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❹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2 号
基❹发起人:华安基❹管理有限公司基❹管理人:华安基❹管理有限公司基❹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❹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日 期:2010 年 9 月
重要提示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7 月 2 日证监基金字[2004]97 号文件
《关于同意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批准发起设立。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0 年 8 月 24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0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2
目 录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8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4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08
二十三、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8
二十四、备查文件 11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
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设立的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对其的持续更
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就本基金的托管事项按照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达成的托管协议
发行公告: 指《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人: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它符合条件的代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的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成立日: 指本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管理人依法宣告本基金成立的日
期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期间,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成立后,基金投资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的申购自基金成立后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成立后,基金投资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的赎回自基金成立后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
x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交易账户: 指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所持有的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及其变化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
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数点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
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❹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xxxxxxxxxxx 000 x,xxxxxxx 00 x
0.xxxx:1998 年 6 月 4 日
4.法定代表人:xx
5.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00 x,xxxxxxx 00 x
0.xxxx:(000)00000000
7.联系人:xx
8.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持股 20%、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持股 20%、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20%、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20%、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2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xxxxx,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驻德国汉堡办事处总代表、AIT 公司董事会董事总经理、信托二部经理兼新上海国际大厦有限公司总经理、资金信托总部总经理、行政管理部经理,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6 年 11 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工作,历任公司代理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裁、董事长兼总裁。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xxx先生,研究生学历。历任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信息中心副主任、主任,上海市工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法定代表人、党委副书记。
xxxx,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安徽岳西监察局监察干事,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大连分行资金财务部总经理、总行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个人银行总部管理会计部总经理、财富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xxxxx,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上海凤凰自行车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及计划财务部经理、金融事业部总经理、上海锦沧文华大酒店董事长、锦江xxx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北京昆仑饭店董事、上海锦江国际旅馆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董事、锦江国际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
xxxxx,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科员、副处长、处长,上海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现任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财务总监。
xx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职员,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副主任、发行二部副总经理、债券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一部总经理、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监、总裁助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独立董事:
xxxxx,研究生学历,教授。现任全国政协委员,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云南省、吉林省、成都市,武汉市等省市专家顾问,北京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经济界》杂志社社长、主编。
xxxxx,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员、上海市律师协会顾问。
xxx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上海财经大学科研处处长,上海财经大学南德管理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常务副校长,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院长、党委书记,APEC 金融与发展项目执行秘书处秘书长,兼任香港中文大学荣誉教授、中国工业经济研究与开发促进会副会长、中国会计学会副会长、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上海证交所上市公司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工业经济专业研究会主任委员等职务。
(2)监事会:
xxxxx,研究生学历,副教授。历任上海市城建沪南工务所干部,空军政治学院训
练部中共党史研究室正营级教员、讲师,上海市计委直属机关党委干事,中共上海市综合经济工作委员会组织处干部、宣传员(副处级)、副处长,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组织处(宣传处)副处长兼机关党委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正处级)。
xx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一部项目经理、资产信托总部实业投资部副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投资业务部副科长,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投资业务部科长。
xxxxx,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良工阀门厂团委书记、车间主任、副厂长,上海机电工业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规划处处长,现任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副总裁兼上海机电股份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xx女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历任上海石化总厂计财处会计、财务副科长,中石化上海金山实业公司财务处副处长,上海金山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兼财务部主任,上海金山区财政局副局长,中石化上海浦东开发办财务处处长兼上海浦东实华经济发展公司财务部经理,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xxxxx,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上海新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xxxx(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及上市公司部副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金融事业部财务总监。
xxx先生,大学学历,经济师。历任建行上海市分行团委书记、直属党委书记,建行宝山宝钢支行副行长,建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国泰证券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行政管理部总经理,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上海营业总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专职董事、党委办公室主任、机关党委书记,公司党委委员、工会主席,现任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xx先生,研究生学历,助理研究员。曾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工作,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电子商务部总经理、上海营销总部总经理,现
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与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xxxxx,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驻德国汉堡办事处总代表、AIT 公司董事会董事总经理、信托二部经理兼新上海国际大厦有限公司总经理、资金信托总部总经理、行政管理部经理,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6 年 11 月加
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工作,历任公司代理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裁、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xx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历任中国兴南(集团)公司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北京汇正财经顾问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办事处主任,自 2001 年开始,长驻香港任职中国投资信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xxxxx,研究生学历,15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
xx先生,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16 年证券、期货、基金从业经验。曾在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从事监管工作,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xxxxx,研究生学历,23 年基金业工作经验。曾任台湾国际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暨注册登记部经理、台湾xx富xx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注册登记部协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综合规划部副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章国富先生,研究生学历,22 年经济、金融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财经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主持工作)、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上海新鑫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介绍现任基金经理:
xxxxx,硕士,6 年基金行业从业经历。2003 年 4 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公司,曾任研究发展部高级研究员,2008 年 4 月 25 日至今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xxx女士,经济学硕士,15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历任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主办、股票自营部投资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高级研究员;亚洲证券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证券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研究所副所长;华富基金管理公司资深研究员、投研部副总监等职。2006 年 6 月 21 日至 2007 年 10 月 27
日任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07 年 5 月 12 日至 2008 年 5 月 17 日任华富成长趋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8 年 6 月重新加入华安基金管理公司。2008 年 10 月 11 日至今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xxxxx,自 2005 年 5 月 25 日至 2007 年 4 月 18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xx女士,自 2004 年 8 月 24 日至 2008 年 4 月 25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3.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x x先生,总裁
xxx先生,首席投资官xxx先生,总裁助理
xxx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x x先生,研究发展部总经理诸 慧女士,集中交易部总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基金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投资基金法》及配套规则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评估监察稽核部提交的重要事项,如新产品的推出、新业务流程的建立、原先业务流程的重大改变、交易对手的选择、新托管机构和代销机构的引进等。
(5)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1)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①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②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③ 以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2)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1)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1)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2)公司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查。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❹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注册资本:489.94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发钞行之一。交通银行先后于2005年6月和2007年5月在香港联交所、上交所挂牌上市,是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唯一的商业银行全球合作伙伴。根据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2009年全球1000家银行排名,交通银行总资产排名位列第56位,一级资本排名位列第49位。截止2009年末,交通银行资产总额超过人民币3.3万亿元,全年净利润人民币300.75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 主要人员情况
xxx先生,交通银行行长,哈尔滨工业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2009年12月起担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行长。
xx先生,交通银行副行长,主管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天津分行行长、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行长。
2006年1月至今任交通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党委书记。
xxx女士,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学历,经济师。曾任交通银行研究开发部主任科员、交通银行信托部代理业务处副处长、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规划处副处长、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内控巡查处处长;2001年1月任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总经理助理,2002年5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7年12月起任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0年6月末,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9只,包括博时现金收益货币、博时新兴成长股票、长城久富股票(LOF)、富国汉兴封闭、富国天益价值股票、光大保德信中小盘股票、国泰金鹰增长股票、海富通精选混合、华安安顺封闭、华安宝利配置混合、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华安创新股票、华夏蓝筹混合(LOF)、华夏债券、汇丰晋信2016周期混合、汇丰晋信龙腾股票、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汇丰晋信大盘股票、汇丰晋信低碳先锋股票、建信优势动力封闭、金鹰红利价值混合、金鹰中小盘精选混合、大摩货币、农银恒久增利债券、农银行业成长股票、农银xx双利混合、鹏华普惠封闭、鹏华普天收益混合、鹏华普天债券、鹏华中国50混合、鹏华信用增利债券、融通行业景气混合、泰达宏利成长股票、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泰达宏利稳定股票、泰达宏利周期股票、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天治核心成长股票(LOF)、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LOF)、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易方达科瑞封闭、易方达上证50指数、易方达科讯股票、银河银富货币、银华货币、中海优质成长混合、兴业磐稳增利债券、xxx证100指数。此外,还托管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QFII、QDII、信托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产业基金、专户理财等12类产品,托管资产规模超过五千亿元。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独立性原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3)制衡性原则: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处室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在岗位、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效益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监察守则》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五) 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
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六) 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总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7楼电话:(021)00000000
传真:(021)58406138联系人:xxx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522室电话:(010)00000000
传真:(010)66214061联系人:xxx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28号广晟大厦2202室电话:(020)00000000
传真:(020)38350259联系人:王新光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8号长安国际中心A座706室电话:(029)00000000
传真:(029)87651820联系人:xx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9号威斯顿联邦大厦12层1211K-1212L电话:(028)00000000
传真:(028)85268827
联系人:xxx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xx市沈河区北站路59号财富中心E座2103室电话:(024)00000000
传真:(024)22521633联系人:xx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华安电子交易网站:xxx.xxxxx.xxx.xx
华安电子交易手机网站:xxx.xxxxx.xxx.xx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021)00000000联系人:xx 2、代销机构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21)00000000 传真:(021)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xxx.xxxxxxxx.xxx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10)00000000传真:(010)00000000客户服务电话:95566网址:xxx.xxx.xx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网址:xxx.xxxx.xxx.xx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法定代表人:xxx
(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法定代表人:xxx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755)00000000传真:(0755)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xxx.xxxxxxxx.xxx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10)00000000
传真:(010)00000000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xxxx.xxxxxx.xxx
(8)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xxxxx
电话:(0755)00000000传真:(0755)00000000
(9)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法定代表人: xxx
电话:(0591)00000000传真:(0591)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 xxx.xxx.xxx.xx
(10)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传真:(010)00000000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xxx.xxxxxxx.xxx
(1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甲 4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甲 4 号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传真:(010)58560794网址:xxx.xxxx.xxx.xx
(1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11185传真:(010)66415194网址:xxx.xxxx.xxx
(1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10)00000000传真:(01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10)96169
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1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10)00000000传真:(010)00000000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 xxx.xxx.xxx.xx
(15)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二路 585 号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二路 585 号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21)962888
传真:(021)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21)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 (16)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 83 号
法定代表人:xxx
传真:(02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20)00000000 或(020)38322542网址:xxxxx.xxx.xxx.xx (1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0755)00000000传真号码:(0755)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9999网址:xxx.00xxxxx.xxx
(18)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 728 号xx大厦 26 楼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网址:xxx.xxxxx.xxx (19)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法定代表人: xxx
电话:(0571)00000000传真:(0571)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 网址: xxx.xxxxxx.xxx (20)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 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
传真:( 0000 ) 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xx.xx (21)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 336 号法定代表人: 王傢玉
电话:(0539)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6588网址:xxx.xxxxxxxx.xxx (22)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 号法定代表人: 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 xxx.xxxx.xxx.xx
(23)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 号法定代表人: 农惠臣
电话: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网址:xxx.xxxx.xxx.xx
(2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网址:xxx.xxxx.xxx (25)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10)00000000传真:(01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000.xxx (2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00000000 转 2181传真:(0755)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xxx.xxxxxx.xxx.xx (2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00000000传真:(0755)82943237
客户服务热线:000-0000-000、(0755)26951111
(2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36 楼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20)00000000传真:(020)87555305网址:xxx.xx.xxx.xx
(2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10)00000000传真:(010)83076935网址:xxx.xxxxxx.xxx
(3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10)00000000传真:(01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xxx.xx (3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00000000
传真:(021)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21)962503网址:xxx.xxxxx.xxx (32)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00000000传真:(0755)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755)25125666
网址:xxx.xxxx.xxx (33)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网址:xxx.xx0000.xxx.xx (3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21)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
(3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0000-000-000网址:xxx.00000.xxx.xx (3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37)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 2 号合景国际大厦 A 幢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 2 号合景国际大厦 A 幢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xxx.xxxx.xxx.xx (38)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xx庭院商务楼 A 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4、19、20 层法定代表人:xx
联系电话:(0571)00000000传真号码:(0571)00000000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网址:xxx.xxxxxx.xxx.xx (39)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xx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点: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958 号华能联合大厦 5 楼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21)00000000网址:xxx.xxxx.xxx (40)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
(41)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551)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
(42)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29 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22)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站:xxx.xxxx.xxx.xx
(4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25)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25)95597网址:xxx.xxxx.xxx.xx
(44)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351)0000000传真:(0351)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网址:xxx.x000.xxx.xx (45)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316 号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 28 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532)00000000传真:(0532)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网址:xxx.xxxx.xxx.xx (46)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法定代表人: xxx
电话:(010)00000000、(010)66555637
传真:(010)66555246(北京)、(0591)87807312(福州)客户服务电话:(010)00000000 或(010)66555815
网址:xxx.xxxx.xxx (4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5 号中商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5 号中商大厦 10 层法定代表人: xxx
电话:(010)00000000传真:(01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 xxx.xxxxxxx.xxx
(48)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6、000-0000-000
网址:xxx.xxxx.xxx.xx (49)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731)00000000传真:(0731)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50)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755)00000000传真:(0755)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755)00000000公司网站:xxx.xx000.xxx.xx
(5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21)68816000-1876
传真:(021)68815009 客户服务电话: 00000000网站:xxx.xxxxx.xxx
(52)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20)00000000传真:(020)00000000客户服务电话:961303网址:xxx.xxx.xxx.xx
(5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00000000传真:(0431)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网址:xxx.xxxx.xx
(54)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九江路 111 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网址:xxx.000000.xxx (55)国联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510)00000000传真:(051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
(56)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
传真: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
(57)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551)0000000传真:(0551)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551)0000000网址:xxx.xxxx.xxx
(58)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771)0000000传真:(0771)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全国:000-0000-000 广西:96100网址:xxx.xxxx.xxx.xx
(59)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7 层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731)0000000传真:(0731)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 (0000) 0000000网址:xxx.xxxx.xxx
(60)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769)00000000传真:(0769)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961130网址:xxx.xxxx.xxx.xx
(61)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许昌市南关大街 38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经三路 15 号广汇国贸 11 楼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电话:(0371)00000000传真:(0371)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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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 2 号安贞大厦 3 层法定代表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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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F电话:(021)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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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xxx电话:(0471)0000000传真:(0471)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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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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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中民时代广场B 座25、26 号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中民时代广场B 座25、26 号法定代表人: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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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法定代表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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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xx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法定代表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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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29)00000000客户服务电话:96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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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法定代表人: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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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法定代表人:xxx
xx:(0931)0000000传真:(0931)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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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法定代表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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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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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8-50 层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8-50 层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755)00000000传真:(0755)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 (79)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B 座 15 层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755)00000000传真:(0755)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755)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 (80)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电话:(0871)0000000传真:(0871)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871)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x (81)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 00000000
传真:(0000) 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 (8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16 楼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28)00000000传真:(028)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28)00000000网址:xxx.xxxxx000.xxx.xx
(83)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xx
(84)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办公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法定代表人: 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 (85)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博爱大厦 20 层-25 层法定代表人: xxx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21)00000000网址:xxx.xxxx.xxx、
(86)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755)83007041 83007166传真:(0755)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
(87)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6 号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电话:(010)00000000传真:(01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1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
(88)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xx市和平区光荣街23 号甲办公地址: xx市和平区光荣街23 号甲
法定代表人: xxx 电话:(024)00000000传真:(024)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x (89)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延安路 1 号保嘉大厦 15-16 层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 (90)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法定代表人: xx相
电话:(010)00000000传真:(01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1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
(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360 号,新上海国际大厦 38 楼法定代表人: xx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33627990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负责人:xx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31358600联系人:xxx
经办律师:xx、xxx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xxx中心 11 楼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61238800联系人:xx
经办注册会计师:xx旎、xx
x、基❹日常申购、赎回及基❹转换
(一)基金投资人范围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二)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场所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总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7楼电话:(021)00000000
传真:(021)58406138联系人:xxx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522室电话:(010)00000000
传真:(010)66214061联系人:xxx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28号广晟大厦2202室电话:(020)00000000转88分机
传真:(020)38350259联系人:王新光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8号长安国际中心A座706室电话:(029)00000000
传真:(029)87651820联系人:xx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9号威斯顿联邦大厦12层1211K-1212L
电话:(028)00000000传真:(028)85268827联系人:xxx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xx分公司
地址:xx市沈河区北站路59号财富中心E座2103室电话:(024)00000000
传真:(024)22521633联系人:xx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华安电子交易网站:xxx.xxxxx.xxx.xx
华安电子交易手机网站:xxx.xxxxx.xxx.xx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021)00000000联系人:xx 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中“(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相关描述。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约定的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三)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1、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与转换时除外。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须为开放日。
2、华安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北京投资理财中心和广州投资理财中心可以在 9:00-15:00
接受投资人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华安电子交易平台可以 7×24 小时接受投资人(目前仅限指定地区和城市的个人投资者)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但交易日下午 15:00 以后接受的交易申请均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处理。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与转换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人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与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与转换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的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的申请。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或转换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可用的基金份额,且投资人在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该基金销售机构必须同时销售转换转出和转换转入基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 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可向基金销售网点查询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成交情况,打印确认单。
3、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在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六)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约定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1)投资者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每次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 500 元;投资人已成功认购过本基金时则不受首次最低申购金额 1,000 元限制;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申购金额限制。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申请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人可根据销售机构的规定约定每期扣款金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不受日常申购中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申请赎回、转换基金的数额
赎回或转出时,以基金份额为基准。赎回或转出时的最低份额为 1,000 份基金份额,基
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不足 1,000 份的,应一次性赎回或转出。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投资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或转出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日 3 个工作日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与转换转入份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与转换转入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 0.01 份基金份额,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5、赎回与转换转出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与转换转出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确认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 0.01 元。
(七)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率
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的
称为前端申购费,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1)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申购费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0≤M<100 万 | 1.2% | ||
100 万≤M<1000 万 | 1.1% | ||
M≥1000 万 | 每笔 1000 元 |
(2)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申购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申购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 Y | 后端申购费率 |
Y<1 年 | 1.50% |
1 年≤Y<2 年 | 1.20% |
2 年≤Y<3 年 | 1.00% |
3 年≤Y<4 年 | 0.80% |
4 年≤Y<5 年 | 0.40% |
Y≥5 年 | 0.00 |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2、赎回费率
x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金额的 0.5%,按持有期递减。赎回费用的 75%做为本基金的注册登记费用,剩余 25%留做基金资产。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Y | 赎回费率 |
Y<1 年 | 0.50% |
Y≥1 年 | 0.25% |
注:一年指 365 天,两年为 730 天,依此类推。
3、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低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应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在招募说明书有效期间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或基金转换费率。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和转换份额的计算方法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其中申购金额小于1000万元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其中申购金额大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对于1000万元(含)以上的申购适用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
(1)如果投资者在认购/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申购费,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额×适用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2)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1+后端申购费
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3、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转入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xxx[(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0 ],即转入
基金申购费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如为负数则取 0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其中: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转入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转出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注 1:转入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 0.01 份基金份额,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注 2:本基金暂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业务。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赎回与转换转出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起可以赎回或转出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投资人基金转换确认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转出基金权益的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并同时办理相关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
(含该日)起可以赎回或转出该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人的申购或转换转入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或转换转入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或转换转入。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或转换转入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或转换转入公告。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人的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或转换转出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或转换,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x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加上基金净转出申请的总数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基金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二)其他暂停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应当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基❹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适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社会团体;“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在这种交易中,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或因其他原因解散,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清算组(或类似组织,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司法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依生效法律文书之规定主动过户给其他人,或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人。
投资人办理因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原因的非交易过户可到出让方的基金份额托管的销售机构申请办理。投资人办理因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解散、企业破产、司法执行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须到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处办理。
申请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及基金销售网点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办理,并按过户基金面值的0.5%收取过户费用,单笔申请过户费用最低为人民币50元。
(二)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三)其他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非交易过户业务,并制订、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八、基❹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人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人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在转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投资人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具体办理方法参照《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业务规则。
九、基❹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x基金通过挖掘存在于各相关证券子市场以及不同金融工具之间的投资机会,灵活配置资产,并充分提高基金资产的使用效率,在实现基金资产保值的基础上获取更高的投资收益。
(二)衡量基金整体业绩的比较基准
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 =35%×天相转债指数收益率+30%×天相 280 指数收益率+
30%×天相国债全价指数收益率+5%×金融同业存款利率
(三)投资范围
投资品种 | 目标比例 | 最高比例 | 最低比例 | 备注 |
可转换债券及其对应的基础股票 | 45% | 70% | 10% | 可转换债券所对应的基础股票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 |
其它债券(除可 转换债券外) | 30% | 65% | 10% | |
其它股票(除可转换债券所对应 的基础股票外) | 20% | 65% | 10%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如债券(包括可转换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股票、短期金融工具(含央行票据、债券回购)等,并根据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保留适当比例的现金。具体的投资范围如下表:
(四)投资理念
把握风险,管理风险,获取(风险相对应的)收益。
(五)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中国证券市场进行定量和定性的分析,采用积极的投资组合策略,保留可控制的风险,规避或降低无法控制的风险,发现和捕捉市场机会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
标。
1、 整体投资组合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x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国家政策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的研究和预测,并利用公司研究开发的各种数量模型工具,分析和比较不同证券子市场和不同金融工具的收益及风险特征,积极寻找各种可能的套利和价值增长的机会,以确定基金资产的分配比例,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短期资金市场的资产配置比例;可转换债券在债券投资中的配置比例;债券投资中的市场配置比例;股票和可转换债投资中的行业配置比例等。
同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预先的研究和判断,对不同的证券子市场和金融工具设定收益目标,主动实现投资收益。
(2)资产调控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在深入分析和研究基础上,通过适时的债券回购和逆回购操作,提高基金资产的使用效率。此外,在获得有关监管机关的同意或许可后,本基金也将充分利用开放式回购等资产调控工具,在严格的风险管理基础上,以获得更多的投资收益,实现在市场上升和下跌时都可能为投资人获取收益的目标。如在市场价格处于上升过程中,本基金可以通过开放式回购交易等资产调控产品达到融资的效果;在市场价格处于下降过程中,本基金可以通过开放式回购交易等资产调控工具达到为投资人获取收益的效果;在市场价格不确定时,本基金可通过开放式逆回购等资产调控工具,将融入的固定收益类证券与现券进行对冲,实现套期保值,锁定收益;在市场资金紧张,短、长期回购成本倒置时,本基金可以通过回购利率组合进行套利。
本基金采用资产调控策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若未来有关监管机构有新规定的,按照有关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具体品种投资策略
(1)可转换债券及其对应的基础股票的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同时具有债券、股票和期权的相关特性,结合了股票的长期增长潜力和债券的相对安全、收益固定的优势,并有利于从资产整体配置上分散利率风险并提高收益水平。本基金将重点从可转换债券的内在债券价值(如票面利息、利息补偿及无条件回售价格)、保护条款的适用范围、期权价值的大小、基础股票的质地和成长性、基础股票的流通性等方面进行研究,在公司自行开发的可转债定价分析系统的支持下,充分发掘投资价值,并积极
寻找各种套利机会,以获取更高的投资收益。
具体的投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新券申购以获取一、二级市场的无风险收益;根据可转债的转股溢折价率,结合转债条款、股票基本面和流通性,确定可转债与其对应股票之间的配置比例,并利用转股期内基础股票转换价格与转债价格的定价偏差进行套利;当股市良好时,持有可转换债券或逢高卖出,以享受股市上升的利益;股市低迷时,持有可转换债券获取固定利息。
可转换债券及其对应的基础股票是本基金重要的投资品种。
(2)国债、企业债等其它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策略
利率预期调整方法为本基金进行国债、企业债等其它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的核心策略。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利率预期调整方法,确定整体投资组合。
在利率预期调整方法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通过对收益率、流动性、信用风险和风险溢价等因素的综合评估,合理分配固定收益类证券组合中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短期金融工具等产品的比例。并灵活地采用收益率曲线方法、市场和品种选择方法等以组建一个有效的固定收益类证券组合。力求这些有效的固定收益类证券组合,在一定的风险度下能提供最大的预期收益,或者在确定收益率上承担最小的风险。
(3)其它股票的投资策略
x基金除了投资可转换债券所对应的基础股票外,还将通过基本面研究和数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在公司开发的条件特征选股模型的支持下,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股票。
股票选择的过程如下:首先通过初步筛选选定研究目标,然后结合实地调研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并完成财务分析预测及价值评估模型,在力求获得准确的估值结果的基础上,形成明确的投资建议,最终纳入基金股票库。在形成基金股票库的过程中,本基金还将参考条件特征选股模型所给出的分析,以求进一步完善。条件特征模型是基于对大量股票价格正常及异常变动的研究,对包括行业差异等诸多因素进行分析,以获取评估公司内在价值的相关参数,从而确定被市场高估或低估的行业和公司。
此外,本基金还将分析、判断新股的二级市场定价,评估新股一、二级市场间的差价幅度。对于认定有投资价值的新股进行认购。
(六) 投资管理的基本程序
1、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阶段性的投资组合整体风险水平和资产分配比例做出讨论和决议;
2、研究支持
金融工程小组利用集成市场预测模型和风险控制模型对市场、行业、个券、个股进行分析和预期收益测算,研究部门从基本面分析对行业、个券、个股和市场走势提出研究报告,开放式基金注册部门提供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动态情况,供基金经理参考;
3、构建组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及金融工程小组的研究成果,以及申购、赎回的动态情况,在综合判断的基础上,在授权范围内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
4、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利用电子交易系统和银行间债券交易系统向独立的交易部门下达交易指令;
5、归因分析
金融工程小组利用公司开发的归因分析系统对投资组合中整体资产配置、股票行业配置、债券产品和期限配置、个股和个券选择、买卖成本等因素对整体业绩的贡献进行分析。该归因分析系统将为基金经理进行积极投资风险的控制和调整提供依据;
6、监察稽核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程序进行稽查并出具稽查报告。
(七) 投资操作程序 1、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最终决策下达至基金经理,由基金经理落实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基金经理必须组织研究部和金融工程小组开展进一步策划,对单个投资品种及权重,期限构成和数量等进行进一步的细化,提出完整的操作规划。 2、交易过程
基金经理将投资指令下达给集中交易部,由交易员组织实施具体操作,操作过程中交易员须提出完成组合投资的时间安排和价格控制目标,并开展交易。
3、评估过程
基金运作进行评估,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投资组合构建执行情况的评估,主要是评估交易完成进度、交易价格目标的实现情况、构建过程中市场流动性等变化对基金建仓成本的影响等;二是组合投资构建后对整个组合风险、收益等的综合评估。 4、归因分析与调整
基金经理在归因分析报告的基础上,根据宏观经济、市场走势和投资品种收益率等变化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并根据调整要求对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交易员完成投资指令、实现投资组合的调整。
(八) 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
1、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2) 本基金持有 1 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 1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中国证监会的其它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 基金的融资
x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0 年8月20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0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2、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2.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2,013,131,822.65 | 52.17 |
其中:股票 | 2,013,131,822.65 | 52.17 | |
2 | 固定收益投资 | 1,623,381,132.91 | 42.07 |
其中:债券 | 1,623,381,132.91 | 42.07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3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4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 - |
5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199,054,913.50 | 5.16 |
6 | 其他资产 | 23,032,838.08 | 0.60 |
7 | 合计 | 3,858,600,707.14 | 100.00 |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A | 农、林、牧、渔业 | 48,355,190.00 | 1.28 |
B | 采掘业 | 158,805,769.64 | 4.20 |
C | 制造业 | 1,001,287,833.57 | 26.50 |
C0 | 食品、饮料 | 168,177,241.96 | 4.45 |
C1 | 纺织、服装、皮毛 | - | - |
C2 | 木材、家具 | - | - |
C3 | 造纸、印刷 | 25,858,900.00 | 0.68 |
C4 | 石油、化学、塑胶、 塑料 | 104,217,462.83 | 2.76 |
C5 | 电子 | 24,712,510.88 | 0.65 |
C6 | 金属、非金属 | 10,542,330.00 | 0.28 |
C7 | 机械、设备、仪表 | 203,146,437.34 | 5.38 |
C8 | 医药、生物制品 | 462,721,670.56 | 12.25 |
C99 | 其他制造业 | 1,911,280.00 | 0.05 |
D |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 供应业 | - | - |
E | 建筑业 | 30,180,636.00 | 0.80 |
F | 交通运输、仓储业 | 29,627,745.04 | 0.78 |
G | 信息技术业 | 141,157,172.46 | 3.74 |
H | 批发和零售贸易 | 112,240,851.88 | 2.97 |
I | 金融、保险业 | 419,763,864.66 | 11.11 |
J | 房地产业 | 30,690,000.00 | 0.81 |
K | 社会服务业 | 18,536,237.60 | 0.49 |
L | 传播与文化产业 | 2,648,521.80 | 0.07 |
M | 综合类 | 19,838,000.00 | 0.53 |
合计 | 2,013,131,822.65 | 53.28 |
2.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 000858 | 五 粮 液 | 5,600,328 | 135,695,947.44 | 3.59 |
2 | 601166 | 兴业银行 | 5,624,184 | 129,524,957.52 | 3.43 |
3 | 601607 | 上海医药 | 7,720,425 | 126,460,561.50 | 3.35 |
4 | 601318 | 中国平安 | 2,350,000 | 104,692,500.00 | 2.77 |
5 | 600028 | 中国石化 | 11,292,726 | 88,309,117.32 | 2.34 |
6 | 002022 | 科华生物 | 5,820,831 | 85,682,632.32 | 2.27 |
7 | 600016 | 民生银行 | 13,480,540 | 81,557,267.00 | 2.16 |
8 | 600036 | 招商银行 | 5,500,000 | 71,555,000.00 | 1.89 |
9 | 601666 | 平煤股份 | 5,393,776 | 70,496,652.32 | 1.87 |
10 | 600572 | 康恩贝 | 5,046,146 | 67,366,049.10 | 1.78 |
2.4 报告期末按券种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 国家债券 | 37,134,000.00 | 0.98 |
2 | 央行票据 | 649,489,000.00 | 17.19 |
3 | 金融债券 | 174,509,000.00 | 4.62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174,509,000.00 | 4.62 | |
4 | 企业债券 | 408,189,094.70 | 10.80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229,800,000.00 | 6.08 |
6 | 可转债 | 124,260,038.21 | 3.29 |
7 | 其他 | - | - |
8 | 合计 | 1,623,381,132.91 | 42.97 |
2.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张)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
1 | 1001037 | 10央票37 | 3,000,000 | 300,240,000.00 | 7.95 |
2 | 0801035 | 08央票35 | 1,200,000 | 121,968,000.00 | 3.23 |
3 | 1081163 | 10津城建CP01 | 1,000,000 | 99,840,000.00 | 2.64 |
4 | 0901036 | 09央票36 | 1,000,000 | 98,170,000.00 | 2.60 |
5 | 126002 | 06中化债 | 560,000 | 53,692,800.00 | 1.42 |
2.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2.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2.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2.8.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8.2 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2.8.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1,709,058.21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18,674,406.38 |
5 | 应收申购款 | 2,649,373.49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 |
9 | 合计 | 23,032,838.08 |
2.8.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 125709 | xx转债 | 39,870,704.81 | 1.06 |
2 | 110003 | 新钢转债 | 30,923,344.80 | 0.82 |
3 | 110007 | 博汇转债 | 9,630,000.00 | 0.25 |
4 | 125960 | 锡业转债 | 5,727,000.00 | 0.15 |
2.8.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
1 | 601318 | 中国平安 | 104,692,500.00 | 2.77 | 重大资产重组 停牌 |
十、基❹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截至时间 2010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阶段 | 净值 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自 2004-8-24(合 同生效日)至 2004-12-31 | 0.20% | 0.32% | -1.66% | 0.52% | 1.86% | -0.20% |
2005-1-1 至 2005-12-31 | 12.75% | 0.79% | 3.14% | 0.49% | 9.61% | 0.30% |
2006-1-1 至 2006-12-31 | 124.82% | 1.15% | 48.50% | 0.61% | 76.32% | 0.54% |
2007-1-1 至 2007-12-31 | 108.00% | 1.53% | 80.75% | 1.25% | 27.25% | 0.28% |
2008-1-1 至 2008-12-31 | -38.20% | 1.68% | -30.84% | 1.22% | -7.36% | 0.46% |
2009-1-1 至 2009-12-31 | 60.64% | 1.37% | 39.49% | 1.05% | 21.15% | 0.32% |
2010-1-1 至 2010-6-30 | -15.70% | 1.04% | -14.66% | 0.68% | -1.04% | 0.36%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十一、基❹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通过发行基金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证券投资等交易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结算保证金;
3.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4.应收申购款;
5.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6.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申购和基金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x基金资产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使用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保管和处分
x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二、基❹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赎回与转换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定价时点为上述证券交易场所的收市时间。
(三)估值方法
x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股票的估值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的估值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的估值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五)估值程序
在估值日,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本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x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
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❹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投资人未选择收益分配方式的,则视为选择现金红利;
2.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成立不满 3 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3.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收益的 90%;
8.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四舍五入,保留至 0.01份。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x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在2日内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四、基❹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1.2%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1.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2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投资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x和律师x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中第(3)至(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2、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3、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主要包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等,上述费用具体的费率、计算公式、收取使用方式等内容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六、基金日常申购、赎回及转换” ,关于转换费用的相关条款请详见公司网站的有关临时公告。
(三)基金的税收
x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基❹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记帐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公告。
十六、基❹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一)基金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基金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二)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经理变动或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总经理变动;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百分之三十以上;
5.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事件,导致基金所持有的该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能按正常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在基金管理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后,调整金额影响到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6.重大关联交易;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基金提前终止;
10.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1.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12.其它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情形;
13.暂停期间公告;
14.暂停结束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15.其他重大事项。
(三)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每工作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工作日每一基金份额净值。
(四)基金季度报告
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每个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五)招募说明书
x基金成立后,于每六个月结束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应在公告时间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x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xxx.xxxxx.xxx.xx)进行查阅。对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与其他开放式基金相同的风险(例如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等),但上述风险在本基金中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本基金主要面临的风险为:利率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购买力风险,流动性风险,现金管理风险,技术风险,管理风险,巨额赎回风险等。
(一)基金投资所面临的风险
x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的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国内政治环境、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信用等级的变化会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有时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给定投资策略下再投资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
险。
6、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高级专业人才流动、因为中国加入WTO而产生的国际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其所发行的债券或股票价格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预期的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8、证券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x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基金建仓困难,或建仓成本很高;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例如债券投资可能会发生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流动性不均匀的问题;可转换债券投资可能会发生转债市场规模小,整体或个券流动性差等问题。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本基金的建仓或变现都有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证券市场中个券和个股之间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券和个股流动性风险。由于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高低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券和个股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券和个股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券和个股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券和个股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9,基金投资品种的风险暴露
可转换债券及其对应的基础股票是本基金重要的投资品种,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同时具有股票和债券的双重属性, 因此在某些特定时点,本基金投资组合实际的风险暴露,可能会
高于投资组合公告所揭示的风险暴露。例如,当可转换公司债券表现出极强的股性时,本基金的实际股票暴露将高于投资组合公告所揭示的股票暴露程度;当可转换公司债券表现出极强的债性时,本基金的实际债券暴露将高于投资组合公告所揭示的债券暴露程度。
(二)基金经理的投资操作产生的风险
1、管理风险
x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没有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没有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没有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逐步引入,这些新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投资风险,例如可赎回债券所带来的赎回风险,可转换债券带来的转股风险,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等。同时,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3,投资策略所带来的潜在风险
当基金经理利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双重属性进行资产配置时, 在某些特定时点这种策略可能会给基金资产带来潜在风险。例如,当可转换债券表现出极强的股性时,基金投资组合可能将表现更高的股票风险;当可转换债券表现出极强的债性时,基金投资组合可能将表现更高的债券风险。
(三)基金运作所面临的风险
1、现金管理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需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此外,本基金也可能由于向投资人分红而面临现金不足的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3、大额赎回风险
x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债券和股票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四)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十八、《基❹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续 60 个
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5)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6)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须依法和本《基金合同》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将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自《基金合同》终止事项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合法获准执业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制作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审计结果和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事项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及相关审计结果和法律意见书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七)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❹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根据本《基金合同》运用本基金资产;
(3)获得基金管理费;
(4)销售基金份额并获得基金认购及申购费用;
(5)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6)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并有权依照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9)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1)依照《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投资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10)严格按照《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认购、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
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参加基金清算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因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包括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为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按有关规定开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9)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19)参加基金清算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本合同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依法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8)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1、召开事由
有以下事由或情形之一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提前终止本基金;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型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与其他基金合并;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2、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能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4、会议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①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②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达到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① 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达到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⑤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提前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5 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
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0 天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10 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 10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5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①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②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 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通过;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②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提前终止基金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未经公告的事项不得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