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N742143481202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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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上海市徐汇区绿化管理中心(甲方)
监理人(全称):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规模:
4. 工程概算费: 万元。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专用条件;
4. 通用条件;
5.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叁拾贰万贰仟元整 元整(¥ 322000 元),监理酬金包含平行检测费用(如有)。
六、期限
监理服务期限计划自 年 月 日起(具体以业主开工令为准),至 年月 日截止,即工程竣工(即通过质监站备案)后二个月止。在保修期(工程竣工后
二年),本工程如有监理范围的工作,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赶到施工现场。监理人进场时间根据委托人进场通知书。
合同有效期: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3.在保修期(工程竣工后二年),本工程如有监理范围的工作,监理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赶到施工现场。监理人进场时间根据委托人进场通知书。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钦州路 601 号。
监理人:(盖章)
3.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十份(委托人执正本一份,副本五份;监理人执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正、副本有存在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委托人:(盖章)
住所:钦州路 601 号 | 住所: | |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周家倩(签字)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1. 通用合同条款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 A、附录 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
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 A 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 7 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指令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 B 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 B 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 B 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 7 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
提前 7 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 28 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
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 7 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 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 7 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 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 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 28天。
6.2.4 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
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
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 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 7 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 7 天内发
🎧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 4.1 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 5.3 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 28 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 14 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 14 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 4.2.3 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 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 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 14 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2. 专用合同条款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专用条件;
(4)通用条件;
(5)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实施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监理及合格工程数量审核签证、审核工程款、协助委托人对工程造价进行控制,还包括平行检测等工作。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1)协助委托人与承包人编写开工报告,协助委托人办理开工手续。无条件接受业主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提🎧的考核办法(后附件)。
2)参加施工图会审。
3)审查工程承包人提🎧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4)督促、检查承包人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协调委托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关系。
5)复核各项与本工程有关的坐标、轴线等数据。
6)审核承包人或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计的数量及质量。
7)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协助委托人编制用款计划;审核经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并签证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工作。
8)审批承包人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人编制的年、季、月度施工计划;分阶段协调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提🎧调整意见,督促承包人实施进度计划。
9)督促承包人严格按现行规范、规程、强制性质量控制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控制工程质量。
10)监督、检查、复核承包人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文明施工措施.
11)组织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签发工程付款凭证.
12)负责施工现场签证、确认。
13)协助总包、分包关系的协调,督促现场成品保护。
14)协助委托人进行竣工备案的各项工作。
15)督促承包人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16)组织委托人和承包人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17)提🎧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8)参加工程验收,协助委托人审查工程结算。
19)检查工程状况,参与鉴定质量责任。
20)督促承包人回访。
21)督促承包人及时完成未完工程尾项,维修工程🎧现的缺陷。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5)《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530 号令)
6)《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 86 号);
7)《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 号)
8)《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3 号)
9)《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70 号)
10)《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88 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13 版)
1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 (7 部委 12 号令);
13)关于发布《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通知(沪建建 2000 第 0754号)
14)关于印发《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建建管(2003)第
170 号
15)《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度的通知》 沪建建管(2003)605 号
16)《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17)《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 号);
18)《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50 号)
19)《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18 号)
20)《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大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的整理规范》(GB/T50328-2001)
2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
78 号令
23)《关于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沪建建 2000 第 0870 号)
2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条例》(建设部令第 80 号)
25)《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搅拌砂浆的通知》(沪建交联(2007)
886 号文)
26)《实施工程建筑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 81 号)
27)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建(2000)211 号
28)《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29)建设部令第 61 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90 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
30)依法签订的本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31)依法签订的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32)经审批同意的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实施规划);
33)由委托人提供认可的本工程施工图纸、工程建设计划及其他文件;
34)委托人认可的监理规划;
35)招标文件;
36)国家、地方及市建委颁发的其他有关工程建设法令、法规、政策和规定;
37)必须执行国家及地方颁发的最新的强制性条文标准、规范、竣工备案规定。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 。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需按投标文件所填报的人员名单组建满足但不限于完成本工程监理工作所需要的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并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本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按本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2.3.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监理工作所需的办公用房外,其他监理工作开展所需条件由监理人自行准备,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
2.3.3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 7 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应保证其所报成员名单内的人员🎧勤情况(其中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及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每周应驻施工现场不少于 5 天),如监理人员无故连续 3 天
或累积 7 天未能驻工地施工现场,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监理人员,并按考核办法进行扣罚。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 。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 。
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内和(或)金额 /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 。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大纲、监理细则、监理月报、监理周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监理大纲开工前 7 日内向委托人提供 4 份;监理细则开工后 7 日内向委托人提供 4 份;监理月报每月 25 日向委托人提供 4 份;监理周报每周工程例会前一日向委托人 提供 4 份。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 B 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 。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7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 。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7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 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
4.1.3 监理人应对以下工作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当发生一次虚假的情况时,将视监
理人违约,委托人有以监理酬金的 10%的金额在结算时扣罚:
监理人应根据施工合同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清单子目,现场检查各子目措施费的使用情况,并予以确认。
4.1.3 除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及本合同有特别约定外,监理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定或双方的约定的,委托人有权选择要求监理人按照监理酬金总额的 20%,或实际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不计息。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 \ ,汇率为: \ 。
5.3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节点如下,并参照考核办法执行:
支付次数 | 支付时间 | 支付比例 |
首付款 | 本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 | 支付合同额的 30%; |
第二次付款 | 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 | 支付合同额的 80%; |
尾款 | 本项目完成审价和审计后结束 后一个月内 | 支付剩余部分 |
注:(1)酬金的支付还应满足如下 5.4 款的规定,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或延迟至符合条件之日支付。
(2)缺陷责任期满并达到规定质量要求时,全额无息退还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如达不到规定的质量要求,且属监理人责任导致的,则质量保证金不予返还。
最终监理费按照经审定后的建安金额作为计费基数,按实结算。
5.4 支付其他规定
本合同项下监理酬金的支付还应符合如下规定:
(1)委托人收到增值税发票日期距监理人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开票日期应不超过 150日,如超过上述期限,委托人有权拒收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拒绝支付相应款项。
(2)监理人必须保证提供给委托人的发票的票面数据与监理人缴销税务机关和监理人所留存的发票存根联填列数据相符;因监理人提供的发票不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导致委托人从监理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认证抵扣进项税额,或通过认证被税务机关以“比对不符”或“失控发票”等事由追缴税款,而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监理人负责赔偿,委托人有权从应支付监理人的酬金中直接扣除。
(3)在委托人从监理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等进项税抵扣凭证经税务机关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并获得抵扣以前,委托人有权暂不支付相当于前述抵扣税款的该部分款项。
(4)监理人开具的票据在送达委托人以前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监理人应负责按税法规定向委托人提供有关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并提供监理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并确保委托人顺利获得抵扣,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监理人负责。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 委托人和监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
6.2 变更
6.2.2 不论工程规模、内容的增加或变更,抑或由于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停顿或延长的,监理酬金均不予调整。
6.2.3 本条款不适用。
6.2.4 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变化的,监理酬金不予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的,监理酬金也不予调整。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方式:
(1)提请 /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4 争议解决成本
任何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的,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此而支🎧的律师费、调查费、公证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所有合理费用。双方均有过错的,按过错比例承担费用。
8. 其他
8.1 监理机构人员🎧外考察的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
8.2 检测费用
监理机构人员材料设备复试、检测的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含平行检测费,如有)。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除法律、法规或行业等相关规定要求的以外,不 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与该项目开发建设有关的任何信息,期限:无限期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8.8 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监理人不得🎧版涉及与本工程有关的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
9. 补充条款
9.1 监理人不得具有下列行为: 1)与被监理的承包人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2)转让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3)与本工程的承包人或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经营性服
务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接受该承包人的监理委托。
9.2 监理工作目标:
1)工程质量目标要求:全部工程的质量必须达到一次验收合格标准。如因为监理人过错导致工程质量未达到上述标准,则对监理人处以监理合同价的 10%的罚款。
2)工程施工进度要求:全部工程的施工进度必须达到本项目《施工合同》中所确定的工期要求并力争提前。
3)工程投资控制要求:对合格工程数量及工程款进行审核签证,按本项目《施工合同》条款要求,不得超期支付工程款,配合委托人将总投资控制在施工预算内。
4)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目标:严格执行国务院令(第 393 号)和上海市政府有关规定,工程实施中不得发生重大的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特别是人身伤亡事故。施工现场必须符合上海市文明施工的统一标准。
5) 环境保护监理目标: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建设工地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求。
6)建筑节能目标:严格按照国家对建筑节能和环保的要求监督工程实施。
7)合同管理目标:完成本项目的合同跟踪管理及协助委托人的相关索赔事宜。
8)信息管理目标:提供齐全的各类项目管理报表和签单,督促施工单位整理好工程技术资料归档。
9.3 监理人的责任:
1)施工质量责任:监理人须承担工程施工监督检查义务,并用书面形式向委托人详细报告其监督和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监理应确保承包人按《施工总承包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努力确保施工质量达到《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的标准。
2)安全管理责任:监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在监理实施过程中,监理人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
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制定一份综合安全措施计划递交委托人:施工期间,监理人须监督承包人遵守安全措施中的各项要求:监理人须与政府安全、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合作以保证职工安全和健康条例的贯彻实施。
3)进度控制责任:监理人为保证工程在计划完工日期内完工,须严格审核承包人制订的工程进度计划,并报委托人以便于对其控制。在进度控制方面监理人发现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现滞后,除采取必要的控制手段外,监理人须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的详细情况,适用的合同条款以及建议委托人应采取的行动方案告知委托人。在收到委托人的书面解释或答复之后,监理人须迅速将其转达给承包人。
4)投资控制责任:承包人虚报了已完工程量,但监理人(无论是否故意)仍然如数签发了承包人所申请的工程款而不作任何异议,那么监理人应承担工程款签发不当的责任。此外,监理人应当对设计中影响工程投资的主要因素向委托人和设计单位提🎧意见和建议。
9.4 监理人应严格遵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 2011 年 1 号文)及有关行业标准执行相关监理工作,违反相关规定的视为违约行为,监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视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轻重而定,但最低不得高于本合同总价款的 10%。
一、考核办法见“监理工作考核评分表”监理工作检查考核评分表
项目监理部名称: 考评日期:
序号 | 考评内容 | 应得分 | 评分标准 | 检查意见 | 应得分 | 备注 |
一 | 现场监理组织 | 70 分 | ||||
1 | 监理人员到位率及持证率 (25 分) | 10 分 | 监理人员数量必须符合投标文件或监理规划承诺的数量,每少 1 人扣 5 分,如少 2 人及以上,本项为 0 分。 | |||
10 分 | 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人员必须持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未达到要求,每人扣 5 分,如有 2 人未达 到要求,本项为 0 分。 | |||||
5 分 | 监理员必须持行业主管部门业务培训证,否则,每人扣 2 分。 | |||||
2 | 考勤记录 (5 分) | 5 分 | 考勤记录必须及时、真实、完整,否则,本项为 0 分。 | |||
3 | 总监及主要监理人员常驻现场天数 (30 分) | 30 分 | 总监及主要监理人员每周常驻现场天数必须符合合同规定。如无故缺席,每天扣 10 分,如缺 2 天,本项为 0分。 | |||
4 | 人员进🎧场 (10 分) | 10 分 | 监理人员离场必须提🎧申请并经同意,否则, 本项为 0 分。 | |||
二 | 监理设施配置 | 20 分 | ||||
1 | 检测和测量仪器配备 (20 分) | 20 分 | 投标承诺的仪器、设备必须到位。如承诺的主要仪器(全站仪、经纬仪、水准仪、测距仪、回弹 仪)不到位,本项不得分。非主要仪器,设备每少 1 项扣 5 分,如少 3 项以 上,本项为 0 分。 |
序号 | 考评内容 | 应得分 | 评分标准 | 检查意见 | 实得分 | 备注 |
三 | 监理管理文件 | 150 分 | ||||
1 | 监理日报 (10 分) | 10 分 | 每日上午 9:00 前上报,否则,每次扣 3 分,3 次未按时报,本项为 0 分。 | |||
2 | 监理周报 (10 分) | 5 分 | 编制监理周报并按时报送。否则,本项为 0 分。 | |||
5 分 | 周报内容不完整或不真实,每项扣 2 分,有 3 项以上,本项为 0 分。 | |||||
3 | 监理月报 (60 分) | 15 分 | 编制并按时上报监理月报, 未编制或未按时送报,本项为 0 分。 | |||
15 分 | 监理月报未对施工执行强制性标准条款进行评述,本项为 0 分。 | |||||
15 分 | 无施工进度情况分析,本项为 0 分。 | |||||
15 分 | 无质量情况评述,本项为 0 分。 | |||||
4 | 安全监理月报 (20 分) | 20 分 | 编制安全监理月报并按时上报,未编制或未按时送报,本项为 0 分。 | |||
5 | 档案管理 (20 分) | 10 分 | 分类不清、收集不全、无统计汇总目录,本项为 0 分。 | |||
10 分 | 原始资料未按要求填写,每次扣 2 分,有 3 次以上,本项为 0 分。 | |||||
6 | 图像资料 (30 分) | 5 分 | 编制的监理月报、安全监理月报,应附图像资料,否则,本项为 0 分。 | |||
5 分 | 每次隐蔽工程验收应有图像资料,否则,本项为 0 分。 | |||||
5 分 | 对现场重大活动应有图像资料,否则,本项为 0 分。 | |||||
5 分 | 对🎧现的质量问题及整改结果应有图像资料,否则,本项为 0 分。 | |||||
5 分 | 重要的专题会议、质量事故处理会议应有图像资料,否则,本项为 0 分 | |||||
5 分 | 应有反映每月工程形象进度图,否则,本项 0 分。 |
:
序号 | 考评内容 | 应得分 | 评分标准 | 检查意见 | 实得分 | 备注 |
四 | 质量控制 | 400 分 | ||||
1 | 监理细则、规划(40 分) | 20 分 | 监理规划须经监理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否则,本项为 0 分。 | |||
20 分 | 未编制监理细则,或虽编制但不齐全,或由于重大变更未对细则进行补充或调整,本项为 0 分。 | |||||
2 | 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 (30 分) | 30 分 | 所有开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方案须按时组织审核,否则每次扣 10 分,有 2 次以上,本项为 0 分。 | |||
3 | 工地例会 (20 分) | 20 分 | 应正常召开,否则,每次扣 5 分, 有 2 次及以上,本项为 0 分。 | |||
4 | 工程测量 (20 分) | 15 分 | 监理必须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测量控制网或基线复核,否则,每次扣 5 分,有 2 次及以上,本项为 0 分。 | |||
5 分 | 应保存测量控制点移交手续资料,否则,本项为 0 分。 | |||||
5 | 隐蔽验收 (40 分) | 20 分 | 隐蔽验收单的签认应规范和及时,否则每次扣 10 分,有 2 次及以上, 本项为 0 分。 | |||
20 分 | 隐蔽验收的签认应有针对性验收意见,否则,每次扣 3 分,有 3 次及以 上,本项为 0 分。 | |||||
6 | 旁站 (40 分) | 20 分 | 应按要求明确旁站部位及方式,且具有针对性。否则,每项扣 5 分,缺 2 项及以上,本项为 0 分。 | |||
20 分 | 应按要求旁站,作好旁站记录且记录内容完整、真实,否则每次扣 5 分,有 2 次及以上,本项为 0 分。 | |||||
7 | 监理工程师巡视 (30 分) | 10 分 | 应建立巡视制度,否则,本项为0 分。 | |||
10 分 | 未执行巡视制度,每次扣 5 分,有 2 次及以上,本项为 0 分。 | |||||
10 分 | 应有巡视记录,否则,每次扣 5 分,有 2 次及以上,本项为 0 分。 |
序号 | 考评内容 | 应得分 | 评分标准 | 检查意见 | 实得分 | 备注 |
8 | 对承包人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查 (30 分) | 10 分 | 应按要求对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机构设置进行审核和督促,否则,本项为 0 分。 | |||
10 分 | 应按要求对项目部的人员配备和管理制度进行审核和督促,否则,本项为 0 分。 | |||||
10 分 | 应对项目部的项目经理、专职质量员、质量负责人的资格审查,否则,本项为 0 分。 | |||||
9 | 分包管理 (20 分) | 20 分 | 未对分包申请提🎧意见,本项为 0分。承包人擅自分包监理未发现,每次扣 10 分。 | |||
10 | 审核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单 (30 分) | 30 分 | 未经审核就投入使用而监理未发现或发现未采取措施,每次扣 10分,有 2 次及以上,本项为 0 分。 | |||
11 | 平行检测 (30 分) | 30 分 | 未按规范规定的频次进行平行试验,每项扣 10 分。未自行取样、送 样,每次扣 15 分。 | |||
12 | 工程质量缺陷与事故 (30 分) | 10 分 | 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否则,本项为 0 分。 | |||
7 分 | 对承包商未按技术管理程序施工,应发监理知单并落实整改,否则本项为 0 分。 | |||||
7 分 | 发现质量缺陷应及时指令承包人进行处理,否则,本项为 0 分。 | |||||
6 分 | 对质量事故应有处理结果或分析报告,否则, 每次扣3 分,有2 次及以 上,本项为 0 分。 | |||||
13 | 见证取样 (30 分) | 30 分 | 应按要求进行见证取样,否则,每次扣 10 分,有 2 次及以上,本项为 0 分 | |||
14 | 监理细则交底制度(10 分) | 10 分 | 应建立内部交底制度,交底应有记录,否则,本项为 0 分。 |
序号 | 考评内容 | 应得分 | 评分标准 | 检查意见 | 实得分 | 备注 |
五 | 进度控制 | 50 分 | ||||
1 | 审核施工进度计划 (20 分) | 10 分 | 对月度施工进度计划应有针对性的审核意见, 否则,本项为 0 分。 | |||
20 分 | 对施工进度计划🎧现较大偏差应有原因分析和调整措施的专题报告,否则,本项为 0 分。 | |||||
2 | 资源投入检查 | 20 | 对投入的人力、设备、材料等资源是否满足进度计划的需要,是否与计划确定或需求的资源相一致进行检查。未进行检查本项为 0 分。 | |||
六 | 费用控制 | 50 分 | ||||
1 | 合同外或设计变更项目的 费用审核 (30 分) | 10 分 | 应有计算过程,否则,本项为 0 分。 | |||
10 分 | 对承包人提交的费用调整报告应按合同规定时间内审核完毕,否则,每次扣 5 分,有 2 次及以上,本项 0 分。 | |||||
10 分 | 已审核的计量数据经复核存在明显错误,每项扣 5 分,有 3 项及以上, 本项为 0 分。 | |||||
2 | 支付(20 分) | 10 分 | 应按时提交审核意见,逾期提交的,本项为 0 分。 | |||
10 分 | 审核意见有明显差错,每项扣 5 分, 有 2 项及以上,本项为 0 分。 | |||||
七 | 安全管理 | 160 分 | ||||
1 | 安全监理方案 | 20 分 | 未编制安全监理方案或不齐全,本项为 0 分。 | |||
2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50 分) | 20 分 | 未督促承包人对标段存在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辨识或未审批,本项为 0 分。辨识不全 缺一项扣 10 分,缺 2 项及以上本 项为 0 分。 | |||
20 分 | 未督促承包人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方案,或未审批,本项为 0 分。 | |||||
10 分 | 未按要求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项工程施工时进行旁站、巡视,或 |
无记录,本项为 0 分。 | ||||||
序号 | 考评内容 | 应得分 | 评分标准 | 检查意见 | 实得分 | 备注 |
3 | 安全隐患与事故 (50 分) | 10 分 | 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上报,否则,本项为 0 分。 | |||
10 分 | 存在安全隐患,未指令承包人进行整改,本项为 0 分。 | |||||
10 分 | 未发现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现后未及时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本项为 0 分。 | |||||
10 分 | 发现隐患后的整改情况未复查,一次扣 2 分,3 次以上本项为 0 分。 | |||||
10 分 | 对安全事故应有处理结果和分析报告,否则本项为 0 分。 | |||||
4 | 对承包人安全保证体系的审查 (30 分) | 10 分 | 对承包人的安全保证体系进行审核和督促,否则,本项为 0 分。 | |||
10 分 | 对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审核和督促,否则,本项为 0 分。 | |||||
5 分 | 对承包人“三类人员”和各特殊工种专业人员持证上岗进行审查,否则,本项为 0 分。 | |||||
5 分 | 对承包人进场机械的安全性能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否则,本项为 0分。 | |||||
5 |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 10 | 未对安全文明专项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和月度使用情况进行审查,此项为 0 分。 | |||
八 | 廉政建设 | 50 分 | ||||
1 | 廉政建设 (50 分) | 20 分 | 应有廉政建设规章或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守则, 否则,本项为 0 分。 | |||
30 分 | 有违规行为,本项为 0 分。 | |||||
九 | 执行有关会议决定情况 | 50 分 | 应按会议要求落实和完成工作,否则,每项扣 10 分。 | |||
合计 | 1000 分 |
考核结论 | 优秀□ 合格□ 不合格□ |
二、合同金额支付办法
1、支付节点及比例
支付次数 | 支付时间 | 支付比例 |
首付款 | 本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 | 支付合同额的 30%; |
第二次付款 | 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 | 支付合同额的 80%; |
尾款 | 本项目完成审价和审计后结束 后一个月内 | 支付剩余部分 |
2、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工程审价完成并提🎧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满足要求后支付至经委托人审核确认的监理酬金的 100% ;因每期考核后未兑现的监理酬金,根据监理整改情况及业主要求,酌情考虑支付。一旦违约,赔偿金原则上不属于上述范畴。
3、委托人对上述付款均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付款申请、付款依据及相应金额的发票后审核支付,如监理人未按前款规定提交付款申请、依据及发票的,则付款期限相应顺延。
4、除前述支付规定外,监理酬金的支付还应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
最终监理费按照经审定后的建安金额作为计费基数,按实结算。
合同附件一: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甲方(业 主):上海市徐汇区绿化管理中心乙方(承包商):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上海市招标、承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一、承包工程项目: 1、工程项目名称:
2、工程地址: 。
3、工程负责人:
4、工程安全负责人:
5、工程专职安全员:
二、工程项目期限:
乙方施工工期应满足甲方总进度要求
三、协议内容:
1、乙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上海市和市政行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乙方在施工前如有分包,须按规定审查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人员证书,及时签订分包合同、安全协议,并到市相关管理部门办理分包备案手续,或得认可后报监理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3、乙方应建立安全管理组织体制,明确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以及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制定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及时落实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定期落实安全生产检查,
执行安全教育制度。
4、乙方必须认真落实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三级教育、进场安全生产规定交底和教育,增强安全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法规。
5、乙方在工程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制定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包括安全专业强制性规定),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的技术要求施工。
6、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涉及深基坑、大型设备吊装、大型模板、超高脚手架搭设等危险性较大的施工方案,必须经建交委科技委组织专家评审、🎧具评审报告后方可实施。
7、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乙方必须实行“四牌九图”的制度,即:文明施工标志牌、无重大伤亡事故累计天数牌、管线连续无事故累计数牌、施工铭牌、施工总平面图、施工进度计划网络图、工程施工形象进度图、施工临时通道、临时排水、封启排水管道图、消防器材布置图、电气线路平面布置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网络图、公用管线分布图、安全、警告警示牌平面布置图。更新改造施工现场乙方应配备施工铭牌、消防器材布置图、电气线路平面布置图等。
8、乙方必须严格按照《上海市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DGJ08-903-2010)标准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进行安全管理;应制定各项有针对性地安全措施,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资金和现场管理措施,做好台帐;确保工程建设中不发生各类因安全责任不落实而引发的事故、事件。
9、乙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贯彻落实建设部 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
10、乙方在施工操作中应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督促现场作业人员正确穿戴好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管理人员必须统一佩戴胸卡。
11、乙方在施工期间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及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场所,必须设置安全可靠的防护设施,各种警告牌和安全标志必须醒目、完好、齐全,并对所有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备、工器具等开展经常性检查。发现严重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后方准施工。
12、乙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的保护。甲方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到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有关的保护措施。
13、特种作业必须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规定定期审证,进沪施工的外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其中吊装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气、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14、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三级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监护。
15、乙方施工现场需封拆头子时,须向有关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封、拆管道头子等备案手续,作业必须由具备潜水作业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接。
16、乙方进入施工现场的大型机械设备,必须经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涉及大型机械设备拆、装的应委托符合特种作业资质的单位进行作业。对租赁机械设备应办理租赁合同,并审查机械设备检测报告、合格使用证、操作人员的操作证,留档备案。乙方进入施工现场的中小型机械设备须对其安全状况执行自查、自纠、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报监理复验认可后,方可投入使用。
17、雨季暴雨、台风前后要组织人员检查工地上的临时设施、机电设备,临时线路一经发现倾斜、弯曲、下沉、漏雨漏电等现象,应及时落实人员修理加固,有危险的要立即排除,一时难以排除的要采用较好的补救措施,并在周围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的标牌,由专人值班,夜间应设红灯示警标志。
18、加强季节性的劳动保护和安全工作,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雷雨季节要做好安全用电和防雷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防冻,沿江河域的施工单位要落实人员做好防洪抢险准备,特别对下井工作要在采取预防有毒有害气体等措施后方能施工。
19、乙方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按“三定”原则落实整改措施,对严重安全隐患要暂停施工,消除隐患。
20、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人员伤亡,火警、火灾、电气或机械设备等重大事故,包括造成社会人员伤亡,社会车辆损坏等,甲方有协助紧急抢救伤员及协助事故调查工作的义务。乙方负责保护事故现场、事故上报及善后处理、经济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实施。
21、乙方要根据国务院 2007 年第 493 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7 年第 13 号令《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
处罚暂行规定)》、上海市政府 2011 年《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报告和处理工伤事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立即报告甲方和乙方上级单位还要立即上报施工所在区(县)安全监察部门和公安部门。
22、乙方必须主动接受甲方及甲方派🎧机构人员在安全管理上的监督管理,服从管理;认真贯彻实施甲方的工作布置,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活动。对安全生产工作不按要求落实执行、安全隐患不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或造成后果的,按工程合同与附件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23、以上协议针对本公司建设工程特点而定,不代替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如本协议与市有关规定或标书的安全要求有冲突时,以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和标书要求为准。
24、本协议经双方签署盖章后立即生效,直到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后终止。作为
《 》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5、本协议作为《 》合同的附件。
26、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各方各执贰份,备案壹份。
乙方(承包商):
单位名称: (盖章)
法人代表:
甲方(业主):
单位名称: (盖章)
法人代表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钦州路 601 号 地址:
电话: 电话:
合同附件二: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
甲方(业主):上海市徐汇区绿化管理中心乙方(承包商):
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认真做好本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文明施工和文明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
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一致“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建设工程中的文明施工。
双方要认真贯彻“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方政府监督”的文明施工原则。现场由甲方项目管理组牵头,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文明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共创文明工地。甲方按市有关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组织、知道、坚持、考核、和展开选评工作,创造活动的实施由乙方负责。接收当地政府的监督。
乙方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并落实如下有关要求:
一、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佩戴胸卡上岗。
二、 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风格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和线性和顺,施工区域的维护设施如损坏要及时修复。
三、在施工路段必须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人行道和沿街居民出发的安全便道。凡在施工道路的交叉路口,均应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通行。如遇台风、暴雨季节要派人值班,确保安全。
四、要落实贯穿可行的施工临时排水和防汛措施,禁止向通道上排放,禁止泥浆水、水泥浆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
五、.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件(包括土方)做到有序堆放,不得侵占车行道、人行道。施工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控制粉尘飞扬,减少施工对本市环境和绿环的污染,严格控制噪音。
六、乙方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的有关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做到“五小”设施齐全,符合规范要求。
七、甲方对乙方开展创建文明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的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乙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乙方进行整改。凡乙方整改不力,逾期不改的,甲方有权以乙方责任违约。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10000 元人民币),并采取整改措施,整改所发生的费用及处理款从工程中直接扣除。
八、因乙方违反文明工地管理要求,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经济处罚,以及由此而是甲方受到的经济损失,均有乙方承担。
九、本协议经双方签署盖章后立即生效,直到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后终止。作为 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作为 合同的附件。
十一、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各方各执贰份,备案壹份。
(以下无协议正文)
甲方(业主): 乙方(承包商):
单位名称: (盖章) 单位名称: (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合同附件三:建设工程治安消防交通安全协议书
甲方(业主):上海市徐汇区绿化管理中心乙方(承包商):
为加强治安、消防管理,增强职工及外包队人员的法制观念和防火意识,确保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经甲方乙方共同探讨协商,签订本协议,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 甲乙双方必须执行贯彻《上海市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交通法规》和各级有关规章制度。
二、 乙方要服从各级保卫部门的领导,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全体人员进行治安、消防、交通法规的教育,提高全体人员治安、消防、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法规。
三、 50 人以上的外包施工队,要确定一名领导并配一名专职保卫人员具体负责和实施
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以及日常的工作。不足 50 人的外包施工队要有兼职人员负责保卫工作,要建立治安小组,确保本队范围内的防盗、防火、防交通事故、防破坏各项治安保卫工作的落实。
四、 乙方要经常教育本队人员遵守国家法律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无打架斗殴、卖淫嫖娼、酗酒闹事、吸毒、盗窃,不参加各种邪教组织等违法行为。
五、 乙方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守卫出入制度,服从检查,乙方所有人员应树立主人翁的思想,爱护和保管好施工现场材料,乙方所有人员不准在现场乱写乱画和随地大小便,保持文明施工的生产秩序,严禁互相抄拿挪用材料工具,挤占施工现场、运输道路,抢占施工设备。
六、 乙方施工队伍要积极开展本单位创建安全单位的活动,实行群防群治、综合管理,保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安全,预防违法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全。
七、 乙方施工人员要制定房间宿舍,人员要相应固定,房间挂牌、床头挂卡不得擅自调房和乱串床位,创建文明生活区。设专人员负责宿舍的防盗、防火、防煤气中毒等防治工作,搞好室外卫生,宿舍不得男女混住,不得窝藏坏人及赃物,严防意外事件发生。
八、 乙方要明确组织义务消防队,班组有义务消防员,要教育本队人员,提高防火意识。
九、 乙方生活用电要由专业电工安装,并符合防火要求,严格用火审批制度,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非电气焊工一律不准从事焊接作业,电气焊作业要有专人看火,及时清理周围易燃物,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严禁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使用明火,严防发生火灾,严禁在现场吸烟。
十、 乙方宿舍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不准使用电炉子、电饭锅、电褥子,不准躺在床上吸烟。生活照明灯泡不应大于 40 瓦,禁止使用碘钨灯取暖,不得私自乱用电热器具,非电工人员不得擅自乱接电线。
十一、 乙方要有一名领导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做到队有安全组织、班有安全员,经常对全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自觉遵守首都交通管理规定。
十二、 乙方自行车要登记、造册,以备查验,严禁骑无铃、无闸、无牌照的自行车,乙方人员不得动用现场的施工车辆,发生各类交通事故,责任由当事人和施工对负责,指标由乙方负责挽回甲方的政治影响。
十三、 乙方施工队伍严防各种犯罪分子混入,成为藏污纳垢的场所,一旦被公安机关发现通缉在逃犯及进行非法迷信活动的“三无”人员和跨省市作案人员,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影响、指标均有乙方全部负责,并要追究乙方领导责任。
十四、 消防方面,乙方在施工期间发生的各种火灾、煤气中毒事故,全部损失及责任由乙方负责,指标由乙方承担,并要负责挽回对甲方的影响,并赔偿甲方损失,追究乙方领导的责任。
十五、 乙方在各项重大政治活动中,确保消防、治安、交通等方面安全无事故,确保社会稳定,发生事故追究外包领导和当事人的全部责任,并加倍处罚。
十六、 甲方帮助乙方建立健全治安、消防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乙方要定人、定时、定措施予以解决。乙方在沪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治安、消防、交通事故,全部损失和全部责任由乙方负责。
十七、本协议经双方签署盖章后立即生效,直到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后终止。作为
《 》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八、本协议作为《 》合同的附件。
十九、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各方各执贰份,备案壹份。
甲方(业主): 乙方(承包商):
单位名称: (盖章) 单位名称: (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钦州路 601 号 地址:
电话: 电话:
合同附件四:廉洁协议
甲方(业主):上海市徐汇区绿化管理中心立协议单位
乙方 1(承包商 1):乙方 2(承包商 2):乙方 3(承包商 3):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建设工程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以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定廉洁协议的暂行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特订立本协议如下:
一、甲乙四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规则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三、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七、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对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八、乙方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九、乙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
十、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十一、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领导或者甲方上级单位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
十二、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工程合同造价 1~5%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甲方单位予以追缴。
十三、本协议经双方签署盖章后立即生效。作为 合同的附件,
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协议作为《 》合同的附件。
十五、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各方各执贰份,备案壹份。
(以下无协议正文)
甲方(业主):(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地址:钦州路 601 号
电话:
签约日期:
乙方 1(承包商 1):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电话:
签约日期:
乙方 2(承包商 2):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电话:
签约日期:
乙方 3(承包商 3):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电话:
签约日期:
见证部门:(盖章) 见证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五:工程质量保修书
甲方(业主):上海市徐汇区绿化管理中心乙方(承包商):
为保证《 》合同(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甲方与
乙方协商—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及安装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乙方的施工范围。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质量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 7 天内派人修理。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甲方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需紧急抢修事故,乙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乙方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乙方确保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
量。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将剩余保修金无息返还承包人。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六、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经双方签署或盖章后立即生效,直到保修期满后终止。作为《 》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作为 合同的附件。
八、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各方各执贰份,备案壹份。
甲方(业主): 乙方(承包商):
单位名称: (盖章) 单位名称: (盖章)
法人代表 | 法人代表: | ||
或委托代理人: | (签字或盖章) | 或委托代理人: | (签字或盖章) |
地址:钦州路 601 号 地址:
电话: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