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乙方同意,甲方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时对本合约及其附件进行修改,如合约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利率等发生变动,调整后的内容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所确定的时间进行公告后施行,相关修改或调整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同时甲方将视情况辅以一种或多种方式(如通过青岛银行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 、短信、客户服务电话 400-66-96588 等方式)通知乙方相关变动事项,乙方根据通知内容,可至指定地址查看详细公告信息。乙方有权在甲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
就针对某一方增加责任、限制权利或免除权利的所有条款以及与乙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青岛银行公务卡主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在同意共同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以及《青岛银行公务卡章程》的前提下,就有关公务卡的申领、使用和收回等事宜达成本合约,并同意接受其约束,甲方已
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向乙方做出相应提示和说明,乙方已对上
述条款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该内容。乙方在申请表上的签名或通过
电子渠道勾选并提交申请视为本人已知悉并理解《青岛银行公务卡
章程》和《青岛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的内容,并同意接受其约束。
无论甲方最终是否发卡,乙方一经向甲方提出申请,所有申请资料
甲方均不退还。
第一条 申领及信息披露
(一)乙方承诺完全遵守《青岛银行公务卡章程》,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正确、完整、真实、有效的,同意甲方向任何有关方面了解和查询其财产、资信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甲方有权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乙方的个人资料,但应尽保密义务(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司法行政机关、征信机构的要求进行查询或作出适当披露的情形外)。
(二)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风险信息等决定是否向其发放公务卡,并确定信用额度,还可视乙方消费、还款记录情况、岗
位、职务及资信状况的变化调高或调低其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信用额度调整后,甲方将在对账单中通知乙方。
(三)乙方授权甲方在公务卡申领关系建立和存续期间,向中
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
相关合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青岛银行的关联企业、服务机构、代理
人、外包作业机构;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
许可的类似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电信运营商)查询、
使用、提供及保留乙方的身份、财产、个人信用信息和其他有关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职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拥有
机动车、房地产或金融资产、乙方联系方式等信息);用于审核领
卡申请、核定或调整信用额度、开展贷后管理、进行异议处理和清
收应还款项等目的。乙方重复了解并同意,甲方因上述授权而可以
收集、处理、传递及使用乙方的个人资料,并确认甲方已应乙方的
要求对本条款作出了相应的说明。甲方依法对采集、处理、传递及
使用的乙方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乙方应当事先征得联系人的同意并在联系人知晓需要承担的义务(若乙方出现违约或账户安全等风险时,甲方有权联系乙方所预留的联系人、担保人或其他有代偿意愿的人,请求向乙方转达违约事宜、获取乙方的必要信息或其他事项)后,将联系人信息填写在申请表中。
(四)基于为乙方提供公务卡服务及公务卡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推荐产品)的目的,乙方授权甲方将其个人资料、交易信息及信用状况等个人信息(包含但不限于身份证号码、联系信息、学历、职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拥有机动车、房地产或金融资产等
信息)披露给甲方关联公司、甲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公务卡合作方、相关资信机构及与客户公务卡业务中涉及的相关业务合作机构。甲方承诺将严格要求所有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分支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公务卡合作方及相关资信机构,甲方承诺将要求相关合作机构对乙方申请人资料履行保密义务,无论甲方核准发卡与否及公务卡是否终止使用,有关资料均不退还。对乙方的个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甲方有权将上述资料用于甲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案件调查、债务追索等情况。
第二条 使 用
(一)乙方收到公务卡后,应立即在其背面的签名栏签名,并在使用、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领取公务卡后,应及时了解乙方核定的信用额度、指定的账单日和到期日,认真阅读有关公务卡使用的说明资料,并按照甲方提供的方式激活公务卡。乙方必须妥善保管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乙方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风险损失由乙方承担。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字的交易凭证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对因交易习惯或交易特殊性质,毋须或无法进行签名,如非接触式卡片交易、网购、网上交易等,乙方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无交易单据或未输入密码为由拒绝付款。
乙方承诺妥善保管相关密码并同意任何通过密码校验成功产生的身份资料变更、公务卡交易均视为其本人交易,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变更、交易后果。
尽管有上述约定,xxxx以上述方式确认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由特约商户主动发起的在中国银联规定范围内超出预授权金额的交易,以及按交易地法律和惯例产生的税金、小费和货币汇兑费用等),或交易确认有瑕疵,经甲方查证有相关书面资料、电话录音、电子数据等证明交易真实存在且经乙方明示或默示认可,或者乙方对交易发生有过错的,乙方不得以未按约定确认交易、交易确认有瑕疵等为由拒绝承担交易款项。
(三)乙方可在甲方认可的银行营业网点、机具设备和特约商户等使用公务卡。乙方使用公务卡消费、还款、预借现金和溢缴款领回时,应遵守适用法律,以及甲方、收单机构和中国银联的相关规定。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按适用法律或风险管理需要,对乙方在特定机具设备、特约商户或柜面等渠道的公务卡消费、预借现金和溢缴款领回等交易设定限制或限额;并可适时对该限制或限额进行调整。乙方办理取现(含预借现金及溢缴款领回等),除受限于乙方核定的用于预借现金的授信额度和其他相关规定外,还应遵守适用法律和中国银联的限额和规定。
(四)乙方经甲方许可办理公务卡相关的特殊业务以及增值服务,除适用本合约约定外,还应适用甲方和乙方另行约定的各项规则。
(五)乙方知悉,乙方可通过甲方渠道或经乙方授权后通过非金融机构支付平台,将公务卡账户与乙方在支付机构或清算组织开立的支付账户进行绑定,用于网络支付。在绑定过程中,乙方所填写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公务卡有效期、校验码、卡号、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手机短信验证码等要素将用于身份验证,并授权同意甲方将上述信息发送至支付机构或清算组织。乙方绑定后按照支付机构或清算组织的交易验证方式进行支付,并认可绑定支付账户为乙方本人自主选择,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盗刷交易风险及资金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账户被盗用导致公务卡账户的风险和损失)。乙方承诺,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公务卡密码、支付机构交易密码、指纹等生物识别信息和其他身份验证信息以及移动设备。因乙方泄露相关信息、遗失移动设备等自身原因或支付机构、清算组织导致的交易争议由乙方与支付机构或清算组织自行协商解决,甲方可以提供必要协助。甲、乙双方对各网络支付功能的持卡人身份认证方式、相关交易规则、法律风险、风险防范措施等内容有特别约定的,以该特别约定为准。
(六)乙方除现金及转账交易外,消费交易从交易日起至对账单通知的到期还款日(以下简称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乙方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均以交易日为准,下同)则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否则,乙方应按照《青岛银行公务卡章程》、
《公务卡收费标准》等双方约定的计息规则,支付从透支交易日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七)乙方可按照甲方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当期在信
用额度内刷卡消费交易额的 10%,加上预借现金交易款、前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费用和利息等其他全部应付款项的 100%)。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含)全部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未能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偿还最低款额的,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 5%支付违约金(其他违约金计收规则详见公务卡收费标准)。
(八)持卡人因交易或未还款额超过发卡机构核定的授信额度时,不适用免息还款期的规定。持卡人使用授信额度支取现金或转出个人账户交易部分,不适用免息还款期的规定,须自交易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
(九)若乙方使用公务卡发生了收付交易,甲方将向乙方提供对账服务。乙方应及时对账,如有疑问,应在到期还款日前要求对不符账户进行查对或提出改正要求,并按甲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否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乙方在出账 10 日后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甲方索要对账单,否则视同乙方已收到。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未接到通知为由拒付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
(十)公务卡如遗失、被窃或其他遭乙方以外的他人占有的情形,乙方应及时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热线 000-00-00000、个人财富版网银或按照《青岛银行公务卡章程》约定的途径等甲乙双方认可的方式向甲方进行挂失申请。甲方办妥挂失手续后,将与乙方进行办妥挂失手续时间的确认。甲乙双方同意,挂失生效前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挂失生效后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电子现金除外)。但乙方有证据证明甲方
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导致乙方损失扩大的除外。如有密码泄露须乙方立即修改,由于密码泄露、密码未及时修改产生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若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其他不诚信的行为,或者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或者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时,则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公务卡挂失后,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为其补办新卡,同时按收费标准收取手续费、邮寄费等相关费用。
(十一)甲方受理乙方销户申请 45 日后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销户手续。乙方仍应偿还自申请销户之日至正式销户日间发生的欠款,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不予退还。
(十二)乙方应保证在安全环境下通过各种媒介(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使用公务卡,否则乙方须对非安全环境下其公务卡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介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负责。
第三条 利息和收费
乙方因使用公务卡而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和须承担的各种费用、利息均由甲方记入主卡申领人公务卡账户,乙方应就该账户的债务向甲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乙方公务卡通过银联渠道在境内及境外交易的,均以人民币结算,境外交易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转换费用,以交易日中国银联的挂牌汇率及甲方的货币转换手续费计算。
(二)免息还款期为乙方当期的非现金交易自交易日至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的,无须支付当期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乙方公务卡下的全部交易不享受免
息还款期待遇,须按日息万分之五支付全部交易自交易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透支利息采取循环计息方式按月计收复利。如遇变动,按照监管机关及甲方公告的最新规定执行。
(三)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前以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须支付欠款利息外,还须支付违约金,支付比例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 5%,其他违约金的计收规则,详见公务卡收费标准。“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在信用额度内刷卡消费交易额的 10%加上预借现金交易款、前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费用和利息等其他全部应付款项的 100%),具体当期最低还款额金额应以甲方出具的账单内显示的金额为准。
(四)乙方账户办理公务卡取现业务(含转账),在境内取现且通过甲方取现的不收取手续费;在境内取现但通过其他银行本地取现的按照 2 元/笔收取;在境内取现但通过其他银行异地取现的按
交易金额的 1%+2 元/笔,最低 3 元/笔收取;在境外取现的,统一按
照交易金额的 1%+15 元/笔收取。取现本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且乙方须按取现本金以日息万分之五(年化利率 18.25%)支付自交易之日起至本金全额还款日止的欠款利息。利息采取循环计息方式按月计收复利。如遇变动,按照监管机关及甲方公告的最新规定执行。其他未列明的收费情况,具体详见公务卡收费标准。
(五)溢缴款是指乙方存放在公务卡内的资金或还款时多缴的资金,为超过银行核给额度(固定额度+临时额度)的部分。甲方对乙方公务卡内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如果通过自助设备、转账或银行网
点柜台等方式提取溢缴款,将视为取现交易,在境内,通过甲方取现金额在溢缴金额内不收取取现手续费,但通过其他银行异地取溢缴款按交易金额的 0.5%+2 元/笔,最低 3 元/笔收取;在境外(含港澳台)
取溢缴款统一按照交易金额的 0.5%+15 元/笔收取,超出溢缴款的部分通过甲方取出免手续费,其他未列明的收费情况,具体详见公务卡收费标准。
第四条 对账和还款
(一)甲方所保存的有关公务卡的交易记录,均为该卡使用的真实凭据,对乙方具有约束力。甲方按照约定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和电子邮件等渠道为乙方提供电子对账服务,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是正确、完整、真实的并能正常接收甲方发送的电子邮件账单。乙方如发生住址变动、工作变动、通讯地址或电话变更、电子邮箱或身份证件信息变更等,应当及时与甲方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在紧急或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情况下,乙方同意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联系人向乙方转告与本合约相关的信息,视为甲方对乙方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乙方未收到对账单应通过手机银行、全国客服热线电话 000-00-00000 等渠道主动查询,乙方有权在账单到期日前向甲方提出异议,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则视为乙方收到对账单并认可对账单上所列的全部交易。甲方有权按当期账单金额进行后续处置。
(二)乙方有权要求对异议账务进行查对,但应说明充分理由并按甲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或在账单日起六十天内请求甲方向收单机构调阅相关交易凭证,若该交易确属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所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支付调单费。
(三)乙方的公务卡交易单据或内容不全,但经甲方确认交易真实存在的,乙方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若乙方对公务卡发生的交易有疑问,需甲方协助查询并索取有关单据证明的,甲方将予协助,但乙方应承担有关费用,具体详见公务卡收费标准。
(四)乙方与特约商户或受理银行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公务卡所产生的欠款。
(五)乙方选择自动转账方式还款的,视为授权甲方直接从乙方提供的账户中扣款,转入公务卡账户用于还款,甲方于到期还款日发起自动转账还款处理,乙方应确保所指定的自动转账还款账户在到期还款日前备有足够的存款,如最终扣款不成功或扣款不足最低还款额的,乙方应及时以现金或其他方式还款。否则,因扣款不成功而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等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与乙方签订的自动扣款协议,做自动转账还款处理。乙方未绑定自动扣款的,应当按时通过甲方公示还款渠道进行还款。
若乙方未按约还款或有欺诈、套现或其他违法违规的风险时,乙方无条件授权甲方不定时的对乙方绑定自动还款的账户进行扣款。
(六)乙方每期最低还款额=(当期在信用额度内刷卡消费交易额的 10%加上预借现金交易款、前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费用和利息等其他全部应付款项的 100%)。最低还款额计算方式如发生变动,以甲方在官方网站等公布的最新规则为准。
(七)乙方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将乙方在甲方的其他账户存款以及其他抵、质押物用来清偿,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八)乙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所欠款项的,视为违约行为。
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债务催收公司等其它
第三方机构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电子邮件、面访、公告或司
法渠道等方式向乙方本人直接催缴欠款;有权根据本合约约定向乙方
提供的预留联系人、担保人或其他代偿意愿人,转告催缴欠款事宜。
甲方因催收或委外催收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第三
方代理服务费等款项均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未履行还款义务,经生效
法律文书认定后仍未完全履行的,甲方可以依法申请将xxxx失信
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九)为确保乙方用卡安全,若乙方卡片出现误存款、误扣款的
情况,乙方授权甲方对争议款项进行冻结、暂停支付或冲正。
(十)乙方在境外消费或提现形成的透支,乙方在办理还款时可选择按照甲方规定在甲方营业网点购汇偿还,但购汇金额不得超过外币账户内已形成的外币透支额,所购汇金额必须直接用于偿还已形成的透支款项,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用卡发生的交易为我国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所禁止,则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办理购汇。
第五条 有效期
(一)公务卡的有效期为五年,具体以卡面记载的到期年月为准,公务卡自注销或过期后失效。持卡人持有或使用公务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到期失效、更换或销户而消灭或改变。
(二)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于卡片到期前为其换发新卡,甲方将根据对乙方的资信评估于换发新卡时重新授予信用
额度。乙方不同意续卡的,需于卡片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致电甲方信用卡服务热线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告知甲方,否则,甲方将为乙方更换新卡。乙方因使用公务卡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公务卡卡片的逾期、失效、更换或销户而消灭。
(三)公务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如乙方违反本合约、章程、规定或资信状况恶化,甲方无需通知乙方即可:(1)中止或停止乙方使用公务卡的权利,(2)自行收回或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公务卡,(3)将该卡列入止付名单,(4)调降乙方的额度。卡片停止使用后,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已发生欠款的义务,且乙方未偿还的未到期账款视为全部提前到期并应立即全额清偿。
(四)乙方停止用卡,须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办理注销手续,乙方未偿还的账款(包括但不限于当前余额、分期付款授信金额)自乙方通知甲方停止用卡之日视为全部到期并须一并清偿。乙方继续承担对该信用账户未还账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的还款责任。乙方未全额清偿账户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不予核准销户,直至乙方还清欠款为止。
(五)若乙方发生自愿结清、卡片冻结、被催收或甲方认为任何可能导致乙方无法或不履行还款义务的状况,甲方有权宣布乙方的分期付款授信金额全部到期,乙方应当一次偿还全部剩余款项以及支付因未及时偿还全部剩余款项引起的利息、违约金等一切费用。
第六条 注意事项
(一)乙方应承担因其使用公务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甲方有权从其账户中扣收因乙方使用公务卡而发生的全部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如年费、违约金等各项费用)等,详情请见公务卡收费标准。
(二)乙方领取公务卡后妥善保管,不得出租或转借或以其它方式交由他人使用卡片,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所有费用和损失。乙方不得恶意透支,不得拖延还款。若发卡机构认为需要,乙方应当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
(三)乙方不得以与商户、工作单位或任何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甲方的款项,如遇公务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乙方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四)乙方和担保人在申请公务卡时预留的任何信息如发生了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国籍、工作信息、通讯地址、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号码等),应当及时与甲方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因乙方和担保人不及时通知而引起的责任及产生的损失,由xxx担保人自行承担。乙方和担保人未及时向甲方更新相关信息的,甲方有权依法对其账户采取相应管控措施、中止为乙方办理新业务。
(五)乙方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及时清偿公务卡项下所有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根据甲方认可的方式办理销卡手续。
(六)乙方所申请的所有青岛银行公务卡皆共用一个信用额度。
(七)甲方网站所公布的《青岛银行公务卡章程》、收费标准、
积分累计及回馈规则等是本合约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录所附收费标准与甲方网站不时公布的标准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章程内容与本合约不一致的,以本合约为准。
(八)乙方同意,甲方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时对本合约及其附件进行修改,如合约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利率等发生变动,调整后的内容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所确定的时间进行公告后施行,相关修改或调整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同时甲方将视情况辅以一种或多种方式(如通过青岛银行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短信、客户服务电话 000-00-00000 等方式)通知乙方相关变动事项,乙方根据通知内容,可至指定地址查看详细公告信息。乙方有权在甲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公务卡及相关服务,如乙方不愿接受甲方公告内容的,可在公告施行前申请终止相关服务或选择甲方提供的其他服务。乙方既不执行公告内容,又不申请终止或更换为甲方其他服务的,甲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
(九)甲方可在任何时候将乙方所申请办理的公务卡中所产生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甲方有权接受债权受让方委托作为信贷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约的约定进行相关贷后管理工作。在实际发生债权转让时,甲方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公告、短信、邮寄送达等方式通知乙方。
(十)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的规定,未尽事宜依据甲方《青岛银行公务卡章程》、甲方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办理。在合约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则双方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解决争端:1.由甲方所在地(含服务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乙方指定并确认在甲方认可的渠道申请“青岛银行公务卡”时填写的乙方地址作为本合约项下各种文书及发生争议时所涉诉讼、仲裁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相关文书按上述地址进行送达,因无人签收、拒收等原因导致被退回的,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上述送达地址如有变更,乙方必须在变更后 5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按上述地址进行的送达仍然有效,未及时通知变更情况的一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二)乙方已完全知悉并了解《青岛银行公务卡章程》、甲方业务规定和本合约的各项条款,并自愿遵守其规定。
附件:公务卡收费标准
青岛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附件:
公务卡收费标准 | |||||
透支利息 | 持卡人透支公务卡额度,未满足还款条件而产生的利息 | ||||
按照透支金额 0.5‰按天计收(即年利率 18.25%),并按月计收 复利。 | |||||
违约金 | 若到期还款日实际还款额低于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 要支付违约金。 | ||||
按照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 5% 计收,最低 1 元。 | |||||
取现、转账手续费 | 境内 | 本行 | 本、异地 | 免手续费 | |
他行 | 本地 | 2 元/笔 | |||
异地 | 透支 | 交易金额的 1%+2 元/笔, 最低 3 元/笔 | |||
溢交款 | 交易金额的 0.5%+2 元/笔, 最低 3 元/笔 | ||||
境外(含港澳台) | 透支 | 交易金额的 1%+15 元/笔 | |||
溢交款 | 交易金额的 0.5%+15 元/笔 | ||||
紧急处理服务费含重置密码信 封、紧急换卡等 | 20 元/次。持卡人要求紧急重置密码信封、紧急换卡等事宜,需收取紧急处理费用 | ||||
调阅境内、外签 签购单手续费 | 境内:20 元/份;境外:100 元/份 | ||||
账单补制手续费 | 索取最近三个月的账单免费,其余补寄 5 元/次 | ||||
快速发卡费 | 50 元/张 | ||||
公务卡暂时免费费用 | 1.免年费; | ||||
2.免补换卡费; | |||||
3.免短信通知费; | |||||
4.免本行 ATM 透支取现手续费(不分同城异地); | |||||
5.免本行 ATM 溢缴款取现手续费(不分同城异地); | |||||
6.免挂失手续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