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普教〔2021〕8 号
区教育系统各单位:
现将《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合同管理规定》(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合同管理规定
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 2021 年 12 月 31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xxxxxxx(xxxx“xxxx”)xxxx,xx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上海市普陀区政府合同管理规定》(普府〔2020〕132 号)要求,结合区教育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x规定所称合同,是区教育局在教育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署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协议、承诺书以及涉及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意向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件。
第三条 区教育局及其内设科室在合同的谈判、草拟、审查、签订、履行、管理及争议解决中的活动,适用本规定。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合同的,不适用本规定。
涉及政府采购合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等行政合同的,具体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应的行政法规执行。
第四条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要遵循合法、审慎、公平和诚实
信用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合同管理遵循事前防范法律风险、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及事后法律监督、补救为辅原则。
第五条 以区教育局名义签订合同,必须坚持确有必要原则。拟约定事项的社会影响较大、关系重大的公共利益、法律风险较 大,或合同标的超过 30 万元的,或所涉事项列入或拟列入市区 重点项目及重大工程等合同为重大事项合同,应事先报局主要领 导、分管领导,并经局领导集体决策后方可启动。
第六条 合同承办单位订立政府合同,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越行政机关职权或者超越政府授权、委托权限订立合同;
(二)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订立或变更合同;
(三)临时机构或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合同担保人;
(五)承诺合同相对方或者第三人提出的不合法要求;
(六)在合同中约定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内容。
第七条 区教育局合同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全程监管”的管理体系。在合同审查和管理过程中,可委托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各内设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合同事项统筹管理。
第二章 合同订立
第八条 以区教育局名义订立的合同,合同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科室业务范畴的,实行相关科室会签制,牵头科室即为承办科室,不能确定承办科室的,由办公室协调并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承办科室应当对合同承担主体责任,总体包括:
(一)负责充分了解合同相对方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事项。
(二)负责合同拟定内容的意见征求(会签)、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及周密性审查。
(三)负责合同文本的拟定、对接、修改、送审。
(四)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谈判并进行关键信息记录。
(五)负责跟踪合同履行,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并协调解决。
(六)负责合同资料存档并及时向办公室移交。
(七)承办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诉讼等活动。
第九条 承办科室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 定合同相对方。采用政府采购或者招投标方式确定合同相对方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等规定。
第十条 承办科室应当对合同相对方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事项进行充分了解,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以下资信依据进行审查,并留存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备案: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并保存复印件并委托法律顾问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站核查相关内容;如对方是自然人,须提交身份证或其它合法有效证件并保存复印件并委托法律顾问在上海公安人口管理网站核查相关内容;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三)签订重大政府合同时,须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及会计师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记报告等资料。提供担保的,xxx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提供资产抵押的,须核实抵押物的合法性及司法限制的情况;
(四)对需具备专业经营许可资格的行业,要查证对方是否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单位经营许可证及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
(五)需要审查验明的其他文件。
必要时区教育局可进行资信调查,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调查。
第十一条 在合同磋商和起草过程中,承办科室应事先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风险进行全面分析,必要时应当进行风险论证。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法律顾问等参加论证。
第十二条 订立政府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优先使用合同
示范文本。没有合同示范文本的,一般由承办科室负责起草,可委托法律顾问共同参与起草工作。
第十三条 合同文本要做到形式合法、合同标的明确,合同内容合法,主要条款完备,权利义务明确,文字表达准确。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合同标的、价格、数量、质量标准、履约时间、履约地点;
(三)各方权利义务;
(四)合同生效、变更、终止条款;
(五)违约责任及具体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六)争议解决、约定管辖条款;
(七)合同签订地点、签订时间;
(八)各方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合同中如有专业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门条款解释。合同中涉及数字、日期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合同涉及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约定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约定由区教育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管辖;确需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版本的,应当明确中文版本为准或者优先。
第十五条 合同起草完成后,承办科室应对合同的周密性进行审查,周密性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是否包括同类合同的必备内容,是否充分考虑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涉及的问题;
(二)合同用语是否清楚、完整、准确无误,是否会产生歧义;
(三)各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是否具有可执行性;
(四)需要进行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是否已经就批准、登记问题做出明确约定;
(五)合同设定的担保方式是否切实、可靠;
(六)争议解决方式是否切实可行;
(七)涉及的知识产权是否已经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或限制措施;
(八)就具体合同需要进行周密性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合同谈判、磋商、论证和起草等过程中,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工作秘密的,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承办科室应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合同中并入保密条款,明确违反保密条款应承担的具体的法律后果。
参与磋商、起草、论证的人员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有关政府合同的信息和资料。
合同各方互致的信件、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资料,是确认权利义务的重要书面凭证,当事各方均应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进行保管和保密。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
第十七条 区教育局签订的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由教育法治科牵头负责。其中涉及资金收付、资产转移等与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内容由计划财务科负责。在审查的过程中,教育法治科可委托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提出咨询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合同,不得订立。
第十八条 承办科室应当提供下列合法性审查材料,并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一)合同文本草案及附件;
(二)合同相关说明,包括起草过程、风险论证意见、合同相对方资信调查情况和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三)合同订立依据、相关批准文件;
(四)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能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意见;
(五)合同系续签的,应当提交上一轮执行情况的评估报告;
(六)与合法性审查有关的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报送的合法性审查材料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教育法治科可以要求承办科室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的不予审查,合同不得订立。
第十九条 合同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订立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本规定;
(三)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合同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五)是否存在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采用国家、上海市有关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并且对主要条款没有进行修改、调整的合同,主要审查合同主体是否适格、订立的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
合法性审查应当同时对合同条款是否完整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对合同内容的合理性提出意见。
第二十条 教育法治科应当自收齐审查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合同内容复杂、法律争议较大的,经分管教育法治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审查期限可以延长 3 个工作日,但不得再次延长。
第二十一条 承办科室应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对拟订立的合同进行修改。无法与合同相对人达成一致,或者经研究认为不宜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办理的,承办科室应当向主要领导、合同所涉事项分管领导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合法性审查程序终结但未正式订立,合同当事人变更实质性内容或者订立补充合同的,应当就变更或补充内容再次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三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限于区教育局内部使用,有关知情人员不得向外泄露相关内容。
第四章 政府合同的签署和履行
第二十四条 承办科室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形成合同正式文本。
合同正式文本应当由合同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领导签署,并加盖行政公章。授权其他人员签署的,应当提供书面授权。办公室应于 3 个工作日内对拟盖章合同的订立材料、合法性
审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比对存在问题的,办公室有权拒绝盖章并联系相关科室核实情况。补正材料应于 2 个工作日内提交办公室核对,无误后方可用章。
区教育局应当与合同相对方同时或于合同相对方之后用章。办公室应对合同文本加盖行政公章的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并留存备查。
第二十五条 合同应当明确签订的份数,签字、签章份数应当与合同约定的签订份数相一致。两页或两页以上的合同应当加盖骑缝章,并保证合同文本完整。
第二十六条 合同订立后,承办科室应当全面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定期向分管领导或者主要领导报告工作进展。未能按期完成合同进度的,应当及时分析原因,上报处理意见。承办科室应定期对本科室所涉延续性业务的合同进行梳理审查,在合同到期前及时发起合同订立流程,避免相关业务出现中断。履约过程中涉及财政经费支付的,承办科室应在全面评估合同履行情况的基
础上,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方式及金额,及时向计划财务科就付款工作进行沟通提醒。计划财务科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完成经费支付。教育法治科要依法加强审计,保障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安全。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科室应当及时预警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相对方财产状况恶化或因其他情况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五)合同相对方出现违约行为或预期违约的;
(六)合同担保情况出现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担保权利实现的;
(七)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承办单位应及时处理,并收集下列材料:
(一)合同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原合同的协议,履行或发生纠纷过程中双方的传真、信函、图表、视听资料以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与纠纷有关的证据;
(三)有关违约的证明材料;
(四)与处理该合同纠纷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当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经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会同教育法治科提请诉讼或仲裁解决,并做好应对工作,防止败诉风险,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代理。
第三十条 在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区教育局集体决策同意,不得放弃属于区教育局一方在合同中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承办科室、教育法治科、计财科、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影响的,由区教育工作党委、区教育局协同纪检派驻机构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即擅自对外签订政府合同的;
(二)未经授权、超越授权或者滥用授权对外签订政府合同的;
(三)与他人恶意串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四)未按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禁止性规定订立政府合同的;
(六)擅自放弃合法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
(七)未按本规定进行合同归档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取得的下列档案材料,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收集并移交办公室。办公室按照档案管理要求予以归档:
(一)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原件;
(二)合同相对方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的调查材料;
(三)合同谈判、协商过程中的背景资料、往来函电、会谈纪要及与政府合同签订有关的会议纪要、传真、视听资料等;
(四)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六)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往来函件;
(七)争议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和解协议书、仲裁调解书、仲
裁裁决书、决定书、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等;
(八)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一般政府合同档案应当自合同履行期满后保管 10 年以上,本规定第五条所指重大合同的档案应当自订立之日起永久保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区教育系统所属事业单位订立合同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x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1.授权委托书
2.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合同联审单
附件 1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 (单位: ,职务: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 ),代表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就 事项进行谈判,签订合同。
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 2
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合同联审单
合同名称 | |||||
承办科室 | 会签科室 | 经办人 | |||
应完成如下工作(已完成在□内“√”) 1. 资信及履约能力审查 □ 2. 合同文本起草 □ 3. 合同文本周密性检查 □ 4. 合法性审查材料归集移交 □ | 后附材料(在□内“√”确认) 1. 资信审查原件或盖章复印件 □ 2. 合同文本草案及附件 □ 3. 合同起草说明 □ 4. 合同订立依据、相关批准文件 □ 5. 上一轮执行情况报告(续签合同) □ | ||||
承办科室负责人签字: 日期: | |||||
应完成如下工作(已完成在□内“√”) 1.于 月 日收齐合法性审查材料 □ 2.资金收付、资产转移等内容审查 □ 3.合法性审查 □ 4.审查延期 3 个工作日 □ 如勾选 4,分管法治局领导签字: | 后附材料(在□内“√”确认)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 | ||||
教育法治科负责人签字: 日期: 计划财务科负责人签字: 日期: | |||||
应完成如下工作(已完成在□内“√”) 1.订立材料、合法性审查材料形式审查 □ 2.比对合法性审查意见与合同文本 □ | |||||
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日期: | |||||
合同所涉事项分管领导 | 以上内容已审核,同意订立该合同。 签字: 日期: |
普陀区教育局办公室 2021 年 12 月 3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