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 场内或交易所 指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销售机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中银持续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5年12月13日证监基金字[2005]197号文件核准募集,基金合同于2006年3月1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5月31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表现等相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已复核了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目 录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银持续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二. 释 义
在《中银持续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 指中银持续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 指《中银持续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 指《中银持续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对本招募说明书的更新 |
产品资料概要 | 指《中银持续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
中国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招募说明书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香港 | 指香港特别行政区 |
发售公告 | 指《中银持续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运作办法》 |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同年 8 月 8 日 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深交所《业务细则》 | 指 2014 年 10 月 1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 2014 年 10 月 14 日起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
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 |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 指 2014 年 9 月 1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并于 2014 年 9 月 11 日起施行的《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2019 年 7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募基金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中登公司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
银行业监管机构 |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基金合同当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管理人 |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 行”) |
销售机构 | 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其他机构 |
直销机构 |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深交所会员单位 |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经深交所和本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可通过深交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交 所会员单位 |
场外 |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 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 |
所 | |
场内或交易所 | 指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销售机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 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
注册登记系统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 系统 |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 |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 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 理机构 |
A 类(基金)份额 | 指在中国内地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其销售费用等特征与 C 类、 H 类份额有差异 |
C 类(基金)份额 | 指在中国内地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其销售费用等特征与 A 类、H 类份额有差异 |
H 类(基金)份额 | 指在香港地区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 的份额。其销售费用等特征与A 类、C 类份额有差异 |
基金募集期 |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认购截止的时间段,最长 不超过 3 个月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 |
续后,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 |
基金存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的不定期之期间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T 日 |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的认购、申购、赎回或其 他交易申请的申请日 |
T+n 日 |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
日/天 | 指公历日 |
月 | 指公历月 |
日常交易 | 指日常申购、日常赎回 |
日常申购 |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2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 理 |
日常赎回 |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根据销售机构的规定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卖出其持有的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 同生效后不超过 2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
摆动定价机制 基金转换 |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指投资者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 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
基金账户 | 指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交易账户 |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
转托管 |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 |
元 | 指人民币元 |
基金资产总值 |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值 |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后的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指以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 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价值和基金收益的过程 |
流动性受限资产 |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 |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 |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 |
等 | |
规定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
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 |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 |
不可抗力 |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 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
三.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公司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00 xxxxx 00 x
0. 设立日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4. 法定代表人:xx
5. 执行总裁:xxx
6.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00 xxxxx 00 x、00 x、26 楼、45 楼
7. 电话:(021)00000000
8. 传真:(021)68872488
9. 联系人:xxx
10.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11. 股权结构:
股东 | 出资额 |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人民币 8350 万元 | 83.5% |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 相当于人民币 1650 万元的美元 | 16.5%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xx(XXXXX Xxx)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共金融 政策专业硕士。2017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中 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信用评级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历任中国银行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总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xxx(XXXXX Xxxxxx)先生,董事。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13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党委委员。兼任中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银(新加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xxx(XXX Xxxxxxx)先生,董事。国籍: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任中国银行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朝阳支行经理,中国银
行稽核部、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经理、高级经理、主管等职,兼任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xxx(XXXXX Xxxxxxxxx)女士,董事。国籍:中国。康涅狄格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法律合规部助理总经理,银保监会一部、审慎局、统信部副调研员、副处长、处长等职。
xxx(Xxxx Xxxx Xxx)先生,董事。国籍:韩国。xx大学MBA 学位,韩国延世大学建筑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自 2007 年开始在贝莱德集团工作。曾先后在全球客户部负责管理亚洲机构客户,负责亚太地区主动股票、固定收益及多资产组合的风险管理。现任贝莱德董事总经理,亚太区风险量化分析部负责人,负责贝莱德亚太区的风险管理管理工作。兼任贝莱德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xxx(XXXX Xxxxx)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在美国xx与xx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兼任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xxx(DU Huifen)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俄xx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天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2006 年 9 月先后任中央财经大学独立学院(筹)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xx(Xx Xxx)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博士。现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东方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xxx(Xx, Xxxxx Xxxxxxxx)先生,独立董事。国籍:加拿大。滑铁卢大学统计学博士。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中国金融研究院副院长、金融硕士项目联席主任。历任中国国际金融(CICC)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花旗集团(CitigrOup)和巴克莱资本(Barclays Capital)信贷衍生品研究和分析部门主管、AIG 投资分析部门主管、保诚金融(PrudentialFinancia1s)风险方法和分析部门主管。兼任上海陆金所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监事
xxx(XXXX Xxxxxxx)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研究生学历。历任辽宁省证券公司上海总部交易员、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交易主管。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xxx(XX Xxxxxxxx)先生,监事,国籍:中国。南京政治学院法学硕士。历任空军指挥学院教员、中国银行总行机关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武汉中北支行副行长、企业年金理事会高级经理、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高级交易员。
3. 管理层成员
xxx(XXXXX Xxxxxx)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Xxxxx X. XXXXXX)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沃顿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MBA)和经济学硕士。2004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督察长。曾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融工作多年,也xxx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讲师。
xxx(XXXX Xxxxxxx)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2022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托管投资服务)助理总经理、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行长、中国银行总行养老金融部副总经理。
xxx(XXXX Xxxxxxxx)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安徽大学经济学学士。2021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执行总裁、工会主席、基础设施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xxx分行党委书记、分行行长,安徽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公司金融部总经理,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党委委员、分行副行长。
xx(XX Xxxx)先生,投资总监(权益)。国籍:中国。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2005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总监(权益)、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历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多元投资部总经理。曾在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研究部、联合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总部、恒泰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工作。
xx(XXXXX Xxxx)先生,业务总监(机构销售)。国籍:中国。英国布鲁xx大学商业金融硕士。2003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业务总监(机构销售)、董事会秘书、机构客户三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历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市场管理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机构客户一部总经理、机构客户二部总经理。曾在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担任中银国际基金筹备组成员。
xx(XXXX Xx)先生,首席信息官。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 EMBA 工商管理硕士、复旦大学软件工程硕士。2021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首席信息官。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软件高级项目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职工监事,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科技创新部总经理、信息资讯部总经理。
xx(XXXX Xx)先生,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益)。国籍:中国。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经济学博士。2021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益)、海外与量化指数部总经理。曾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工作。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三处债券交易员,中国人民银行驻美洲代表处纽约交易室交易员,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部交易处交易员,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一处欧元区债券组合经理,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部投资一组副主管、主管,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委托投资部委托一组主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用研究部总经理。
4. 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王睿,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VP),经济学硕士。曾任华宝兴业基金研究员、交银施罗德基金投资经理。2018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8 年 11 月至今任中银新经济基金经理,2019 年 9 月至今任中银价值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3 月至今任中银高质量发展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5 月至 2023 年 12 月任中银远见成长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3 月至今任中银兴利稳健回报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7 月至今任中银蓝筹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12 月至今任中银中国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1 月至今任中银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具有 18 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曾任基金经理:
伍军(WU Jun)先生,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4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志龙(CHEN Zhilong)先生,2007 年 8 月至 2010 年 7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俞岱曦(YU Daixi)先生,2008 年 4 月至 2011 年 9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孙庆瑞(SUN Qingrui)女士,2011 年 9 月至 2013 年 8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琦(ZHANG Qi)先生,2010 年 7 月至 2014 年 1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辜岚(GU Lan)女士,2013 年 9 月至 2019 年 9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钱亚风云(QIAN Yafeng'yun)先生,2019 年 9 月至 2021 年 12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伟(WANG Wei)先生,2021 年 12 月至 2024 年 1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主任委员:张家文(执行总裁)
执行委员:欧阳向军(督察长)、李建(投资总监(权益))
其他委员:邢科(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益))、方明(信用研究部总经理)、李丽洋(研究部总经理)、黄珺(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陈玮(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冯梽(多元投资部总经理)、郑泽辉(财富管理部总经理)、班甜甜(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施扬(风控中台总经理)、金艳(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 )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 )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 ) 利用基金资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运作,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合规。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设立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体系,做到内控管理的全面覆盖;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稳健运作,提高内控管理的有效性;
(3)权责匹配原则。内控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位(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责匹配,所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管理反映行业发展的新动向,及时体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管规则;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每位员工;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各要素之间相互支撑、紧密联系,构成有机的内部控制整体。
5、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股东会是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人事薪酬委员会、战略及预算委员会。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6、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设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建立并持续完善研究和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市场营销、产品研发、基金运营业务、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内部审计、信息系统管理、危机处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业务环节的体系和制度,形成科学有效、职责清晰的内部控制机制。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 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0人,平均年龄38岁,99%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
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3年12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404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97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
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
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 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 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 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10 楼、11 楼、26 楼、45 楼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48999传真:(021)50960970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10 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联系人:曹卿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中银基金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APP 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联系人:朱凯
2.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名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规则、费率优惠活动内容及办理程序等相关规则以销售机构的公示/通知为准。
3. 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经深交所和本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可通过深交
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请参见深交所相关文件)。
场内销售机构的相关信息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登载。
(二)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35传真:(010)59378907联系人:任瑞新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传真:(021)51150398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黎明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传真:010-85188298
业务联系人:许培菁
经办会计师:许培菁、韩云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如本基金经认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公开销售,除本基金的有关公告及香港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另有专门规定外,本基金在香港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等销售业务,应当根据本招募说明书办理。
(一) 基金投资者范围
基金投资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A 类、C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基金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在场外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A 类基金份额也可以通过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基金销售代理机构在交易所(场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H类基金份额投资者仅可以通过香港地区基金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在柜台
(场外)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在销售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者还可以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投资者需遵守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在条件成熟时,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形式进行申购、赎回。
(三)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 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6 年 4 月 18 日开始办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业务,并已于
2006 年 5 月 16 日开始办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日常赎回业务,于 2016 年 2 月 2 日开始办理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开始办理本 C 类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2. 开放日与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
A 类、C 类份额的开放日应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除公告(包括为在香港销售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另有规定外,H 类份额的开放日应 为香港的银行一般银行业务营业日,且该日应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投资者在本基金合同约定受理时间之外的日期或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视为在下次受理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提出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受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以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实质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币种均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与托管行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6.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段内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 工作日或之后到其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H 类份额的开放日与A 类、C 类份额的开放日有所不同,本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仅在 H 类份额的开放日向香港地区的销售机构传递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数据,因此本基金 H 类份额的投资者一般可在 2 个 H 类份额开放日后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具体时间应遵循销售机构的安排。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申购无效的款项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将在 T+7 个工作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根据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确定,在直销中心的场外最低申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可以赎回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持有基金份额的最低余额要求。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申购与赎回的程序、数额以及基金交易账户保有最低基金份额限制,调整前应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 申购份额、余额和赎回金额的处理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于四舍五入导致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计算方式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放式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规定。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于四舍五入导致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
5. 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者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的,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受以上数额限制。
6.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七)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率 |
小于 50 万元 | 1.5% | |
50 万元(含)-100 万元 | 1.2% | |
100 万元(含)-200 万元 | 1.0% | |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 0.6% | |
大于 500 万元(含) | 每笔 1000 元 | |
场外赎回费率 | 持有期限 | 赎回费率 |
小于 7 天 | 1.5% | |
7 天(含)-1 年以内 | 0.5% | |
1 年(含)-2 年 | 0.25% | |
2 年(含)以上 | 0 | |
场内赎回费率 | 小于 7 天 | 1.5% |
7 天(含)以上 | 0.5% |
自 2021 年 8 月 30 日起,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通过公司直销中心申购该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适用的申购费率为对应申购金额所适用的原申购费率的 10%,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优惠。其中,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计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率如下:
场外赎回费率 | 持有期限 | 赎回费率 |
小于 7 天 | 1.5% | |
7 天(含)-30 天 | 0.75% | |
30 天(含)以上 | 0 |
注 1: 就场外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6 个月指 181 日,1 年指 365 日,2 年 730 日,以此类推。
注 2: 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注 3: 上表中为本基金在中国销售适用的费率。本基金在香港公开销售的,申购费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具体由香港销售机构决定;赎回费率为赎回金额的 0.125%。
1. 本基金 A 类、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扣除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总额的 25%(对香港公开销售的H 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应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A 类份额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和要求,制定各类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区域、范围、行业、背景的基金投资者;针对购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的金额或份额达到或超过一定标准的基金投资者;通过特定交易方式等进行基金交易的基金投资者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基金促销活动。在前述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者,对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进行调整。
4.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转换费率,最新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在公告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 各销售机构在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开通各类电子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对电子交易方式适用更为优惠的申购、赎回费率,且不受上述费率结构限制。基金管理人就电子交易方式进行申购、赎回适用差别费率时,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基金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
式保留至 0.01 份基金份额。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2. 基金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金额实际确认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折回金额由结算参与人返还给投资人。
3.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 = 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赎回份额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金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4.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或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或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但应最迟在新的公式适用前 2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予以公告。
(九)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回或延迟支付赎回款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的处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4)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
7) 基金互认额度不足导致投资人无法申购H 类份额而管理人决定暂停H 类份额申购的情形;
8) H 类份额的资产净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而管理人决定暂停H 类份额的申购;
9)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1)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 1)到 8)项情形且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 11)项情形且管理人决定拒绝申购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2.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迟支付赎回款: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同时在出现上述 4)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 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重新开放前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出份额总数之和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申请转入份额总数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
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香港地区销售机构对持有H类份额投资者的选择权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3 )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A类、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A类、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参照上述2)方式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A类、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 ) 巨额赎回的公告: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二) 其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必要的核准后立即在规定媒介刊登暂停公告。
(十三) 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暂停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项技术条件成熟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另行公告。
本基金 H 类份额暂不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待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 H 类份额的基金转换业务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人将进行公告。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 H 类份额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待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 H 类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人将进行公告。
(十六)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须按照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相关规则,直接向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十七) 基金的冻结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的手续及冻结按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但被冻结基金份额收益分配转增的基
金份额一并冻结。
七.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一) 基金份额的登记
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份额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由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1.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
2.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3.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或其他任何方带来的损失,须以其自身财产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4. 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5. 确保基金注册登记及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按约定的时间完成数据的发送和接受;
6. 提供灾难恢复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机制;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 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4. 本基金H 类份额暂不开通系统内转托管,
5. 待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 H 类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人将进行公告。
(三) 跨系统转登记
1. 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限于在已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和其基础证券账户或基金账户之间进行。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本基金H类份额及C类份额目前仅开通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H类基金份额及C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因此本基金H类份额及C类份额不开通跨系统转登记,待H类份额及C类份额开通交易所场内申购与赎回且相关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H类份额及C类份额的跨系统转登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人将进行公告。
八.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着重考虑具有可持续增长性的上市公司,努力为投资者实现中、长期资本增值的目标。
(二) 投资范围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主要投资对象为有增长前景且具备可持续性潜力的股票。
(三) 投资理念
1. 从企业盈利的增长性和经营模式的可持续性两方面寻找投资机会。
2. 专注于具有核心竞争力、良好公司治理、勇于创新并富于社会责任感的公司。
3. 通过有效的投资行为推动社会良性发展,为投资者争取长线资本增值与回报。
(四) 投资策略及投资组合管理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将定性与定量分析贯穿于公司价值评估、投资组合构建以及组合风险管理的全过程之中。
本基金资产类别配置的决策将借助中国银行和贝莱德投资管理宏观量化经济分析的研究成果,从经济运行周期的变动,判断市场利率水平、通货膨胀率、货币供应量、盈利变化等因素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分析类别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特征,通过战略资产配置决策确定基金资产在各大类资产类别间的比例,并参照定期编制的投资组合风险评估报告及相关数量分析模型,适度调整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同时还将基于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的动态变化,通过策略性资产配置把握市场时机,力争实现投资组合的收益最大化。
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 60%;投资于可持续增长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占全部股票及存托凭证市值的比例不低于 80%;现金类资产、债券资产及回购比例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 股票选择
本基金借助数量模型从盈利增长性角度进行股票初步筛选,并运用评级系统对公司增长的可持续性进行评估。综合以上结果后,再从基本面对股票进行更深入的分析和估值,构建投资组合。
2. 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3. 债券资产管理
债券组合的构建主要通过对 GDP 增长速度、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变化、通货膨胀的变动趋势分析,判断未来利率走势,确定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并通过利率曲线、期限结构、债券类别的配置等积极的投资策略提高债券组合的收益水平,同时适当利用由于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分割而形成的无风险套利机会进行套利。
在单个债券品种的选择上严格控制信用风险,以流动性、安全性为原则选择优质债券。
4. 现金管理
在现金管理上,基金经理通过对未来现金流的预测进行现金预算管理,及时满足本基金运作中的流动性需求。
(五) 投资决策依据及投资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1)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
2) 投资研究团队对于宏观经济周期、行业增长形态、市场情况、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及公司治理结构的定性定量化分析结果;
3) 投资风险管理人员对于投资风险的评估报告与反馈意见。
2. 投资决策程序
投资策略建议
基金经理
提供决策依据
投资决策委员会
在投资过程中,基金经理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队伍各职能小组的工作关系下图。
股票分析 | 债券分析 | 数量分析 | 风险管理 |
基金经理在授权下,根据基金的投资政策实施投资管理。
(六) 投资组合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任何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基金投资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 60%。
4. 本基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现金等价物持有量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 本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该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0.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 本基金的建仓期为 6 个月。
12.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 4、6、7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七) 投资禁止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下列情形除外:(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担任副主承销商或分销商所承销的证券;(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八)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800指数收益率*8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
中证8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该指数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其成份股由中证500和沪深300成份股共同构成,较好的反映了市场上不同规模特征股票的整体表现,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更加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
(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中债综合指数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整,有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
在综合考虑了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制方法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后,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中证800指数和中债综合指数的组合:中证800指数收益率
*8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该业绩比较基准变更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九)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证券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一) 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九. 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6月21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960,997,884.06 | 70.31 |
其中:股票 | 960,997,884.06 | 70.31 | |
2 | 固定收益投资 | 150,018,321.79 | 10.98 |
其中:债券 | 150,018,321.79 | 10.98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3 | 贵金属投资 | - | - |
4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5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 - | |
6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255,622,133.90 | 18.70 |
7 | 其他各项资产 | 215,857.40 | 0.02 |
8 | 合计 | 1,366,854,197.15 | 100.00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 农、林、牧、渔业 | 10,373,537.00 | 0.79 |
B | 采矿业 | 15,654,058.88 | 1.19 |
C | 制造业 | 680,458,089.93 | 51.75 |
D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17,044,425.00 | 1.30 |
E | 建筑业 | 13,753,344.00 | 1.05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14,442,376.08 | 1.10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33,666,404.45 | 2.56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19,644,929.86 | 1.49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9,111,632.60 | 0.69 |
J | 金融业 | 45,908,802.96 | 3.49 |
K | 房地产业 | 17,016,716.06 | 1.29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39,374,570.44 | 2.99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2,545,496.65 | 0.19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17,497,280.14 | 1.33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 - |
P | 教育 | 1,718,670.00 | 0.13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19,550,926.51 | 1.49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3,236,623.50 | 0.25 |
S | 综合 | - | - |
合计 | 960,997,884.06 | 73.09 |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 600519 | 贵州茅台 | 38,700 | 65,902,230.00 | 5.01 |
2 | 002475 | 立讯精密 | 1,739,400 | 51,155,754.00 | 3.89 |
3 | 603816 | 顾家家居 | 680,200 | 25,078,974.00 | 1.91 |
4 | 000425 | 徐工机械 | 3,851,700 | 24,496,812.00 | 1.86 |
5 | 688235 | 百济神州 | 184,879 | 24,441,003.80 | 1.86 |
6 | 002027 | 分众传媒 | 3,122,342 | 20,357,669.84 | 1.55 |
7 | 000852 | 石化机械 | 2,976,430 | 19,436,087.90 | 1.48 |
8 | 600176 | 中国巨石 | 1,695,700 | 18,279,646.00 | 1.39 |
9 | 600030 | 中信证券 | 917,700 | 17,619,840.00 | 1.34 |
10 | 600809 | 山西汾酒 | 71,400 | 17,498,712.00 | 1.33 |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 国家债券 | 141,196,821.32 | 10.74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 |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 - | |
4 | 企业债券 | - | -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 - |
6 | 中期票据 | - | - |
7 | 可转债(可交换债) | 8,821,500.47 | 0.67 |
8 | 同业存单 | - | - |
9 | 其他 | - | - |
10 | 合计 | 150,018,321.79 | 11.41 |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张)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 019709 | 23 国债 16 | 750,000 | 75,840,102.74 | 5.77 |
2 | 240002 | 24 附息国债 02 | 650,000 | 65,356,718.58 | 4.97 |
3 | 113654 | 永 02 转债 | 39,640 | 4,244,271.09 | 0.32 |
4 | 113666 | 爱玛转债 | 22,870 | 2,525,775.33 | 0.19 |
5 | 113661 | 福 22 转债 | 9,730 | 1,053,423.12 | 0.08 |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股指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国债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无相关投资评价。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166,799.97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 |
5 | 应收申购款 | 49,057.43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其他 | - |
8 | 合计 | 215,857.40 |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 113654 | 永 02 转债 | 4,244,271.09 | 0.32 |
2 | 113666 | 爱玛转债 | 2,525,775.33 | 0.19 |
3 | 113661 | 福 22 转债 | 1,053,423.12 | 0.08 |
4 | 123215 | 铭利转债 | 410,833.30 | 0.03 |
5 | 118043 | 福立转债 | 321,229.14 | 0.02 |
6 | 113675 | 新 23 转债 | 261,715.24 | 0.02 |
7 | 123224 | 宇邦转债 | 2,938.63 | 0.00 |
8 | 123186 | 志特转债 | 1,314.62 | 0.00 |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06 年 3 月 17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投资业绩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中银增长A: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06 年 3 月 17 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 62.54% | 1.33% | 81.51% | 1.26% | -18.97% | 0.07% |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 143.05% | 1.80% | 125.40% | 1.92% | 17.65% | -0.12% |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 -47.04% | 2.21% | -57.16% | 2.54% | 10.12% | -0.33% |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 62.42% | 1.82% | 79.22% | 1.71% | -16.80% | 0.11% |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 2.45% | 1.31% | -5.60% | 1.34% | 8.05% | -0.03% |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 -25.37% | 1.12% | -22.94% | 1.12% | -2.43% | 0.00% |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 9.02% | 0.94% | 6.37% | 1.10% | 2.65% | -0.16% |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9.07% | 1.23% | -2.79% | 1.16% | 11.86% | 0.07% |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33.28% | 1.37% | 39.81% | 0.98% | -6.53% | 0.39% |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33.69% | 2.89% | 11.14% | 2.12% | 22.55% | 0.77% |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23.08% | 1.49% | -11.91% | 1.30% | -11.17% | 0.19% |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10.08% | 0.80% | 9.57% | 0.57% | 0.51% | 0.23% |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19.80% | 1.20% | -25.89% | 1.16% | 6.09% | 0.04% |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25.00% | 0.79% | 21.97% | 1.12% | 3.03% | -0.33% |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64.26% | 1.49% | 20.66% | 1.16% | 43.60% | 0.33% |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22.34% | 2.00% | 0.03% | 0.86% | 22.31% | 1.14% |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 -20.14% | 1.44% | -17.10% | 1.01% | -3.04% | 0.43% |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 -18.63% | 0.92% | -7.89% | 0.65% | -10.74% | 0.27% |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03 月 31 日 | -5.59% | 1.32% | 1.59% | 0.96% | -7.18% | 0.36% |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2024 年 03 月 31 日 | 476.07% | 1.55% | 190.15% | 1.38% | 285.92% | 0.17% |
中银增长C: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21 年 5 月 14 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15.00% | 1.93% | 2.27% | 0.74% | 12.73% | 1.19% |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 -20.48% | 1.45% | -17.10% | 1.01% | -3.38% | 0.44% |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 -18.93% | 0.92% | -7.89% | 0.65% | -11.04% | 0.27% |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03 月 31 日 | -5.68% | 1.32% | 1.59% | 0.96% | -7.27% | 0.36% |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2024 年 03 月 31 日 | -30.08% | 1.41% | -20.67% | 0.84% | -9.41% | 0.57% |
中银增长H: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16 年 2 月 2 日 (基金成立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3.65% | 1.16% | 9.93% | 0.98% | -6.28% | 0.18% |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10.00% | 0.80% | 9.57% | 0.57% | 0.43% | 0.23% |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19.33% | 1.15% | -25.89% | 1.16% | 6.56% | -0.01% |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25.30% | 0.79% | 21.97% | 1.12% | 3.33% | -0.33% |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64.24% | 1.49% | 20.66% | 1.16% | 43.58% | 0.33% |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22.31% | 2.01% | 0.03% | 0.86% | 22.28% | 1.15% |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 -20.19% | 1.45% | -17.10% | 1.01% | -3.09% | 0.44% |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 -18.68% | 0.92% | -7.89% | 0.65% | -10.79% | 0.27% |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03 月 31 日 | -5.56% | 1.32% | 1.59% | 0.96% | -7.15% | 0.36% |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2024 年 03 月 31 日 | 41.30% | 1.28% | 1.94% | 0.96% | 39.36% | 0.32% |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财产的构成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及其他投资形成的价值等。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款;
6.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 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 其他资产等。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名义开立基金证券账户;基金合同生效后,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
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分红、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少一次,最多为六次,每次收益分配时,分配比例不低于当时可分配收益的 6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A 类、C 类份额类别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H 类份额类别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待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为 H 类份额持有人开通红利再投资的收益分配方式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人将进行公告;
3. 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 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和公告
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中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证券交易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 银行的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转换费:在条件成熟,允许基金转换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
4.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H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5. 上述(一)中所述 4 至 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照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
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财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年度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H 类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人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的披露方式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文件。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 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即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重大事件 包括: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 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 基金募集期延长;
9) 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某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0.5%;
17) 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 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通知与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9.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四)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 风险揭示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波动将会通过证券市场反映出来,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
4) 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从而影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5) 信用风险
主要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大部分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管理能力、财务状况等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债券可能下跌,可能会导致基金收益下降。
7)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2.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开放日,本基金的管理人都有义务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波动性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赎回申请,则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的相关约定。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权益投资市场主要为境内 A 股市场,从全市场范围内选择优秀的投资标的。总体而言,A 股市场流通市值大、大量股票成交活跃,可以支持本基金的投资和应对日常申赎的需要。
本基金债券投资标的主要是流动性很好的银行间发行国债、央票和金融债。银行间发行的国债、央票和政策性金融债,这三类债券的流动性最好,2016 年全年的成交金额占整个银行间市场成交金额的 54.7%。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能采取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关于巨额赎回相关约定。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一)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二)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三)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四)收取短期赎回费;
(五)暂停基金估值;
(六)摆动定价;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巨额赎回情形下实施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巨额赎回相关约定。当实施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的措施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对自身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当实施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措施时,该赎回比例过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无法全额确认赎回,一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者一方面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若实施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者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对投资者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
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形和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相关约定,对持续持有期小于 7 日的投资者相比于其他持有期限的投资者将支付更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暂停基金估值情形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基金估值,
基金管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对投资者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估值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即将本基金因为大额申购或赎回而需要大幅增减仓位所带来的冲击成本通过调整基金的估值和单位净值的方式传导给大额申购和赎回持有人,以保护其他持有人的利益。在实施摆动定价的情况下,在总体大额净申购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上升,对申购的投资者不利;在总体大额净赎回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下降,对赎回的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
3.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4. 操作或技术风险
1) 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5. 制度性风险
中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的改革和发展、经济结构的调整、对外开放的日益加强等制度性变迁,带来特定的市场风险,如:
1) 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的指引和向导作用;
2) 行业、企业发展受宏观政策、产业政策的制约;
3) 行业发展的明显的周期性。
6. 新兴证券市场风险
中国作为新兴证券市场,具有以下新兴市场所共有的风险:
1) 流动性风险:总市值、交易量等相对较小,市场深度相对较弱,证券市场的流动性相对不足;
2) 规避风险难度较大:投资工具单一,缺乏对冲、衍生品种等避险工具,在市场下跌时,规避风险的操作空间有限;
3) 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待进一步完善;
4) 统计数据、财务数据、信息披露的可信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7. 投资理念实施风险:
本基金投资对象主要是能够持续发展的上市公司。如果由于国家可持续发展策略改变,使本基金的可持续发展投资理念无法充分实施,可能会导致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受到影响。
8. 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9. 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基金资产可投资于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创新企业业务持续能力和盈利能力等经营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受境外市场影响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2.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者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修改,并报证监会审批或备案。
3. 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4. 除依本《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经合法程序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7.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各类别份额净值和资产净值计算各类份额在剩余财产中的应计比例,在此基础上,按每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该类基金份额的比例对该类基金财产可供分配的清算剩余资产进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由清算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8.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
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终止《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托管人;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 变更基金类别;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降低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如在上述第 4 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通知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4. 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
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 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 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5 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10 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 10 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1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2) 议事程序
◼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通过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方式,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基金的香港代表或香港的销售机构可作为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在符合基金合同的前提下,代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其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或代为收集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票并转交给基金管理人等。
(五) 基金合同的终止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经合法程序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 基金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制作清算报告;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各类别份额净值和资产净值计算各类份额在剩余财产中的应计比例,在此基 础上,按每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该类基金份额的比例对该类基金财产可供分配的 清算剩余资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六) 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出现本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第二条所述情形之日止。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法定代表人:章砚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资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08 年 9 月 4 日);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前述书面通知载明的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权利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财产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依法持有并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对于因基金投资、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2. 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基金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除非法规另有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债券托管自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5)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6) 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 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7.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则该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四)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A 类份额、C 类份额与H 类份额分别估值,本基金每个估值日分别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布。某类基金份额净值为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A.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B. 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3) 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和未上市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5. 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估值日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6.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债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等固定收益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9. 股利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10.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共同承担。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 争议的处理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必要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后生效。
2.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 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持续信息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本公司官网(www.bocim.com)、官方微信以及官方 APP 查阅对账单信息。
2、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基金持续信息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基金管理人办理定制电子对账单、纸质对账单:1)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8-5566 转人工服务)定制;2)登录基金管理人官网(www.bocim.com)定制。具体查阅和定制规则可拨打客服热线咨询。当基金份额持有人接收持续信息服务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信息不详、填写有误或发生变更时,可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66转人工服务)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以电子账单为主的账单服务方式, 但继续为有需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纸质账单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66 转人工服务)订制纸质账单。
电子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基金管理人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网上交易、查询服务
基金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或APP 等客户端办理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基金管理人也可利用其官方网站(www.bocim.com)、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或者官方 APP 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等为直销投资者提供基金网上交易、查询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 400-888-5566,提供全天 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四)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住所处,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中银持续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中银持续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代理协议
(四) 托管协议
(五) 法律意见书
(六)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
(九)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十)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