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97.05.20(97)產意字第 165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12.31(97)企字第 200-374 號函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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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產物 E02B 加保第三人意外責任險附加條款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機械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加保第三人意外責任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主保險契約承保之 機械設備,因發生爆炸、壓潰、倒塌或離心力作用造成之撕裂致第三人受有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失,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有賠償請求時,除本附加條款第二條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被保險人亦負賠償責任,但以本附加條款第四條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
第二條 不保事項
x附加條款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或上述人員家屬之體傷、疾病或死亡所致之賠償責任。
二、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亦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第三條 名詞定義
x附加條款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係指任何一次意外事故,本公司對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所負之最高賠償金額而言,如在同一次意外事故內,體傷或死亡不止一人時,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本附加條款所載「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為限。
二、 每一事故財物損失之保險金額:係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本公司對所有受損財物之最高賠償金額而言。
三、 保險期間內最高責任之保險金額:係指在主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賠款不止一次時,本公司累積最高賠償金額而言。
第四條 保險金額及自負額
x附加條款約定之保險金額及自負額如下:
第三人意外 | 保險金額 (新台幣元) | 自負額(新台幣元) |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 | ||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 | ||
每一事故財物損失: |
責 任 險 | 保險期間內最高責任: |
第五條 特別約定
一、被保險人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不得擅自對第三人承諾、要約或給付賠償,或拋棄對第三人之追償權。
二、被保險人於被控訴或受有賠償請求而收受法院公文、傳票、訴狀或賠償請求書等文件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
三、遇有本附加條款第三人意外責任險致被起訴或受有賠償請求時,為抗辯或進行和解所需之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允諾者,本公司另行給付之。但應賠償之金額超過本附加條款保險金額者,其費用由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保險金額與超過金額之比例分攤。
第六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機械保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