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賀利氏香港回收加工條款 (09/2015)
1. 適用範圍
x通用性條款和條件(簡稱“通用條款”)連同賀利氏提供的報價單(“報價單”),適用于賀利氏有限公司(“賀利氏”)對含貴金屬材料(“精煉材料”)進行的回收加工服務。本通用條款連同報價單,涵蓋了賀利氏與客戶有關雙方之間達成的回收加工合同的全部同意及理解。xx氏在此拒絕接受任何違背本通用條款或違背適用法律法規的客戶條款和條件。
2. 精煉材料交送
精煉材料應當按照 Incoterms 2010 中的 DDP 術語,送至位於香港新界粉嶺安樂村安全街 30 號賀利氏技術中心的賀利氏有限公司,運輸風險及費用由客戶承擔。交付時,xx氏沒有義務打開包裝桶或檢查實際交送的材料是否與客戶提供的有關精煉材料的描述相一致。如果xx氏在任何時候發現不一致之處,僅在xxxxx該等不一致而拒絕提供回收加工服務時,xx氏方才必須將該不一致告知客戶。
3. 精煉材料所有權
客戶對精煉材料及根據本通用條款第 7 條應當返還的相應數量的貴金屬擁有所有權。xx氏代表客戶進行回收加工。客戶對於所涉貴金屬之外的全部精煉材料的所有權在精煉材料開始被回收加工、不處於其原來形態時即告喪失。此外,在賀利氏對精料材料按照通常流程進行操作的過程中正常損失的那部分材料,客戶也不再具有所有權。如果經與客戶協 商,某些材料在回收加工開始前就被去除,客戶對於該等材料的所有權在移除這些材料時即告喪失。
4. 合理勤勉
xx氏將按照賀利氏通常適用於含貴金屬材料的工藝程序,盡適當、合理的努力為客戶提供服務。除提供該等標準的服務之外,xx氏不對任何具體的結果予以保證,也不承擔任何其他的責任。
5. 結算重量
賀利氏將從進料毛重中扣除包裝重量來確定進料淨重。必要時,xx氏將對精煉材料進行預處理並將其攪拌混勻。混勻後的材料重量減掉(a)留樣重量,和(b)其他乾燥熔煉損失後的重量將作為進行最終結算的重量(“結算重量”)。
6. 精煉材料的含量測定
基於賀利氏長期以來的經驗,賀利氏將按照其在全球範圍內一致且統一的步驟決定精煉材料樣本的結算基礎(“結算基礎”)。賀利氏結算基礎聲明僅包含報價單中列出的貴金屬
(“所涉貴金屬”)(該等貴金屬隨後會被返還給客戶)。
7. 貴金屬額度
各所涉貴金屬的貴金屬額度(以約定的重量單位計算)計算方式如下:
結算基礎 % x 返還率 % x 按照約定的重量單位換算的結算重
求返還貴金屬實物(EX Works 賀利氏工廠,即賀利氏工廠交貨)。返還的貴金屬將符合下述品質:
鉑 片狀及海綿狀 99.95 %*
金 x块及金粒 99.99 %
銀 銀粒 99.95 %
鈀 片狀及海綿狀 99.95 %*
*其價值可能會進一步有不超過 0.05%的損耗扣減(LOR)。
9. 留置權
賀利氏與客戶同意,賀利氏對於精煉材料、從精煉材料回收得到的貴金屬、貴金屬額度以及客戶的貴金屬重量帳戶中客戶為受益人的餘額享有留置權,用以擔保同客戶之間的業務往來而產生的客戶應向賀利氏到期支付的任何性質的款項。一旦精煉材料運抵賀利氏、貴金屬完成精煉、貴金屬額度創立或在重量帳戶中客戶為受益人的餘額被創建,則前述留置權即刻設立。雙方在此約定,賀利氏對精煉材料及貴金屬的前述留置權可通過銷售予以強制執行。
10. 客戶xx
客戶xx並保證:(i) 客戶是該等精煉材料法律上的唯一受益人或者客戶對精煉材料具有完全處置權;(ii) 該等精煉材料上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權利或留置權;(iii) 客戶不充當任何未披露的第三方的代理人; (iv)該等精煉材料不含有任何適用的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受衝突影響地區和高風險地區礦業責任供應鏈盡職調查指導方針》或《多德-xxx華爾街改革及消費者保護法案》(Dodd-Xxxxx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第 1502(e)(4)节所規定的衝突礦物;
(v) 精煉材料按照適用法律法規的要求交付(例如所交付的精煉材料不來源或相關於刑事犯罪,精煉交易本身不涉及刑事犯罪,客戶不捲入洗錢活動)以及(vi)客戶所提供的資料資訊是完整並正確的。
11. xx氏的特別終止權
x有正當理由,xxx可以在不承擔任何責任的情況下,隨時終止任何回收加工交易並立即生效,在此情況下,xx氏應當將精煉材料以當前狀態返還給客戶,其風險及費用由客戶承擔。正當理由包括 (i) 客戶所提供的文件、信息或xx被發現錯誤或不完整,並且錯誤或不完整的信息對於賀利氏決定是否接受精煉材料起到關鍵影響;(ii) 賀利氏推斷,進行回收加工在經濟角度無意義(即回收加工成本高於預計可收回的貴金屬價值);(iii) 精煉訂單無法按計劃以符合適用法律的形式執行或 (iv) 賀利氏獲悉的事實確證了此前的疑慮,即:該等精煉材料未按照適用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交付或購買
(例如:交付的精煉材料來源於或相關於刑事犯罪,或精煉交易本身涉及刑事犯罪,或客戶捲入了洗錢活動)。
12. 責任限制
當精煉材料損毀或遭到損失時,xx氏只在疏忽或故意的情況下才承擔賠償責任,且賠償責任最高不超過金屬在約定的
100
量
100
精煉完成日確定的貴金屬額度。除了重大疏忽或故意之外,
返還率(以及如有約定的最低扣除額)會在報價單中列出。
8. 可回收金屬額度;更多選項
賀利氏將把貴金屬額度貸記入客戶在賀利氏處設立的貴金屬重量帳戶,據此視為賀利氏已完成該回收加工訂單。
就該被貸記入客戶貴金屬重量帳戶的貴金屬,客戶可在同賀利氏約定後,(i)將該貴金屬存在貴金屬重量帳戶中;(ii) 以賀利氏所報的採購價格,按照單獨的採購協議將貴金屬銷售給賀利氏;(iii) 要求將貴金屬額度轉入其他的重量帳戶或者 (iv)按照同賀利氏約定的形態並承擔同賀利氏約定的加工費,要
在任何情况下(即便是存在疏忽),xxx也決不承擔任何利潤損失或純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
13. 適用法律,仲裁
x通用條款僅受香港法律管轄並根據其解釋。本通用條款不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即 CISG、《維也納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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