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五丰”)与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化县政府”)于 2017 年 7 月 26 日签订了《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开发新化县现代畜牧业框架协议》(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政府签订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8)。
证券代码:600975 证券简称:新五丰 公告编号:2020-028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履约的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本协议仅为双方开展战略合作的指导和基础性文件,具体的实施内容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
⚫对上市公司当年业绩的影响:本协议的履行对公司 2020 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交易对方: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政府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协议签署的时间、方式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五丰”)与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化县政府”)于 2017 年 7 月 26 日签订了《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开发新化县现代畜牧业框架协议》(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xxx.xxx.xxx.xx 上《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政府签订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8)。
在合作共赢思想指导下,公司与新化县政府双方在不违反《湖南新五丰股份
有限公司投资开发新化县现代畜牧业框架协议书》(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书”)
实质性约定的前提下于 2020 年 4 月 14 日签订了《新化县人民政府与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书》。
(三)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审批或备案程序
x协议仅为项目投资开发的框架性协议,公司将在项目具备投资开发条件后,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新化县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鉴于:
1、甲、乙双方于 2017 年 7 月 26 日正式签订《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开发新化县现代畜牧业框架协议书》,双方对该框架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均无异议。
2、《框架协议书》中甲方关于土地使用支持、项目建设支持、环保支持的约定基本不变,乙方与相关合作方关于 3.65 亿元投资规模、权利义务等内容约定基本不变。
3、对于乙方从自建猪场到租赁肥猪场的思路改变和相关经营模式的变化,即以双方选定的合作伙伴建设猪场、乙方采用租赁经营方式发展农业产业化生猪养殖项目,甲方表示同意。
4、在合作共赢思想指导下,双方对于《框架协议书》的诚信履行、具体落实、精准产业扶贫等均持肯定、积极和乐观态度。
在完全认可上述鉴于条款内容和不违反《框架协议书》实质性约定的前提下,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一)猪场选址及数量:
1、甲方应依据不占用基本农田尽量利用荒山荒地和按照乙方场地标准及科学合理选址的原则严格选址,乙方认可甲方选址后应予以书面认可。
2、双方选址确定后,乙方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一次性缴纳项目合作诚意金,每个猪场诚意金为 10 万元,诚意金总额为:猪场数量乘以 10 万元,甲方应在 3 个月完成所有已认可选址的三通一平工作,7 个月内组织合作方建好猪场验收。
3、乙方与合作方(须甲乙双方对其资信评估认可,且合作方必须认可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的相关条款)签订租赁协议后,甲方将该诚意金无息退还给乙方。如该诚意金缴纳 7 个月后该猪场未建好验收,甲方须退还该诚意金给乙方,但不影响该猪场建好后继续与乙方合作。
(二)承租猪场建设及要求:
1、由社会资本投资方(以下简称合作方,须甲乙双方对其资信评估认可,且合作方必须认可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的相关条款)自筹资金建设的猪场须严格按照乙方设计的图纸和施工标准要求进行建设,建设过程中乙方应派专业工作人员予以指导、帮助和监督,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完成后合作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交验收申请,xxx在接受合作方验收申请 7 个工作日内与甲方共同完成验收,猪场验收不合格合作方应迅速进行整改到位,对于验收合格的猪场乙方应书面予以认可。
2、原则上乙方提供猪场图纸之设计安全可靠性应满足最少不低于 20 年以上的使用年限。
3、合作方完成猪场土建主体工程及钢构屋架后,乙方根据猪场养殖规模向合作方支付该猪场一年租金的合同定金,猪场验收合格乙方与合作方签订租赁协议后该定金抵租金。
4、合作方完成猪场建设通知乙方验收后,乙方超过一个月无正当理由不及时验收或者验收合格后超过 15 个工作日不签订租赁协议,则乙方行为构成违约,合作方可在一点五倍投资总额范围内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合作方完成猪场建设后或乙方验收合格后,合作方自己养殖或将养猪场租赁给其他任何第三方的,则合作方构成违约,乙方有权按相同标准追究合作方违约责任。
(三)猪场合法性要求:
合作方和甲方必须保证其租赁给乙方的猪场所涉土地流转合同及流转手续 规范、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土地流转法律法规,与猪场相关环保、畜牧、国土、林业等部门的手续齐全,确保乙方不因承租土地产权或权利限制导致其正常经营受到影响。
(四)猪场的承租及租金计算方式:
1、乙方租赁合作方所建猪场的租赁期限为 15 年。
2、租赁费、设备设施使用费及xx关系协调费等均包含在租金费用之中,每年租金计算方式:按双方约定的设计生产区猪舍建筑面积乘以每平方 200 元/
年计算(后期每 5 年协商一次,具体原则见第七大条特别约定)。
3、乙方在租赁期内,原则上合作方不得将猪场转让给第三方,如合作方拟将猪场转让给第三方的,应满足以下条件:合作方应提前半年告知乙方,并确保受让方同意对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执行直至 15 年租赁期届满为止,否则合作方不得转让,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受让权。
4、租金支付方式:乙方与合作方签订租赁协议后,乙方收到合作方提供的国家正式发票后 7 个工作日内转账一次性支付三年租金(含前期预付的一年定金转租金在内),从第四年开始按年支付租金,租赁协议第三年到期六个月前,乙方按相同方式支付第四年租金,以此类推直到租赁期满。
5、xxxx责任:除设计缺陷、使用不当由乙方负责外,主体建筑房屋的基础、主体结构保修由合作方负责;屋面、房屋吊顶及门窗,保修期按国家标准为 5 年,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合作方负责维修,5 年后由乙方负责维修。
6、设备维修责任:合作方严格按照乙方要求采购的设备,保修期内其维修责任由设备生产厂家负责维修,保修期外易损件、电器部分及可运动的设备产品由乙方负责,不能运动的非易损件由合作方负责,因设备正常老化、乙方使用或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坏,由乙方承担维修责任。设备出现问题后,乙方应及时通知合作方,因乙方未及时通知合作方而扩大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7、合作方须购买猪场房屋财产保险,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房屋和设备维修费用在保险赔付不够部分由乙方和合作方平均分摊。
(五)环保要求:
1、猪场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规及相关政策,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三同时”。
2、合作方严格按乙方环保设计方案、施工标准、采购标准完成建设。
3、粪污处理由合作方或专业环保公司负责,以资源化利用为主。乙方按签订的正式租赁合同及按育肥猪年设计出栏数量(按每平方的栏舍建筑面积每年出栏两头猪计算),每年向合作方或专业环保公司支付 25 元/头的粪污处理费,租
赁协议签订后每半年支付已发生的粪污处理费,乙方收到合作方有效发票后 7
个工作日内支付。
4、饲养期间乙方不得擅自冲洗栏舍,如因冲栏超出核定污水量 10%,乙方应增加相应的污水处理费。
(六)特别约定:
1、租赁合同签订后,除不可抗力外,合作方不得无故提前终止、解除租赁协议,否则乙方有权要求合作方赔偿其实际损失,并可在 2 倍租金范围内追究合作方违约责任。
2、租赁合同签订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得无故提前终止、解除租赁协议,否则合作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其投入资金,并可在 2 倍租金范围内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3、因时间长,物价上涨,货币贬值,且该项目是产业扶贫示范项目,本着扶贫为民、公平合理及企业适当承担社会责任之原则,租赁费和粪污处理费每五年调整一次,调整方法如下:①如果 5 年届满之际,新五丰同期所签的新建肥猪
场的租金价格低于前期租金,接下来5 年租金价格按上5 年的租金价格保持不变;
②如果 5 年届满之际,乙方同期所签的同类型新建肥猪场的租金价格高于前期租
金的,接下来 5 年租金按同期同类型肥猪场的最高租金标准执行。
4、之前签订的《框架协议书》与本协议内容冲突者以本补充协议之约定为准,合作方与乙方签订相关协议时,其合同条款不得与本协议约定之内容冲突,否则相关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七)协议终止及解除
1、本协议租赁期满自然终止,乙方应确保在有效折旧期内的租赁物正常使用。
2、正常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本协议约定,否则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3、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因素而不能履行本协议以及不能实现本协议之主要目的时,可以提前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其他约定:
1、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都应在 7 个工作日内成立长期专门工作班子(每
方都不少于 3 人),固定办公场所,搞好项目推进和产业发展的组织、协调、服
务工作,工作经费按每签约交付租赁一个猪场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6 元计算,由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不足部分由甲方负责。甲方畜牧部门出具财政收据。
2、甲方负责组织实施全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为了充分发挥新化县养猪协会的行业协助作用,乙方将成为新化县养猪协会的主要成员,参与全县相关生物防疫安全方案的制定,并协助推进、落实,以确保乙方及全县生猪生产安全。乙方加入协会后,乙方按每出栏 1 头生猪给予协会 5 元的协防工作经费。
3、本协议签订后 30 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在新化县注册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
格的子公司,继承本协议的所有权利与义务,注册资金不低于 1000 万元。
4、用工方面,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聘用甲方所在地劳动力,特别优先考虑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被流转后的农民、易地扶贫搬迁农民,但甲方负责协助该劳务派遣的管理。
5、国家、省、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生猪养殖补贴收入由乙方享有,其中生猪无害化处理如果由乙方自行处理,补助经费归乙方,如交第三方处理则补助经费归第三方所有。除生猪养殖以外其他补贴和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由合作方申报享有。对于合作方争取国家及各级政府对猪场的各项补贴和扶持资金,乙方应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所需资料。
6、乙方在租赁期间应就地就近大力支持甲方其他分散养殖户的生猪产业发展,重点在养殖技术、疫情防控等方面进行科学指导和技术服务,并向甲方分散养殖户合理提供优质饲料,以便有力巩固甲方脱贫攻坚成果。
7、本协议所列的权利义务,不因双方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
8、租赁到期后,肥猪场乙方可优先继续租赁;也可参照市场行情,同等条件下,经评估后按市场公允价格由乙方优先予以收购。
9、乙方在甲方范围内养殖规模达到 30 万头后,乙方或乙方组织社会资本方在一年内在甲方所在地注册、投资建设饲料、种猪、肥猪、屠宰、粪污处理、冷链物流一体化的生猪产业链,提高牲猪产业综合效益,甲方按招商引资项目给与政策支持。甲方承诺将本县与生猪产业相关的扶持资金优先支持乙方在本地发展相关产业。
10、甲方与乙方或合作方与乙方之间因本协议履行或租赁协议之履行发生纠纷,各方应友好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双方约定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x协议的签署对公司 2020 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本协议的签署,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扩大养殖规模,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四、风险提示
x协议的签署为合同双方后续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具体合作事宜另行商议和约定,具体的实施进度与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