阳分公司、胶州分公司,并拥有 3 家境内子公司,即洛阳高测、长治高测、壶关高测(间接控股)。发行人持有上述公司股权的事项已经有权部门核准登记,权属明确,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除律师工作报告第十部分“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披露的以外,发行人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目前不存在设定担保或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况。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不存在由于合同违法、无效引致的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的重大合同纠纷。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已经履行完毕的部分重大合同进行审查,该等合同不存在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的重大合同纠纷。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由于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的重大侵权纠纷案件。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金额较大事项为备用金、押金及质保金等,该等事项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清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付款金额较大事项为质保金等,该等事项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清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发行人设立至今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七部分“(五)2015 年 3 月,吸收合并高校控制”所述吸收合并外,无其他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况。
发行人前身高测有限于 2006 年 10 月 20 日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
立,成立时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其后经历多次增资扩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注册资本为 12,138.85 万元(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七部分“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所述)。
除律师工作报告中已披露事项外,发行人近三年来不存在其他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行为,发行人目前无资产置换、资产剥离或资产出售等计划或就该等事项与其他方达成任何协议或合同。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发行人设立时制定的章程及其近三年来历次修改已经履行法定程序,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不存在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
发行人制定的《公司章程》(草案)已经履行法定程序,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不存在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
十四、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发行人已经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发行人已经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共召开 29 次股东大会、32 次董事会会议、12 次监事会会议,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重大决策或授权合法有效。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人的任职符合《公司法》《科创板首发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的变化符合有关规定,已经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的变化属于发行人为公司治理与业务发展需求而为,相关人员变动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且变动人数和比例较低,相关核心成员未发生重大变化,没有破坏公司决策与经营的稳定性,不构成《科创板首发办法》所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发行人的管理团队稳定。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两年内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已具备履行其作为发行人独立董事职责所需的工作经验和相关知识,其任职情况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证监发〔2001〕102 号)的有关规定。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独立董事相关工作制度、工作细则等文件,已对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作出相应规定,相关
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政府补助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真实有效。
发行人近三年来不存在由于违反有关税收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况。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内容外,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由于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况。
十八、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1. 发行人募股资金投资项目主要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万元) | 募集资金投入(万元) |
1 | 研发技术中心扩建项目 | 5,396.22 | 4,000 |
2 | 高精密数控装备产业化项目 | 40,592.20 | 30,000 |
3 | xx线产业化项目 | 15,877.99 | 8,000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18,000 | 18,000 |
合计 | 79,866.41 | 60,000 |
2.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改委立项备案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发改立项备案文件及文号 | 备案机关 | 备案日期 |
1 | 研发技术中心扩建项目 | 2018-370271-35-03-000008 | 青岛xx区管委行政审批局 | 2018 年 12 月 29 日 |
2 | 高精密数控装备产业化项目 | 2019-370271-35-03-000006 | 青岛xx区管委行政审批局 | 2019 年 10 月 12 日 |
3 | 金刚石线产业化项目 | 壶发改审发[2019]10 号 | 壶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19 年 2 月 18 日 |
3.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环保备案/批复的情况如下:
(1)金刚石线切割技术研发技术中心扩建项目
2019 年 6 月 21 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xx区分局出具《关于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测金刚石线切割技术研发技术中心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青环xx审[2019]46 号),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
(2)青岛高测高精密数控装备产业化项目
2019 年 11 月 27 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xx区分局出具《关于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测高精密数控装备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青环xx审[2019]76 号),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
(3)壶关高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金刚石线产业化项目
2019 年 8 月 7 日,壶关县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壶关高测新材料科技有限
公司 800 万千米金刚石线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初审意见》(壶环发
[2019]82 号),同意上报审批。
2019 年 6 月 21 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出具《关于壶关高测新材料科技有限
公司 800 万千米金刚石线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长环审[2019]28号),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
施。
经本所律师查阅上述募股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募股资金运用的相关资料,上述募股资金投资项目拟由发行人自主实施,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情况。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为:致力于为高硬脆材料切割加工环节提供集成了“切割装备、切割耗材、切割工艺”的系统化切割解决方案;未来,将充分把握市场机遇,在自主核心技术的支撑下,以高硬脆材料系统切割解决方案在光伏行业的应用为重点,持续推进高硬脆材料系统切割解决方案在光伏行业、半导体行业、xxx行业、磁性材料行业的应用,加速推进产品和业务的创新;将力争成长为全球范围内xx线切割技术应用的创新者和领跑者,力争成长为具备全球竞争力的高硬脆材料系统切割解决方案提供商。
发行人的上述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案件,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且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的附属公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权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案件,且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的重大诉讼、
仲裁、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协助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一起处理发行人在编制申报文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未参与编制《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发行人编制的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定稿后,本所律师仔细审阅了该《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全文,特别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所引用的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作了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存在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上市除尚待上交所审核后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外,发行人已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科创板首发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及上市交易的其他各项程序性和实质性条件的要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引用的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是适当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不致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负责人:xxx xxx:
xxx:
年 月 日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〇年三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0000 0000 传真/Fax:(8610) 0000 0000/183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公司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向公司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本次发行原申报财务资料的审计基准日为 2019 年 6 月 30 日,现公司将
审计基准日调整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为此,本所就公司在审计基准日调整后是否继续符合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同时,本法律意见书亦就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公司涉及的有关重大事项作出补充,如无特别说明,所作补充的截至日期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本所
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分别具有如下含义:
《审计报告》 | 指 | 审计机构出具的中兴华审字(2020)第 030108 号《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2019 年审计报告》 |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 指 | 审计机构出具的中兴华核字(2020)第 030012 号《关于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
律师工作报告 | 指 | x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
原法律意见书 | 指 | x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
本法律意见书 | 指 | x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对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本所认为必要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并就有关事项与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本所和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和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发行人的本次发行尚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有本次发行所需的主体资格。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符合《科创板首发办法》第十
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
第 2.1.2 条规定的条件。发行人已经符合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所需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预计市值不低于 10 亿元,发行人 2019 年的营业收入为 71,424.06 万
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2,891.00 万元,发行人
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标准。
四、发行人的设立
x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和原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的设立情况。五、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发行人未增加或减少股本。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发行人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七、发行人的独立性
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发行人的资产独立、业务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仍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x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和原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等情况。
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主要从事高硬脆材料切割设备及切割耗材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该业务的营业收入在 2017 年度、 2018 年度、2019 年度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9.97%、99.93%、99.90%,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稳定并突出。
(二)对业务资质的补充
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本次新增披露壶关高测取得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140427MA0KD5421C001P),有效期限自 2019
年 12 月 19 日至 2022 年 12 月 18 日止。
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发行人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认定
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国家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结合本所律师核验的发行人的实际情况,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关联方主要如下:
1.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xx。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下同)亦为发行人关联方。
2.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xx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的股份,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唯一自然人股东,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下同)亦为发行人关联方。
3. 发行人x监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为公司关联自然人。
4. 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的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知灼创投、火山投资、潍坊善美。
5. 上述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企
业
除前述已披露的关联方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等发行人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该等关联自然人(发行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及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 关联企业名称 | 关联企业经营范围 | 关联关系 |
7 | xx(董事长兼总经理) | 青岛西星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财务信息咨询;健康信息咨询(不含医疗、诊疗);经济信息咨询(不得经营金融、证券、期货、理财、集资、融资等相关业务)。 | 实际控制人xx的家庭成员实际控制的企业 |
8 | xxx | 青岛华通金 融控股有限 | 自有资金投资、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监管部门 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 | 公司董事x xx担任副 |
序号 | 姓名及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 关联企业名称 | 关联企业经营范围 | 关联关系 |
(董事) | 责任公司 | 财等金业务)。 | 总经理 | |
青岛市崂山区华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在青岛市市区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 公司董事xxx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 ||
青岛华元科投资有限公司 | 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投资管理、咨询服务(不含期货、证券)。 | 公司董事xxx担任董事 | ||
青岛华资启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 教育产业投资,教育咨询(不含培训及出国留学中介);投资咨询(非证券类业务);对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须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核准,不得从事融资担保、吸收存款、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 | 公司董事xxx担任董事 | ||
9 | 尚华 (董事) | 青岛惠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 办公用品;计算机软件、计算机及配件的批发、维修;日用品、百货、家用电器、皮革制品、箱包、鞋帽、化妆品、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体育用品、工艺品、包装材料、建材的批发;商务信息咨询,会展会务服务;医疗器械的租赁及维修;Ⅱ、Ⅲ类:6840 体外诊断试剂。Ⅱ、 Ⅲ类:6822 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 (角膜接触镜及护理液除外)、6823 医用超声 仪器及有关设备、6825 医用高频仪器设备、 6830 医用X 线设备、6840 临床检验分析仪器、 6845 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6854 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Ⅱ类:6810 矫形外科(骨科)手术器械、6821 医用电子仪器设备(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 | 公司董事xx的家庭成员实际控制的企业 |
序号 | 姓名及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 关联企业名称 | 关联企业经营范围 | 关联关系 |
10 | xxx (董事) | 崂山区闻博道信息咨询服务部(个体工商户) | 企业管理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 | 公司董事xxx实际控制的企业 |
11 | xxx (监事会主席) | 青岛海泰克化工有限公司 | 批发:塑料制品、橡胶制品、化工产品、原料 (不含危险品);机械设备安装(不含特种设备);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不得经营金融、证券、期货、理财、集资、融资等相关业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公司监事xxx的家庭成员实际控制的企业 |
12 | xxx(独立董事) | 青岛泰凯英轮胎有限公司 | 橡胶制品、轮胎产品的研究、开发、销售、生 产、加工及技术咨询(限分支机构生产、加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类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类项目待取得许可后经营)。 | 公司独立董事xxx实际控制的企业 |
青岛泰凯英橡胶科技有限公司 | 一般经营项目:橡胶制品、轮胎及相关产品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国际贸易、转口贸易、区内企业之间贸易及贸易项下加工整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 | 公司独立董事xxx实际控制的企业 | ||
青岛和悦堂茶文化有限公司 | 批发零售食品、茶具、家具、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日用百货、玉器;茶艺展示;餐饮服务;会议服务;工艺品加工销售 (不含电镀)(以上范围依据相关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 | 公司独立董事xxx配偶实际控制的企业 | ||
泰凯英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香 | 投资控股 | 公司独立董事xxx实 际控制的企 |
序号 | 姓名及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 关联企业名称 | 关联企业经营范围 | 关联关系 |
港) | 业 | |||
TK Positive Limited(英属维尔京群岛) | -- | |||
TK Passion Limited(英属维尔京群岛) | -- | |||
Techking Tires Technology Limited(开 x群岛) | -- |
根据发行人股东签署的访谈问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的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关联企业。
6. 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西安善美启程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序号 | 关联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 | 经营范围 | 关联关系 |
1 | 西安善美启程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股权投资;项目投资(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仅限以自有资产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通过潍坊善美间接持股 5%以上 |
2 | 陕西煤业化工集 | 煤炭开采、销售、加工和综合利用;煤化工产品、 | 通过潍坊善 |
序号 | 关联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 | 经营范围 | 关联关系 |
团有限责任公司 | 化学肥料和精细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电 力生产与供应;煤炭铁路运输(限自营铁路);机械加工;煤矿专用设备、仪器及配件制造与修理;煤炭、化工、煤机的科研设计;煤田地质勘探;咨询服务;煤及伴生矿物深加工;矿山工程及工业和民用建筑;机电设备安装;矿井(建筑)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建材销售;气体产品的制造和销售;火工、公路运输;物资仓储;高科技产业;农林业;自营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其中煤炭开采、电力生产与供应、煤田地质勘察、气体产品制造、公路运输项目由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美间接持股 5%以上 | |
3 |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 通过潍坊善美间接持股 5%以上 |
7. 其他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报告期内曾经存在过的其他主要关联方如下: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方经营范围(若有) | 关联关系 |
1 | xxx | -- | 报告期内曾任公司监事, 2018 年 7 月,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监事职务。 |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方经营范围(若有) | 关联关系 |
2 | xxx | -- | 报告期内曾任公司独立董事,2018 年 8 月,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
3 | 青岛振华工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2019 年 10 月 8日经青岛市市南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准予注销) | 工业自动化系统软件开发,工业自动化设备及配件的设计,生产,销售,技术服务。(生产限办分支机构经营)。(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 实际控制人xxxx有 48%股份并担任监事;董事xx曾持有 11%股权;xxxx持有 11%股权。 |
4 | xxx | -- | 报告期内曾任公司独立董事,2019 年 11 月,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
(二)关联交易
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发行人新增以下关联交易:
1. 关联担保
担保方 | 贷款/融资金额(万元) | 放款/融资起始日期 | 放款/融资终止日期 |
xx及其配偶、xx及其配偶 | 500 | 2019-07-23 | 2020-07-22 |
1,000 | 2019-07-25 | 2020-07-25 | |
200 | 2019-07-29 | 2020-01-29 | |
75 | 2019-07-30 | 2019-12-31 | |
22.49 | 2019-07-30 | 2020-04-30 | |
187.30 | 2019-08-10 | 2020-08-19 |
400 | 2019-08-16 | 2020-08-14 | |
312.70 | 2019-08-19 | 2020-02-19 | |
1,000 | 2019-08-29 | 2020-08-28 | |
500 | 2019-09-12 | 2020-03-12 | |
170 | 2019-09-19 | 2020-01-17 | |
700 | 2019-10-09 | 2020-10-09 | |
649.15 | 2019-10-24 | 2020-04-24 | |
1,000 | 2019-11-15 | 2020-11-13 | |
50 | 2019-11-18 | 2019-11-27 | |
300 | 2019-11-19 | 2020-11-19 | |
85 | 2019-11-21 | 2019-11-27 | |
817.43 | 2019-11-28 | 2020-04-28 | |
975 | 2019-12-11 | 2019-12-29 | |
334.40 | 2019-12-11 | 2020-07-31 |
2.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键管理人员报酬如下(单位:元):
关联方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 2,500,845.46 | 3,013,396.89 | 2,869,087.86 |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严重影响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已在其《公司章程》《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独立董事相关工作制度、工作细则和关联交易相关管理制度、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中明确规定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三)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发行人涉及的关联交易,以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已经在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他相关文件中进行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涉及的关联交易,以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已经在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他相关文件中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发行人的子公司
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发行人的子公司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 发行人的分公司
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发行人的分公司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拥有的土地及房产的情况
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发行人拥有的土地及房产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四)发行人的租赁物业
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对境内 1
处生产经营场地的房屋租赁合同进行了续期,具体情况如下:
青岛齐星车库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位于胶州市九龙工业园新东路 17 号的部分厂房出租给发行人,租赁面积为 1,000 平方米,租赁
期限为 2019 年 10 月 15 日至 2020 年 1 月 15 日。双方现已签订补充协议,将前
述合同现续期至 2020 年 4 月 15 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租赁房产情况如下:
序号 | 出租人 | 承租人 | 租赁标的/地址 | 面积 | 有效期 | 具体用途 | 是否取得产权证 |
1 | 青岛丛林实业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城阳区流亭街 道空港工业园 丛林产业园内,编号为 A5 厂房的部分厂房、场 地 | 厂房 4,919.82 ㎡、场地 3,792.87 ㎡ | 2016.04.01 至 2026.03.31 | xx线产品 生产车间、仓库 | 是 |
2 | 青岛丛林实业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城阳区流亭街道空港工业园丛林实业产业园内,编号为 2#厂房的部分厂 房、场地 | 厂房 3,492.33 ㎡、场地 3,520.34 ㎡ | 2017.12.15 至 2026.12.14 | xx线产品 生产车间、仓库 | 是 |
3 | 青岛丛林实业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城阳区流亭街道空港工业园丛林实业产业园内,编号为 A3 厂房的部分 厂房、场地 | 厂房 3,336.62 ㎡、场地 2,546.7 ㎡ | 2018.1.5 至 2026.1.4 | xx线产品 生产车间、仓库 | 是 |
4 | 青岛丛林实业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城阳区流亭街道空港工业园丛林实业产业园内,编号为 A4 厂房的部分 厂房、场地 | 厂房 1,813.48 ㎡、场地 1,130.15 ㎡ | 2015.9.5 至 2023.9.4 | xx线产品 生产车间、仓库 | 是 |
5 | 青岛瑞普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xx区科韵路 101 号 | 4,580 ㎡ | 2019.12.1 至 2020.11.30 | xx截断机、多晶截断机、多晶开方机、 | 是 |
轮胎检测设 备生产车间 | |||||||
6 | 青岛齐星车库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胶州市九龙工 业园新东路 17号的部分厂房、宿舍 | 厂房 4,650 ㎡、宿舍 5 间 (每间 12 ㎡)、办公室 1 间(面积 130 ㎡) | 2019.6.1 至 2020.5.31 | xx开方机、xx磨倒一 体机装配、宿舍、办公 | 是 |
7 | 青岛齐星车库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胶州市九龙工业园新东路 17号的部分厂房 | 1,000 ㎡ | 2019.10.15 至 2020.4.15 | xx开方机、xx磨倒一 体机装配 | 是 |
8 | 青岛键富投资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胶州市九龙工业园新东路职工宿舍楼 | 14 间房间(每 间 12 ㎡) | 2019.7.1 至 2020.5.31 | 宿舍 | 是 |
9 | 长治市山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长治高测 | 长治市黄碾镇光伏产业孵化创业基地PPP项目的 1#厂区之内的厂房、办公楼、道路以及附房 | 占地面积约 138.81 亩,总建筑面积约 44,397 平方米 | ①从租赁物达到交付条件并交付使用之日至进入政府批准或同意正式运营期止; ②租赁期为 PPP 项目进入运营期起 10 年。 | xx线产品生产车间及仓库 | 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房屋不动产权证正在办理中 |
10 | 山西天禹新举科技有限公司 | 壶关高测 | 长治市壶关经济开发区山西天禹新举科技有限公司厂区 x的 2#厂房及 | 办公用房 1,116.1 ㎡、厂 房 7,441.97 ㎡ | 2019.7.1 起租不 少于 5 年 | 办公、xx线产品生产车 间及仓库 | 是 |
厂区内场地及场地内附属的 设施 | |||||||
11 | 山西天禹新举科技有限公司 | 壶关高测 | 长治市壶关经济开发区山西天禹新举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的 1#厂房及厂区内场地及场地内附属的 设施 | 办公用房 1,848.24 ㎡、 厂房 16,321.04 ㎡ | 2019.10.1 起租不 少于 5 年 | 办公、xx线产品生产车 间及仓库 | 是 |
12 | 洛阳东大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 | 洛阳高测 | 洛阳洛新产业集聚区京津北路东大科技产业园 | 820 ㎡ | 2019.1.5-2022.5.1 | 轴承箱部件生产车间及仓库 | 已取得相关的土地证,房产证正在办理中 |
13 | 洛阳东大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 | 洛阳高测 | 洛阳洛新产业集聚区京津北路东大科技产业园 | 800 ㎡ | 2017.5.1-2022.5.1 | 轴承箱部件生产车间及仓库 | 已取得相关的土地证,房产证正在办理中 |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
1. 专利权
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本次新增披露发行人 30 项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专利号 | 专利名称 | 性质 | 专利权人 | 取得方式 | 申请日 | 他项权利 |
1 | 2018215959325 | 一种用于钢线切割的自动调线网装置 | 实用新型 | 发行人 | 原始取得 | 2018/09/28 | 无 |
2 | 2018219532704 | 一种磨床流水线 | 实用新型 | 发行人 | 原始取得 | 2018/11/26 | 无 |
3 | 2018211562684 | 一种浮动支撑装置及包含该装置的晶硅截断机 | 实用新型 | 发行人 | 原始取得 | 2018/07/20 | 无 |
4 | 2018211560509 | 一种导轮压紧装置及包含该装置的晶硅加工设备 | 实用新型 | 发行人 | 原始取得 | 2018/07/20 | 无 |
5 | 2019200689559 | 一种直线组合式磨床 | 实用新型 | 发行人 | 原始取得 | 2019/01/16 | 无 |
6 | 2019201774046 | 一种半导体全自动滚圆机 | 实用新型 | 发行人 | 原始取得 | 2019/01/31 | 无 |
7 | 2019201779266 | 一种用于调整半导体硅棒圆柱度的夹持进给机构 | 实用新型 | 发行人 | 原始取得 | 2019/01/31 | 无 |
8 | 2019201854727 | 一种多线切割机主轴扭矩加载试验台 | 实用新型 | 发行人 | 原始取得 | 2019/02/01 | 无 |
9 | 2019201858319 | 一种切片机从动轴动态误差和热误差检测机构 | 实用新型 | 发行人 | 原始取得 | 2019/02/01 | 无 |
10 | 2019201858323 | 一种用于多线切割切片机主辊综合性能测试的试验台 | 实用新型 | 发行人 | 原始取得 | 2019/02/01 | 无 |
11 | 2019201854712 | 一种多线切割机双主轴加载试验台 | 实用新型 | 发行人 | 原始取得 | 2019/02/01 | 无 |
12 | 2019202602210 | 一种切片机主轴动态误差和热误差检测棒 | 实用新型 | 发行人 | 原始取得 | 2019/02/28 | 无 |
13 | 2019206146024 | 一种便于测量的晶硅夹持装置 | 实用新型 | 发行人 | 原始取得 | 2019/04/30 | 无 |
14 | 2019204033322 | 一种半导体晶棒双磨头高效磨削机构 | 实用新型 | 发行人 | 原始取得 | 2019/03/27 | 无 |
15 | 2019203621666 | 一种用于磨床的对刀装置 | 实用新型 | 发行人 | 原始取得 | 2019/03/20 | 无 |
16 | 2019203627234 | 一种防水的工作台进给机构 | 实用新型 | 发行人 | 原始取得 | 2019/03/20 | 无 |
17 | 2019203555664 | 一种半导体晶棒的夹持机构 | 实用新型 | 发行人 | 原始取得 | 2019/03/19 | 无 |
18 | 201920177767X | 一种可夹持圆棒和方棒的夹持装置 | 实用新型 | 发行人 | 原始取得 | 2019/01/31 | 无 |
19 | 2019201778920 | 一种旋转连接台的旋转调整机构 | 实用新型 | 发行人 | 原始取得 | 2019/01/31 | 无 |
20 | 2018214220956 | 一种多晶硅锭去底皮和顶皮装置 | 实用新型 | 发行人 | 原始取得 | 2018/08/31 | 无 |
21 | 2018214164316 | 一种晶硅截断机构 | 实用新型 | 发行人 | 原始取得 | 2018/08/30 | 无 |
22 | 2018214218443 | 一种用于籽晶硅料截断机的工作台 | 实用新型 | 发行人 | 原始取得 | 2018/08/30 | 无 |
23 | 2018212005404 | 一种可取出式废料接盘 | 实用新型 | 发行人 | 原始取得 | 2018/07/27 | 无 |
24 | 2018210645514 | 一种硅棒磨面抛光倒角一体机 | 实用新型 | 发行人 | 原始取得 | 2018/07/05 | 无 |
25 | 2018303963452 | 轮胎存储装置 | 外观设计 | 发行人 | 原始取得 | 2018/07/23 | 无 |
26 | 2019204282503 | 一种用于机械密封的检测装置 | 实用新型 | 洛阳高测 | 原始取得 | 2019/04/01 | 无 |
27 | 2019202875839 | 一种轴的冷却结构 | 实用新型 | 洛阳高测 | 原始取得 | 2019/03/07 | 无 |
28 | 2018221338083 | 一种主轴轴承内圈冷却结构 | 实用新型 | 洛阳高测 | 原始取得 | 2018/12/19 | 无 |
29 | 2018220822089 | 一种密封环 | 实用新型 | 洛阳高测 | 原始取得 | 2018/12/12 | 无 |
30 | 2018219716657 | 一种晶硅切片机轴承箱震动检测装置 | 实用新型 | 洛阳高测 | 原始取得 | 2018/11/28 | 无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 10 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经核查,发行人已取得上述财产的权属证书,本所认为,上述财产权属明确,不存在对本次发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2. 商标
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发行人拥有的商标情况未发生变化。
3. 域名
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发行人拥有的域名情况未发生变化。
4.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本次新增披露发行人 2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著作权名称 | 登记号 | 著作权人 | 取得 方式 | 登记日 | 他项 权利 |
1 | 高测股份籽晶截断机控制系统软件 V1.0 | 2019SR084119 4 | 高测股份 | 原始取得 | 2019.08.13 | 无 |
2 | 高测股份半导体滚圆机控制系统软件 V1.0 | 2019SR096003 2 | 高测股份 | 原始取得 | 2019.09.17 | 无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632 号)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 50 年,截止于
首次发表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
(六)发行人拥有的生产经营设备的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除土地房产外,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情况如下表所示:
类型 | 期末账面价值(元) |
机器设备 | 156,913,995.82 |
运输工具 | 2,455,168.65 |
电子设备及其他 | 22,849,996.46 |
合计 | 182,219,160.93 |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上述财产系以购买、租赁等方式取得其所有权或使用权,合法占有、使用上述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
(七)发行人主要财产提供担保的情况
x所已在原法律意见书中披露发行人主要财产提供担保的情况。
(八)公司被查封、扣押、冻结资产的情况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18 日就德瑞石油装备(青岛)有限公
司诉发行人承揽合同纠纷案作出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鲁 02 民终 11062号],发行人目前已履行判决书中要求承担的义务,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因该案而导致冻结的银行存款 150 万元已解除冻结。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合同之债
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签订的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如下:
1. 销售合同
(1)光伏切割设备销售合同
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签订的正在履行的单笔合同金额超过 3,000 万元(含税)的光伏切割设备产品销售合同如下:
序号 | 客户名称 | 签订日期 | 合同金额(万元) |
1 | 四川晶科能源有限公司 | 2019.9.2 | 4,742.10 |
2 | 锦州阳光锦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 2019.10.12 | 3,200.00 |
3 | 楚雄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 | 2019.10.31 | 15,000 |
2. 借款合同
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签订的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银行借款合同如下:
序号 | 授信机构/融资租赁机构 | 合同起止日期 | 授信/融资额度 (万元) | 授信机构/融资租赁机构 |
1 |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 | 2019.8.26-2020.8.26 | 3,000.00 | 保证担保 |
2 |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 | 2019.7.25-2020.7.25 | 2,000.00 | 50%保证金质押 |
3 |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 | 2019.9.12-2020.3.12 | 1,000.00 | 50%保证金质押 |
4 |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 | 2019.10.24-2020.4.24 | 1,298.30 | 50%保证金质押 |
5 |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 | 2019.11.24-2020.4.24 | 1,634.86 | 50%保证金质押 |
6 | 青岛华通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 2020.1.20-2023.1.19 | 1,600.00 | 保证担保 |
7 | 青岛华通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 2020.1.20-2023.1.19 | 3,200.00 | 保证担保 |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的上述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因合同违法、无效所引致的对本次发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潜在法律风险。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报告期内已经履行完毕的部分重大合同进行了审查,该等合同不存在对本次发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潜在纠纷。
(二)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书面说明、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相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主管机关的门户网站进行查询且通过互联网进行公众信息检索、查阅《审计报告》等进行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由于环境保护、知识产
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的重大侵权纠纷案件。
(三)其他应收款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审计报告》和财务往来明细报表等进行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金额较大事项为押金、保证金等,该等事项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清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限制性规定的情况。
(四)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审计报告》和财务往来明细报表等进行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其他应付款金额较大事项为质保金等,该等事项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清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限制性规定的情况。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发行人不存在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行为。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目前不存在拟进行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收购或出售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发行人章程未进行修改。
十四、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未进行修改。
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情况如下:
1. 发行人新增召开了 3 次股东大会会议,即 2019 年 10 月 14 日召开的 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2019 年 11 月 22 日召开的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9 年 12 月 16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发行人新增召开了 4 次董事会会议,即 2019 年 8 月 23 日召开的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19 年 9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19
年 11 月 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19 年 11 月 2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3. 发行人新增召开了 3 次监事会会议,即 2019 年 8 月 23 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2019 年 9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2019年 11 月 7 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和签署合法有效。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
生变化,其在发行人的任职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兼职的情况如下:
姓名 | 在公司所任职务 | 兼职单位 | 兼职职务 |
xxx | 董事 | 青岛华通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副总经理 |
青岛市崂山区华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 ||
青岛华元科投资有限公司 | 董事 | ||
青岛华资启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 董事 | ||
xxx | 董事 | 崂山区闻博道信息咨询服务部 | 负责人 |
xxx | 独立董事 | xxxx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xxxxx和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 | 董事 |
姓名 | 在公司所任职务 | 兼职单位 | 兼职职务 |
限公司 |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合伙人 | ||
xxx | xx董事 |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 | 高级合伙人 |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
xxx | 独立董事 | 青岛泰凯英轮胎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青岛泰凯英橡胶科技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
泰凯英控股有限公司(中国香港) | 董事 | ||
TK Positive Limited(英属维尔京群岛) | 董事 | ||
TK Passion Limited(英属维尔京群岛) | 董事 | ||
Techking Tires Technology Limited(开曼群岛) | 董事 |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新增披露以下政府补助及补贴:
序号 | 补助项目 | 金额(万元) | 批准/政策文件 |
1 | 软件增值税退税收入 | 753.81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 |
2 | 800 万千米金刚石线产业化项目支持资金 | 8 | 注 1 |
3 | 企业岗前培训补贴 | 6.57 | 壶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壶关 县 2019 年全民技能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 |
知(壶人社字[2019]18 号) | |||
4 | 财政局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政府奖励 | 8.2 |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发展政策措施的通 知》(青政办发[2015]24 号) |
5 | 2019 年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基金政府奖励 | 50 |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第 24 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并对部分中心进行更名的通知》(鲁经信技[2017]432 号) |
6 | xx区科技类创新创业政策扶持资金政府奖励 | 174.31 | 青岛xx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科技局《关于下 达 2018 年度青岛xx区科技类创新创业政策 扶持资金(第一批)》的通知[青xx科(2019) 20 号)] |
7 | 2018 年青岛市技术发明奖 | 10 | 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2018 年度青岛市科学技术奖拟授奖人选和项目公示》 |
8 | 2018 年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奖励资金 | 0.30 | 2017 年度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工作项目资金 |
9 | 小微企业专利奖励 | 0.40 | 洛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下拨小微企业奖励的通知》 |
10 | 2018 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资金 | 3 | 新安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关于拨付 2018年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A 类)和创新载体孵化市级奖励资金的通知》 |
注 1:根据壶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3 月 9 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该笔资
金为壶关县发展和改革局拨付给壶关高测 800 万千米金刚石线产业化项目建设启动资金。
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不存在由于违反有关税收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况,发行人获得的上述政府补助及补贴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真实有效。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长治高测的新型金刚石线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已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公示,公示期间为 2020 年 1 月 19 日至 2020 年 2 月
19 日。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长治高测已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完成填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开,因此,该项目已经完成相关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二)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壶关高测取得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涉及的活动范围覆盖:金刚石线锯的生产,证书的有效期自 2019 年 12 月 24 日
至 2022 年 12 月 23 日。
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不存在由于违反有关环境保护、产品质量以及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况。
十八、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发行人募股资金的投放项目未发生调整。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x所律师审阅了发行人本次经修订后拟申报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之
“未来发展规划及发展目标”一节披露的发行人发展规划,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以其主营业务为基础,并有提升和完善,与其主营业务不存在重大不一致的情况,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引致的潜在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德瑞石油装备(青岛)有限公司诉发行人承揽合同纠纷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18 日作出二审《民事判决
书》[(2019)鲁 02 民终 11062 号],判决:一、高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德瑞公司货款 1,075,029.16 元;二、驳回德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高测公司的反诉请求。根据公司提供的兴业银行汇款回单,上述案件已执行
完毕。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对本次发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事项,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事项。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经审阅,本所确认发行人本次经修订后拟申报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发表总体结论性意见如下:
1.发行人已符合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所需的实质条件。
2.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且对本次发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情况。
3.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发行人的本次发行尚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经办律师:
xxx xxx
经办律师:
xxx
年 月 日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〇年三月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五、审核问询第 8 题 50
六、审核问询第 9 题 104
七、审核问询第 10 题 118
八、审核问询第 11 题 125
九、审核问询第 17 题 131
十、审核问询第 24 题 155
十一、审核问询第 30 题 165
8-3-2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0000 0000 传真/Fax:(8610) 0000 0000/183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公司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向公司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0 年 1 月 21 日出具的《关于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就审核问询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补充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本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对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本所认为必要
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并就有关事项与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发行人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发行人已经向本所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制件,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制件均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主管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或发行人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和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和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以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
本所和经办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和本所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且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由于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的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按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审核问询第 1 题
问题 1:关于最近一年新增股东
招股说明书披露,最近一年通过股票发行新增股东潍坊善美;通过股份转让新增股东劲邦劲诚、xxx、xxx。
请发行人披露潍坊善美、劲邦劲诚的普通合伙人的基本信息。
请发行人说明最近一年内引入新股东的原因,有关股权变动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新股东(包括其直接和间接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请发行人律师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
(以下简称《审核问答(二)》)问题 2 的要求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答复:
(一)关于“潍坊善美、劲邦劲诚的普通合伙人的基本信息”的答复
1. 潍坊善美的普通合伙人的基本信息
根据潍坊善美的普通合伙人红线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对股东潍坊善美的访谈确认,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红线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 红线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D9MAK48 |
法定代表人 | xx |
注册资本 | 1,000 万元 |
成立日期 | 2016 年 3 月 30 日 |
住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营业期限 | 2016-03-30 至 2046-03-30 |
经营范围 | 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股权投资;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
主营业务 | 投资管理 |
股权结构 | xxx认缴出资 500 万元,持股比例为 50%;xx认缴出资 500 万元,持股比例为 50%。 |
实际控制人(穿透至自然人、国资委) | 由自然人xxx、xx共同控制 |
2. 劲邦劲诚的普通合伙人的基本信息
根据劲邦劲诚的普通合伙人青岛劲邦劲诚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以及对股东劲邦劲诚的访谈确认,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青岛劲邦劲诚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 青岛劲邦劲诚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13MA3EW5EN0N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上海劲邦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 | 1,000 万元 |
成立日期 | 2017 年 11 月 21 日 |
住所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白山路 888 号九鼎峰大厦 215-18 室 |
营业期限 | 2017-11-21 至 2027-11-20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需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 | 投资管理 |
合伙人及其份额持有情况 | 普通合伙人上海劲邦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缴出资 6,666,666.67 元,持有 66.67%合伙份额;有限合伙人xxx认缴出资 2,733,333.33 元,持有 27.33%合伙份额;有限合伙人xxx认缴出资 400,000.00 元,持有 4%合伙份额;有限合伙人xxx认缴出资 200,000.00 元,持有 2%合伙 份额。 |
实际控制人(穿透至自然人、国资委) | 由自然人xxx实际控制 |
(二)关于“最近一年内引入新股东的原因,有关股权变动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新股东(包括其直接和间接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的答复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一年内引入新股东的具体情况如下:
法律意见书
股东名称 | 入股时间 | 入股方式 | 入股价格 (元/股) | 入股数量 (万股) | 引入新股东的原因 | 是否具备持股资格 | 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 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
潍坊善美 | 2019 年 3 月 | 增资 | 16.11 | 930.9 | 因“531 光伏新政”冲击,公司面临短期运营资金紧张的问题,拟定向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2018 年下半年,公司通过市场化询价方式寻找投资者进行投资。公司在2018 年下半年与超过30 名专业机构投资者进行沟通,大多数投资者认为“531 光伏新政”对行业的影响是长期性的,而红线资本认为该政策影响是短期性的。因看好公司发展前景及公司所处行业未来的发展且资金实力较强,红线资本遂通过设立潍坊善美 全额认购公司定增股份。 | 是 | 是 | 否 | 否 |
劲邦劲诚 | 2018 年 11 月 19 日 | 受让股份 | 15.00 | 40.1 | 2018 年下半年,公司拟定向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公司通过市场化询价方式寻找投资者时与劲邦劲诚接触。劲邦劲诚看好公司发展前景及光伏行业的未来发展;适逢公司有股东希望退出,劲邦劲诚通过股转系统交易于 2018 年 11 月至 2019 年 3 月陆续受让股份。 | 是 | 是 | 否 | 否 |
2018 年 11 月 20 日 | 受让股份 | 15.51 | 28 | 是 | 是 | 否 | 否 | ||
2018 年 11 月 21 日 | 受让股份 | 15.50 | 0.67 | 是 | 是 | 否 | 否 | ||
2018 年 11 月 26 日 | 受让股份 | 17.77 | 0.1 | 是 | 是 | 否 | 否 | ||
2019 年 3 月 27 日 | 受让股份 | 16.11 | 80 | 是 | 是 | 否 | 否 | ||
2019 年 3 月 27 日 | 受让股份 | 16.11 | 12 | 是 | 是 | 否 | 否 | ||
xxx | 2018 年 11 月 21 日 | 受让股份 | 15.50 | 1 | 因参与劲邦劲诚对公司的沟通过程,看好公司发展前景,通过股转系统交易受让股份。 | 是 | 是 | 否 | 在股东劲邦劲 诚的普通合伙 人青岛劲邦劲 诚投资管理企 业(有限合伙)中持有 2%合 伙份额 |
xxx | 2019 年 3 月 27 日 | 受让股份 | 16.11 | 0.2 | 看好公司发展前景,通过股转系统交易受让股份。 | 是 | 是 | 否 | 否 |
8-3-9
根据对潍坊善美、劲邦劲诚、xxx、xxx和发行人其他股东的访谈确认,并查阅相关方出具的说明文件、上述最近一年新增股东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确认文件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上述各方涉及的有关股权变动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除前述披露的xxx在劲邦劲诚的普通合伙人青岛劲邦劲诚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中持有 2%合伙份额外,潍坊善美(包括其直接和间接股东)、劲邦劲诚(包括其直接和间接股东)、xxx、xxx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本所的核查过程:
1. 取得并查阅红线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用以核查红线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取得并查阅青岛劲邦劲诚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用以核查青岛劲邦劲诚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的基本信息。
2. 对股东潍坊善美、劲邦劲诚进行访谈,用以核查红线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青岛劲邦劲诚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的基本信息。
3.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红线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青岛劲邦劲诚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的公示信息,用以核查红线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青岛劲邦劲诚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的基本信息。
4. 对股东潍坊善美、劲邦劲诚的经办人员进行访谈,用以核查潍坊善美、劲邦劲诚通过增资入股/受让股份方式成为发行人股东的原因;取得并查阅xxx、xxx出具的书面说明,用以核查xxx、xxx通过受让股份成为发行人股东的原因。
5. 取得并查阅潍坊善美、劲邦劲诚的营业执照、工商档案、合伙协议、私募基金投资备案证明,用以核查潍坊善美、劲邦劲诚的持股资格;取得并查阅xxx、xxx的身份证复印件、书面说明文件,并对xxx、xxx进行访谈,用以核查xxx、xxx的持股资格。
8-3-10
6. 对潍坊善美、劲邦劲诚、xxx、xxx和发行人其他股东进行访谈,取得并查阅相关方出具的说明文件、新股东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确认文件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用以核查有关股权变动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新股东(包括其直接和间接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本所的核查意见:
本所认为,基于看好发行人发展前景,潍坊善美、劲邦劲诚、xxx、xxx通过增资入股/受让股份方式成为发行人股东,具有合理性;有关股权变动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除前述披露的xxx在劲邦劲诚的普通合伙人青岛劲邦劲诚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中持有 2%合伙份额外,潍坊善美(包括其直接和间接股东)、劲邦劲诚(包括其直接和间接股东)、xxx、xxx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二、审核问询第 2 题
问题 2:关于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
2.1 招股说明书披露,xxx为发行人创始人之一,报告期内xxx为发行人轮胎检测产品经理及监事会主席。2018 年 7 月 25 日,xxx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
请发行人说明:(1)xxx的基本情况,结合其在发行人产品研发及生产经营中的具体作用说明是否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2)xxx离职的具体原因及离职后任职情况,是否任职于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利益冲突。
2.2 招股说明书披露,按专业结构划分,发行人共有 249 名技术人员;按教育程度划分,发行人共有 42 名硕士,2 名博士。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为 6 人,其中 5 名为工程类专业本科学历,1 名为博士学历且于 2018 年 6 月加入公司,
发行人仅披露核心技术人员对应的专利数量,未披露具体专利名称。
请发行人:(1)披露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依据;(2)以附表的形式补充披露核心技术人员与专利的具体对应关系。
请发行人结合公司技术人员数量、核心技术人员数量、相关人员学历情况、主要专利发明人、主要研发项目参与人、相关人员持股数量及变化等情况,说明核心技术人员认定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问题 6 的要求。
2.3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答复:
(一)关于“xxx的基本情况,结合其在发行人产品研发及生产经营中的
具体作用说明是否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答复
1. xxxxx情况
xxxxxxxx:x,xx,0000 年 10 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6 年 7 月毕业于青岛科技大学生产过程自动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 1996 年 8 月至 1998 年 7 月,就职于青岛化院机电有限公司,任职电气工程师;
1998 年 8 月至 2001 年 4 月,就职于青岛高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任研发工程师;
2001 年 4 月至 2006 年 10 月,就职于青岛高校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历任电气工程师、电气工程部经理;2006 年 10 月至今在发行人处任职,历任研发中心电气控制部经理、销售中心销售经理,现任公司轮胎检测设备产品线经理。
2. xxx不属于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具体原因
(1)xxx不从事具体研发工作
xxx从 2017 年开始负责公司轮胎检测设备类产品相关的业务工作,其工作职责主要是沟通、协调和监控轮胎检测设备产品相关的研发、销售、采购、制造、交付等各方面的工作,其对轮胎检测设备产品线完成公司下达的目标负责,不从事具体的技术研发工作。
(2)xxx不符合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标准
公司对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依据主要条件如下:
专业领域及业绩条件:(1)应主要从事xx线切割技术等公司核心技术在光伏行业、半导体行业、磁性材料行业、xxx行业的研发及应用工作,具备与研发方向相匹配的专业背景及理论知识。(2)作为主要研发人员参与的项目获得的科研成果至少取得 1 项专利。(3)在近 2 年内主要从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4)参与的研发项目已产生实质性研发成果,且研发成果对公司现阶段主营业务收入有实质性贡献。
破格条件:(1)承担公司重点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研发并有突出贡献的研发人员,可不要求专利或科研成果奖项数量。(2)负责对研发中心整体研发项目进行统筹管理的总监职级人员,可不要求从事具体研发工作。
xxx在公司主要负责轮胎检测设备产品相关的工作,未从事具体的技术研究、开发工作,其不满足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标准。
综上,xxx不符合“公司对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依据”,不属于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二)关于“xxx离职的具体原因及离职后任职情况,是否任职于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利益冲突。”的答复
原监事会主席xxxx希望更专注于自己的本职工作,于 2018 年 7 月 25
日申请辞去监事会主席职务,并继续从事轮胎检测设备类产品的管理工作。
经对xxxxx访谈确认,并查阅xxx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其本人签署的未在除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担任职务的承诺函,并经网络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xxxx在除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任职,不存在任职于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企业的情形,与公司不存在利益冲突情形。
(三)关于“披露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依据”的答复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依据具体如下:
1. 基本条件:(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认同公司价值观,热爱本职工作。(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 专业领域及业绩条件:(1)应主要从事金刚石线切割技术等公司核心技术在光伏行业、半导体行业、磁性材料行业、xxx行业的研发及应用工作,具备与研发方向相匹配的专业背景及理论知识。(2)作为主要研发人员参与的项目获得的科研成果至少取得 1 项专利。(3)在近 2 年内主要从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4)参与的研发项目已产生实质性研发成果,且研发成果对公司现阶段主营业务收入有实质性贡献。
3. 破格条件:(1)承担公司重点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研发并有突出贡献的研发人员,可不要求专利或科研成果奖项数量。(2)负责对研发中心整体研发项目进行统筹管理的总监职级人员,可不要求从事具体研发工作。
(四)关于“以附表的形式补充披露核心技术人员与专利的具体对应关系”的答复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查阅发行人的专利证书,核心技术人员与发行人所拥有专利的具体对应关系如下表:
序号 | 姓名 | 与发行人所拥有专利的具体对应关系(作为专利发明人之一) |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
1 | xx | 一种电镀超硬磨料切割线的制作方法 | 201610565308.X | 发明 |
用于多线切割机的断线检测装置 | 201420757616.9 | 实用新型 | ||
xx线硅晶体切片机 | 201520051661.7 | 实用新型 | ||
一种xx线切片机 | 201420702017.7 | 实用新型 | ||
一种树脂金刚石切割线涂覆装置 | 201521075753.5 | 实用新型 | ||
一种xx硅卧式单棒开方机 | 201620163954.9 | 实用新型 |
一种用于xx硅截断机的线网装置 | 201620054818.6 | 实用新型 | ||
一种用于多晶硅切边机的线网装置 | 201620054816.7 | 实用新型 | ||
一种用于xx硅截断机的晶托装置 | 201620055183.1 | 实用新型 | ||
一种xx硅截断机 | 201620055181.2 | 实用新型 | ||
一种树脂金刚石切割线专用固化炉 | 201620841049.4 | 实用新型 | ||
一种xx硅棒两线开方机 | 201820708214.8 | 实用新型 | ||
一种两线开方机上下料支撑装置 | 201820706008.3 | 实用新型 | ||
一种刀头自动移动定位xx线截断机 | 201820905431.6 | 实用新型 | ||
一种多刀头自动移动定位xx线截断机 | 201820905055.0 | 实用新型 | ||
一种晶硅切片机自动清洗装置 | 201820539830.5 | 实用新型 | ||
一种用于自动补液或清洗的集成管路系统 | 201820539808.0 | 实用新型 | ||
一种电镀金刚石切割线分段上砂装置 | 201721000701.0 | 实用新型 | ||
一种电镀金刚石切割线垂直复绕式上砂装置 | 201721255931.1 | 实用新型 |
一种防止电镀金刚石切割线产生阴阳面的装置 | 201721009860.7 | 实用新型 | ||
一种用于多晶硅棒截断的摆动进给装置 | 201721255915.2 | 实用新型 | ||
用于硅片切割机的供液箱装置 | 201430505450.7 | 外观设计 | ||
2 | xx | 一种新型硅棒上下棒工装 | 201610912866.9 | 发明 |
轮胎测量接头装置 | 201220486052.0 | 实用新型 | ||
一种新型切削液喷淋装置 | 201621186919.5 | 实用新型 | ||
一种xx线/树脂线硅棒切片机 | 201621200022.3 | 实用新型 | ||
晶硅切片机轴承箱润滑系统 | 201720680987.5 | 实用新型 | ||
一种用于电控柜的换热风道系统 | 201820436208.1 | 实用新型 | ||
一种双油泵油气润滑系统及包括该系统的xx线切片机 | 201820470860.5 | 实用新型 | ||
并线检测装置及包括该并线检测装置的xx线切片机 | 201820443827.3 | 实用新型 | ||
一种晶硅切片机自动清洗装置 | 201820539830.5 | 实用新型 | ||
一种用于自动补液或清洗的集成管路系统 | 201820539808.0 | 实用新型 | ||
一种线轮微调正装置 | 201821630416.1 | 实用新型 | ||
一种用于钢线切割的自动调线网装置 | 201821595932.5 | 实用新型 |
3 | xxx | 轮胎试验机 | 201310167528.3 | 发明 |
一种多块晶硅切边机 | 201310751442.5 | 发明 | ||
一种xx硅截断机 | 201610037191.8 | 发明 | ||
轮胎试验机 | 201320246115.X | 实用新型 | ||
xx线轮胎断面切割机 | 201420159393.6 | 实用新型 | ||
一种xx硅截断专用夹具 | 201520667420.5 | 实用新型 | ||
一种用于xx硅截断机的线网装置 | 201620054818.6 | 实用新型 | ||
一种用于多晶硅切边机的线网装置 | 201620054816.7 | 实用新型 | ||
一种用于xx硅截断机的晶托装置 | 201620055183.1 | 实用新型 | ||
一种xx硅截断机 | 201620055181.2 | 实用新型 | ||
一种多晶三刀截断机 | 201620744223.3 | 实用新型 | ||
一种xx截断机的自动上料装置 | 201720624151.3 | 实用新型 | ||
一种带有双工作台的晶硅截断机 | 201720919323.X | 实用新型 | ||
一种用于xx硅棒切片的夹具工装 | 201721219623.3 | 实用新型 | ||
一种两线开方机的上料装置 | 201820708213.3 | 实用新型 | ||
一种切割机头及包含该机头的 | 201820700032.6 | 实用新型 |
两线开方机 | ||||
一种夹紧机构及两线开方机 | 201820708278.8 | 实用新型 | ||
一种xx硅棒两线开方机 | 201820708214.8 | 实用新型 | ||
一种两线开方机上下料支撑装置 | 201820706008.3 | 实用新型 | ||
一种工字轮固定工装 | 201820725352.7 | 实用新型 | ||
一种晶硅单刀截断机 | 201820841584.9 | 实用新型 | ||
一种晶硅铸锭边皮切割机 | 201820892451.4 | 实用新型 | ||
一种刀头自动移动定位xx线截断机 | 201820905431.6 | 实用新型 | ||
一种多刀头自动移动定位xx线截断机 | 201820905055.0 | 实用新型 | ||
一种单刀方棒硬脆材料切割机 | 201820988238.3 | 实用新型 | ||
一种高精度单刀xx线截断机 | 201820988175.1 | 实用新型 | ||
一种线锯截断机 | 201820988237.9 | 实用新型 | ||
一种立式xx线截断机 | 201820988236.4 | 实用新型 | ||
一种晶硅切棱磨倒一体机 | 201821058443.6 | 实用新型 | ||
一种晶硅棱角切割机头 | 201821059660.7 | 实用新型 | ||
xx线轮胎断面切割机 | M510228 | 实用新型 | ||
一种磨床流水线 | 201821953270.4 | 实用新型 | ||
一种浮动支撑装置及包含该装置的晶硅截断机 | 201821156268.4 | 实用新型 |
一种导轮压紧装置及包含该装置的晶硅加工设备 | 201821156050.9 | 实用新型 | ||
一种直线组合式磨床 | 201920068955.9 | 实用新型 | ||
一种半导体全自动滚圆机 | 201920177404.6 | 实用新型 | ||
一种用于调整半导体硅棒圆柱度的夹持进给机构 | 201920177926.6 | 实用新型 | ||
4 | 仇健 | 一种多线切割机主轴扭矩加载试验台 | 201920185472.7 | 实用新型 |
一种切片机从动轴动态误差和热误差检测机构 | 201920185831.9 | 实用新型 | ||
一种用于多线切割切片机主辊综合性能测试的试验台 | 201920185832.3 | 实用新型 | ||
一种切片机主轴动态误差和热误差检测棒 | 201920260221.0 | 实用新型 | ||
一种多线切割机双主轴加载试验台 | 201920185471.2 | 实用新型 | ||
5 | xx | 一种用xx硅切割机的断线补救装置 | 201821049056.6 | 实用新型 |
注: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中,于群未取得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其作为公司电镀工艺专家负责组建的xx线研发团队专注于面向光伏行业切片环节应用的xx线的研发工作,由其领导的研发团队的研发成果转化而来的产品,在公司光伏切割耗材类产品中的销售额占比较高,符合破格条件被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
(五)关于“请发行人结合公司技术人员数量、核心技术人员数量、相关人员学历情况、主要专利发明人、主要研发项目参与人、相关人员持股数量及变
化等情况,说明核心技术人员认定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问题 6 的要求。”的答复
2015 年 11 月,公司在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当时“新三板”对于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依据无明确规定,因此公司主要考虑了公司研发技术人员的任职年限、职位及研发成果对公司的业绩贡献等因素认定xxx、xx、xxx、xx、xxxx 5 人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其中xxx、xx、xxx主要从事轮胎检测设备研发工作;xx、xxxxx从事轮胎断面切割丝研发工作。2016 年开始,公司主营业务由轮胎检测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主,逐渐过渡至以光伏切割设备及切割耗材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主,公司内从事光伏切割设备及切割耗材研发工作的人员对公司的业绩贡献逐渐超过了从事轮胎检测设备研发工作的人员对公司的业绩贡献;因此公司对于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标准亦随着公司主要业务的变化而相应变化。随着公司持续推进xx线切割技术在半导体硅材料、xxx材料、磁性材料等更多高硬脆材料加工领域的研发及产业化应用进程,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亦主要从高硬脆材料加工领域的研发人员中进行确定。
2019 年公司筹备科创板上市工作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发展战略、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情况,明确了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依据并认定了 6 名核心技术人员。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拥有研发人员合计 222 名,其中核心技术人
员共 6 名,分别为xx、xxx、xx、xx、于群、xx。上述核心技术人员分别从事与xx线切割技术相关的研发管理工作及切割设备、切割耗材、切割工
艺的研究、开发工作,详见下表:
核心技术人员姓名 | 研发方向 | 主要负责的产品线/技术路线研究 |
xx | 研发战略及管理工作 | 全面负责研发中心工作。 |
xxx | 切割设备研发 | 基于xx线切割技术的高线速、细线化、大装载量等发展趋势,主导研究、开发面向xxx行业及磁材行业应 用的装备类核心应用技术及新产品。 |
xx | 切割设备研发 | 基于xx线切割技术的高线速、细线化、大装载量等发展趋势,主导研究、开发面向光伏行业及半导体行业应 用的装备类核心应用技术及新产品。 |
xx | 切割工艺研发 | 基于xx线切割技术的高线速、细线化、大装载量等发展趋势,主导研究、开发主要面向光伏行业适用于高速、细线、薄片、大尺寸切割的硅片切割工艺。 |
于群 | 切割耗材研发 | 基于xx线切割技术的高线速、细线化、大装载量等发展趋势,主导研究、开发面向光伏行业适用于高速、细 线、薄片切割的超细xx线电镀工 艺。 |
xx | 切割设备及切割工艺研发 | 基于xx线切割技术的高线速、细线化、大装载量等发展趋势,主要负责面向高硬脆材料切割领域应用的xx线切割技术难点及切割机理的研究工作及管理工作。 |
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1. xx
xx,本科学历,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任公司研发中心研发总监。作为公司的创始人、实际控制人和技术研发带头人,从公司成立至今,xx先生始终直接参与、直接管理公司的研发工作,直接负责公司的研发中心技术、产品和平台的战略规划及组织管理,其作为发明人之一参与取得了 22 项专利。
2. 段景波
段景波,本科学历,现任公司xxx和磁材产品线经理。xxx作为主力研发人员主导研发了公司xx线轮胎断面切割机;在公司进入光伏行业高硬脆材料切割领域后,其组建了研发团队并主导研发了xx截断机、多晶截断机等切割设备类产品;现负责公司面向xxx行业和磁材行业应用的切割设备的研发技术工作及产品线管理工作,其作为发明人之一参与取得了 37 项专利。
3. xx
xx,本科学历,公司研发中心研发经理。在公司进入光伏行业高硬脆材料切割领域后,其作为主力研发人员先后主导研发了公司 630 系列、630S 系列、 700 系列切片机产品;目前,负责公司切片机类产品的研发技术工作,其作为发
明人之一参与取得了 12 项专利。
4. xx
xx,本科学历,公司研发中心研发经理。2017 年加入公司后,xx牵头组建了研发中心xx线切片机切割工艺技术团队,作为公司切割工艺专家领导研发中心切割工艺技术团队持续参与了公司 700 系列切片机及公司在研切片机新产品的研发及测试工作;组织切割工艺技术团队在xx线切片机高线速、低线耗、薄片化方向上持续研究。目前,xx作为公司切割工艺专家及研发经理主要负责公司xx线切割工艺的研发技术工作、管理工作,负责公司在研切割设备、切割耗材的测试管理工作,其作为发明人之一参与取得了 1 项专利。
5. 于群
于群,本科学历,公司研发中心高级研发工程师。2016 年加入公司,作为公司电镀工艺专家先后参与了公司 70、65、60 xx线研发工作;后负责组建研发团队并主导公司 55、52、50、45 xx线研发工作;现负责公司面向光伏行业切片环节应用的xx线的研发工作;由其领导的研发团队的研发成果转化而来的产品在公司光伏切割耗材类产品中的销售额占比较高,符合破格条件被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
6. xx
xx,工学博士,公司研发中心技术研究部经理。2018 年加入公司,作为
公司xx线切割技术及切割机理专家专职负责公司xx线切割技术及切割机理的研究工作,其在高硬脆材料切割领域拥有丰富的研究经验和研究成果,其组建的公司高硬脆材料切割设备技术研究团队,负责对公司高硬脆材料切割设备研发中的技术难点进行攻关,并探索前沿技术;其领导的技术团队先后攻克了xx线切片机主轴轴承失效、xx线切割设备附加xx及切割增效技术等多项技术难点。其作为发明人之一参与取得了 5 项专利。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子公司共计拥有已授权专利 144 项,其中
公司上述核心技术人员作为发明人的专利数量合计达到 67 项,占公司专利总数的比例为 46.53%。上述核心技术人员符合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认定的基本条件,在公司主导、参与的研发项目已产生实质性研发成果,且研发成果对公司现阶段主营业务收入有实质性贡献,符合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认定条件。
相关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数量如下表所示:
姓名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入职时间 | 持股变化情况 |
xx | 41,485,950 | 34.1762% | 2006 年 10 月 | 系高测股份实际控制人兼发起 人,报告期初持有公司 24,403,500股,后续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式增持股份。 |
xxx | 23,800 | 0.0196% | 2009 年 7 月 | 2017 年 9 月,通过认购公司新增股份成为公司股东,后续通过受让股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式增持股份。 |
xx | 3,400 | 0.0028% | 2009 年 10 月 | 2017 年 9 月,通过认购公司新增股份成为公司股东,后续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式增持股 份。 |
于群 | -- | -- | 2016 年 1 月 | -- |
xx | -- | -- | 2017 年 6 月 | -- |
xx | -- | -- | 2018 年 6 月 | -- |
公司在 2017 年 9 月及 2019 年 3 月共进行了两次股票定向发行,均采用市场化询价方式确定价格。2017 年 9 月公司股票定向发行,公司部分核心员工及其
他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投资者认购了该次定向发行的股份。该次股票发行对核心员工无认购额度限制,xxx、xx参与了公司该次股票发行;xx于 2017 年 6 月入职公司,在该次股票发行时,其不具备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的条件,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于群具备参与公司该次股票定向发行的认购资格,但未参与公司该次股票定向发行。2019 年 3 月公司股票定向发行,机构投资者潍坊善美认购了公司该次定向发行的全部股份,其他投资者均未获得参与该次定向发行的机会。
因上述核心技术人员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较为重要,公司给予其较高的薪酬水平。上述核心技术人员最近一年平均薪酬水平超过 35 万元,处于公司研发人员薪酬水平前 10%。在公司首发上市后,如若实施股权激励,上述核心技术人员亦具备优先认购条件。
除xx于 2018 年 6 月入职公司任研发中心技术研究部经理外,其余核心技
术人员自 2017 年 6 月 30 日起至今均在公司任职。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最近 2
年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综上所述,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认定合理,最近 2 年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本所的核查过程:
1. 对xxx进行访谈,取得并查阅xxx的简历、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明
细、发行人出具的关于xxx在公司所任具体职务的说明以及xxx出具的未在除发行人之外的其他公司任职的承诺函,用以核查xxx任职的基本情况以及是否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
2. 取得并查阅发行人认定核心技术人员发布的通知、评审、公示资料以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简历,用以核查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及其认定依据。
3. 取得并查阅发行人的专利证书,用以核查核心技术人员与专利的具体对应关系。
4. 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出具的关于技术人员情况的说明、发行人拥有的专利证书,用以核查核心技术人员认定是否合理。
5. 对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进行访谈,取得并查阅核心技术人员的简历、核心技术人员与发行人签署的劳动合同以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社保缴纳清单,用以核查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最近 2 年内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本所的核查意见:
本所认为,发行人未将xxx认定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符合xxx在公司任职的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情况;xxx因个人原因辞去监事会主席职务,目前担任公司轮胎检测设备产品线经理,未任职于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利益冲突;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依据以及核心技术人员与专利的具体对应关系具备合理性;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认定情况合理,核心技术人员最近 2 年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6 的要求。
三、审核问询第 3 题
问题 3:关于新三板挂牌
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股票于 2015 年 11 月 16 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公司不存在受到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公开信息,发行人近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了多次信息披露更正。
请发行人说明在股转系统挂牌期间是否受到纪律处分或监管措施,如有,请补充披露。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逐条说明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与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所披露的文件内容有无重大差异;如有,进一步核查并说明原因,并就发行人信息披露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关于“在股转系统挂牌期间是否受到纪律处分或监管措施”的答复
公司在股转系统挂牌期间严格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挂牌时的信息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等)及挂牌期间持续信息披露(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进行及时、公正的披露,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公司自挂牌以来未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发的监管函或问询函,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或股转系统的行政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未曾受到过任何相关纪律处分或监管措施。
(二)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与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所披露的文件内容有无重大差异;如有,进一步核查并说明原因,并就发行人信息披露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的答复
x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与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所披露的文件内容存在差异情况如下:
本次申报文件的报告期为 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年,与发行人在股转系
统披露的年度报告重合期间为 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年,上述重合期间内信息披露主要差异情况如下:
1. 非财务信息部分
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16 日至今,在此期间内,发行人除了公开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外,还按照相关规定披露了定期公告和临时公告。本次申报文件的信息披露差异与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信息披露差异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 挂牌期间披露的信息 | 本次申报文件披露的信息 | 差异情况说明 | 是否重大差异 |
核心技术人员 | 核心技术人员为xxx、xx、xxx、xx、xxx。 | 核心技术人员为xx、于群、xx、xxx、xx、xx。 | 本次申报系根据科创板相关规则及指引的要求,明确了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依据和标准。注 1 | 否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 公开转让说明书、定期报告中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经历等披露的较为简单。 | 招股说明书中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进行了更为细化、完善的披露。 | 根据科创板招股书的披露要求对相应主体的工作经历细化、完善披露。 | 否 |
关联方及 | 按照《公司法》《企业 | 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 | 报告期内根据科创板 | 否 |
关联交易 | 会计准则》的要求,列示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 准则》及证监会和科创板相关规定,列示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 相关规定,进一步全面更新和披露关联方情况。 | |
行业分类 | 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2 年修订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规定,公司所在行业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 (C35)。 |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设备类产品所处行业为“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xx线类产品所处行业为“C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根据公司所从事的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对主营业务的贡献情况,对所处行业分类进一步全面更新和披露。 | 否 |
业务资质或外部认证情况 | 1. xx技术企业证书; 2. 中国橡胶工业协会会员证书。 | 1. 国家xx技术企业; 2.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3. 国家xx区瞪羚企业; 4. 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 5. 2018 德勤-青岛高科技高成长 20 强。 | 根据发行人业务发展、资质申请及外部认证情况,进一步更新和披露发行人已取得的业务资质或外部认证情况。 | 否 |
注 1: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是随着公司主要从事业务的变化而动态变化的。在 2016年,公司主要从事的业务由以轮胎检测设备的销售为主逐渐过渡至以光伏切割设备及切割耗材的销售为主。自 2017 年起,公司从事光伏切割设备及切割耗材研发工作的人员对公司的业绩贡献度已超过从事轮胎检测设备研发工作的人员对公司的业绩贡献度。因此,公司对于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标准是动态变化的,现有核心技术人员主要为从事公司光伏切割设备及耗材研发的相关技术骨干,主要形成于 2017 年,最近两年不存在重大变化。
2015 年 11 月,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为xxx、xx、xxx、xx、xxx,其中xxx、xx、xxxxx从事公司轮胎切割丝、轮胎检测设备的研发生产工作。2019 年公司筹备科创板上市工作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规定,对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依据进行了明确。
发行人认定核心技术人员的依据主要包括:(1)备选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认同公司的价值观,热爱本职工作;(2)备选人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3)备选人应主要从事xx线切割技术等公司核心技术在光伏、半导体行业、磁性材料行业、xxx行业的研发及应用工作,具备与研发方向相匹配的专业背景及理论知识;(4)备选人作为主要研发人员参与的项目所获得的科研成果至少取得 1 项专利;(5)备选人近 2 年内应主要从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
(6)备选人参与的研发项目已产生实质性研发成果,且研发成果对公司现阶段主营业务收入有实质性贡献;(7)对于承担公司重点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研发并有突出贡献的研发人员可不要求专利或科研成果奖项数量;(8)负责对研发中心整体研发项目进行统筹管理的总监职级人员可不要求从事具体研发工作。
上述认定依据能够反映发行人生产经营需要和相关人员对企业生产发挥的实际作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关于核心技术人员的相关认定标准。在根据上述认定标准并进行全方位综合评估后,发行人认定了xx、于群、xx、xxx、xx、xx为核心技术人员。
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并上市时根据科创板的相关规定明确了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依据,与申请“新三板”挂牌时的认定依据不完全一致,发行人目前的核心技术人员近 2 年一直在发行人任职且实际从事技术研发工作(其中xx为公司最
近两年内新增核心技术人员)。最近 2 年内,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2. 财务信息部分
经核查,发行人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
议并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2019 年 11 月 2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2020 年 3 月 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对公司前期在“新三板”挂牌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中相关财务信息进行了更正,并按照股转系统的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上述会计信息差错更正后,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财务相关信息披露与本次发行申报文件提供的财务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在“新三板”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情况如下表所示:
更正时间 | 更正原因 | 主要更正内容 |
2018 年 4 月 | 将前期参照轮胎行业的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调高至光伏行业可比水平,坏账计提更加谨慎。 |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公司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变更为 1 年以内计提 5%、1-2 年计提 10%、2-3 年计提 30%、3-4 年计提 50%、4-5 年计提 80%、5年以上计提 100%。 |
2019 年 11 月 | 前期存在对同一客户设备产品的应收账款和预收款项抵消列示、少量成本和费用科目混同、误将票据计入现金流量的情况。 |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公司对上述合并的设备类应收、预收款项按照客户与具体设备项目将款项重新还原为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并根据还原后的应收账款重新计提坏账准备。 |
2020 年 3 月 | 对 2017 年度商业承兑汇票补充计提坏账准备,对信用等级一般的银行承兑的汇票不终止确认。 | 对 2017 年期末结存的商业承兑汇票补提坏账准备;对 2017 年期末、2018 年期末已背书或贴现未到期且由信用等级一般的银行承兑的汇票不终止确认。 |
上述会计信息差错更正累计对各年度的净利润、净资产影响均不超过 20%,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年度 | 对净利润的影响 | 对净资产的影响 |
2017 年度 | 对 2017 年度净利润影响为-485,146.20元,占调整后净利润比例为 1.16%。 | 对 2017 年 度 末 净 资 产 的 影 响 为 -4,667,902.09 元,占调整后净资产的比例为 2.86%。 |
2018 年度 | 对 2018 年度净利润影响为-823,633.25元,占调整后净利润比例为 1.54%。 | 对 2018 年 度 末 净 资 产 的 影 响 为 -5,491,535.34 元,占调整后净资产的比例为 2.53%。 |
本所的核查过程:
1. 查阅了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所披露的文件,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对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与签署文件进行了核对。
2. 访谈董事会秘书,了解发行人本次申报文件披露的信息与在“新三板”挂牌期间所披露的信息存在的差异及原因。
3. 取得发行人出具的关于披露差异的相关说明文件等资料。本所的核查意见:
本所认为,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时及挂牌期间的信息披露工作主要是依据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主要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新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42 号—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1 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与发行人在 “新三板”挂牌所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重大差异。
四、审核问询第 7 题
7.2 招股说明书未披露公司市场询价采购、采购非标准定制件、委托加工在原材料采购中的金额及相应比例;未披露采购非标准定制件的金额及占当期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及非标准定制件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在生产模式的章节未充分披露非标准定制及委外加工的生产模式的相关内容。
请发行人对上述事项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请发行人说明:(1)主要非标准定制件供应商及委外加工供应商的基本情况、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其与发行人的交易金额占其收入的比例,非标准定制件供应商及委外加工供应商主要业务是否来自发行人;(2)通过与市场公允价格对比说明定价的合理性,非标定制件供应商及委外加工供应商与发行人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有无其他利益安排。
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答复:
(一)关于“主要非标准定制件供应商及委外加工供应商的基本情况、报告
期内的财务状况,其与发行人的交易金额占其收入的比例,非标准定制件供应商及委外加工供应商主要业务是否来自发行人”的答复
报告期内,主要非标准定制件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年度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成立年份 | 注册资本 (万元) | 公司采购非标准定制件金额 (万元) | 采购额占供应商收入比例 | 主要产品 | 合作建立年份 | 主要业务是否来自发行人 |
年度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成立年份 | 注册资本 (万元) | 公司采购非标准定制件金额 (万元) | 采购额占供应商收入比例 | 主要产品 | 合作建立年份 | 主要业务是否来自发行人 |
2019 | 1 | 江阴市一达管件科技有限公司 | 2007 | 1,280.00 | 1,016.24 | 7.80% | 工字轮 | 2016 | 否 |
2 | 青岛恒泰化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 1993 | 50.00 | 906.47 | 86.57% | 底座、床身机架等 | 2006 | 是 | |
3 | 无锡怀恩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2014 | 200.00 | 802.43 | 81.88% | 主辊 | 2016 | 是 | |
4 | 青岛圣奥黄海机械模具有限公司 | 2008 | 50.00 | 800.91 | 70.43% | 放线辊、支撑座、法兰等 | 2014 | 是 | |
5 | 青岛乾生源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 2016 | 1,000.00 | 774.96 | 25.83% | 设备防护罩 | 2017 | 否 | |
2018 | 1 | 靖江瑞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2010 | 100.00 | 696.88 | 18.86% | 工字轮 | 2017 | 否 |
2 | 青岛圣奥黄海机械模具有限公司 | 2008 | 50.00 | 499.91 | 78.46% | 放线辊、支撑座、法兰等 | 2014 | 是 | |
3 | 青岛乾生源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 2016 | 1,000.00 | 495.90 | 17.71% | 设备防护罩 | 2017 | 否 | |
4 | 青岛旭锐丰铸造有限公司 | 2004 | 200.00 | 488.02 | 9.13% | 切割室框架、底座等 | 2016 | 否 | |
5 | 无锡怀恩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2014 | 200.00 | 477.44 | 26.52% | 主辊 | 2016 | 否 | |
2017 | 1 | 青岛恒泰化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 1993 | 50.00 | 839.89 | 80.12% | 底座、床身机架等 | 2006 | 是 |
2 | 青岛圣奥黄海机械模具有限公司 | 2008 | 50.00 | 760.32 | 87.73% | 放线辊、支撑座、法兰等 | 2014 | 是 | |
3 | 青岛旭之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2015 | 50.00 | 636.89 | 75.63% | 底座、晶托等 | 2015 | 否 | |
4 | 洛阳轴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2008 | 1,000.00 | 578.34 | 1.20% | 轴承及轴承箱 | 2016 | 否 | |
5 | 青岛黄海集装箱 | 1989 | 3,380.00 | 463.55 | 4.12% | 绕线室主框 | 2010 | 否 |
年度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成立年份 | 注册资本 (万元) | 公司采购非标准定制件金额 (万元) | 采购额占供应商收入比例 | 主要产品 | 合作建立年份 | 主要业务是否来自发行人 |
厂有限公司 | 架、底座等 |
报告期内,以上供应商中青岛恒泰化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无锡怀恩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圣奥黄海机械模具有限公司和青岛旭之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四家供应商的主营业务来自公司采购非标准定制件,这四家供应商均由公司主动联系建立合作关系,并为公司设备类产品提供非标准定制件的制造或加工服务。报告期内,以上四家供应商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输送关系,以上四家供应商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成立年份 | 合作年份 | 合作标的 | 公司采购非标准定制件金额占供应商收入比例 | 除髙测股份外其他客户 | ||
2019 年 | 2018 年 | 2017 年 | ||||||
1 | 青岛恒泰化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 1993 | 2006 | 机械部件的制造和加工 | 86.57% | 60.26% | 80.12% | 青岛科而泰环境控制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力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青岛铝镓光电半导体有限公司等 |
2 | 无锡怀恩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2014 | 2016 | 主辊的制造 | 81.88% | 26.52% | 18.03% | 湖南xx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钜德精工机械有限公司、西安普晶半导体设备有限公司等 |
3 | 青岛圣奥黄海机械模具有限公司 | 2008 | 2014 | 机械部件的制造和加工 | 70.43% | 78.46% | 87.73% | 明治(青岛)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青岛新东机械有限公司、青岛青微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等 |
4 | 青岛旭之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2015 | 2015 | 机械部件的制造和加工 | 26.96% | 23.70% | 75.63% | 奥蒙德机械贸易(北京)有限公司 |
委外加工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年度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成立日期 | 注册资本 (万元) | 加工金额 (万元) | 加工金额占供应商收入比例 | 主要服务 | 合作建立年份 | 主要业务是否来自发行人 |
2019 | 1 | 郑州佰益超硬材料有限公司 | 2018 | 2,000.00 | 559.00 | 9.98% | 公司提供金刚石微粉裸粉,供应商提供镀覆服务。 | 2019 | 否 |
2 | 郑州xxx硬材料有限公司 | 2010 | 50.00 | 165.91 | 40.97% | 公司提供金刚石微粉裸粉,供应商提供镀覆服务。 | 2017 | 否 | |
3 | 青岛迅捷德鑫数控有限公司 | 2015 | 260.00 | 128.61 | 11.69% | 公司提供底座毛坯,供应商提供精加工服务。 | 2018 | 否 | |
4 | 青岛xxx基模具有限公司 | 2003 | 108.00 | 96.84 | 3.03% | 公司提供进刀基座、滑板箱等毛坯,供应商提供精加工服务。 | 2017 | 否 | |
5 | 山东凌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 2014 | 2,000.00 | 81.97 | 1.63% | 公司提供主要电器元件和外柜,供应商提供电路组装服务。 | 2017 | 否 | |
2018 | 1 | 郑州xxx硬材料有限公司 | 2010 | 50.00 | 500.23 | 40.54% | 公司提供金刚石微粉裸粉,供应商提供镀覆服务。 | 2017 | 否 |
2 | 河南辰发金刚石销售有限公司 | 2012 | 2,000.00 | 440.41 | 22.02% | 公司提供金刚石微粉裸粉,供应商提供镀覆服务。 | 2018 | 否 | |
3 | 德瑞石油装备 (青岛)有限公司 | 2011 | 15,657.66 | 72.23 | 未获取 | 公司提供底座、切割室框架等毛坯,供应商提供精加工服务。 | 2015 | -- | |
4 | 青岛旭之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2015 | 50.00 | 69.21 | 6.88% | 公司提供切割室框架等毛坯,供应商提供精加工服务。 | 2015 | 否 | |
5 | 青岛恒泰化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 1993 | 50.00 | 45.60 | 6.39% | 公司提供底座毛坯,供应商提供精加工服务。 | 2006 | 是 | |
2017 | 1 | 青岛旭之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2015 | 50.00 | 86.41 | 10.26% | 公司提供切割室框架等毛坯,供应商提供精加工服务。 | 2015 | 否 |
年度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成立日期 | 注册资本 (万元) | 加工金额 (万元) | 加工金额占供应商收入比例 | 主要服务 | 合作建立年份 | 主要业务是否来自发行人 |
2 | 青岛爱尼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 2010 | 500.00 | 56.99 | 5.38% | 公司提供主要电器元件和外柜,供应商提供电路组装服务。 | 2016 | 否 | |
3 | 郑州xxx硬材料有限公司 | 2010 | 50.00 | 49.69 | 11.86% | 公司提供金刚石微粉裸粉,供应商提供镀覆服务。 | 2017 | 否 | |
4 | 山东豪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2007 | 20,000.00 | 42.60 | 0.03% | 公司提供切割室框架等毛坯,供应商提供机加工服务。 | 2016 | 否 | |
5 | 上海启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2006 | 200.00 | 42.45 | 0.60% | 公司提供主辊,供应商提供开槽、涂覆服务。 | 2013 | 否 |
报告期内,以上供应商的主要业务均不是来自发行人采购的委托加工服务,以上供应商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输送关系。
(二)关于“通过与市场公允价格对比说明定价的合理性,非标定制件供应商及委外加工供应商与发行人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有无其他利益安排。”的答复
1. 通过与市场公允价格对比说明定价的合理性
(1)主要非标准定制件产品的定价合理性
由于公司采购的非标准定制件定制化程度较高,市场上不存在可比产品,亦不存在市场公开价格。总体而言,公司对非标准定制件的定价主要依据原材料和服务成本加成的方式确定。非标准定制件的原材料主要包括管材、钢材和方管三类,公司核价时根据材料成本确定价格;对于非标准定制件供应商提供的加工服务,公司根据各项服务的具体内容和难度级别进行综合定价。此外,非标准定制件的定价同时考虑了产品的运费、供应商的管理费以及利润空间等因素。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非标准定制件产品定价合理,具体定价方式如下表所示:
项目 | 类别 | 定价依据(不含税) |
A.原材料 | 板材 | 4.50 元/千克 |
钢材 | 4.50 元/千克 | |
方管 | 5.00 元/千克 | |
B.加工服务 | 基础价格 | 视具体情况而定 |
其中:难度级别 1 | +2% | |
难度级别 2 | +5% | |
难度级别 3 | +8% | |
难度级别 4 | +10% | |
C.运费 | 视具体情况而定 | |
D.管理费 | 5% | |
E.利润 | 10% |
非标准定制件供应商依照公司提供的图纸自行采购原材料并进行加工生产,提供的加工服务类型主要包括切割、铆焊、热处理、喷砂、上漆、机加工和表面处理。根据具体工艺差异,各类服务的基础价格不同。报告期内,各类加工服务的基础价格测算依据如下表所示:
加工服务工序 | 类别 | 测价单位 【注】 | 基础价格 |
切割 | 火焰切割 | 小时 | 120.00 元/小时 |
激光切割 | 小时 | 80.00 元/小时 | |
锯床 | 小时 | 40.00 元/小时 | |
铆焊 | 组焊、铆焊 | 小时 | 80.00 元/小时 |
清渣、整形 | 小时 | 30.00 元/小时 | |
热处理 | 退火 | 千克 | 0.50 元/千克 |
调质 | 千克 | 2.00 元/千克 | |
氧化氮化(QPQ) | 千克 | 10.00 元/千克 | |
淬火 | 千克 | 2.50 元/千克 |
加工服务工序 | 类别 | 测价单位 【注】 | 基础价格 | |
氮化 | 千克 | 10.00 元/千克 | ||
喷砂 | 千克 | 0.50 元/千克 | ||
上漆 | 平方米 | 40.00 元/平方米 | ||
机加工 | 龙门加工 | 长度 6 米 | 小时 | 260.00 元/小时 |
长度 4 米-5 米 | 小时 | 200.00 元/小时 | ||
长度 3 米 | 小时 | 150.00 元/小时 | ||
立式加工 | 小时 | 80.00 元/小时 | ||
车床加工 | 直径 50 厘米 | 小时 | 70.00 元/小时 | |
直径 20 厘米-30 厘米 | 小时 | 50.00 元/小时 | ||
直径 16 厘米 | 小时 | 40.00 元/小时 | ||
铣床加工 | 小时 | 60.00 元/小时 | ||
磨床加工 | 小时 | 50.00 元/小时 | ||
镗床加工 | 数控镗床 | 小时 | 140.00 元/小时 | |
普通镗床 | 小时 | 70.00 元/小时 | ||
钻床加工 | 小时 | 40.00 元/小时 | ||
折弯处理 | 小时 | 50.00 元/小时 | ||
线切割处理 | 小时 | 30.00 元/小时 | ||
钳工服务 | 小时 | 40.00 元/小时 | ||
表面处理 | 底漆喷涂 | 平方米 | 70.00 元/平方米 | |
阳极化处理 | 千克 | 10.00 元/千克 | ||
发黑处理 | 千克 | 2.00 元/千克 | ||
镀铬处理 | 平方分米 | 4.00 元/平方分米 | ||
镀锌处理 | 千克 | 3.00 元/千克 | ||
喷塑处理 | 平方米 | 45.00 元/平方米 |
注:测价单位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时间单位,多为“小时”,此类定价主要根据加工服
务的时长进行核算;另一类是重量单位或面积单位,均指物料(加工标的)的重量或表面积,此类定价主要根据物料自身的情况进行核算。
(2)主要委托加工服务的定价合理性
公司采购的委托加工服务包括标准化加工服务和非标准化加工服务。标准化加工服务主要包括金刚石微粉的镀覆加工和主辊的开槽、涂覆,由于标准化加工服务工序较为固定,相关服务存在可比市场价格。报告期内,公司采购微粉镀覆加工服务和主辊开槽、涂覆服务的价格处于合理市场价格区间内。公司采购标准化服务的平均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对比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xx、元/套
委托加工服务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
平均采购价格 | 市场价格区间 | 平均采购价格 | 市场价格区间 | 平均采购价格 | 市场价格区间 | |
微粉镀覆加工 | 0.28 | 0.26-0.35 | 0.31 | 0.26-0.34 | 0.28 | 0.26-0.34 |
主辊开槽 | 1,312.41 | 929-1,379 | 1,312.98 | 905-1,379 | 1,377.45 | 1,207-1,810 |
主辊涂覆 | 2,139.67 | 1,983-2,371 | 2,077.26 | 1,983-2,414 | 2,588.18 | 2,069-3,017 |
注:市场价格区间根据提供相关服务的主要供应商报价形成。
非标准化加工服务主要包括设备类产品的切割、铆焊、热处理、喷砂、上漆、机加工和表面处理。由于进行非标准化加工的供应商均按公司要求提供定制化服务,与采购非标准定制件的定价模式类似,公司综合考虑具体加工工艺类别以及加工难易程度,考虑运费、供应商的管理费和利润,通过测价、询价、议价确定最终合理采购价格。
2. 非标定制件供应商及委外加工供应商与发行人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有无其他利益安排
公司主要供应商在与公司合作前即已持续开展业务,且对于大部分供应商,公司仅作为其客户之一。公司向供应商采购的产品交易价格公允。
(1)主要非标准定制件供应商的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非标准定制件供应商与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无其他利益安排。公司主要非标准定制件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如下:
○1 江阴市一达管件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江阴市一达管件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 | 1,280 万元 |
注册地址 | 江阴市澄江街道工业集中区富民创业园(皮弄村) | ||
经营范围 | 太阳能用管件的研究、开发、制造、加工、销售;金属制品、金属材料、五金产品、机械设备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王国平 | 50% | ||
xxx | 50% | ||
合计 | 100%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董事 | 王国平(执行董事) | |
监事 | xxx | ||
xx管理人员 | 王国平(总经理) |
数据来源:企查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 青岛恒泰化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青岛恒泰化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 | 50 万元 |
注册地址 | 青岛市xx区大枣园村北 | ||
经营范围 | 制造:无压力容器,配电设备,太阳能灯具;加工:化工设备;设备安装(不含燃气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能热水器。维修电器。批发:汽车配件,五金电器,建筑、装潢材料,水暖器材,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土产杂品,日用百货。(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 ||
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xxx | 80% |
xxx | 20% | |
合计 | 100%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董事 | xxx(执行董事) |
监事 | xxx | |
xx管理人员 | xxx(总经理) |
数据来源:企查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3 无锡怀恩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无锡怀恩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 | 200 万元 |
注册地址 | 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胶阳路 2900 号 | ||
经营范围 | 通用机械及配件、仪器仪表的制造、加工及销售;电气机械及器材、汽车零配件、五金交电、橡塑制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xxx | 60% | ||
xxx | 40% | ||
合计 | 100%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董事 | xxx(执行董事) | |
监事 | xxx | ||
高级管理人员 | xxx(总经理) |
数据来源:企查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4 青岛圣奥黄海机械模具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青岛圣奥黄海机械模具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 | 50 万元 |
注册地址 | xxxxxxxxx 00 x | ||
经营范围 | 模具、机械设备设计与制造;机械零件加工;制造、批发:五金零件,标准件,非标准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xx | 60% | |
xx | 40% | |
合计 | 100%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董事 | xx(执行董事) |
监事 | xx |
数据来源:企xx、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5 青岛乾生源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青岛乾生源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 | 1,000 万元 |
注册地址 | xxxxxxxxxxxx 00 x | ||
经营范围 | 研发:激光切割设备;激光切割;加工:金属制品、塑料制品、针纺织品、五金交电、机械配件;批发:金属制品、塑料制品、针纺织品、五金交电、建筑材料、装潢材料、机械设备及配件、不锈钢制品、电子产品;畜牧设备加工、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xxx | 80% | ||
杨立国 | 20% | ||
合计 | 100%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董事 | xxx(执行董事) | |
监事 | xxx | ||
高级管理人员 | xxx(总经理) |
数据来源:企查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6 靖江瑞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靖江瑞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 | 100 万元 |
注册地址 | 靖江市北三环路 58 号 1 幢 | ||
经营范围 | 金属丝绳及其制品、金属结构、机械零部件制造、加工、销售;塑料制品、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机械设备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 |
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xxx | 40% | |
xxx | 30% | |
xx | 30% | |
合计 | 100%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董事 | xx(执行董事) |
监事 | xxx |
数据来源:企x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7 青岛旭锐丰铸造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青岛旭锐丰铸造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 | 200 万元 |
注册地址 | 青岛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xxx村 |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铸造;锻造;加工机械配件、机械设备配件,模具制作。(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 ||
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xx | 60% | ||
xxx | 40% | ||
合计 | 100%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董事 | xxx(执行董事) | |
监事 | xx | ||
高级管理人员 | xxx(总经理) |
数据来源:企查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8 青岛旭之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青岛旭之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 | 50 万元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阜安工业园 | ||
经营范围 | 精密机械、普通机械设备及其零部件、锅炉辅助设备(不含特种设备)、 |
五金配件、电子配件、橡胶型材、橡胶制品、橡塑制品(不含一次性发泡塑料制品和超薄塑料袋)、磨具、金属结构制造、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不得经营,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xxx | 60% | |
xxx | 40% | |
合计 | 100%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董事 | xxx(执行董事) |
监事 | xxx | |
高级管理人员 | xxx(总经理) |
数据来源:企查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9 洛阳轴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洛阳轴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 | 1,000 万元 |
注册地址 | xxxxxxxxx 0 xxxx 0 x | ||
经营范围 | 园林绿化工程、土木工程、水电安装、管道工程、建筑安装、装饰工程;物业管理(以上项目凭有效资质证经营);房屋租赁;轴承的开发与销售;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的销售、安装与维护;机电产品、建筑材料、办公设备、金属材料(不含贵金属)、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监控系统、楼宇智控系统、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凭安全防范工程资格证经营);计算机及其配件、耗材的销售;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服务、数据处理、计算机维修;电缆、光缆施工及铺设;预包装食品的批发与零售(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图文印刷(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汽车修理(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旅游服务。 | ||
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洛阳轴承研究所有限公司 | 37.74% | ||
其余 35 位自然人 | 62.26% | ||
合计 | 100% | ||
董事、监事、高级 | 董事 | xxx(董事长)、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