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参与、退出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一、绪 言
本交易指南仅适用于在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办理专户交易的资产委托人,在代理销售网点开户并交易的资产委托人可参考专户销售代理人的交易指南。
本交易指南的目的是希望在直销网点办理业务的资产委托人能够了解专户交易的办理手续,为资产委托人更好地进行专户交易服务。
本交易指南仅供资产委托人参考,并不作为本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本公司负责解释本指南,并有权对本指南进行修改。
二、释义
本交易指南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专户: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人: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登记过户人: 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个人投资者:指年满 18周岁的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和警官证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参与、退出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权益登记日:指对该日登记注册的资产委托人计算专户权益的日期红利发放日:指向资产委托人指定银行账户划出现金红利的日期 直销网点: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各直接销售机构
三、 基本规则
1、 只有年满 18周岁的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和警官证的中国居民和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才能申请开立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账户,并进行专户投资活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禁止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除外)
2、 资产委托人必须先开立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账户后方可在直销网点办理专户业务。
3、 同类专户账户,每位资产委托人只能开立一个。
4、 资产委托人必须指定本人或本单位的一个银行账户作为其退出、分红、资金退划的唯一回款账户。
5、 资产委托人应事先将认购/参与资金划入指定的直销资金清算账户。认购/参与资金在资产委托人提出认购/参与申请当日 15: 0前未划出的,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以资金到账时间为准。
6、 所有申请及划款凭证必须在当日 15: 0之前提交,在 15: 0之后提交的申请,视为下一个交易日的申请。
7、 直销网点受理资产委托人的各类申请,并不表示对其申请的确认,最终结果以资产登记过户人的登记为准。
8、 对符合条件的账户及交易申请,资产登记过户人将于受理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予以确认。
9、 机构投资者办理各项业务的经办人须为专户业务被授权人,经办人办理申请时除提供有效申请资料外,还必须出示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10、 申请中所需提供的指定文件、授权委托书、承诺书等文件均由本公司提供标准格
式。
1、 所有申请单填写必须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水笔填写,字迹端正,表述清晰,涂
改无效。
12、 本公司为资产委托人提供传真交易、网上交易或电话交易业务,办理传真交易、电话交易或网上交易业务的资产委托人需与本公司签订远程委托协议书。
四、 申请手续
1、资产委托人办理各类申请前,请先阅读《直销资产委托人交易指南》。
2、根据交易指南的提示准备好相应的资料和文件。
3、填写申请书之前请仔细阅读申请书上的声明和条款。
4、认真、如实、完整地填写申请书,与其他资料一起提交给直销网点。
5、直销网点工作人员审核资产委托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所附资料与文件,审核无误后予以受理,申请书第三联加盖业务章返还给资产委托人。
五、 账户业务
(一)开户
凡进行专户交易的资产委托人必须拥有专户登记过户人为其开立的专户账户。 1、开户须提供的资料:
□ 机构投资者:
1) 填写合格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印鉴章的《特定资产管理账户业务申请书(1)》及
《特定资产管理账户业务申请书(2)》(一式三联);
2) 出示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民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提供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3) 出示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原件,提供其复印件;
4) 提供法人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5) 提供填好的《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
6) 提供填好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7) 出示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8) 提供填好的《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远程委托协议书》一式两份;
9) 如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则需提供实际控股股东方(或实际控制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民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如为境外机构投资者,一般应由托管人负责开立专户账户,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批准托管人资格的批复的复印件(加盖托管行的托管部公章)
(2)托管人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金融许可证的复印件(加盖托管行的托管部公章);
(3)托管协议的首页、盖章页复印件(加盖托管行的托管部公章);
(4)托管人出具的委托经办人办理开户的授权委托书;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6)QFII 委托托管人办理专户账户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7)中国证监会颁发的 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以及相关投资额度的审批证明
(加盖托管行托管部的公章)。
□ 个人投资者:
1) 填写合格并在留有申请人签章的《特定资产管理账户业务申请书(1)》(一式三联);
2) 出示申请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提供复印件;
3) 指定本人银行账户的银行储蓄卡或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4) 代办专户业务授权委托书,出示代办人身份证件及提供复印件(如有委托代办人);
5) 提供填好的《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远程委托协议书》一式两份(不开通传真交易、网上交易或者电话交易就不需提供);
2、 注意事项:
1)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同类专户账户每个资产委托人只能申请开立一个。
2) 《开户许可证》和《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必须经开户银行盖章有效,资产委托人退出、分红、余款退回等回款资金结算均仅通过该银行账户进行。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资产委托人姓名或名称一致并且来回款帐户相一致。信用卡不可作为来回款帐户。
3) 资产委托人在开户当天即可进行认购、参与交易。但若开户无效,当天的其他交易也同时无效。
4)机构开户时填写的《印鉴卡》中的预留印鉴作为被单位授权的印章,具有办理除开户、登记专户帐号、变更单位名称、销户外所有业务的权力,预留印鉴中应至少有一枚单位公章或部门业务专用章;
5)业务申请表一式三份,业务办理盖章完毕后由资产委托人、销售网点和登记过户中心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 密码遗失或被窃,资产委托人应及时到直销网点办理补办及密码重置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7)如为第二代身份证,应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二)增开交易账户
资产委托人开立专户账号时,直销网点同时为资产委托人开立交易账户。资产委托人开立交易账户后,可以提出申请增开交易账户。
1、增开交易账户须提供的资料:
□ 机构投资者:
1) 填写合格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特定资产管理账户业务申请书(1)》(一式三联);
2) 出示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原件,提供其复印件;
3) 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 特定资产管理账户开户确认书。
□ 个人投资者:
1) 填写合格并留有申请人签章的《特定资产管理账户业务申请书(1)》(一式三联);
2) 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储蓄卡、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3) 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如有委托代办人);
4) 特定资产管理账户开户确认书。
(三)客户资料变更
资产委托人的专户账户信息资料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以免权益遭到损
失。
1. 填写《特定资产管理账户业务申请书(1)》或《特定资产管理账户业务申请书(2)》并盖印章签字。
2. 提供资料:
□ 机构投资者:
1) 出示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提供复印件;
2) 变更指定银行账户,需提供新的银行账户和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3) 变更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需提供变更后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书原件及复印件,若变更单位名称还需提供变更证明文件;
4) 变更指定经办人,需出示新的经办人身份证件及提供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5) 单独变更预留印鉴时,只须提供《更换印鉴卡通知》一式三份,并注明新印鉴启用日期。
6)变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则需提供变更后实际控股股东方(或实际控制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民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 个人投资者:
1) 本人身份证件或代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 变更姓名、证件编号需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身份证件变更证明及复印件;
3) 变更指定银行账户,需出示新的银行储蓄卡、借记卡原件及提供复印件;
4) 变更委托代办人,需提供新的代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5) 提供填好的《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
3. 注意事项:
1) 资产委托人的专户账号交易账号不能更改。
2) 资产委托人资料变更申请一经确认,所有交易都以新的客户信息为依据。
3) 同一账户一年内更改银行账号超过二次将视为异常交易,资产委托人需提供更改说
明。
(四)账户登记
在代销机构开立专户账户的资产委托人凭专户账户在直销机构登记后也可在直销网点办理业务。
提供资料:
□ 机构投资者:
1) 填写合格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印鉴章的《特定资产管理账户业务申请书(1)》及
《特定资产管理账户业务申请书(2)》(一式三联);
2)出示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民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提供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3) 出示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原件,提供其复印件;
4) 提供法人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5) 提供填好的《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
6) 提供填好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7) 出示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8) 提供填好的《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远程委托协议书》一式两份(不开通传真交易就不需提供)
9) 如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则需提供实际控股股东方(或实际控制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民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如为境外机构投资者,一般应由托管人负责开立专户账户,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批准托管人资格的批复的复印件(加盖托管行的托管部公章)
(2)托管人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金融许可证的复印件(加盖托管行的托管部公章);
(3)托管协议的首页、盖章页复印件(加盖托管行的托管部公章)
(4)托管人出具的委托经办人办理开户的授权委托书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6)QFII 委托托管人办理专户账户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7)中国证监会颁发的 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以及相关投资额度的审批证明
(加盖托管行托管部的公章)。
□ 个人投资者:
1) 填写合格并在留有申请人签章的《特定资产管理账户业务申请书(1)》(一式三联);
2) 出示申请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提供复印件;
3) 指定本人银行账户的银行储蓄卡或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4) 代办专户业务授权委托书,出示代办人身份证件及提供复印件(如有委托代办人);
5) 提供填好的《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远程委托协议书》一式两份(不开通网上交易或者电话交易就不需提供);
(五)销户
资产委托人可以注销交易账户和专户账户。 1、销交易账户或专户账号
(1) 提供资料:
□ 机构投资者:
1) 填写合格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印鉴章的《特定资产管理账户业务申请书(1)》
(一式三联);
2) 出示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提供复印件;
□ 个人投资者:
1) 填写合格并在留有申请人签章的《特定资产管理账户业务申请书(1)》(一式三联);
2) 本人身份证件或代办人身份证件。
(2)注意事项:
1) 交易账户销户时该交易账户内须无任何专户产品单位、权益和未完成交易。
2) 销户确认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资产委托人可以重新申请开立新的专户账户。
3) 同一客户一年内反复销开户超过二次当被视为异常交易,需客户提供说明,销售 机构存档备案。
六、 交易业务
(一)认购、参与
专户产品发行募集期资产委托人申请购买专户产品称为认购,认购手续、时间、金额、资金结算等规定参见资产管理合同。募集期满申请购买专户产品称为参与。
1、填写完整并加盖预留印鉴和授权经办人签字的《特定资产管理交易业务申请书》一式三份(原件);
2、认申购款的划款凭证
3、发生下列情况,资产委托人不能进行参与交易:
1)专户账户司法冻结期间;
2)管理人通告暂停参与。
4、注意事项:
1) 对于 T日符合条件的参与申请,专户登记过户人将于 T+1日为资产委托人登记权益, T+2日起资产委托人可查询或按资产管理合同退出该部分专户单位。
2) 资产委托人认购(参与)前应保证足够的资金于 T日 15: 0之前划至本公司的直销资金账户。
3) 大小写金额应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的情况,以大写为准。
4) 新开户当天资产委托人可进行专户认购、参与。但若开户无效,当天的其他交易也同时无效。
5) 具体的认购、参与费率见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合同及说明书。
(二)退出
1、填写完整并加盖预留印鉴和授权经办人签字的《特定资产管理交易业务申请书》一式三份(原件);
2、发生下列情况,资产委托人不能进行退出交易:
1)专户账户司法冻结期间;
2)管理人通告暂停退出。
3、注意事项:
1) 对于 T日符合条件的退出申请,专户登记过户人将于 T+1日为资产委托人扣除权
益。
2) 资产委托人申请退出专户单位时可选择≡放弃退出≌或≡顺延退出≌。在发生巨额
退出且退出申请没有全部成交时,若选择≡顺延退出≌,则未退出部分继续参加下个开放日的退出交易,直至全部成交;若选择≡放弃退出≌,则未退出部分的申请自动撤销。
3) 退出款划入资产委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退出当天更改银行信息将被视为异常交易,需提供更改说明。
4) 具体的退出费率见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合同及说明书。
(三)基金转换
1、填写《特定资产管理交易业务申请书》并加盖印章及经办人签字。
2、发生下列情况,资产委托人不能进行转换交易:
1)专户账户司法冻结期间;
2)管理人通告暂停转换。
3、注意事项:
1) 对于 T日符合条件的转换申请,专户登记过户人将于 T+1日为资产委托人扣除被转换专户权益,为资产委托人登记转换专户权益, T+2日起资产委托人可查询或按资产管理合同退出该部分转换专户权益。
2) 具体的专户转换费率见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合同及说明书。
3) 若被转换专户产品发生巨额退出,具体处理方法请见特定资产管理合同及说明书。
七、 特殊服务
(一)专户转托管
转托管是指资产委托人将自己托管在某一交易账户的专户份额转入另外一个交易账户的业务,可以是销售机构间的转托管,也可以是同一销售机构同一资产委托人的不同交易账户间的转托管。
1、填写《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特殊交易申请书(一)》并在加盖印章签字。
2、提供资料:
□ 机构投资者:
1) 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 转入时须提供转出机构出具的转出回执(对方销售商需两步完成转托管时)。
□ 个人投资者:
1) 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携带代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 转入时须提供转出机构出具的转出回执(对方销售商需两步完成转托管时)。
3、注意事项:
1) 直销机构根据其他销售商的业务规则确定转托管的办理采取一步方式(只需在转出机构办理转托管手续)还是二步方式(先到转出机构办理转出申请,再到转入机构办理转入申请)。
2) 资产委托人在办理托管申请前应在转入机构开立或登记了本公司的专户帐户。
3) 转托管申请提交 2个工作日后,资产委托人可查询其转托管确认情况。
(二)非交易过户
专户登记过户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专户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专户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专户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专户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专户持有人持有的专户单位强制判决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 填写《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特殊交易申请书(二)》并加盖印章签字。
2、 提供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资料):
1)机构投资者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投资者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携带代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因继承、捐赠原因发生的非交易过户需提供继承或捐赠公证书等法律文件及复印件;
3)因司法强制执行原因发生的非交易过户需提供法院判决书等法律文件及复印件。
3、注意事项:
1)办理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必须先开立银河基金管理公司的专户账户。
2)资产委托人提交非交易过户申请后,转让方相应的专户单位即被冻结。
3)一般不允许将机构投资者持有的专户单位转让给个人投资者。
(三)撤单
资产委托人可以撤销申请,业务撤单须在委托当日 15: 0之前提出申请。资产委托人需填写或提供的资料包括:
1、填写《特定资产管理特殊业务申请书(一)》加盖印章签字。
2、提供资料:
1)机构投资者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个人投资者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携带代办人身份证件复印
件。
(四)账户冻结、解冻
账户冻结解冻包括专户账户和交易账户的冻结与解冻,冻结和解冻的情形包括强制冻结与解冻和自愿冻结与解冻两种。直销网点只接受资产委托人提出的自愿冻结解冻和强制冻结解冻中对交易账户的冻结,其他情形的冻结解冻需到专户登记过户人处办理。有关部门或资产委托人需填写或提供的资料包括:
1、填写《特定资产管理特殊业务申请书(二)》加盖印章签字。
2、提供资料:
□ 强制冻结与解冻:
1) 有权部门身份证明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 有效冻结或解冻的证明文件。
□ 自愿冻结与解冻:
1) 机构投资者经办人身份证件;
2) 个人投资者本人身份证件,如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携带代办人身份证件;
3) 原冻结业务申请书(解冻时须提供)。
(五)专户份额冻结、解冻
专户份额冻结和解冻的情形包括强制冻结解冻和自愿冻结解冻两种。直销网点只接受资产委托人提出的自愿冻结解冻,其他情形的冻结解冻需到专户登记过户人处办理。有关部门或资产委托人需填写或提供的资料包括:
1、填写《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特殊交易申请书(二)》加盖申请人的印章签字。
2、提供资料:
□ 强制冻结解冻:
1) 有权部门身份证明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 有效冻结或解冻的证明文件。
□ 自愿冻结解冻:
1) 机构投资者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 个人投资者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携带代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 原冻结业务申请书(解冻时须提供)。
(六)交易账户密码重置、变更
资产委托人可以修改交易账户密码,如果遗忘交易账户密码,可以申请设置新密码。资产委托人需填写或提供的资料包括:
1、填写《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特殊交易申请书(一)》加盖印章签字。
2、提供资料:
1)机构投资者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个人投资者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携带代办人身份证件复印
件。
(七)凭证补打
资产委托人可以要求补打以前的开户确认书、交易确认书等凭证,资产委托人需提供的资料包括:
1)机构投资者经办人身份证件;
2) 个人投资者本人身份证件,如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携带代办人身份证件。
八、 分 红
专户收益的分配即为分红。
(一)分红的有关规定
1、 权益登记日在册的专户持有人享有红利分配权。
2、 每一份专户单位享有同等的红利分配权。
3、 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申购的专户单位无权益, 当天申请退出的专户单位享有权益。
4、 专户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资产委托人可选择收取现金红利,也可选择现金红利转购专户单位进行再投资(自动转购免参与费)。
5、 资产委托人可以在开户和分红方式选择申请时确定和变更收益分配形式。
6、 被冻结的专户账户和专户份额产生的红利再投资也予以冻结,现金红利自动转成专户份额予以冻结。
(二)分红方式变更
红利发放日变更的分红方式下次分红时生效。
1、填写《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特殊交易申请书(一)》加盖申请人的印章签字。
2、提供资料:
1)机构投资者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个人投资者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携带代办人身份证件复印
件。
九、 资金结算
资产委托人在开户时必须指定本人或本单位的一个银行账户作为退出、分红、余款退回等回款资金划付的唯一结算账户(下称≡指定银行账户≌)。
(一)认购、参与
认购、参与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时,资产委托人应将资金从其银行账户主动划付至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清算账户。
1、机构投资者可以以贷记凭证或支票或电汇方式划付资金。应将资金划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专用账户;
2、个人投资者可以以电汇或贷记凭证或本票的方式划付资金。应将资金划付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专用账户;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农行上海卢湾支行 034923 04 0243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行上海分行虹口支行东长治路支行 1012524192 02 89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行上海分行第一支行 3106726018150126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银行浦东分行 731201018260213818
直销清算帐户情况,资产委托人也可参考专户的有关合同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进行咨
询。
资产委托人若未按上述对应关系划付资金,造成其认购、参与不成功的,银河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及≡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责任。 3、注意事项:
1) 资产委托人在银行办理划款时,应在汇款人栏填写已在直销网点开户的资产委托人的姓名,并在备注栏指明≡购买专户产品≌。
2) 资产委托人应事先将认购/参与资金划入指定的直销资金清算账户。认购/参与资金在资产委托人提出认购/参与申请当日 16:30前未到账,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3) 专户产品发行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 资产委托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 资产委托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 资产委托人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 发行期截止日资金未到指定直销资金清算账户,并不能提供截止日前(含当日)银行资金划款证明的;
⑤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二)退出
资产委托人的退出资金将在 T+7工作日内向资产委托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三)红利发放
权益登记日确认的现金红利,将于红利发放日向资产委托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