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SSJY2023044)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SSJY2023044)
采购人: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采购代理机构:深圳市深汕交易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
特别警示条款
一、《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
(六)恶意投诉的;
(七)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
(八)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九)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采购条例所称的串通投标行为,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
(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
(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
(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
(七)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
(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
(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警示条款
一、截标前否决性条款:
(一)若为授权代表递交投标文件时未携带招标公告附件中要求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投标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二)若为法定代表人递交投标时,未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二、投标文件组成不符合下列规定的作投标无效处理:
(一)1 份独立封装的投标文件,内含 1 份正本,4 份副本;
(二)1 份独立封装的开标文件,开标文件内含《开标一览表》(需加盖公章)、投标函(需加盖公章)、USB 接口设备存储的投标文件电子文档(格式为 PDF 盖章扫描版);
(三)投标文件正本每一页均须加盖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四)开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密封完好。
关键信息
项目编号:SSJY2023044
项目名称:深汕特别合作区 2023 年森林消防装备物资采购
项目类型:货物类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货币类型:人民币
序号 | 内容 |
1 | 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所列的资格要求,或未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资料(详见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 |
序号 | 内容 |
1 | 不得将一个包或一个标段的内容拆开投标; |
2 | 对同一项目投标时,不得提供两套以上的投标方案(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
3 | 分项报价或投标总价不得高于预算金额(最高投标限价)的; |
4 | 同一项目出现两个及以上报价,且按规定无法确定哪个是有效报价; |
5 |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人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或无法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
6 | 所投产品、工程、服务在商务、技术等方面没有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是否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做出评判); |
7 | 未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样式填写《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政府采购投标及 |
履约承诺函》进行承诺;未按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组成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的(投标文件组成不完整); | |
8 | 投标报价有严重缺漏项目或对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清单项目及数量进行修改; |
9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凡有上述条款之一,《资格性审查表》和《符合性审查表》初审不通过,按投标无效处理。
评标信息
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 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第一递补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三的投标人为第二递补中标候选人)。
价格分计算方法:
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价格分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四舍五入):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此方法适用于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项目。
序号 | 评分项 | 权重(%) | ||
1 | 价格 | 30 | ||
2 | 技术部分 | 51 | ||
序号 | 评分因素 | 权重 (%) | 评分准则 | |
1 | 所投产品“▲”参数响应情况评价 | 36 | (一)评分内容: 投标人应如实填写《技术规格偏离表》,评审委员会根据技术需求参数响应情况及证明材料进行打分,所投产品▲技术参数全部满足得 36 分;有负偏离的,每 负偏离一项扣 7.2 分,扣完为止。 (二)评分依据: |
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为保证评委人选的专业性,以及评标中的公平公正性,评审专家从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购人代表须持本单位签发的《评标授权书》参加评标。
1.投标人提供《技术规格偏离表》,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投标人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 符合要求的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清晰评审专家无法辨认的,该项参数按照负偏离处理,扣除相应分值。 | ||||
2 | 所投产品一般技术参数(非▲参数)响应情况评价 | 5 | (一)评分内容: 投标人应如实填写《技术规格偏离表》,评审委员会根据技术需求参数响应情况及证明材料进行打分,所投产品一般技术参数全部满足得 5 分;有负偏离的, 每负偏离一项扣 0.02 分,扣完为止。 (二)评分依据: 1.投标人提供《技术规格偏离表》,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投标人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清晰评审专家无法辨 认的,该项参数按照负偏离处理,扣除相应分值。 | |
3 | 质量保证措施 | 5 | (一)评分内容: 1.质量保障方案; 2.技术培训方案。 (二)评分依据: 1.每提供上述一项内容的,得 1.5 分,最高得 3 分。 2.在此基础上,评审委员根据各供应商的具体响应内容按照量化的评审因素指标进一步评审: (1)评审为优(如响应内容全面、清晰、针对性强、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加 2 分; (2)评审为良(如响应内容较全面、较清晰、针对性较强、较科学合理、可操作性较强)的,加 1 分; (3)评审为中(如响应内容基本完整、针对性一般,可操作性一般)的,加 0.5 分; (4)评审为差(如响应内容不完整、无针对性、无可操作性)的,加 0 分。 未提供不得分。 | |
4 | 售后服务方案评价 | 5 | (一)评分内容: 1.售后服务机构及维护人员配置; 2.售后服务应急措施。 (二)评分依据: 1.每提供上述一项内容的,得 1.5 分,最高得 3 分。 2.在此基础上,评审委员根据各供应商的具体响应内容按照量化的评审因素指标进一步评审: (1)评审为优(如响应内容全面、清晰、针对性强、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加 2 分; (2)评审为良(如响应内容较全面、较清晰、针对性较强、较科学合理、可操作性较强)的,加 1 分; (3)评审为中(如响应内容基本完整、针对性一般, |
可操作性一般)的,加 0.5 分; (4)评审为差(如响应内容不完整、无针对性、无可操作性)的,加 0 分。 未提供不得分。 | ||||
3 | 商务部分 | 3 | ||
序号 | 评分因素 | 权重 (%) | 评分准则 | |
1 | 免费保修期内售后服务条款偏离情况 | 1 | (一)评分内容: 投标人应如实填写《商务要求偏离表》中免费保修期内售后服务要求部分,评审委员会根据响应情况进行打分。 (二)评分依据: 全部满足要求的得 1 分,每负偏离一项扣 1 分(除★部分),扣完为止。 | |
2 | 其他商务条款偏离情况 | 2 | (一)评分内容: 投标人应如实填写《商务要求偏离表》中其他商务要求部分,评审委员会根据其他商务要求响应情况进行打分。 (二)评分依据: 全部满足要求的得 2 分,每负偏离一项扣 1 分(除★部分),扣完为止。 | |
4 | 综合实力 | 11 | ||
序号 | 评分因素 | 权重 (%) | 评分准则 | |
1 | 投标人通过相关认证情况 | 6 | (一)评分内容: 投标人具有以下认证证书: 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以上认证证书每提供一项得 2 分,最高得 6 分。 (二)评分依据: 1.有效的认证证书,如无法证明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不得分; 2.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xxxx://xx.xxxx.xx)认证信息查询截图(截图需显示证书状态为有效); 3.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不清晰导致专家无法判断的, 不得分。 | |
2 | 投标人同类项目业绩情况 | 1 | (一)评分内容: 投标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以合 |
同签订时间为准): 具有森林灭火装备等同类业绩的,每提供一个得 0.5 分,累计最高得 1 分。 (二)评分依据: 投标人提供的每项业绩须按以下要求提供完整准确的证明文件,如未按以下要求提供完整证明文件的业绩不计分,一年一签的长期服务续签合同只计算一个业绩: 1.合同关键页(关键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签订合同双方的单位名称、合同的项目名称、服务内容、落款盖章、签订日期); 2.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不清晰导致专家无法判断的, 不得分。 | ||||
3 | 服务网点 | 4 | (一)评分内容: 1.投标人在深圳有固定服务网点的得 4 分; 2.投标人在深圳市未有固定服务网点的,承诺中标后在深圳市设立服务网点得 4 分(承诺函格式自拟)。 以上 1-2 项不可累计得分,最高得 4 分。 (二)评分依据: 1.(评分内容 1)投标人如果是自有的办公场所,需提供自有产权证明,投标人如果是租赁的办公场所,需提供租赁合同; 2.(评分内容 2)提供符合要求的承诺函; 3.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不清晰导致专家无法判断的不得分。 | |
5 | 诚信情况 | 5 | ||
序号 | 评分因素 | 权重 (%) | 评分准则 | |
1 | 诚信情况 | 5 | (一)评分内容: 投标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诚信相关问题且在主管部门相关处理措施实施期限内的,本项不得分,否则得满分。 (二)评分依据: 投标人无需提供任何证明材料,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查询后向评审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 |
其它关键信息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候选中标供应商家数 | 3 |
中标供应商家数 | 1 |
一、评标定标信息非评定分离项目
二、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及价格扣除比例
(一)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 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财库〔2022〕19 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符合优惠主体资格条件企业制造的货物,对其所投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满足多项优惠政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多项价格扣除政策。本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标的名称为:(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项目需求:(二)货物清单明
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
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本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所属行业为:工业。(以上所提货物,是指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的货物,或者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的核心产品(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二)优惠主体资格的认定资料为《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以及《监狱企业声明函》等承诺性质的资料(声明函样式见本招标文件第一册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中“四、投标人情况介绍”章节提供的格式);监狱企业或者代理提供监狱企业货物的供应商如须享受优惠政策,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三、有关优惠政策文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 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
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
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 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 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 2022 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 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同时废止。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 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 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 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 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 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 金压力。
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
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 号文件规定的 6%—10%提高至 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
惠幅度由 2%—3%提高至 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 号
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
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 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 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 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 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 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将落 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
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本通知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
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
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
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
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
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 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农、林、牧、渔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50≤Y<500 | Y<50 |
工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2000≤Y<40000 | 300≤Y<2000 | Y<300 |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80000 | 6000≤Y<80000 | 300≤Y<6000 | Y<3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80000 | 5000≤Z<80000 | 300≤Z<5000 | Z<300 |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20≤X<200 | 5≤X<20 | X<5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5000≤Y<40000 | 1000≤Y<5000 | Y<1000 |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50≤X<300 | 10≤X<5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100≤Y<500 | Y<100 | |
交通运输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3000≤Y<30000 | 200≤Y<3000 | Y<200 |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100≤X<200 | 20≤X<1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1000≤Y<30000 | 100≤Y<1000 | Y<100 |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2000≤Y<30000 | 100≤Y<2000 | Y<100 |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信息传输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0 | 100≤X<20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0 | 1000≤Y<100000 | 100≤Y<1000 | Y<100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1000≤Y<10000 | 50≤Y<1000 | Y<50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0 | 1000≤Y<200000 | 100≤Y<1000 | Y<1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0000 | 5000≤Z<10000 | 2000≤Z<5000 | Z<2000 |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100≤X<300 | X<10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5000 | 1000≤Y<5000 | 500≤Y<1000 | Y<500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20000 | 8000≤Z<120000 | 100≤Z<8000 | Z<100 |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
《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第一册 专用条款
关键信息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招标项目需求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及验收
第二册 通用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文件
第三章 投标文件的编制第四章 投标文件的递交第五章 开标
第六章 评标要求
第七章 评标程序及评标方法第八章 定标及公示
第九章 公开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第十章 合同的授予与备案
第十一章 质疑处理
备注:
1.本招标文件分为第一册“专用条款”和第二册“通用条款”。
2.“专用条款”是对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包含招标公告、招标项目需求、投标文件格式、合同条款及格式、附件等内容。
3.“通用条款”是通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基础性条款,具有普遍性和通用性。
4.当出现“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表述不一致或有冲突时,以“专用条款”为准。
第一册 专用条款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适用于公开招标)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深圳市深汕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的委托,为深汕特别 合作区 2023 年森林消防装备物资采购(项目编号:SSJY2023044)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深汕特别合作区 2023 年森林消防装备物资采购二、项目编号:SSJY2023044
三、项目概况:详见招标文件。
四、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 490000.00 元(肆拾玖万元整)。五、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其它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法人证明扫描件,原件备查);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
3.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4.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5.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注:(1)“信用中国”中“信用服务”栏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失信被执行人”,“中国政府采购网”中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深圳信用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
六、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3 年 12 月 18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8 日(北京时间)每天上午 9:00 至 12:00,下午 14:30 至 18:00。
地点:登录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深圳市深汕交易有限公司官网(xxxx://xxxxxx.xxx)下载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方式:在线下载。售价:免费。
七、供应商报名时间期限、地点、方式 1.符合资格的供应商报名方式如下:
网上报名:在 2023 年 12 月 28 日 18:00(北京时间)前将报名资料(命名格式:项目
名称+公司名称)发送至邮箱:xxxxxxxxxx@xxxxxxx.xxx。 0.xxxx(详见招标公告附件):
(1)领取招标文件登记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投标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4)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法人证明扫描件(加盖公章)。八、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递交投标文件时间:2023 年 12 月 29 日上午 9 时 30 分~10 时 00 分(北京时间)。
2.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23 年 12 月 29 日上午 10 时 00 分(北京时间)。我司接受在截标当日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亲自递交的且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授权代表递交投标文件时需持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投标授权委托书》(详见招标公告附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如法定代表人递交投标文件时,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逾期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3.开标地点:深圳市罗湖区xxx地铁站 B 出口罗湖区党群服务中心 4 层。
九、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本项目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详细的评分因素和标准见招标文件。十、采购文件澄清/修改事项:投标人对本采购文件如有疑问,认为采购文件存在不明确、不清晰和前后不一致等问题,要求对采购文件作出澄清的,请在投标截止日 5 日前将疑问按招标公告中载明的邮政地址以书面函件形式(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交至采购代理机构。
(重要提示:“提出采购文件澄清要求”不等同于“对采购文件质疑”,供应商提出的澄清要求内容如出现“质疑”字眼,将予以退回。供应商如认为采购文件存在限制性、倾向性、其权益受到损害,应在采购文件公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质疑材料可以采用现场或邮寄方式提交,采用邮寄方式提交的,交邮时间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十一、发布媒介与公告期限: 1.发布媒介:
深圳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深圳市深汕交易有限公司官网:xxxx://xxxxxx.xxx
0.xxxx: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十二、采购人信息:
名 称: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
地 址: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文贞楼一栋 103 办公室联系人:xx
电 话:13502940986
十三、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深圳市深汕交易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怡和楼一栋四楼联系人:xx
电 话:0755-22109056
开 户 名:深圳市深汕交易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汕特别合作区支行账 号:443066292013005536694
深圳市深汕交易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18 日
招标公告附件:
领取招标文件登记表
项目名称 | |
报名单位名称 | |
投标联系人 | |
移动电话 | |
电子邮箱 | |
日期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
同志,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特此证明。说明:1、法定代表人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主要负责人。
2、内容必须填写真实、清楚,涂改无效,不得转让、买卖。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面(须加盖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反面(须加盖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投标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姓名)为我单位参加贵单位组织的 项目(项目编号: )的投标工作的代理人,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单位参加的该项目投标工作我均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授权人: 被授权人:
手机: 手机: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面(须加盖法人公章)
被授权人身份证正面(须加盖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反面(须加盖法人公章)
被授权人身份证反面(须加盖法人公章)
第二章 招标项目需求
一、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
序 号 | 内 容 | 规 定 |
1 | 联合体投标 | 见《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要求”部分的相关内 容 |
2 | 投标有效期 | 12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3 | 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 不允许 |
4 | 投标文件份数 | 1 份独立封装的投标文件,内含 1 份正本,4 份副本; 1 份独立封装的开标文件,开标文件内含《开标一览表》(需加盖公章)、投标函(需加盖公章)、USB接口设备存储的投标文件电子文档(格式为 PDF 盖章扫描版) |
5 | 踏勘现场 | 无 |
6 | 开标阶段投标无效的情形 | 1.不符合警示条款第二点规定的情形;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7 | 评标阶段投标无效的情形 | 1.不通过《资格性审查表》和《符合性审查表》的审查; 2.未提供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 3.未提供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5.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个人分阶段参与编制; 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0.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1.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 12.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13.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14.在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8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根据《关于规范深圳市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深财购〔2018〕27 号)的指导和规定向中标单位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如下。 注:1.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2.本次招标为货物招标。依据《关于印发深圳交易 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深交易〔2023〕69 号)的指导,最低收费不低于人民币5000 元。招标代理服务费用超过人民币5000元,则按《关于规范深圳市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深财购〔2018〕27 号)的指导和规定收取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一次性支付。 3.招标代理服务费缴纳至: 开 户 名:深圳市深汕交易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汕特别合作区支行 账 号:443066292013005536694 |
中标金额(万元) | 各类型招标代理服务费计算费率 | ||
货物招 标 | 服务招 标 | 工 程 招 标 | |
100 万元以下 | 1.5% | 1.5% | 1.0% |
100 万元(含) -500 万元 | 1.1% | 0.8% | 0.7% |
500 万元(含) -1000 万元 | 0.8% | 0.45% | 0.55% |
1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 | 0.5% | 0.25% | 0.35% |
5000 万元(含) -1 亿元 | 0.25% | 0.1% | 0.2% |
1 亿元(含) -5 亿元 | 0.05% | 0.05% | 0.05% |
5 亿元(含) -10 亿元 | 0.035% | 0.035% | 0.035% |
10 亿元(含) -50 亿元 | 0.008% | 0.008% | 0.008% |
备注:本表为通用条款相关内容的补充和明确,如与通用条款相冲突的以本表为准。
二、货物清单
(一)货物总清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数量 | 单位 | 备注 | 财政预算限额 (元) |
1 | 深汕特别合作区 2023 年森林 消防装备物资采购 | 1 | 批 | 拒绝进口 | 490000.00 |
(二)货物清单明细
序号 | 种类 | 货物名称 (标的名称) | 数量 | 单位 | 备注 |
1 | 灭火救援装备 | 手抬式机动泵 | 1 | 台 | 拒绝进口 |
2 | 森林便携式水泵 | 1 | 台 | 拒绝进口 | |
3 | 一体式风速风向仪 | 1 | 台 | 拒绝进口 | |
4 | 背负式细水雾灭火装置 | 3 | 套 | 拒绝进口 | |
5 | 篱笆机 | 1 | 台 | 拒绝进口 | |
6 | 转换接口 (快速) | 45 | 个 | 拒绝进口 | |
7 | 转换接口 (咬口) | 25 | 个 | 拒绝进口 | |
8 | 80 转换接口 | 15 | 个 | 拒绝进口 | |
9 | 转换接口(1) | 15 | 个 | 拒绝进口 | |
10 | 带开关分水器 | 15 | 个 | 拒绝进口 | |
11 | 多功能水枪头 (进水口 40 母口) | 8 | 个 | 拒绝进口 | |
12 | 直流水枪 | 8 | 个 | 拒绝进口 | |
13 | 单向止水器 | 14 | 个 | 拒绝进口 | |
14 | 水泵吸水底阀 | 5 | 套 | 拒绝进口 | |
15 | 40 水带 | 1600 | 米 | 拒绝进口 | |
16 | 消防水带背包 | 90 | 个 | 拒绝进口 | |
17 | 斜坡水囊 | 1 | 个 | 拒绝进口 | |
18 | 水囊 | 2 | 个 | 拒绝进口 | |
19 | 个人防护装备 | 防火头盔 | 10 | 顶 | 拒绝进口 |
20 | 森林作训小帽 | 10 | 顶 | 拒绝进口 | |
21 | 森林双肩背包 | 30 | 个 | 拒绝进口 | |
22 | 强光手电 | 15 | 个 | 拒绝进口 | |
23 | 灭火头盔头灯 | 15 | 个 | 拒绝进口 | |
24 | 防火服 | 15 | 套 | 拒绝进口 | |
25 | 抢险救援外腰带 | 10 | 条 | 拒绝进口 | |
26 | 森林防火外腰带 | 10 | 条 | 拒绝进口 | |
27 | 护目镜 | 55 | 个 | 拒绝进口 |
28 | 灭火头套 | 50 | 个 | 拒绝进口 | |
29 | 救援手套 | 30 | 双 | 拒绝进口 | |
30 | 线手套 | 150 | 双 | 拒绝进口 | |
31 | 旋转照明警示灯 | 15 | 个 | 拒绝进口 | |
32 | 毛巾 | 55 | 条 | 拒绝进口 | |
33 | 碳板跑鞋 | 55 | 双 | 拒绝进口 | |
34 | 摩托车护膝护肘 | 4 | 套 | 拒绝进口 | |
35 | 森林作战靴 | 30 | 双 | 拒绝进口 | |
36 | 单兵医疗包 | 8 | 套 | 拒绝进口 | |
37 | 野外宿营设备 | 单人帐篷 | 8 | 个 | 拒绝进口 |
38 | 睡袋 | 8 | 个 | 拒绝进口 | |
39 | 班组帐篷 | 1 | 套 | 拒绝进口 | |
40 | 单人运动水囊 | 15 | 个 | 拒绝进口 | |
41 | 简易帐篷 | 3 | 个 | 拒绝进口 | |
42 | 训练炉具 (带气瓶带锅) | 3 | 套 | 拒绝进口 | |
43 | 山岳救援装备 (单人装备) | 扁带(1) | 15 | 个 | 拒绝进口 |
44 | 短连接 | 6 | 个 | 拒绝进口 | |
45 | 单挽索/牛尾 | 10 | 个 | 拒绝进口 | |
46 | 备用止坠挽索 | 6 | 个 | 拒绝进口 | |
47 | 万向单滑轮 | 5 | 个 | 拒绝进口 | |
48 | 手套 | 30 | 双 | 拒绝进口 | |
49 | 头灯 | 5 | 个 | 拒绝进口 | |
50 | 护绳套 | 10 | 个 | 拒绝进口 | |
51 | 山岳救援装备 (团队装备) | 静力绳 | 8 | 个 | 拒绝进口 |
52 | 抛投绳套装 | 2 | 套 | 拒绝进口 | |
53 | 垫布(帆布类) | 4 | 个 | 拒绝进口 | |
54 | 过结大滑轮 | 2 | 个 | 拒绝进口 | |
55 | 扁带(2) | 5 | 个 | 拒绝进口 | |
56 | 扁带(3) | 5 | 个 | 拒绝进口 | |
57 | 8 孔分力板 | 2 | 个 | 拒绝进口 | |
58 | 蝙蝠分力板 | 2 | 个 | 拒绝进口 | |
59 | 救援三角吊带 | 1 | 个 | 拒绝进口 | |
60 | 团队背包 | 2 | 个 | 拒绝进口 | |
61 | 小号绳包 | 2 | 个 | 拒绝进口 | |
62 | 中号绳包 | 2 | 个 | 拒绝进口 | |
63 | 大号绳包 | 3 | 个 | 拒绝进口 | |
64 | 篮式担架 | 1 | 个 | 拒绝进口 | |
65 | 多功能担架 | 1 | 套 | 拒绝进口 |
备注:
1.备注栏注明“拒绝进口”的产品不接受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注明“接受进口”的产品允许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但不排斥国内产品。
2.进口产品是指通过海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即所谓进口产品是
指制造过程均在国外,如果产品在国内组装,其中的零部件(包括核心部件)是进口产品,则应当视为非进口产品。采用“接受进口”的产品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相关内容以财库〔2007〕119 号文和财办库〔2008〕248 号文的相关规定为准。
3.本项目核心产品为:多功能担架。
三、实质性条款
序号 | 具体内容 |
1 | ★关于免费保修期:货物免费保修期 1 年,时间自最终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 计算。 |
2 | ★关于交货:1.1 交货地点:深汕特别合作区大百汇科技园。 1.2 投标人必须承担设备运输、安装调试、验收检测和提供设备操作说明书、图纸的义务。 1.3 签订合同后 20 天(日历日)内交货。 |
四、具体技术要求
说明:
1.带“▲”指标项为重要参数,负偏离时依相关评分准则内容作重点扣分处理。
2.招标技术要求中,用红色加粗字体标注的技术条款为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条款,共 2
项,其余为未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条款,无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评分时,如对一项招标技术要求(以划分框为准)中的内容存在两处(或以上)负偏离的,在评分时只作一项负偏离扣分。
4.技术规格中涉及区间的参数,除特别注明以外,产品参数区间与招标要求不一致的均视为负偏离。例:区间要求为 0-20ML,只要响应的不是 0-20ML,如投标文件响应为 0-15ML、 0-21ML、1-12ML、9-20ML、6-21ML、9ML 等情形均视为负偏离。
种类 | 序号 | 货物名称 | 技术参数 |
灭火救援装备 | 1 | 手抬式机动泵 | 1.1 产品符合 GB6245-2006《消防泵》要求;类型:立式,单 缸,手动,电动,风冷,二冲程。 |
1.2 吸深 3 米:额定流量(L/S)≥9.50,额定压力(mpa)≥ 0.550,排出总量≥198cc | |||
1.3 吸程 7 米:流量(L/S)≥4.75;出口压力≥0.550mpa | |||
1.4 最大工作压力≥0.96mpa | |||
1.5 泵轴额定转速≥(3570±50)r/min 吸深 3 米;泵轴额定 转速≥(3580±50)r/min 吸深 7 米。 |
5.相关证明材料的产品名称与招标技术要求的货物名称不一致的,需提供为同种产品的说明;若名称不一致又未提供说明的,由评审委员会判定是否符合文件要求。
2 | 森林便携式水泵 | 2.1 三级离心泵。 | |
2.2 风冷发动机≥两冲程。 | |||
2.3 发动机电子点火。 | |||
2.4 发动机配有电子超速切断自动复位装置。 | |||
2.5 发动机汽缸为内壁镀铬铝合金。 | |||
2.6 泵体与发动机组装后,重量≤15 公斤。 | |||
2.7 水泵流量≥340 升/分。 | |||
2.8 水泵在压力≥120 公尺扬程时,流量≥90 升/分。 | |||
2.9 水泵入口≥2 英寸外螺纹,出口≥1.5 英寸快速卡式接头。 | |||
2.10 化油器空气滤清器有防水装置。 | |||
2.11 可背负和手提。 | |||
2.12 水泵专为森林消防设计可容许细小泥砂通过。 | |||
3 | 一体式风速风向仪 | 3.1 风速技术指标 测量范围 0~30M/S; 测量精度:-(0.3+0.03V)m/s≤测量精度≤(0.3+0.03V)m/s (V 指风速); 风速参数:瞬时风速、平均风速、瞬时风级、平均风级、及其对应浪高; 起动风速≥0.8M/S; 显示分辨率≥0.1M/S(风速)1 级(风级)0.1M(浪高)。 | |
3.2 风向技术指标 测量范围:0~360 度,≥16 个方位,≥1.0M/S,±1/2 方位;风速定北:自动。 | |||
4 | 背负式细水雾灭火装置 | 4.1 可扑灭 A、B、C 类的初期火灾。 | |
4.2 喷射方式:直流或喷雾。 | |||
4.3 直流喷射距离≥12m | |||
4.4 灭火介质:水或水与添加剂的混合溶液。 | |||
4.5 水桶容积≥12L | |||
4.6 工作压力≥0.4MPa | |||
4.7 储气瓶压力≥30Mpa;气瓶容积:≥3L | |||
5 | 篱笆机 | 5.1 排量≥27cc | |
5.2 刀片长度≥50cm | |||
5.3 功率/xx≥0.75kw/1.0Hp | |||
5.4 油箱容积≥225ml | |||
5.5 重量≤5.0kg | |||
5.6 齿间距≤34mm | |||
6 | 转换接口 (快速) | 6.1 65 卡口转 40 公口,共 5 个。 | |
6.2 65 卡口转 40 母口,共 5 个。 | |||
6.3 65 卡口转 65 母口,共 5 个。 | |||
6.4 65 卡口转 65 公口,共 5 个。 |
6.5 65 公口转 40 公口,共 5 个。 | |||
6.6 40 卡口转 40 母口,共 5 个。 | |||
6.7 40 卡口转 40 公口,共 5 个。 | |||
6.8 40 公口转 40 公口,共 5 个。 | |||
6.9 40 母口转 40 母口,共 5 个。 | |||
6.10 需满足 GB 12514.1-2005《消防接口第 1 部分:消防接口 通用技术条件》要求,各类接口的基本尺寸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 |||
7 | 转换接口 (咬口) | 7.1 内涨式管牙接头(25 咬口转 40 公口),共 5 个。 | |
7.2 内涨式管牙接头(25 咬口转 40 母口),共 5 个。 | |||
7.3 内涨式管牙接头(40 咬口转 40 卡口),共 5 个。 | |||
7.4 内涨式管牙接头(40 咬口转 40 母口),共 5 个。 | |||
7.5 内涨式管牙接头(40 咬口转 40 公口),共 5 个。 | |||
7.6 需满足 GB 12514.1-2005《消防接口第 1 部分:消防接口通用技术条件》要求,各类接口的基本尺寸应符合相应标准 的要求。 | |||
8 | 80 转换接口 | 8.1 80 公口转 65 公口,共 5 个。 | |
8.2 80 母口转 65 母口,共 5 个。 | |||
8.3 80 公口转 40 公口,共 5 个。 | |||
8.4 需满足 GB 12514.1-2005《消防接口第 1 部分:消防接口通用技术条件》要求,各类接口的基本尺寸应符合相应标准 的要求。 | |||
9 | 转换接口(1) | 9.1 50 口径转换 25 口径(内螺纹转卡口),共 5 个。 | |
9.2 2 寸内螺纹转 40 母口,共 5 个。 | |||
9.3 40 内螺纹转 40 公口,共 5 个。 | |||
9.4 需满足 GB 12514.1-2005《消防接口第 1 部分:消防接口通用技术条件》要求,各类接口的基本尺寸应符合相应标准 的要求。 | |||
10 | 带开关分水器 | 10.1 二分水器:40 口径(进水口母口,出水口公口),5 个。 | |
10.2 二分水器:进水 65 口径母转换出水 40 口径公,5 个。 | |||
10.3 三分水器:进水口 40 母,出水口 40 卡口,5 个。 | |||
11 | 多功能水枪头 (进水口 40 母口) | 11.1 枪体:枪体铝合金结构。 | |
11.2 枪头:枪头有阻燃橡胶保护套。 | |||
11.3 手柄:手枪握柄;销轴和螺钉均为不锈钢、铜材质。 | |||
11.4 接口:采用锻造工艺,选用铝镁合金材质,表面黑色阳 极氧化防腐处理。 | |||
11.5 额定喷射压力≥0.6MPa | |||
11.6 操作力矩:≤77Nm | |||
11.7 球阀通孔直径:≥19mm |
11.8 最大压力:≥1.6MPa | |||
11.9 重量:≤1.3KG | |||
11.10 枪体长度:≤200MM | |||
11.11 雄头采用 L 槽型锥度设计,拆卸环旋转角度为≤45 度, ≤1/8 圈,自带防误操作功能,防脱扣风险。 | |||
12 | 直流水枪 | 12.1 进水母口 40mm 可变径水枪。 | |
13 | 单向止水器 | 13.1 40 口径带排压阀止水阀(母口进水,公口出水),共 7 个。 | |
13.2 65 口径带排压阀止水阀(母口进水,公口出水),共 7 个。 | |||
14 | 水泵吸水底阀 | 14.1 吸水底阀≤65mm 内螺纹。 | |
15 | 40 水带 | 15.1 单条长度≥20m,水带参照 Q/321284BDC01-2016《可扁 平软管》的要求。 | |
15.2 材质:聚氨酯/涤纶长丝。 | |||
15.3 工作压力≥5.0Mpa | |||
15.4 最小爆破压力≥15Mpa | |||
15.5 䐍胀率≤10%;延伸率≤8% | |||
15.6 附着强度、织物层与衬里(N/25mm)≥20 | |||
15.7 接扣:快速接口(子母快插)。 | |||
16 | 消防水带背包 | 16.1 材质:帆布,耐磨、防撕裂。 | |
16.2 尺寸(长 500mm*宽 300mm*高 500mm)误差范围允许 ±5mm | |||
16.3 静载荷:≥30KG,悬吊≥5min,卸载后背带缝口无撕裂, 其他配件无损坏现象。 | |||
16.4 结构:底部设有 5-6 个放水孔,背部设有 2 条夜间反光带;背带和后背填充加厚珍珠棉;左右侧插兜可分类放置小 工具或随身物件。 | |||
16.5 断裂强力:经向≥1000N;纬向≥700N | |||
17 | 斜坡水囊 | 17.1 整体要求:用于储水,水池容量:≥2000L | |
17.2 组成:主要由罐体、罐盖、地布及配件组成,整体折叠 后用便携大背包背装。 | |||
17.3 罐体底部配有水带专用出水口,罐体外部配有不锈钢固 定环。 | |||
17.4 浮圈自立式,注水时,充气后的浮圈随水位上升自动浮 起,放水时浮圈随水位下降自行落下。 | |||
17.5 适用于山地斜坡角度在 15°-35°之间,并在 15°-20°之间, 无需任何捆绑固定,可直接向罐内注水自立。 | |||
17.6 罐体和罐盖采用聚氨酯(TPU)双面夹网布面料制作, 地布采用聚氯乙烯(PVC)双面夹网布面料制作。 | |||
17.7 颜色:军绿色。 | |||
18 | 水囊 | 18.1 产品名称:消防圆台储水池。 | |
18.2 产品材质:聚氯乙烯(PVC)、聚酯胺材料。 |
18.3 产品用途:储水,容量≥3T | |||
18.4 产品颜色:迷彩。 | |||
18.5 产品特点:可折叠、自重轻、耐腐蚀、防日晒。 | |||
个人防护装备 | 19 | 防火头盔 | 19.1 碳纤维森林消防头盔。 |
19.2 产品符合 XF633-2006《消防员抢险救援防护服装》标准。 | |||
19.3 材质:壳体采用了以碳纤维为主的新型复合材料。 | |||
19.4 特点:具有重量轻、强度大、抗穿刺、侧向刚性强、耐 高温等特性。 | |||
19.5 结构:采用了缓冲层+内衬的组合结构。 | |||
19.6 外形:棱线设计。 | |||
19.7 其他:壳体两侧配备导轨,插接多种功能。 | |||
19.8 重量≤800g | |||
19.9 耐穿刺性能:经高温,低温、浸水预处理后做穿刺测试, 钢锥不得接触头模表面,帽壳不得有碎片脱落。 | |||
19.10 冲击吸收性能:高温冲击力≤3780N,低温≤3780N, 浸水≤3780N 帽壳不得有碎片脱落。 | |||
19.11 侧向刚性:最大变形≤40mm,残余变形≤15mm,帽壳 不得有碎片脱落。 | |||
19.12 阻燃性能:续燃时间≤5s,帽壳不得烧穿。 | |||
20 | 森林作训小帽 | 20.1 商品属性:棒球帽。 | |
20.2 款式:士兵款,干部款。 | |||
20.3 材质:阻燃面料。 | |||
20.4 颜色:橙色。 | |||
21 | 森林双肩背包 | 21.1 颜色:橘红色。 | |
21.2 材质:牛津布。 | |||
21.3 规格:≥长 350mm*宽 200mm*高 650mm | |||
21.4 功能:具有防水防雨功能,用于携行与训练密切相关的装 备,如防火服、防火手套、雨衣、一日份口粮、工兵锹等。 | |||
22 | 强光手电 | 22.1 光通量≥1000 LM | |
22.2 照射距离≥150 x | |||
22.3 防护等级≥IP44 | |||
22.4 充电时间≤4 小时(5V=1A) | |||
22.5 充电方式 USB 或 Type-C 接口。 | |||
22.6 照明时间≥180min(强光)/360min(工作光)。 | |||
22.7 产品重量≤300g(含电池)。 | |||
22.8 电池容量≥2000mAh | |||
23 | 灭火头盔头灯 | 23.1 额定电压≥3.7v | |
23.2 额定容量≥1.9Ah | |||
23.3 平均使用寿命≥100000h | |||
24 | 防火服 | 24.1 符合 GB/T33536-2017《防护服装 森林防火服》;GB 20653-2020《防护服装 职业用高可视性警示服》; GB/T12703.2-2009《纺织品 静电性能的评定第 2 部分:电荷 面密度》标准要求。 |
24.2 面料阻燃性能:经纬向损毁长度≤50mm;经/纬向续燃时间≤1s,经/纬向阴燃时间≤1s,断裂强度:经向≥1100N, 纬向≥1000N;无熔融,滴落现象。 | |||
24.3 热稳定性能:经(260±5)℃热稳定性能试验后,沿经、 纬方向尺寸变化率≤10%,试样表面无明显变化。 | |||
24.4 水洗尺寸变化率:经、纬向-2.5~+2.5% | |||
24.5 耐光色牢度:≥4 级,耐洗色牢度≥3-4 级,耐水色牢度 ≥3-4 级,耐摩擦色牢度≥3-4 级,耐汗渍色牢度≥3-4 级。 | |||
24.6 大腿处断裂强力:经向断裂强力≥1100N、纬向断裂强力 ≥1000N | |||
24.7 大腿处撕破强力:经向撕破强力≥100N、x向撕破强力 ≥100N | |||
25 | 抢险救援外腰带 | 25.1 名称:14 款消防腰带。 | |
25.2 符合 XF 494-2004《消防用防坠落装备》标准。 | |||
25.3 设计负荷≥1kn | |||
25.4 产品重量≤0.85kg | |||
25.5 带宽≥70mm | |||
25.6 腰围≥76CM~107CM | |||
26 | 森林防火外腰带 | 26.1 颜色:橙色。 | |
26.2 产品名称:14 款消防腰带;产品材质:聚酯纤维/碳钢;产品重量≤1kg;产品尺寸(长 1200mm*宽 120mm)误差范 围允许±5mm | |||
27 | 护目镜 | 27.1 材质:非晶型热塑性树脂(PC) | |
27.2 尺寸(长 250mm*宽 100mm)误差范围允许±5mm | |||
27.3 颜色:黑色。 | |||
28 | 灭火头套 | 28.1 标准:通过 XF869-2010《消防员灭火防护头套》标准检 测。 | |
28.2 材质:具有永久性阻燃、无熔融,无滴落的特点。 | |||
28.3 阻燃性能:续燃时间;经向≤2s,纬向≤2s。损毁长度; 经向≤100mm,纬向≤100mm。 | |||
28.4 抗起球性能:起球等级≥3 级。 | |||
28.5 热稳定性能:尺寸变化率:纵向≤10%,横向≤10% | |||
28.6 缝纫线耐高温性能:缝纫线经(260±5)℃ 分钟后,无熔融、炭化现象。 | |||
28.7 接缝强力:顶破强力≥185N | |||
28.8 面部开口尺寸稳定性:尺寸变化率≤20% | |||
28.9 质量:头套质量≤300g | |||
29 | 救援手套 | 29.1 产品符合 XF 633-2006《消防员抢险救援防护服装》标准 要求。 | |
29.2 掌心面料牛皮续燃时间(s)经、纬向:≤2s;损毁长度 ≤100mm | |||
29.3 背面(袖筒)材料:续燃时间(s):经向、纬向:≤2s; 经向/纬向损毁长度≤100mm |
29.4 热稳定性能:在(180±5)℃试验温度下保持 5min,试样表面应无明显变化,且不应有熔融、熔滴和剥离现象。整 支手套在长度和宽度方向上的收缩率不应大于 5% | |||
29.5 耐切割性能(割破力):掌心面材料、背面材料、袖筒 材料≥4N | |||
29.6 抗机械刺穿性能:掌心面抗刺穿力:最薄部位、加强部 位≥45N;背面抗刺穿力:最薄部位、加强部位≥45N | |||
29.7 抓握性能(拉重力比(%)≥80,穿戴时间≤25s | |||
30 | 线手套 | 30.1 材质:棉线。 | |
30.2 重量≤100 克。 | |||
30.3 长度≤30cm | |||
31 | 旋转照明警示灯 | 31.1 外形尺寸(长 95mm*宽 40mm*高 35mm)误差范围允许 ±5mm | |
31.2 锂电池≥3.7V450mah | |||
31.3 闪烁方式:红蓝频闪。 | |||
31.4 可视距离≥100m | |||
31.5 使用环境:-30~50℃ | |||
32 | 毛巾 | 32.1 材质成分:棉 100%;尺寸≥长 330mm*宽 730mm | |
33 | 碳板跑鞋 | 33.1 全掌碳板专业竞速训练跑鞋。 | |
33.2 采用≥5mm 厚度发泡鞋垫。 | |||
33.3 重量≤300g(均码,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码数)。 | |||
33.4 鞋面材质:升级网纱与提花网孔+编织结构。 | |||
33.5 双尾聚安酯弹性体橡胶(TPU)结构,全掌双弧实心碳 板。 | |||
33.6 中底材质:双密度中底。 | |||
33.7 大底材质:树脂颗粒大底。 | |||
34 | 摩托车护膝护肘 | 34.1 尺码:M/L | |
34.2 颜色:黑色。 | |||
34.3 规格:四件套。 | |||
34.4 适用季节:春、夏、秋、冬四季。 | |||
34.5 产品主料:聚氨酯橡胶(TPU)、聚酯纤维、锦纶、氨 纶、高发泡(聚乙烯 PE)。 | |||
35 | 森林作战靴 | 35.1 抢险救援防护靴为高帮系带结构,内侧设有穿脱功能拉链,主体颜色为黑色,靴面主体材料为黑色防水头层黄牛皮和≥1000D 防水尼龙布。由外底、靴帮、带防刺穿层的内底和保护靴头等部分组成。总体性能符合 XF 633-2006《消防员抢险救援防护服装》标准。 该产品具有防水、防油、防滑、防穿刺、防砸、重量轻、长 时间运动防疲劳等功能。 | |
35.2 重量:≤3KG | |||
35.3 击穿电压:≥5000v | |||
35.4 鞋底抗刺穿力:≥1100N | |||
35.5 鞋帮抗刺穿力:≥45N |
35.6 防滑性能:始滑角≥15° | |||
35.7 防火性能:损毁长度≤32mm;离火自息时间 1s | |||
35.8 电绝缘性能(mA):泄漏电流≤3。 | |||
35.9 在隔热性能试验中被加热 30min 时,救援靴底内表面的 温升(℃)≤22 | |||
35.10 救援靴靴头分别经 10kn 静压力试验和冲击锤质量为 23kg,落下高度为 300mm 的冲击试验后,其间隙高度均>15m | |||
36 | 单兵医疗包 | 36.1 中号应急包 18 类 88 件。 | |
36.2 外包尺寸≥长 200mm*宽 120mm*高 50mm | |||
野外宿营设备 | 37 | 单人帐篷 | 37.1 具备防雨性。 |
37.2 面帐材质:≥190T 银胶涤丝布。 | |||
37.3 帐底材质:牛津布。 | |||
37.4 支架材质:玻璃纤维杄。 | |||
37.5 帐篷结构:双层两门两网纱。 | |||
37.6 外径尺寸(长 2000mm*宽 1500mm*高 1200mm)误差范 围允许±5mm | |||
37.7 适用人数:单人。 | |||
37.8 收纳尺寸(长 800mm*宽 200mm*高 200mm)误差范围 允许±5mm | |||
37.9 产品重量≤3kg | |||
37.10 产品配件:牛津布收纳包、地钉。 | |||
38 | 睡袋 | 38.1 尺寸≥长 1900mm*宽 800mm | |
38.2 重量≥2KG | |||
38.3 面料≥190T 春亚纺(防水涂层)。 | |||
38.4 里料≥190T 春亚纺(压光)。 | |||
38.5 填充物:普通中空棉。 | |||
39 | 班组帐篷 | 39.1 规格≥长 6m*宽 4m*檐高 1.8m*顶高 2.8m | |
39.2 支架材质:高频焊接静电喷,外篷布材质:军标涤纶防 水帆布 | |||
40 | 单人运动水囊 | 40.1 由 1 个可折叠净水瓶和 1 盒银氯净水片组成,容量≥950 毫升,净水速度≥1800 毫升/分钟,浑浊度去除率≥95% | |
40.2 净水瓶微生物去除率满足:总大肠菌群去除率≥99%,铜 绿假单胞菌去除率≥99% | |||
40.3 净水瓶重量≤90 克,外形尺寸(长 300mm*宽 100mm* 高 100mm)误差范围允许±5mm | |||
41 | 简易帐篷 | 41.1 尺寸(长 300mm*宽 600mm)误差范围允许±5mm 六脚 架迷彩棚顶。 | |
41.2 帐底防水指数≥3000mm | |||
42 | 训练炉具 (带气瓶带锅) | 42.1重量≤2KG | |
42.2 产品火力≥2KW | |||
42.3 点火方式:电子点火。 | |||
42.4 尺寸≥长 330mm*宽 290mm*高 95mm | |||
42.5 安全装置:感温控压。 |
山岳救援装备 (单人装备) | 43 | 扁带(1) | 43.1 长度≥120cm |
43.2 拉力≥20kn | |||
43.3 适用范围:户外登山保护、攀岩拓展速降、探洞保护高 空作业防护等。 | |||
44 | 短连接 | 44.1 长度≥16cm;破断拉力≥20kn | |
45 | 单挽索/牛尾 | 45.1 直径≥10mm,长度≥1.8m,拉力≥20kn | |
46 | 备用止坠挽索 | 46.1 直径≥10mm,长度≥0.6m,拉力≥20kn | |
47 | 万向单滑轮 | 47.1 材质:铝合金;尺寸(长 65mm*宽 35mm*高 140mm) 误差范围允许±5mm | |
47.2 重量≤350g | |||
47.3 极限负荷:应能承受≥30kn 的试验负荷且无故障。 | |||
47.4 轮径≥30mm | |||
48 | 手套 | 48.1 材质:山羊皮、涤纶、氯丁橡胶、氨纶纤维。 | |
48.2 尺码:S、M、L、XL,重量≥90g(M 码) 用于绳索救援、日常攀爬训练,分大小码数。 | |||
48.3 掌心、食指、拇指工作部位双层防磨补强,缝线使用黄 色耐磨芳纶线。 | |||
48.4 手背使用弹力涤纶面料,手指自由弯曲灵活工作。 | |||
48.5 手腕对称≥16mm 锁孔,方便用锁挂起挂于安全带上, 随手拿取使用。 | |||
49 | 头灯 | 49.1 最大射程≥100 米射程。 | |
49.2 最大输出≥1000 流明。 | |||
49.3 低档位最长工作档位续航时间≥60 小时。 | |||
49.4 防护等级≥IP67。 | |||
49.5 产品重量≥100 克(配电池、头灯带)。 | |||
50 | 护绳套 | 50.1 材质:聚氯乙烯(pvc)夹网布、涤纶、钢。 | |
50.2 长度≥70cm | |||
50.3 重量≤150 克。 | |||
50.4 执行标准:GB/T 8948-2008《聚氯乙烯人造革》。 | |||
50.5 用于保护绳索,避免建筑物的棱角、墙角、岩石等粗糙 尖锐突起部份磨损绳索。 | |||
50.6 聚氯乙烯(pvc)夹网布材料,双层结构,重量轻。 | |||
50.7 可拆包口魔术贴设计。 | |||
50.8 配有不锈钢弹簧卡扣,可卡在绳索上,并可以任意调节 位置。 | |||
山岳救援装备 ( 团备) | 51 | 静力绳 | 51.1 长度要求:200 米的 2 条,100 米的 2 条,50 米的 2 条, 20 米的 2 条。 |
51.2 直径≥10mm | |||
56.3 原始强度≥30kn;打结强度(8 字结)≥10kn | |||
52 | 抛投绳套装 | 52.1 抛投袋 1 个,材质:钢、尼龙、聚乙烯(PE);重量≤300g | |
52.2 抛投绳 60m±1m,材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规格: 直径≥2mm | |||
52.3 专用绳袋 1 个。 |
53 | 垫布 (帆布类) | 53.1 尺寸≥(长 1m*宽 1m)的 2 块;尺寸≥(长 1.5m*宽 3m) 的 2 块。 | |
53.2 单胶有机硅:篷布为加密单胶有机硅,以加强筋为基布,一面挂胶,一面帆布,具有防水、防腐蚀、防霉、耐寒、耐 磨、耐高温,抗紫外线,抗拉力、耐酸碱、抗老化等性能。 | |||
54 | 过结大滑轮 | 54.1 材质:铝合金、不锈钢、赛钢。 | |
54.2 尺寸≥长 210mm*宽 100mm*高 70mm | |||
54.3 重量≤750g | |||
54.4 极限负荷:应能承受≥30kn 的试验负荷且无故障。 | |||
54.5 轮径≤60mm;使用绳径≥8mm | |||
55 | 扁带(2) | 55.1 成型锚点扁带,用于连接于建筑/自然结构的锚点(挂点),缠绕在支撑结构上作为锚点使用,为坠落防护的个体 防护装备。 | |
55.2 静态测试最小断裂强度≥20kn | |||
55.3 宽度≥16mm | |||
55.4 长度≥120cm | |||
55.5 重量≤100g | |||
55.6 材质:高强涤纶或聚酰胺。 | |||
56 | 扁带(3) | 56.1 成型锚点扁带,用于连接于建筑/自然结构的锚点(挂点),缠绕在支撑结构上作为锚点使用,为坠落防护的个体 防护装备。 | |
56.2 静态测试最小断裂强度:≥20kn | |||
56.3 宽度≥16mm | |||
56.4 长度≥80cm | |||
56.5 重量≤100g | |||
56.6 材质:高强涤纶或聚酰胺。 | |||
57 | 8 孔分力板 | 57.1 材质:铝合金 | |
57.2 规格≥长 155mm*宽 85mm*10mm | |||
57.3 重量≤200g | |||
57.4 最小破断强度≥40kn | |||
57.5 用于架设锚点时增加锚点挂载空间,实现锚点多向受力 的功能,连接孔位数 8 个,同时使用 8 把主锁连接。 | |||
58 | 蝙蝠分力板 | 58.1 材质:铝合金 | |
58.2 规格≥长 230mm*宽 120mm*高 10mm | |||
58.3 重量≤200g | |||
63.4 最小破断强度≥50kn | |||
58.5 大孔直径≥20mm,小孔直径≥20mm. | |||
59 | 救援三角吊带 | 59.1 胯 部 可 调 范 围 ≥ 450mm-1250mm ( 坐 式 尺 寸 45mm-70mm,躺式尺寸 65mm-125mm) | |
59.2 重量≤900g | |||
59.3 工作负荷≥100kg |
60 | 团队背包 | 60.1 符合 QB/T1333-2018 执行标准《背提包》。用于绳索救援,存放装备或绳索,耐磨、大容量,可桶装,可平铺展开。 (1)产品使用拉链及扣具,内置 9 个拉链分装袋,6 个通铺隔断式网袋,主锁挂点,3 条绳索固定扣带,浅色内衬找装备更清晰,顶包有头盔固定链接,实现模块化分装。 (2)低吸水带有衬垫背负,加厚腰带和肩带,包面设有 ID 卡位及 12 个实用挂点。 | |
60.2 规格≥长 500mm*宽 200mm*高 200mm;展开尺寸≥长 750mm*高 1000mm | |||
60.3 重量≤3000g | |||
60.4 容量≥50L | |||
60.5 材质:聚氯乙烯+夹网布+织物。 | |||
61 | 小号绳包 | 61.1 用于绳索分装管理。 可提拉防磨面料,带防水涂层。袋口使用受力收紧式绳扣。 包身备挂环,可挂在安全带上。 | |
61.2 尺寸(长 200mm*宽 200mm*高 350mm)误差范围允许 ±5mm | |||
61.3 容量≤10L | |||
61.4 重量≤100g | |||
61.5 材质:锦纶。 | |||
62 | 中号绳包 | 62.1 符合 QB/T 1333-2018《背提包》执行标准用于绳索分装管理。 可提拉防磨面料,带防水涂层。袋口使用受力收紧式绳扣。 包身备挂环,可挂在安全带上。 | |
62.2 尺寸(长 250mm*宽 250mm*高 550mm)误差范围允许 ±5mm | |||
62.3 容量≥15L | |||
62.4 重量≤200g | |||
62.5 材质:锦纶。 | |||
63 | 大号绳包 | 63.1 符合 QB/T 1333-2018《背提包》执行标准。用于绳索分装管理。 可提拉防磨面料,带防水涂层。袋口使用受力收紧式绳扣。 包身备挂环,可挂在安全带上。 | |
63.2 尺寸(长 300mm*宽 300mm*高 600mm)误差范围允许 ±5mm | |||
63.3 容量≥30L | |||
63.4 重量≤500g | |||
63.5 材质:锦纶 | |||
64 | 篮式担架 | 64.1 用于救援工作中伤员转移使用,管材⼀体成型弯管,副管满焊,共有≥5 个挂点分布在两侧及尾部正中,适合不同 的悬吊方式,四点式悬吊和三点式悬吊等。 |
64.2 材质:钛合金(配件:聚乙稀、涤纶)。 | |||
64.3 尺寸(长 2200mm*宽 600mm*高 200mm)误差范围允许 ±5mm | |||
64.4 重量≤8kg(不包含配件);≤11kg(包含配件)。 | |||
64.5 有效工作负载:水平≥300kg;垂直≥300kg | |||
65 | 多功能担架 | ▲65.1 材 质 : 高 密 度 聚 乙 烯 ( HDPE-High density polyethylene)+铝合金。 肩带和臀部均用安全带固定,带储物袋的后网,用于货物支撑的可拆卸负载架,两条黑色负载/患者固定带,带有安全销和易于打开的联轴器,耦合保护盖,重型塑料滑动面。无框架半个长度≥90cm,安装好整体后长度≥180cm,带框架半 个长度≥100cm,安装后整体后长度≥200cm | |
▲65.2 垫背:长/宽≥90cm/40cm,垫背重量≤0.5kg。不可调推车扶手:重量≤3kg,通过卡在担架上,可单独拖拉使用。 单轮重量≤5kg,双轮系统重量≤10kg | |||
▲65.3 宽度≥40cm,高度≥10cm;半个重量(含完整背部框 架)≤5kg | |||
▲65.4 安装后整体重量≤9kg;背负载重≥50kg 证明材料:要求投标人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 标志的检测报告。 | |||
▲65.5 担架载重≥150kg 证明材料:要求投标人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 标志的检测报告。 |
五、商务需求
说明:
1、带“★”指标项为实质性条款,如出现负偏离,将被视为未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作投标无效处理。
序号 | 目录 | 招标商务需求 |
(一)免费保修期内售后服务要求 | ||
1 | 维修响应及故障解决 时间 | 在保修期内,一旦发生质量问题,投标人保证在接到通知 24 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修理或更换。 |
2 | ★关于免费保修期 | 货物免费保修期 1 年,时间自最终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 起计算。 |
(二)其他商务要求 | ||
1 | ★关于交货 | 1.1 交货地点:深汕特别合作区大百汇科技园。 |
1.2 投标人必须承担设备运输、安装调试、验收检测和提供设 备操作说明书、图纸的义务。 | ||
1.3 签订合同后 20 天(日历日)内交货。 | ||
2 | 关于验收 | 投标人货物经过双方检验认可后,签署验收报告,产品保修 |
2、评分时,如对一项招标商务需求(以划分框为准,一个划分框是作为一项招标商务需求)中的内容存在两处(或以上)负偏离的,在评分时只作一项负偏离扣分。
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由投标人提供产品保修文件。 | ||
3 | 关于付款 | 分期付款,合同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含税总额的 70%,供货商提供货物,且采购人验收合格后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含税总额的 30%。如中标人账户有变动的,须在变动之日起 3 日内书面通知采购人。如采购人因财政部门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问题而迟延支付上述项目款项的,不视为逾期支付和违约。 |
六、政策导向
1.2014 年起,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在进行设备或工程采购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工程机械、装卸机械满足国家现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放标准,并鼓励使用 LNG或电动工程机械、装卸机械。2015 年起,政府部门、国有企业采购设备或工程项目中选用 LNG 或电动工程机械、装卸机械的比例不低于 30%。
2.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贯彻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7〕57 号)、《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深财规〔2017〕8 号)的要求,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供应商限制参与政府采购。
3.“信用中国”中“信用服务”栏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失信被执行人”,“中国政府采购网”中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深圳信用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投标文件组成:
1.自查表
2.开标一览表
3.投标函
4.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5.分项报价清单
6.投标人情况介绍
7.货物说明一览表
8.技术规格偏离表
9.商务需求偏离表
10.投标人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1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12.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13.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
14.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
15.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
温馨提示
投标文件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将会导致投标无效:
1.未按投标人资格要求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扫描件、《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声明、进口产品由设备制造商或授权的中国总代理签署的合法有效的保修维修承诺函、其他资格证明资料等;
2.拒绝进口项目或允许部分进口项目的拒绝进口部分选用了进口产品;
3.投标报价不符合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总价或项目报价表中单个采购预算条目报价超过对应的财政预算限额、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正后投标人不确认的;
4.具体商务需求偏离表中带“★”要求未填写偏离情况或说明、填写为负偏离、填写为正偏离但与评审委员会判定不一致,《技术规格偏离表》《商务需求偏离表》填写的“投标技术响应”与《具体技术要求》《商务需求》的“招标技术要求”“招标商务条款”存在填写不全的情况;
5.投标文件正文内容缺漏,包括但不限于:《投标函》中未填写项目编号或名称、《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未署名投标人名称;未提供完整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两面扫描件)、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含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两面扫描件)。
序号 | 自查事项 | 是否通过自查 | 页码 |
1 | 警示条款第一点: (一)若为授权代表递交投标文件时未携带招标公告附件中要求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投标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二)若为法定代表人递交投标时,未提供《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 □是 □否 | / |
警示条款第二点: | |||
2 | (一)1 份独立封装的投标文件,内含 1 份正本,4 份副本; (二)1 份独立封装的开标文件,开标文件内含《开标一览表》(需加盖公章)、投标函(需加盖公章)、USB接口设备存储的投标文件电子文档(格式为 PDF 盖章扫 描版); | □是 □否 | / |
(三)投标文件正本每一页均须加盖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 |||
(四)开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密封完好。 | |||
3 | 资格性审查表: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所列的资格要求, 或未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资料(详见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 | □是 □否 | |
符合性审查表: | |||
1.不得将一个包或一个标段的内容拆开投标; 2.对同一项目投标时,不得提供两套以上的投标方案(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 |||
3.分项报价或投标总价不得高于预算金额(最高投标限 价)的; | |||
4.同一项目出现两个及以上报价,且按规定无法确定哪 个是有效报价; | |||
5.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 信履约的,投标人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 | □是 | ||
4 | 或无法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 性的; | □否 | / |
6.所投产品、工程、服务在商务、技术等方面没有实质 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是否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
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做出评判); | |||
7.未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样式填写《投标函》;未按招 标文件所提供的《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进行承 | |||
诺;未按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组成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 | |||
的(投标文件组成不完整); | |||
8.投标报价有严重缺漏项目或对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清 单项目及数量进行修改; | |||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5 | 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 | □是 □否 | |
6 | 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 | □是 □否 | |
7 | 所投产品“▲”参数响应情况评价 | □是 □否 | |
所投产品一般技术参数(非▲参数)响应情况评价 | □是 □否 | ||
质量保证措施 | □是 □否 | ||
售后服务方案评价 | □是 □否 | ||
免费保修期内售后服务条款偏离情况 | □是 □否 | ||
其他商务条款偏离情况 | □是 □否 | ||
投标人通过相关认证情况 | □是 □否 | ||
投标人同类项目业绩情况 | □是 □否 | ||
服务网点 | □是 □否 |
项目名称 | 投标总价 (人民币/元) | 备注 |
小写:大写: |
备注:
1.上述“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总价”将作为价格分计算依据;其他信息仅是对投标文件相关内容的概括性表述,不作为评审依据;
2.投标总价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无小数点后四位的,默认小数点后四位为零。
致:深圳市深汕交易有限公司
1.根据已收到贵方的项目编号为 的 项目的招标文件,遵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单位经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专用条款及通用条款后,我方愿以投标书中填写的投标报价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承包上述项目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2.我方已认真核实了投标文件的全部资料,所有资料均为真实资料。我方对投标文件中全部投标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被证实我方的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则视为我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我方愿意接受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3.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中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4.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贵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
同。
5.我方理解贵方将不受必须接受你们所收到的最低标价或其它任何投标文件的约束。投标人: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四、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致:深圳市深汕交易有限公司我单位承诺:
1.我单位参与本项目所投标(响应)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不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
2.我单位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
3.我单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六项条件。
4.我单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我单位参与该项目投标,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不造假,不围标、串标、陪标。我单位已清楚,如违反上述要求,投标将作无效处理,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在网上曝光,同时将被提请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给予一定年限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或其他处罚。
6.我单位如果中标,做到守信,不偷工减料,依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内容、签署的采购合同及本单位在投标中所作的一切承诺履约。我单位对本项目的报价负责,中标后将严格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签署的采购合同及我单位在投标中所作的全部承诺履行。
我单位清楚,若以“报价太低而无法履约”为理由放弃本项目中标资格时,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若我单位中标本项目,我单位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时,我单位清楚,本项目将成为重点监管、重点验收项目,我单位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并全力配合有关监管、验收工作;若我单位未按上述要求履约,我单位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7.我单位已认真核实了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所有资料均为真实资料。我单位对投标文件中全部投标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被证实我单位的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则视为我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我单位愿意接受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8.我单位承诺中标后项目不转包,未经采购人同意不进行分包。
9.我单位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通过合法正规渠道供货,在提供给采购人前具有完全的所有权,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的包括但不限于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和侵犯其所有权、抵押权等物权及其他权利而引发的纠纷;如有纠纷,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10.我单位保证,若所投货物涉及《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列明的政府采购强制产品,则所投该产品符合节能产品的认证要求。
11.我单位已知悉并同意中标(成交)结果信息公示(公开)的内容。
12.我单位保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与其他投标供应商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未对本次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情形。
13.我单位清楚,如存在违反投标承诺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依法被列入失信信息。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承担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
投标人: 日期: 年 月 日
(一)项目报价表
序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 | 原产地 | 制造商 名称 | 数 量 | 单位 | 单价 (元) | 合价 (元) |
合计(即:投标总价;币种:人民币;单位:元):大写: |
注:
1.请根据“第二章 招标项目需求” “二、货物清单”填写;本表格式不得修改。
2.所有价格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货币单位填写;投标总价应为以上各分项价格之和。
3.单价、合价和投标总价为包干价,即三者均应包含设备的价款、包装、运输、装卸、安装、调试、技术指导、培训、咨询、服务、保险、税费、检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以及技术和售后服务等其他各项有关费用。
4.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总价应当与项目报价表的投标总价一致。
5.“原产地”是指该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而非品牌总公司所在地。
6.详细填写所投货物的制造商名称;若如所投产品属于定制类的非量产货物或无具体型号的货物,可以不填写型号等信息,但应当标注投标产品为定制产品。
(二)核心产品的品牌情况
我公司所投核心产品的品牌为: 。
(三)可选配件报价清单(不包括在总报价内)
注:格式参照《(一)项目报价表》表格,但须提供相应的品牌(没有品牌的,可提供制造商名称)、规格型号、原产地、单价等详细信息
(四)供应商认为需要涉及的其他内容报价清单
六、投标人情况介绍
(一)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特别提示:投标人须按本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未提供或提供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二)质量保证措施
(特别提示:投标人须按本招标文件评标信息中 “质量保障措施”这一评审因素要求,提供相关技术保障方案或其它证明资料)
(三)售后服务方案评价
(特别提示:投标人须按本招标文件评标信息中 “售后服务方案评价”这一评审因素要求,提供相关技术保障方案或其它证明资料)
(四)投标人通过相关认证情况
(特别提示:投标人须按本招标文件评标信息中 “投标人通过相关认证情况”这一评审因素要求,提供相关技术保障方案或其它证明资料)
(五)投标人同类项目业绩情况
(特别提示:投标人须按本招标文件评标信息中“投标人同类项目业绩情况”这一评审因素要求,提供相关技术保障方案或其它证明资料)
(六)服务网点
(特别提示:投标人须按本招标文件评标信息中 “服务网点”这一评审因素要求,提供相关技术保障方案或其它证明资料)
(七)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及监狱企业声明函(可选项)
填写指引:
1.该部分内容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可以不填写或直接删除相应的声明函。供应商自行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提供虚假声明,将报送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若无法确定是否为中小微企业,可查阅《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或向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咨询。
2.该部分内容填写需要参考的相关文件:(1)《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有关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意见》(深财购函【2019】868 号);(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3)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4)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 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财库〔2022〕19 号)。
3.请依照提供的格式和内容填写声明函,不要随意变更格式或增删内容;满足多项优惠政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多项价格扣除政策。
4.声明函具体填写要求:
(1)声明是中小企业须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以下内容:
第一处,在“单位名称”下划线处如实填写采购人名称(深圳市深汕交易有限公司不是本项目的采购人,而是组织实施机构);
第二处,在“项目名称”下划线处如实填写采购项目名称;
第四处,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下划线处填写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所属行业可在招标文件其它关键信息“二、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及价格扣除比例”查看);
第五处,在“企业名称”下划线处如实填写制造商名称;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下划线处如实填写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在“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下划线处如实依照 300 号文填写相应的企业类型;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以不填报。
(2)声明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相关内容,具体参照以上《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要求执行。
(3)声明是监狱企业须填写《监狱企业声明函》的三项内容(填写位置的字体已加粗),具体参照以上《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要求执行。
5.声明函的有效性最终由评审委员会判定;如评审委员会判定声明函无效,相关供应商不享受价格扣除(但不作投标无效处理)。
1、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投标人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的规定,本投标人参加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的深汕特别合作区 2023 年森林消防装备物资采购 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手抬式机动泵(标的名称),属于工业(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工业(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投标人已知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中
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 300 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并知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二十条规定,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
日 期:
(备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
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xx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采购单位名称)_单位的_(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采购活动,并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承诺人在□处打√)。本条所称货物是指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的货物,或者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的核心产品(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投标人知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如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则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3、监狱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或者代理提供监狱企业货物的供应商如需享受优 惠政策,还须同时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本单位xxxx,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且本单位参加_(采购单位名称)_单位的_(采购项目名称)_项目采购活动,并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提供其他监狱企业制造的货物(承诺人在□处打√)。本条所称货物是指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的货物,或者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的核心产品(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附: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
件。
(八)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序号 | 货物名称 | 型号 | 数量 | 单位 | 备注 |
序号 | 货物名称 | 招标技术要求 (技术参数) | 投标技术响应 | 偏离情况 | 说明 |
备注:
1.“招标技术要求”一栏应填写招标文件第二章“四、具体技术要求”的内容;
2.“投标技术响应”一栏必须详细填写投标产品的具体参数,并应对照招标技术要求一一对应响应;
3.“偏离情况”一栏应如实填写“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
4.投标人在《技术规格偏离表》填写的“投标技术响应”与《具体技术要求》的“招标技术要求”存在填写不全的情况,将被视为未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作投标无效处理。示例,“招标技术要求”共有 10 项参数,投标人只响应了 9 项,填写不全,则视为未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作投标无效处理。
5.投标人所填写的“偏离情况”与评审委员会判定不一致时,以评审委员会意见为主。另,判定结果不一致的参数超过一定数量的,则评分项“技术偏离情况”将不得分(即计为 0 分)。
一定数量的设置:(1)《具体技术要求》全部参数数量 10%(四舍五入取整数)不足 3 条的,以 3 条为标准;(2)《具体技术要求》全部参数数量 10%(四舍五入取整数)超过 10条的,以 10 条为标准;(3)其他情况,按《具体技术要求》全部参数数量 10%(四舍五入取整数)为标准。
6.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应按《技术规格偏离表》中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以证明投标人响应的真实性。证明资料包括制造商公布的产品说明书、产品彩页和我国政府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和核准证件等。投标人应在“说明”一栏中列出技术参数的证明资料名称,并指明该证明资料在投标文件中的具体位置。若《技术规格偏离表》中未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可以不提供。
7.证明资料(均为扫描件)的提供要求:
(1)产品说明书或彩页应为制造商公布或出具的中文产品说明书或彩页;提供外文说明书或彩页的,必须同时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对应中文翻译说明,评标依据以中文翻译内容为准,外文说明书或彩页仅供参考;产品说明书或彩页的尺寸和清晰度应该能够被阅读、识别和判断;
(2)我国政府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和核准证件应为证件正面、背面和附件标注的全部具体内容;产品检验和核准证件的尺寸和清晰度应该能够被阅读、识别和判断。
8.评审委员会有权对以谋取中标为目的的技术规格模糊响应(如有意照搬照抄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或虚假响应予以认定,并视情况经采购机构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序号 | 目录 | 招标商务条款 | 投标商务条款 | 偏离情况 | 说明 |
(一)免费保修期内售后服务条款偏离表 | |||||
1 | |||||
2 | |||||
…… | |||||
(二)其他商务条款偏离表 | |||||
1 | |||||
2 | |||||
…… |
备注:
1.“招标商务条款”一栏必须填写招标文件第二章“商务需求”的内容分别对应“(一)免费保修期内售后服务要求、(二)其他商务要求”的内容进行填写。
2.“投标商务条款”一栏必须详细填写投标商务条款的内容。
3.“偏离情况”栏中应如实填写“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
4.投标人在《商务需求偏离表》填写的“投标商务条款”与《商务需求》的“招标商务条款”存在填写不全的,将被视为未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作投标无效处理。示例,“招标商务条款”共有 10 项参数,投标人只响应了 9 项,填写不全,则视为未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作投标无效处理。
5.投标人所填写的“偏离情况”与评审委员会判定不一致时,以评审委员会意见为主。另,判定结果不一致的参数超过一定数量的,则评分项“商务偏离情况”将不得分(即计为 0 分)。
一定数量的设置:(1)《商务需求》全部参数数量 10%(四舍五入取整数)不足 3 条的,以 3 条为标准;(2)《商务需求》全部参数数量 10%(四舍五入取整数)超过 10 条的,以
10 条为标准;(3)其他情况,按《商务需求》全部参数数量 10%(四舍五入取整数)为标准。
6.带★号条款为不可偏离条款,如未响应或出现负偏离的,将作投标无效处理。
同志,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说明:1、法定代表人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2、内容必须填写真实、清楚,涂改无效,不得转让、买卖。附: 请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加盖公章(正反两面)。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姓名)为我公司签署本项目已递交的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项目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内容我均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联系电话: 手机:
身份证号码: 职务: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 请提供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加盖公章(正反两面)。
序号 | 采购人要求内容 | 投标人响应情况 |
1 | ★关于免费保修期:货物免费保修期 1 年,时间 自最终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 |
2 | ★关于交货:1.1 交货地点:深汕特别合作区大百汇科技园。 1.2 投标人必须承担设备运输、安装调试、验收检测和提供设备操作说明书、图纸的义务。 1.3 签订合同后 20 天(日历日)内交货。 |
注:1.上表所列内容为不可负偏离条款。
2.“投标人响应情况”一栏应如实填写“响应”或“不响应”。
3.“实质性响应条款响应情况”与投标文件其它内容冲突的,以“实质性响应条款响应情况”为准。
十四、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
本单位(人)自愿参加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的深汕特别合作区 2023 年森 林消防装备物资采购。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等规定和活动组织方发布的有关文件要求,本单位(人)xxxx:
本单位(人)所申报的项目(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承诺在实施本项目时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若违反承诺,本单位(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优先选择和解、调解、行政裁决、仲裁等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并依据本承诺书承担责任。
承诺单位(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十五、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
本公司在投标前已充分知悉以下情形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的重大风险事项,并承诺已对下述风险提示事项重点排查,做到严谨、诚信、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一、本公司已充分知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法定情形,相关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
(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
(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二、本公司已充分知悉“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法定情形,相关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
(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
(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九)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公司已充分知悉下列情形所对应的法律风险,并在投标前已对相关风险事项进行排查。
(一)对于从其他主体获取的投标资料,供应商应审慎核查,确保投标资料的真实性。如主管部门查实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无论相关资料是否由第三方或本公司员工提供,均不影响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违法行为的认定。
(二)对于涉及国家机关出具的公文、证件、证明材料等文件,一旦涉嫌虚假,经查实,主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主管部门将一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于涉及安全生产、特种作业、抢险救灾、防疫等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实施提供虚假资料、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主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
(四)供应商应严格规范项目授权代表、员工参与招标投标的行为,加强对投标文件的审核。项目授权代表、员工编制、上传投标文件等行为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供应商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供应商对投标电子密钥负有妥善保管、及时变更和续期等主体责任。供应商使用电子密钥在深圳政府采购网站进行的活动,均具有法律效力,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供应商擅自将投标密钥出借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情形如查实,依法作投标无效处理;涉嫌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主管部门将依法调查处理。
四、本公司已充分知悉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
经查实,若投标供应商存在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以一至三年内禁止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以下文字请投标供应商抄写并确认:“本公司已仔细阅读《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充分知悉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并承诺将严谨、诚信、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负责人/投标授权代表签名:知悉人:
日期:
第四章 合同及履约情况反馈格式
甲方:乙方:
合同条款
(仅供参考,项目具体要求以招标项目需求为准)
根据深圳深圳市深汕交易有限公司 号招标项目的投标结果,由 单位为中标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经深圳市
(以下简称甲方)和 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第一条 合同标的
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下列货物:
货物名称、规格及数量详见 。第二条 合同价款
本合同项下总价款为 (大写)人民币,分项价款详见货物明细。本合同总价款已包括乙方为履行本合同义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系固定不变价格,且不随通货膨
胀的影响而波动。
货物明细
序号 | 产品名称 | 规格技术参数 | 数量 | 单价 (元) | 金额(元) | 备注 |
1 | ||||||
2 | ||||||
合计 | 人民币 元整(¥ ) |
第三条 权利保证
乙方保证甲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的包括但不限于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和侵犯其所有权、抵押权等物权及其他权利而引发的纠纷。如有纠纷,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 质量保证
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的技术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和制造生产标准或行业标准。
2、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包括零部件),并完全符合甲方要求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如货物安装或配置了软件的,乙方保证相关软件均为正版软件。
3、乙方保证交货时一并提供货物的质量合格凭证或文件。第五条 交货和验收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或招投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交付货物,交货地点由甲方指定。因交货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交付的货物应当完全符合招投标文件所规定的货物、数量、质量和规格要求。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由此引起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使用说明书、原厂保修卡等附随资料和附随配件、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乙方负责补齐,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的,由乙方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4、甲方应当在到货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需要乙方对货物或系统进行
安装调试的,甲方应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后的 3 个工作日内进行质量验收。第六条 保修及其他服务
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包”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及乙方在投标文件的相关承诺提供保修及其他服务。
2、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对其提供的货物进行维修和系统维护,不再收取任何费用。所有货物保修服务方式均为乙方上门保修,即由乙方派员到货物使用现场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保修期后的货物维护另行协商。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物款的,由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货款的,每逾期 1 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滞纳金,但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 。
3、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每逾期 1 天,乙方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
的滞纳金。如乙方逾期交货达 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违约金。
4、乙方所交付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甲方拒收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货款总额【】%的违约金。
5、在乙方承诺的或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取两者中最长的期限),如经乙方两次维修或更换,货物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退回全部货款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6、乙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或违反其在投标文件中的相关承诺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 】%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7、乙方在承担上述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解除合同的除外)。甲方未能及时追究乙方的任何一项违约责任并不表明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该项或其他违约责任。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49 条、第 50 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 行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 号招标文件、答疑及补充通知;
(2)乙方的投标文件;
(3)本合同执行中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2、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方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采购人): (盖章) 乙方(供应商): (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采购人名称: 联系人及电话:
采购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 联系人及电话 | |||||||||
中标金额 | 合同履约时间 | 自 | 至 | |||||||
履约情况评价 | 总体评价 | □ 优 | □ | 良 | □ | 中 | □ 差 | |||
分项评价 | 质量 方面 | □ 优 | □ | 良 | □ | 中 | □ 差 | |||
价格 方面 | □ 优 | □ | 良 | □ | 中 | □ 差 | ||||
服务 方面 | □ 优 | □ | 良 | □ | 中 | □ 差 | ||||
时间 方面 | □ 优 | □ | 良 | □ | 中 | □ 差 | ||||
环境 保护 | □ 优 | □ | 良 | □ | 中 | □ 差 | ||||
其他 | 评价内容为: 评价等级为: □ 优 □ 良 | □ 中 | □ 差 | |||||||
具体情况说明 | ||||||||||
采购人意见 (公章) | 日期: | 年 | 月 | 日 |
说明:
1、本表为采购人向主管部门反映采购项目履约情况时所用;
2、履约情况评价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请在对应的框前打“√”,然后在“具体情况说明”一栏详细说明有关情况。
第二册 通用条款
第一章 总 则
1. 通用条款说明
1.1 深圳市深汕交易有限公司发出招标文件通用条款版本,列出深圳市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招标采购所适用的通用条款内容。如有需要,深圳市深汕交易有限公司可以对通用条款增加附录或补充内容。
1.2 招标文件分为第一册“专用条款”和第二册“通用条款”。
1.3“专用条款”是对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包含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项目需求、投标文件格式、附件等内容。
1.4“通用条款”是适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基础性条款,具有普遍性和通用性。
1.5 “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表述不一致或有冲突时,以“专用条款”为准。
2.招标说明
本项目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并参考有关法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
3.定义
招标文件中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3.1“采购人”或“招标人”:指利用财政性资金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3.2“投标人”或“投标方”,即供应商,指参加投标竞争并愿意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3“评审委员会”和“谈判小组”是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组建的专门负责本次招标其评标(谈判)工作的临时性机构;
3.4“日期”指公历日;
3.5“合同”指由本次招标所产生的合同或合约文件;
4. 政府采购供应商责任
4.1 欢迎诚信、有实力和有社会责任心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事业。
4.2 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如违反上述要求,经核实后,供应商的投标无效。
5.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的条件
5.1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中 “投标人资格要求”的内容。
5.2 联合体投标
5.2.1 以下有关联合体投标的条款仅适用于允许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项目。
5.2.2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投标时,应符合以下原则:
(1)投标联合体各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投标,应当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潜在供应商的数量自主决定,如果决定接受联合体投标则应当在采购公告中明示。
(4)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法律约束力;
(5)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共同投标协议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给深圳市深汕交易有限公司;
(6)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7)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联合体、总包单位的投标将被拒绝;
(8)本通用条款中“投标人”一词亦指联合体各方,专用条款另有规定或说明的除外。
6.政策导向
6.1 2014 年起,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在进行设备或工程采购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工程机械、装卸机械满足国家现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放标准,并鼓励使用 LNG或电动工程机械、装卸机械。2015 年起,政府部门、国有企业采购设备或工程项目中选用 LNG 或电动工程机械、装卸机械的比例不低于 30%。
6.2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贯彻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7〕57 号)、《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深财规〔2017〕8 号)以及《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操作细则>的通知》的要求,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供应商限制参与政府采购。
7. 本项目若涉及采购货物,则合格的货物及相应服务应满足以下要求:
7.1 必须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包括零部件),如安装或配置了软件的,须为正版软件。
7.2 国产的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制造生产标准及行业标准。招标公告有其他要求的,亦应符合其要求。
7.3 进口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必须符合原产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制造生产标准及行业标准。进口的货物必须具有合法的进口手续和途径,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部门检验。招标公告有其他要求的,亦应符合其要求。
7.4 投标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提供给采购人前具有完全的所有权,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的包括但不限于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和侵犯其所有权、抵押权等物权及其他权利而引发的纠纷。如有纠纷,投标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7.5 投标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应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国家质量监督部门的产品《检验报告》。设备到货验收时,还必须提供设备的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文件。若中标后,除非另有约定,投标人必须按合同规定完成设备的安装,并达到验收标准。
7.6 对工期的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对其所投项目应提交交货进度、交货计划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工验收。
7.7 投标人必须承担的设备运输、安装调试、验收检测和提供设备操作说明书、图纸
等其他相关及类似的义务。
8.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9.踏勘现场
9.1 如有需要(详见专用条款),深圳市深汕交易有限公司或采购人将组织投标人对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应按招标公告所约定的时间、地点踏勘现场。
9.2 投标人及其人员经过采购人的允许,可以进入采购人的项目现场踏勘。若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于统一时间地点踏勘现场的,投标人应当按时前往。
9.3 采购人必须通过深圳市深汕交易有限公司向投标人提供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
9.4 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在踏勘现场时向投标人提交的任何书面资料或口头承诺,未经深圳市深汕交易有限公司在网上发布或书面通知,均作无效处理。
10.招标答疑
10.1 招标答疑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件后或现场踏勘中可能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疑问或询问。
10.2 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内容有疑问,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答疑截止时间前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提问的形式提交至深圳市深汕交易有限公司。
10.3 深圳市深汕交易有限公司对疑问所做出的澄清和解答,以书面答复(包括深汕特别合作区深汕招标有限公司官方网站发布的信息)为准。
10.4 如深圳市深汕交易有限公司认为有必要组织现场答疑会,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或深圳市深汕交易有限公司另行书面通知(包括网站发布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与现场答疑会。
10.5 未参与招标答疑不作为否定投标人资格的理由。
第二章 招标文件
11.招标文件的编制与组成
11.1 招标文件除以下内容外,深圳市深汕交易有限公司在招标(或谈判)期间发出的答疑、澄清或修改等相关公告或通知内容,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第一册 专用条款
关键信息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招标项目需求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第四章 合同及履约情况反馈格式第二册 通用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文件
第三章 投标文件的编制第四章 投标文件的递交第五章 开标
第六章 评标要求
第七章 评标程序及评标方法
第八章 定标及公示
第九章 公开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第十章 合同的授予与备案
第十一章 质疑处理
11.2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疑问应在答疑截止时间之前向深圳市深汕交易有限公司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1.3 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向投标人提交的任何书面或口头资料,未经深圳市深汕交易有限公司在网上发布或书面通知,均作无效处理,不得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深圳市深汕交易有限公司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2.招标文件的澄清
12.1 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内容有疑问,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答疑截止时间前以网上提问形式提交深圳市深汕交易有限公司。不论是深圳市深汕交易有限公司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深圳市深汕交易有限公司都将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以书面形式(包括深圳市深汕交易有限公司网站公开发布方式)答复或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12.2 对于没有提出澄清又参与了该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将被视为完全认同该招标文件
(含澄清),投标截止期后不再受理针对招标文件的相关质疑或投诉。
12.3 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意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审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13.招标文件的修改
13.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任何时候,确需要变更招标内容的,深圳市深汕交易有限公司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13.2 招标文件的修改以书面形式(包括网站公开发布方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约束力。
13.3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内容均以书面(包括网站公开发布方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澄清(答疑)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
13.4 深圳市深汕交易有限公司保证招标文件澄清(答疑)和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网站公开发布形式或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深圳市深汕交易有限公司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修改补充通知中明确。
第三章 投标文件的编制
14.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单位
14.1 投标人与深圳市深汕交易有限公司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用中文表述。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可以为其它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文。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时,以中文为准,但翻译错误的除外。
14.2 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投标文件的组成
具体内容请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册“专用条款”的相关内容。
16.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包括本通用条款第 15 条中规定的内容。如招标文件提供了投标文件格式,则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毫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相应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7.投标货币
本项目的投标应以人民币计。
18.证明投标文件投标技术方案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要求
18.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技术方案项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投标技术方案及其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8.2 投标人提供证明投标技术方案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数据或数码照片、制造商公布的产品说明书、产品彩页和我国政府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和核准证件等,提供的文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18.2.1 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18.2.2 投标产品从采购人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18.2.3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投标技术方案已对采购人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投标人应详细说明投标技术方案中产品的具体参数,不得照搬照抄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
18.2.4 产品说明书或彩页应为制造商公布或出具的中文产品说明书或彩页;提供外文说明书或彩页的,必须同时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对应中文翻译说明,评标依据以中文翻译内容为准,外文说明书或彩页仅供参考;产品说明书或彩页的尺寸和清晰度要求能够使用电脑阅读、识别和判断;
18.2.5 我国政府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和核准证件应为证件正面、背面和附件标注的全部具体内容;产品检验和核准证件的尺寸和清晰度应该能够在电脑上被阅读、识别和判断,提供原件扫描件。
18.3 相关资料不符合 18.2 款要求的,评审委员会有权认定为投标技术方案不合格响应,其相关分数予以扣减或作投标无效处理。
18.4 投标人在阐述上述第 18.2 时应注意采购人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满足招标文件中技术规格的要求,是否满足要求,由评审委员会来评判。
18.5 为保证公平公正,除非另有规定或说明,投标人对同一项目投标时,不得同时提供两套或两套以上的投标方案。
19.投标文件其他证明文件的要求
19.1 对项目招标文件《评标信息》评分项中涉及的相关业绩、社保情况等内容以及《资格性审查表》和《符合性审查表》中涉及的证明材料,投标人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扫描件或照片,原件备查。有关扫描件(或照片)的尺寸和清晰度要求能够使用电脑阅读、识别和判断。若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的是部分证明材料或提供不清晰的扫描件(或照片)的,评审委员会有权认定其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有关需求进行响应,涉及资格性检查或符合性检查的予以投标无效处理,涉及《评标信息》打分项的则该项评分予以 0分处理。评审委员会对供应商投标资料是否异常、是否有效问题进行核查和判定,如认为供应商投标资料有异常或无效的,若涉及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条款的,则应作投标无效处理;
若涉及评分的,则作不得分处理。投标资料异常核查范围为:质疑函、被质疑供应商投标文件资料、被质疑供应商答辩说明、被质疑资料原件、被质疑资料相应官方查询渠道查询到的信息等。以下情形可由评审委员会判定投标资料无效:
(1)被质疑供应商未能在合理时间内提供资料原件核对,且不能合理说明的;
(2)被质疑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原件与投标文件资料不一致的;
(3)被质疑供应商投标文件资料信息与在相应官方查询渠道查询到的信息不一致,且不能合理说明的。
19.2 本项目涉及提供的有关资质证书,若原有资质证书处于年审期间,须提供证书颁发部门提供的回执,并且回执须证明该证书依然有效(若在法规范围不需提供的,供应商应做书面说明并提供证明文件,否则该证书无效),则该投标人提供年审证明的可按原资质投标;若投标人正在申报上一级别资质,在未获批准之前,仍按原级别资质投标。
20.投标有效期
20.1 投标有效期为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的日历天数,具体见专用条款中投标有效期的天数要求。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20.2 在特殊的情况下,深圳市深汕交易有限公司在原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深圳市深汕交易有限公司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网站公开发布方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深圳市深汕交易有限公司此项要求,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满后不再有效。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应当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有效期;
20.3 中标单位的投标书有效期,截止于完成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项目内容,并通过竣工验收及保修结束。
21.关于投标保证❹
自 2019 年 8 月 15 日起,深圳市深汕交易有限公司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22.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22.1 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包括图纸和技术规范所示的基本技术设计)的要求。除非招标的项目明确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否则投标人有关替代方案的条款将初审不通过,投标无效。
22.2 如果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则准备提交替代方案的投标人除应提交一份满足招标文件(包括图纸和技术规范所示的基本技术设计)要求的投标文件外,还应提交需评审其替代方案所需的全部资料,包括项目方案书、技术规范、替代方案报价书、所建议的项目方案及有关的其它详细资料。
23.投标文件的制作要求
23.1 投标人应完整填写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 投标总价 (人民币/元) | 备注 |
小写:大写: |
备注:
1.上述“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总价”将作为价格分计算依据;其他信息仅是对投标文件相关内容的概括性表述,不作为评审依据,
2.投标总价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四舍五入。无小数点后四位的,默认小数点后四位为
零;
23.2 投标人应准备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一正四副)、开标文件(包含开标一览表、
投标函、一份 USB 接口设备存储的投标文件电子文档)等,投标文件装订成册,并要明确注
明“正本”和“副本”,副本可由已经按招标要求盖章、签字整理完成的投标文件正本的复
印件组成,一旦正本和副本发现差异,以正本为准。
23.3 投标文件电子文档为已签字盖章整理完成的投标文件正本扫描件。
23.4 电报,电传,传真,快递投标概不接受。
第四章 投标文件的递交
24.投标书的保密
24.1.投标人应先将投标文件(一正四副)、开标文件(含开表一览表、投标函、电子文档投标文件)分别单独密封。
24.2.密封文件均应:
1)按《招标公告》中投标文件所示的时间及地址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
2)在密封封面上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投标日期、投标文件或开标文件。
24.3.如果外信封未按第 24.2 款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提前拆封不负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
24.4.开标前,由各投标人和采购人委派的监督代表检查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24.5.授权代表递交投标文件时需持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投标授权委托书》(详见招标公告附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验原件收复印件),如法定代表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
25.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25.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采购代理机构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该通知需由正式授权的投标人的全权代表的签字。
25.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的通知应按第 23 和 24 款规定进行准备、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投标文件”或“撤回投标”字样。
25.3 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25.4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
25.5 深圳市深汕交易有限公司不退还投标文件,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开标
26.开标
26.1.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人代表自愿出席的情况下,在《招标公告》规定的地点和时间组织公开开标, 出席代表需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如投标人未派代表出席,则视为其认同开标记录内容。
26.2.按照第 25 款规定,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投标将不予开封。
26.3.开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将当众宣读各投标人名称、投标货物或服务名称、投标价格、折扣声明、书面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
26.4.采购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按第 26.3 款的规定在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与会的投标人代表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六章 评标要求
27.评审委员会组成
27.1 开标结束后召开评标会议,评审委员会由深圳市深汕交易有限公司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 5 人以上单数(部分条件下
为 7 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定分离项目评审专家均由评审专家组成。
为保证评委人选的专业性,以及评标中的公平公正性,评审专家从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购人代表须持本单位签发的《评标授权书》参加评标。
27.2 评标定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27.3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过程和结果。
27.4 评标过程中不允许违背评标程序或采用招标文件未载明的评标方法或评标因素进行评标。
27.5 开标后,直到签订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信息公开的内容除外)。
28.向评审委员会提供的资料
28.1 公开发布的招标文件,包括图纸、服务清单、答疑文件等;
28.2 其他评标必须的资料。
28.3 评审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熟悉以下内容:
28.3.1 招标的目的;
28.3.2 招标项目需求的范围和性质;
28.3.3 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的资格、预算限额、商务条款;
28.3.4 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因素;
28.3.5 招标文件所列示的资格性审查表及符合性审查表。
29.独立评标
29.1 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评标活动应当独立进行,并应遵循投标文件初审、澄清有关问题、比较与评价、确定中标供应商、编写评标报告的工作程序。
第七章 评标程序及评标方法
30.投标文件初审
30.1 投标文件初审包括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符合性审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满足符合性审查的要求。
30.2 投标文件初审内容请详见《资格性审查表》和《符合性审查表》部分。投标人若有一条审查不通过则按投标无效处理。评审委员会对投标单位打√为通过审查,打×为未通过审查。
30.3 投标文件初审中关于供应商家数的计算:
30.3.1 采用最低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30.3.2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30.3.3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30.4 投标人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的情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30.4.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个人分阶段参与编制;
30.4.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0.4.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30.4.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30.4.5 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30.4.6 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
30.4.7 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30.4.8 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30.4.9 在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
30.4.10 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30.5 对不属于《资格性审查表》和《符合性审查表》所列的其他情形,除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和 30.4 条款所列情形外,不得作为投标无效的理由。
31.澄清有关问题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审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根据本通用条款第 32 条,凡属于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发现的算术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32.错误的修正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32.1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32.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2.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2.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2.5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通用条款 31 条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33.投标文件的比较与评价
评审委员会将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及《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仅对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
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34. 实地考察、演示或设备测试
34.1 在招标过程中,评审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对本项目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或实地考察或检验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投标人应随时做好接受检查的准备。
34.2 若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现场演示或设备测试的,投标人应做好相应准备。
35.评标方法
35.1.1 最低价法
最低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按报价进行排序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第一递补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三的投标人为第二递补中标候选人)。
35.1.2 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 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第一递补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三的投标人为第二递补中标候选人)。
35.1.3 定性评审法
定性评审法,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技术商务定性评审,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投标文件的优点、缺陷、问题以及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并形成评审报告。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不被判定为废标或者无效标的投标人,均推荐为候选中标供应商。
35.2 本项目采用的评标方法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册“专用条款”的相关内容。
35.3 重新评审的情形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35.3.1 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5.3.2 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5.3.3 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35.3.4 经评审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5.4 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的情形
评审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5.4.1 评审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
35.4.2 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
35.4.3 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
35.4.4 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审委员会。
第八章 定标及公示
36.定标方法
36.1 非评定分离项目定标方法
36.1.1 评审委员会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所约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深圳市深汕交易有限公司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根据评标方法比较评价结果从优到劣进行排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及中标候选人。
36.1.2 采用最低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第一递补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三的投标人为第二递补中标候选人)。出现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情况时,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具体操作办法及流程由评审委员会确定。
36.1.3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第一递补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三的投标人为第二递补中标候选人)。出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情况时,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具体操作办法及流程由评审委员会确定。
36.2 评定分离项目定标方法
36.2.1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本项目采用评标和定标分离办法,即评审委员会按照本项目规定的评审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由采购人根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和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确定中标供应商。具体所采用的评审方法和定标方法(定标规则)详见招标文件第一册关键信息的内容。
36.2.2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方法的项目,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结果,依照招标文件第一册关键信息的内容推荐相应数量的候选中标供应商。
36.2.3 采购人应当按照自定法确定中标供应商:自定法是指采购人组织定标委员会,由定标委员会在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36.2.3.1 自定法。操作程序:
①深圳市深汕交易有限公司自评审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
②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组成定标委员会,召开定标会并确定中标供应商(中标供应商的具体数量由采购人在项目申报时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体现)。
③采购人应当自定标会召开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将定标书面记录、定标报告在采购人内部网
站或者内部办公区域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定标委员会候选人员名单、正式成员名单、定标程序、定标环节及定标结果等内容。
④采购人应当在公示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定标报告送深圳市深汕交易有限公司备案。定标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定标委员会候选人员名单、正式成员名单、定标委员会的产生过程、
定标程序及定标结果等内容。
⑤采购人逾期不确定的,深圳市深汕交易有限公司将报主管部门处理,处理期间不计入采购期间。
说明:采购人及投标供应商应按照上述方法提前做好相关准备。
38.3 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按专用条款相关要求定标。
37.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是评审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评标报告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存档。
38.中标公告
38.2 质疑投诉人应保证质疑投诉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9.中标通知书
39.1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39.2 因质疑投诉或其它原因导致项目结果变更或采购终止的,深圳市深汕交易有限公司有权吊销中标通知书。
第九章 公开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
40.公开招标失败的处理
40.1 本项目公开招标过程中若由于投标截止后实际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数量不足、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等原因造成公开招标失败,可由深圳市深汕交易有限公司重新组织采购。
40.2 对公开招标失败的项目,评审委员会在出具该项目招标失败结论的同时,提出重新采购组织形式的建议,以及进一步完善招标文件的资格、技术、商务要求的修改建议。
40.3 重新组织采购有以下两种组织形式:
(1)由深圳市深汕交易有限公司重新组织公开招标;
(2)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非公开招标方式申请,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公开招标失败采购项目可转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
40.4 公开招标失败的采购项目重新组织公开招标,由深圳市深汕交易有限公司重新按公开招标流程组织采购活动。
40.5 公开招标失败的采购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转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的,按规定要求组织政府采购工作。
第十章 合同的授予与备案
41.合同授予标准
本项目的合同将授予按本招标文件规定评审确定的中标人。
42.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深圳市深汕交易有限公司和采购人保留在投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或所有投标,以及宣布招标无效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43.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43.1 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等)内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43.2 中标人如不按本通用条款第 45.1 款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情节严重的,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予以通报;
43.3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
44.履约担保
44.1 在签订项目合同的同时,中标人应按“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中规定的金额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44.2 如果中标人不能按“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中规定的金额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将有充分的理由通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废除中标,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44.3 项目服务期满之后,经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在七日内办理解除履约担保手续。
45. 合同的备案
采购人与中标人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由采购人或委托中标人将采购合同副本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46. 合同的变更
合同变更事宜按《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9〕43 号)相关规定执行。
47. 履约抽检及情况的反馈
供应商必须诚信履约,采购人必须对采购项目实施组织履约验收。必要时,深圳市深汕交易有限公司将对采购项目进行履约抽检评价。如未按合同履约,将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操作细则进行处理。
48. 供应商违法责任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2)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
(3)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4)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5)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
(6)恶意投诉的;
(7)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
(8)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9)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章 质疑处理
49.质疑提出与答复
49.1 提出质疑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在采购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深圳市深汕交易有限公司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49.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49.3 质疑条件
49.3.1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9.3.2 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采购文件的质疑,为采购文件公布之日;对采购过程的质疑,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以及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竞价小组组成人员的质疑,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示之日;
49.3.3 应提交书面质疑函,质疑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2)合理的事实和依据;(3)必要的证明材料和法律依据。
49.4 提交材料
质疑函、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如委托代理人提交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49.5 质疑答复时限
自收文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49.6 投诉
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50. 质疑后续处理
50.1 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50.2 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1)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如果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依法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如果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