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疗养活动执行委托合同
№:
甲方(团体,委托方): (《参团成员名单》详见附件一)
乙方(受托方):
甲方委托乙方组织国内短期疗养活动,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服务质量,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以下合同条款执行:
委托疗养服务项目及标准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已就其受托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其质量标准向甲方作了全面介绍及详细说明,并获得了甲方的同意确认,详见《服务项目及标准》(附件二)。
2.甲乙双方同意恪守本合同约定。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符合国家与行业规定的标准,甲方保证疗养活动中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和要求。
3.行程概况:
1)疗养日期:20 年 月 日出发, 月 日返回,共 天 晚。
2)线路名称:
3)住宿标准:全程入住 酒店,房型: ,每晚房数:
4)交通标准:
5)用餐标准:全程共 正 早。早餐为 ,早餐餐标按¥ /人/餐,正餐餐标按¥ /人/餐。
6)全陪服务:全程安排一名乙方全陪服务。【或 全程不安排全陪服务】
7)疗养意外险:甲方□委托/□不委托 乙方代为“个人旅游意外险”购买,险种: ,保险金额:人民币 元/人,保险金额:详见保险凭证。保险单位: 。
【或 乙方赠送出团期间每人一份最高保额人民币 万元,险种: (限70周岁以下成人)】
责任险最高保额:人民币80万元/人。
4.行程安排:具体的行程安排详见附件二
第二条 疗养费用(团费)
1.团费(具体团费报价明细参照附件)
费用报价明细表
项目
费用单价RMB
人数
团费小计
基本团费(优抚对象)
¥ /人
人
¥ 元
基本团费(工作人员)
¥ /人
人
¥ 元
城际交通费(高铁)
¥ /人
人
¥ 元
成交费用总额
¥ 元(人民币 元整)
备注:
本合同费用均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团队出发当天12周岁(含)以上执行大人收费;2周岁以下(不含两周岁)的执行婴儿收费,此收费不提供车位、餐位、床位及景点费用;2-11周岁的执行小孩收费,此收费包括机位、车位、餐位、床位及景点第一道门票半票(若超高请自行补足门票差价),不提供住宿床位。
若甲方要求房间仅一人住宿,应按照要求单人住宿的房间数量和每间数量和每间房房费差价 元/人的标准补缴房费的总差价。
如若出团人数有变化,费用单价及总团费都会有相应变化,须另起补充协议约定。
费用不包括:单间差费用,本条1点未列项的费用。
疗养社赠送项目:
相关费用提示:
3.疗养费用支付方式:【说明:该部分应由业务人员与对方磋商后,对疗养费用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比例清晰列明。支付方式尽量以银行转账、支票、公务卡为主。】行程中若发生团费变化情况的,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在行程结束之后由乙方填报《团费确认函》或《退减团费确认函》给甲方,甲方应在收到函件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签字盖章回转。
乙方指定的银行账号:
收款人全称 :
收款人账号 :
开 户 银 行:
乙方的疗养服务质量受疗养质量监督管理所监督,并已按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疗养社质量保证金。如因乙方的服务质量问题造成甲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可按照本合同第八条处理,但甲方不能因接待服务质量拒付或延期支付团费。否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逾期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如约支付全部团款位置。
甲方支付全部团费前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等额的服务发票。
行程变更或取消处理办法
甲方解除本委托合同的,以办理退团手续日至出发前的天数为依据并按一下标准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业务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代订飞机/车/船票等交通工具的费用、酒店住房费用、行程餐食、景点门票、疗养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及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等):
出发前7(按出发日减去办理退团手续日之差计算,下同)天及以上的,扣除乙方已向供应商支付的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6-4天,按应交费用的20%支付业务损失费及违约金;
出发前3天至出发前1天,按应交费用的50%支付业务损失费及违约金;
出发当天,按应交费用的80%支付业务损失费及违约金。
若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甲方应当按实际损失对乙方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疗养费用总额。
乙方因自身原因取消团队行程时,应如实向甲方说明原因,并尽早与甲方协商另行安排出游,或100%退还旅客已交费用,承担全部的业务损失费,并根据乙方通知日至出发前的天数,按下列比例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7天(按出发日减去甲方退团日或乙方通知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按疗养费用总额的10%;
出发前6-4天,按疗养费用总额的20%;
出发前3天至出发前1天,按疗养费用总额的50%;
出发当天,按疗养费用总额的80%。
发生战争、地震、洪水、水灾、火灾、暴风雪、重大传染性疫情、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事件,或依据《广东省突发气象预警信号发布规定》气象台发布“黄色”及以上台风或雷雨大风信号或者橙色及以上暴雨信号等恶劣灾害性天气,可变更或取消行程,但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件详情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出发前发生不可抗力的,双方可协商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如甲方决定取消行程的,乙方应及时办理有关交通票务、订房等退订手续。
有关责任
甲方有责任听从导游(或领队)安排和指挥,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尊重疗养目的地的风土人情和民俗习惯。如甲方的言行严重干扰疗养团队正常运作,或不听从导游安排和指挥,乙方有权取消其随团自个,并由甲方承担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甲方因违约、自身过错(如违反法律法规而被拘留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等)、自由活动时间的个人行为、自身疾病等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自行承担,但乙方应给与积极协助;如甲方因此不能继续形成的,乙方应作妥善安排,所交团费扣除已发生费用和损失后,按多退少补处理。
行程中,甲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特别是贵重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丢失、被盗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财产被盗、抢,游览景点或乘坐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情形的,如乙方无过错,则不负赔偿责任,但应给与甲方必要的协助。甲乙双方均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就自身行为导致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行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甲方不得以疗养服务质量问题等任务里有,拒绝登机(车、船)、或采取违反国家与地区法令的行为、或采取其他拖延行程、扩大影响的行径强迫乙方接收其提出的要求,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因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延误或取消、或交通堵塞、或原定景点临时暂停或可能即将有暴雨、冰雪、大雾、风沙、台风、巨浪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疗养活动合同不能按约定履行的,不视为乙方违约,因此引致行程中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乙方可予退还。因乙方责任导致甲方未能乘坐预定公共交通工具(即误机、误车或误船)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支付直接损失20%的违约金。
乙方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疗养景点、减少服务项目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在疗养目的地继续完成约定疗养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
乙方应为甲方提供符合保障人身和财务安全需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服务,对可预知危及甲方人身、财务安全的项目和需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甲方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乙方应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损毁甲方证件、票据,或有关代办手续因乙方过错存在瑕疵的,乙方应当积极协助甲方补办相关手续,并承担因此而增加的费用;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行程中,当发生不可抗力的、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全,或者非乙方责任造成的意外情形(如政府重大礼仪活动,飞机、火车、轮船等晚点等),乙方不得不调整或者变更疗养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时,应当在事前向甲方作出说明;确因客观情况无法再事前说明的,应当在事后作出说明。双方应积极配合,因此而增加的费用由双方合理分担。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增加合同约定之外的项目(包括经典、购物点、风味小吃、收费娱乐项目等)。行程中的购物摊点和商店,如果不是乙方和导游专门安排,乙方和导游也不要求疗养者必须前往购物的,不属于乙方安排的购物活动。甲方自行参加本合同约定之外的项目,因此所产生的责任和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疗养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应当友好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甲方不应以服务质量等任何理由,拒绝登机(车、船)、实施违反行程国家或地区法令的行为或采取其他拖延行程、扩大影响的措施强迫乙方接收其提出的要求。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甲方自行承担。
行程中,因宾馆、饭店等因素导致乙方不能提供与本合同约定标准完全相同的住宿、餐饮服务项目时,甲方愿意接受不低于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其他服务项目替代。
甲方在行程中自行脱团的,由其自行承担相应后果,乙方无需退还疗养费用。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成员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甲方成员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甲方成员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合同为委托合同,乙方仅在接收委托的范围内承担过错责任。
关于选择疗养服务项目的特别约定:
基于甲方自身的选择,若行程中有个别或部分的服务供方由甲方特别指定的,乙方同意接收甲方委托代为订购相关服务。但因上述甲方特别要求的酒店、餐厅、景点等出现服务质量未能达到约定标准、服务存在瑕疵、所提供服务未能对甲方尽到人身和财产安保义务等问题的,甲方应向该第三方追索,乙方无需承担责任。
合同的变更
甲方签约代表和随团指定人员为甲方指定的授权代表,在团队出发前或行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参团人员、行程安排、接待标准等事项的变更)与乙方进行洽商、处理,并有权就变更的内容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经其与乙方的签约代表或随团指定人员确认、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以作为合同的附件内容。
甲方签约代表:姓名:_______,电话: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邮编:_________;签字样式:_____________;
甲方随团指定人员:姓名: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签字样式:________。
乙方随团指定人员:指由乙方委派并全程陪同的导游,其姓名、联系电话由xx在出发前通知甲方。
本合同的附件内容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争议解决方式
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由双方平等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检所、消费者委员会等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应依法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乙方质检部电话: ;所在地(广州市)旅游质检所电话: ;广东省旅游服务热线:12301.
其他
甲方签约代表有权代表甲方参团成员与乙方签约,并在签约后___天内将甲方的《参团成员名单》提交给乙方。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相关情况等选择是否接受甲方报名参团。签约后甲方参团人员需要更换的,应在出发日前___天通知乙方,乙方有权根据更换后人选的相关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其参团,需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逾期乙方不予受理。同时,甲方业务经办人员应负责将已签订的合同、行程表(含安全告知、提示等)等相关信息传递至每一位参团成员。
甲方应当确保参团人员自身无传染性疾病且身体条件适合参加团体休养,并有义务在签订本合同时将成员的健康状况告知乙方。疗养行程中若因自身年龄或健康原因导致的意外情况所产生的任何责任和风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若甲方隐瞒实情,乙方发现其中之参团成员不适宜出团的则有权阻止,并按合同第三条第1款之甲方退团的约定处理。
若甲方参团人员怀孕的,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相关情况等选择是否接受甲方报名参团。若甲方参团人员在报名后怀孕的,应尽早告知乙方终止出团,所交费用按本合同第四条第1款的预定处理。另外,因乙方接待条件有限,本疗养产品仅适合80周岁以下的人士参加,若超过80周岁以上的建议参加适合“银发族”的特定团队。若疗养途中因自身年龄或身体健康原因引发问题,由甲方及该成员及家属自行承担一切责任,与乙方无关。
甲方确认在本合同及附件中所留电话已开通并持续运行良好,以作为甲方与乙方联系的唯一方式,若因甲方电话问题导致乙方未能通知甲方相关事宜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甲方是否需要乙方上门或到甲方指定地点接团:(在选择的一项中打勾)
□否;
□是,需到该地点接团:________市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路_____号。
若甲方需要乙方上门接团或者到甲方指定地点接团的,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详尽、清晰、明了的地图等接团地点资料。如因甲方未提供或所提供的接团地图等接团地点资料不够详尽、清晰、明了或者引起乙方导游和司机误解而导致乙方不能按时到达接团地点,乙方不承担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负。
甲方同意,行程线路的航班(车次)以航空公司、车站确认的最终航班、车次时间为准。乙方委托疗养目的地具有相应资质的组团社承接本疗养团在当地的接待业务,地接社的相关信息以及组团社的领队姓名和电话,在出团说明会或出团前(集合地)告知。
鉴于疗养途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意料之外的情况,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保证行程景点游览的前提下,对景点的游览顺序作合理的调整。
参加打猎、滑水、滑冰、滑草、漂流、蹦极、跳伞、滑翔、乘热气球、骑马、赛车、潜水、攀岩、快艇等属于高风险性游乐项目的,敬请甲方(特别是老年人)务必在参加前充分了解项目的安全须知并确保身体状况能适应此类活动;如甲方不具备较好的身体条件及技能,建议不参加此类活动。甲方参加此类活动应当购买相应的个人意外保险,否则不应参加上述高风险项目。如非乙方责任造成的甲方意外伤害,乙方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参团成员名单》、《行程表》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双方应在本委托疗养项目出发前签订,若本合同一方或双方未能在前述时限内签字及盖章的,本合同乙方均有权接触合同且双方互勉责任。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双方签订:
甲方(xx): 乙方: (xx)
地址: 地址:
签约代表(签字): 签约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