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融资融券合同条款变更生效的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融资融券监管规则规定以及业务调整,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司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有关条款已进行修订。相关条款变更现定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起正式生效。
特此公告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 月 12 日
附件、《融资融券合同修订对照表》 1、风险揭示书修订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备注 |
1 | 四、融资融券交易被限制的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 时,将面临融资融券交易被限制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六) 投资者用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为科创板或/和创业板或/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证券且不符合证券公司规定的科创板、创业板或/和北交所证券持仓集中度和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指 标。 | 四、融资融券交易被限制的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 时,将面临融资融券交易被限制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六) 投资者用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持仓集中度已经达到我司规定的控制阈值。 | 更新股票持仓集中度超标将会被限制交易的风险提示。 |
2 | 六、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 时,将面临被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违反法律法规、证监 | 六、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 时,将面临被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违反法律法规、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关 | 补充关于违规的绕标套现行为也有被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提示。 |
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 于减持股份或绕标套现的相关规定; | ||
3 | 七、调整标的证券范围及保证金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及折算率的风险 根据沪深北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规定,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的证券的范围及保证金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本公司也将根据规则规 定,在交易所规定的范围内,重新确定并公布新的标的证券范围及保证金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及折算率,由此可能会导致客户不能偿还原先形成的融券负债,或可能导致投资者保证金可用余额不 足、强制平仓等风险。因此,投资者在融资融券期间,应密切关注交易所、本公司对相关标的证券的范围及保证金比 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及折算率的调整公告。 | 七、调整标的证券范围及保证金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及折算率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及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自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投资者应注意相关风险。被交易所选取和确定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不表明交易所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根据沪深北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规定,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的证券的范围及保证金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本公司也将根据规则规 定,在交易所规定的范围内,重新确定并公布新的标的证券范围及保证金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及折算率,由此可能会导致客户不能偿还原先形成的融券负债,或可能导致投资者保证金可用余额不 足、强制平仓等风险。因此,投资者在融资融券期间,应密切关注交易所、本公司对相关标的证券的范围及保证金比 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 及折算率的调整公告。 | 新增关于科创板及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自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提 示。 |
4 | 新增 | 十七、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终止上市风险 投资者持仓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可能主动终止上市,也可能因触及退市情形被终止上 市。本公司有权因投资者信用账户内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已被或可能被退市而采取将该股票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将其公允价值调整为零或要求投资者提前归还负债等措施,此类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被实施风险警示或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证券,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 | 新增关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终止上市风险提 示。 |
5 | 新增 | 十八、无效申报风险 投资者应当关注不同板块单笔申报数量上限差异,同时应当关注股票集合竞价阶段及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相关要求,以免影响申报并造成投资者经济损失或融资融 券账户违约风险。 | 新增关于无效申报风险提 示。 |
6 | 新增 | 十九、股价波动风险 投资者应关注不同板块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差异。特别是在股票价格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情形时,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发生的股价波动风险,以免可能面临融资融券交易损失风险在杆杠作用下短时间内会成倍放大,使投资者信用账户面临强制平仓风险。 投资者应当关注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竞价交易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机制、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 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 | 新增股价波动风险提示。 |
形可能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 为防范股票股价波幅较大的风险,本公司有权针对特定股票设置更加严格的集中度、折算率、保证金比例、警戒线、平仓线、紧急平仓线、提取担保物的控制指标等风控阀值并进行不定期调整,由此可能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本公司确定及调整后的股票的集中度、折算率、保证金比例、警戒线、平仓线、紧急平仓线、提取担保物的控制指标等风控阀值,在本公司相关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本公司互联网网站、交易客户端或者其他便捷有效方式进行公告,本公司通过前述任一方式进行公告即视为已将相关内容告知投资者。投资者应主动查询前述公告并采取相应措施,由于投资者未及时查询前述公告或采取相应措施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均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 |||
7 | 二十、科创板、创业板证券特有投资风险 科创板、创业板证券存在更大的股价波动风险、更严格的风控管理措施和退市制度。 投资者如通过信用账户参与科创板、创业板证券交易,应知晓科创板、创业板证券交易的相关风险和业务规则,认识科创板、创业板证券与主板交易存在的差异和特殊性,确认 | 二十、科创板、创业板证券特有投资风险 科创板、创业板证券存在更大的股价波动风险、更严格的风控管理措施和退市制度。投资者需关注科创板、创业板交易方式包括竞价交易、盘后定价交易及大宗交易,不同交易方式的交易时间、申报要求、成交原则等存在差异。 投资者如通过信用账户参与 科创板、创业板证券交易,应 | 新增关于科创板、创业板交易差异提示。 |
能承担相关风险,否则可能会对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 知晓科创板、创业板证券交易的相关风险和业务规则,认识科创板、创业板证券与主板交易存在的差异和特殊性,确认能承担相关风险,否则可能会对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 ||
8 | 二十一、北交所证券特有投资风险 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转板,并且投资者未申请将有关证券从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普通证券账户中的,投资者面临相关证券在终止上市前被证券公司从其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普通证券账户的风险。 | 二十一、北交所证券特有投资风险 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转板,并且投资者未申请将有关证券从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普通证券账户中的,投资者面临相关证券在终止上市前被证券公司从其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普通证券账户的风险。 投资者如通过信用账户参与北交所证券交易,应知晓北交所证券交易的相关风险和业务规则,确认能承担相关风险,否则可能会对投资者造成经济 损失。 | 新增提示投资者应知晓北交所交易的相关风险和业务规则,确认能承担相关风险情况下进行北交所证券交易。 |
9 | 新增 | 二十二、主板股票特有投资风险 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 后,主板股票发行、上市、交易、持续监管等相关制度安排发生一定变化,投资者应当充 分知悉并关注相关规则。 | 新增全面注册制后主板股票特有投资风险提 示。 |
2、合同修订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备注 | 修订依据 |
1 | 第二条 【甲方声明与保证】 (十二)甲方承诺在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内,向乙方如实申报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 (十三)甲方(自然人)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的,乙方不接受甲方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也不接受甲方以普通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 (十四)甲方(机 构)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股份的,在一个月内,甲方以解除限售股份充抵保证金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相关指令; (十🖂)甲方(机 构)持有上市公司未解除限售股份的,乙方不接受甲方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也不接受甲方以普通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 | 第二条 【甲方声明与保证】 (十二)甲方承诺在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内,向乙方如实申报其及其关联方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战略限售股份); (十三)甲方(自然 人)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的,甲方承诺不使用信用账户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乙方不接受甲方以普通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 (十四)甲方(机构)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股份的,在一个月内,甲方以解除限售股份充抵保证金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相关指令; (十🖂)甲方(机构)及其关联方持有上市公司未解除限售股份(含战略配售股份)的,甲方承诺不使用信用账户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乙方不接受甲方以普通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 (十六)甲方持有上市 公司限售股份、战略配售 | 1、 新增关于客户需申报其及其关联方持有的战略限售股份的约定; 2、 新增关于客户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战略配售股份,以及持有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让的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等有转让限制的股份的,相应限制约定。 | 交易所 2023 年 10 月 14 日发布的 《关于优化融券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安排的通知》 |
股份,以及持有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让的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等有转让限制的股份的,在限制期内,甲方承诺其及其关联方不使用信用账户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同时,甲方保证其及其关联方在获得本条前款规定的相关股份前,如甲方有尚未了结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 约。 | ||||
2 | 第四条 【开立信用证券账户】 乙方根据甲方的申 请,按照证券登记机构和乙方的规定,为甲方单独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 甲方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后,由乙方将《融资融券开户业务回执》作为甲方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凭证交付给甲方;乙方根据甲方申请,负责办理甲方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是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乙方委托证券登记结 | 第四条 【开立信用证券账户】 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乙方的规 定,为甲方单独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 甲方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后,由乙方通过短信告知甲方业务办理结果,如甲方需要开户凭证的,乙方为甲方提供打印《融资融券开户业务回执》作为甲方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凭证交付给甲方;乙方根据甲方申请,负责办理甲方信用证券账户的注册资料变更。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是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 载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担 | 根据实际操作更新相关约 定。 |
算机构根据清算交收结果,对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数据进行维护。 | 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乙方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清算交收结果,对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数据进行维护。 | |||
3 | 第🖂条 【开立信用资金账户】 乙方及商业银行签订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后,乙方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知存管银行根据甲方的申请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 甲方信用资金账户是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存管银行根据乙方提供的清算交收结果,对甲方信用资金账户内的数据进行维护。 | 第🖂条 【开立信用资金账户】 乙方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甲方的申请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甲方、乙方及商业银行签订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后,乙方及商业银行为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与银行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甲方信用资金账户是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存管银行根据乙方提供的清算交收结果,对甲方信用资金账户内的数据进 行维护。 | 根据实际操作更新相关约 定。 | |
4 | 第二十二条 【保证金比例与警戒线、平仓 线、紧急平仓线调整的处理】 乙方对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及警戒线、平仓线、紧急 平仓线标准的调整,自 | 第二十二条 【保证金比例与警戒线、平仓线、紧急平仓线调整的处理】 乙方对融资保证金比 例、融券保证金比例及警戒线、平仓线、紧急平仓线标准的调整,自乙方公 告或通知确定的日期执 | 更新融资保证金比例调整后执行情况约定。 | 按照业务系统实际操作更新约定 |
乙方公告或通知确定的日期执行,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亦按调整后的比例执行。 如甲方信用账户存在异常交易,或违反法律法规、乙方制度和风险管理要求,乙方有权调整对甲方的风控标准,相关调整自乙方通知甲方执行之日起生效。 | 行。原则上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按照调整前的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执行,新开仓融资融券交易则按照调整后的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执行,实际以乙方公告或通知内容为准。 如甲方信用账户存在异常交易,或违反法律法 规、乙方制度和风险管理要求,乙方有权调整对甲方的风控标准,相关调整自乙方通知甲方执行之日 起生效。 | |||
5 | 第二十七条 【一般交易规则】 甲方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遵循并不仅限于如下一般交易规则: (七)甲方信用账户进行担保物买入、融资买入、融券卖出、买券还券时,委托数量须为 100 股(份)或其整数倍。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债券的,申报数量须为 1 手(10 张)或其整数倍。甲方信用账户进行科创板或/和创业板证券交易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执 行; 甲方信用账户进行北交所证券交易的,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执行; (八)甲方信用账户 进行担保物买入、融资 | 第二十七条 【一般交易规则】 甲方进行融资融券交 易,应当遵循并不仅限于如下一般交易规则: (七)甲方信用账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或基金的,委托数量须为 100 股(份)或其整数 倍。融资买入、融券卖出 债券的,申报数量须为 10万元面额或其整数倍。甲方信用账户进行科创板或/和创业板证券、债券交易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执行; 甲方信用账户进行北交所证券、债券交易的,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执行; (八)甲方信用账户进行担保物买入、融资买入证券时,须满足乙方对信 用账户持仓证券集中度、 | 1、 更新债券申报数量约 定; 2、 更新信用账户交易对于集中度和维保等指标要求的约定; 3、 新增关于存托凭证融资融券交易事宜按照本合同有关证券的约定执 行。 | 1、《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细 则》第十一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细则》第 2.9 条; 2、《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细 则》第六十七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细则》第 8.2 条 |
买入科创板或/和创业板或/和北交所证券,须满足乙方对科创板或 /和创业板或/和北交所证券持仓集中度、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等的指标要求; (九)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其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 报为无效申报。 | 维持担保比例等的指标要求; (九)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其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 报。 (十)存托凭证融资融券交易相关事宜,参照本合同有关证券的约定执 行,乙方另有规定的除 外。 | |||
6 | 第二十九条 【交易限制】 (三)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 5% (含)以上的股东,乙方不接受甲方使用信用账户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也不接受甲方以普通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 (十)当甲方买入或者融资买入委托成交后所持有的单只证券市值占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和维持担保比例达到乙方的控制指标时,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控制措 施: 1、限制该证券的新增融资买入; 2、限制该证券担保品 买入; | 第二十九条 【交易限制】 (三)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 5%(含)以上的股东,乙方不接受甲方使用信用账户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也不接受甲方以普通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 甲方及其关联方参与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持有期限内,乙方不接受甲方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 (十)当甲方买入或者融资买入委托成交后所持有的单只证券市值或某一证券类别(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所属行业、证券所属板块等)合计市值占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和维持担保比例达到乙方的控制 指标时,乙方有权对甲方 | 明确战略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在其承诺持有期限内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细则》第六十三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细 则》第 7.2 条 |
3、限制该证券担保品提交委托; 4、当甲方持仓科创板或/和创业板证券集中度和维持担保比例达到乙方的控制指标时,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措施及展期、担保品转出限制等措施。 集中度控制指标由乙方确定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进行公布和更改。 | 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控制措施: 1、限制该证券的新增融资买入; 2、限制该证券担保品买入; 3、限制该证券担保品提交委托; 4、当甲方持仓科创板或 /和创业板证券集中度和维持担保比例达到乙方的控制指标时,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措施及展期、担保品转出限制等措施。 集中度控制指标由乙方确定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进行公布和更 改。 | |||
7 | 第三十一条 【甲方的报告、披露或要约收购义务】 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法律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 务。上述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事务由甲方承担办理义务。 | 第三十一条 【甲方的报 告、披露或要约收购义务】 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通 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法律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上述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事务由甲方承担办理义 务。 | 更新关于客户的报告、披露或要约收购义务约定。 |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细则》第六十四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细 则》第 7.5 条 |
8 | 第三十六条 【清偿原则】 (一)甲方应足额向乙方偿还融入资金、融入证券、融资利息、融券费用、固定使用费 (如有)及其他相应费用,并按照规定缴纳与证券交易相关的税费; (二)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间内,甲方可自主决定归还乙方资金、证券(含融资利息、融券费用、固定使用费等)的时间; (三)甲方卖出信用证券账户中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标的证券所得价款时,应当先用于偿还融资欠款;甲方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 前,融券卖出所得资金除买券还券、归还融券利息外不得另作他用。 | 第三十六条 【清偿原则】 (一)甲方应足额向乙方偿还融入资金、融入证券、融资利息、融券费 用、固定使用费(如有)及其他相应费用,并按照规定缴纳与证券交易相关的税费; (二)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间内,甲方可自主决定归还乙方资金、证券(含融资利息、融券费用、固定使用费等)的时间; (三)甲方卖出信用证券账户中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标的证券所得价款时,应当先用于偿还融资欠款; (四)甲方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以下用途外,不得另作他用: 1、买券还券; 2、偿还融资融券相关利息、费用和融券交易相关权益现金补偿; 3、买入或申购乙方认可的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 品、货币市场基金、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跟踪指数成分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除外)和其他高流 动性证券。 | 更新融券卖出所得价款用途约定。 |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细则》第十七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细则》第 2.15 条 |
9 | 第四十二条 【信用账户被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处理】 如国家有权机关对甲方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乙方有权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及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约 定,立即了结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收回因融资融券所生对甲方的债权后,将剩余资金划转到甲方的普通资金账 户,将剩余证券划转到甲方的普通证券账户,并按照现行规定协助执 行。 | 第四十二条 【信用账户被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处理】 如国家有权机关对甲方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乙方有权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及本合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约定,立即了结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收回因融资融券所生对甲方的债权后,将剩余资金划转到甲方的普通资金账户,将剩余证券划转到甲方的普通证券账户,并按照现行规定协助执行。 | 更新执行依据对应的合同条款序号。 | |
10 | 第四十四条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记录证券的权益处理】 对甲方信用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为甲方的利益,按照以下约定行使 “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指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 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需转入甲方普通证券账户才能申 报预受要约的,在保证 | 第四十四条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记录证券的权益处理】 对甲方信用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为甲方的利益,按照以下约定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指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 利):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需转入甲方普通证券账户才能申报预受要约的,在保证转出后甲 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 | 进一步明确信用账户不支持要约申报并提示相关风险。 | 根据业务实际操作强化约定 |
转出后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 300%或乙方与甲方约定的提取线的前提下,通过其普通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 | 不低于 300%或乙方与甲方约定的提取线的前提下,通过其普通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信用账户不支持预受要约申报,乙方未及时将相应证券转出信用账户导致预受要约失败 的,需自行承担相应损失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