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G-BOB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ING-BOB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中荷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2013 年 2 月中国保监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我们”、“本公司”均指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中荷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条款依法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本合同的代码为 GPTA。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
二、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之投保年龄范围应在出生满六十日至七十周岁(含)之间。
第三条 合同成立及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若本合同成立,我们对本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当日 24 时起生效。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的有效期、合同期满日均以生效日起算。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个月至一年,以月为单位。具体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运班机时,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指自被保险人通过民航客机安全检查后进入候机大厅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列车、客运轮船时,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指自进入火车车厢或踏上轮船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火车车厢或离开轮船甲板止;
被保险人乘坐客运汽车时,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指自进入客运汽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客运机动车辆车厢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 意外身故给付: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前述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金额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2、 意外残疾给付: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见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各项交通工具的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分别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该项交通工具的 “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的交通意外伤害残疾属于附表未列入的情况时,本公司有权根据该残疾状况与附表中相应的残疾程度给付比例,决定保险金的给付额。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项以上(含两项)残疾程度时,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累积最高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所属同一手或同一足时,则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残疾,可领附表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同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第六条 责任免除
本合同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或残疾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本公司不承担任何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主动服用、吸食、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6、 被保险人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精神疾病)所致;
7、 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8、 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9、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或乘坐非法运营的交通工具所致;
10、 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脱离交通工具时或其后遭受意外所致。
因前述免责情形本合同终止或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公司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第七条 承保区域
本公司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在国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停留九十日(含第九十日)以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九十日以上,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除非被保险人经过申请并征得本公司的同意。
第八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已经提出索赔申请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要求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保险合同及其它保险凭证;
3、投保人证明文件;
4、保险费缴付凭证;
5、本公司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当日(若为邮寄,则以寄出邮戳为准) 24 时起终止。投保人自收到本合同后十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始无效,我们将向投保人退还所有已缴的保险费。投保人自收到本合同十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九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所承担的各项交通工具的“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
保险费根据团体的具体情况(团体的大小,被保险人的职业,被保险人的年龄,被保险人的性别等)确定。
如果投保人在事先约定的日期或合同期满日之前通知本公司不再续保,则本合同将在合同期满日终止。
本公司有权在保险合同期满后调整保险费率。保险费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缴清。
第十条 身体检查
当投保人申请投保本合同时,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进行身体检查,其费用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担。
第十一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我们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我们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订立本合同,我们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或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没
有解除本合同,则我们不再依据前款约定行使解除权。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本合同的保险费。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的份额享有受益权。
本合同订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本公司提出变更受益人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记录及对本合同批注后生效。前项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我们,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申请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如果有关证明资料不完整,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1、给付申请书;
2、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由公安部门或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意外伤害死亡诊断书或验尸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和火化证明;
6、被保险人乘坐交通工具的原始票据及其他必要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7、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及继承份额的相关权利文件。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意外残疾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如果有关证明资料不完整,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1、给付申请书;
2、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鉴定诊断证明;
5、被保险人乘坐交通工具的原始票据及其他必要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若受益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被委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本合同保险金时,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被保险人到本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或其他必要的检验,费用由本公司承担。如果被保险人拒绝检查、检验或检查、检验结果不符合本保险合同关于保险事故的约定,本公司有权不给付保险金。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在作出核定后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则本公司以法院宣告死亡日为准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
还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合同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所有理赔金额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的变更
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于收取保险费的当日 24 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它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之日 24 时起终止,同时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如投保人要求的退保日期在通知到达日之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该退保日零时起终止。
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人数少于五人或减少到本合同规定的参加本保险条件的在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下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本公司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十六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十七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前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投保单所载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通知,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第十八条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填明,若发生错误,则按下列规定办理:
1、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公司对本险种接受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要求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如果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或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没
有解除本合同,则我们不再依据前款约定行使解除权。
2、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
3、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的保险费多于应缴的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九条 资料提供
投保人应保存并提供给本公司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交费金额以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释 义
交通工具:本合同所指交通工具是指领有营运执照、由有效驾驶执照的驾驶员驾驶的,以客运为目的且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民航客运班机、客运列车和客运轮船、客运汽车(包括电车,出租车,公司班车,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三类。
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只包括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而不包括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售票人员、服务人员等。
团体:指中国境内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
意外伤害:指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导致身体受到的伤害。
殴斗:违反国家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处罚或处理,使用暴力攻击伤害对方的搏斗行为。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
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恐怖活动:是指任何人或群体单独地或有组织地进行的为达到政治、宗教、意识形态等目的或以影响任何政府或公众、或以恐吓公众为目的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武力、暴力、原子能/生物/化学武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对交通和通信系统等的基础设施或内容进行破坏、或其他任何手段造成的或试图造成的任何性质的伤害或威胁。
未满期净保费:剩余保险期间(以月为单位)/12 ×保险费×(1-25%)
附表
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
等级 | 项目 | 残疾程度 | 给付比例 |
第 一 级 |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 | 双目永久完全(注 1)失明的(注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4);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5); | 100% |
第 二 级 | 九 十 |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6); 十手指缺失的(注 7); | 75% |
第 三 级 |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十五 |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8);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9); 十足趾缺失的(注 10); | 50% |
第 四 级 |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十一 二十二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 5 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11);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30% |
第 五 级 | 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 二十九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 12);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 13); | 20% |
第 六 级 | 三十 三十一 三十二 |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15% |
第 七 级 | 三十三 三十四 |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10% |
若被保险人的残疾属上表未列入的情况时,本公司有权根据该残疾状况与上表中相应的残疾程度给付比例,决定保险金的给付额。
注:
1、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2、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认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3、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4、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5、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6、 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7、 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8、 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 90 分贝,语言频率为 500、1000、2000 赫兹。
9、 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10、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1、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2、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3、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