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长江证券
长江证券股份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补充协议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签名/盖章: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
乙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并实施的相关业务规则及乙方相关业务制度的规定,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合同》(202212 版)(以下简称“原合同”)进行了梳理和修订。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对原合同相关内容进行补充。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签订的原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变更内容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第二章 声明和保证”第二条第十五款内容变更为:
公司
有限公司
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承诺在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向乙方如实申报其本人及关联人、一致行动人持有的用于证券交易的全部账户信息,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存量股份(包括解除限售和未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信息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情况,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是否为参与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并保证申报的账户和信息合法、准确、全面、完整。同时,甲方承诺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以及乙方业务规则关于关联交易、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相关规定或要求。
2.“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第二款第四项内容变更为: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
甲方应当如实向乙方申报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并且不得以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不得使用信用证券账户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甲方应当如实向乙方申报是否为参与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持有期限内,不得融券卖出
长江证券
长江证券股份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3.“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内容变更为: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若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未如实向乙方申报相关信息,并且向乙方提供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或使用信用证券账户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拒绝签订合同、拒绝授信、采取账户限制措施、强制平仓、要求提前偿还全部债务及解除合同等措施。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
若甲方未如实向乙方申报是否为参与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并且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持有期限内,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证监会及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拒绝签订合同、拒绝授信、采取账户限制、强制平仓、要求提前偿还全部债务及解除合同等措施。
长江证券
4.“第六章 业务操作环节”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四项内容变更为: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甲方融券卖出所得资金除以下用途外,不得另作他用: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买券还券;
(2)偿还融资融券相关利息、费用和融券交易相关权益现金补偿;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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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买入或申购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买入在交易所上市的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跟踪指数成分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除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高流动性证券;
(4)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用途。
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其他事项说明
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乙方分支机构各持有一份,经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授信期满时终止。本协议由甲方本人签署,当甲方为机构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机构公章。
甲方客户编号: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