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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桥国有土地上点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快推进东桥国有土地上点状房屋征收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用地范围的征收补偿工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 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建房〔2013〕26 号)、《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17〕75 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18〕43 号)等法规、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第一条 房屋征收补偿法律主体、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
实施单位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是本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法律主体,珠海市香洲区城市更新局是本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是本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第二条 征收与补偿范围、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种类及房屋面
积确认
x次征收补偿范围:东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图确定范围内的点状被征收房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
本次征收补偿范围内房屋面积确认:有合法产权证书的房屋,以产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经登记的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自然资源、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本次征收补偿范围内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种类和面积确认: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计量所得的数据和资料为依据。
第三条 不予补偿范围的确认
x次征收范围确定后,对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三)房屋的分割、转让、租赁和抵押;
(四)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
建;
(五)新栽新种、新搭建和新添附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
(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第二章 补偿标准及办法
第四条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参照《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珠府〔2018〕43 号)的规定执行。
珠府〔2018〕43 号文未列举的补偿项目,可以通过对价值、迁移或拆除的个案评估确定。
第五条 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
(一)补偿方式
房屋征收补偿采用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二)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本项目就近地段南屏、前山、拱北范围内(即以征收范围为中心, 半径 3 公里所覆盖的区域内), 优先考虑 2000-2010 年建成的安置房屋给被征收人。具体补偿面积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产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或者房屋认定建筑面积乘以 1.1 补偿系数计算。被征收人应在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房源中选择最接近应补偿面积的安置房户型面积。由于房屋面积不便分割,安置房总面积大于应补偿总面积,超出部分在补偿总面积 5%以内(含 5%)的,超出部分按照 4000 元/平方米向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缴纳建筑成本;超过 5%的部分,按照安置时该安置房屋市场售价向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缴纳面积差价。如被征收人选择的安
置房屋总建筑面积小于应补偿建筑面积,不足部分按照货币补偿方式和标准执行,由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补偿款支付给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按照房屋合法产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或者房屋认定建筑面积,乘以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单价,按 1:1.1 系数计算补偿金额。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按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确定相对应的补偿标准。
第六条 住宅房屋的搬迁费
搬迁费按被征收住宅类房屋的合法产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或者房屋认定建筑面积乘以 20 元/平方米计算,且不低于 1500元/户。搬迁费包括家私、电话、有线电视、空调、宽带、家庭用品、用水、用电等搬出搬入及迁装费用。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迁出和迁入两次搬迁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一次搬迁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按照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相对应的搬迁费。
第七条 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按照房屋合法产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或者房屋认定建筑面积乘以 30 元/平方米/月计算。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提供xx用房,但提供临时安置费作为过渡,临时安置费的计算期限即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从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安置房通知交付之日止;
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 3 个月临时安置费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相对应的临时安置费。
第八条 住宅房屋的签约及搬迁补助和奖励
被征收人在告知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按期搬迁交房并交付产权注销相关资料的,分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补助和奖励,具体如下:
(一)补助和奖励与签约期限挂钩。
(二)在房屋征收决定书公告的该批次签约期限的第 1 日至
30 日(含 30 日)完成签约并在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交房、交付产权注销相关资料的,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产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或房屋认定建筑面积给予 1000 元/平方米的补助和奖励。
(三)在房屋征收决定书公告的该批次签约期限的第 31 日至 60 日(含 60 日)期间完成签约并在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交房、交付产权注销相关资料的,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产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或房屋认定建筑面积给予 500 元/平方米的补助和奖励。
(四)在房屋征收决定书公告的该批次签约期限的 60 日后完成签约的,不给予奖励和补助。
第九条 房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评估
房屋的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规定时间内协
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从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公布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备选库中选定一家。
对评估机构出具的初步评估结果可以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进行评审。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结果后 10 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后 10 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评估参照《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珠府〔2018〕43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征收与补偿争议的解决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书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必须将其房地产权证(房产证和/或土地使用证)、用地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原件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应在收到相应补偿款后,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注销房地产权证、用地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x项目分期分批实施签约,分批范围见房屋征收
范围图,签约期限以房屋征收决定书中公告的具体签约期限为准。
第十三条 被xx人如提供虚假资料,则取消其相应的补
偿,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x方案由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x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