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与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署
《股权托管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交易所《上市规则》及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与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股权托管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已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公司拟与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股权托管协议》,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未来业务发展需要。关联交易协议按一般商业条款经公平磋商后订立,具体条款属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xxx、xxx、xxx、xxx
2022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