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托育人員責任 1.優先考量兒童之最佳利益,並專心提供托育服務。 2.與收托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訂定書面契約。 3.對收托兒童及其家人之個人資料保密。但經當事人同意或依法應予通報或提供者,不在此限。 4.每年至少接受十八小時之在職訓練。每二年所接受之在職訓練,應包括八小時以上之基本救命術。 5.每二年至少接受一次健康檢查。 6.收托兒童之當日前,投保責任保險。 7.托育人員及其共同居住之成員無下列情事之一: (1)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