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1 . 概览
项下的交付义务, 由供应商承担货物的风险和费用。
仅以下条件适用于所有交货。任何偏离的协议仅在我司书面确认的情况下有效。供应商的交货条件对我司不产生约束,即使我司未明示排除该等条件的适用。 我司接受交货、服务或付款的行为不视为对供应商的销售条件的同意。如果该采购条款的任何一条款因任何原因而被认定为无效,其余条款的有效性不受影响。
2 . 订单及订单确认
只有框架合同、框架协议、书面发出的或由我司书面确认的订单具有法律约束力。供应商与我司口头或通过电话所达成一致的内容只有在我司以书面形式确认后才具有约束力。如供应商未在收到我司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订单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我司提出异议的,则视供应商已接受了我司订单。
3. 发货、验收、 日期及截止时间
交货的及时性取决于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的收货情况。 验收取决于对货物正确性和适用性的检查。如果服务或交货有可预见的延迟,供应商必须立即通知并寻求采购方/计划员(采购订单上的联系人)的决定,通知延迟的原因和预计的延迟时间。无论任何原因导致的交货延期,采购方/计划员有权在没有宽限期的情况下取消协议。接受延迟交付或服务并不意味着放弃对因此造成损失的索赔。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接受订单数量或金额的过量或少量交货,但只允许总计+/- 10%范围内。如果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其违约的,我司有权要求供应商自延迟周开始按照每周 0.5%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最高不超过订单价值的 5%。此外,我司保留对超出上述违约金金额之外的损失的索赔权利。如果产生违约 x的,我司有权将该等违约金金额在最终发票中进行抵销。在发生劳动纠纷和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我司无义务接受所订购产品,并有权解除合同。
4. 价格 , 交付和风险转移
如果没有另外达成协议,货物价格为 DDP 到我司指定收货地点的价格,供应商应承担运费、包装和清关费用。运输方式需与我司进行协商。货物应妥善和仔细地包装,使其适合于所选择的运输方式,特别注意需按照我司的规定处理。由于不遵守我司的指示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应由供应商承担。风险转移发生在在我司指定的交货地址。没有合规的运输单据的,视供应商未完整履行订单
货物的接收只能在工作日进行,即:周一至周五的 7:00 至 11:30和 12:00 至 15:00。如果提供基于绩效的服务,风险仅在批准和接受后转移给我司。
5. 发票和付款
发票应发送到我司订单中的指定地址,并注明订单号,包含验证 发票所需的所有信息。除非另有约定,付款条件为 14 天内付款 3%的折扣,或 30 天内 2%的折扣,或 90 天内全额付款。付款期限 从我司收到货物或服务,以及符合我司订单数据的发票后开始算 起。如果由于产品缺陷造成我司客户抵扣货款或不予支付货款的,我司有权在范围内扣减相应的金额。我司的付款行为不构成对货 物或服务符合合同约定的认可,因此,也不表示我司放弃依据对 质保或损害条款向供应商主张货物或服务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 之缺陷的权利。
6. 转让条款
所有供应商对我司的索赔不得出售或转让给第三方。
7. 资不抵债
如已启动针对供应商资产的破产程序,且供应商无法持续经营的,我司有权解除合同;且与供应商的合同的部分履行不影响我司行 使上述权利。在合同解除时,我司将按比例向供应商支付我司可 使用的供应商已提供的货物或服务。
8. 保证
供应商同意,我司作为最终客户订购商品和服务后的质量保证期限为 24 个月;旨在转售的产品或服务(无论是否加工或组装)
的质量保证期限为 24 个月。质量保证期从货物交付开始。在不
影响我司其他法律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供应商应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其交付于我司的产品缺陷承担责任,我司有权选择免费更换产品,免费消除缺陷或适当降低价格的方式得以赔偿。如果来料质量控制的常规水平由于错误交货而提高到整体质量控制的较高水平,供应商应承担成本 (54 元/小时). 在紧急情况下(例如为了避免生产中断或避免造成损失),我司有权自行弥补所发现的货物或服务缺陷,并要求供应商承担相应的费用(54 元/小时)。供应商应承担退还有缺陷产品的成本和风险。上述权利自缺陷通
知起满一年后失效。 经缺陷弥补后的货物或服务的质量保证期限应重新计算。
9. 法律法规的遵守
供应商应确保货物或服务无缺陷,保证货物及服务性能、状态符合预期的使用要求和当前的工艺水准。同时,供应商也必须确保遵守政府和相关专业机构普遍接受的技术和职业健康安全法规以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
13. 模具 , 表格 , 模型等.
我司提供的工具、模具、模型、型号、档案、图纸、测试规格、标准表单、模板、工装夹具等,或基于这些资料生产的产品,未经我司书面同意,不得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本合同未约定的其他目的。同时禁止任何未经授权的接触和使用(详见模具所有权合同)。
我司保留要求返还原物的进一步权利。
供应商保证产品中使用的所有采购件、材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供应品必须符合欧盟关于限制电气和电子设备中使用有害物质转换期限的指令 2011/65/EU(“RoHS”)和(EC)1907/2006 号条例第 59 条第 1 节和第 33 条(“REACH”)。
10. 产品责任
如果由于供应商设计、生产的问题,或由于供应商违反其管控、操作指导或产品监管义务,从而造成我司收货过程中出现人员或财产损失的,供应商应对我司因此而遭遇的所有索赔请求承担赔偿责任。
11. 质量保证
所提交的样品须进行检验并被验证合格,测量和测试报告必须随货一起提供。只有当由 p 最终模具构成的最终版本样品经我司书面批准后,供应商才能开始分批交货。供应商交付的货物或服务必须始终符合样品样式和评估标准。任何关于设计、材料或制造过程的变更计划必须事先通知我司,并与我司进行协商。双方各自的图纸、相应的测试要求、技术交付条件和商定的 AQL 或 PPM值将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并将根据我司实际要求提供给我司。
14. 专利 , 设计注册 及版权
对于因供应商交付货物或服务的专利,商标或版权而引起的任何争议,供应商应保证我司免受损害,并确保我司能够充分利用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另外,如因供应商交付货物或服务的知识产权侵权导致我司或我司的客户遭遇任何索赔的,供应商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15. 行为准则
供应商确认遵守国际社会责任标准 SA8000 (xxx.xx-xxxx.xxx) 和 BSCI 行为准则 (xxx.xxxx-xx.xxx),并承诺一旦发现任何由其员工、我方员工或其分包商造成的违反本准则或模式的行为,应立即通 知我司。供应商承诺要求自己的供应商同样遵守该行为准则。如 供应商有任何不符合该准则的行为,一经发现,我司有权终止与 供应商的业务关系。
16. 冲突矿物报告
17. 批量生产后的备件需求
亚威科要求供应商遵守《多德-xxx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第 1502 节内容(CMRT)。供应商必须对其供应链中使用冲突矿物 的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并进行年度报告。
12. 材料供应
我司提供的材料或部件属我方财产,且须按我方规定使用。该等材料或部件经加工或组装而成的产品为我方专属。双方同意,我方是利用我方材料和零
部件生产的产品的共同所有人,按我方提供的材料或零部件的价值占总产品整体价值的比例所有该等产品,供应商暂为我方妥善保管该等产品。
供应商承诺在我司规定的批量生产后的合理时间内(10 年),根据本采购条件,按照我司要求的形式提供备件。关于双方最近达成的条件和价格的更改需经过我方同意,不合理请求我方将不予采纳。只有在我司同意的情况下,供应商方可从当前生产中提供备件;且我司只有最终在经济上确认合理或者供应商可以保证后续生产的备件符合我司的要求时,才会同意供应商从当前生产中提供备件。
18. 履行、 管辖权、 适用法律 及争议解决
x合同所有义务的履行地为双方约定的货物/服务接收地。管辖权仅适用于我司的注册营业地。合同受中国法律约束。 所发生的争议不赋予供应商拒绝或停止交付货物或服务的权利。供应商必须确保我方所需货物 或服务的供应。供应商与我司因本采购条件引起的或与本采购条件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时该委员会有效的机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