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保 密 協 議
x協議於 | 年 | 月 | 日(「生效日期」)由以下雙方: |
中國移動香港有限公司,公司註冊地址為香港新界葵涌葵昌路 51 號九龍貿易中心 1 座 12, 19,20 及 21 樓(下稱「中國移動香港」);
及
,公司註冊地址為
( 下稱「合作方」)
共同訂立。
(中國移動香港及合作方合稱爲「雙方」,任何一方稱爲「一方」。)
鑑於:
雙方正探討建立有關
的項目合作( 下稱為「項目」)。根據項目需要, 雙方同意披露和接收保密信息, 並同意根據本協議條款爲另一方所披露或接收有關項目的保密信息進行保護及保存。
現雙方協議如下:
1. 保密信息
任何一方( 下稱「披露方」) 因履行項目之要求而向另一方( 下稱
「接收方」) 通過書面或口述形式披露的所有以書面或任何可讀取 的信息及/ 或數據, 均被視為機密及專屬擁有( 下稱「保密信息」)。
就本協議的目的而言, 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財務信息及狀況、技術信息、專門技術知識、進程、商業秘密、科技、客戶信息、供應商信息、銷售數據、銷售統計、價格信息、營銷信息、業務策略和計劃、研究、知識產權及任何其他商業信息( 不論是以書面、軟件代碼、公式或電子形式)及所有其他為項目擬備的文件和材料。
2. 使用限制: 無授予其他權利
雙方同意只限於為履行項目目的而使用保密信息。本協議沒有隱含或授予任何其他權利, 尤其沒有授予知識產權的轉讓及許可的權利,包括著作權、專利權、設計權及商標權。
除非本協議的雙方同意,否則雙方不可以任何形式複製保密信息。
接收方不得根據保密信息進一步創造、製作或衍生任何知識產權
(「新知識產權」)。因上述情況下創造、製作或衍生的任何新知識產權將歸披露方所有, 而接收方應當將其有關的所有權利轉讓予披露方或者其受讓人。
3. 安全保管
接收方不得直接或間接地使用披露方的保密信息以達到項目以外的目的。接收方須採取相當於保護自己機密資料的措施, 並在任何情況下不得低於合理程度, 以防止披露或未經授權使用保密信息。雙方同意:
(i) 所有保密信息須由接收方保存在安全的地方,並只限於接收方的職員或代理人需要就項目而知悉該等保密信息的情況下才可獲取。
(ii) 保密信息只可披露予一方因參與項目而需知情的人士,包括其董事、主管人員、職員、代理人、供應商、分包商、顧問、諮詢人及其子公司和附屬公司( 或其董事、主管人員、職員、代理人、顧問及諮詢人)(下稱「代表」),惟 (a) 代表須承擔相同的信息保密的責任;及(b) 如欲將保密信息披露予非上述代表的接收方, 接收方須事先取得披露方的書面同意,並須為任何未經授權披露或使用保密信息的人士或公司負責。
(iii) 雙方須採取一切必要可行的措施以限制其代表未經授權披露或使用保密信息。
4. 披露方的財產
除非另以書面形式指定, 否則所有保密信息均為披露方的財產並只限接收方就本協議的目的而使用。本協議終止後, 該等保密信息
( 包括所有複印件及複製品) 須在履行項目之要求後退還予披露方或在披露方書面要求的十五( 15 ) 天內銷毀。倘若保密信息在披露方要求下已銷毀, 接收方須在收到披露方書面要求的十五( 15 )天內就此提供書面證明。
5. 保密信息例外的範圍
雙方知悉保密信息一詞並不包括:
(i) 在雙方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已發佈或屬於公共領域的信息; (ii) 在披露前已屬接收方合法掌握的資料(備有有關證明文
件);
(iii) 在不違反第三方保密責任的情況下, 接收方從第三方獲得的資料;
(iv) 在他方未曾直接或間接地讀取、知悉或使用保密信息的情況下,接收方從他方獨立開發的信息;
(v) 經一方書面同意所披露的信息;
(vi) 接收方及/或其附屬公司根據任何法律、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法庭命令、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的指令(包括任何交易所) 而披露的信息;或
(vii) 作為公司一般報告或審評程序的一部分或就尋求法律意見而須向其控股公司、核數師、專業代表、融資者、銀行家、法律代表( 包括外部法律顧問) 所披露的信息。
6. 通知
任何一方就本協議向另一方發出的任何通知應以傳真傳送或以郵遞方式寄至下述地址。任何該等通知應視為已收妥及於正常傳送程序的傳送時間內送達至寄出之地址。
中國移動香港: 中國移動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新界葵涌葵昌路 51 號xxxxxx 0 x 00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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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方
7. 責任及補救
7.1 雙方不會對保密信息的完整性、準確性及可靠性作出任何明確或暗示的保證或聲明。
7.2 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的保密信息為披露方專屬擁有。任何一方如未經授權披露保密信息或違反本協議的條款, 金錢賠償將不足以補償披露方。雙方同意及知悉任何該等違反或威脅違反將對非違約方造成不可彌補的傷害。除了現行的普通法或衡平法的補救措施外,非違約方亦有權向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法庭申請禁制令,而無需證明實際損失。
8. 釋義
8.1 任何性別詞包括所有其他性別;單數詞包括複數詞,反之亦然。
8.2 本協議條款的標題並不影響其詮釋。
8.3 本協議:
(i) 構成雙方達成的完整協議,並取代雙方於此前達成但未納入本協議的所有其他口頭或書面協議;
(ii) 除特定註釋的用字外,須按一般字典中的中文根據公曆詮釋( 包括所有通知);及
(iii) 可同時簽訂及執行兩份或多份副本, 每份副本將被視為正本,惟所有已簽署的協議書將構成一份及相同的文 件。
9. 豁免
任何一方無法行使或延遲行使本協議下的權利、補救或權力, 都不能視爲對該等權利、補救或權力的豁免。任何單一或部分行使該等權利、補救或權力都不能阻止將來繼續行使該等或其他權利、補救或權力。
10. 協議期限
x協議於上述生效日期起生效。雙方同意就本協議向另一方披露資料的期限自生效日期起一(1)年或另有書面協定的期限(「披露期限」)。本協議的保密責任無限期地保持有效,披露期限届滿時雙方的保密責任將不受影響。
11. 不對外公開
除本協議第 3 條及第 5 條另有訂明外,雙方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表明與項目另一方的關係。
12. 第三者權利
除了本協議明確訂明外, 香港法例第 623 章《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不適用於本協議。任何非本協議一方的人並不享有本協議下的權利, 或執行本協議任何條款的權利。
13. 適用法律
x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法律的管轄並按其詮釋。雙方同意接受香港法院的專屬司法管轄權所管轄。
本協議由雙方代表在上述日期共同簽訂。
代表 | 代表 |
中國移動香港有限公司 | |
簽署: | 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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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姓名: |
職函: | 職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