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传真委托服务协议
甲方: | 乙方: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开户证件类型: | 委托服务传真: 0755-82789493 | |
开户证件号码: 直销交易账号: | (由乙方填写) | 传真确认专线:0000-0000-00(免长途费)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兴海大道3040号前海世 |
茂金融中心21层2103-05单元 直销中心(518066) |
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传真委托及其他相关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传真、邮件等交易的内容及种类
除非本协议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交易类
(1)认购
(6)交易撤单
(2)申购 (3)赎回 (4)基金份额转托管 (5)基金转换
(7)设置交易账户下单只基金分红方式
2.账户类变更
(1)变更投资机构电话号码
(2)变更经办人电话号码 / 手机号码 / 传真号码 / 电子邮件地址变更信息通知方式
(3)变更对账单寄送频率 / 地址 3.其他类
退款申请
第二条 传真、邮件等交易受理条件
1.甲方已经与乙方签署了《传真委托服务协议》。
2.甲方已经开立了乙方的基金账户且在乙方的直销中心开立交易账户,该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处于正常交易状态。
3.甲方如需签署本协议,其开户时选择的业务授权方式应为 “凭印鉴”。甲方办理认/申购、赎回等业务申请时,传真、邮件等方式给乙方的相应资料,应经授权经办人签字并加盖甲方开户时的预留印鉴。
4.甲方办理赎回、基金份额转托管、基金转换委托申请的,在委托有效日相应直销交易账户应有足够的基金份额。
5.甲方已经按照乙方的要求,真实、完整和准确填写了由乙方提供的或从乙方网站(xxx.xxxxxxxxxxxx.xxx)下载的相关交易申请表。
6.甲方进行传真交易必须使用乙方指定号码的传真电话及指定的授权经办人邮箱,除此之外的传真、邮箱视为无效传真件、邮件或无效申请。双方同意用指定号码、邮箱等接收的、填写完整且满足预留印鉴等形式要件的传真、邮件等申请即为有效申请,而无论此传真、邮件等的申请是否为甲方所发,是否是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乙方无需对甲方因不真实的传真、邮件等申请所
导致的损失负责。甲方用于交易的传真号: 、甲方用于交易的邮箱: 。
第三条 交易流程
1.认购期内,基金当日委托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每日下午17:00,如甲方17:00后提交委托申请,则该申请视为无效。在开放日,基金当日委托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下午15:00,如甲方15:00后提交委托申请,则该申请视为无效。甲方委托申请的时间以乙方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2.甲方办理本协议第一条列明的业务时,应将办理该项业务的申请表传真、邮件等形式给乙方。乙方根据且仅根据持有甲方《授权委托书》中授权的经办人所发出的指示处理委托申请。如乙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或接收到的甲方传真、邮件等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不清晰或甲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乙方业务规则等使乙方无法执行的,乙方可不予受理,并对其不承担法律责任。
3.乙方当日9:00——17:00收到的传真、邮件等申请,乙方将在收到甲方传真、邮件等申请后的当日交易时间内进行处理。在处理过程中,乙方收到甲方传真、邮件等的申请表中的印鉴与其预留印鉴进行核对,无误后,乙方可受理该申请。乙方对于以下情况均不承担责任:(a) 甲方传真、邮件等的申请表中印鉴是否真实和传真、邮件等内容是否为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b)申请有问题,但因无法按照甲方开户登记中记载的联系方式与甲方经办人取得联系而导致无法受理甲方申请。
4.乙方应在受理业务当日,将受理回执传真、邮件等方式给甲方。由于业务量过于集中、通讯故障等问题,乙方反馈的时间可适当延长。甲方应在传真、邮件申请后及时主动拨打确认电话进行查实确认,由于传真设备故障、网络延迟等致使乙方未能收到甲方传真、邮件申请的情况,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可及时向甲方建议其他可靠的交易申请方案。
5.乙方收到甲方传真、邮件等的认/申购申请以当日清算时间之前资金是否到账(乙方直销账户)为基准来确定该申请是否有效。
6.乙方将在于T+1日(LOF基金为T+2日)向甲方传真、邮件等业务确认书。甲方应在业务办理申请传真、邮件等发出后十日内,将申请资料原件寄送给乙方
寄送地址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兴海大道3040号前海世茂金融中心21层2103-05单元 直销中心(518066) 7.投资者交易与账户业务办理如遇原件与传真、邮件等不一致的情况,以传真、邮件等为准。
第四条 免责条款
因下列事由之一发生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
2.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委托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3.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或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4.由于在通讯、网络中断、堵塞等情况致使无法通过传真、邮件等下达委托申请时。
5.由于甲方的设备或通讯故障或甲方设备未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致使乙方未能按时收到或者收取甲方的申请信息不完整,乙方不承担责任。
6.因甲方异常操作而影响业务办理。
7.如乙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或收到的甲方传真、邮件等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无法识别或甲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乙方业务规则等致使乙方无法执行的,乙方可不执行并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协议的变更及生效
1.乙方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修改条款通知以书面形式公告于乙方的营业场所,或以其他乙方认可的形式
通知。甲方在修改通知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视同已经得到甲方的认可,但乙方增加本协议第 一条所述服务内容除外。
2.本协议书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最新《招募说明书》和其他乙方和甲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3.乙方传真电话号码变更或直销人员邮箱变更,将以网站公告或传真、邮件等形式通知甲方。甲方传真号码变更、授权经办人邮箱变更,要提出变更申请,在乙方受理并确认后方可生效。
4.本协议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1)甲方提出终止传真委托服务,或乙方受理确认甲方撤销直销交易账户或基金账户。
(2)甲方因解散、合并等原因不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乙方不再作为甲方认购/申购的基金或甲方已持有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4)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5)一方实质性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
(6)协议到期未续约。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仲裁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地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